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共8篇)(共8篇)
1.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 篇一
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中央党校2010级经管班 徐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根据现有国情,对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调整、确定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结构形式。在这同时,对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与调整。与所有制结构相配套的分配制度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新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倡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实行这样一种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所有制性质和结构所决定的。
自此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城乡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然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的同时,居民的消费水平和储蓄存款也大幅增加。在经济迅速增长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出现了分化的趋势。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
1、地域差别造成的差距
由于区位环境、历史文化、基础条件、人口素质、生产力水平等差异以及政策因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从总体上看,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发展较慢(具体数据上文已经列间距)。
2、政策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后,我们首先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
来”的政策,并通过“两富”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我国率先在基础较好且具有开放区位优势的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得东南沿海聚集了国内外大量资本,从而加速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地区之间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法律政策缺位,在一些领域至今仍是无法可依,如某些娱乐行业;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如售假制假的惩罚过轻;政策规定有不周延的空隙,如某些税收返还措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合理因素造成的,这就加剧了人们的愤怒和不满。
3、制度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第一、税收调节乏力。对个人收入最具有调节效力的是个人所得税,但从我国现行的税种结构来看,由于个人所得税不占主导地位,公民个人纳税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个人收入特别是无形收入难以查实,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消费税对个人的收入也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从消费税设计来看,范围偏窄,把本应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个别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保龄球、歌舞厅、高尔夫球等价高利大的行业未列其中;遗产和赠予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有其特殊作用,但我国目前还未开征。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时间短,资金来源严重不足,致使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保障力不从心,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三、分配制度不规范。我们在经济转轨时期,收入分配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状态,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
第四、政府职能“缺位”。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足,存在拖欠工资、随意增加工资外补贴等不规范的分配行为,也引发了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人的心态不平衡。
4、体制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一是竞争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一些个体或群体凭借在计划经济时代占据的有利优势或特权,在市场经济放开搞活的条件下捷足先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聚敛了大量的财富,成为暴发户。
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创收”的存在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放权让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自行“创收”现象基本上是持宽容和默认的态度,使得一些单位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甚或“打擦边球”的途径,尽可能多地攫取收入并将其所获得收入的一部分分配给其职工。假如是政府部门,则便是权力的滥用,向其治理或服务的对象搞摊派,搞集资,或者乱收费、乱罚款。由此获得的收入,当然成了为其职工发奖金、福利的财源基础。于是伴随着各单位围绕抢占收入分配制高点的竞争,不同单位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由此形成并拉大了。
三是行业的垄断性经营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我国直到现在,有些行业如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铁路仍未获市场准入。垄断经营的行业,在极力维护垄断经营地位的同时,把其所获垄断租金的一部分以各种形式分配给自己的职工,这既不利于行业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率的提高,也促使了不同行业之间人们收入差距的拉大。
四是地方保护、地区封锁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不仅与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相容,也违反了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行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不同地区之间人们收入的差距。
5、非法性因素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
关于收入差距拉大的非法性原因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灰色经济”,主要是指未经工商登记,逃避纳税的个体经济,如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商小贩、家居装修、私房建筑等;
第二种是“黑色经济”,主要是指抗法抗税的犯罪经济,包括走私、贩毒、洗钱、制假、色情业、人口贩卖、坑蒙拐骗等;
第三种是“腐败经济”,主要是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合法的高收入会带来反面的示范作用,非法经营、寻租活动带来的高收入会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人们守法经营的理念,诱使更多的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疏通、行贿等寻租活动来增加个人收益,这既阻碍了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也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如何调节此现象呢?
1、完善税收调节分配制度
主要通过税收分配工具,运用直接、间接两种税收模式调节行业、企业、阶层、群体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一是通过直接、间接两种税收模式调节垄断行业超额利润,可考虑实行法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计征办法,调整消费税,同时,加强税源、税基治理,认真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三是对高收入阶层的财产分配、生活消费两大行为设计行为调节税,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财产交易税、房地产超面积使用税、高消费行为的消费税,建议提高累进所得税率,对最高收入者税率可达80%,严格申报制度,加大逃税处罚力度,强化治理,由此缩小与低收入者的悬殊差距;
四是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改依规交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税,确定税基,统一税率,同时,建立社会保险税全社会统筹机制。
2、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制度
综合利用财政、价格、利率分配工具,调节区域、城乡、阶层、群体间的分配差距,在制度层面上做出法律安排,明确转移支付法律规定,以约束各层次主体的分配行为。
一是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长,困难领域、困难地区、困难群体与先
进领域、先进地区、富裕阶层实现利益同步增长的政府法律责任,建立公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法律机制;
二是明确价格转移支付对垄断行业、高收入阶层收入的调节作用,以此发挥对政府转移支付的补充作用。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引导价格收入所产生的价格收益用于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消费利益;
三是运用利率分配可以承担转移支付的功能,探索实名制存款限额差别利率政策,用以调节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群体间在存款收益上出现的分配差距。
3、完善社会保障分配制度
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建立政府社会保障与公民商业保险协调机制。一是用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法人、个人三方面来源以及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二是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统一险种的费基费率,调整统筹内外政策,从来源和发放两个环节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保机制;
三是建立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低保对象支付水平与在职职工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协调增长机制,为不断缩小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间的分配差距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四是建立城乡低费率、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医疗、住房、取暖、就学救助体系,并作为保障内容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五是政府匹配财力引导商业保险进入弱势群体保障保险领域。建立财险、灾险、医疗保险三类险种与政府合作机制,运用政府和商险双重功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从机制上避免因灾因病沦为社会底层的社会问题。
4、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主要是从制度安排层面上解决好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大权能收益分配政策。
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一是依法完善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土地及补偿等涉地事权;二是两权收益全额用于涉地城乡居民个人利益补偿和公众认同的公共设施建设;三是制定违法违规土地收益使用范围的处罚制度,从严监督两权收益政府的分配和使用行为。
