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精选11篇)
1.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篇一
浅析新农村建设中养老保障模式
摘要:随着银色浪潮的迅速到来,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会凸现。探索建立介于家庭保障为主和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之间的过渡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是十分必要和必需的。本文重点探讨了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养老保障模式,如实物换保障、老年津贴、家庭养老院、养老基金会、责任田和时间银行,认为在“未富先老”的国情下,应该建立与地区经济、文化相适应的多样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完成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过渡。
关键词:新农村 养老保障 模式 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农业的弱质性和落后性,农民进一步增收中政策作用的逐渐弱化,农村公共品供给机制与劳动力转移等等诸多问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进行暴露的更为明显。可以说,新农村建设由原来的政策口号逐渐演变为细节的调试。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无疑是不能忽视的。自2000年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城乡养老问题,尤其关注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2007年1月公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到202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34亿,比重从2000年的9.9增长到16.0%。相关统计表明,我国9000万农村老人中约有90%享受不到社会保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农保制度建设自1998年进入第三阶段以后陷入僵局,至今没有实现大的突破。我国部分地方开始新型农保试点,但全国性政策试点尚未开始。就现有形势来看,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想要完全解决,将十分困难。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发展,已初步形成体系。但是想要把农村的养老保障与城市的养老保险实现对接,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在资金筹集、管理机构和基金监管与保值增值等诸多方面两者很难一致。立足国情,虽然在近期就建立覆盖城乡的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制是不现实的,但如何切实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也是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从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切实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
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结合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模式,有针对性地探讨农村养老保障的运行机制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二、过渡阶段养老保障模式探析
(一)城市化进程中养老保障模式
根据城市化进程推进导致的农民分化,可以将农民的养老保障区分为土地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换保障和商品股权换保障四种。
1.土地换保障。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最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推进,征地趋势越来越明显,大量的农地将转化为工业用地。若照目前城市化发展速度,到2020年,我国将出现约1亿失地农民,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以土地换保障是近几年实行效果较好的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模式。这一办法主要适用于开发区建设、城市建设及城市周边因为城市工业扩张而征用农民土地的地区。从新农村建设的实践来看,可以分为:
第一种是把失地补偿金、政府有关部门的补贴和个人出资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统一纳入城市社会保险,把农民转化为市民。但这种方式是以对农民失去土地进行年度性、持续性的经济补偿为前提的,即失地补偿金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补贴部分需要每年追加投入。另外由于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个人出资有难度。
第二种是根据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土地对农民保障程度的大小和土地的潜在价值等方面进行测算,一次性给付农民失地补偿金。这种方式在测算指标、工具的选取等细节方面很不完善,导致各个地方补偿标准差距很大。
第三种是非货币性补偿。不同于上面两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体现在住房、技能培训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但是这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2.产品换保障。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障司的卢海元(2004)提出的一种针对纯农民的养老保障模式。具体制度设计是,第一,在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由农民定额缴纳其粮食产量的20%左右作为保险费;第二,政府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目标,把部分用于粮食流通环节(保护价收购等)的低效补贴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参加并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的农民。这种设计将农产品这一潜在的社会保障资源变为现实的社会保障资源,以创新农民补贴的特殊方式承担制度建设的财政责任,达到调动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性的目的。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但以产品来代替缴费的方式,会给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带来很多不便,特别是农产品转化为货币阶段受补贴政策变动影响较大。
3.土地承包经营权换保障。农民由于各种原因,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
耕种,使之形成规模经营,承租人按照相互之间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定期向其交纳一定的货币或实物。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城近郊区因为征地而不得不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并有能力在城市里立足,且所承包的土地让给别人耕种的农民等。这种方式是比较普遍的,但承租人的履约责任问题、货币或实物数量的确定方法等很多细节是难以规范的。如果集体组织能发挥好中间人的作用,将会更好的保证这种方式实施的效果。
4.商品、股权换保障。这里要提到两种形式:一是部分脱离农业从事生产性经营的农民,允许他们缴纳商品换取养老金,以商品换保障。这类似纯农民的以产品换保障;另一种是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可以用自己在企业中的部分股权或自己持有的土地经营权换取养老金。这两种方式是向城市职工养老保险过渡阶段的特殊产物,必将随着我国二元经济格局的打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很快消失。
(二)非缴费性老年津贴
杨立雄(2006)根据国外经验和中国国情,建议从社会保险退回社会救助,以非缴费性的老年津贴方案代替现行的以缴费为资格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方案设计把养老保障的重心放在了家庭,并强调政府的责任负担。有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探讨:
1.老年津贴的确定标准。根据低收入中的最高档确定较低标准和根据家庭户数贫困率确定较高标准的做法,很难保证科学性。因为各地界定的低收入标准差别很大,家庭户数贫困率的统计规范性、统一性较差,再加上家庭户数贫困率与老年人贫困发生率之间相关性的大小也是不易确定的。
2.老年津贴的资金来源。老年津贴来源于政府财政。农民的缴费责任被取消,这是积极方面。但政府财政的承受力是个问题。非缴费性的老年津贴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救助,与五保供养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等是一体的。国家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在制度设计特别是财政分担上的划分,将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
3.老年津贴的享受条件。这里要提到的是收人测试。收人测试其实是许多国家针对退休金领取设计的一种制度。实质上是通过收人测试,把不符合条件的目前受益者清除出去,避免其长久的、不公平的占用公共资源。在中国,这种制度的应用还是要谨慎。毕竟准人条件的确定都还不十分规范,退出机制的设计更需要系统的来认识。况且这种制度在国外的实施也不是非常有效,出现了很多问题。
(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
新农村建设中,我国许多省区根据地区发展实际,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父母,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本人视经济能力自愿增加保险费投保,年满60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或者每年给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助,标准由地方自定。亦或优先照顾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等等。这是针对为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贡献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父母的特殊制度设计,制度内涵是把养老的责任放在了政府。但从实际执行来看,政府的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对农民养老保障的作用甚微。并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计划生育政策正在调整。“奖励少生”的制度取向也会逐渐的改变。
(四)家庭养老院
借鉴大连市沙河口区首创的家庭养老院服务模式,部分农村地区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建立起了农村家庭养老院。这些农村家庭养老院以自家住房或老人自己住房为条件,由养老院发起人自筹经费,独立运作,辅之以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扶持,护理员以当地人为主。这种养老模式把家庭养老的优点发挥出来,给老人充分的情感慰藉。但在农村的发展尚没有具体的规
范和引导,家庭养老院运作的资金问题很难有效解决,规模小、设施落后现象普遍存在。农民享受的资格条件、家庭养老院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等细节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如何把农民对养老院的认识从救济型组织转变为福利型组织也是个重要问题。
(五)养老基金会
具有代表性的是哈密市大营门村。该市的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手创立了“营丰养老基金会”,而且每年拿出公司经营利润捐助基金会。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企业经营业绩佳,具有社会责任感;第二,女性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本村村民;第三,参会农民必须完全失地;第四,农民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力(人会需要一次性交纳1—5万元)。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只需将征地补偿金作为养老基金交给基金会统一管理,便可以根据缴纳基金的多少,每月获得1%的养老金返还。参加基金会的老人拥有随时退出基金会的权利。
其实这是针对农村失地老人的一种养老保障模式。只不过是建立在企业主导的基础上,更多的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回报意识。毕竟这种基金会想要保值都比较困难,更谈不上盈利。也许有企业的加人,基金的投资渠道可以有更好的选择。但总体而言,无论是对企业自身,还是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中企业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六)老年人力资源开发
很多人都认为,老年人并不是社会的包袱,其一生积累起来的经验与智慧理应得到更充分的发挥。探索建立科学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方案,是非常必要的。于是出现了以下两种制度设计。
1.农村责任田养老基地。具体做法是,依据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多少,60岁以上老年人可将其责任田的一部分或全部,人股带到农村老年责任田基地,基地是社会化养老组织,组织低龄老年人和其他志愿者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取得经济收人,供给基地老年人生活和消费。这种模式的很多细节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象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社会化养老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收人的分配,以及人均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的趋势等等。
2.“时间银行”或劳务储蓄。总结国外经验,我国很多城市社区积极发展服务队伍,设立老年人“时间银行存折”,社区中的低龄或健康老人在为他人提供无偿服务后,可以将等量时间经社区民政专职社工确认并登记在册后,存人个人所持的“时间银行存折”上。等日后需要提供服务时,可以提出相应的时间,获得无偿服务。这种方式对养老保障的积极贡献在于双向性和考虑了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在农村,这种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但“时间银行”储存值的兑换性较差、信息化管理问题、提供服务的时问与质量如何统一规范等问题是比较复杂的。
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需要首先做一个分类。在养老保障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把高龄老年人称为“老人”,把低龄老年人及中青年人称为“中人”。两者的养老保障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中人”可以一直提供劳务来做实自己的储值,待日后使用。“老人”则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相应的劳务。只要在货币与劳务之间确定相对合理的的兑换系数,就可以把这种过渡模式的作用更好发挥。
三、结论
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把农民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的做法,我们在这儿不再赘述,毕竟那是少数,当然也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方向。这里只针对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实践进行探讨。可以形成共识的一点是,对大多数地区农民来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导致他们尚无多大能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以,探索建立介于家庭保障为主和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之间的过渡保障模式,是十分必需和必要的。总的来说,这个特殊时期的农民养老保障
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老年人群的特点,区分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短期与长期的差别,建立与地区经济、文化相适应的多样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我们在上一部分探讨的模式,可以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养老保障制度建构的参考。
(一)对政府财政负担的认识
