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2024-10-19

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精选10篇)

1.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一

劳动法关于福利待遇的规定

传统上的福利待遇,一般指现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现在的福利待遇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因此,本系统中列出的福利,与津贴的最大差别就是,福利是非现金形式的报酬,而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福利的形式包括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带薪假等等,系统中列出的金额是从公司成本角度考虑的,折合成金额后进行展示的。

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哪些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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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项目如下: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这四类险是我国劳动部门规定各类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除员工月工资外,企业为这部分保险大约支付相当于工资额的10-20%.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为员工提供了牙医保险、家庭财产险、重大伤残保险等。部分有海外雇员的公司还在聘用合同中承诺为这些雇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医疗、伤残等各类险。

住房津贴

传统的中国国营企业,住房分配或廉价租住房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最大一项福利。随着国家推行货币化分房制度的开展,企业改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住房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建立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低息贷款已成为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福利的新形式。

交通费

主要指企业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交通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企业提供交通工具接送员工上下班;企业按内部规定为员工报销上下班交通费;企业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交通补助费。

工作午餐

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免费或低价午餐。有的企业虽然不直接提供工作午餐,但提供一定数额的工作午餐补助费。

有偿假期

有偿假期是指员工不来上班工作仍可取得收入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产假、病(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等国家法定员工依法取得缺勤收入的福利待遇。

2.公休:是指员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经上级领导同意,一年中可以享有若干天的有薪假期。企业一般根据种种条件,规定员工每年有五天至十四天的公休假期。

3.法定节假日:国务院规定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包含春节、国庆等的十天节日假。有些企业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了一些节假日,如:中秋节、端午节、厂(司)庆日等等。

培训

随着企业对优秀人才和合格员工的渴求,不少企业已明确提出“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不断加强对员工培训的投入。目前跨国公司的培训投入费用一般占到年销售收入的0.5%-2%,并且这个比例仍有上升的趋势。相信国内的企业在未来若干年的发展历程中,必将越来越重视培训的投入和产出。

五险一金

1、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3、生育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4、工伤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5、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

6、公积金: 单位:7%、个人7%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时设有上限和下限,其分别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若在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际缴,若超过按上限,不足按下限。

你只需将个人承担的百分比乘以缴费基数,得出的总和就是要扣除的部分。

2.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第五条 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

第七条 延迟退休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需要。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

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

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

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

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 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三)本人自愿。第八条 延迟退休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须填写《延迟退休申请表》,呈送至延聘单位(部门);

(二)学校审核

1.有关单位(部门)应切实根据延迟退休条件,于每年5月、11月研究提出次学期延迟退休专家名单,呈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报批

经学校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专家,由学校人事处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

(四)备案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专家,由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延长退休年龄每年审批二次,原则上每次审批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女性高级专家延迟退休 第十条 主聘岗位为教学、科研、医疗岗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高级专家,作为教学骨干承担有研究生、本科生主干课程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优良,或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或为医疗业务骨干,经批准可在相应教学、科研或医疗岗位延迟至60周岁退休。

第十一条 少数身体健康的高级专家,单位(部门)急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可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返聘在教学、科研、医疗岗位上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及教学辅助岗位等非教学科研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第十三条 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原则上不再返聘。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除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学校按同职级在职人员职务级别津贴标准补齐退休人员学校生活补贴的差额部分。

返聘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高级专家,享受承担教学工作相应的课时津贴,津贴标准按在职人员课时津贴的150%执行;返聘在科研岗位上工作的高级专家,其待遇参照教辅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在相关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返聘高级专家的条件及程序参照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程序办理,返聘高级专家每年审批二次,每次审批返聘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返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3.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三

【颁布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川人工[1994]41号 【颁布时间】1994年12月15日 【生效时间】1994年12月15日 【全

文】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对1994年3月18日以后职务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如何变动的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一)晋升职务人员,按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1、职务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档职务工资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档职务工资;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晋升职务人员增加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级别工资。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执行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工作人员级别工资变动后,下次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改任低职务人员,按改任低职务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1、职务工资。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档内的,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改任低职务降低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改任低职务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改任低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级别工资。原级别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执行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级别工资。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级别工资不变,其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与改任低职务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三)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人员。

1、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从降级的次月起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其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解除降级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2、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应按重新确定的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1)职务工资。首先将原职务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差),然后将降低一档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职务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最高于最高档的套入最高档)。