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一是完善现行法规,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归权属主体农民全额所有;二是使用权转让中的土地价格由市场决定,从制度上纠正政府定价损害农民土地利益的行为;三是使用权收益分配以农民个人权属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参与分配或参与分配也要规定不得侵犯农民利益的原则界限;四是政府统一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保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总之,改革和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型分配体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在对待和处理收入分配问题时,应在重视效率的前提下,重视分配的公平。而且分配的公平合理也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最终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需要。应该说,合理且适度的收入差距是贯彻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重大方针的必然要求,对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对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加快小康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要看到,有效调控收入差距,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许多方面付出不懈的努力。
2.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 篇二
一、学界对当前收入分配问题上两类“失灵”的分析及其理论溯源
对于收入差距拉大的成因, 目前学界多将其归咎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关于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市场失灵”, 学者们主要从贫富分化造成的“马太效应”;地区间公共产品提供上的不均衡造成发达地区更发达贫困地区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垄断行业的收入偏高导致其与非垄断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及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加剧;经济的波动与失衡带来大量失业等几方面进行分析。针对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政府失灵”, 研究者着重强调是政府行政管理不当, 国家财政政策存在缺陷, 金融管理不力等方面因素造成的。
笔者认为在引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两个从西方经济学中引进的概念前, 必须考虑它们的适用性, 而这就要首先了解它们的理论来源。
“市场失灵”的说法, 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 它的原意是指:当理想的市场经济的某一假设条件得不到满足或不能成立时, 就出现了资源配置无效率的状态。当初, 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家曾把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看成是非常完美的, 以为在价格机制的自发调节下, 市场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的一场世界性经济危机宣告了“市场神话”的破产。人们认识到, 理想的竞争的市场经济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 存在的市场经济是有缺陷的, 所以从30年代开始, 西方经济学界大力研究市场的缺陷问题, “市场失灵”一词即由此产生。自70年代以后, “市场失灵”的涵义大大拓宽, 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也被看作是“市场失灵”的表现。
所谓收入分配上的“政府失灵”, 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分配的缺陷, 甚至反而阻碍和限制市场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 引起收入分配关系进一步扭曲。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 迫使人们去寻找弥补的办法, 即要寻求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对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探讨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的出现。凯恩斯主义在坚持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 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计划和干预, 从“二战”前后一直到上世纪60年代, 这种思想一直主导着西方经济学界。然而, 在政府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 又不可避免地产生另外一种缺陷, 即政府活动的非市场缺陷。这种缺陷是指政府对经济干预不当, 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 甚至阻碍和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加剧了市场缺陷和市场混乱, 故被称之为“政府失灵”。
二、源自西方的两类“失灵”之说不适用于中国收入分配的现实
由笔者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 西方学者热衷于讨论“市场失灵”, 是在市场机制经过几百年的孕育和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已完全建立并得到很大程度的完善之后的事情。在这个时候, 人们发现在资源配置上还有市场机制力不从心之处, 因此才称做“市场失灵”。至于“政府失灵”, 则是在人们发现了“市场失灵”之后, 力图采用国家干预的办法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结果又出现了事与愿违、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降低的状况, 因此人们命之为“政府失灵”。这两种“失灵”之说, 都是在市场机制高度发达和完善的时代背景和与其相适应的环境下提出的。但这样的环境在今天的中国是否具备呢?恐怕绝大多数研究者的回答都是否定的。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 在当代中国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 在市场化的道路上, 我们和那些发达国家相比,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然, 我们毕竟是已经走在这条道路上了, 所以笔者提出两类“失灵”之说不适用于当代中国, 可能会有学者不赞同。基于此, 我们拟换一个角度, 借用政治学说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范式来进行讨论。
按照政治学研究者所归纳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大致有四种:强社会——弱国家, 弱社会——强国家, 弱社会——弱国家, 强国家——强社会。第一种模式被认为是反映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理念, 即社会对抗国家;第二种模式反映了现代权威主义的要求, 即国家宰制社会;第三种模式见诸于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国家和现代不发达政体;第四种模式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化的理性选择。不言而喻, 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的市场化国家, 其国家社会关系基本属于第一种模式。从亚当·斯密把国家定格为经济发展的“守夜人”开始, 它们就已形成了一种“强社会——弱国家”的思维定式, 并将其固化为发展模式。虽然福利国家的思想兴起后, 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日益加强, 但“强社会——弱国家”的格局并未有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政治学视野内的观察提醒我们:“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思维方式本身是顺着“强国家——弱社会”的环境提出来的。
中国的情况则与之截然不同:1949年中国共产党开国建政后, 中国迅速进入经济现代化的建设时期。基于在一个工业基础极为薄弱、人均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度实现现代化的需要, 以及迅速实现富国强兵以打破新政权面临的外国敌对势力封锁包围的迫切要求, 中国不得不走上“赶超型”工业化的道路。“赶超型”道路的最大特点就是造成社会对政治权威的极度依赖, 政治权力可以不受限制地渗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和每一个阶层, 国家对社会进行高强度的控制。改革开放以来, 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弱化, 全民所有制经济不再一统天下, 集体、个体以及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呈上升趋势。国家不再是占有和处置社会资源的唯一主体, 地方、部门、企业、个人拥有不断扩大的自主权等。尽管如此, 在当前来看, “强国家——弱社会”的色彩依然是十分浓厚的, 人们仍习惯于国家对社会的广泛干预、控制、管理和统治, 只不过认为这种管理和统治方式应当从行政的转变为法律的。因此, 照搬“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思维方式来分析中国的现实, 其解释力是不强的。
三、是规则缺乏而非规则“失灵”
不管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 其实都是规则“失灵”。市场规则强调以自由竞争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政府规则强调以政治权力来干预经济, 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既称“失灵”, 那就是规则存在但不起作用。根据国内的现实, 倒不如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规则缺乏导致收入分配问题的产生, 而不是由于规则不起作用。
以我国当前的垄断行业为例。在电力、电信、铁路运输、自来水等这些固定成本高而活动成本低的行业领域, 往往是由政府垄断经营。由于政府目前在垄断行业产品定价、成本核算、利润分配等方面, 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导致垄断行业的既可以凭借经济特权从市场上获得垄断收入, 而且还可以凭借国家行政权力制定的政策获利, 因此就造成垄断行业收入严重偏高的结果。
再来看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物品”, 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主要途径, 它对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至关重要。但是, 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的供给与城乡居民的需求严重不相适应, 与国家财力的持续高速增长也明显地不相适应。这主要源于规则的缺乏, 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无法逾越的障碍。比如, 在当前的制度下, 对于社会保障主体各方的责任边界并没有清楚地划分,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 民间社会和市场的责任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 由此责任分担机制并不明晰, 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由于缺乏细化和有针对性的规则, 导致现行制度的有效性不高, 如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不明显,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人很容易陷入贫困陷阱, 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农民受惠少等问题。
总而言之,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 新的规则体系没有建立, 而旧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规则体系还存在很大惯性, 在这种情况下, 失去制约的收入分配领域就很容易出现了一种“普力夺” (借用亨廷顿之语) 的现象:强力决定一切。由此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和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结果相差甚远。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 然而与之相伴随的是国内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 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角度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然而, 源于西方的这两个分析范式并不适用于解释中国的现实。当前国内的收入分配问题与其说是规则“失灵”, 不如说是规则缺乏导致的。
关键词:收入分配,规则缺乏,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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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 篇三
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贫富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相关数据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目前的近13∶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98年的2.52∶1,扩大到2011年的3.13∶1;全国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目前的23倍。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在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中透露,部分行业员工平均收入达到当年城镇单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有的高管年薪已经达到当年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00多倍,相当于农民工平均工资的4000多倍。此外,公开资料显示,西方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占GDP比重一般为50%—60%,比如美国为65%,日本是60%,英国高达71%,而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例却从1985年时的56%下降至2007年的50%左右,2012年则下滑至44%。
