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管理体制

2024-11-01

退税管理体制(13篇)

1.退税管理体制 篇一

润衡软件产业集团官网| 关于零退税率和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

关于零退税率和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

自去年下半年起,国家对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为进一步规范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和免税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零和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所以企业对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不再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免税申报,而是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通过绿色通道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1、《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征税明细表》

企业每月对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单独逐笔填写《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见附件一),并将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一并报送至税务部门。该表填写时应按照按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分别汇总申报。

2、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零退税率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金可以申报抵扣,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零退税率货物计算应纳增值税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上述计算公式是将零退税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收入或小规模出口收入视同内销收入,并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征收率为6%。但这部分简易征收的出口收入,其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并转入相应成本科目。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1+征收率)×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全部销售收入×当期全部进项税金

3、具体申报办法

(1)一般贸易出口的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按照《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中一般贸易汇总数,直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第3行“开具普通发票”中,按17%税率或13%税率分别填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系统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后,上述数据会自动统计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主卡西欧手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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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衡软件产业集团官网| 表第2行“应税货物销售额”和第11行“销项税额”栏目内。

(2)进料加工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企业应按照《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中进料加工汇总数。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 “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中” 第10行“开具普通发票”按6%税率分别填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系统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后,上述数据会自动统计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第5行“销售额”和第21行“应纳税额”栏目内。

对于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金,企业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金转出额”中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反映。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若该货物是应税消费税的货物,应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核销

对于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企业不需要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办理退免税申报。但要进行零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核销。具体操作为: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六个月内,持每月纳税申报时填报的《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明细表》和对应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等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退税部门进行核销。对于出口核销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资料与海关出口信息不一致的,将按规定给予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如果是进料加工,则应按进料加工手册的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进料加工手册进行申报核销,即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办理手册登记和手册核销,并提供相关的纸质申报资料。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

(一)征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由退税改为免税的,企业仍应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免税申报,在免税明细数据录入时,贸易性质码一律选择“99 间接出口”,“征收率”、“退税率”和“不予抵扣税额”均为0。

企业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对于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进项税额应按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金转出额”中第14栏“免税货物用”进行反映。

(二)出口免税核销

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资料,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核销申请表》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免税核销相关手续。

(三)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如果是进料加工,则应按进料加工手册的管理办法对企卡西欧手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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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税管理体制 篇二

1.1 设计约束分析

在出口退税系统设计时,需要注意下列约束限制:

(1)开发的系统本身定位为现有系统的补充和扩展,所以不能对原审核系统数据安全性造成影响,也不能影响原系统工作业务流程。同时,在数据库的设计和使用上必须保证与原系统编码的一致。

(2)必须充分利用税务系统软硬件资源及现有网络架构,避免增加新设备。

1.2 数据分布模式选择

数据分布模式是指数据在地市税务局集中存放,市局退税机关和县区征收分局不设本地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分布模式的特点为:数据集中、无冗余,数据一致性好。便于管理和维护,系统维护成本低。网络扩展性强,数据安全性较好。业务监控能力最强。但同时对于市局服务器设备、网络设备、通讯线路的可靠性要求也比较高。

数据完全集中,所有查询及数据库访问操作均在市局主服务器上完成,服务器的运算负担重,数据丢失风险大。考虑到目前税务系统网络通讯建设已经比较完善,而出口退税数据量相对征收信息量还是比较小的,可以采取该模式来实施。

1.3 总体架构

按照系统数据集中管理方式划分: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采用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处理。

省局端系统:省局端系统主要承担出口退税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受理企业申报数据,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出口退税全部的业务数据集中在省级税务机关。

总局端系统:主要承担从全国的高度监控管理出口退税工作。其系统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在深入分析出口退税业务特点基础上,基于J2EE采用了7层架构:数据库层、持久层(DAO)、业务逻辑层、门户(Facade)层、代理(Delegate)层、WEB端控制层、页面展现层。同时在这7层架构之上,引入Apache Jakarta Struts的MVC模式,把视图-控制-模型进一步分离。软件架构如图2所示。

2 系统架构各层设计

2.1 持久层设计

数据持久层的设计目标是为整个项目提供一个高层、统一、安全和并发的数据持久机制。完成对各种数据进行持久化的编程工作,并为系统业务逻辑层提供服务。

系统具有业务复杂多变、数据量大、长事务处理、计算量大、多用户并发等特点,在设计和选择系统的持久层时,选择了JDBC+Hibernate的持久层方案。

Hibernate是一种新的ORM映射工具,是JDBC的轻量级的对象封装。Hibernate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关系型数据库和对象之间的阻抗不匹配,使可以通过Hibernate基于数据库进行面向对象的设计和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系统的可扩展性和稳定性。

Hibernate可以用在JDBC可以使用的任何场合,Hibernate不仅提供了从Java类到数据表之间的映射,也提供了数据查询和恢复机制。

Hibernate是一个和JDBC密切关联的、独立的对象持久层框架,可以搭配各种App Server、Web Server、EJB Container共同使用。Hibernate的兼容性仅同JDBC驱动、底层数据库产品间有一定的关系,和使用Java程序、App Server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兼容性问题。

