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请系统(精选11篇)
1.保障性住房申请系统 篇一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
(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保障性住房申请系统 篇二
1. 房屋单户面积较小, 而且主要是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单户建筑面积小直接造成楼顶可用面积平均到单户就非常小了, 无法满足单机的安装。例如一栋18层楼房, 一层10户, 每户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这样理论上楼顶面积为600平方米, 考虑到电梯间, 设备间的占用, 大概可安装面积为300平方米, 这样平均每户摊到的楼顶面积为1.6平方米。根本不够安装。
从上到下18户, 每户两根管道, 还要保温, 可想而知36根保温管道需要多大的管道井。
10层以下住户与顶层太阳能系统的管道就有30米以上的距离, 在没有事先循环的基础上, 每次用热水前都要放掉至少6升冷水, 而且热水经过这么长距离的输送温度也会降低。
2. 套内面积很小
对于建筑面积约60m2的住房, 套内面积一般也就50平方米左右, 目前普遍安装的分体式壁挂太阳能就不太适合安装了。
安装在阳台的水箱, 至少要占用0.5平方米的空间, 而且还带来装修的不方便。这是因为从太阳能进入室内的管道不可能完全做到预埋, 而且这些管道为了实现自然循环还必须有一定的倾斜, 也就是说不能横平竖直。
3. 小区容积率普遍较高, 前后建筑之间相互遮挡。
对于建筑要求而言, 一天只要保障2-3小时的最低日照时间就算合格了, 而且日照还不一定在中午。这点日照时间对于太阳能来说几乎就没什么效果。所以对于底层用户即使安装了壁挂太阳能, 冬季前后也不能用。
4. 小区售价一般较低, 要追求最高的性价比。
保障房是为中低收入家庭设计的, 我们就应该在每一个方面都节省投资。对于现在动辄5000元左右的分体式壁挂太阳能还是有点与保障房不配套。
5. 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较低, 不宜进行较复杂的集中式热水管理。
二、应对之策 (四季沐歌实践)
整体式壁挂太阳能+楼顶太阳能热水系统能够很好解决以上问题。
1. 楼顶太阳能热水系统
*由于楼间距太小, 采用紧凑式阳台壁挂与集热器集中集热、分户用热相结合的方式, 即7~12层采用紧凑式阳台壁挂太阳能, 1~6层采用集热器集中集热、分户用热。
*方案说明:1) 本系统采用自然循环与强制循环相结合, 春、夏、秋三季采用自然循环, 冬季采用强制循环。自然循环就是利用太阳能, 使系统里的水在集热器与储热水箱之间自然循环加热的系统, 系统循环的动力为水温差引起的密度差导致的热虹吸作用。冬季由于系统内的水传热速度较慢, 需启动强制循环, 当太阳辐射达到一定强度时, 集热器温度开始上升, 当达到控制器设定的温度里, 集热器循环水泵开始启动, 把集热器的高温水输送储热水箱内, 这样不断循环, 从而使储热水箱内水温提高。2) 系统组成:集热系统、储热加热系统 (40L电热水器) 、循环系统、上水系统 (自来水上水用浮球阀) 、控制系统 (无人自动化控制) 、用户系统 (用自来水将水箱内热水顶出) 、防冻系统、定时用水循环。
*特点:解决了楼间距小而无法使用太阳能的问题;集热系统集中放置, 增加集热面积, 有效与建筑相结合;用户分别使用自家的自来水和电, 减少了物业纠纷;自然循环与强制循环相结合, 大大降低耗电量。
*系统适用于小高层和多层住宅。
朗诗国际街区
2. 整体式壁挂太阳能——中放“筝系
整体式壁挂太阳能——“筝”系列特点
1.性价比最高的壁挂太阳能
整体式设计, 1+1>2, 分体的成本一定大于整体的成本。“筝”系列的市场价格目前基本上要比分体式壁挂太阳能便宜近1000元/台。可以想象一个5000户的小区就可以减少500万的投资。
也正是由于整体式设计, 去掉了从太阳能集热器到水箱的传热, 自然也就没有这一部分热损失, 热性能也最优。
2.不占用室内空间
集热器和水箱都放在室外, 所有室内管道都很容易预埋, 对房屋装修没有任何影响。而且还不用考虑室内放置水箱时, 对放置位置的防水等等特殊处理。
同时正是由于水箱挂在室外, 即使不论什么原因万一水箱出现漏水的问题, 也不会对居家室内造成任何影响, 从而可以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整机总容积不过100升, 流完这么多水也就没有了, 不会像承压水箱一样, 只要不关闭阀门就没完没了的流。
3. 水质清新
生活热水由于采取了冷水即进、热水即出, 瞬间换热技术, 几乎无存水, 水质清新, 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真正实现100%可食用新鲜活水标准。同时也实现了承压用水的效果。
4. 无添加、更换防冻液之忧
分体式系统中太阳能循环部分采用的是防冻液承压封闭系统。往往有可能出现的“防冻液”过热、过压危险, 同时“防冻液”长期使用出现的热衰减、防冻性能衰退以至需要定期更换防冻液的售后服务难题。
三、最安全可靠节能的楼顶太阳能热水系统
1.对于1~6层的住户, 往往存在冬季采光很差的情况, 这里我们建议采用带管道循环功能的楼顶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 “分·享”系列。
2.四季沐歌提出的适应保障房的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分.享”系列) 与传统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此热水系统不设置辅助电加热装置, 而是改为在每家中设置一个40升左右的小电加热水箱。由此可以带来以下方便:
第一, 此系统为靠天吃饭, 天气好则有热水, 天气不好每家自己电辅助 (每家都可以看到楼顶水箱中的水温) 。无物业管理收费的麻烦, 因为这时热水的价格可以和自来是一样。
第二, 系统运行费用非常少, 对于一个满足18户的系统, 一年的耗电量大约在600度, 运行费用也就是在300元左右。基本上每平米物业费增加1分钱就可以满足需求。
四、高层系统之间的需求简析
见下表
四季沐歌“筝”系列+“分.享”系列的组合可以较好的解决目前保障房安装太阳能的5大问题:
1、房屋单户面积较小, 而且主要是高层建筑
2、套内面积很小
3、小区容积率普遍较高, 前后建筑之间相互遮挡。
4、小区售价一般较低, 要追求最高的性价比。
3.保障性住房申请系统 篇三
关键词:住房市场;住房保障;系统动力学;因果反馈回路
一、 引言
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作为我国住房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代表了住房制度中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目前国内关于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关系的研究尚处于定性阶段或是各自单独层面的研究,缺乏定量和系统化的研究支持。本文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建立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统一系统模型,对两者的相互关系进行进一步研究。
二、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模型构建
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是以认识与解决系统问题为主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系统动力学模型是一种因果机理性模型,它强调系统行为主要是由系统内部的机制决定;在数据不足及某些参量难以量化时,以反馈环为基础依然可以处理一些高阶次、非线性的复杂问题。
1. 系统结构的构建。通过对影响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分析,可将包括这两者在内的整个系统分为内部影响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如图1所示,其外部因素包括经济、社会、金融、建筑市场、心理、政策因素,内部则是住房保障、住房市场和土地市场通过供求以及价格机制相互影响。
由图1可以建立七个子系统关系图,包括:社会、经济子系统,土地子系统,金融子系统,商品住房需求子系统,商品住房供应子系统与住房保障供求子系统。这七个子系统共同构建了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其因果反馈回路图如图2所示。
2. 模型的参数及函数关系的确定。本文中的各函数关系是通过对大量统计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得出,而对于一些非线性关系或数据缺失的函数关系的确定,则是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和预测,结合相关研究资料,运用系统动力学中所独有的表函数来表示其函数关系。因政府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并实质性地推动是在2000年起,因此本文研究的时间范围定为2000年~2018年间。由于数据获取难度原因,本文以南京市为例、从历年《南京市统计年鉴》和《南京市房地产统计年鉴中》获取。某些历史数据不足的部分通过统计学方法对存在数据进行推算。实际研究数据的获取范围为2000年~2008年。以住房保障供求子系统为例对函数关系做出阐述如下:
(1)保障性住房需求量t=保障性住房需求t-1+DT*(保障性住房需求增长t-保障性住房需求实现t)
其中,t:测算年份,t-1:测算年份的前一年,DT为计算时间间隔(从J时刻到K时刻)。
(2)保障性住房需求增长=保障人口增长*人均保障面积*房价收入比影响因子
其中,保障人口增长=0.4*城市人口增长;人均保障面积=0.6*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3)保障性住房需求实现=保障性住房供给增长
(4)保障性住房供给量t=保障性住房供给量t-1+D- T*(保障性住房供给增长-供给实现)
其中,t,t-1,DT 与上文含义相同。
