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2024-11-26

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共10篇)

1.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一

2012年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

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7‟68号),现就2012年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机械、化工、纺织、建材、轻工等行业重点节能核心技术及技改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节能系统)等,对列入国家万家企业低碳行动的企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列入省重点推广目录的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

(三)太阳能工业锅炉项目。利用太阳能对5吨以上工业锅炉给水辅助加热,实现锅炉系统持续稳定运行、进水温升60度以上。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节能核心技术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节能效果分析评价报告,项目建议书,自主知识产权证书,2010年以后(含2010年)获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的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等。

(二)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节能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节能效果分析评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企业上财务审计报表等。项目为在建或拟建项目,且2012年内能够竣工。

(三)申报太阳能工业锅炉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节能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节能效果分析评价报告,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安装位置,锅炉吨位,集热管的规格型号,集热器数量和排列方式,设计温升,供货商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两年以内的集热管或集热器热性能检测报告等)。项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各市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财政局联合上报,各市项目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各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办)、财政局联合上报,项目总数2个。申报项目以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为主,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辅,数量不得超过限额,否则不予受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子版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1份(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除证书、批复、证明等材料外尽量不采用图片格式),同时分别通过山东经济和信息化网“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和省财政厅“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申请表。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2月10日。

附件:

1、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填报)[点击下载]

2、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

3、节能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

4、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汇总表(各市填报)

5、节能技改项目汇总表(各市填报)

6、项目简介

附件6

××企业××项目简介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所在地、获得的主要荣誉、现有总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产能、产品市场分布、2011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及在全国同行业位次等。

二、项目建设纲领及必要性:包括产品用途、市场需求简要分析。申报节能专项核心技术项目主要说明技术的简要原理、特点及先进性,与国内外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比较优势等。申报节能专项技改奖励项目主要阐述所采用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简要原理、特点及先进性,比较节能技改前后能源消耗变化情况等。

三、项目产品和技术水平:包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等。

四、主要建设内容:新增厂房、拟购置的主要设备等。

五、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六、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注:正文采用仿宋三号字体,篇幅控制在A4纸2页内

2.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二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促进调整优化结构,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2012年全省工业节能目标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2012年工业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就组织申报2012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重点

1.重点行业及领域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化工、轻工等行业,在耗能大、节能潜力大的领域开展的节约和替代石油、化工余热及尾气回收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水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

2.高效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熟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或扩能改造项目。

3.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省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及节能服务公司和企业在省内组织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4.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示范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属于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二、三批)或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技术工艺和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示范推广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企业不予受理),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应交税金或实现税利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3、企业必须具有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4、按要求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份及报表。

5、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本可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在1000吨标煤以上(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6、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环保等各项手续齐备,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

7、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示范推广项目应具有CMA资质的法定检验机

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节能检测(测试)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需生产许可证的附生产许可证,需3C认证证书的附3C认证证书)、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

三、申报材料

1、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及财务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期节能量及计算依据和过程、项目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并附项目核准或登记备案文件;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上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企业决算报表;

5、申请当年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出具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提交节能服务合同和项目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加以声明,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

8、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1、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深入项目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申报项目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自筹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落实、节能量、产值和利税计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将项目申报材料汇总联文上报(申报材料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上报电子文档,文字材料用WORD文档,表格材料用EXCEL文档,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于5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工信委节能处(一式两份)和规划处(一式一份)、省财政厅企业处(一式一份)。

2、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的节能技术和效益及财务状况等进行考察、筛选和评审论证,研究确定工业节能资金项目安排意见。

3、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项资金的原则,市(地)项目申报数量2个,规模较大、能耗较多的市(地)可申报数量适当放宽,各县(市)项目可申报1个,对已经申请2012年省级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不得再重复申报工业节能资金项目。

联系人:省工信委节能处 刘丽英 电话:0451—82653317

3.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三

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发改服务发„2012‟173号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19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现将组织上报2012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备选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支持集聚区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展示交易等可以显著提高集聚区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2011考核优秀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列入2011和2012两个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商务服务、居民服务项目以及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等新兴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项目:

1、现代物流业。省级现代物流集聚区建设项目;与制造业配套的采购、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项目;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专业物流中心;物流标准与技术推广工程;行业性、区域性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等。

2、商贸流通业。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农资连锁配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

3、商务服务业。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品牌会展;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4、居民服务业。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健康、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居民服务业项目。

5、新兴服务业。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物联网服务、数字文化、工业设计、环境服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能显著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点项目。

6、其他。省级服务业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省级服务业重大推介、宣传项目等。

(三)总部经济。地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本省100强企业新建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

(四)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2011和2012两个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项目和创建“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

(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国家和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重点领域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六)服务业创新团队。重点支持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人才工程。重点支持列入现代服务业人才工程的省级服务业境内外人才培训项目和基地建设。

(八)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三)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四)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五)项目已开工建设。

(六)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市、县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七)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建设内容、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有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节能评估等文件。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法人近2个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截止2012年1季度的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

6、地方政府对项目出资的承诺函。

7、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对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承诺。

8、申报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出具项目所在地证明文件。

9、申报总部经济扶持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总部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自建总部大厦奖励的需提供整套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10、申报标准化和品牌建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批准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申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二)按项目进行申报,并按行业进行分类(集聚区、总部经济、服务业创新团队、标准化和品牌单独分类)。

(三)项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与申报材料的附件一起,按上述第四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1式2份,随推荐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引导资金汇总表和引导资金申请表电子版光盘(见附件1、2)。

(四)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3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刘旭东 025-83672021

省财政厅经建处:乔俊 025-83633095

附件:1.XX市XX县(市)申请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

2.申请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项目 申报 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2日印发

4.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四

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省重点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苏经贸投资„2009‟270号)转发给你们,符合条件的企业请按照文件要求,于2009年4月22日前与我委联系确认后,并编制材料(一式六份)于2009年4月26日前报至县发改委技术信息科(县行政中心1735室)备选。有关表格(1-5)一并报送电子邮件。

联系人:吉祖荣;电话:88859926、***;邮箱:hafgw9926@126.com

附件: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省重点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1-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

苏经贸投资„2009 ‟270号 苏财企„2009‟28号

苏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省重点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经贸委(局)、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技术改造投入的力度,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有机结合,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决定对2008年度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将围绕产业高端化、规模化、品牌化和绿色化发展战略,根据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纲要中明确的支持重点,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全面提升我省工

-2- 业的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关键技术与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信息化、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南北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投入。

在项目选择上坚持五个优先:一是重点项目优先。对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新增长点项目计划和省银企项目对接达成贷款协议中的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二是重点产业优先。对于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行业振兴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发展重点给予优先支持。三是骨干企业优先。对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链高端环节的优势骨干企业和省认定首台套重大装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四是品牌产品优先。对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给予重点支持。五是适度向苏北倾斜。对苏北地区特别是省内企业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是:按项目技术设备投入或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贷款额给予补助或贴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每个企业原则上最高补助300万元。已经列入省财源建设的县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按原规定另行安排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3-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原则上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4、2008年入库税收苏南苏中不低于600万元,苏北地区企业不低于400万元。

5、上报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苏南苏中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苏北地区不低于600万元。

6、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有权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各县(市)上报备选项目数,根据各地2008年工业投入、工业增加值和财政收入情况以及适度向苏北倾斜的原则确定,各市、县一律不得超报。(具体见附表6)

(二)申报项目范围。1、2008年竣工或结转到2009年竣工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增长点项目。

2、项目购臵的技术设备发票或项目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时限为2008年至2009年。

3、已经享受过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和贴息的技术与设备发票和固定资产贷款凭证不能再次用于申请补助。

(三)申报材料。

-4- 申请省技改专项引导资金的企业需上报《江苏省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情况;③资源能源耗用分析;④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⑤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报送《申请报告》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与项目基本情况表(见表1)

2、企业技术进步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表(见表2)

3、项目购臵技术设备清单(见表3)

4、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清单(见表4)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7、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土地、环保等相关批复的复印件