下面根据系统的一些特点,设计了直接使用JDBC和使用Hibernate两种情况。

(1)直接使用JDBC(Procedure)。在目前的系统设计中,直接使用JDBC主要是的使用存储过程来实现业务逻辑。

存储过程由于是基于集合语言的,适合对集合数据进行处理。其优势在于:(1)在性能方面,由于可以充分使用数据库的优势,如可以使用服务器端游标等。同时存储过程可以不用重新编译,不用重新生成执行计划,所以存储过程适用在一些计算密集、长事务的处理场景中;(2)在部署和维护方面,任何存储过程的修改,不需重新编译部署前端应用程序,只需重新编译存储过程即可,所以存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合一些24小时运行的或业务逻辑复杂多变的系统上;(3)在网络传输方面,由于使用普通的SQL语句或其他操作数据库方式,均需将SQL语句传递至数据库,而存储过程只需传递存储过程所需的若干参数,可以减少由于多个业务环节而导致的应用程序和数据库之间的交互次数。

劣势在于:(1)在移植性方面,由于存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当前数据库的一些特性,那么当系统切换到不同数据库时,无疑会带来很大的麻烦,这也是存储过程的一个先天的缺陷;(2)在数据库方面,如果过多的使用存储过程,会给数据库服务器带来很大的性能压力。

(2)使用Hibernate。Hibernate对数据库中的表、表间关系通过映射文件进行较好的映射,使得能够象处理对象一样操作表,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数据库细节。Hibernate完成了记录至JAVA对象的映射,一种行数据处理的映射,通过Hibernate操作单条记录时会比较方便和快捷。此外,Hibernate在使用过程中,Hibernate会维护数据表间关系,需要维护表和对象的映射关系,这些Hibernate进行了缓存,成为一级缓存,而对动态POJO的缓存,称为二级缓存。

其优势在于:(1)在开发效率方面,如果在业务逻辑层,即在前端应用系统中实现业务逻辑,可以充分享受高级语言的集成开发环境带来的各种便利;同时可以使开发人员无需过多地关心数据库细节,从而可以有更多地精力投入在业务逻辑的实现上;(2)在设计分析方面,如果用面向对象的分析方法对业务逻辑层进行良好的设计,会使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复用性;(3)在可扩展性方面,对于一些业务的变更,只需做很少的修改,如果是一些非关键字段、计算字段的增改等,甚至可以不需修改任何业务逻辑层的代码,就可实现修改。

劣势在于:在运行效率方面,由于通过Hibernate操作数据表记录,Hibernate需要将数据表记录映射成JAVA对象,建立缓存,在大数据量集合计算、处理时,没有太多性能上的优势。

2.2 业务逻辑层

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几乎所有的业务逻辑运算都在E-JB端完成,并且系统具有数据量大,操作复杂,计算频繁等特点,所以业务逻辑层架构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运行速度、可扩展性、可维护性、组件可重用性及开发效率等各项指标。

针对系统用户具有操作密集,交互密集,计算密集这三个特点,整个系统的架构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对系统架构的各个层次都进行了设计优化,主要体现在:

(1)设计模式和缓存机制的灵活运用。

(2)抛弃了重量级的实体EJB CMP和BMP,只采用Session Bean来完成业务逻辑。目前的EJB规范中,依据EJB的应用场合和其本身的特性,共分为三种类型:实体Bean、会话Bean和消息驱动Bean。

2.3 门户层

门户层位于代理层和业务逻辑层之间,主要作用是为了降低层间的通信和相互依赖关系,使某一层的修改或调整不会影响到其它层,系统在这两层之间采用统一接口的方式,门户层主要应用了Facade模式。

结构型模式Facade模式通过在子系统间提供一个Facade类或接口来达到子系统间的松散藕合和低依赖。

有两种方式建立接口Facade层:一种是在代理层建立,另一种是在业务逻辑层建立。

2.4 代理层

代理层位于WEB端控制层和EJB层之间,主要作用是把WEB端控制层和EJB层无缝整合在一起,完成业务逻辑并将数据展现给用户。

在系统中,WEB层和EJB层如何进行衔接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必须考虑到并行开发效率、系统运行效率、网络压力、系统耦合性等因素。因此,在本系统的软件架构设计上,在WEB层和EJB层之间引入了代理层。在系统中规定,代理层是WEB层和EJB层交互的唯一途径。代理层不但为WEB层隐藏了调用EJB的具体细节,而且为WEB层提供了统一的接口,并进行了J2EE服务器的上下文缓冲,使得系统在性能和开发效率上都得到提升。

2.5 Web端控制层

在WEB端控制层引入了Apache的Struts框架。

由于出口退税系统界面较多,业务数据多样化,有时需要为同样的数据提供多个视图,使用JSP、Servlet进行控制比较复杂,所以采用MVC模式(Model-View-Controller,模型-视图-控制器),将视图、数据模型和控制从架构上进行分离,使得模块的职能更加清晰,这样对于开发和维护都比较方便,很好地实现了数据层与表示层的分离。