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但是现阶段我国中央和地方都还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完全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只能是政策引导与资金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强调内生力量与外部机制的协同作用。随着我国财力的逐步增长,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理应加大。
(二)对家庭养老保障的认识
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现在主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表面上看。由于家庭结构核心化导致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弱化。其实不然。家庭养老会随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而失去主导地位,但对老年人来说仍是不可或缺。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并不是完全替代关系,两者对老年人的保障内容是不完全重合的。家庭养与社会养老相辅相成,才是养老保障的正确诠释。
(三)对配套机制建设的认识
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以及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的制度设计等等。只有系统地推动相关制度的改进,使它们与养老保障制度形成合力,才能加快推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运行机制的完善。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均需要从战略高度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系统分析和把握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改革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探索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改革的理论决策框架和政策思路,既应立足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形势的严峻性,研究应急性政策,又应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战略性、长期性体制构建目标。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结合起来,构建既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又与中国传统及现今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目前,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予以重点考虑,无疑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2.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篇二
一、云南农村贫困人口的现状
1、贫困人口基数大
根据普查数据:至2006年末, 云南省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28.40万人, 占全国的10.60%, 占西部12省的19.40%;低收入人口442.40万人, 占全国的12.50%, 占西部12省的22.30%;绝对贫困人口与低收入人口合计为670.80万人, 占全省农村人口的比重为18.70%。2007年, 云南省政府投入10多亿元资金, 确保解决和巩固50万贫困人口温饱目标的实现, 但是, 仍然还有620多万人未能脱贫。
2、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大
据普查资料, 云南少数民族人口为1533.7万人, 占全省总人口的33.37%, 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村人口, 而且居住在边境山区等交通不发达、基础设施薄弱的地区。这部分地区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 大部分地方仍以传统农业为主, 基本延续着落后的生产方式, 导致经济发展极其落后。
3、贫困地区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据普查资料, 云南省登记15周岁及以上人口中, 文盲人口为277.0万人,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 文盲率由11.39%下降为6.03%, 下降了5.36个百分点。文盲率的下降, 反映了云南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云南省的教育水平及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落后将近十年时间。特别是贫困山区受教育环境恶劣, 少数民族子女的辍学依然严重。
4、贫困农民健康状况差, 医疗环境差
边境农民收入极低, 部分农民看不起病, 再加上医疗条件差, 有钱也看不了病, 导致农民身体健康每况日下。此外, 边境还受到战争的影响, 导致边境地区残疾人数量较多, 增加了云南平困农村的贫困程度。
5、环境恶劣, 自然灾害严重, 导致返贫人口逐年递增
云南贫困农村自然条件恶劣, 交通不畅, 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不能有效地与外界进行信息和物资的交换, 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由于条件落后, 因自然灾害返贫人口呈递增趋势, 一部分人经过政府的帮助, 处在温饱线边缘, 一旦遇到天灾人祸, 随时可能返贫。
二、云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1、云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进程
1992年, 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要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1993—2003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国务院及民政部高度重视并逐步规范农村养老保障工作。2004年底, 全省8l%的县 (市、区) 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5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件, 提高了新参保农民的缴费标准和设定了最低缴费标准, 改革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200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试行) 》。《办法》中介绍, 云南省除国务院批准的13个试点县外, 又“自费”增加了3个省级试点县, 确保了每个州市都有一个试点县。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消息显示, 截至2010年末,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684.62万人。
2、云南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现状
虽然云南省各级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大了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力度, 但是农民个人的缴费能力是很弱的, 其人均纯收入要远远低于国家平均水平, 再加上贫困农民思想观念落后, 他们只关心自己能得到多少实际的利益, 缴费对于他们来说很困难。占云南农村人口41%的贫困人口很多不愿意参加或者没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 从而导致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比例低, 严重制约了云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三、云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养老保障面临的困难
1、农村贫困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养老保险任务加重
按照国际通用的人口年龄类型标准, 65岁以上人口比重7%以上、老少比在30%以上、0—14岁少年人口比重在30%以下、年龄中位数在30岁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被称为老年型人口的国家或地区。据普查资料, 全省登记的人口中, 0—14岁的人口为952.8万人, 占总人口的20.73%;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50.6万人, 占总人口的7.63%。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 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5.23个百分点, 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54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云南省已经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 农村贫困人口老龄化速度也随之加快。这意味着云南贫困农村有更多的人需要得到养老保障, 加大了国家普及养老保障的难度。
2、农村贫困人口基数大
贫困人口是根据贫困线的标准, 把贫困人口从总人口中分离出来。据2006年统计, 边境25个县人口只占全省总人口的14.3%, 但贫困人口却占到全省的20.9%;沿边乡镇人口仅占全省总人口的4.3%, 但贫困人口却占全省总贫困人口的13%。沿边跨境民族贫困人口73.64万人, 占沿边跨境少数民族人口的70.8%。这一庞大的贫困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3、农民收入水平低, 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 农村养老保障筹资困难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制度, 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是政府支付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由自愿参保的农民向个人账户缴纳一定的保费支付。而云南省经济发展落后, 农民收入水平低下, 村财政也比较薄弱, 农民的缴费能力不足。特别是贫困人群, 个人保费方面根本没有能力缴纳, 集体补助也无法落实, 政府补贴又是微乎其微。在农民衣食保暖都成问题的贫困地区, 上缴保费更是不可能。
4、医疗设施条件相对较差, 增加了农村贫困居民的支出
在云南贫困农村, 经济落后, 交通不便, 导致医疗条件相对落后。对于贫困农民, 庞大的医疗支出已经使他们感到无奈, 更何况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四、解决云南农村贫困人口养老问题的对策建议
1、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加快农村资源开发, 促进农民增收
云南省地理位置特殊, 环境宜人, 资源较为丰富, 生态尚未遭到严重破坏, 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我们应该结合实际, 加大以旅游业为支柱的第三产业开发。贫困县积极进行产业开发, 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特殊行业外, 只要资源有保证、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高的, 政府应该加以支持和鼓励, 以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进而从根本上保障农村贫困人群脱贫, 杜绝“未富先老, 老后更贫”的现象循环发生, 从根本上解决云南农村贫困人口参保困难的问题。
2、因地制宜, 不应“一刀切”
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 而省内发展又极不平衡。滇中地区经济较发达, 工业化、城市化水平高。其次是以滇中为圆心向边境地区的过渡地带, 这一地带经济较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发达。再次是云南省的边境地带, 这一地区十分落后, 是云南农村贫困人口分布的集中地区。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 决定了云南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能“一刀切”, 在消除地区的不平衡之前, 应尝试建立分地区、分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地区不同, 标准应该结合实际而有所差别, 带有明显的地区特征。政府可以尝试根据各地实际贫困程度及生活水平, 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 满足贫困农民的基本养老需求, 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确实发挥到作用, 覆盖到因为贫困而无力缴费的农民。
3、制定法律法规,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以2009年民政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尚无全国性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大问题, 应当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权威规定, 诸如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等法律, 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化和法治化。
从目前情况看, 云南省应当按照《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十七大的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在依法治国背景下, 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明确政府、集体和个人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责任, 强调并督促政府具体落实相关责任, 农村贫困人口社会养老问题或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4、从农民自身着手, 提高农民素质
“科教兴国”, 像云南这样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更要科教先行, 扶贫先扶教, 治穷先治愚。只有广大贫困农民的素质提高了, 国家扶贫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才能不因民族地区传统观念的阻碍而得以顺利进行, 先进的农业技术才能顺利推广, 农民的生产力才能提高, 农民增收才能成为事实。农民增收了、脱贫了, 才有条件去参加养老保障。
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探索构建适应云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养老保障之路
由于各国条件不同,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没有统一的模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社会保险型 (如德国、法国) 、社会救助型 (如南非、斯里兰卡) 、储蓄保险型 (如新加坡、智利) 。综观各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农村养老保障的建设都滞后于城镇, 都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产生覆盖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德国和加拿大等都是在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后才着手解决的, 同时养老保障的待遇水平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业人口的减少而逐渐提高的。
但是, 对于经济落后、农村贫困人口众多的云南省来说, 无法简单套用适用于正规部门的非缴费性养老金计划, 被排斥在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绝大多数是收入较低、缴费能力也低的农业劳动者, 因此, 应借鉴国外农村养老保障的先进经验, 结合云南省农村人口、经济和传统文化特点, 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构建适应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贫困人口养老保障之路。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现, 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一个必然趋势。不断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由于自然地理状况特殊, 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等诸多原因, 云南贫困农村的保障问题比较突出。云南省要与全国同步实现并健全农村养老保障, 重点在农村, 难点在农村贫困人口。
关键词:养老保障,农村贫困人口
参考文献
[1]周华芬、阙春萍:构建欠发达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探讨[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4) .