8、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的项目需附:①省有权部门出具的首台(套)证明材料;②买卖合同与购货发票。

以上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并经各市(县)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省属企业主管单位盖章确认。

(四)申报程序与时限。

地方企业由所在市、县经贸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各县(市)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的同时抄报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

-5- 省属企业经其主管单位(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各市、县应将项目汇总情况(见表5)通过省技术改造备案管理系统,于4月30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省经贸委、并通过财政网上报省财政厅,同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一式二份分别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项目由其主管单位向省经贸委工商业投资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直接申报。

请市、县财政部门通知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表》,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必须完全一致;对各市、县企业财政部门开通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分户《企业技术进步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表》和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的《2009年度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通过财政企业网上传。登录江苏财政企业网方法:搜索“江苏省财政厅”外网首页,在右下角友情链接下面点击“江苏财政企业网”或在网站页面输入:http//218.94.38.183:81/czt,进行搜索。网络维护和技术指导联系人:黄志军,电话:0511-84401168转8015,手机:***。

三、项目评审与资金下达

-6- 经过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等程序后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下达年度技改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四、监督与检查

各项目单位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本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局在2010年1月底前将当地技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见表7)报省经贸委、财政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严禁截留、挪用或收取管理费、咨询费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收取管理费、咨询费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和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凡违反国家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联系人:省经贸委工商业投资处

王剑飞 025-8331604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施伟宇 025-83633103

-7- 附件:

表1:项目企业与项目基本情况

表2:企业技术进步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表 表3:项目购臵技术设备清单 表4: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清单 表5:各市、县申报项目汇总表 表6:各市、县申报项目分配额

表7:2009年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跟踪表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工业 改造 项目 资金 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办公室 2009年4月8 日 印发

5.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五

2017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软科学专项)申报指南

软科学研究领域

围绕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创新型广东建设等重大决策需求,组织一批立足实践、面向决策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为新常态下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广东未来发展提供科学决策参考。

联系人:陈玲 电

话:020-83163915 第一类、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专题一: 广东科技决策智库建设(专题编号:0703)

(一)专题内容。

广东科技决策智库以自由申报、择优选择的方式,用三年的时间,建立一批服务重大科技决策的智力支撑团队。通过财政稳定性投入方式,促使智库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科技决策、重大科技改革和社会重大科技发展方向的决策需求等,跟踪最新科技创新动态,2017年拟启动5个领域的智库建设:一是创新驱动战略决策新型智库,包括科技战略规划、创新驱动发展、科技统计与创新指数分析、区域集聚发展等重大创新决策研究。二是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决策智库,联合省内外自创区研究领域优

势高校、科研院所、决策咨询机构以及资深专家等,面向问题、追踪前沿,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和决策支撑。三是科技金融智库建设,通过分析广东省科技金融发展环境,结合广东省科技金融政策、科技金融主体、融资运营模式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设方面的现状、特点,重点对科技金融市场要素如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互联网金融及多层资本市场等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广东省科技金融指数监测等。四是广东省创新监测与国际对标研究智库,开展全省科技创新水平监测、市县创新驱动发展能力监测、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监测、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监测、重大科技创新政策跟踪监测与评价、美国等国外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动态监测与对标研究,形成一批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决策咨询报告,为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科技政策、法规提供建议与决策支撑服务。五是重大科技项目与平台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智库,对科研项目研发进展开展定量评价,对现有科技政策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为科技决策提供现实和理论支撑。

申报单位可围绕上述领域之一开展研究,形成一批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决策咨询报告,为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科技政策、法规提供建议与决策支撑服务。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软

科学研究能力的单位,有一支能胜任重大软科学研究任务、学科及人员结构较为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能提供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

(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政策研究能力,拥有一定数量可稳定参与智库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核心成员。

(3)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研究积累和研究成果,近5年主持过省级以上软科学重点项目,智库核心团队曾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软科学研究或省科技厅委托的重要决策研究任务。

(4)智库每年必须至少提供20篇可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的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每年至少参与5项以上省重大科技政策制定、重要课题研究与重要材料起草工作。

