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承包施工合同书

2025-03-11

钢结构承包施工合同书(精选12篇)

1.钢结构承包施工合同书 篇一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钢结构厂房基础施工承包合同

项目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施工质量,明确双方职责权利,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障工程施工如期完成。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施工内容:本工程的施工内容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国家的相关土建工程规范标准为准,主要内容见附表1。附表1中未体现但图纸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中包含的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照要求完成,甲方不对合同金额进行调整。

二、承包形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乙方自带工具、用具进行施工,乙方负责承担盈亏风险责任。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所承包项目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甲方主管及项目施工员要求施工。

四、施工进度:自乙方施工人员开始,300天完成除厂房地面砼浇筑的全部施工,钢结构厂房安装完成,具备室内浇筑条件后(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90天完成厂房地面砼浇筑。

五、工程款支付办法:

1、工程总价款为: 元,大写:。

2、价款支付: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付伍拾万元整,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付叁佰万元整,厂房地面灰土基础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付壹佰伍拾万元整,室内地面混凝土浇筑完成且验收合格 付壹佰伍拾万元整。余款待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六、乙方职责;

1、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及承包项目中,有安培工作如期完成施工任务的责任。

2、乙方有组织所属人员配合甲方搞好文明生产和安全教育的义务,并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3、乙方必须加强质量意识,有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质量的职责。

4、乙方必须做好本承包工作范围的材料整理、对方,做到每天工完场清的责任。

5、乙方负责所属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所属承包工作范围的经济核算,及时做好所属人员工资的分配、发放工作。若发现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后,乙方所属人员有上诉或到劳动局投诉等劳动争议的现象。经调查属实后,甲方给予乙方每人次1000元处罚。

6、文明施工、安全标识等设施不得拆除破坏。

7、乙方用完材料必须放在项目部制定地点,如果乙方不统一堆放由甲方自行雇佣小工搬运,工资按实际雇佣小工由乙方支付。

8、乙方必须做好对甲方场地既有设施的保护工作,不得损坏。如有破坏,乙方应负责修理,并赔偿因损坏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师傅工、普工的招收权利,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分组管理规范施工。但所有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2、乙方有权进行经济分配和奖惩。

3、乙方有生产指挥权,根据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级工期等要求,对所属人员直接指挥安排调动。

2.钢结构承包施工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索赔,合同,费用,项目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必须善于及时识别正在形成的索赔机会,尽早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加速施工索赔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索赔。文章结合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并根据笔者在海外的工作实践,就国际工程中的加速施工索赔情况进行分析及研究。

1 加速施工索赔的定义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出现进度拖后,从而影响整个工程未能按合同日期建成并发挥效益。如果拖期不是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而是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或由于客观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就是可原谅的拖期。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的应对决策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给承包商工期延长,允许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相应拖后;一种是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宁可增加工程成本,也要按计划工期完成预期目标。加速施工索赔就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由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赶上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付出而提出的索赔。

2 加速施工的英文表达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Expedite和Accelerate都可以翻译成中文“加速”,但是在国际工程领域,两个词汇的内涵是不同的,两个单词通常不能混淆使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拖期是由承包商造成的,通常会引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6款(工程进度)并使用加快进度(Expedite Progress)的说法指示承包商赶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业主拒绝接受对项目赶工给予承包商的额外经济补偿,并且如果因为赶工给业主带来了附加费用,承包商还可能遭受业主的索赔。而Accelerate则是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加速施工”[1]。因此,Expedite和Accelerate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意味着拖期的责任在承包商,承包商有合同义务自费采取补救措施,赶回工期[2],后者则意味着承包商遇到了可原谅的延误,拖期不是承包商的责任,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赶回工期,应该给予承包商经济补偿[3]。

因此,在与工程师的往来信函中,承包商应坚持要求工程师使用Accelerate一词。

3 加速施工索赔分析

3.1 加速施工索赔原因

进行加速施工索赔原因分析、明确工程拖期责任是合同双方处理加速施工索赔问题不可缺少的内容。在发生工期延误后,合同双方应及时研究拖期原因,具体分析拖期责任,确定该延误是“可原谅的”或是“不可原谅的”。

在不少国际工程施工中,当出现工期拖延时,业主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维持原合同工期,这样工程师往往不区分拖期的责任,而笼统的要求承包商进行赶工,有时甚至发出警告,以拖期损失赔偿费甚至解除合同来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加速施工索赔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承包商可以原谅的工期延误的条件下,承包商应要求在工程师的主持下,一起分析工期拖后的原因,明确责任。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属于承包商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情况有[4]:

1)变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2)异常不利的天气条件;

3)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4)由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所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此外,在国际工程中,在工期没有拖延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市场等原因,业主希望工程提前交付,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也会发生加速施工。这种情况下发生加速施工的原因比较明确,索赔事件处理相对容易一些。