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失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利益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而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却持续下降;二是居民内部的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拉大。早在2004年,收入分配改革便开始启动调研,但时至今日方案依旧难产。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久攻不下的近十年间,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
收入分配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其核心内容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关系,形成与集体、企业和个人劳动成果相联系的新型分配关系。分配关系的改革极大调动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扭转了物质紧缺的局面,同时也为工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至此,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分配关系改革和调整的基本方向。
2004年,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开始启动调研,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2012年四季度要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调节垄断部门高收入。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共分七个部分:一是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二是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三是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四是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五是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六是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七是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013年3月,国务院公报官方微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通知对承担收入分配改革重点工作的各部委具体工作做了分工,收入分配改革已经从“原则”进入“细则”阶段。通知要求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总的来看,经过35年的改革,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体制。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基本相适应。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以及行业收入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严重。
二、当前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正视收入分配差距并对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加以改革,是出于优化经济增长环境和社会结构的需要。虽然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此方面的改革,但始终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从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的初次分配秩序混乱,行政力量在初次分配领域的作用大于市场力量,市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常出现失灵现象,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又遭到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同时我国的再分配机制也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二是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制度不平等,三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不平等。改革的滞后性导致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直接导致了社会保障待遇的差距。正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加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进而拉大了收入差距。
(二)现行税收制度未能有效发挥调控收入分配的作用
税收制度的功能有很多,其中包括为政府筹措资本、调控宏观经济活动的“温度”、调控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等等。从实际效果看,我国现在的税收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筹措资本(税收增长率连年超过GDP增长率),而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一个表现是中低收入者负担了太大比例的总税负(与美国的情况刚好相反),这不是在缩小贫富差距而是在扩大贫富差距。国外通常采取税收手段调节高收入,而我国现在缺少有效的税收手段调节高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没有有效地调节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虽然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高于低收入人群,但是个人所得税占其收入的比例并不是很高。endprint
(三)国企改革缓慢制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如今,一些国有企业长期占据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实际上已处于资本垄断、资源垄断地位。比如,一些重要行业,比如电力、石油、电信、烟草等已被国企“垄断”,长期以来利润丰厚。众多学者认为国企收入上缴和限制国企高管工资,成为收入分配改革遇到的最大阻力之一。学者岳希明、李实和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教授史泰丽2010年发表论文《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探讨》,以严密的数理统计分析证明了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70%,应归因于其垄断地位及相应的垄断利润。他们指出多年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难产最大的阻力之一是来自垄断企业的反对。
三、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然而,缩小收入差距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更是一项十分迫切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要从制度安排的深层上改革当前阻滞缩小收入差距的体制、机制,必然要触及现有的利益格局。当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但改革的呼声和改革的阻力同样十分强大,因此要打破改革阻力,首先要打破固有的利益格局,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不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主要通过税收、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进行,重点调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等各类收入关系,尽快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形成“橄榄形”的收入分配结构,使全国人民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
(一)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分配秩序紊乱,竞争机制不完善,是当前影响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突出因素。因此,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是当前分配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非法经营是非法收入的直接来源,要从根本上取缔和打击非法经营。逐步减少或取消审批经济、关系经济、后门经济。后门经济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产生根源,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机制。尽量减少垄断行业,改变独家经营的局面,打破由于行业间收入差距而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藩篱。
(二)在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进一步强化财税机制对收入分析的调节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因此在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以提高居民收入为重点,加快完善财税体制。一是通过完善体制机制,逐步扭转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政府支出偏重生产性投资的趋势,避免财政收入增长挤压居民收入增长空间,解决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影响居民消费倾向的问题。二是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少数人偷税漏税。但有些问题,如灰色收入、私下交易,要通过转换机制、完善法规来解决。三是进一步完善税种,如开征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等。四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助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同时加快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通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机制转换,使企业内部形成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最终形成企业工资总量的自我形成机制,逐步放开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行政性管理。在股份制企业,应积极试行“职工集体持股”等方式,使职工利益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实实在在、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逐步推行经营管理者的年薪制、期股认股制,鼓励经营管理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政府机关要结合转变职能、精减人员、分流人员,进一步改革工资结构和工资制度。按照公务员待遇规则,规范工资收入,提高工资水平,真正克服目前政府机关中存在的“低工资,高就业”所产生的种种弊病。同时要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
(四)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加强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在二次分配中,加大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的投入力度,构建覆盖全民的公正平等的包括养老保险体制、失业保险体制和最低生活保障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镇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全面推动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三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四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五是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健全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