[2]余文静:国外和云南省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文献研究及其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 2008 (9) .
[3]李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云南农村人口脱贫致富研讨[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03 (4) .
3.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篇三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周家庄模式;家庭养老;集体养老金
一、问题的提出
周家庄模式即“集体养老金供养综合模式”,它以传统家庭养老为基础,集体养老为保障,社会多元保障为补充。集体养老金综合供养是建立在周家庄独特的集体经济和独特的管理模式之上的,它以血缘为基础,家庭养老为单位,村规民约为约束,通过集体分配资金来保障的方式运作。
周家庄目前是唯一仍存活着的“人民公社”,它以劳动密集型工业支撑着一个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体系,这个地方的村民他们没有明显的贫富差别,而且实实在在享受着10项福利保障。在我国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周家庄社会保障独特的筹集运作模式、乡村规制模式对我国各地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国内养老保障模式的评析
在国内主要存在着三种养老保障模式:青岛模式,苏州模式,北京“大兴区”模式。苏州模式是建立经济高度发达基础上的高级阶段的主要模式,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条件不符。青岛模式的政府信誉支持充分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北京大兴区模式的缴费方式的灵活性以及在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和农村的特点以及城镇化、非农化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三、河北省周家庄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一)河北省周家庄基本状况
周家庄乡位于河北省晋州市中部,西距石家庄市50公里,面积17.5平方千米,由六个自然村落组成,2001年,全乡共计0.44万户,1.26万口人,劳动力6017个,耕地14791亩,人均收入4204元。2005年,周家庄乡工农业总收入47455万元,集体公共积累22133万元。
周家庄乡一直为集体经营,不设村委会,是全县唯一的乡生产队,“两层楼”的管理体制,本乡共设10个生产队、6个自然村,直属乡领导。周家庄实行科学管理:一是计划管理;二是劳动制度管理;三是劳动定额管理;四是人的行为管理。即周家庄乡对本区域内全局性的各业事项实施计划管理;合作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奖减罚)责任制;生产队对社员实行“劳动定额”岗位责任制;对劳动者劳动行为进行激励和奖惩。
(二)周家庄养老保障模式运作情况
周家庄的农村养老主要沿袭了家庭养老的方式,一般老人都是同子同住,由子供养。自七八十年代后出现了子代和父代分居的现象,但老人的供养仍由子供养,老人可以向儿子要求每年给付现金供养,也可以向公社申请划拨公分,直接参与年底分红。公社设有自己的养老金,公社公益金、养老金由全社在年终分红前提前划拨。社每月给年满65岁的老人发放养老津贴。65岁以上无儿无女的老人,集体负担生活费,有病派人伺候,药费集体负担,并每月发20元的零花钱。对于只有一个女儿的老人,集体负担生活费,每月发30元的零花钱,老人财产归女儿继承。此外,公社也紧跟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步伐,建立了五保户制度等。
(三)周家庄养老保障模式的基本经验及运行特点
1.浓厚的乡村伦理制约
周家庄的养老保障具有自身的特色,这就是村规民约有着法律效力般的作用。并由此制定了《周家庄乡农合作社守则》,在周家庄人看来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任务,并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农民有着独特的处理方式。周家庄在赡养老人方面规定子女要承担老人的集体生活费开支;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兄弟分家时,必须安排好老人的住房,不得使其低于一间的住房条件,如达不到此条件,由公社负责安排住宿,但每年由儿子担负2000~3000元的生活费(生活费交集体)。
2.集体经济体制支撑
周家庄的土地是集体统一经营,全乡以农业发展为主,产业协调,且乡办集体企业经营效益较好。全乡社员均衡富裕,没有贫困户,没有暴发户。所有收入要归社统一管理,实行年终分红,这样的集体经济体制为周家庄养老保障体制有了经济支撑,社员富裕才能提高农村养老的质量。
3.独特的分配体制保障
全社实行年终一次分红,按工分多少分配。一般在分配之前要充分考虑社员的养老需求,一般在划分工分之前都要征求老人的意见,他们有权将子女的工分划出,划出多少都需要先征求老人的意见,然后将这部分工分划出后,再进行分配。这样就为子女养老的费用做了强制性的约束,从根本上保障了老人的养老所需。另外,由于社员每户的宅基地是统一分配的,一般老人都和儿子同住,故为子女赡养老人提供了空间上的便利。
(四)周家庄养老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集体经济的高度依赖性
周家庄养老保障能够延续的最重要的即为集体经济的保障,公社有充足的公积金、公益金等用来从事养老保障。如果脱离了集体经济的保障以及公社对工分的权威性分配,周家庄养老保障就很难实现。
2.区域适应的局限性
周家庄养老模式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仅适应现有的文化背景、道德约束、经济基础和监督环境中。脱离了这种综合环境,这种养老模式将如无源之水难以维系生存。
3.乡风民约的不稳定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受现代各种观念的影响和冲击,社员对养老保障认识逐渐发生这变化,这成为目前养老保障中最不稳定的因素。周家庄目前村规民约的权威领导者大多清廉,在本地威信极高,从事管理岗位不拿工资,和其他社员一样干农活挣工分,年底从乡合作社统一分红。但是,乡风民约的维护者未必都有能这样廉洁,这就对养老风俗的维护提出了挑战。
四、周家庄养老保障体系的背景及可行性分析
(一)支撑条件分析
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的水平及社会保障的层次。其中:经济状况、土地状况、文化认可是的基本指标。
1.经济状况
周家庄养老模式能够顺利实施的核心优势是稳定的经济支持,周家庄是以农业为基础,乡镇企业为根本发展动力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收益较好,且分配平均。雄厚的财力支撑为集体集资,工分过户,家庭养老为载体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2.土地状况
周家庄的土地为集体所有,耕地没有一家一户的分割,按工分进行年底分红。在这种土地所有制及分配体制下,避免了由于土地的减少、子女的外出务工而使养老保障无法实施的风险。
周家庄老宅参与旧村改造,按照规划,由合作社统一安排,分步实施。新增宅基地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和乡分户条件统一分配,按规划施工。这样的房屋分配使得父辈和子辈在空间上联系到一起,为家庭养老创造了空间便利。
3.文化认可
周家庄十分注重家庭美德、敬老养老的社会传统,并将这种传统以文件形式“制度化”,制定了本村的《村规民约》、《周家庄乡农合作社守则》将赡养老人的传统“法制化”。为使其有更高的权威性,全社对赡养的子女的品行进行奖惩。周家庄社员对养老有着较高的认同感,给养老保障提供了文化环境。
(二)周家庄模式的借鉴意义
“集体养老金供养综合模式”可以说是基于周家庄的一种可行路径。这种模式的借鉴意义在于:
1.周家庄模式提供了在文化同质性较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小的地区小规模集资的先例
周家庄模式是考虑了地区经济状况的差异、充分利用本地区差异、农民自身差异以及文化差异,小范围内实施的多元养老保障模式,同时也充分响应了国家有关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整体与区域政策有机结合的范例。
2.周家庄模式提供了家庭传统养老为保障的新型保障思路
与其他社会养老相比家庭养老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家庭养老具有社会化养老无法比拟的特定优势。同时,强调家庭养老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利于强化社会大众的家庭观念,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周家庄模式提供了集体养老金供养的资金筹集方式
周家庄模式中养老金主要是以公社公共养老金为财政支持,在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农村社会组织不断完善之际,将区域小型集资作为公益基金或者是养老金,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关条约、法规进行规范制约,对构建农村养老保障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长青.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地区为例[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4.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篇四
论文关键词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安全网”和“减震器”,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治化”是其今后的必由之路。然而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下称《基本方案》)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即将掀起一股“白发浪潮”,如何构建一个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
一、我国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
截止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171万人,共有39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共支付养老金40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12亿元。而1998年参保人数有8025万人,2001年底有5995.1万人,2004年底有5378万人,2006年底参保人数是5374万人。可以发现自1998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越来越少,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让农村居民不理解,也没有使农村居民得到实惠。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难以形成贯通的配套体系
到目前为止,适用于全国农村人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依据仅达到部门规章的层次,即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其他的法规大多是以通知、政策、会议决定等形式出现。其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同。由此构成的群龙无首般的“上下不连贯,左右不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缺乏可持续发展性,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有序发展。
(二)筹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共有三种: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完全积累模式。《基本方案》规定“筹资模式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该模式运行十多年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暴露出如下问题:
第一,集体补助缺失。《基本方案》规定“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但没有对集体补助标准和不给予集体补助或者只给予很少的补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此外,东、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集体根本无力给予集体补助,最终形成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不愿给予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力给予补助的局面,集体补助制度最终成为空话。
第二,“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流于形式。《基本方案》规定“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很明显这种“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目前也是一句空话。这样,在集体补助未能落实、国家政策扶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农民养老金“以个人交纳为主”则变成“完全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第三,“保富不保贫”倾向严重。受到上述两个问题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导致产生“保富不保贫”的现象。“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在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参加养老保险的几乎都是富裕的农民。他们即使不
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也不会成太大问题”;而且根据“投保越多集体补助越多的原则”,假如集体补助落实到位,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也可以有效兑现,受益的也只是农村中高收入阶层,最需要得到保障的农村低收入阶层和贫困户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三)基金运营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运营管理模式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而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将使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失灵”。单一的投资渠道模式面临风险时不堪一击,使“保值成为空话,增值成为幻想”。此外,《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这种县级管理机制使基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保值增值更加困难。
第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部门独立负责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与支、基金的投资运营以及基金的监督,其集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同时直接受制于地方政府。实践中经常看到地方政府利用职权挤占、挪用甚至挥霍农民养老金的情形。
(四)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村老人晚年基本生活需求
《基本方案》规定“月交费标准设十个档次,供不同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根据《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如果投保最低档次2元/月,投保10年后可领取的养老金为7元/月,15年后可领取9.9元/月;如果投保最高档次20元/月,投保10年后可领取的养老金也只有70元/月,15年后也只有80元/月。由于多数投保人往往选择2元/月的最低投保档次。若再考虑机构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以及通货紧缩、基金流失等风险,投保人最终拿到的养老金根本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三、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旧农保”在立法层次、筹资模式、基金运营管理模式以及保障水平四个方面存在种种急需完善的缺陷,而当下我国又处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削弱、人口老龄化加重的社会转型时期,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目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一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1980年农村居民户均人口为5.54人,1990年下降到4.80人,1998年下降到4.30人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呈现“四、二、一”的倒金字塔形发展趋势,即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和抚养一个孩子。与过去的多子多孙的大规模家庭相比,这种核心小家庭显然加重了子女的赡养负担,换言之就是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另一方面,城乡人口流动导致独居老人增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向城市流动以寻找就业机会。进城务工人数逐年上升直接导致农村独居老人增多。由于子女常年在外,独居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状况受到严重冲击。
(二)土地保障功能减弱
随着农村社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人均耕地面积从建国初期的2.82亩减少到1995年的1.17亩,“失地农民”已成为普遍社会现象,失地农民增多,土地保障功能出现虚化,使他们失去了最后的“生命保障线”。
同时,农业已成为薄利行业。加入WTO后,我国农业自然而然的卷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浪潮中,但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与国外规模经营的农业结构相比生产成本高,再加上我国入世后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幅下调,一些保护性措施也随之取消,我国农业明显缺乏国际竞争力。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的评估,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降低和农工产品进口的放开,将导致增加1100万人的失业。此外,雪灾、火灾、洪水等自