在MVC模式中,Model层实现系统中的业务逻辑,在系统中用JavaBean或EJB来实现,并通过代理层实现对业务层的代理;View层用于与用户的交互,通常主要用JSP来实现;Controller层是Model与View之间沟通的桥梁,可以分派用户的请求并选择恰当的视图以用于显示,同时也可以解释用户的输入并映射为模型层可执行的操作。

实现MVC模式的框架有很多种,在出口退税系统设计中采用了流行的Struts架构来实现。是由Apache软件组织提供的一套开发源代码的项目,其广泛的适应性和高度的扩展能力使其成为了目前Java的Web开发者所逐步认可的标准。

2.6 缓存技术的使用

在设计中,充分估计了一些容易造成性能瓶颈的环节,从缓存机制上进行了性能优化。在数据读取,输入蛐输出等均有缓存机制。

特别对于交换密集型的操作,由于信息需要在客户端、WEB服务器、J2EE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之间频繁传输,而这些数据往往在一定时间段内是不变化的,如:用户权限菜单的信息、用户可操作的企业列表、WEB服务器查找J2EE服务器的上下文环境,以及其他一些稳定的业务数据,都进行了缓存。

在考虑缓存机制时,也应充分考虑数据的变化性。被缓存的数据一旦被修改,系统立刻通知相关摸块更新缓存数据。这样不但提高了系统的性能,而且保证了用户操作的正确性。这样,在引入缓存机制之后,系统在频繁交互的重复数据环节上,性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3 结束语

系统架构根据系统特点进行了合理的分层,抽象为七层,并对各层的职责分类,保证了系统的高性能、可扩展性、稳定性和模块、代码的高复用。在各层的技术实现上,采用了Hibernate、Struts、POI、依赖注入等技术框架和设计理念,保证了系统的技术前瞻性。

参考文献

[1]陈宇.Bizengine工作流在国税系统中的应用[J].福州:硅谷时代,2009(11).

[2]Bled Slovenia.MODEL AND ARCHITECTURE FOR A VIR TUAL ONE-STOP PUBLIC ADMINISTRATION[M].Slovenia:Global Co-Operation in the New Millennium The9th Euro-pean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June27-29,2001.

[3]张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架构设计[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7.

3.退税管理体制 篇三

一、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入门的“门槛”降低,一些地方的出口企业数量激增且良莠不齐,出口规模和退税规模增长异常。

2.出口骗税犯罪呈现专业化、网络化、团伙化和智能化趋势,作案手段隐蔽,骗税单证“合法”化。以常规的方法审核、核查难以发现骗税线索,对涉嫌骗税企业检查存在取证难、定性难和处罚难等问题。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的违法行为如得不到有效打击、遏制,势必危及出口退税管理的安全。

二、对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认定管理,开展首笔出口退税业务实地核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出口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2.把出口退税管理绩效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的部门内控措施,强化内部日常监控,规范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程序,以考核促规范,以规范降低执法风险。

3.深化出口退税预警分析,提高出口退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防范能力。落实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税收函调制度,重点核实出口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供货企业生产能力及纳税等情况。

4.退税管理体制 篇四

来源:工银发[2002]301号作者:中国工商银行日期:02-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开拓外贸企业信贷市场,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规范操作程序,有效地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出口企业;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本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规定,并应遵循“以税定贷、退税还贷、设置专户、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汇、套汇和偷税、骗税等不良记录;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稳定的出口业务,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该专户应为经外经贸部门或国税部门确认的借款人接受退税款项的专用账户;

(五)贷款用途为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六)我行评定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及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的未评级企业,对享受政府部门贴息政策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金额不超过应退未退税金额的70%。对信用良好、出口结算量大的优质企业贷款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若实际退税时间与预计时间存在差异,可以提前还贷或通过申请展期的方式进行期限调整,办理展期时应比照短期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受理、发放和归还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时,除向贷款人提供符合短期贷款条件的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有权签字人签章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见附件

1);

(二)经外经贸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2或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无“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外贸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不超过出口退税额的50%给予贷款:

(一)企业前两年获得当地国税局批准退税金额与向国税局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90%以上;

(二)企业不属挂靠经营;

(三)企业当年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同业占比不低于我行对其贷款融资余额同业占比;

(四)须出具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发票以及国税局收件单。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照短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采取逐笔签订合同、逐笔发放的形式,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以借据为准。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出口退税款项作为还本付息的主要来源,也可使用其他收入来源还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限额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法人客户短期贷款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本贷款根据短期贷款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及推广,检查监督贷款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出口和资金使用情况;国际业务部门应配合提供企业的国际结算量和收汇及时性等情况;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状况及贷款的监测。

第十九条 各行要对退税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账户资金必须优先归还退税贷款,在借款人还清所有出口退税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支作他用。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应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本贷款在“121099”的科目下设置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进行核算。第二十一条 本贷款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各行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并加注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须使用我行短期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略)

5.退税管理体制 篇五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抄送: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

【法规解读】解读《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为鼓励购买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等文件。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易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明确规定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至此,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实现了由“给予优惠—取消优惠—部分优惠”的转变。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关注点一: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研发机构范围主要分为四类。