总之,收入分配制度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在公正分配、规范分配的原则下构建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引导全体人民勤劳致富、合法致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因此,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必须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辅相成,既要发挥好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
4.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 篇四
2013年02月05日 20:15 中国政府网
我有话说(7人参与)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205/201514511683.shtml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 〔2013〕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201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破除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断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平均每十年翻一番,家庭财产稳定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践证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加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彻底取消农业税,大幅增加涉农补贴,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大幅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持续提高,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态势开始显现,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有所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同时,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有待优化。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阶段性特征,也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直接相关。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分配不公问题,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处理好劳动与资本、城市与农村、政府与市场等重大关系,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区域之间发展条件差异大,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还在深入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着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继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主要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生产要素价格的机制。
3.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税费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岗位培训、社会保险、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借鉴推广公务员招考的办法,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4.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带薪最短培训时间。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认证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5.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研究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研究出台劳务派遣规定等配套规章,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6.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7.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8.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
9.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严格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
10.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11.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水等公共资源出让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
12.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
13.加大促进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补助。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当地中考、高考问题。
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15.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16.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17.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待遇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十二五”期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水平达到75%以上,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18.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十二五”期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按质量标准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1000万户以上,实现全国游牧民定居目标。
19.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孤儿集中供养,建立其他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0.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简化公益慈善组织的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扣除。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促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1.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健全农产品(5.88,0.00,0.00%)价格保护制度,稳步提高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完善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使农民合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因地制宜培育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和乡村旅游,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获得更多收益。
22.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新增农业补贴向粮农和种粮大户倾斜。完善林业、牧业和渔业扶持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细化和稳步扩大农村金融奖补政策。
23.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24.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加大以工代赈力度,努力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二五”时期,对240万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异地扶贫搬迁;按照人均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扶贫标准,到2015年扶贫对象减少8000万人左右。
25.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开透明的各类城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六、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反腐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加强基础工作,提升技术保障,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26.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27.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资支付属地政府负责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28.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抓紧出台规范改革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规范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严格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规范车辆配备和使用、业务招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项目和标准,职务消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相关账目要公开透明。
29.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通过抽查、核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继续规范领导干部离职、辞职或退(离)休后的个人从业行为,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办理兼职任职审批事项。
30.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31.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围绕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逃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
32.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大力推进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子化,加快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推广持卡消费,规范现金管理。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住户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
七、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33.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日常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4.突出重点,强化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国有企业、行政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鼓励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5.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 篇五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一讲叫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收入分配,这是最近十多年来,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党和政府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现在收入分配改革的整体意见已经出台了,这个整体意见、整体方案,已经经过了八年时间的反复的讨论,及时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针对我们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这样一个目标,必须改革我们的深入分配制度,努力缩小当前过大的收入差距,理顺我们收入分配秩序,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在收入分配改革的指导意见里面强调了四个方面,第一个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要拉动经济发展,有“三驾马车”(投资、出口、消费),现在我们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50%多一点,而其他国家通常都达到80%,甚至更高,所以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扩大内需,必须深化我们的分配制度改革。
