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规章制度

2024-09-14

修改规章制度(共10篇)(共10篇)

1.修改规章制度 篇一

关于规章制度修改的说明

各位代表:

上届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显示管理的效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教育教学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规章制度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的内容需要增加。为了提高管理效能,使规章制度更加规范,更加充实,更加系统,更加符合学校实际,经过学校行政分工负责,修改后的新规章制度已成初稿。因内容繁多,与我们教师有切身利益关系的章节已经在会前交由各位代表讨论。受教代会筹备组的委托,现就规章制度的修改作两方面的说明。

一、修改的原则

1、与时俱进原则,事物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章制度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滞后,削弱管理效能。

2、实事求是原则,规章制度的修改要结合学校实际,结合农村实际,不能脱离农村学校实际,有关内容不能与中心城镇相提并论,要考虑可比性。

3、适度超前原则,在立足农村学校实际的基础上,要有一定的前詹性,考虑学校发展的可能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科学规范原则,本着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使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使内容充实,层次清晰,条块结合,条成系统,块有内容的指导思想。

二、具体修改的情况

1、岗位职责部分:增加了年段组长职责、学校科头人职责、微机多媒体管理职责、值日教师职责,财税中心成立后,学校会计职能改变,会计职责改为审核报帐员职责,其他职责只作局部调整和文字方面的润色。增加和调整的内容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弥补管理的空缺,明确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责任,以便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2、教育管理常规部分:增加安全管理常规,包括体育课体具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救助常规、用电用火安全规定、学生活动安全规定、教职工活动安全常规、校园环境管理常规等内容;财物管理制度方面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到收支两面条线的具体要求;差旅费的报销考虑学校的实际和财力;教学管理常规中教研工作作了适当的调整。增加安全管理常规,使学校的规章制度更完善,层层落实分解安全责任,确保教育教学安全有序进行,打造平安教育;教研方面的调整是为了适应新课程的要求,使教师尽快适应新课程,努力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考核常规部分:增加了考勤考绩奖、班主任月津贴和教研组长年段长的津贴,考勤考绩奖已由二届教代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班主任月津贴和教研组长年段长的津贴已在实际中执行。增加的奖励和津贴,是从农村学校的实际出发的,只能适当提高教师的福利,增加的奖励和津贴纳入学校的预算,符合学校的实际和财力,确保预算平衡,不增加新的负债。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后的管理制度,力求完整、规范、系统,努力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希望各位代表认真审议各项规章制度,为学校管理出谋划策,并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

林久芬

2005年11月6日

2.修改规章制度 篇二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赋予辩护律师更大的辩护空间;使犯罪嫌疑人有了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并规范了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制度;更加明确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权利等。而在这几个方面的修改中, 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在辩护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更大的辩护空间, 使反贪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的修改情况

首先, 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点提前。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旧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以获得法律咨询和帮助。而辩护人不仅能够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还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其次, 辩护律师可以凭有效证件不受约束地会见犯罪嫌疑人。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相比于旧刑诉法的规定, 新刑诉法的规定具体、明确、硬性, 完全不需要通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和知晓。

再次, 律师可以在不被监听情况下的无障碍会见。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相比于旧刑诉法“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心理放松, 辩护律师能充分问自己所想了解的案件内容。

二、关于辩护制度的新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的辩护制度的修改, 对于反贪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

(一) 侦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辩护制度的修改, 造成反贪侦查人员在侦查中, 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 同时还有辩护律师。律师在自由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 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 为犯罪嫌疑人找出应对侦查人员的办法。律师可以在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从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意见, 指出笔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供述和辩解, 并向其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这会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几率大大增加, 也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更加难以实现。

(二) 取证的阻力进一步加大

在侦查阶段, 辩护人的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同步进行, 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 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 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同时, 在自侦案件中, 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证人会迫于嫌疑人家属的压力或在一些律师暗示下, 躲避侦查部门, 避证、逃证或拒不作证;也可能在作证后出现证言反复或做伪证, 这样对侦查工作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另外, 由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是利益共同体, 其自行收集调取的证据并不会向反贪部门公开, 这导致了反贪部门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的知悉具有不对称性。如果律师调取的证据超出反贪部门的视野, 势必会影响反贪部门对案件的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

(三) 不能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形成足够的心理压力

由于辩护律师没有障碍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使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通讯”并没有被阻隔。这样并不会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造成足够的心理压力, 还使犯罪嫌疑人能够随时明确案件的进展情况、侦查人员的取证情况以及外界对于案件的关注情况等。并且可能在律师的提醒及“鼓励”下, 充分运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 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于贿赂犯罪的影响十分重大。贿赂犯罪一般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在贿赂案件中, 如果辩护律师没有障碍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那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就可以毫无阻碍的串供、翻供。

(四) 现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制面临强大的挑战

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规律正从单一化向多元化演变, 查处窝串案已经成为目前反贪部门最有效的办案方法。对于窝串案、案中案的顺利查办, 关键就是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的保密。但是在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 显然会打破以往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由反贪部门独享的封闭局面。律师很可能会比侦查人员先行接触相关涉案人, 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惊动同案嫌疑人、重要证人等, 从而打乱反贪部门的整体部署, 导致案件的深挖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反贪部门的应对措施

新刑诉法的施行, 对侦查人员如何应对律师的提前介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对反贪部门侦查人员的能力要求大大提升。