(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五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三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3)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 000万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 000万元。

(4)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 000万元。

2、设备清单范围。只限于财税[2009]115号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1)环境方面的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方面的特种泵类、培养设备等;(3)实验室专用设备,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等。关注点二:办理退税程序和办理退税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其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退税要办理认定手续。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或中心,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退税账户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可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2、退税应提供申请资料。

研发机构在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付款凭证;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退税应区分适应情形。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2)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2)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所以,纳税人对已退税的发票应做好留存备案。

关注点三:几个重要时限要求和补缴已退税款计算

《管理办法》明确,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同时,对有关管理事项提出了时间要求,并明确了补缴已退税款计算公式等问题。

1、几个重要时限要求。(1)变更时限为30日。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如果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2)发票认证时限有90日和180日之分。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 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3)申请退税时限180日。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

(4)退税监管期限为5年。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

2、补缴已退税款计算。

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其中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根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工程完工后,根据其全部安装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乙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底其研发机构购进一台国产设备,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50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为85万元;安装费3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企业于2010年1月11日办妥认证手续,并于当月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2010年12月底,该企业将上述设备销售给别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规定,则乙企业购进时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 880 000,贷:银行存款5 880 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5 880 000,贷:在建工程5 880 000。取得退税款时,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借:银行存款850 000,贷:固定资产 850 000,即退税后设备原值为: 030 000元(=5 880 000-850 000)。假设该设备没有残值,折旧年限10年。则2010年该设备累计折旧=5 030 000÷10=503 000(元)。

6.出口退税5流程 篇六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 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 税认定手续, 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2出口企业在退 (免) 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3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 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 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省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专用) , 作为入账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4出口退 (免) 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 (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 起90日内, 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 (免) 税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 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 不再受理申报, 应视同内销征税。

(一) 外贸企业退 (免) 税申报

1. 发票认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申报期限:单证齐全后即可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 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

(二) 生产企业退 (免) 税申报

1.免税申报

(1) 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 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 还须用免抵退申报系统进行免税出口明细申报, 将生成的免税数据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 须进行免税“零申报”, 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 直接生成电子数据 (空文件) ;新办企业进行第一次免税申报时, “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中数据都录入“0”。

(2) 免抵退数据导入后, 还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其中“出口销售额”, 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出口的产品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有差额, 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除了反映出口销售额外, 还须同时反映“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 18栏。

2. 单证齐全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生成电子数据并进行退税申报, 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

5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

7.退税管理体制 篇七

2015-04-29 山东国税

山东国税推出“退税医馆”专栏,由进出口税收管理专业人员坐诊,通过“望闻问切”,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结合长年出口退(免)税管理经验,专治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中的各项疑难杂症!1.问: 代码升级后,退税还是无法录入退税系统,此商品编码4011610090,轮胎,出口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报关行说他们报关时代码没问题,像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办?报关行说这个代码是12月2号更新,而我们税务是2015年1月1号,这怎么办呢? 答:2014年12月海关调整了部分商品代码,出口退税申报录入时,注意录入前8位,找合适的扩展码录入,录入出口报关单上10位全码可能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没有相对应的商品代码。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 筛选前8位相同的代码,有效期内的,退税率相同的即可。输入条件:“海关商品码任意匹配 40116100”,只有40116100从2015年1月1日起属于有效海关商品编码,所以2015年出口的在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40116100即可。至于2014年出的,最接近4011610090的海关商品编码是4011610091(标准商品命名: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和4011610099(标准商品命名: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该两个商品代码有效终止期为2014年12月31日,您公司可以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酌情选择4011610091或者401161009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3项规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2.问:现在生产企业根据每月的期末留抵,每月申报一次出口退税。请问,新条文国税总2015年2号文,一类生产企业只要电子数据通过,就可以申报退税。是不是这样理解:生产企业每月可以多次申报出口退税。如何计算出口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10条规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不是指,生产企业每月可以多次申报出口退税,还是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一次申报出口退税。

3.连环小问答:

(1)问:在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反馈海关数据进出口关单张数相符,但海关进出口据都包含客供不付汇金额(关单注明客供额),由此生成反馈实际分配率与进出口扣除客供计算得出实际分配率差异较大。应该依照海关得出的分配率计算吗?免抵退申报是按照扣除客供来计算的。

答:进口总值应扣除客供辅料,出口总值自然不含客供辅料的出口额。您公司属于反馈的数

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情况,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0项规定,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已核销进口报关单调整录入和已核销出口报关单调整录入,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

(2)问:进料加工分配率计算时进出口金额都要扣除客供辅料金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那如果一个手册下的进料全是这种情况,是不是分配率就是零了?不好意思这块一直有点糊涂,之前咨询过其他同事,有人认为应该包含这个金额计算。

答:依据“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计划分配率备案录入”的数据项说明“【计划进口总值】含义:合同规定的剔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出口总值不含客供辅料的出口额。若手册的进料全部是客供辅料,不用计算计划分配率,出口明细不录入手册号。