(5)保障性住房供给增长=保障性住房上市面积
其中:保障性住房上市面积= DELAY(保障性住房开工面积,1),DELAY为延迟函数
保障性住房开工面积=4.4*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政府保障房建设拨款*保障性住房供求比影响因子
(6)保障性住房求供比=保障性住房需求总量/保障性住房供给总量
三、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模型仿真模拟分析
1. 模型仿真模拟结果输出。本文运用Vensim软件,设定参数和状态变量初始值输入模型中进行模拟,图3为输出结果示意图。下文中的数据分析基于全部模拟输出结果。
2. 住房保障及住房市场的相互影响关系分析。为着重研究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市场的相互关系,本文遴选出“保障性住房需求总量”、“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商品住房需求总量”、“商品住房供应总量”四个状态变量进行变动,分析其数据的变动造成的系统的变化,从而观察各个数据对系统的影响力。
(1)分析方法。以模型最初运行结果为基准,依次改变以上四个状态变量的初始值,分别使其增加50%,并运行模型,观察其运行的结果。其变化引起其他状态变量变化的程度用δij表示,即第i个状态变量的变动对第j 个状态变量的影响力。
运用Vensim软件后可得表1所示内容。表1中的每一单列数据分别表示各个状态变量对其他变量的影响力系数,第五行δi值即表示该变量对系统其他变量(即系统总体)的影响程度。
(2)模拟结果分析。设定δij的值对应的影响程度如表2所示。
①保障房供给对其他变量的影响力系数分析。从表1中可知,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商品住房的供给、保障房需求、商品住房需求的影响力依次是一般、弱、弱。其中对商品住房供给的影响幅度最大,其影响力约为对商品住房需求影响力的10倍,约为保障房需求影响力的5倍。
从因果回路图中可以看出,影响商品住房供给的两个一级因素是二手房源和商品住房开工面积;而影响力系数证明了保障性住房供给量的变化使得这两个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幅度变化。
反观商品住房需求,其增长速率则受到投资型需求影响因子、自住型需求增长率、改善型需求影响因子、拆迁型需求增长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保障性住房只对部分自住型需求和拆迁型需求有影响,影响力系数表明其影响效果较小。
②保障房需求对其他变量的影响力系数分析。从表1中可知,保障性住房需求对商品住房的供给、保障房供给、商品住房需求的影响力依次是一般、弱、弱。其中对商品住房供给的影响幅度最大,其影响力约为对商品住房需求影响力的7倍,约为保障房供给影响力的6倍。
保障性住房需求变化时一方面对商品住房开工面积有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引起二手房市场波动,这两个因素都是商品住房供给的一级影响因素,影响力系数表明这两者关联密切。但是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受到国家政策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供地等影响,呈长期稳定的特性。保障房需求虽对保障房供给有影响但影响力较弱。
反观保障性住房需求对商品住房需求的影响,其影响因果链为:保障性住房需求→自住型/拆迁型需求增长率→商品住房需求新增速率。商品住房需求的一级影响因子有四个,其中自住型需求增长率有三个一级影响因子——城市人口、城市化水平和保障性住房需求总量,因此相对其对商品住房供给的影响,保障性住房需求对商品住房需求的影响力较低。
③商品住房供需对其他变量的影响力系数分析。从表1中可知,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直接与商品住房需求实现速率关联,商品住房需求也直接受商品住房供给增长率影响,而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商品住房供需因素对保障房供给与需求的影响也大于保障房对他们的影响。商品住房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供给影响的主要因果链与商品住房供给对保障房体系影响的一致,都是通过对商品住房求供比产生影响,最终分别间接作用于保障性住房需求增长率和保障性住房供给增长率。
将表1每一列数据相加,可以得到各个状态变量对总系统的影响力系数,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以看到,商品住房市场子系统对整个住房系统影响力是保障性住房子系统对住房系统影响力的10倍。这说明商品房市场在整个住房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其对整体住房系统乃至经济状况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有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房屋政策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时候,进行政策调控或行政干预时,要充分考虑到市场机制的重要性。
排除了各个状态变量对自身体系的影响——如保障房供给的影响力排除其对保障房需求的影响力(0.592 674- 0.097 481=0.495 193)——可以得出各个状态变量对对方系统的影响力系数表,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各个状态变量对对方系统的影响力从大到小依次是:商品住房需求、保障房供给、保障房需求、商品住房供给。与商品住房供给对保障系统的影响相比,商品住房需求的影响力依旧较强,其影响系数是商品住房供给影响系数的8倍。
反观保障房供给与保障房需求两者对商品住房子系统的影响作用基本一致,影响力均一般。
将表4的每一子系统两变量影响因素相加(0.495 193+0.346 065=0.841 258),可得两个子系统彼此的影响力系数。如表5所示。
从表5中可以看出商品住房子系统对保障性住房子系统的影响力要高于后者对者的影响力,倍数关系约为3倍。因为商品住房在整个住房系统中占有比例较大,其房价高低代表着整个住房市场的健康状况。成熟的商品住房市场,能够为保障房建设提供大量的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等支持,因此对保障房体系影响力大。而目前的保障房系统,在需求市场仅能吸引无商品房购买能力者的需求以及少数低端商品房购买需求,剔除政策影响,还难以对商品房供给比例产生非常大的冲击。
四、 结论
1. 商品住房市场子系统对整个住房系统影响力大大于保障性住房子系统对住房系统的影响力。这说明商品房市场在整个住房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下转第105页)其对整体住房系统乃至经济状况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2. 通过各个子系统因果关系的分析显示各个外部宏观环境中社会、经济、土地、金融都会对商品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影响。
3. 通过总系统因果回路图及模型运行表明,数量化地印证了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并协调发展的关系。政府在制定住房整体市场与保障性住房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市场机制的重要性,而不能过于偏重行政干预。
4. 商品住房子系统对保障性住房子系统的影响力约为后者对前者影响力的3倍。因此,要同时保持商品住房市场宏观调控与保障性住房的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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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力菠,方志耕.系统动力学及其应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8,10(3):43-4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09 YGA790035);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基金项目(项目号:SKCX20110018);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杜静,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杨骋,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硕士生;李德智,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
4.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篇四
具申请人名叫_____,现年____岁,家庭人口共 ____人。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是:(写清家庭其他成员的姓名,年龄)
本人由于家庭经济收入有限,生活也比较困难,无力购买住房,所以只得(说明是租住还是借住)房屋居住,现居住在(说清租房地点、出租人的姓名、租房面积、每年的房租等情况。属借住父母或亲友房的应说明房屋产权人的姓名、地点、面积等)