(2)级别工资。级别工资降低一级,若降低一级后的级别工资超过重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以上的,只能按重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3)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二、执行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

(一)晋升职务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职务等级工资。

1、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执行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档内的,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行政管理人员晋升行政职务后,按此原则办理。

2、执行同一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行政管理人员,正职(指职级;如正厅、正处、正科级下同)的起点工资标准按同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二档执行;由副职(指职级;如副厅、副处、副科级,下同)晋升为正职,凡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时按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套改工资的,其职务工资可提高一档;凡按工资额(套改时“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此次纳入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套改工资的,职务工资不变。

3、既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又任命了行政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其行政职务晋升后,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行政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职务工资;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就近就 高靠入新任行政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应以原任行政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的职务工资就近几年来就高靠入新任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后进行比较,若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行政职务工资的,现执行的职务工资不变,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行政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其专业技术晋升后,按此原则办理。

4、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人员,其增资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二)专业技术人员新任命行政管理职务或行政管理人员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命(聘任)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在新任命(聘任)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应以新任命(聘任)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职务工资。其中,原任职务按规定未免除(解聘)的,其原职务工资高于新确定职务工资的,原职务工资不变,原职务工资低于新确定职务工资的,执行新确定的职务工资;原任职务免除(解聘)的,改按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执行,接新任职务增加工资的,其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按本条

(一)款4项的规定办理。

(三)改任低职务的人员,按低任(聘)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聘任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2、行政管理人员改任低职务后,将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同一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由正职低任副职的,其职务工资低一档执行,其中,凡按工资额(同本文二条

(一)款2项)套改工资的,职务工资不变。

3、因改任低职务而降低的工资额超过新任命(聘任)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低任命(聘任)前的考核年限可与低任命(聘任)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低任命(聘任)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四)受行政撤职或受处分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受处分解聘职务的,首先应将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在一、二档的降低两档的金额),然后将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重新确定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受处分满一年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事业单位从工人中录(聘)用为干部的人员。

工人录(聘)用为干部后,执行同类干部的工资制度,按其聘任的专业职务或任命的行政职务,比照本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原执行的技术等级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档工资标准的,执行最低档工资。

(六)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的发放按所在单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的发放办法办理。

三、职务变动的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时,35元的增资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增加工资的人员,其套改增资不足35元补足35元的部分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发给。

(二)受降级、撤职处分和受处分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降低工资的人员,其套改增资不足35元补足35元的部分停止发给。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均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五、工人人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办理增减工资基金(事业单位津贴<即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总额同时相应核增核减)后,按管理权限审批执行。

4.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四

渝府发[2000]4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六条 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第七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企业报销一次往返普通车船费。

第八条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按照《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0]45号)执行。

5.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五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6.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六

一、事业单位现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

1、见习期工资:适用于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及其以下学历,未转

正定级之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为一年,如有延期转正的情况,则见习期

工资的发放随之顺延。

2、初期工资:适用于取得硕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未转正定级之前的新参

加工作人员。初期为一年,如有延期转正的情况,则初期工资的发放随之顺延。

3、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适用于见习期或

初期结束后的正式职工。岗位工资大致分为三大类: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

勤技能;每类工资中又划分为若干级别。

4、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共有若干个档次,适

用人员同岗位工资。

(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10%)适用于在护、教岗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二、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北京市及医科院有关规定,对在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称(职务)不同而不同。以下是自 2004 年至今执行的标准:

职称(职务)正局级 副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办事员

生活补贴(元/月)

1696 1521 1346 1206 1066

951 或 953(2000 年前任职)846 或 853(2000 年前任职)5、10%工资:按人事部有关文件,提高护理人员、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部分,正高职称

1591 1346 1066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师职称 初级士职称 高级工 中级工及以下 见习期

846 或 893(2000 年前晋升/定级)846 或 853(2000 年前定级)926 或 933(2000 年前任职)846 或 853(2000 年前任职)706

三、书报费标准

处级以上干部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每人每月 27 元,初级职称或科级以下

人员每人每月 25 元,工人每人每月 23 元。

四、洗理费标准

男职工每人每月 20 元,女职工每人每月 26 元。

五、房租补标准

1、根据北京市及医科院有关规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对离退休和在职人员

发放房租补贴,发放标准如下:(单位:元)

职称(职务)正局级 副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办事员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房租补贴/月