然风险也是农业的“致命伤”。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使农业的收益越来越低。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加剧
随着农村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务工、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农村老龄人口比重和数量势必将不断增加。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2000年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0.92%。预测202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上升到15.6%,2050年将上升到21.2%。到2030年前后将达到人口老龄化高峰。农村养老形势十分严峻。
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城乡有别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一方面要采取城乡有别的立法模式。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是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的。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有必要分步骤建立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构筑协调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以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初级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终极目标,由全国人大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筹资模式、基金运营管理模式、保障水平、待遇给付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改革和创新。国务院以此部法律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政府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多层次综合养老保障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单行条例。
(二)建立新型筹资模式
1.定向强制投保,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暂时强制所有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没办法的。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可以将收入中一部分用于资金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在这些地区推行“强制投保原则”是可行的,因为自愿性投保往往容易导致制定的目标与实施的结果不一致。实践中我国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已开始推行该制度。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民来说,他们不得不将大部分收入用于低水平的生活消费。这些地区应该继续推行原政策,继续坚持“鼓励投保原则”,积极稳妥的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最终实现“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级目标。
2.规定集体补助标准,落实集体补助责任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该强制要求集体予以补助,具体的比例由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继续推行原有的“灵活”政策,即由集体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的补助,并完善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落实国家的财政支持责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得到了国家充足的财力支持。目前,我国只有10%左右且10%的投入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见,国家有义务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事业。针对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受到种种挑战及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现状,国家必须改变原有的“虚化”的扶持政策,转为务实的资金支持。例如可以采取“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形式来体现国家的财政支持。同时,坚持“区域有别”的原则,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当适当的多补贴一些,这样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于补贴资金可以通过如:提取适当比例的税收收入、发行福利彩票、适当提高农产品补贴等等。
(三)建立新型基金运营管理模式
1.基金的运营
过去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基于对基金的安全考虑,《基本方案》规定采用单一投资模
式,基金的收益一直处于低水平。为了改变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的现状,运用法律改革基金运营模式势在必行。
智利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社保私有化”基金管理模式的国家,该模式对拉美国家、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的社保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24年智利就建立了国家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0年为了提高基金收益率,智利创新性的引入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全权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具体事宜;政府则担任监管和担保的角色,即在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保证最低收益时,由政府对投保人进行补贴。这使智利的社保基金收益在1981—1991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达到了14.4%。我国可以采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监管之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的模式,使基金的运营逐步从依赖政府过渡为依赖市场,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具体步骤可以:
第一,提高管理层次,规定基金由省级管理,扩大基金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基金流失风险。
第二,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比例留足安全投资资金后,采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招投标方式,将其余的资金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一家或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经营。
第三,规定风险投资的领域和组合投资的比例。随着我国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通过投资多元化、限定投资领域和组合投资比例,可以保证基金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规定政府担保和基金公司反担保的责任。即规定投资运营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最低线,超过最低线以上的部分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投资运营机构和受益人之间的分成比例 ;而当投资运营收益率低于最低线时,投资运营机构有义务用自有资产来弥补差额,至于投资运营机构无力弥补的差额而破产,则政府应该启动准备金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
2.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由国家财政划拨
过去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管理服务费也是采取“提取”的办法,1999年后改由财政划拨,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二十多年来却始终采取“提取”的办法。相对城镇而言,农村居民作为弱势群体不但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还受到歧视待遇,应该及时消除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四)适度提高保障水平和退休年龄
《基本方案》规定的缴费档次在中国经济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已证明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在落实集体补助责任和国家财政支持责任的基础上应合理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提高之后的最低缴费档次应保证最终领取的养老金至少达到退休当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另外,受人口老龄化的威胁,法国已将退休年龄普遍从60岁提高到65岁,挪威提高到67岁,美国2005年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零6个月,2027年将提高到67岁。我国是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而上述几个国家都是在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才进入老龄化阶段的,因而我国受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将更严重,更加有必要合理提高退休年龄以削弱老龄化危机带来的种种养老挑战。
五、结语
5.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研讨 篇五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现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快,生产水平较低,是导致农村养老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二是贫困老年人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农村养老问题存在的直接原因;三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滞后,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的改善;四是农村少数子女传统观念缺失,对赡养老人观念发生变化,靠传统的道德、亲情维系的家庭式养老遇到了冲击;五是农村费改税后,原有的优惠老年人的政策失去作用,新的配套政策又没有出台。六是从事服务农村养老社会工作队伍建设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从事者素质不高,福利待遇差,社会地位不高等都不能调动从业者的工作积极性。这些都是导致农村养老存在问题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想和对策。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农村老年人占我国老年人口的大多数,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水平相对城镇比较低,解决好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新农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深刻影响的认识,把关心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摆到突出位置。面对新形势,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在继续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以切实可行的以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养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对农村老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解决农村“三无”老人和因病、因残等其他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三是继续支持和鼓励低龄、健康的农村老年人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提高自养能力,确保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农村“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年人,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让农村贫困老年人也享受低保。四是按照国家政策扶持,农民自我保护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建立低水平、广复盖、适度保障的新型的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问题。五是总结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制度经验,研究完善奖励扶持措施,真正让每位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第三、加快推行农村医疗助制度,解决农村老人的就医难问题。大力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一是采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个人负担的办法,在农村逐步建立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筹措资金加以解决;三是各级医疗保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看病挂号、就诊、取药、住院提供方便。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真正让困难的农村老人看得起病。
第四、加强农村乡(镇)社会福利院的建设,提高“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比例。一是继续全面实施省政府提出的“福星”工程,用几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使农村“五保户”除自愿投亲靠友供养外,基本上实现以乡镇福利院为主的集中供养,让农村这部分最困难的群众真正成为福利之星。二是将乡镇、村福利院、敬老院硬件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以保证供养对象有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休养环境。三是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业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地方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不允许截留、挪用,使“五保”老人做到应保尽保。
6.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对策研究 篇六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对策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进一步明确到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时,“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浙江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显著,特别是农村更为突出.面对社会转型,传统孝道文化淡化.子女赡养、土地养老功能弱化,破解农村养老已迫在眉睫.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应对农村老龄化的挑战,对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 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课题组 作者单位:刊 名:浙江经济英文刊名:ZHEJIANG ECONOMY年,卷(期):“”(8)分类号:关键词:
7.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篇七
西门中学驻龙山村工作组