此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是党中央惠民政策以及民生工程的具体体现,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此,根据本人及家庭的困难现状,现特向你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敬请组织能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5.最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篇五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产业带动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刺激消费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保障对象
廉租房对象
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适房对象
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对象
20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6.保障性住房申请系统 篇六
一、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认识, 为又好又快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作为国有单位, 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全面承担并努力做好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为此,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 我们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 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为又好又快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第一, 以开展形势任务教育为载体, 深化认识。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 结合当前经济形势, 通过在参建人员中开展专题讲座、培训等形式,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及面临的形势进行讲解, 深入了解保障性住房建设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重要意义及在推进社会经济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深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认识。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当前形势下,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既能拉动各方投资, 又能刺激居民消费, 是扩大政府公共性支出、拉动投资、刺激消费的有效结合点, 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改善民生的重大措施。加快保障房建设, 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的住房, 成为改善民生, 保障社会整体发展和和谐稳定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三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 才可能提高群众的预期消费能力, 从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并对促进消费、对相关产业发展产生带动作用。
第二, 以强化宣传思想工作为手段, 凝聚人心。一是对重点工程的重要意义开展宣传。强化对员工思想的引导, 认清形势, 转变观念, 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加强典型宣传。大力宣传在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兢兢业业、无私奉献、成绩卓越的先进典型,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 提升先进人物的影响力, 从而以点带面, 为保障性住房又好又快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科学管理, 为又好又快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解决住房民生问题最切实有效的途径, 是保障广大中低收入群众切身利益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近年来, 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在承接经济适用房及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中,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 自找差距、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科学管理年”活动为载体, 将思想政治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 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科学的管理机制, 从多条途径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为保障房又好又快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 实施目标管理。围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确定了“精心组织、全员参与、真抓实做、循序渐进、严细考核、成在长效”24字管理工作方针, 完善了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科学奖罚四大体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确定工作目标, 分解任务指标, 明确落实责任, 以决策目标为基础, 以执行责任为关键环节, 以考核监督做保证, 科学奖罚为手段, 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实施系统管理。根据公司承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量大、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实际情况, 将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部门及人员编成七大系统, 分别为房产经营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市场营销管理系统、工程技术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系统和思想政治工作系统, 并将各系统的整体架构、组织结构、各部室职能及与部门间工作内容对接、工作流转程序及重要工作的内容分工及流转程序进行规范、明确并整理成册。通过系统的专业化管理, 以求形成责任明确、清晰工作接口、自动自发地实施管理的目标。做到管理有专人、指导有专业、监督按系统、组织有计划。
第三, 坚持持续改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 我们坚持边干、边学、边查找差距, 边持续改进, 制定了持续改进的八个步骤: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解决方案、固化方案、反复培训、认真执行、严细考核、严格奖惩。在重点工程建设中, 紧密结合自身特点, 要求所有参建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四定”原则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即:定工作内容、定工作标准、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 确保“所有的人都有责任, 所有的事都不耽误”的要求落实, 形成了事事有人管、项项有人抓、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第四, 完善资金运作。建设经济适用房, 特别是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投资大, 利润低, 融资十分困难, 一是努力拓宽融资渠道, 及时制定资金计划, 科学统筹资金使用。二是主动适应市场变化, 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科学控制项目成本。如2008年下半年建筑材料快速上涨, 这意味着建设成本将大幅提高。面对这个难题, 我们经过对国内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趋势的仔细研究和建筑市场需求的客观判断, 统一思想, 大胆决策, 对秋怡家园、杜鹃道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项目钢材集中采购, 一次性降低成本约2000万元。