在指导意见里面讲的第二点,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一些领域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规范我们的收入分配秩序,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因为收入分配不公是尤其收入差距过大,确实会诱发一些社会问题,也会助长一些社会问题的扩大。
这一指导意见里面还特别强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处理好劳动与资本、城市与农村、政府和市场这些重大关系,来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这是完善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第四点,报告还特别强调,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使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讲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我们为什么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它的重要性、意义讲得很独特。
我们看看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们来测算我们的基尼系数可能在0.475左右,高于我国的或收入差距高于我们的,像主要是这样几个国家,像南非,南非这个国家有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在以前长时间是一个白人统治的国家,社会财富主要集中在白人手中,到现在它的收入差距还达到0.58,大于我国;另外两个国家是阿根廷、巴西这两个国家,这两个国家是我们经常讲的“拉美现象”的几个主要典型。
像阿根廷、巴西这些国家,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它的经济发展势头是非常好的,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太重视缩小收入差距,它们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对调整收入差距没有起到多少作用,甚至起到了一些相反的作用,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老百姓的不满情绪越来越高,最后导致政局的动荡,社会的长期不稳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收入差距无限制地扩大,超过老百姓的心理承受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家的稳定和谐造成了一种负面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这样强调缩小收入差距。
从实际收入差距来看,改革开放以后的这些年,确实有一部分人走上富裕的道路,按照《福布斯》杂志每年公布的全球富豪榜来看,我们现在所拥有的富翁人数在全世界已经居第二位了,介于美国之后;另外一方面,每年新增的亿万富翁里面我国占的人数是居世界第一位,短短三十多年,我们创造了一支人数越来越多的富翁群体。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贫困状态,比如到2009年底,农村还有3597万绝对贫困人口,城市有2000多万绝对贫困人口。现在农村的贫困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300块以后,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又大大地增加了。从这样的角度来讲,我国的收入差距也是巨大的。我们讲差距,不能仅仅看到收入,像在金融资产方面的差距,在我国现在比收入差距还要大。现在我们有几十万亿的居民储蓄存款,再加上股票、债券等构成的金融资产,这个金融资产在老百姓中的分布是极度地不均衡的,我们拥有金融资产最多的5%的人口占有整个居民金融资产的50%,反过头,95%的人口只拥有剩余的50%的居民金融资产,因为金融资产也是能够带来收入的,所以金融资产这样个巨大的差距更激化了或助长了,进一步拉大了我们的收入差距。
另外,我们讲收入差距,大家都会非常关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我国在历史上来讲,这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包括收入差距。这些年,我们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在某些年份某些时期又是扩大。
如果说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指标来比较,在1978年的时候,我们城乡差距是2.57倍。我国的改革是在农村起步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收入增长是比较快的,这时候农村还出现的一些“万元户”,城里人还很羡慕的,所以在80年代初期那几年,我们的城乡收入差距是有所缩小的,到1985年的时候已经缩小到1.86倍,但此后,城乡收入差距又在一步一步拉大。2003年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达到3.23倍,之后的这些年,一直支持在3.2倍上下,3.2倍或3倍是个什么概念呢?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城乡收入差距平均在1.7倍左右,超过2倍的国家不到10个,超过3倍的国家只有一个。
我们尤其还要看到,我们现在这样的一个3倍,三点几倍,它不是一个真实的数字,因为我们统计上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有很多是没有统计进来的,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我们土地那样多,所以有的学者估计我们实际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5到6倍,甚至于6倍还要多,我国农村人口还占将近一半,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是这样大,它所产生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我们再来看看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我国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是很大的,在1978年的时候,我们最高的几个行业和最低的几个行业来比,收入差距在1.38倍左右,最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差不多,像其他国家行业之间也有收入差距,问题就在于这些年由于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之后,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不断拉大的,现在已经达到4倍以上。
哪些行业收入比较高?还是垄断性行业。为什么垄断性行业的收入那样高,其他行业的收入又那样低?这有一个收入分配的规范问题,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很多,这是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差距过大。
(二)部分社会群体的收入水平长期偏低,没有合理公正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二个问题,部分社会群体的收入水平长期偏低,没有能够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或者说没有公正合理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哪一些群体的收入水平长期偏低呢?我想主要有三个:
一个,最大的群体是农村居民,由于是种粮的,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这从前面我们讲到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以看得到。
第二个群体,农民工。我们经常讲我们国家还有竞争力优势,竞争力优势来自哪里呢?劳动力价格低。劳动力价格低是不是我们所有的劳动力价格都低呢?恐怕不是。我们某些劳动力的价格可能已经超过国际平均标准,低的是农民工,我们甚至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讲,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上这样大的竞争力优势主要是来自于农民工的工资低。
第三个群体,离退休人员,尤其是离退休比较早的那些人员,他们的离退休金比较低.但我们党和政府很重视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已经连续九年提高企业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这个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平均收入的上涨幅度来讲,他们的收入还是偏低的。
6.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 篇六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以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的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机关工人可适当高定岗位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六、关于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规定的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工资问题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在工资套改时,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工资套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关于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八、关于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九、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适当高定工资档次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档次或2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或薪级。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关于公务员又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十一、关于工资套改后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限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中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四、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工资套改问题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五、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2级,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六、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关于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九、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十、关于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7.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 篇七
自1799年由英国创建的个人所得税制, 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 已经成为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并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重要税种之一, 是否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制度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 并同时公布实施。同年12月,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开征个人所得税, 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建立并开始实施。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日益明显, 调节范围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通过对个人的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达到收入分配的目的。个人所得税在实现其聚集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 也发挥了其独特的收入调节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在其他条件相对不变的情况下, 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能够反映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水平。收入越多, 调节作用越明显, 相应的调节力度也就越大, 这对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进行收入分配, 尤其是初次分配, 往往会造成不同要素所有者收入配置的巨大差距, 从而无法体现公平分配原则, 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 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等税目都实行累进税率, 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 个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 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 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1]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 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当前, 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并未能真正体现出来, 收入差距是一个社会公平程度的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在分配上是按照生产要素的禀赋决定所得, 于是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关系到一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政府最为常用、最具效力的调控分配的政策工具, 无疑应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其更加重要的作用。