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规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人口总数的7%,即步入老年型社会。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庞大。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到2006年底为1.49亿人。其中城市老年人3856万人,占26.3%,农村老年人10801万人,占73.7%。从2000年到2006年底,我国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长到1.49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也从10.2%提高到11.3%;全社会的老年抚养系数从15.7%增长到16.4%;80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口从1199万人增长到1619万人,增加了35.0%,占老年总人口的比例从9.2%增至10.7%,年龄结构的高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据预测,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2.48亿人,占总人口的17.2%。由此可见,我国老年人口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老龄化特征日益显著,这意味着我国所承受的来自老龄方面问题的社会压力将日益增大,面对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加上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的养老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老龄化对我国农村的影响更为显著,传统养老方式让越来越多的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人口养老保障问题正日益突出,并逐渐从家庭层面上升为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改变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现状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农村养老保障情况,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并为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在本次“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中,西门中学驻川店镇龙山村工作组根据实际走访和问卷调查获得的信息,结合我国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的现状对我区农村养老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本文拟通过对川店镇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现状的分析,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希望以此抛砖引玉。
一、当前农村养老现状
从川店镇龙山村获得的资料来看,龙山村现有农村人口1103人,其中老年人达176人(60岁以上)之多,和全国几乎所有农村地区一样,龙山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龙山村的养老现状如下:
1.家庭养老是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它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
2.敬老院和其他公共养老为辅。通过公共养老的方式,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可以得到政府的救助。公共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
3.一部分老人尚能自食其力。一些农村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余热,他们还在从事田间生产,被称为“闲不住”的人。由于绝大部分中青年离开农业生产外出打工和搞经营活动。老人们在田间劳动中承担着“一分天下过其半”的重担。家住龙山村一组的梁大昌老人,今年63岁,儿子在外地工作,他与老伴两人在家仍然耕种着16亩地,年收入有2万余元,完全可以做到自给自足,这样的情况在农村也很普遍。
但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儿无女的“三无”仍占一定比例,其中,60周岁以上的占其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老人的养老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农村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缺欠
我国农村还普遍采取家庭养老的模式,系统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仍然没有完整地建立。但是,近年来农村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逐年加快,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各种疾病日益增多,微薄的农村养老保障金满足不了农村老人生活的需要,从而不得不依靠子女来维持生活。然而农村经济来源单一,农民增收难度大,使得单一家庭养老矛盾突出,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和冲突。
2.“空巢老人”问题突出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促使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使传统家庭养老失去了基础。“空巢老人”作为一个群体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记录显示,我国有65岁及以上老年空巢家庭1561.64万户,占65岁及以上有老年人家庭户的22.83%;生活在空巢家庭中的老年人2339.73万人,占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26.51%。其中,农村老年空巢
家庭户1117.90万户,占老年空巢家庭户总数的71.58%,农村空巢家庭老人1632.90万人,占空巢老人的69.79%。“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有人用这句话来形容空巢老人的独居生活。在现在这种竞争压力很大的社会环境下,好多人都自顾不暇,更不用说抽出时间来照顾老人了,再有,老伴去世的话,剩下一个老人独居生活,他们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不能得到满足,生活的难处是可想而知的。即使是其中的少量“五保”老人,生活质量也是很低的。
3.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乏力
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地区很不完善,使得那些劳动能力下降、收入水平普遍很低的农村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往往只能由家庭承担。个别患有重病的老人只能根据自己的财力和儿女们的经济收入量力而行,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小病拖、大病扛”,有病不去看的现象非常普遍。即使老人家庭有能力支付医药费用,往往也会因为农村医药资源短缺导致的就医费用相对昂贵而又使得他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陷入疾病与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现在参加人数已达8.15亿人,基本实现了对农业人口的全覆盖,但补贴水平尚低,农村医疗资源薄弱状况的改变将是个长期的过程。
三、农村人口养老难的原因
1.农村发展滞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农村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尤其是近两年,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较大,生产、生活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与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以种植业为主的普通农民,几千元的种植收入,除去衣食住行等日常花销和子女入学等必要支出,手中没有多少剩余钱财留作养老,赡养老人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使得老年人的家庭养老保险系数逐渐减小。
2.人口的高龄化,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降低。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大部分是体力劳动者,年龄对他们的自我养老能力影响很大。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 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不断下降,将更多地需要医疗护理、生活照料。这一切必将加重家庭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拒养老人消极情绪的增加。
3.农村医疗保障薄弱,加重家庭养老负担。在农村,2000年享受离退休金的老
年人仅占农村老年人的4.0%,绝大多数的老年人还是依靠家庭的经济供养。农村的医疗保障总体还很薄弱,家庭在很大程度上负担了老年人的医药费。而最新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长期以来存在的“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对部分老人的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中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门槛高、程序复杂、就医费用“水涨船高”等是影响农民从中受益的主要问题。其中不少村民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医疗费用的涨价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农民能够获得的实际好处。
4.生活观念改变,赡养意识淡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年轻一代的思想、道德、养老观念都在发生悄然变化,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意识渐浓,不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愿优先满足老年人。农村青年人向往和追求城市生活,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来满足自身生活的需要,老人的晚年生活开始呈现边缘化倾向。
四、关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1.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一是解决农村养老资金的来源。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保障,是政府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体现。可以通过整合用于农村的各类财政投入,加大对农村养老的财政补贴。同时,还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和林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养老得以获取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应设立农村养老基金,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农村社会养老成本,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式,从公共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直接作为农村养老基金。
二是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要整合敬老院资源,保障“五保老人”的晚年生活。一些敬老院因年久失修和养员的增加,住房和基础设施急需完善。部分贫困地区的敬老院养员人数少、资金运转困难。因此,应该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精简乡镇敬老院,将条件差、养员少的敬老院合并到条件好、供养能力强的敬老院,以利于综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的整合。其次,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的保障功能。要逐步降低农村低保的限制条件,扩大低保的覆盖面,适当提高农村低保的补助金额,使农村养老困难的家庭得到必要的保障。
2.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早筹划未来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一是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地建设,当地政府将有相当一部分近郊农民的土地被征占或征用,一次性补偿的数额虽然可观,而一旦被补助人不善理财或遭遇突然变故,补偿金花光后,无地、无工作,老年生活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从实际出发,根据适度保障、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使他们逐步从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转换。
二是加快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使他们在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中,逐步从土地保障转换到社会保障系统。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地转移接续,并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对于仍然固守在农村,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则需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应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国家财政应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根据各地区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并同步增加保险的享受标准。要科学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持续、稳定的发展轨道。
3.发展农村“家政型”养老服务机构,构建特色的农村“居家养老”模式,满足“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
一是加强对发展农村养老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引导和舆论宣传,逐渐在农村形成浓厚的社会化养老氛围。相应制定对农村养老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及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提高政策吸引力,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事业的积极性。
二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环境和消费水平,完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在当前,“家政型”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是一个既易于接受又经济可行的方式,即由民间资本成立敬老院或“老年服务公司”,政府在政策和管理上给予优惠和帮助,大多数农村老人仍然住在自己家中,由家政公司派专人每天(或定期)上门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需要的家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及医疗护理等内容的医疗保健服务,服务人员和服务项目由老年人自主选择。“居家养老”主要针对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老人,可满足多数农村老年人在家安度晚年的心愿和需求,经济成本较低,有利于实现农村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8.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篇八
2009-12-30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和与此密切相关的养老保障问题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人口养老保障
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2008年底常住人口为9544万人,居全国之首。虽然城镇进程加快,城镇人口比重持续上升,但广东仍有大量人口是居住在农村。随着“白发浪潮”来临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养老保障问题日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并关系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现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和2008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对我省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以及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作简单分析。
一、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状况与特点
根据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推算,2008年广东全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为
7.9%。由于没有分城乡年龄组资料,无法推算本农村老年人口数量情况,但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看,2006年广东居住在农村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为534.30万人,占当年农村人口比重为11.37%;65岁及以上老年人387.97万人,占8.26%。按照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10%和65岁及以人口比重超过7%的国际通用标准,广东农村地区已进入了非常典型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受经济、社会以及人口变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21世纪以来,广东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超过六成老年人口居住于农村,农村存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现象。
据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推算,2006年全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680多万,按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口径,全省居住在农村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有380多万。由此推算,全省近60%的老年人口是在农村地区。2008年城镇化率为63.4%,即全省只有不到四成的总人口是居住在农村,但老年人口六成分布在农村,农村地区老年人口比重高于城镇地区,人口老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地区。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广东城镇化进程进入“快车道”,城镇人口比重大幅度上升。1995年广东城镇人口比重不到40%,2000年为55%,2005年以后超过60%,大量青壮年人口从农村流向城镇,而大部分的老年人口仍然留守在农村。预计在以后一段时期内,随着经济发展和“双转移”政策进一步实施,广东城镇化速度继续加快,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离开农村到城里就业和生活,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现象将加速。