第五, 完善监督机制。一是保障性住房开发过程监督, 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开发工作流程》, 有效地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经营决策和管理环节的监督控制力度, 进一步规范了项目开发运作程序。比如:施工一定要选择技术过硬、素质优秀、操作规范的正规施工队伍;工程发包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 实行第三方审核;规范签证程序, 实行两级签证管理;严把材料、设备采购环节, 关键材料实行“甲控”办法;严把结算关, 实行“分段、分序”结算;成立图纸会审小组, 规范施工方案变更等, 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优良。二是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制定《重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建立了资金会审制度, 实行重点项目金流量曲线图分析检测, 强化了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检查, 确保了重点工程建设各项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程序运行, 充分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制约, 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确保了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工程优质、干部优良。
三、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为平台,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经营要突破, 管理要跟进, 人才是保障。实践证明, 在重点工程建设中, 不仅要科学管理、用好资金, 还必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人才的培养, 打造一支想干事、会干事、能成事的人才队伍, 为确保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完成提供持久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一, 平等竞争给机遇。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使用竞争机制, 不论参加工作时间长短, 资历深浅, 只要有能力就能得到重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 大胆启用青年人才, 将“完全成熟”上岗改为“基本成熟”岗上锻炼。将有潜质的青年人才、优秀人才派到工程第一线, 压担子, 委以重任, 积极调集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到重点工程一线参与工程建设, 通过在一线的摸爬滚打和“实战”锻炼, 全面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培养干大事的能力。在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成员中, 90%以上为35岁以下青年人才, 一线工程人员全部为40岁以下工程技术人员。实践证明, 在重点工程中大胆使用青年人才, 一方面, 可以充分发挥青年人的热情和干劲, 为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动力;另一方面, 可以使青年人才在实际工作中增加工作经验, 加深阅历, 为提升工作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二, 加强交流给平台。在重点工作中实施轮岗和挂职锻炼。在全公司内积极选拔“可造型”人才, 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在重点岗位中进行轮岗、挂职、见习, 进行多岗位学习和锻炼。通过轮岗锻炼等形式, 可以使优秀人才开阔视野, 增加不同岗位的阅历, 提高自身的综合适应能力和驾驭经济工作能力, 同时也有利于总公司人才队伍的梯队建设。
第三, 优化结构给机制。一是注重创新, 搞活用人机制。实现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系, 真正选派那些对事业有激情、对百姓有感情, 敢抓敢管、肯于吃苦、甘于奉献的人员放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岗位上委以重任、经受锻炼、接受考验。二是采取当面点评的方式, 对于年轻干部, 针对年轻干部经验不足现状, 一对一进行指导, 面对面帮助分析, 协助解决难题, 加速了青年干部的成长、成熟。三是竞争上岗, 以“实战”说话。通过竞聘的方式选拔人才, 促进优秀人才尽快走上领导岗位, 同时也充分调动了优秀人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
第四, 强化教育上水平。一是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人员开展多种业务技能培训及管理培训, 做到职工培训有计划、有专员、有效果。二是推行职业职工教育系列活动, 制定了职业职工标准和模范职业职工标准, 要求一般干部职工遵循职业职工标准, 党员必须达到模范职业职工标准的要求, 使干部职工以模范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基本要求, 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更高标准, 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职业化意识, 激发了从业热情。三是广泛开展廉政教育, 特别是对重点岗位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时刻提醒干部职工不忘廉洁自律, 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使廉政勤政意识深入人心, 警钟长鸣。
7.2010年保障性住房一瞥 篇七
建设力度大 惠及人群广
在2010年楼市调控威力初显的背景下,作为楼市调控重头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2010年,住建部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120万户。如果预定目标完成,预计今年将新增开工面积1.68亿平方米。最让人振奋的是,2010年,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达到了供应总量的77%。 以经适房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1.68亿平方米的建设规模能解决1120万人的住房难题,将极大缓解群众的住房压力,稳定楼市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此次保障性住房建设备受关注的是户籍制度的突破,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正逐渐打破户籍藩篱。6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文件:中国将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首次将非本地户籍的外地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据悉,今年北京将建设1万套、约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房。6月3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介绍,上海已制定公共租赁房的政策: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除户籍人口外,也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人口。这是上海首次明确把非户籍人口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工作的范围。5月31日,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公开表示,“十一五”期间,深圳已经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十二五”期间政府的工作目标是将住房保障重点拓展到中等收入家庭和人才群体。重庆市政府表示,将在2010年底前投放2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并明确指出,“申请者不受户籍限制,农民工和外地来重庆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
这些大城市有着共同的特点:人口规模大,外来人口比例较高。北京、上海、深圳属于中国内地房价最高的城市之列,重庆也正进入房价上涨最快的阶段。而此前,这些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分配往往跟户籍挂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5月表示,最近正同相关部门研究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界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以及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为保障政策落实,5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了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调拨资金,年底验收。
完善审核制度 明确责任分工
保障性住房制度从建立之初至今,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住房难题,一直存在争议。面对此次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的保障房建设,不少人心存疑虑:是否惠及低收入者?能否抑制高涨的房价?建设资金从何而来?