(5)智库应根据需要主动配合参与省各项软科学重要任务应急研究与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2.申报材料要求。

除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1)单位资质证明(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负责人资质证明(职称、学位等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3)核心成员名单(职称、学位等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名单经我厅审查备案后,不得自行更改。(4)研究基础证明材料(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验收材料等;以往成果应用采纳证明;各类获

奖证书;已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正式出版专著的封面与版权页复印件证明材料等)。(5)研究领域的说明(每个申报单位都要确定一个固定的研究领域)。以上附件需作为申报书附件上传至申报系统。

(三)支持方式、强度。

科技决策智库采取稳定性支持方式,原则上每年每项资助100万元,连续滚动支持三年,共300万元。

第二类、软科学研究项目

(一)专题内容。

专题二: 软科学重大项目(专题编号:0704)研究方向(项目名称可自拟):

1.广东省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研究

研究广东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现状、梳理相关政策体系,提出广东省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体系框架。研究制定广东省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建设模式、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研究报告和政策文件。

2.重大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前瞻性研究

探索适合在广东省开展的先行先试政策研究,包括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府引导下的科研众包平台发展、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领域先行先试政策。

3.粤府2015年 1号文创新政策12条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研究 通过开展科技政策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构建适应于科技政

策评估的程序、方法及指标体系;通过实地调研和资料收集,了解和掌握1号文在全省的落地实施情况,并对政策实施产生的效果进行总体评估,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障碍进行总体评估,提出进一步修订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提供相应的决策参考。

4.广东省科技、金融、产业、政策四链融合创新发展路径研究

针对几年来的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进行归纳分析,对出现的各种模式、路径进行科学研究,结合广东省科技金融实施情况,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广东省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的方向、思路、路径建议。

专题三: 软科学重点项目(专题编号:0705)

重点支持围绕产业(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模式、科技法规的配套政策制订与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建设等领域开展研究。

研究方向(项目名称可自拟): 1.广东专业镇新时期创新发展研究。

凝练广东专业镇协同创新成功做法与经验,按照规模、产业类别等不同方式,开展专业镇分类管理研究;研究分析广东专业镇协同创新的主要模式与机制;提出加快推进专业镇协同创新促进广东产业转型升级的对策建议。

2.广东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研究。

深入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分类管理体系研究、建立省级新型

研发机构的评价体系;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竞争力评价研究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提质增效对策研究;新型研发机构对广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研究等。

3.广东推进侨务引智的路径及对策研究。

深入了解新常态下我省各地市特别是知名侨乡、自贸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侨梦苑等重点区域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团队及其创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已在我省创新创业发展的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掌握各地市、重点园区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研究提出我省侨务引智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在人才政策、科技扶持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4.广东省创新产品(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实施机制及配套激励措施研究。

系统研究国内外开展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激励约束政策、供需信息征集和平台建设、工作流程和重点风险点、政策实施效果等;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特点的创新产品远期需求识别、供应识别评价方法及工作体系,制定《创新产品与服务评定实施细则》;研究我省远期创新产品(服务)供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需求;研究提出相关配套激励措施。

5.政府科技数据资源监测利用及开放共享机制研究。

深入挖掘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交易数据、新技术新产品、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政府科技数据,对相关数据指标开展监测分析,研究通过大数据平台、互联网平台实现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新机制、新模式,打破政府科技数据资源处于长期条块分割、沉睡、冰封的状态,为相关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6.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机制研究。

总结现有省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及终止结题工作规程等验收办法实施情况,结合最新工作实际,提出修订建议。借鉴国内外科技项目验收管理经验,结合我省科技项目的特点,探索我省科技项目验收管理的新机制。重点研究近年来我省科技项目验收管理的做法,挖掘研究现有验收工作数据,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创新验收管理机制,为强化科技项目管理提供决策分析。