(二)山区和两翼人口老化程度高于珠三角,人口老化地区差异格局发生变化。
从分地区情况看,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和比重有较大差异。老年人口最多的是湛江和茂名两市,分别在50万以上;其次是梅州和揭阳,在40—50万之间;在30万以上的还有汕头、肇庆和清远,老年人口较多地分布于山区和两翼的人口大市。全省四大区域看,农村老年人口比重最高的是山区,60岁以上人口比重已高达14.9%;其次是西翼,为12.5%;排在第三
位的是东翼,为10.9%;珠江三角洲老年人口比重只有9.1%,山区和两翼农村老年人口比重明显高于珠江三角洲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人口老龄化格局发生较大变化。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较低,人口年龄结构较早进入了成年型和老年型,老年人口比重较高;而山区和两翼地区由于人口出生率较高,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化,人口老龄化现象不突出。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越来越多省内外青壮年流向珠江三角洲地区就业,山区和两翼地区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比重高于珠三角,人口迁移流动成为影响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因素。随着老年人口数量增加和比重上升,山区和两翼等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问题日趋突出。
二、农村地区老年人生活与养老保障现状与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在经济水平、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条件等所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养老保险等明显落后于城镇地区。
(一)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生活来源别于城镇,大多数是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目前,广东农村地区老年人口主要生活来源构成为:劳动收入占25.4%,离、退休金、养老金为4.2%,最低生活保障金为0.2%,家庭其他成员供养为66.4%;城市地区构成是:劳动收入占8.7%,离、退休金、养老金占43.6%,最低生活保障金1.2%,家庭其他成员供养43.9%。城乡地区老年人口在生活来源方面有较大差别,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生活来源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其次为劳动收入,以离退休金、养老金等为主要生活来源即由社会供养的比例极低,还不到5%,而在城市这一比例已超过45%。
(二)农村地区老年人口健康状况不如城镇,独居老人越来越多。
广东农村地区老年人口中,身体健康的占60%左右,基本能保证正常工作生活的占25%左右,有超过10%老年人口不能正常工作或生活不能自理。在城市,身体健康和基本能保证正常工作生活的老年人占90%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生活不能自理占5%左右。农村地区老年人口身体健康状况比城市差,有较大比例老年人口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按全省400多万农村老年人口推算,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达几十万。
从婚姻状况和居住方式看,广东农村地区老年人口有配偶的占66.8%,因离婚、丧偶、未婚等原因无配偶的占33.3%,无配偶老年人口比例大大高于城市地区。随着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变化,以及越来越多年轻一代到城镇就业,农村地区以往那种“几世同堂”的生活方式发生较大改变,老年人与亲属共同生活的比重逐渐下降,有相当部分农村老年人口是单独居住和生活。
(三)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与先进省份有较大差距,山区和两翼养老保险覆盖率很低。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三大基本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2006年,广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不到100万人,同年,山东为420多万人,江苏为390多万人,浙江农村人口大大少于广东,当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也有将近200万。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有较大增加,到今年5月底,全省农村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222.2万,其中65.6万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据有关方面统计,广东符合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有2300多万人,全省仍有大量农民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
此外,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大多数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山区和两翼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还非常薄弱。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全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口中,有八、九成是分布在珠江三角洲七市,而占全省农村人口多数的山区和两翼占很小份额。除了东莞、中山、珠海等珠三角少数几个市以外,广东其它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目
前,广东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基础还十分薄弱,农村地区极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日趋老化的人口现状形成较大的矛盾,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
(四)农村多数人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但老年人口“老有所医”问题并没有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国家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服务体系,广东开始在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取得较好的成效。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2006年全省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数达3300多万,占农村人口总数和70%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身体健康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对缓解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了积极作用。
虽然广东有较大比重人口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但农村老年人口“看病难”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一是目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相当困难和问题。首先是资金不足,实际受益面偏小的问题。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位于“大病统筹”,即主要用于保大病,这对于经济不宽裕的农民吸引十分有限。同时存在起报标准偏高,报销手续繁琐,具体措施不合理、参保费用混乱等问题,导致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率偏低,部分地方农民参保存积极性不高。二是农村地区缺医少药的情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医疗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城乡之间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仍然极不平衡,而且差距在逐步加大。大部分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建设、医疗设备落后,医疗环境差,卫技人员匮乏,医疗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广东还有近20%的村没有医疗点和医生,近10%的村到医院或卫生院的距离在10公里以上,在我国东部地区,这一比例只有4%左右。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滞后,以及目前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上存在的问题给老年人口看病造成较大困难。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农村家庭养老减弱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来补充和替代。
(一)积极探索有效政策措施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近期下发了《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今年开始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求全省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研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保障资金最大限度地用在农民群众的身上。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同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做好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一直以来,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随着农村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的变化和家庭养老角色减弱,广泛深入地在农村地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改变农民的意识观念十分重要。当前,广东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覆盖率很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广大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不足、了解不充分,致使许多农民还持观望态度。要通过加强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引导农民子女为父母缴费和社会各界资助困难老人参保,提高农村群众参与率。
(三)坚持多种养老方式相结合,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
面对庞大的而且加速老化的农村人口群,面对目前较为落后的农村社会经济基础以及相对薄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单纯靠那一种方式都难以有效地解决农村地区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重大问题。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
9.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篇九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同其他国家一样存在共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养老保障的标准和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农村养老保障法律执法机关不明确;农村养老保障在养老金筹集和支付的操作上缺乏法律制约;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方面缺少法律规制。
3.2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理论界对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要性认识方面的理论探讨主要是从人权角度、工业经济反哺农业角度、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来探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豁要确立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运做机制开要具有法定性。
第三,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需要依法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四,运用法律手段迅速理顺管理体系,解决目前体制变更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依法保障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
3.3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来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存在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风制定(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势在必行,本法应解决:
3.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降的徽费贵任与社会保降的行为主体问题乞无论是根据国际经验还是根据中国城镇养老保障的做法,社会保障的行为主体都是国家、企业(集体或组织)和个人。个人应该缴费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它只是惟一的缴费形式的话,社会保障就失去了相对于商业保障,甚至区别于储蓄的明显优势。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尽快从真正意义上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来。
3.3.2依法规制农民养老保障,搞好农民养老保障,让现在外出务工的无地农民、未婚男子老有所养、老有所幸,有利于社会的德定,有利于建立箱谙社会。
3.3.3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政府信参与基金管理效率问题。政府。信誉中最大的问题还是养老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效率问题,如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比例,投资收益和风险规避的关系。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是在农村同样需要组织社会化的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以实现整体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基金投资运营的规范化运作。
3.3.4关于农民的政策需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调整的空间。不同条件下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的政策需求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调整的基础和导向,作为决策者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而当前农民对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要求与现行制度框架的矛盾,则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调整创造了空间。
10.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篇十
作者单位:赤峰市巴林左旗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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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创新
-----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8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3%,占全球老年人口21.4%,居世界首位。预计到“十二五”期末,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量近突破2亿,这预示着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人口老龄化,并达到了高峰期。如何解决养老问题已成各级政府加快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急需破解的难题。本文从当前农村养老形势和现状出发,详细阐述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含义、定位、特点以及具有的独特优势和发展前景,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析了农村互助养老这一新模式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瓶颈制约和不成熟因素,如政治条件不成熟、保障资金不足、养老观念阻碍、技术支持缺乏......等等,进而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以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政府与个人三级联动的积极作用。