在经济适用房问题上,老百姓们最关注的是,国家花费这么大力气兴建住房,如何才能确保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群体真正享受到这些房子?对此,北京市政府不断完善“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和公开摇号的审核分配制度。除了保证居者有其屋,国家下大力气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则是通过大量保障性住房的上市,抑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的局面。对此,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表示,保障性住房主要都是中小套型,今年还将推中小套型的商品房,在房屋供应上肯定会大大增加,可以有效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对于颇受关注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达到632亿元,比上年增加81.44亿元,增长14.8%。同时,落实好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促进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今年7月,是保障性住房开工的最后期限。按照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截至记者发稿时,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顺利:上海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总体目标为12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约400万平方米,动迁安置房约800万平方米。上海已启动新一轮以保障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的规划选址工作,新选址基地共23块,可建设住宅约8000万平方米,预计到2011年将基本完成土地储备工作。2010年北京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不低于6000公顷,其中住宅不低于4500公顷。2010年全年计划供地规模将超过3000公顷, 2010年政府计划住宅用地供应中将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其供应面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达到50%。力图形成商品房集中供应有土地,低端住宅需求有保障,中端住宅需求有支撑,高端住宅需求有市场的土地供应模式,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南京公布的市区2010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显示,今年该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供应土地总面积将达到500公顷,是去年的2.4倍。广西、宁夏、天津、厦门和深圳等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展开。
借鉴成功经验 解决住房难题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攀升的高房价一直是观念传统的中国低收入家庭不可承受之重。中国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1978年的6.7平方米提高到2009年的26平方米左右,與此相伴而生的是高不可攀的房价。目前中国一般城市的房价/家庭收入比大部分超过了12,远远高于国际上的3~5的标准。同时,房价过高还是建立在教育、医疗市场化和社会保障能力严重不足基础上的。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的良方。从当前的实施情况看,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发挥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控房价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住房市场发展的障碍,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由于住房保障问题的提出时间相对较短,政策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缺陷,伴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也涌现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问题的解决会促进历史的发展,放眼周边国家的房地产形势,韩国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000年至2006年,韩国住宅建设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逐年增加,房价持续快速上涨,首尔成为高房价的“重灾区”。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过程往往伴随着大量中低收入群体无法支付高额的房价,韩国政府主导大力发展面向城市中低收入户的公共住房政策。韩国公共住房政策通过建设中小型住房和租赁住房等公共住房,致力于解决中低收入户的住房问题,并且为此在财政、宅地、金融和税制等方面给予优厚支援。保障目标明确、公共住房建设严格控制面积和完善的法律保障成为韩国公共住房政策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对照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购买主体范围偏大,对象定位于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不够细化,购买对象资格审查、房型建设标准和政府与开发商间监督环节失控。廉租房的制度重视不足,覆盖面小,面临分配对象如何界定的难题。依据韩国发展经验可清晰看到,政府强势地位和资金投入才能确保保障性住房,才能取得实效并持续下去,这是中国保障性住房能否真正达到目标的关键。而此次声势浩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都力图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在中国历史上曾遭遇到的困境:以责任书的形式规范和保证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上海明确表示将吸纳社会资金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重庆将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解决保障性住房融资难的问题。
8.住房保障申请表填表说明 篇八
住房保障申请标准:1.我村常驻居民人口;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250元/月.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填写说明
1.申请编号:不填
1.申请保障方式:租赁补贴
3.保障类别:续2012年的填写“延续保障”,2013年新申请的填“新增保障”
4.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否”
5.低保编号:填写低保证编号
6.出生日期:如“1986-04-23”
7.工作单位: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填写所在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经商”,务工的填写“XX处务工”等,未从事任何工作的填“无”,退休人员填“XX单位退休”,下岗人员填“XX单位下岗”
8.现住房情况:已购、自建、与父母同住的在自有住房括号内打“√”,并注明住房面积;租房的在括号内打“√”,并注明月租金;借住或自行搭建非砖混等结构的一律在其他栏括号内打“√”,并进行说明。
9.家庭住址:中寨乡红光村X组
10.联系电话:申请人电话号码
11.家庭辈数:以户口簿辈数为准,如“2”
12.户口所在地:中寨派出所
13.所属城市:六枝特区中寨乡红光村
14.保障前人均住房面积:现住房情况为自有住房的保障前人均住房面积等于自有住房面积÷家庭人口数,租房或其他的一律填写“0”
15.家庭人均收入状况:月家庭收入÷家庭合计人口
16.家庭人口合计:以户口本成员数为准
17.享受低保人口合计:填写享受低保人口人数
18.家庭收入合计:等于家庭月总收入
19.家庭成员:序号1填写申请人信息,其余依次填写;与申请人关系,序号1为“主申请人”,其余是父亲的填写“父亲”,母亲填“母亲”,儿子、女儿的填写“儿子”或“女儿”,是其他关系的说明关系,无收入填“0”,不能留有空白,享受低保的填“是”,未享受低保的填“否”,是非农人口的填“非”,是农业人口的填“农”。
20.申请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3)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或低保存折复印件”;(4)属自有住房但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提供现“住房情况证明”;(5)收入情况证明(含工资证明);(6)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未婚的需开具未婚证明;(7)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8)房产证复印件(9)无机动车辆证明;(10)住房保障个人申请
9.保障性住房的徘徊与选择 篇九
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中国的住房供应体系从指导思想上经历了一个由保障性住房为主,到以商品性住房为主,再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性住房均衡发展的曲折历程。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这个启动中国房改的纲领性文件指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这表明,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将在中国住房供应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
2003年,在另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内容却大变,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以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商品房显然已经是供给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发布的《公报》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这是我国全新的住房供应“双轨制”体系首次浮出水面,预示着我国住房体系未来发展和改革的方向。
这一新的指导思想是对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住房供应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全方位反思的结果。十多年来,政府城镇住房供给的主基调在保障性为主和商品性住房之间摇摆不定,忽东忽西。经过这次科学的调整,终于回到均衡化发展的轨道上来了。
从时间上来看,住房供给“双轨制”探索始于2005年,即在确立以商品房为供给主体后不久。过于倚重商品房发展模式的后果在这一年集中爆发,最主要的标志是国内房价的大幅飙升,民怨四起,房地产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为保持社会稳定,积极关注民生,从2006年开始,国家在大力推进商品性住房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并加大力度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2007年出台“24号文”,2008年推出“9000亿安居工程投资计划”,2009年制定廉租房保障规划,2010年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以及要求各地制定“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等。这都是“市场+保障”双轨制模式实施的前奏。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住房体制的现实状况,“双轨制”模式普遍存在,世界各国大都将住房分为“公屋”和“私屋”、公屋即是由政府买单或提供各种补贴,主要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购买或拥有者主要是收入较高的社会阶层。法国的“低租金住房”、英国的“共有产权”模式、韩国的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日本的“政府建金融公库并提供超低息贷款”、新加坡的租屋和廉租房“双效保障”等,都是政府致力于解决低收入群体居住问题的经验典范。
10.保障性住房实施研究 篇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08年11月12日表示,