4.问:这个出口下账,和收汇结汇怎么把应收账款平起来,比如出口100美元,出口申报汇率是6.13,实际收汇99美元,结汇汇率6.2,怎么下账,借贷怎么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所以您公司如果按照上述情况确定汇率后,出口申报汇率是6.13即是确定的汇率。对于申报汇率和结汇汇率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举例说明:

如果出口100美元是FOB,收汇99美元是正常银行扣费,出口申报汇率是6.13, 结汇汇率6.2,其账务处理:

出口时: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613元(100美元)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613元(100美元)收汇时: 借:银行存款99X6.2=613.8(99美元)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613元(100美元)财务费用0.8元

5.问:现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开始核销,如果手册项下只有进口业务并且进口料件全做了内销,可以核销嘛? 答:可以作进料加工核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已核销进口报关单调整录入”时,贸易性质代码选择“0644 进料料件内销”即可。

6.问:小规模进出口企业能办理出口退税吗,和一般纳税企业的退税率以及流程有哪些不同?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不能办理退税,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不需在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超期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的,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免税的最迟申报期限是在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5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出口取消退税率的商品,实行免税或者征税政策。取消退税率的商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特殊商品标识为“2的商品代码,免税;二是特殊商品标识为“1”的,出口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以外的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征税。即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特殊商品标识为“2”的海关商品代码的商品,实行免税政策;如果出口特殊商品标识为“1”的,如果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免税政策,如果不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视同内销征税。

如何查询特殊商品标识为“1”或者“2”,进入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模块中,点击“搜索”按钮,输入相应条件来查询。

7.问:由于客户结算方式的问题,我公司出口一笔货物,取得报关单后,货物涨价,按涨价后的金额来款。申报退税时可以按涨价后的金额申报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的出口发票已开具且出口报关单已取得后,货物涨价,申报出口退税时不能按照涨价后的金额来申报。

8.问:水果出口怎么报关,怎么办理退税?

答:水果出口报关程序和其他货物是相同的。先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自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有出口业务后,每月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明细数据录入,生成电子数据连同纸质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水果的出口退税率是5 %。9.问:出口的货物已申报退税,且退税已到账,现在货物有问题,要办理退运,海关要求要原出口报关单,及已补税证明,且退运后海关要将报关单收回。但是报关单已经装订送国税局,要办什么手续才能拿到?

答:您公司如果是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外贸企业发生退运的,已申报退税的,需先补税,未申报退税的,不需补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证明的操作说明: 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1)二单证申报数据录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2)五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五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至于您公司的出口报关单已申报退税且已退库,出口报关单不能再退给您公司。

外贸企业退运时的账务处理: 冲减退运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

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贷:银行存款

10.问:现在企业以赊销的方式出口,之后收款,对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有影响吗?没有影响的话其出口后就可以申报吧,不用等收汇后再申报吧?

答:您公司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五类出口企业,必须收汇后申报出口退税。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五类出口企业,只要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单证且电子信息齐全后,不用等收汇后就可以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但必须是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收汇,一般是于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否则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1.问:我们的客户是中间商,从香港打美元给我们,出口到其他国家,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有影响?

答:如果情况合理合法,且经主管机关核实认可,不影响办理出口退税。

12.问:请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出口销售额要交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出口货物后按出口发票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以主管地税局答复为准。

13.连环小问答:(1)问: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还需要开具出口发票吗?

答:建议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也开具出口发票。(2)问:应实行免税政策的货物(之前做了免抵退税申报),要在这个月进行负数冲减申报,但是不足冲减部分能否在下个月申报期内继续作冲减?

答: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30号公告第5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8.出口退税(推荐) 篇八

核销单网上备案:在货物报关前,需在网上进行电子备案,即出口口岸的备案。这是一般出口在电子口岸基本的操作流程。

外汇管理局核销

去外管局核销之前需做的事情:首先要进入电子口岸的出口收汇栏,将核销单号进行企业交单。(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交单)

需要向外管局提供的资料1)核销登记表(从外管局领取,需加盖我公司公章)。2)核销单.3)报关单(核销联)4)银行水单(核销联)。(银行水单领取步骤:A.银行通知我公司水单已到。B.领取水单。C.水单申报,一般情况下,在水单拿来后,3天内进行申报,即进入“国际收支系统”,制作、传输、向中行申报。

出口退税(90天内必须申报,逾期不予申报退税)

9.中欧出口退税比较研究 篇九

1.1 出口退税定位

关于出口退税的定位, 有学者认为, 出口退税应作为中性手段, 实行零税率;也有学者认为, 出口退税应作为宏观调控的杠杆。

(1) 欧洲大多数将其作为中性手段, 实行零税率

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 将出口退税作为一种中性政策, 对所有产品一视同仁, 实行零税率。