115 100 90 80 80 70 115 95 80 70

(工龄 25 年以下)

备注 高级工 中级工及以下

70

(工龄 25 年以下)

2、另,工龄满 25 年以上的职工,月房租补贴不足 80 元者,按 80 元标准发 放(科办员或中级以下人员)。

六、伙食补、餐补标准

1、根据在职职工出勤发放,月伙食补贴最高限额为 120 元。

2、根据在职职工出勤,餐补每天 14 元。

七、职务补规定

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科室中担任科主任、书记、护士长、教学

老师等职务的工人员,依据职称(职务)享受不同的职务补贴。

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岗位一个月(含一个月),职务补贴停发。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规定

1、无工作经历即由院校毕业的学生,其工资标准如下:

学历(学位)博士 硕士 研究生班 双学士 本科五年制 本科四年制 大专 中专

见习(初期)工资

845 770 710 710 700 685 655 590

备注(含高中)

2、有工作经历(主要指研究生毕业)的工作人员:参照入学前档案工资档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如档案工资低于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九、转正定级工资规定

毕业来院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及职高生等,工作满一年,同时医师

岗位需取得职业医师合格证书,护士岗位需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者,科室考核

合格予以转正定级,定级工资如下:(单位:元)

学历(学位)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273 215 181

备注 博士(含双博士)590 硕士 研究生班 双学士 本科五年制 本科四年制 大专 中专

590 590 590 590 590 550 550

181(含六年制)151 151 125

91(含高中)

十、薪级工资扣款规定

假种 病假:

事假:

休假天数 0.5-3.5 天 4---7.5 天 8--11.5 天 11 天以上 0.5-3.5 天 4---7.5 天 8--11.5 天 11 天以上

扣款百分比

扣薪级工资的 12.5% 扣薪级工资的 25% 扣薪级工资的 37.5% 扣薪级工资的 50% 扣薪级工资的 25% 扣薪级工资的 50% 扣薪级工资的 75% 扣薪级工资的 100%

十一、扣生活补贴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补贴停发:

1、病休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休半年者;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病休一年者;

3、事假超过 15 天者;

4、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

5、因私出境(包括出国探亲)者;

6、待聘或借调外单位人员。

十二、扣病假工资的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原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90%。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

本人原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满十年,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发原工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 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80%。

注:对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

十三、护教龄津贴发放标准

护教龄不满 5 年的, 不享受护教龄津贴。

护教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3 元。护教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5 元。护教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7 元。护教龄满 20 年以上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10 元。

十四、离开护教岗位人员的护教龄津贴发放规定

凡调离护教工作岗位,护教龄累计不满十年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教龄津

贴。

从事护教工作累计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工作岗位,可

以保留护教龄津贴。

十五、护教 10%在其离开护教岗位后的规定

从事护教工作不满 20 年的,因工作需要调离护教岗位的,调离后不再执行护

教的 10%工资。

从事护教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的,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岗位的,仅按调离时的护教 10%发放, 但不随以后的工资增加而增加。

十六、公派出国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

1、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下者,工资照发。

2、公派出国批准期限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且六个月以下的,停发补贴。

3、公派出国批准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自出境第二个月起停薪。

按期回国,只补发岗位工资部分,且最多补发一年。

十七、因私出境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

因私出境批准为探亲假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因私出境批准为事假的,自出境第二个月起停薪,并且回国后不补发工资。

十八、职工在国内外参加业务进修学习工资规定

职工在国内进修学习,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工资照发,逾期不归停薪。本院

职工在国外进修学习,经院长批准,长期公派出国(境)者,享受批准期限(最

长一年)的岗位工资待遇,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经院领导批准后延长者,回

国后只补发原出国时间的工资,延长时间不予补发,超期者不再补发。

十九、职工不辞而别工资规定

本院职工在递交了调离报告,院里尚未批准之前,私自不上班者,科室主

任及考勤员应及时通知人事处,人事处对当事人停薪。

其他情况不辞而别者,科室主任及考勤员也应及时通知人事处。

二十、正常调整工资规定

1、正常增加薪资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次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实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变动后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资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资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资工资的,薪资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二

十一、独生子女补和婴儿补办理程序

先到保健科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通知单”(一式两联),然后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到人事处盖章,将上述通知单交财务处。