3.2 加速施工处理方法

发生了可原谅的工期拖后,即使在有些情况下承包商知道业主因为某些原因不会给予工期延长,也应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向业主要求延长竣工时间,以避免承包商“自愿”进行施工或默认加速施工。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不可预见,即使承包商认为不需要工期延长就能赶回工期,也应该及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在承包商致函工程师要求延长竣工时间时,应该说明如果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长,承包商将不得已进行加速施工来满足工期要求。在信函中,承包商也可以陈述,如果没有收到回复,承包商将会认为工程师的意愿是承包商采取必须的行动来满足工期要求。如果承包商这样做,加速施工的理由将会更加充分。同时,承包商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使工程师发出明确的加速施工指令从而帮助承包商避免加速施工索赔过程中出现问题。

承包商应注意业主决定采取加速施工时,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Acceleration Order),尽量避免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是一种合同变更,并且书面的指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使承包商在加速施工完成后的索赔中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而如果工程师给出的是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将会极大增加后期索赔的难度,若承包商处理不当,将会承受加速施工费用损失或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当承包商遇到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时,应据理力争,向工程师提供造成加速施工的证据,并明确要求工程师对加速施工进行书面确认。

在收到工程师发出加速施工指令后,承包商应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做出加速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设备、人力配备以及施工方法等,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后,双方应对加速施工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原则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这样就可以使加速施工顺利进行,有利保障承包商的利益。

最后,在加速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做好现场施工记录等同期纪录,及时取得工程师的签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整理上报工程师。

3.3 加速施工费用分析

3.3.1 费用分析

加速施工过程中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劳动效率降低(由于加班、频繁调动、工作岗位变化、工作面减小等)、加班费补贴;材料(特别是周转材料)的增加、运输方式的变化、使用量的增加;设备数量的增加、使用效率的降低;管理人员数量的增加;分包商索赔、供应商提前交货的索赔等。通常加速施工的费用分析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加速施工将会导致工程多个方面成本的增加,因此承包商在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以前一定要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正式认可,否则不宜正式开始加速施工。

3.3.2 计算方法

在加速施工过程中由于整个合同报价的条件和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索赔数额计算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鉴于对应加速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增加数据如何计算尚无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5],承包商在计算索赔数额时应符合合理、有利的原则,计算方法应符合大家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能够为业主和工程师所接受。如果计算方法不合理,明显人为增加索赔数额,会增加业主和工程师的反感,有可能造成整个索赔报告和索赔要求被否定。索赔计算方法通常有:

1)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的基本思路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加速施工的额外成本为基数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用作为索赔数额。

该方法比较简单,但使用起来有几个限制条件,如总施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报价的合理性、承包商是否也有一定的加速施工责任及在加速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等。在笔者经历过的一项非洲国际工程中,因为工程师在合同谈判阶段就怀疑承包商存在不平衡报价,某项工程报价明显过低,结果该项工程后来发生加速施工,工程师就认为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数额不合理。

2)分项法。

分项法指按每个(或每类)造成工期拖延的事件所影响的各个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数额的方法。这些费用项目通常与合同中BOQ的费用项目一致,计算方法是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影响后的实际成本,并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值做比较,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数额。

该方法的特点是能反映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比较科学、合理,各方在逻辑上更容易接受,这样更方便于问题的最终解决,但比总费用法处理起来更复杂,在进行索赔数额计算时,要避免费用的漏项。

3)加速施工奖励法。

在有些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采取“加速施工奖金”的办法,由业主支付一次性的奖金办法解决。

同时,承包商在计算索赔数额时应考虑到加速施工的实际损失、业主可能提出的反索赔以及最终确定索赔额时必须做出的让步,所以提交的索赔数额应留有余地,这样最终的解决才会有利于承包商。

4 案例分析

在非洲某国的一项灌溉渠道改造工程中,业主要求一段10 km长渠道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灌溉季节之前完工。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2年2月,因此该渠段的节点工期仅5个月。但在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问题,导致进度拖后,给实现节点工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渠段土方开挖和填筑工程量增加。原合同开挖和填筑工程量为120 000 m3,实际工程量为开挖207 000 m3和填筑168 000 m3,工程量增加分别约为72.5%和40%。工程量的增加已构成合同变更,并导致施工强度大幅上升。

2)在施工图制作过程中,工程师3次修改渠道中心线设计并拖延图纸批复,直到4月17日施工图才最终获得工程师批准。

因为该工程是该国总统向选民承诺的民心工程,业主和工程师也在不同场合口头表示承包商必须完成节点工期;同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时完成节点工期对承包商也是最有利的。因此我方致函工程师:渠道工程量的增加已经构成合同变更,鉴于业主和工程师多次口头要求承包商按照原工期完工,请工程师尽快给出承包商加速施工指令,承包商将会尽最大努力按照原定计划完工。