(2) 我国将其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 实行差别退税率

我国实行差别退税率:对于鼓励出口的产品, 实行零税率;对于需要限制或不鼓励出口的产品, 实行低于征税率的退税率或不给予退税。

1.2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先征后退、免税收购、免抵退税三种。

(1) 欧洲各国采用的方法:免抵退税或免税收购

欧洲大多数国家实行免抵退税, 但法国1948年实施VAT之初, 就开始实行免税收购制度。这一制度不会产生退税需求, 但破坏了VAT链条的完整性, 而且由于该方法将控制数量较少的有名气的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的行为转变为控制大量的没有名气的供应商的行为, 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2) 我国采用先征后退及免抵退税

我国规定对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收购货物出口的外 (工) 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

我国自2002年起对所有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3 支付出口退税时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要求税务管理部门在一定时限内支付退税。但是, 由于政府现金短缺或其他原因, 即使在发达国家中, 退税申请人对退税不及时的抱怨也是常见的, 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更是如此。

目前欧洲大多数国家有退税时限的规定 (见表1) 。我国规定了纳税人申报退税的期限, 但未规定支付退税的期限。

1.4 退税延期时政府是否支付利息

从本质上来讲, 延期退税相当于纳税人对政府的贷款, 支付延期退税利息相当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进行补偿。

欧洲大多数国家对延期退税支付利息, 我国无此规定。

1.5 出口退税是否列入预算

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有两种:一是在每年的预算之中做特别的VAT退税支出安排。二是从统一的VAT收入中支付退税。采用哪种方法受历史及法律 (制度) 因素的影响。世界上很多国家, 出口退税都不纳入预算管理, 即使纳入预算, 也允许进行调整。

欧洲大多数国家是从VAT收入中给予出口退税, 我国是采用收支两条线。

1.6 退税申请是否适用“最低起退点”规定

所谓“最低起退点”是指给予退税的最低数额, 在这个数额以下不予退税, 超过这个数额才退税。有的国家规定超过“最低起退点”才可以申请退税;有的国家无此规定, 只要发生了相关行为, 不管数额大小, 均给予退税。

欧洲个别国家设了“起退点”, 我国无此规定。

1.7 是否有指标限制

很多国家如英国等没有指标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有指标限制, 但约束力不强。比如, 希腊规定当指标不够用时, 可以从别的财政支出项目中挤出财政资金来确保如期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制税则司, 1999) , 我国实行指标管理, 有指标限制。

资料来源:IMF财务事务部门 (FAD) 的一个小组在2000—2001年对各国VAT实践进行了一次调查, 36个国家回答了调查问卷, 上表是对调查问卷的总结和分析, 转引自Graham Harrison and Russell Krelove, “VAT Refunds: A Review of Country Experience”, IMF Working Paper (November, 2005) 。

2 出口退税管理比较

2.1 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的设置存在差异

有的国家有专门的退税管理机构;有的国家将退税或者作为广义的申报运行程序的一部分 (如瑞典、匈牙利、斯洛伐克共和国) ;有的国家 (如荷兰、新西兰、英国) 通过中央自动处理中心来进行退税。总的来说, 越是不愿使用自我评估程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 越倾向于设立专门的退税管理机构, 以便于在支付退税之前鉴别所有的退税申请。

我国以前设立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管理出口退税, 征退两条线。2008年3月25日, 在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上, 我国提出实行征退衔接改革。征退税衔接的内容非常丰富, 具体包括:一是出口企业基本信息要共享。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及退 (免) 税认定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变更的信息共享等。二是日常管理要衔接。主要包括出口企业出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调查、非正常户企业的调查等11项管理内容的衔接。三是出口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要共享, 管理要联动。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共享等7项内容。四是纳税和退 (免) 税评估工作要联动。主要包括纳税和退 (免) 税评估工作的联动等。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实现有机的结合, 可以降低“就单审单”可能出现的风险。实行征退税衔接, 有利于降低办税成本。可以缓解企业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别跑、多次跑的矛盾, 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实行征退税衔接, 有利于缓解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少的矛盾。各地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有限, 如果把出口退税审核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放到基层, 放给税源管理部门, 专司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分析。

2.2 部门及国家间合作程度不同

货物通过海关出口是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 税务部门和海关之间应紧密联系;同时, VAT和所得税也是联系紧密的。所以实践中各国重视各收入部门之间的合作, 交换内容包括:①交换所得税和增值税信息。②交换VAT和关税信息。③国家间交换信息。EU提供了一个在成员国之间交换信息的很好的榜样。

(1) 欧洲国家注重国内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 还注重国与国之间的信息交换。

比如欧盟规定, 每一个成员国都要指定一个单独的中心联络办公室, 其职责是与其他成员国就征管合作事宜进行联系;每个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还可以指定负责直接与其他成员国进行信息交换的联络部门和主管官员;一个成员国可以请求另议成员国就某些事项进行信息交换和征管调查;自动交换信息。

(2) 我国已经实现了信息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之间的交换。

①实行“电子口岸”。我国自1998年开始筹建电子口岸, 作为“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电子底账+联网核查”, 实现相关部委之间执法和管理的相互联系、相互支持、互为印证、互为条件的管理模式。②在部分地区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地区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 , 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注:资料来源同上。