7.精准医疗产业跟踪监测研究。

跟踪监测国内外精准医疗产业发展情况及最新动态趋势,对其产业动态、产业技术、产业趋势、产业需求、产业创新能力进行监测跟踪。开展相关产业数据收集、监测、分析。研判广东省推进精准医疗研究及产业化工作的主攻方向,形成广东省精准医疗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为我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层面推进精准医疗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8.《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订后实施效果评估。

通过开展地方立法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构建适应于我省地方立法评估的程序、方法及指标体系;通过基础性资料收集、调查问卷设计、开展实证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在全省的贯彻实施情况;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合理性、协调性、专业性、成本效益、社会认同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立法实施后产生的效果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障碍;通过评估,进一步提出相关的补充、修订、完善等意见和建议,为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提供相应的决策参考。

9.实验动物许可管理配套政策研究与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的核准标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等;结合实验动物专业技术性要求,对《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实施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补充,并对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等。

10.珠三角地区与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调创新模式研究。

研究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优势和创新模式,分析珠三角地区的区位、技术、政策等基础条件,通过与中关村的对比研究,探讨珠三角地区与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调创新和资源共享模式等。围绕广东应急产业等新兴产业,着重从产业技术政策理论和视角,开展新兴产业技术发展定位与政策效果跟踪评估等研究,探讨构建新兴产业协同创新之“广东模式”。

11.科技依法行政规范研究。

梳理广东科技管理内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广东科技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规范和准则。

专题四: 软科学面上项目(专题编号:0706)

本专题支持对广东科技密切相关问题的自由探索研究,重点支持以下研究方向(项目名称自拟,但不得与上述重大、重点项目重复):

1.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2.科技政策法规研究; 3.区域创新体系研究; 4.产业转型升级研究; 5.科技金融研究; 6.科技民生研究; 7.科技服务管理研究; 8.科技人才与科普研究; 9.科技知识产权研究; 10.军民科技融合研究; 11.科技创新创业理论研究。

专题五: 软科学面上青年博士启动项目(专题编号:0707)本专题支持研究方向与软科学面上项目一致,面向青年博士申报。

(二)研究目标及成果要求。

项目研究应坚持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相结合,优先支持有政府决策咨询需求的研究项目,项目完成后必须提供可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的决策咨询报告(重大、重点项目需5000字左右,面上项目需3000字左右)和研究总报告(重大项目不少于10万字,重点项目不少于5万字,面上项目不少于3万字),重大、重点项目可形成专著的优先支持。项目材料应真实、无知识产权争议,研究所引用或提供的数据以最新数据为主,项目成果引用资料与文字查重率不得超过10%。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项目成果应按规定格式入选广东省软科学研究成果库,省科技厅将享有对项目成果的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三)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科学研究机构或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单位,有一支能胜任研究任务、学科及人员结构较为合理、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能为项目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保障。

(2)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雄厚的研究基础,具有丰富的承担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的经验,研究成果曾被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应用。

(3)联合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2.申报人条件。

(1)项目申报人需熟悉广东省情,具备与项目内容相应的理

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组织能力和良好科研信用。

(2)重大项目负责人应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近3年有承担过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经验,优先支持具有正高级职称负责人项目;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面上青年博士启动项目负责人截至2015年1月1日,取得博士学位时间应不超过3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实施周期要求。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鼓励提前完成并及时申请验收结题;项目起始时间可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确定。

4.形式审查要求。

(1)本继续实行限项推荐申报,限项推荐指标根据各单位及全省近3年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申报、立项及验收有关统计情况制定,新增申报推荐单位统一限报1项,其他单位推荐指标请推荐单位管理员登录“广东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查询。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认真筛选和推荐符合指南申报要求的优秀项目,严格把好申报质量关,用好限项推荐指标。

(2)项目推荐受理后,不符合指南申报要求、重复申报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合格项目,不予进入评审环节,同时不再受理申报单位对该项目的修正材料或替代申报的其他项目材料。资格审查合格率将作为制定项目推荐单位今后限项