考虑到索赔过程中与工程师保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工程师多次更改设计和图纸批复拖延的责任,我方保持了书面的证据,但只在口头的场合给予工程师压力。虽然在沟通过程中,业主和工程师也以承包商前期施工准备工作滞后、施工图编制错误较多、施工管理问题多等不足,但顾及我公司顾全大局,克服各种困难完成了节点工期,我方的索赔要求得到了业主和工程师的理解,最终获得了超过80万美元的加速施工补偿。

5 建议

加速施工往往会伴随大量额外的费用支出,涉及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会成为重大争议的根源。为尽可能的避免施工争议,在合同谈判时应对加速施工条款谨慎对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研读合同文件,对加速施工的概念准确把握,避免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加速施工索赔;当出现加速施工索赔争议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件和各方面的因素,积极收集基础资料,用系统的观点去分析影响因素,才能达到理想的索赔效果。同时,在索赔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好工程项目。

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的实施工程,建好项目,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也能为索赔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克服各种困难努力的建好了项目,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都能得到适当的满足。有时,即使在索赔程序上有所疏忽,或者索赔的理由不是很充分,也都能得到业主和工程师的谅解(发生国际工程中的“道义索赔Ex-Gratia Claim”),取得较好的索赔结果。与此相反,如果没有把工程项目建好,施工质量低劣,工期不断拖后,工程施工过程中问题很多,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是不能实现的,即使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索赔事项也可能被业主刁难或拒绝。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一旦业主向承包商给出加速施工指令,承包商应不惜代价的完成目标。

2)做好同期书面记录。

索赔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记录,记录,再记录”,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重视施工日志的重要性,并确保工程师对日志的签证。日志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天气、工作内容、投入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发现现场掩盖的现场条件、图纸差异、重要的现场图片或视频等其他重要事宜。

3)谨慎对待工程师的责任。

注意在索赔过程中尽量找客观原因造成的索赔理由,工程师有责任也尽量少反映在索赔报告中,否则这会让工程师很反感。笔者参与的一个项目中,经过承包商的努力,工期按期完成,也获得了业主的加速施工补偿,但是因为业主额外向承包商支付了加速施工补偿,业主方承受了投资方很大的压力,最终将责任推到工程师方,工程师方后来不得不撤换工程师代表。之前工程师代表与我方的工作已经比较默契,新工程师代表到位后,我方不得不与其重新建立关系,也造成了承包商后期工作的被动。并且,如果承包商一味挑工程师的责任,工程师也将会把承包商的过错一一挑出,非常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4)力争友好解决索赔。

索赔处理原则为:力争友好协商解决,争取调停解决,最后才靠法律裁决。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索赔争端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渠道圆满解决的。正如国际工程承包届的一个著名格言所说的“好的诉讼不如坏的友好解决”(A poor settlement is better than a good lawsuit)。因此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业主和工程师建立融洽的关系,在索赔过程中与业主的工程师有良好的沟通,力争友好解决争端。

参考文献

[1]邱闯.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李太成.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加速与可推定加速[J].中国工程咨询,2004(3):35-36.

[3]王志来.国际施工合同中工期索赔相关概念的辨析[J].沈阳大学学报,2004(6):48-50.

[4]FIDIC委员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M].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3.钢结构承包施工合同书 篇三

摘 要:首先在对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功能进行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然后再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的,从工程项目施工全周期的角度出发,简要地阐述了基于跟踪管理理念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是当前建筑行业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既对当事双方有着制约的作用,同时又是对当事双方的负责任,尤其是在当下市场经济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做好这项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管理;合同管理;合同信息

建筑企业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是企业对市场作出的承诺,是遵守契约精神的基础,因此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企业能够适应市场规则需要、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并最终获得市场认可的基本保障。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高效和可持续的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获得足够的份额和更大的优势,就必须加强企业的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得到维护,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而得到更大地提升。

一、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功能

(一)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构建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作为一种构建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有效方式,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当前以平等主体为主要构成形式的建筑市场中,不能够依靠单一的行政命令设置法律关系,需要建设方与施工方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并以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的形式形成法律文书,之后由各方履行合同信息规定的义务,通过相互配合,最终完成工程施工。

(二)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明确当事人双方行为规范的有效补充。当事人双方在施工活动当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依据的是国家的建设法规,这也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因为建筑施工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使得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够将其中所有的施工活动囊括进来,而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内容才能够满足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的不同要求。因此,合同约定也就成为了确定建筑施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另外一种方式,并以之作为除强制性法律之外的施工规范的有效补充。