2.3 出口退税管理方法不同

各国管理出口退税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自我评估环境中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在一个自我评估的环境中, 税务管理的角色首先是帮助纳税人理解其权利和义务;其次是对那些不遵从者采取处罚措施。这种方法建立在拥有广泛而充分的信息和情报的基础上, 在执法中假设纳税人是诚信的, 先退税, 后审计, 在发达国家中使用较多自我评估体系包括:纳税人可以从税务管理部门获得信息和帮助, 自行计算纳税义务和退税数额, 填写申报表, 按照自己评估的数额支付税收, 并申请退税。如果他们未进行准确的评估并支付足额的税款, 或是申请虚假退税, 就会面临被审计和罚款的风险。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这种管理模式。另一种是进行事前的审核和验证, 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使用较多。这些国家由于管理能力的限制及历史的原因, 纳税文化不发达, 纳税遵从度较差, 在执法中假设纳税人可能存在退税欺诈, 所以需要进行事前审查。实行该管理模式的国家, 对发票进行大规模的交叉稽核, 要求纳税人在日常的VAT申报中提供发票的复印件 (或清单) , 将详细信息录入中央数据库。

(1) 欧洲国家在自我评估环境中进行出口退税管理。

(2) 我国:必须经过实现的审核才能退税, 对发票进行稽核。

2.4退税申报手续不同

总的来说, 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 要求企业提供的单证越少。比如英国, 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只需要填写一张纳税申报表, 表中应缴纳税额的负数即表示应退税数额。与出口货物有关部门的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只保留在企业备查即可。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 要求企业提供的单证越多。我国属于后者, 但近几年来所要求的单证在减少。

3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出口退税是指出口退税是由哪一级政府承担:是中央承担出口退税还是中央、地方共同承担。

整体来看, 除德国和我国外, 增值税均为中央税, 退税也由中央负担。德国和我国增值税为共享税, 但分配方式不同, 由此决定了出口退税的承担者不同:德国是先从总收入中扣除出口退税再将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我国是先将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 然后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摊。

摘要: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 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出口前各环节已经缴纳的间接税款的一项税收制度 (措施) , 目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但由于历史及经济方面的原因, 各国出口退税存在差异。欧洲是实行出口退税比较早的地区,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文就我国与欧洲国家实行的增值税进行比较, 找到二者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

10.退税申请 篇十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在网上申报缴纳资源税税款675000.00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675000.00元。

望贵局办理相关手续为感!

资溪县南瑞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申请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在网上申报缴纳资源税税款639500.00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639500.00元。

望贵局办理相关手续为感!

资溪县明途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申请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网上申报缴纳税款2422672.89元,其中房产税:1679580元、租金收入(内资)960元、房产滞纳金47895.3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75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19237.5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2422672.89元。望贵局办理相关手续为感!

资溪县佳吉货运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申请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网上申报缴纳税款1548005.55元,其中房产税:1301958元、租金收入(内资)960元、房产滞纳金39087.5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0.0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6000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1548005.55元。望贵局办理相关手续为感!

资溪县冉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申请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网上申报缴纳税款1342005.54元,其中房产税:1301958元、租金收入(内资)960元、房产滞纳金39087.54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1342005.54元。望贵局办理相关手续为感!

资溪县冉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证明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

资溪县冉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网上申报缴纳税款1342005.54元,其中房产税:1301958元、租金收入(内资)960元、房产滞纳金39087.54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1342005.54元,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四分局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证明

资溪县冉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网上申报缴纳税款1548005.55元,其中房产税:1301958元、租金收入(内资)960元、房产滞纳金39087.5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0.0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6000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1548005.55元,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四分局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证明

资溪县佳吉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网上申报缴纳税款2422672.89元,其中房产税:1679580元、租金收入(内资)960元、房产滞纳金47895.3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75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19237.5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2422672.89元,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四分局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证明

资溪县明途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在网上申报缴纳资源税税款639500.00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639500.00元,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四分局

2015年12月22日

退税证明

资溪县南瑞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在网上申报缴纳资源税税款675000.00元,由于财务人员税种申报错误,现申请退税675000.00元。望贵局办理相关手续为感!

资溪县地方税务局四分局

11.支付宝之海外快捷退税 篇十一

@李鹏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付宝海外退税服务由于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支付, 在这项服务中就涉及到了监管部门、支付宝、国内银行及国外银行、国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在众多环节下, 监管部门显然最关心的是资金的流向和安全, 这就必然要求支付宝对相关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 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梁振鹏 (IT行业经济观察人士) :面对如此大的市场, 不会只有支付宝看到其中的好处, 未来除了支付宝外, 不排除有更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鹿海外退税市场。而这些机构想要有所建树, 就必须为用户提供操作更方便、简单、实用的产品, 简单来说必须具有核心竞争力。

@笺书 (普通网友) :使用支付宝的大部分都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 而游客则覆盖了各个阶层和年龄段, 他们很多都没有使用支付宝的习惯, 虽然有些国家信用卡退税比现金退税优惠, 但还是有不少游客喜欢直接用现金退税。因此这一退税服务对于平时不经常使用手机App, 尤其是没有支付宝的老年群体来说, 可能反而会引起他们对目前退税方式的担心。