推荐指标的重要参考。

5.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除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外,附件材料必须包括:(1)单位资质证明(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职称、学位等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申报重大、重点项目还必须提供:(3)研究基础证明材料(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验收材料等;以往成果应用采纳证明;各类获奖证书;已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正式出版专著的封面与版权页复印件证明材料等)。此外,联合申报项目还必须提供:(4)项目合作协议。以上附件需作为申报书附件上传至项目申报系统,纸质材料应按顺序胶装并附目录,均需一式1份。

(四)支持方式、强度。

1.软科学研究项目采用竞争性评审制、事前无偿资助方式。重大、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方向支持一个项目。

6.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六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兵团国资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12]69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择优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的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应用需求明确、示范效应突出的重点领域系统研制项目。

二、支持重点

(一)重点领域物联网系统研制项目

重点支持经济、民生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带动传统行业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能力,提升社会公共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主要包括:

1.智能工业领域。重点支持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矿山、石化、民爆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原材料、能源等生产过程的节能减排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跨区域实时安全监测和管理平台,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

2.智能农业领域。重点支持主要农作物、经济作物等规模化种植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在农场、农业集中区应用的监测、诊断、控制和运行平台,提高农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3.智能物流领域。重点支持食品、药品的配送和溯源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物流配送与电子商务的协调发展,推动物流的安全、快捷和可控。

4.智能交通领域。重点支持道路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实时感知与发布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开放的综合智能交通管理和调度平台,推动交通的便捷、安全、经济和高效。

5.智能医疗领域。重点支持家庭和社区远程医疗、住院人员健康实时监测、医疗器械流通和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社区远程医疗实时监测系统平台,提高医疗管理服务的水平。

(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重点支持物联网的信息感知、传输、处理和安全等方面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提升物联网技术水平和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主要包括:

1.超高频和微波RFID芯片设计、产品的技术研发;

2.微型和智能传感器技术研发;

3.无线传感器网络自组网技术研发;

4.低功耗无线传感器节点产品技术研发;

5.物联网数据传输中间件技术研发;

6.面向行业应用海量数据的数据挖掘技术研发;

7.图像视频智能分析和识别技术研发;

8.物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测评技术研发。

三、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申报的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点领域系统研制项目

1.项目应涵盖物联网感知、传输、应用处理等整体架构体系,带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形成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

2.项目应实现应用与研发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并与用户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3.项目应能够形成商业(运营)模式创新,具有可复制性。

(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1.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强的技术创新性,能够形成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项目应属于物联网发展所需的核心关键技术,并积极参与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3.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应用需求,能够实现产业化。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进行网上项目申报,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3)。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各师财务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师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兵团国资公司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三)请于2012年9月10日前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附件4)和项目申请材料报送兵团财务局、兵团工信委(各1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应完全一致,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一)兵团工信委信息化工作处(科技处)

联 系 人:杨佳伟

联系电话:0991-2896880 0991-2896876(传真)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1830兵团工信委信息化工作处(科技处)

编:830002

(二)兵团财务局企业处

联 系 人:许立霞

联系电话:0991-2890156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要求.doc 2.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3.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doc 4.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doc

7.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七

五月初,我委按省经信委要求,组织了部分项目申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按照省经信委文件要求,除5月初申报的项目外,若还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请你们抓紧时间,可继续程序申报,待《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截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

为做好2012年度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2‟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现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三大产业项目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我省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符合《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74号)、《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2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所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的以下三类项目:

(一)产品规模化项目。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

(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

(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

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委受理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项目申报。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企业项目预申报资料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报送,电子文档通过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报送。

8.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八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发布日期: 2014-08-12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改善创新发展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及《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件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4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题申报指南如下:

一、专题一 一般创新项目

(一)专题背景

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开发适用新产品及新工艺,或为产业链上游企业提供配套的技术、产品及服务,企业开发的产品、工艺、技术或服务能解决现实问题,并在技术、标准、效益等方面有明显的提升。

本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适当倾斜扶持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区。

(二)专题内容

支持的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详见《2014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

(三)专题目标

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符合国家、省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3)申报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

(4)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项目基本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仍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以及《2014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要求。

(3)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在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4)项目执行周期为2年。对于一类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执行周期放宽至3年。