(三)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中包含的内容与信息是当事人所约定的,但是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则是由国家承认和保护的。一旦建筑施工双方出现合同纠纷,国家司法机关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义务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具体内容一部分包括国家法律规定,另一部分则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二、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不规范。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中的信息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由于精力的分散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地降低,没有制定并形成专业的合同管理规范规则,导致合同中的信息存在着欠准确、欠细化、不法分子利用合同的便利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出现。从施工合同的制定角度来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专业范围较多,加之合同管理还关系到项目管理系统正常开展的顺利程度,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规范的施工合同尤为必要。这要求合同信息的制定人员不但要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出色的管理能力,同时还要求他们能够遵守造价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当前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信息主要是由发包方制定,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多考虑发包方的利益,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这对后续合同的执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结构复杂,人员素质高低不同,且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意识,不能够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其一,施工合同中信息和义务的规定不统一,存在着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其二,大多数的承包人资质不达标,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信息规定,且以借助虚假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三,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承包商的情况较多,而承包商又分包给下线多个更小的承包商,这样层层转包的方式给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三)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缺乏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建筑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建筑市场的相关体制和规范正在持续的完善。可是相比较而言,对于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诸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因为没有重视合同管理的信息体制建设,更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监督和管理机构,没有对合同管理的程序予以明确,因而导致了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职责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不断发生。同时,合同管理与监督工作不到位,企业没有一个完善、可执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不能对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这也是当前建筑承包企业合同信息管理存在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会使得合同信息管理水平低下,增加企业施工项目的管理风险。

三、基于跟踪管理理念的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

(一)对各项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和控制。当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后,对合同中的信息进行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向合同管理人员上报。传达至分包商的所有指令及其与业主间的书面交流都必须由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在施工现场,往往因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随机性,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离预定目标的情况,若不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将会因为积少成多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总体目标与设定目标相偏离。这时,就需要基于跟踪管理理念,分析现场的实际情况,找到导致偏差的主要原因,对其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纠正,调整执行流程和具体的执行方法。

(二)对标志性的合同及事件进行跟踪。对施工中标志性的具体合同信息及事件进行跟踪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工作,该项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数量、时间和费用等进行跟踪分析,通过这种对每个阶段标志性的事件进行跟踪管理的方式,能够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执行力度,使得各项管理项目都能够得到贯彻与落实。比如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就可以及时的对它们进行深入分析,以避免由于长期的细微偏差而导致的工程建设目标偏离问题的发生。

(三)对合同跟踪管理的次序予以明确。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数量多,且各种施工日常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的问题。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就必须对管理工作的次序予以明确,从而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协调进行。例如,对于其中高频率的管理工作,在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要有明确的管理程序,且程序的设定要依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规律,并与具体的工程建设方案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保证合同得到贯彻执行;而对于其中的低频率工作,则应该设置对应的应变程序以防患未然。

(四)构建档案管理系统对文件进行管理。在合同信息的跟踪管理工作中,随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会产生大量的文件资料,这时设置合同管理文件管理系统就尤为必要。通过设置管理系统,能够对产生的所有合同文件进行科学、系统的收集,并对这些文件进行统一的整理和保存,从而提高合同信息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李正义. 论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与风险控制[J]. 房地产导刊, 2014(31.

4.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书 篇四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建方):福建东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现有钢结构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形式:乙方包工包料(按甲方提供图纸施工)。

二、技术规定:

工程技术标准采用行业以及相关规范标准。

三、合同金额:

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本工程造价不含税,不含报建费及报价清单以外的其它一切附加费。

四、付款方法:

(一)合同签定后支付工程款的30%作为定金,工程款

(二)钢结构材料进场后支付工程款的20%,工程款;

(三)钢结构主骨架安装完成支付工程款20%,工程款;

(四)钢结构彩瓦进场付工程款15%,工程款;

(五)工程完工付工程款12%,工程款

(六)余款3%为保质金,半年付清。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做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以及施工人员用水用电的按驳点。协商周边各施工工作、协助看好场内的材料及工具,协助

施工人员进入场所,按合同之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停滞,则对乙方造成损失作合理、相应的补偿。

2、乙方责任:

按合同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自备电源线到甲方指定的电源接驳电箱,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人员的生活起居等,以及施工所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必须按甲方确认提供的施工图中所注明材料用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按期保质完成合同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必须返工让甲方满意为止,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施工停滞,甲方有权做出相应处罚处理。在半年质保期间无偿解决一切施工质量问题,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并长期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六、安全责任

乙方进场后,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施工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施工,如施工中违章发生安全事故及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合同自签定后如单方终止合同,由终止合同一方向对方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并加罚违约金工程造价的10%。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及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依照为凭,工程完工付清工程款后自动生效。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甲方:高州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乙方:福建东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人:签约人:

地址:

5.钢结构加工承包合同 篇五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程序,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依照履行。

第一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范围及技术要求(本条款内容可作为合同附件列载)

1、地质资料由__________提供给设计方

2、地震烈度

2.1 地震基本烈度

2.2 钢结构建筑抗震等级

注:气象资料由承包方按国家现行规范选取

3、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

3.1 长 度(轴线)m

3.2 宽 度(轴线)m

3.3 檐口高度 m

3.4 柱 间 距 m

3.5 跨 度(跨数)m跨

3.6 屋 面 坡 度 %

3.7 行车轨顶面高度(吊钩高度)

3.8 柱网尺寸 m × m4、结构设计荷载

4.1 屋面均布活荷载

4.2 楼 面 荷 载

4.3 附加悬挂荷载

4.4 行 车 荷 载

4.5 行车(单梁或双梁)型号

4.6 行车制造厂商及操作方法

4.7 屋 面 风 机 荷 载

5、材质设计要求

5.1 立柱、屋架梁

架梁梁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5.2 檩条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5.3 支撑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5.4 型钢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5.5 用于围护结构的自攻螺钉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5.6 其它材料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5.7 吊车梁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6、屋面设计构造要求

6.1 外 层 板 品牌颜色: 板型: 备注:

6.2 玻纤保温棉(12kg/立方米)厚度: 有箔

6.3 内 层 板 厚度: 颜色: 板型:

6.4 透 光 板 材质: 板型: 透光度: %

6.5 天窗或通风屋脊

6.6 机械通风设施

6.7 外包角及收边板 材质厚度: 颜色

7、墙面设计构造要求

7.1 外 墙 板 品牌颜色: 板型: 备注:

7.2 玻纤保温棉(kg/立方米)厚度: 有箔: 无箔:

7.3 内 墙 板 板型: 颜色: 材质厚度:

7.4 外 墙 门 尺 寸 高: 宽: 总面积:

7.5 窗 玻璃: 厚度: 窗材质:

7.6 窗 尺 寸 长: 宽: 总面积:

7.7 雨 篷(门斗)长: 外挑宽: 高度:

7.8 女儿墙 高度: 颜色: 厚度:

7.9 其它

7.10 外包角及门窗泛水收边板 材质: 厚度: 颜色:

8、其它设计要求

8.1 天沟 天沟形式: 材质: 厚度:

8.2 下水管 直径: 材质:

8.3 基础 由发包方施工及提供

8.5 防火等级、防火涂料 耐火时间: 分钟: 材质:

8.6 基础螺栓 材质根据设计要求,由______________提供。

9、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10、发包方提供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经发包方确认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0.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和混凝土),详见第一条相关的内容和最终报价书的报价范围。

二、±0.000以上钢结构原辅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及发包方委托的钢结构施工图设计。

2、承包方代表的联系单、验收单,须经其本人签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3、承包方驻工地总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施工准备

? 承包方

1、由承包方提供设计时,本合同生效并收到发包方完整准确及有效的设计条件后____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设计图纸,发包方在签收图纸后必须在五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已被确认。

2、在本合同生效及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后_________日内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___________套,并通知发包方组织设计会审和施工图交底会议,会后______日内,由发包方提出会审纪要和修改决定,交承包方修改设计,如有设计变更的,则工期视变更情况作相应调整,增减的工程量按报价单计算作相应调整并另签补充合同。

3、组织原材料采购制造加工,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 发包方

1、合同约定委托承包方设计的,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由发包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资料及技术条件,供承包方设计,在设计完成后有义务书面确认设计。

2、承包方进场前做好本工程符合钢结构安装要求的混凝土基础及预埋螺栓并验收合格,同时提供全套土建交工资料及发包方验收数据的结论。如无条件先做混凝土地坪的必须做好石块地坪或夯实地坪,以保证承包方的安装机械能随意移动。

3、在承包方进场前,保证本工程施工所需各类车辆进出道路的畅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和施工作业为最低标准;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配电板、电表),并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并负责维修。做到道路畅通,地坪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为准,拆迁障碍物等符合满足钢结构安装的条件。

4、开工前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如因无建筑许可证而发生的相关责任和一切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钢结构工期自合同签字发包方付达定金之日起_______内完成。其中设计______天,制造_____天,安装自进场起_____天完工.二、发包方基础工程完工后要求承包方进场前__________天,发包方应承包方交付土建验收资料,承包方确认施工现场符合施工要求后,由发包方发出进场通知书,进场安装时间以承包方收到进场通知书后第_________天起计算,总工期按有效工期以予以调整。

三、除下列“9”款以外,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顺延:

(一)、开工日期顺延至下款情形消除时止

1、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满足作业要求的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时;

2、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条件、验收文件不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