当前,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收入分配问题紧密联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诉求, 是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分配不公, 缩小收入差距, 规范分配秩序,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的定位和分析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定位选择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产生了对个人所得税主要功能截然不同的选择, 出现了“收入功能优先论”和“调节功能优先论”两种不同的观点。前者认为应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定位在组织政府的财政收入上, 而后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公平, 应主张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应与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 既要考虑其现实必要性, 又要考虑其现实可行性。只有把个人所得税定位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上,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才有现实意义。从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践来看, 个人所得税已被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一项主要工具,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也被列为其首要的功能, 这是由个人所得税的较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所决定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于我国的第四大税种, 这表明个税收入对我国税收总收入具有重要的贡献。然而税源的流失, 除了不能有效地调节贫富分化的问题外, 还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要考察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功能, 必须首先对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有清醒认识。国际上通常是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个人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 它的值域为0至1, 系数值越大, 表明收入差距越悬殊。中国近10多年来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 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 已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线。[3]从税制原理来看, 个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 向中低收入者少征税甚至不征税, 向高收入者多征税。以美国为例, 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缴纳税额占个税总额的60%以上。目前我国社会就业渠道多样化, 多处兼职的现象很普遍, 产生个人隐性收入的现象也就越来越多。对于这种在多处兼职取得的收入, 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 或者由于兼职人员在各处收入单独计算达不到起征点而无法征税, 或者由于这些人员在各处的收入重复抵减法定扣除费用而使国家税源流失。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分析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项功能, 即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在不同的历史进程当中,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也呈现出不同的变化。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根源是财政收入目的,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西方国家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导致后来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宏观经济失衡、中低收入者生活困难, 社会福利的下降以及引发诸如犯罪等社会问题。至此收入分配功能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也逐渐被人们所发现。通过选择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类型, 设计不同的税率, 达到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的目的。
强调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也有一定的客观条件。首先, 个人所得税本身具有其独特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而且其调节功能的效力也是比较大的, 是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其次, 收入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公平, 已经影响到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长治久安, 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滋生,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再次, 纳税者对此具有较好的接受程度, 收入分配的调节, 说到底会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尤其是高收入者。从理论上来说, 过高的累进税率具有较好的收入分配功能, 但是如果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或者存在强烈的抵触心理, 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就会发生抵触或者使偷税行为盛行, 进而加大税收的征管难度和增加税收的成本。最后, 税收征管机关的能力强, 能够对纳税者的偷漏税行为进行较强的征管, 而且定期强化收入分配的职能, 要求实行综合税制, 就对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出调节经济稳定的功能的前提是, 在国民经济分配中, 个人所得有足够大的份额, 从而个人所得税占据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甚至是GDP的比重也足够多, 才有可能让让人们重视和意识到利用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以促进经济稳定。与此同时, 税率设置也应与当前经济水平相当, 否则也不能够合理运行达到经济稳定调节目的。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一) 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的局限性
1. 税收制度方面。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之所以被称为“良税”, 是因为该税有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 但在我国,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却并不明显, 在调节收入方面还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一是分类征收的计税方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 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日益多样化, 这种征税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 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4]二是费用扣除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费用扣除也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扣除, 而不是按照家庭收入征收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一扣除, 没有考虑家庭负担的不同, 导致税收征收很不合理。例如, 若收入相同的两个家庭, 但婚姻情况、家庭人口数、子女教育费用以及赡养老人的数量等生活负担却截然不同, 结果缴纳相同的个税, 这样并不合理, 税收的公平性也难以体现。[5]三是税制设置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在这一税制结构下, 流转税的财政收入职能和资源配置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但所得税, 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规模上的微不足道, 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无论在组织财政收入职能上还是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上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 当今在社会高收入者大量增加, 收入分配逐渐两极分化的条件下, 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 保障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同时, 却弱化了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2. 税收征管方面。
近几年来,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 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大, 一些征管措施不到位, 甚至有些地方还存在空白, 税源流失现象仍十分严重。导致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主要的表现有:一是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分配渠道, 支付方式的多样化, 导致个人收入的相当部分存在于监管范围之外。调查显示, 易偷税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影视明星、承包人、执法人员等, 也就是说他们所获得的个人所得很容易避开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调节, 这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而且使得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执行其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二是公民的纳税意识不高。根据调查显示, 60%的以上的人不清楚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略知少许, 也就是说即使这部分人想纳税, 但是本身知识的欠缺, 也不可能做到依法纳税。其次, 有一部分人对税法比较了解, 但是他们总是想办法钻法律的漏洞, 隐瞒其真实收入, 偷逃税款,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这些情况的存在表明, 目前我国还缺少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缺少纳税人的积极配合, 给征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使得不少征管措施无法到位。三是税务机关的检查力度不够强, 使得一些偷税漏税、逃税行为得不到有效地监控, 并且征管现代化进程相对滞后。目前税务机关能有效监管的只是单位代扣代缴的明显收入, 税务机关还没有实现与企业、银行、工商及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 其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难以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控, 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等缺乏有效监控。另外, 部分税务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以及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 这都造成了征管不力, 使得调节不到位。