今后三年内投资9000亿元, 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政策的出台表明国家对人民居住权的认识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也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从福利分房、集资购房、市场购房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自2 0 0 0年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十分迅速, 房产市场空前繁荣, 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2008年初以全国最大房地产中介创辉倒闭为引线, 引发了房地产市场的巨大震动, 房产市场出现低迷, 交易量急剧下降。目前虽然各大城市房价有所下降, 交易量有所回升, 但并没有完全释放出市场的潜力, 大多数消费者仍然持观望态度, 卖方与买方之间正进行着博弈, 而博弈的焦点就是房价。一方是建设成本增加, 对高利润的习惯性;一方是超出自身购买能力, 对自身资产瞬间缩水的担忧, 从而造成了目前房市的低迷状态。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房市的形成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 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居民的居住环境。但是从实际国情来看, 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发展, 城市外来人员的增多, 由此所产生的对城市居住空间需求量的增加, 导致城市用地紧张, 土地价格上涨, 加之其他因素导致住房价格快速增高, 而消费者的购买力却没有和房产的价格同步增长, 导致了房价与购买力发生严重脱节。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房产政策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 而政府早在1998年就推出了经济适用房, 之后又推出廉租房, 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 但在政策的推行过程中, 效果并非十分理想。2008年11月12日政府再次大力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适得其时, 作为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补充形式, 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 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保障性住房实施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 资金来源问题
保障性住房能否顺利实施, 其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资金的来源能否得到保证。资金来源可以从四个方面考虑:
⑴政府投入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政府的财政税收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 同时也可考虑把住房公积金的增殖资金以及部分土地转让金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⑵消费者集资
可参考市场融资模式, 统计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消费者, 提前预付一定的住房建设费用, 购房时可抵消房款并适当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以提高消费者提前交纳建设费用的积极性。
⑶承包商投资
对于承包商而言, 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或者建筑公司, 应鼓励其按所承包建设费用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投入建设资金, 这部分资金在消费者房款交纳之后予以偿还。同时给予承包商税收优惠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包工程优先权, 在招投标中适当加分, 以提高承包商投资的积极性。
⑷引入B O T融资模式
B O T融资模式可以在廉租房的建设中考虑实施, 即政府提供土地, 而建设费用由民营企业提供, 房屋建设完毕后, 由民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以房屋租金的形式回收成本, 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进行监管。当民营企业经营到一定年限, 成本回收完毕并获得一定的利润后, 再由政府收回房屋的经营权, 进行廉租房的经营管理。以求就最大限度调用民间资本, 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2. 土地规划及使用问题
2008年底北京、广州两市出现了约五分之一的限价房退购反常现象, 为什么政府提供的利民工程而没有得到这部分人的认可呢?究其主要原因是地理位置不合适, 工作、生活不方便, 而导致退购现象。因此应重视其土地规划及使用问题,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⑴选址的合理性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是非常重要的。客观来说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措施, 建设在城市主要生活区, 成本过高, 但如果建设到离城市较远的郊区, 又不能真正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如何把握成本与便民之间的度, 需要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选址方案。
⑵区域的划分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还存在着是集中建设还是分区建设的问题。集中建设的优点是便于建设管理, 社区配套工程以及周边环境建设可以一次完成, 投入的成本较低;缺点是地理位置单一, 容易给一部分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分区建设的优点是方便位于城市不同区域人的工作和生活, 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址空间;缺点是建设管理不便、配套设施需要重复建设, 以及周围环境, 市政工程投入较大。选择何种方式, 宜视城市规模的大小而定, 城市规模大的城市宜分区建设;反之, 则选择集中建设, 便于管理, 降低成本。
⑶土地审批后的监督机制
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审批有一定政策优惠, 但审批后, 土地是否真正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 是否会把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变相提高为某部分人提供居住便利, 或者改为其他商业用途, 这都是需要建立有效的土地使用监督机制。
3. 建设过程控制问题
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行为, 是为了保证中低收入者人有所居, 房价定位较低, 存在着建设成本一定, 而房价较低, 承包商的利润空间缩小, 如果再考虑建筑材料价格等不确定因素, 极有可能存在零利润以及亏损风险。而追求利润是承包商的根本利益, 可能导致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私自降低设计标准, 偷工减料, 从而导致建筑质量降低, 使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 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如何进行建设过程的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新加坡的方式, 就是组建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机构, 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 从征地、资金投入到具体的开发建设, 全程监办。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 该组织机构不仅能全程参与管理、监控工程质量, 而且绕过了房地产开发商, 节约了大量资金, 同时亦可避免出现多次转包工程的不良现象, 减少中间环节, 降低管理成本, 使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上。
4. 社区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建设问题
在建设住房的同时, 也要重视社区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同步建设。虽然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 但只重视房屋建设, 而忽略了当前消费者对周围环境的重视和所受到的影响, 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忽视了社区配套设施, 或者社区配套设施不健全, 就会造成住户的生活不便, 影响到社区的实际使用。而周围环境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这其中不仅仅包括环境的绿化, 而且更重要的是文化环境的塑造。因为保障性住房本身居住者都是中低收入的人群, 受教育程度以及文化素质参差不齐, 如果忽略了文化环境的塑造和熏陶, 就容易引起社会治安以及社会稳定问题。法国前不久发生的骚乱, 就是居住在廉租房中的人群引发的。事实证明越是中低收入集中居住的社区, 越要重视周围文化氛围的营造, 避免把保障性住房建成贫民窟, 否则易引起社会动荡, 得不偿失。
5. 申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问题
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之后, 各省市都推出了相应的申请机制, 对于申请人的收入、家庭情况、居住面积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但这并不代表申请过程就是客观的或者是公正的, 经济适用房的推出也遭到了众多非议, 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某些人是拥有两套房产以上的, 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申请。在推行政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漏洞, 关键是如何完善申请机制, 保证申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现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主要由申请者本人提供资料, 然后政府审批, 而每个人的情况都复杂多变的, 提供的材料良莠不齐, 就有可能使一部分人钻政策的空子。对于政府而言, 审批是被动的, 而不是主动的。
推行保障性住房是一个长期的工作, 因为无论商品房如何发展或者发展到如何程度, 保障性住房总是一种有益的补充方式, 对于稳定房产市场, 以及社会和谐皆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动态的电子数据库, 把每个人的详细情况以及家庭情况都唯一确定, 并对于同一家庭人员进行交叉动态管理, 即家庭里每一个成员申请住房的情况都应该在相应的家庭成员的资料中体现出来, 并且适时进行更新;或者可以考虑与个人的档案进行链接, 提高材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建立这样一个电子数据库是一个十分庞大、复杂的工程, 但如果建立起来, 就可以长期使用, 可以变被动审批为主动审批, 有利于保证申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问题
政府目前大力推行保障性住房, 对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敏感时期而言, 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政府推行保障性住房,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 有着双重影响。一方面, 目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 销售量不高, 多数购房者持观望态度, 加大保障性住房力度会加重消费者的观望气氛, 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回收, 以及利润空间的保持, 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 保障性住房的推行也是一次重大的机遇, 其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承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因为它是政府投资行为, 不仅建设总投资比较大, 而且工程款的拨付快捷, 不会存在拖延工程款问题, 同时政治影响也比较大, 是建立本企业美誉度的良好平台。
⑵对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影响
2000年以来, 全国各一线城市的房价飞速上涨, 大部分城市的房价都翻了2-3倍之多, 房价飞速上涨的主要因素是住房刚性需求巨大, 城市土地空间有限以及建筑成本增加所造成的。房地产企业在这一时期经历了高利润的黄金时期。各城市房价只涨不跌, 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2 0 0 8年房市的低迷就说明了房市的发展并不稳定, 存在着弊端。因此推行保障性住房, 不仅可以作为卖方和买方的一种政府宏观平衡调节, 而且也可以稳定房地产市场, 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7. 其他问题
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面广, 问题纵向横生, 除了以上需要考虑的问题之外, 还需要解决其他一些问题:
⑴成本核算问题
政府投入巨额资金来推行保障性住房, 但资金划拨后, 是否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这就需要进行成本核算, 建立健全的审计、核算机制。
⑵面积问题
保障性住房既然是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 但落实起来, 每个家庭情况各异。住房建设时, 涉及到如何协调户型、面积大小, 以满足大部分家庭的实际需要, 须对本地情况深入调研, 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
⑶价格问题
全国各省市, 以及各省市的不同区域住房价格截然不同, 那么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是否既能确保中低收入者能住得起房, 同时也要保证建设成本的回收, 因此确定合理的价格也是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⑷退出机制问题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 在购买到一定年限后, 随着自身的经济状况提高, 有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 那么之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如何处理, 是退出原居住房屋让与后来之人, 或者是购买第二套房时提高税收, 作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新来源, 这些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另外廉租房是针对低收入家庭而言的, 经过一定时期, 随着家庭情况的改善, 其可能购买住房, 那原廉租房是否退出, 或者如何退出。这些都必须建立比较健全的退出机制, 使保障性住房动态地满足中低收入者的要求, 而非一成不变, 否则会增加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重复投资。