3、发包方没有按时交付土建工程验收资料的。

(二)、下列情况作总工期顺延

4、重大设计变更,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的,自提出变更起到变更项目完成止,作工期顺延;

5、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时;

三、围护材料开始进场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30_____%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承包方开始安装。

四、安装竣工通知发出后的七天内付足合同总价的____97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余款___3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作为质保金留滞,质保期为一年,待质保期满后三日内付清全部质保金。

五、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难以支付的情况发生,即逾期三天仍不付款,承包方将限期发包方提供有效经济担保,若发包方不能在承包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承包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承包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

六、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工,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对延误的工期作双倍延长。

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且又不能在承包方限定时间内提供承包方认可的经济担保时,承包方有权停工并将限定合理时间内由发包方将工程抵押给承包方,不办理抵押或不按时办理的,承包方将申请人民法院对在建工程强制留置拍卖并在拍卖后取得优先受偿。受偿全部工程款后,承包方恢复施工,期间发包方不得转包未完工程。

八、本合同结算方式:银行即期汇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九、本工程发票,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技术服务及现场安装部分开具发票,承包方所属公司内制造的构件材料由所属公司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履行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纪要的义务,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方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的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发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修改变更期间工期中断。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发包方技术要求及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优化设计、修改工艺、其节约的价值归承包方。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界时,工期中断,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和工期时,必须另行协商,承包方在取得投资证明落实,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工期继续予以实施。

五、如由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如发包方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发包方正式以书面通知承包方进行设计变更,办法与上相同。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混凝土基础工程由发包方验收或监理验收合格后在发包方发出《进场开工通知》前交承包方复验。

二、钢结构工程验收: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标准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应在竣工通知发出后五天内开始,工期自验收通知发出后中断,逾期不进行中间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三、发包方应对整体完工工程作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应在收到整体竣工通知十天内开始,逾期不验收的,不影响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如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渗漏等质量缺陷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发包方的基础质量原因或不合理使用以及超设计规范的自然力破坏造成的构件门窗变形和屋面、墙体的渗漏,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三条 奖励及违约责任

? 承包方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

二、因承包方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承包方负责提供设计图纸的,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各种费用增加的结果自负,延误工期的,向发包方支付设计错误部分的逾期违约金,越权代理设计的,承担越权代理之责任。

四、如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在工程进度款收到十日后再开工,工期双倍顺延,停工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恢复施工必须的额外支出及相关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开竣工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承包方的实际停工损失每日的机械租赁费及全体工人的工资并材料库存费。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的停工、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工期作中断并赔偿承包方由此停工、窝工、返工、材料构件、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失去工程质量异议权并工期异议权,依法视为验收合格。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10天后发包方不组织验收的,按全部工程造价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偿付每日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并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其所延付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偿付给承包方,并允许承包方停工,工期相应双倍延期。

六、工程提前交付使用时,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工程总价的每天万分之五的奖励,在承包方通知竣工验收发出十日内付清。

七、工程经验收合格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后仍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按总造价每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安 全

一、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至交付之前的过程中,发包方人员除驻工地代表外未经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造成其人身安全或引起其他安全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

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违章施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安全或在建工程损坏,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三、承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示牌或安全公告栏。

四、未尽事宜,按国家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项的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份。甲已双方各执________份,本工程合同所属合同条款、协议条款、方案图纸、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联系单、指令单、会议纪要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合同具有最高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收到定金后合同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满结算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定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与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全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承包方:(全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6.钢结构承包的合同 篇六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主钢构车间生产承包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即年月 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承包范围:

1、乙方负责甲方承揽的钢结构构件的加工制作(从下料到成品装车。)

2、乙方负责主钢构车间机械设备的正常保养与维护。

二、承包价格:

主钢构工程的构件的制作按元/ 另如客户要求过磅计量,则甲乙双方也进行过磅计量;如客户要求理论计量,则甲乙双方也进行理论计量。

三、承包款的核算与支付:

1、每月30日甲乙双方进行加工量的核算。

2、每月的2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工人工资3000元/人(发至工人工资卡),支付乙方生活费预付5000元/月,余款在年底结清。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钢结构车间的机械设备,数控切割机,组立机,龙门焊接机,H型钢矫正机,剪板机,摇臂转床,抛丸喷漆设备,电焊机等设备

2、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既定工人工资及生活费。

3、甲方应对乙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操作规程培训。

乙方责任

1、乙方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所承揽的钢结构工程制作任务;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制作错误,乙方需负责修改,所发生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如有重大错误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修改费用由生产部统量计价)。

2、乙方需服从甲方的一切管理制度。

3、乙方自行负责自己工人的住宿伙食费用(甲方提供中餐一顿,如加班则甲方提供晚餐)。

4、乙方应保证撤厂后甲方的机械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并如数归还乙方进厂时甲方所提供的一切工具,