12.退税流程 篇十二

委托企业(生产企业)和受托企业(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后,由受托企业报关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具出口发票,把退税联及记账联交给委托方退税和记账用,在报关出口之日起(报关单日期为准),30天内由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第一次业务),60天内由受托方到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90天内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附: 受托企业(出口企业)需提供资料及装订顺序:《汇总表、附表、明细表》(一式三份)、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增值税申报表(主表)、自产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出口退税资料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

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一份):

1、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国税12366领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5、银行开户证明

6、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代理操作流程

甲方:出口商 即出口工厂

乙方:代理商 即出口代理 以下产生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分别以甲方、乙方承担;

第一步:出口备案(甲方办理)

甲方是否有出口产品,且享受出口退税的权利,将有甲方所在地国税局及税务所认定审批。

审批流程:自签订外贸代理协议(详见附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财务持以下单据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备案手续:

1、外贸代理协议正本

2、税务登记证 正本及复印件(国税局留存复印件,查看正本; 以下均是)

3、营业执照

正本及复印件

4、开户证明

正本及复印件

5、组织结构代码

正本及复印件

6、一般纳税人批复证明

正本及复印件

7、环保评估

正本及复印件

8、外贸合同正本

第二步:国税局备案,税务局审核,且出备案号;(甲乙方协作办理)甲方所在地国税局审核以上单证后向所在地税务所发送相关文件,税务所审核该文件并对甲方做实地考察,看是否与单证符合及是否有退税的资格。税务局对相关单据审核后,将意见传达给国税局,由国税局做最后审批;并出具《出口退税认定表》及备案号。(以上2个环节的传达及审批时间要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可以抽人专门到税务所询问。

第三步:外贸代理公司方可代理出口及收汇(乙方)对于预付款+货到目的地后若干工作日结全款的情况;

1、我司提供对外收汇账户,收取国外货款。(此账户是受外管局监管的,仅仅是用于收汇;账上金额不能随意转账或做其他)

2、待货物出口后,我司代办出《代理出口证明》后,账上外汇方可转为待核查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查后,2-3个工作日内便能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转入甲方企业账户(汇率按收款时银行汇率)

第四步:货物备齐后的报关、报检(或乙方)、手闸开关、法检货物、退税率17%

1、商检:由乙方协助接检疫部门人员去货物所在地工厂/仓库实 施检验,(开箱验货)0.5—1个工作日检疫部门出具出口通关单或者换证凭条。(具体时间由商检局控制)

2、乙方报关员持以下单据想海关报关、出口通关单、工厂装箱单、形式发票、外贸合同、外贸代理协议、报关委托书、运单等向海关申报。一般在1-2个工作日,海关会做出放行批复文件;并发放相关文件。(此时要求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3、海关放行,发放该有海关章的以下单据:出口报关单、出口退联、出口核销联、及原上报的其他单据(此单据用于出口退税)

第五步:乙方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单据,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出口退税认定表

4、报关单 出口退税率

出口核销联(在报关不由乙方操作下甲 方提供)

5、代理协议正本

6、形式发票正本

乙方财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15-20个工作内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13.退税管理体制 篇十三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融资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的等视同出口货物。

按照上述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经过反复讨论,多次协调,在征求天津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联合下发了操作性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实施,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操作,我们将《通知》和《管理办法》一并解读。

《通知》和《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是财税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要举措。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核心载体,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有利于加快天津国际航运中心的产业发展,缩小与世界上主要航运中心的差距,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外贸出口产业结构升级。同时也将为改革创新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措施提供宝贵经验。

二、《通知》的内容

(一)政策内容和适用范围

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子公司(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所有权转移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海关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实行退税政策。

货物范围: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规定。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所有权转移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政策。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企业名单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述融资租赁货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二)退税计算和办理

退还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货物所含增值税。若属于消费税产品的,退还上一环节已征还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适用退税率(统一的出口货物退税率)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完税凭证明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融资租赁方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时,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应填写“租赁货物”方式(目前贸易方式中并没有“融资租赁”)。海关依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

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货物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的租赁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由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追补缴已退税款。其中对出口货物,在复进口时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出口货物以退税证明联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海洋工程结构物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四章十三条。

(一)税务登记、退税认定认定管理。从第四条到第六条。其中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未在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第五条对办理认定手续进行规定。指出,除一般退税认定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从事此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此外对《管理办法》下发前已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办认定手续;第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申报、审核管理。从第七条到第十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期限与一般出口货物的相同,同时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应分开申报。另外对申报资料进行规定。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洋工程结构物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对海洋工程结构物还规定应提供向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第八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等做出认证、以及按照稽核比对信息等审核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要发函调查后方可办理退税;第九条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的,不得用于申报退税。反之已经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抵扣;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按财税[2012]66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退税;第十一条对退租的情况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受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三)违章处理和执行时间。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违章处理,对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造、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39号

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务登记、退税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仅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及时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退税资格认定手续。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融资租赁出租方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应分开单独申报。申请退税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仅限天津境内口岸海关签发);

2.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1.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2.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

5.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购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财税„2012‟66号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一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造、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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