3.省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技术支持领域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7)承担过省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

① 项目还在执行,没有验收的;

② 项目验收结题,时间未超过1年的;

③ 项目验收不通过,时间未超过3年的;

④ 项目被终止的。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1.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网上打印);

2.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备);

(2)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必备);

(3)企业自筹资金证明(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新增研发总投入的60%)(必备);

(4)企业人员结构表(见附件2,必备);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6)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如:能说明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技术文件、产品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等);

(7)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需获得临床批件(或申请临床批件所需的相关实验报告);

(8)项目如涉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9)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材料(用户试用报告等);

(10)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必备材料不齐的企业项目不能进入评审环节,也不再另行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六)支持方式与强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相关支出给予必要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40%,支持额度原则上为30万元。已获得科技部、财政部201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企业再申报本专项项目的,国家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与申请本专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技术创新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40%。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足30万的,以企业实际申报金额来计算项目相关研发支出的比例,确定支持额度。

研发支出范围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专题二 重点创新项目

(一)专题背景

主要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或在重点行业或技术领域实现突破,能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本优先支持近三年获得发明专利或已获得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专业镇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二)专题内容

支持的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详见《2014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领域》(附件1)。重点支持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等领域的技术创新。

(三)专题目标

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符合国家、省产业技术政策,项目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有望形成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群及产业。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3)申报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

(4)申报企业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上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亿元;近三年(2011-201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即2013年营业收入比2010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00%),2013年的营业收入比201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项目基本要求

与“一般创新项目”项目要求相同。

3.省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除与“一般创新项目”要求相同外,企业还须未承担过省创新资金重点创新项目。

(五)纸件及附件要求

除与“一般创新项目”纸件及附件要求相同外,还须提交以下附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近四个财务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必备)。

(六)支持方式与强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相关支出给予必要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40%,支持额度原则上为80万元。已获得科技部、财政部201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企业再申报本专项项目的,国家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与申请本专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技术创新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40%。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足80万的,以企业实际申报金额来计算项目相关研发支出的比例,确定支持额度。

研发支出范围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9.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九

2010-09-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完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制定了《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助。请各相关企业认真了解相关申报内容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到所属税务局申报。

附件: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二О一О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08、2009两个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

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

4.第三、四、六、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详见附件一)

五、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详见附件二。

六、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详见附件三,正式表格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企业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08、2009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数据,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核,核实税额及企业有无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受到税务处罚。并将经审核的拟资助企业名单、核定税额致函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计算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资助金额,并下达文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资料——申请企业提供拨款资料——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办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验收。

联 系 人:崔 邦、李晓洁

联系电话:83938516、83938774

附件一:15种类型企业

第一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二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三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2009年1月1日以前按我市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只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而未被批准“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在其享受完“二免三减半”政策后,不再予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又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或者直接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因国家政策变动而未能享受完或未享受到“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申报期限自其停止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之年起或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年起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四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已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该企业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五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并已缴纳契税,按该企业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予以研发资助。

第六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并已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七种类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八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九种类型企业: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认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已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起3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一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二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申报期限自缴纳营业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营业税之日起连续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的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设立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三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所得税,申报期限自缴纳所得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处于种子期的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企业所得税之日起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连续计算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实际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四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第十五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附件二: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第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备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仅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该项资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二、第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三、第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2);

3.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四、第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五、第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4);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购房合同及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六、第六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5);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房产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七、第七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6);

3.深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八、第八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7);

3.当有效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九、第九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第十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9);

3.深圳市自主重点创新产品利润核算表(申请表10);

4.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9.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10.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11.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销售税金及附加明细账、三项费用明细账。

十一、第十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二、第十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1);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

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

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三、第十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2);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4.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十四、第十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3);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五、第十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4);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0.关于申报2012年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篇十

申报单位:

实施单位:

申报类别:地方金融监管/金融服务发展/金融改革创新

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2020 年 5 月

目 录

一、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入库项目申报表 .............................................* 二、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预算支出标准表…………………………………..* 五、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支出进度表(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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