5、承包期内乙方需按甲方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按时保质保量交货,

五、双方权利

1、如乙方在生产过程中连续出现两次质量或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如连续两个月不发放承包服务费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工人保险购买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保额为60万。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不果,可向当地法律仲裁部门诉讼。

八、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如需延期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7.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研究 篇七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 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采取由发包方将特定的财产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上交利润或承包金给发包方的形式, 由此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 发包方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 承包方指占有对方财产及由此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并获得盈利,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又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有权享有承包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第三个方面, 三者的结合, 便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

(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 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 一方面, 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 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1]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 [2]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 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 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 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 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3]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 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 (总体财产) 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 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又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承包经营合同因条款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为了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22条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依照《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要约人须对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条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而且还能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条款不足以成立, 则不构成要约。同时要约的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其要约。

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送达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由于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 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 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 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不生效。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失去其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后, 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 若要约人还想与承诺人订立合同, 只能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从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公开招标是我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主要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 组织招标委员会。《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 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 公开答辩, 择优选定。”第二,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成立后, 应对发包方的企业财产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发包方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第三,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确定投标方案, 填写投标书进行投标竞选。第四, 开标。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在公证人员的主持或监督下, 开启投标书, 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报出的承包指标。第五, 初评和公开答辩。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所有的投标人及其方案进行初评, 筛选掉不符合投标要求和投标方案相差悬殊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回答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及职工的提问, 展开公平竞争。第六,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和在公开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择优确定中标人。最后, 主管部门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重要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还要报经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后通过的, 才是最后的中标人, 成为企业经营者。

(二)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如承包标的、数量和质量、承包金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 则为新要约, 不构成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约,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学术界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4]第二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签订的书面合同, 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 应当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而《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 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对要约性质的认定, 一旦投标人将其投标书送达招标人处, 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 否则, 对因其过失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 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一方在投标以后, 另一方接受其投标, 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在中标以后, 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 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经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8.

[2]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3.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61.

8.由“承包”合同引发的税收争议 篇八

关键词:企业承包 应税收入 纳税主体

一、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承包”合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A支行 400 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B支行 400 000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作者认为此类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此处不一一展开讨论,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企业的股东或合法经营者们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律意识淡漠。表面上看,通过允许他人挂靠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收入,但实际上却放大了企业未来的法律风险.因为“承包者”们是在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现一切问题都将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例如侵吞企业资产卷款逃逸或出现严重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后逃逸,更有可能出现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问题等等,企业的这些潜在损失又岂是一点点的挂靠费收入所能弥补的。

9.钢结构承包合同(最终版本) 篇九

合同

装修工程 钢结构供应及安装

编号:HY-NJ-009-001

二零一二年三月

承包合同

钢结构供应及安装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装修工程钢结构、楼层承板及屋面供应及安装工程签订本合同。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2、乙方积极做好现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罚款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3、承包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料达到要求,发包人可视为承包人无法履行合同,可据此解除合同,承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主要材料由承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品牌中选择或经发包人指定的品牌选择,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

3、相应隐蔽工程应在报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

4、进场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协调材料进场及场地问题。工作量予以决算。

附件1

工程安全施工协议

(甲方):(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施工责任,规范安全施工行为,防止各项基建事故的发生,保证基建工程安全顺利进行,除执行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外,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施工总包合同签定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 万元,作为全部施工期间的安全保证。施工期间如不发生安全事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全额返还安全保证金;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经认定的事故损失情况,相应扣除乙方的安全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返还剩余的安全保证金。

二、乙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罚所有当事人50元/人,同时处罚当事人所在单位500元。

九、乙方经常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记录。

十、乙方因违反上述条款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负责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本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所包括的内容,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保证 装饰钢结构主体及屋面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及图纸约定的所有承包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主体结构设计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3、其它项目保修期期限约定如下: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并处以全部质量保修金20%的罚款;无论甲方委托的其他人员修理情况如何,乙方都对维保质量负责。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漏水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审定价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计。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依据合同约定。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另行协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人(公章):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签署日期:

10.钢架结构厂房承包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许保华

因公司发展需要,甲方须在三荷卫生院后约壹公里处修一栋约847平方米厂房,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约。

一、承包方式:

甲方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乙方提供建房所需材料、劳务、建筑技术及工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价格按每平方米元计算,总面积约平方米,总造价元,此造价包含基础开挖、预埋、回填,另附用材规格明细表。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应,提供住宿方便,乙方必须选用国标材料且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施工,乙方设备工具及材料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建筑质量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合理施工,确保厂房质量,特别注意房屋支柱、垂直度、横梁焊接的安全性、屋架焊点应满焊,房顶施工不能出现漏雨现象,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返工工资均由乙