(二) 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的原因分析
1. 个人所得税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征, 它的好处在于无需报税, 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征收成本较低。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 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 这种课税模式一定会使得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执行效率低下。而且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 计税方法也不相同, 难以测定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负担能力, 即使采用累进税率, 其效果也不明显, 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
2. 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的比重较低。
尽管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 但是仍与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幅度、居民的储蓄存款、储蓄增长率不相符。与其他国家比较, 就可以明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低。根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 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40%以上, 在中等发达国家的比重基本是10%~20%, 在低收入国家比重则为6%~10%, 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仅为4%~6%, 由此看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占财政收入比例不仅远低于中等发达国家, 也低于欠发达地区, 这与我国实际的经济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并不相符。
3. 调控客体未完全到位。
目前工薪阶层成为实际纳税主体,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劳动所得, 工薪收入已经成为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来源, 工资薪金项目的个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半左右, 结果高收入者税负相对轻于中低收入者, 形成了中低收入者纳税多, 而高收入者纳税相对少的反常现象。同时, 城乡个体工商户负担较重, 许多个体工商户只是为了维持生计, 个人收入并不高, 但却缴纳了不少税款, 而收入较高的私营企业承担的实际税负却相对较低, 这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不相适应。另外,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都应缴纳个税, 此外对单位提供的餐补、交通补助等附加福利也要与工资薪金合计收入。但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实物福利所包括的具体范围以及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使得目前很多企业通过向员工提供福利的方式来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如提供个人用车、报销个人食宿和交通费等, 这些都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
总之,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在税收负担水平上不能真正体现“多收入者多纳税, 少收入者少纳税”的原则, 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针对性较差, 主要收入来源未能集中在高收入人群, 反而加大了低收入者的压力, 这就必然导致个人所得税不能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
四、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
针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 要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就要多管齐下, 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因此,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是建立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混合征税模式, 制定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 减少税率级次并适当地降低税率, 同时加强征管和加速配套设施的建设。具体来说, 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 改革分类所得的个税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难以保证税负公平, 分类所得课征模式既加大了征收成本, 又缺乏弹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来源的渠道增加, 实行这种课税模式使得税收征管难度增加和效率低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能够真正全面的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 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但是要有较高的征收稽核水平。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还处于落后阶段, 公民的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下, 采取综合所得税制较为困难, 可以考虑先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6]并且, 个人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 因此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 实行按年综合所得计征, 按月或者按次分类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这种办法既符合公民纳税能力的原则又有益于防止漏税现象。
(二) 实行考虑家庭负担的个税扣除方式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主要因素是, 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 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 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收, 而且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没有自理生活能力的人增加基数的扣除方法, 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方法。世界上多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 对成本费用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法, 只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和必要的费用。而生计费用则根据赡养人口的状况、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与家庭负担有关的因素进行扣除。例如: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宽免有多重类型, 包括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盲人宽免等。在个人宽免中, 根据居民所属年龄段不同, 享受的个人宽免额也有差异, 即所属年龄越高, 享受的个人宽免额就越高。[7]在日本, 则执行家庭费用负担不同纳税数额不同,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以减轻广大国民特别是低收入者的负担为目标, 增加了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 对本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生计费”类别中, 包括有安家费、生活费、孩子照顾费和保姆费等。
(三) 科学设计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改革应减少税率级次并适当地降低税率。[8]所以, 2011年的个税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税率由9级改为7级, 将最低税率5%降为3%, 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 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同时扩大最高税率45%的覆盖面, 这样不仅直接缩减了低收入者的课税范围, 而且拉开了税率档次,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收负担也要适当地做相应调整, 以体现全社会的税负公平, 鼓励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户经济的发展。这样既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使大面积的居民受益, 还将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 有利于遏制收入差距的扩大, 进而优化个人所得税制的结构。
(四) 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 加强税收征管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 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的提升空间, 应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并逐步过渡到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使整个税收制度实现累进性, 从而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地发挥。另外, 为防止财产性收入在短期内向少数高收入群体高度聚集,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重点, 应从主要对工薪收入的调节, 转向对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的调节。重点规范高收入阶层的财产性收入征收管理, 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作用。[9]在现行税制条件下, 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 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实行纳税人和所支付单位“双重纳税申报”制度, 有效地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 以增强税务部门对税源的调控能力。通过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现代化征管手段, 增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者的打击力度, 以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效果。[10]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制定对重点行业、重点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尤其需要对广告市场、建筑安装, 演出市场、饮食业、娱乐业等行业市场制定具体征管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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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虹.从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看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务研究, 2010, (3) :38-41.
8.关于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讲解 篇八
关键词: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土地改革;户籍制度