三、结论
11.保障性住房申请系统 篇十一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机制,大力构建“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政办〔2012〕196 号)相关规定和《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0〕41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逐步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龙岩中心城市在实现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有性质不变。
第四条 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1、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并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内(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七个街道办事处和红坊、铁山、东肖、龙门、江山等五个乡镇)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户籍在主城区外的,还应在主城区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一方也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除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外的其他对象户籍条件,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龄限制
1、廉租住房:非城市低保单身人员须年满40周岁。
2、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单身人员,男申请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女申请人必须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收入标准
1、廉租住房: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的低收入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565元的低收入家庭。
3、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087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 入家庭以外的其他对象收入标准,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产标准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9200元的2倍以下。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25565元的3倍以下。
3、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34087元的4倍以下。
(五)住房标准
1、廉租住房:在龙岩中心城市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在龙岩中心城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上述申请条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房地产交易行为;
(2)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或申请人与配偶离异前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五年的;
(3)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未满两年,房产(房改和住房保障 优惠政策购房除外)归属配偶方的;
(4)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两套/处(含)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或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单栋自建房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
(5)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拥有或转移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重大疾病致贫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上述申请条件中相关标准遇有调整,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通过登陆“龙岩住房保障网”进行日常网上申请,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并交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户籍在主城区外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公房的,提供享受住房保障后退公房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申请之月 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主要包括房产(含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房产价格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龙岩中心城市商品房交易均价为准)、汽车(购买时价格,以申请家庭提供购买车辆发票为准)、有价证券(含各种债券面值总额)、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含股份)、银行存款(含各银行存款总数和借出款)、股票基金(市值)、保险等;
(五)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的授权书。
第七条 申请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单位、社区居委会在公众场所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
第八条 初审和公示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户籍、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受理机关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受理机关提出,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重新调查核 5 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提交市房改办。
第九条 审核流程
(一)市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提请房产交易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应根据市房改办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审核信息,提请公安、工商、税务(国税和地税)、社保、人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应提供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应提供报税、完税信息; 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及理财信息;
证券部门应提供股票、基金信息;
保险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证明,提交市房改办。
(三)市房改办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资格条件的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在“龙岩住房保障网”及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十条 信息弄虚作假家庭的处理
市房改办在复核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的,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该类家庭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申请家庭通过复核认定并公示、公告或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因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市房改办作出取消申请资格和收回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清退。该类家庭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房改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退出申请
申请家庭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至复核认定通过并发布公示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对该户初审或者复核工作相应终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房改办终止核查、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标准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高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放宽10%以内。中央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人员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人员住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的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3人及以上的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
有自有房产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
上述各类保障性住房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或市场价格收取。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按可享受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予以保障,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低保家庭6元,低收入家庭3元。
承租单位公房或居住父母、子女自有房屋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按可享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全额发放。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应当按月、按季度发放,一般不按年发放。
第十五条 轮候序号产生
市房改办对已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评分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以此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家庭取得一个轮候序号。轮候排序结果在“龙岩住房保障网”和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申请家庭代表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由住建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公证部门出具公证证明。
第十六条 轮候家庭管理
轮候家庭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市房改办应提请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轮候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等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决定,并向申请家庭发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通知书。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因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市房改办申报。
第十七条 分配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家庭发出配租配售书面通知。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现场选房、签订租赁或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工作。选房工作公开进行。