方承担。

五、责任安全

文明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或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伤,财物损坏等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行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现场清洁卫生。

六、工期要求:

工期为晴天35天,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完工日期,拖延按500元/天处罚,特殊情况除外。

七、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2天,乙方需进场进行基础开挖制作,基础开挖制作完工,甲方应付乙方贰万元,一次主钢进场甲方应付乙方总造价40%,檩条瓦板进场甲方应付乙方总造价7%,待工程完工由甲方验收合格付足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保质金半年后付清(不得超过7个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1.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规范化 篇十一

1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当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1.1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

在我国部分农村当中, 并没有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在很多情况下, 都只是口头协议, 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书面合同, 导致很多的纠纷。

1.2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经常出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

在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的过程中, 有时签订的权利和义务都得不到履行。有时出现合同的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现象, 甚至出现无期限合同。

1.3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手续不齐全, 表达不清楚

农业承包合同手续不全主要表现在公章不齐全或盖错公章。表达不清楚主要表现在字迹马马虎虎, 模糊不清, 缺字及语句有歧义, 存在代签现象。

1.4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素质较差

许多业务人员未经相关的正规业务培训, 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白, 理解较为片面。

2 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化管理建议

2.1健全落实各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对于如何一个村来说, 任何经营项目的发包, 是一件直接关系全村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 应该设立专门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防止在承包过程中出现意外。有些地方, 政府部门虽然没有落实专门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但是村委会应该负起责任来, 可以自己组织村委会相关人员, 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

2.2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签订承包合同时, 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 合同双方都都应该遵循自愿然则, 合同双方都不能违背对方的意愿或是强迫对方签订对方不愿意的合同。同时也应该明确双方的义务与权力。在我国, 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流转时, 承包方必须得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当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时, 承包方必须经得发包方备案[1]。

2.3合同文本必须规范统一、签订合同的手续必须齐全

农业承包合同周期都较长,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 手续必须齐全, 以防止后期出现意外时有据可依。项目发包时双方应提供的材料如下:合同双方相关法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双方的经营资质及授权委托书, 场地及经营能力证明[1]。项目登记管理应该注明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大小及经营期限等。此外, 在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 双方代表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的, 还应加盖公章[2]。

在合同的书写上面, 不能字迹潦草, 要字迹工整, 使合同双方都能看清, 同时相关的语句要通顺, 不能有歧义。合同中不能漏字或出现错别字, 以防止出现意外时合同里面的内容不是当初签订合同时想要表达的意思。在最后的签字上面, 合同双方一定要按照双方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就行签字。

2.4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素质, 培养综合型人才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应该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素质。作为领导管理者, 要定期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不仅要进行制定合同的相关理论培训, 更要进行承包合同案列的分析, 既要有正面案例的分析, 也要有反面案例的分析。要高度重视培训, 培训不是走过程, 更不是形式主义。同时, 单位领导管理者要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道德素质教育及法律教育, 提高业务人员的道德水平及法律水平。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人才建设上面, 要以目前单位内部业务人员为基础, 大力培养综合型人才, 使之在面对突发状况时, 可以合理及时的应对。另外,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淘汰制度。单位领导管理者要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 对优秀的业务人员要进行重点的培养, 对专业技能及思想道德素养低下的要果断的进行淘汰。同时, 部门要规范选拔制度, 积极引进优秀的大学生人才。

3 结论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加快, 农业项目承包将会越来越多。规范化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可以促进我国新农村的建设, 加快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提高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 促进我国农业及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毅.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哨冲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J].经营管理者.2015 (7) .

12.轻钢结构彩钢厂房工程承包合同书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甲方新建轻钢结构建筑物工程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承包方式

甲方将新建的厂房钢结构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中不包含土建,包含钢结构之类工程(房面彩钢瓦),该工程包工包料,包工程施工中所用的机械、机具、运输,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包该工程建设中,地方政府需要的一切报批报建手续、证件和消防、安评、环评的验收资料,如甲方建筑物为重点防火单位,按要求须要在建筑物构件上做防火涂料的,做防火涂料的费用另行计价。甲方在该工程中向乙方签定的合同期限内。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

二、工程用料:与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1)工程用料,按双方确定的施工图所标材料为准。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单方面改变设计材料型号,所用材料,只准允许误差在国家标准之内。

(2)工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按双方确定的材质和制作方式,按图集结点要求布置,乙方向甲方提供材料生产厂家提供材质证明书为准。

三、工程单价和总造价:

甲方要建筑的厂房大约为㎡,实际面积按甲方建筑物的滴水面积收方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为元/㎡。增加工程另算。

四、付款方式:。

五、工程期限:

乙方进场后,工期为天,如遇到停电、下雨天,因甲方没按合同支付材料款,停工误期顺期延长。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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