一、城乡差距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由于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策略。在这种经济策略的指导之下,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这几年我国一直保持在8%的经济增长速度,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逐渐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人们对收入差距问题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相互之间收入差距变化的敏感心理。人们往往不仅关心自己的收入的增长还关心相对的收入变化。这种关注会引发人们对其原因的思考,进而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产生质疑。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内核是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尤其是城乡收入差距的存在,导致了农村居民的有效需求不足,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文献综述
以往关于收入分配差距的研究总是把全国所有人统筹在一起考虑,分析造成收入分配不均的原因。最近的一些学者,如蔡昉(2006)指出由于户籍制度、劳动力流动不足、重化工业的优先发展导致的排斥就业的倾向。孙露晞(2010)认为由于地区要素市场开发程度高、人力资本收入占GDP中的比重不同,导致在初次分配中存在劳动份额的结构性差异。丁元竹(2010)认为由于财产性增值、就业资源、劳动力个人以及劳动分配方式的制度性因素的存在而导致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公。常修泽(2010)认为导致收入分配不均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利润蚕食工资以及劳动者权益的弱化。李实(2001)认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要归因于制度的转型,二元结构的变动没有推动城乡差距的“倒U”形变化。林毅夫、蔡昉(1999)认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要源于政府以赶超为目的的产业政策,例如户籍制度。章奇、刘明兴(2003)认为,政府干预以及中国的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这对城乡收入差距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尽管在全国的层面上劳动者收入占GDP比重下降、户籍制度等原因得到来国内学者的广泛认同,但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导致我国说如分配差距的重要原因。陈宗胜,周云波(2002)认为城乡基尼系数对整个国家的基尼系数起着主导作用。魏后凯也认为,城乡收入差距占全国基尼系数的一半以上。此外,Kahn 和Riskin(2001)也认为城乡收入差距决定中国的基尼系数。因此,本文就城乡收入差距的原因进行了探讨。
三、我国的城乡差距对全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贡献
按照现在国际通行的衡量指标基尼系数来衡量我国的收入分配的差距,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的扩大,这是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初期城市内部的基尼系数大概是0.15—0.16,农村内部的是大概是0.22,而现在城市内部的基尼系数上升至0.36,农村的基尼系数是0.38左右。仅从城市和农村两方面看,它们的基尼系数都没有超过0.4。但是综合起来从全国的角度看就是0.469,这说明在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占全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比重越来越重。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从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居民平均收入数据计算得出,从1996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城市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差距逐渐拉大,1991年相差1000元,2002年相差6000元,2008年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已经超过10000元。提到改革开放30年来,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分别增长了8.16和7.35倍,但是在城乡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同时,城乡分配失衡日益严峻,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纯收入比例不断地变大,从1983年的1.82:1上升到2009年的3.33:1,若把价格指数考虑在内则差距会更大。农村居民的收入过度依靠劳动,占比超过90%,城镇居民对转移性收入的倚重在进步提高。
此外,1978至2007农民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作用是逐渐下降的,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作用不断上升,但是总收入差距还是以城乡之间为主。
此外由于隐性收入,尤其是大量的灰色收入不能准确统计,所以现有的数据不能完全反应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特别是低估了高收入群体的真实收入,若将这个因素考虑在内,城乡之间的差距会进一步扩大,基尼系数可能会更大。
四、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要理解我國现阶段城乡收入差距,就必须探讨财产性收入、劳动力报酬、农村的发展、户籍制度以及机会平等因素等。
(一)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初期城乡之间有2.56倍的收入差距,当时城镇居民都是租住公房,基本不拥有住房;而农村家庭一般都有自己的住房,此外还有一块宅基地和自留地。1998年城市地区实行房改并且允许职工以几万元的低廉价格买下房产,截止到2008年的城镇房地产价格大涨之前,仅城镇居民拥有的房产价值已经是农村房产价值的10倍以上,而现在这种差距悬殊则会更大。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中国的土地是不允许自由买卖的,只能由政府低价垄断收购,因此由土地增值带来的财富并没有惠及农民。虽然城镇房地产价格大涨,但是没有人说房产的增值归国家所有;但是当农田转为城市用地时,由于政府对土地的低价垄断收购,土地的增值基本收归国有,政府的这种政策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在城乡差距的加大。
现阶段我国的劳动者属于不同的体系:掌控资源的体制内体系与靠劳动力谋生的体制外体系,土地价值的升值给前者带来了高收益,给后者带来了高房价。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带动经济这块蛋糕不断地被做大,但是只是有少数人从中获益,大部分人都被排除在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队伍之外,尤其是没有任何社会资源只能靠劳动获得收益的农村人口。
(二)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过低,利润蚕食工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劳动收益与资本收益失衡,严重挤压了中国底层劳动群体的收入。1997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而同期企业盈余从21.2%升至31.29%。此外还有学者认为,2004年之后个体经济的业主收入从劳动收入转为营业盈余,所以现在劳动者收入占GDP比重被低估了。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并没有降低,反而是一直稳步上升,但是他们认为实际上一直在下降的是农村要素的纯要素收入包括劳动者要素对GDP的贡献,而不是全社会工薪制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这更加可以解释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加大的现象。
(三)农业和农村发展不足
国际比较表明,中国的农业投资相对不足。发达国家对农业科技研究的财政投入大约为农业增加值的1%,即使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也可以达到0.5%~0.8%,而中国的还不到0.4%。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公开税、价格剪刀差等手段把农业中6000~7000万元的剩余用于工业化积累。在改革期间的1980~2000年间,政府运用了相同的方法在农业中吸取了1.29万亿元(2000年为价格基期)作为工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农村资金的外流直接导致了农业投资不足,农业发展过慢,农民的收入无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农业和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就业机会不足,妨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在农民转移不充分,外出打工收入的增长赶不上城市居民收入增长的条件下,城乡收入差距就不能缩小。
(四)户籍制度改革不到位使得城市化发展缓慢
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村劳动力流动不足,这严重阻碍了农民往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因为人口的集聚会带动第三产业大发展,而第三产业的发展又会推动城市化进程。即使是在城市中,由于人口密度过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也有可能发展不起来。
城市的均衡规模由边际收益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决定的;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其收益递减而成本是递增的,最佳的城市规模应该由两条曲线的交点决定,但是因为户籍制度等因素会导致城市化规模发展不到最佳的状态,从而会对城市吸收就业的能力,城市的发展规模,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
(五)机会不平等
根据约翰.罗默的机会平等理论我们可以知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该我社会成员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能因为偶然因素影响个人的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人起点的不同,会加剧结果的不平等。如果个人的成功是来源于智力体力的天赋不同或者后天的努力程度不同,再或者是所处的地域环境不同造成的结果差異,还是可以让人接受的,但是现在中国收入不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垄断和特权。一些人的拥有高收入并不是因为他们有不可替代的脑力和体力,而是因为垄断地位,别人没有和他们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取决于本人的可替代性的大小,若可替代性很高则收入越低,反之越高。例如,无可替代的比尔.盖茨以及迈克尔.乔丹,他们的高收入大家认为是公平的,所以他们才会被人们推崇,而且人民对他们并没有仇富心理,但是现在我国对改革持失望态度的人正在增加而且人们的仇富心理日益暴涨。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改革中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不平等。于大波也认为不怕财富不平等,就怕机会不平等。
五、通过改革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建议
对于如何提高劳动者收入、减少收入分配差距,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建议,针对以上关于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组建农民工会,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提高农民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话语权,就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劳动问题雇主进行交涉。单个人不可能就自己工作和就业条件的改善与企业管理者成功地进行独立的谈判。这就是说,单个人的谈判不可能是有效的;即使是有效的,也往往是分裂性的,甚至是破坏性的。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只有依靠农民工集体的力量—农民工会,通过集体的力量对雇主施加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润蚕食工资的行为。
(二)政府可以运用税收政策,转移支付等福利政策消除贫富差距
国家可以借助税收和福利制度来消除初次分配导致的收入差距,例如北欧通过增加社会福利使得四分之三的人口脱离贫困,所以由此可以看出税收和福利在消除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三)加快城市化进程
农村由于交通条件、要素供给、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欠缺导致它对资本的边际收益比较低;相反在城市中,由于资本的投资环境较好,能使资本边界产出效率高,资本的边际收益更高,于是资金更多的涌向城市。这便产生了一种资本的“潮涌现象”:越是在缺乏资金的农村越是吸引不到资金,而在城市中资本过度集中,产生了一种地区间的“马太效应”。资本的这种落户选择会带来城乡之间的发展失衡,我们不能控制资本的这种选择,但是我们可以加快城市化进程。
城镇化是突破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关键,也是突破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径。通过城镇化实现从低收入、低消费的农村人口向高收入、高消费的城镇人口转移,随着城镇化推进的同时农村人口大量涌进城镇,人口聚集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市场空间,农村人口进城从事生产效率较高的第二产业或服务业,其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所以大规模的农民市民化可以缩小严重的城乡差距。
(四)建立混合型土地所有制,使农民拥有从集体土地所有制中退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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