二十二、其他补助

1、父母、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后,随时可以办理领取安抚费手续,安抚费标准200元。

2、职工因病住院,每次凭购物(食品)发票可报销100元。

3、科室春节探望长期病号(三个月以上),凭购物(食品)发票可报销100元。

4、报销发票均需科主任或总支书记签字、人事处处长签字、到财务处报销。

5、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去世后,家属领取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补贴和丧葬费800元。

6、去世职工配偶无工作者,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无工作证明,每月可领取遗属补贴,未满18岁子女,父或母去世后凭户口簿每月可领取遗属补,领取标准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

7、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按国家规定。

7.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七

关于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暂行规定

冀外院[2012]18号

为加快“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丰富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及教学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挂职锻炼的条件

年龄在45岁以下连续3年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

二、挂职锻炼的形式

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由学院和系部统一安排,按以下三种形式进行:

(1)挂职式。教师在企业里安排一个职位进行独立工作,时间一般半年以上。教师在企业时除完成具体工作外,还应参与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研究项目,在贡献自己的已有知识与技术的同时,也要不断吸收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

(2)跟班式。教师在企业里不独立工作或只充当助手跟随企业里某职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熟悉工作日程与安排工作流程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做好笔记进行整理归纳出与教学相关的内容,在教学中做出增补或删除,或进行院本教材的编写。时间一般二个月以上。

(3)带队实习式。教师在学生实习的企业里参与学生管理并有一份具体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了解工作的内容需要具备的能力,学习行业里的技术,接受行业的新观念。

三、挂职锻炼的要求

1、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必须遵守企业的有关规定,服从企业的管理,不能人浮于事,只说不干,必须真正深入企业,参与生产,参与管理,以企业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

2、教师到企业接受锻炼的同时,要利用自身优势及学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企业服务,真正让学院、企业双方都从中受益。可以进行职

1工培训、技术攻关、参与管理、推荐毕业生实习和就业。

3、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要带着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发扬不怕苦的精神,挂职锻炼结束,完成一篇有价值的调研论文;获取或提高一项专业技能,并将成果与本教研室交流.4、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既是对教师锻炼、提高的好机会,也是对教师的修养、组织纪律观念的一次考验,挂职锻炼结束,挂职教师将挂职总结上交本系部和人力资源处。

5、每位专业教师,连续三年累计挂职锻炼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6、为真实掌握挂职教师的学习、工作情况系(部)必须跟踪管理,学院将不定期派出督查小组,进行走访检查。

7、各系(部)每个学期末必须将下一学期的挂职锻炼计划报学院人力资源处。

四、挂职教师待遇

(一)工资、福利

挂职式、跟班式:工资正常计发。奖励性绩效按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中,同类专任教师月基本津贴标准一半发放,全年发放10个月。其他福利保持不变。(工资、奖励性绩效发放以系部考勤为主)

带队实习式:工资正常计发。奖励性绩效按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中,专职实习指导教师津贴标准执行,按同类专任教师月基本津贴标准发放,全年发放10个月。其他福利保持不变。(工资、奖励性绩效发放以系部考勤为主)

如教师到企业既担任职务,又带队指导学生实习,其奖励性绩效按专职实习指导的津贴标准执行。

(二)伙食补贴

教师在挂职期间每月补助伙食费300元。

(三)交通补贴

挂职单位在本市内,每月补助交通费100元;挂职单位在本省其他市县,每月补助交通费150元;挂职单位在省外的,半年报销一次往

2返交通费,并每月补助交通费50元。

五、挂职锻炼的管理和考核

1、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和系(部)实行双向管理,人力资源处负责监督。系部每个月定期向人力资源处报告挂职教师考勤。

2、系部负责对挂职教师进行考核,挂职结束后,将考核意见上报人力资源处。

3、挂职结束后,考核合格,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奖励性绩效津贴。

六、挂职锻炼结果的使用

有挂职锻炼经历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外派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七、挂职锻炼审批程序

1、系部每学期初制定教师挂职锻炼计划;

2、报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审核;

3、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批;