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工作或生活且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及军烈属称号获得者,提出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后,依照有关规定条款优先安排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人及以下家庭安排一房型房源。离异、丧偶等单亲家庭(子女需年满14周岁),夫妇一方年满60周岁家庭,因重大疾病需照顾监护的单身人员,可安排二房型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单身人员安排一房型房源。第十八条 实行租金差别化管理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租金差别化管理。
第十九条 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的处理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其轮候序号作废:
(一)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的;
(五)因自身原因,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的。
放弃一次配租配售权利的申请家庭,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隔一批次与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家庭一并重新排序。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同时停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第二十条 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房地产权证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时须注记以下内容:
(一)本房产为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行为的监督
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自住,已配租配售家庭不得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设定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二条 完善复核审查机制
建立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2~3年复核审查机制。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已配租家庭居住状况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市房改办。原则上每年核查率不低于已配租家庭总户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处理
已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退出保障性住房:
(一)保障后拥有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廉租住房住户在龙岩中心城市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的;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拥有或转移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交房后拥有机动车辆未满两年的;
(三)保障家庭复核审查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收入、财产规定标准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在承租期内或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对收入、财产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对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户,市房改办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牵头,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配租配售家庭居住状况核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核对居住人与配租配售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并对投诉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时,应明确中标企业除了履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职责外,还有义务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管。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未按时入住等情况的,应及时告知保 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配合做好入户调查等动态跟踪工作,并协助督促违规家庭整改。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责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报物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住户处理
发现保障性住房住户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对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违规家庭,作出收回处理决定。从处理决定之日起,该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依照租赁或购房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收益,并追究该家庭法律责任。
对闲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入住。对闲置、空置半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六个月内入住。逾期未入住的家庭,作出收回处理决定。从处理决定之日起,该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违反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住户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通报。
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装修时,购房人应遵守《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对有违规行为的住户按规定给予处罚。购房人在装修活动中特别禁止下列行为:
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配租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得另行装修。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业务。违规代理的,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网签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书面申请回购:
(一)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
(二)购房人户口迁离本市或出国定居的;
(三)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四)购房办理公积金、商业贷款等住房贷款,因购房人(借款人)不归还逾期贷款被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强制执行的;
(五)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回购价格为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后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的起始时间,以保障性住房契税税票开具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或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天后开始计算为准。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取得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前,即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的,购房人需按照保障性住房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物价部门提供、下同)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的,按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取。
第三十条 回购资金及土地收益价款管理
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从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中列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须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承租人)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之前,不得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或解除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合同网上备案等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已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或非居住类房屋处理
已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主动向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申报,并在三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主动退出的,保障性住房购房款按原购房价格退回。未主动退出的,从第四个月起,保障性住房购房退回款按原购房价格每日扣减0.5‰计算;土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冻结购房人所有房屋土地交易手续;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
对于购买保障性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因各种原因拥有其它房产的,可参照省政府闽政〔2011〕88号文件关于健全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购房人也可选择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申请退出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100%收取。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继承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承租人)及其配偶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主动向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申报对房屋进行处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已纳入申请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该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权,但可依法继承财产权,其财产权的继承应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按保障性住房原销售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已纳入申请的家庭成员,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依法继承该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权。
第三十四条
回购后保障性住房的处置
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回购或收回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房改办继续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租配售。
第三十五条 完善合同文本
市住建局、房改办、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保障性住房购房(租赁)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中明确购房人(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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