一、农村社会养老当前形势和现状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空壳”化、“空巢”化、人口老龄化、生活贫困化问题、养老隐性问题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日益凸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数据统计,全区有150多万农村老年人口中约有30%是贫困、独居老人。农村留守、空巢、独居老人逐年的增加,子女在外务工、经商尽不到赡养义务,许多老人家庭贫苦、生活条件困难、居住条件简陋、子女无暇照料、老年生活孤独、精神慰籍缺失,而此时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办养老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据有关媒体报道,很多公办养老院,却出现了“无人入住”、“无法入住”或的入住率较低的现象,调查发现:很多老人们之所以不愿意去敬老院,绝大部分是中国的养老观念在作怪,“宁可在家养老、也不愿去养老院”,人们思想里还残留着“没有子女的老人才去养老院”的传统;有的是要守祖业;有的觉得人要落地归根,死也要死在自己家里;有的始终认为在敬老院受约束,没有自由;还有的五保老人不进敬老院更是有说不出的苦衷,乡镇干部透露,这些人的亲属为了得到国家每年给老人的一份五保金,借口说“你去了,外人会骂我们不管你、没良心”等,从而达到阻止老人去敬老院、养老院的目的。在这样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缺位的背景下,探索农村养老的新模式,解决好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空巢和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因此,寻找一条能够改变当前农村养老现状的新模式,这就是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
二、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含义、定位和特点
互助养老是介于纯社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互助养老更强调普通群众之间相互的帮扶与慰藉。这种模式是“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集中居住”就是通过整合项目,捆绑资金,集中建设或改造村级互助养老幸福院。主要接收五保户和“空壳村”、“老龄村”以及失去生存条件的自然村的老年人。“分户生活” 就是让入院的老人们单独分户居住,分灶饮食、蔬菜自给自足,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持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往。“统一管理” 就是互助养老幸福院由政府出资建设,为集体财产;村委会统一管理、维护,统一提供服务;老年人无偿居住,子女没有继承权。“互帮互助”就是在互助养老幸福院不设专职服务人员,由互助养老幸福院协调安排老人们结对互助,年龄小的照顾年龄大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差的,彼此相互帮助,共同生活。这一模式实现了他们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生活,“进院不离家、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离户不离土;养老在乡村,享乐家门口”的养老愿望。主要解决了子女在外务工、经济的来源保障,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的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而就近居住的方式更是解决了老人故土难离情结,这一模式既满足了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又为老年人养老提供基本保障,从而对稳定家庭、稳定社会起到良好的支撑作用。
这种互助养老模式的特点是:
一、地方政府的资金扶持、社会力量的经济支持保证了这种村级互助养老幸福院的正常运转,老人们只需自带米面油就可以生活,每位老人每月花销不足百元,跟居家差不多,所以能够深受农村老人的认同与欢迎。
二、入住老人互助服务,自我管理,不需要服务人员。
三、这种模式给老年人提供了集中居住、互相照顾、快乐生活、安度晚年的自由空间,老人们获得被需要的满足感的同时,子女也少了因为把老人送敬老院而被议论的顾虑,从而为子女赡养老人提供了平台;减少老人与子女因琐碎小事产生的摩擦和纠纷,降低子女不孝、婆媳不和等不和谐因素,直接推动民风改善,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
四、这种模式可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排解老年人孤独和寂寞的精神慰藉难题,既解除了外出务工、经商子女的后顾之忧,又减轻了他们的压力,让更多青壮年劳力放心大胆走出家门闯天下,吸纳更多信息,赚取更多财富,及时更新观念,这对于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城乡接轨,落实“城市反哺农村”,都是一种积极的推动。
四、这种模式有效地保障了老人有适合生存的必需条件,可以让老人们有归属感,有效弥补了农村家庭养老的不足,使农村空巢老人和漂泊老人实现了“住有所居、老有所乐”。
五、弥补了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的缺陷,这种模式有效解决了政府财力不足、养老服务资源短缺、养老服务人员匮乏等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分担了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中的负担,是政府养老服务不足的有益补充。
六、集体居住丰富了农村老人的精神世界,相似生活习惯、相近人生经历、相互认同观念的老人在一起生活,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有利于老年人精神生活得到充实,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价值。
三、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养老模式优劣势分析
实践证明,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较好解决了老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活动等需求问题,实实在在给老人们解决了最基本、最迫切的生活困难,既体现传统居家养***俗,又促进了家庭和睦,具有着独特的优势:
第一、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养老模式在个别地区的探索成功,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民政部长李立国同志进行专项调研时,称这一养老模式是已经被实践证明,是群众需要的、村级组织有能力兴办的、政府有支持条件的新型养老模式。民政部也下发指导意见,在全国农村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各省市也相应的出台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因此有了党和政府的支持,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势必会拥有良好的政治环境。
第二、当前的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养老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投入程度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紧密相关,受到经济因素的深刻制约。地方经济水平是搞好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必要的物质前提。由于这种模式投资少、运转费用低、操作简单等因素,只需当地政府一次性投资建设外,村级组织只需承担水、电、暖等日常运转的可能几千元的费用即可,入住老人每月生活费可能不足百元就可以在这里快乐的安享晚年。这种模式村级村组织有能力兴办,政府有条件支持。因此这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拥有了良好的经济条件。
第三、在这种互助养老幸福院中充分尊重老人的生活习惯,在日常生活里,以老人自我管理、互助照顾为主,采取自我选择、协商互助、来去自由的管理模式。是符合农村实际、具有特色的低成本“精神养老”之路的,它既有农村养老院的特征,又符合农村老年人的居住养***惯;既给老人提供了集中居住、互相照顾、快乐生活的自由空间,也为子女赡养老人提供了平台,为孝道文化的发扬探索了新的形式;既解除了老人孤独寂寞,也解除了子女外出务工、发家致富的后顾之忧,因此这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是符合社会养老文化的实际。
第四、这种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养老模式是应对当前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必需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同时也是解决农村劳动力、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的有效途径。
第五、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这项工程的大力实施,有效的解决了“空壳村”的土地荒芜,村容陈旧落后的状况,有利于生态的恢复、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
第六、社会公众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支持和认同程度对实际工作的推动程度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新兴事物,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养老模式也面临着一些瓶颈制约和不成熟因素,如政治条件不成熟、后续保障资金不足、养老观念阻碍、技术支持缺乏等。
一、政治方面:国家层面的支持还未正式出台。个别省市级政府的强力推动容易导致基层政府疲于应付,出现敷衍现象,造成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有名无实,老人得不到真正的养老服务。
二、经济方面:首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导致各地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参差不齐,互助幸福院由村组织负责建设和维持运转,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农村来说,甚至难以筹措启动资金,何况还要维持长期运转。其次是农村独居老人的数量不断增多,对互助养老设施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以目前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资金筹措方式来看,政府扶植、村集体注资以及依靠社会力量支持的资金筹措方式并不具有绝对稳定性,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缺”的情况,而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启动互助养老专项资金。
三、社会方面:中国固有的家庭养老的孝文化和在家养老的陈旧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着人们对于这种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认同,毕竟老人们的理想养老模式可能是三代同堂、父慈子孝、儿孙绕膝、颐养天年。
四、技术方面:这种农村互助幸福院中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的互帮互助模式,在开展工作时不可能不需要技术、技巧和方法。因此技术因素就是这一模式的劣势,老人们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养老服务的技术、技巧和方法;农村卫生服务和公共服务设施又相对比较脆弱,难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五、发展项目方面: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形式都比较单一;有的地方可能存在只注重基础建设以及政府资金的投放,忽视了多元化模式的建设;只注重农村老人的物质层面的需求,忽视了其精神文化生活层面的渴望。这些做法不利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六、意外责任方面:农村互助幸福院内入住的老人,在生活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意外,对于发生意外带来的伤害应负责任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履责。一般村级组织在老人入院前可能会与老人及其子女签订意外伤害由老人和其子女完全承担责任的协议,而这种协议对于习惯上能够明确责任的问题尚可自行解决,但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伤害,则难以认定,这也是阻碍村级组织建设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现实难题。
四、浅谈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几点建议
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作为符合当前农村养老现状的一种新型模式,需要政府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同时也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保障,充分发挥和调动政府、社会、个人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
1、建议争取国家支持,建立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制化。由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认可的时间并不长,所以相关法律尚未出台或并不完善。需要在进一步加强示范互助幸福院的建设的同时,争取把这种模式作为国家养老体系建设重要形式列入支持范围,从而建立完善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法制化。一方面要明确农村互助养老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国家和社会经济生活当中所处的地位,对扶持政策如何执行要具有可行性的执行标准和操作办法,以法律形式为依据建设的互助养老模式就避免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策过于笼统而导致的互相推诿现象,使互助养老能真正带来的实惠。这既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得以顺利推行的必要前提,也是广大农村老人基本权益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监督机制。农村互助养老保障资金的运营与管理是否规范,是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也是保障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最后要加强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引导作用。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和完善更多支农、惠农政策及法律法规,充分、合理的利用好农村的工业及商业用地,引导乡镇、村集体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资金保障;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领域,引导更多有一定发展规模的企业或具有公益慈善意愿的优秀企业家注资;各级政府更可以将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在资金上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财政,并建立福彩公益金投入机制。
2、建议政府补贴分类实施,实现各地均衡发展。由于各地农村发展不均衡,经济条件差异大,所以政府的补贴应加以分类,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行筹资建设;对于经济条件相对好的地区,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特别是外出经商“成功人士”回报乡亲,为互助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则加大补贴力度,鼓励慈善资金捐赠,通过分类补贴,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均衡发展。
3、建议政府在资金管理上实行捆绑投入,提高使用效益。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资金方面,如:房屋建筑改造费用,可以通过整合扶贫、财政、住建、发改、民政、残联等部门资金解决;如水、电、暖、路、通讯、电视网络等日常运转、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相关新农村配套项目建设费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安排项目资金解决;如家具、家电等设施,可以通过动员、协调党政机关、酒店宾馆、企事业单位将更替下来的无偿支援村级互助养老幸福院,或对口帮扶村级进行支援。这样既充分发挥各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又可以有效的解决贫困个别地区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建设、维护及维持资金问题。
4、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保障建设规划合理、质量达标。各地区应该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立足于自身和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规划,坚持源于实际、贴近实际、符合实际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一方面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重新规范,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规划进行整改;另一方面要对互助幸福院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严格把关,制止将一些不符合条件、设施老化陈旧或是不达标的场所充当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最后是对互助幸福院的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互助院屋舍等质量检查管理,每年要定期进行房屋质量认定,并必要的修缮,严禁使用危房,消除安全隐患,使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是名副其实的老人幸福之家大院。