4、学院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8.教师福利待遇提升请示 篇八

您好!我们湛江市遂溪县的一名小学教师。在工作上,我们兢兢业业,为普及国家义务教育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在稍偏远的学校很多教师每周都有18节课以上,有的小学校的老师甚至达到每周25节课,还要承受升学的压力,考绩的压力。人们常说有耕耘就有收获,可是我们呢?在物价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老师的工资每月只有可怜的一千多元(1100到1700之间)。每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还要自掏腰包按时上缴。我们辛苦一年的收入是:12个月的财政工资,每个学期末的学生考绩奖,(少则几十块,多则几百块钱,根据各个学校的经济状况而定),每年几个大节假日的补助是经济条件好的学校有五十或者一百的补助,有的学校甚至所有的节假日都没有福利补助。还有每个月大约200元的职效工资。这就是老师辛苦一年的所有收入。

有的镇甚至到现在还拖欠着从20XX年9月到20XX年3月达18个月之久的教师工资。“教师年薪六万、一年的13个月工资,还有四个大节假日每个节假日一千元的福利补助、上面拨下来住房补贴”对于我们来说只是一个美好的传说。我们不敢生病,因为没有钱上医院,有的老师有病只能忍着、拖着,累倒病倒在讲台上的情况并不鲜见。今年短短的几个月,竟有几个老师相继倒在了讲台上、办公桌上,永远的离开了我们。我们没有钱供天价的房子,有的老师只能在外面租房子,有的蜗居在学校狭小的房子里。就算是这样的小房子,退休之后我们也是要退还给学校的。退休之后我们的安身之所还不知道在哪里?谁给我们保障?谁可怜我们?国家领导人曾经说“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不知道我们的穷算不算是教育的穷!我们不能抗争,不能上访。曾经有领导威胁我们“谁上访就解聘谁”。我们热爱教育工作,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把教育事业看得比我们的生命还要重要。我们不想离开孩子们,不想离开讲台,不想离开挚爱的教育工作。面对如此低的待遇,我们只能含泪无语,默默忍受!!这是社会的悲哀?还是国家的悲哀?!

吴川的三千多教师在市政府门口静坐,雷州的教师紧跟其后,他们这是为了啥

?其他地方的还会有吗?他们难道真的是我们某些领导说的“刁民”?作为人民教师是谁逼得他们舍下心爱的讲台抛头露面去向我们的政府申述?

您是我们的一线生机。别漠视我们!别漠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企盼着您的援助。请督促有关部门给予我们应该享受的工资待遇和其它福利补助。

此致

敬礼

9.关于离退休教师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务工的农民工(以下称务工人

员)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津贴。本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聘用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贴。

第三条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可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第四条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伤残务工人员终生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按本条第(二)项的标准一次性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应在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清产核资中优先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向工伤务工人员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难以按《条例》规定确定本人月工资的,可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条五级至十级伤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待

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10.xx公司员工福利待遇管理规定 篇十

xxx公司

关于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

一、总则

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福利待遇内容

1、社会基本保险

聘用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次月起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保待遇。本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社会基本保险手续(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四个险种),其保险额度,不低于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保险的最低限额,员工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为解决属地用工的需求,公司在北京市、杭州市注册分/子公司,凡在北京、杭州招聘的属地员工,可以分别在公司注册区县购买社保,其保险额度,不低于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险的最低限额,员工按规定缴纳个人应 1

缴部分)。员工拒绝支付个人应负担比例的部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参保。

员工已经或愿意以个人或其它方式、在户籍所在驻地社区或其它地方参加社会保险,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参保凭证,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公司每月给予300元社保补贴。

2、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销售及其他因业务需要的员工统一办理交通意外保险,人均年保险费40元∕人/年。

3、公司为工程户外作业人员和专、兼职驾驶员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人均年保险费100元∕人/年。

4、员工休假

⑴享受国家规定的双休日、节假日。

⑵婚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如果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结婚,另外给予路程假。对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晚婚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2天。在员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公司照发员工的全额标准工资。

⑶产假:女员工在休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①公司女员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②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公司给予一定的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③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④产假期间给予公司男员工看护假10天。

⑷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公司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员工路程假。员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公司照常发放员工的标准工资。

⑸年休假,按国家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实习期满后的正式聘用员工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全薪年休假。

5、员工工装

为保持公司团队的良好形象,公司免费为员工制作工装。

工装发放后,员工应妥为保管,因个人原因丢失的,应全价赔偿。

6、员工午餐补贴

公司为上班员工提供午餐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见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当地员工福利一览表。

7、体检

每2年一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员工体检。

四、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五、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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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限公司

xx年x月xx日

主题词:员工福利待遇规定

呈报:董事长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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