5、建议职能部门完善公共服务,弥补技术劣势。一是把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与乡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相结合。一方面由乡村医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强化医疗跟踪服务,实现农村医、养结合;另一方面借助这一优势,在有条件的互助幸福院配备兼职医护人员,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这样有助于改善老人的生活质量,也避免因患病不能及时医治而导致病情加重的情况发生。二是强化公共服务,把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与农村敬老院建设相结合,吸收、整合乡镇各类服务机构,如:民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和民间调解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农村老年服务队,为老人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维护老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质量,让他们开心的度过一个健康、幸福的晚年。三是创造条件吸引志愿者加入,鼓励村民和社会人员参与到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服务中来,建立青少年志愿者队伍,到互助幸福院开展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既提高服务水平,弘扬敬老爱老的道德精神,又能创造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幸福氛围。
6、建议建立县(旗)级互助养老指导中心。以县(旗)为单位,由相关部门组建一个农村养老指导中心,组建农村养老专业化人才队伍,建立日常活动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养老建设,解决农村养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农村养老的发展模式,监督农村养老的发展,将农村养老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并上传上一级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建立农村养老激励机制,形成一个正常、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7、建议村级组织努力为老人提供和搭建休闲娱乐及发挥余热的平台。比如:开垦一块小菜园,给居住的老人提供休闲、劳动的园地,让身体稍好点的老人可以种种蔬菜,农村老人干了一辈子农活,闲不住,大家都爱到地里活动活动筋骨;比如可以让互助养老幸福院里有名望、在农村说话又管用的老年人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参与部分村务管理,参与红白理事会,参与民事调解,参与民主评议等,更好地发挥其优势和余热,此外村级组织还可以举办各项年老文体活动和比赛,展示他们的特长,不断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8、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责任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农村养老保障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让一些符合条件的老人能够依靠低保、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补助、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老年人生活补助、高龄津贴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补贴救助、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补助等政策补助颐养天年。
简要的结论:
11.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分析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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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经济1102班
马路 1101010242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障关乎一个国家、社会兴旺发达的根本所在,自从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身养老问题的关注愈加强烈,由此养老保障制度被更多数人所认同,欧美等国的社会福利之高也为全世界所仰望。中国,自从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综合国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而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创建阶段(1951~1965):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其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2、严重破坏阶段(1966~1976):
1966~1976年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的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的费用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演变成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因此而中断。
3、恢复调整阶段(1977~1992):
在十年**结束后,在全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下,我国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渐进性的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
4、创新改革阶段(1993至今):
1993年到现在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实施的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改变了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改革运动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逐步蔓延进而导致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系纷纷开始进行变革,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也进入了改革的行列。
经过近十年的改革与建设,我国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主的多层次、多支柱新型养老保障体系。
逐步建立了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使得养老保障制度由原来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负担8%其他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
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有利于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三个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形成了三者责任共担的机制。由企业和个人分担保险费,政府承担社保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费用,在资金不足时由财政拨款加以补贴,分散了原来只有企业养老的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个人意识淡薄的现状。
三、养老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十几年的改革与建设,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面临中国日益加剧的老龄化、制度转轨一流的历史欠账以及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新型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愈来愈多的挑战。
1、养老保障覆盖面狭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而这也就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障覆盖面狭窄的现实。首先,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养老保障制度在我国东南沿海等较发达地区已经得到普及,而在内地较为落后地区,人们的养老保障意识扔很淡薄。其次,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使得城乡间差距凸显,养老保障在城镇居民中较为普及,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而言,关于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险福利的意识仍不具备。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3.6亿人,仅占当年全部20岁以上人口总数的36.7%。这样的覆盖率显然不能发挥社会保障 的保障功能,也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养老保障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是,这一政策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偏低。目前,全国只有少数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养老保险基金抗御风险的能力脆弱,很容易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续以及领取不便;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3、体制转变造成巨大隐性债务以及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我国政府1997年决定把长期实行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出现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所谓隐性债务,是指在养老金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或半基金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由于已经工作和退休的人员没有过去的积累,而他们又必须按新制度领取养老金,那么他们应得的,实际又没有“积累”的那部分资金)。根据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课题组的推算,隐性债务最小为1.8万亿元,最大接近12万亿元。
与此同时,中国养老保险实行改革后的新制度,按照制度设计,对已经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应该用社会统筹资金。但是,由于现在的退休者没有(或很少有)个人账户的资金,又要按标准发放,社会统筹的资金远远不够支付庞大的退休群体的需要。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规模已超过1万多亿元。长此下去必然蕴涵巨大的资金风险,也会降低改革后新制度的信誉,动摇新制度的根基。
4、养老保障金保值增值效率低下,难以应付过高的通货膨胀率
2001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允许全国社保基金适当投资于证券、股票,其比例不得高于 40%。但是,该举措中所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包括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政策的天平偏向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
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而养老保障基金的增值是养老保障基金筹措的一个重要渠道。按照规定的途径,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养老金无法增值。
5、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偏低
退休年龄的高低决定着领取养老金时间的长短,退休年龄越高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短,即用于支付养老金的基金需求就会越少。而退休年龄越低,则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长,即用于支付养老金的基金需求就会越多。我国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偏低的退休年龄是导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加上生活和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造成我国人口的老年抚养比不断攀升,有关专家预测我国2000年老年抚养比为10%,2010年为18.6%,2020年为26.3%,2030年为40.2%,2050年为58.7%,2060年为60.3%。此外,由于女性平均寿命要明显高于男性,这就造成了在老龄人口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也要远远大于男性,而在我国,女性要比男性早5年退休。
6、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金的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费的收入及其利息收入与财政补贴。而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保险费欠缴的情况非常严重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保费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也逐渐减少;另一方面基金保值增值的幅度又太小,弹性收缴与刚性支出的矛盾日趋突显出来,加上老龄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金的人数不断增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却不断减少。养老保险费用开支增加与收入减少之间的矛盾,成为应对老龄化危机最主要问题之一。
四、养老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养老保障金清偿能力有限
单一的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同时存在着巨大的隐性债务,使得养老保障金的清偿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养老金所面临的巨大缺口,养老保障金的清偿能力不足。
2、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
但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25%,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
3、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自进入21世纪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这造成的后果是中国当前人口红利的消失,就业人数已远远不能满足待养老人口的养老金需求,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
4、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目前在我国非国有经济中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这些导致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改善。
5、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相关的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此外,由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
五、针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个地区间的的养老现状,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通过努力,真正的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2、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农村地区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福利普及较为落后的地区,同时农村地区的广阔市场也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赖以生存和维系的根本所在,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扶持与宣传,逐步建立我国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对我国现
下所存在的养老问题产生积极地影响。
3、进一步完善城镇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养老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履行政府的经济职能意义重大,对于企业负担过重的现状,可以适当调整政府、企业、个人间的筹资比例,以缓解企业为逃避较大的养老金压力而出现的无故不缴现象,同时缓解企业的生产成本。
4、加强对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
通过在城镇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所有就业者实行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建立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录到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全国联网、全国流通。在此基础上,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账户基金。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地方政府的违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于此同时完善监督制度,使养老金所面临的资金空洞能得到有效解决。
5、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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