首先, 要加强学习, 积极迎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大反贪部门干警一定要抓住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学习掌握新法的内容, 做到融会贯通。只有在思想和学习上达到了新刑诉法的要求, 才能在今后操作层面中, 在办案实践中, 做到严格遵照执行。同时, 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员培训等方式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 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 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的需求。

其次, 将办案重心前移, 扎实做好初查工作。初查是立案的前提, 初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 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在初查阶段, 由于律师还未介入, 对办案尚不能造成干扰。因此反贪部门要按照全面、细致、准确的标准, 有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 尽可能查清有关的犯罪事实及调取案件外围的大部分证据, 做好初查的基础性工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 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 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只有这样才能在立案后的侦查活动中占据主动地位, 才能为立案后的侦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还要重视首次讯问, 争取固定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使其无法翻供。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仍为反贪部门发动, 此时律师仍未介入, 反贪部门占据主动权。反贪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 把握好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恐惧、慌乱和无助的心理, 借助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材料, 运用审讯策略和技巧, 促使犯罪嫌疑人完成试探摸底、对抗相持、矛盾动摇和供述罪行四个心理转变, 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获取有效口供。

再次, 要正确处理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介入侦查, 改变了反贪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原有的优势地位, 是刑事诉讼法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结果, 能够促使侦查机关更全面地掌握和收集证据, 拓展侦查思路, 从而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反贪部门要认识到, 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 在诉讼过程中与侦查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 只是各自的职责不同。所以要转变观念,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积极研究应对方法, 适应侦查工作的新需求。检察人员可以利用律师及相关人员的反侦查活动, 获取再生证据。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 可能会出现一些反侦查活动, 一旦这些反侦查活动能被查明, 并以证据的形式被侦查人员固定下来, 就足以否定靠反侦查活动确定起来的伪证, 和其它犯罪证据合并形成坚实的证实犯罪的证据锁链, 从而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检察人员还可以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中获取有效的侦查信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辩护律师是充分信任的, 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同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 证据交换等形式, 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 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辩护律师的陈述中, 发现侦查信息和线索。在保障事实的前提下, 由律师出面做思想工作, 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争取宽大处理, 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另外要处理好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的合作关系, 促使其能够积极听取我们检察机关的意见, 提出要求其行业自律的建议, 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少数律师的违规违纪行为, 及时通报, 对个别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依法处理。并且, 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依法执业的管理和教育, 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质,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防止律师滥用执业权利。

最后, 严格执行刑诉法和高检院规定的执法规范要求, 在每次讯问时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最有效、最简单的应对措施, 这样不仅能证实我们侦查行为及所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合法性, 对侦查人员进行保护, 而且还在应对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串供时, 有重大的作用。另外在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办公室、人身进行搜查, 或者对核心证人进行取证时, 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才能保证侦查人员更好地收集、固定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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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规章制度 篇三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未成年人;特别累犯;单位累犯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2-0058-05

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从刑事古典学派的注重犯罪特征到刑事实证学派的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我国1979年刑法最早确立了累犯制度,1997年刑法中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一定修改,将一般累犯后罪发生时间的下限由原来的三年修改为五年,将特别累犯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罪名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且规定累犯除了不适用缓刑又增加了不适用假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累犯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本文拟对《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修改做出评析。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修改内容的解读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都很不成熟,自制能力较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往往因为一时的冲动或外界的诱惑而触犯法律,各国对未成年人均提供了刑事实体法和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累犯,各国在立法上存在三种态度:第一种是法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第二种是俄罗斯、泰国等国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即只要是未成年时实施的犯罪,均不作为认定累犯的“前罪”;第三种是英国、埃及等国规定一定年龄的人不构成累犯。累犯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且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与刑法典所体现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该规定中增加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出累犯的适用对象范围,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虽然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可能比初犯时大,但因为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容易经过教育回归正途,将未成年人排除出构成累犯的对象,可以有效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未成年人累犯制度规定得较为原则,在理解上容易引起困惑。“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是要求犯罪人犯前后罪时都不满十八周岁,还是只要求犯罪人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不论后罪是否不满十八周岁?笔者认为,行为人在不满十八周岁时所实施的犯罪,是指只要是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所实施的犯罪,均不构成累犯,这里既包括前罪与后罪均为不满十八周岁时所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前罪所犯罪行为不满十八周岁时实施,但实施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情况。这样理解既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不致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窄。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是否适用于特殊累犯,主要有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未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特殊累犯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不排除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否定说认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不成立特殊累犯。笔者赞同否定说。原因在于,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的初衷看,是为了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实施从宽处理。刑法分则第65条和第66条分别规定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从二者的严厉性上来看,显然对特殊累犯要比一般累犯更为严厉。既然刑法分则第65条已经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刑法分则第66条作为更为严厉的规定就不应适用,否则有损立法的初衷。

(二)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

对于特殊累犯,原《刑法》只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累犯。随着近些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猖獗,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实现对国家安全和民生的特殊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一规定,扩大了特殊累犯犯罪类型的范围,将犯罪种类从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扩大到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更有利于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因此,构成特殊累犯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与后罪不要求是同一类罪,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犯罪,就构成特殊累犯。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是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不构成特殊累犯,应当按照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确定是否构成一般累犯。

(2)所犯后罪不受刑法第65条所要求的后罪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即不论后罪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均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没有时间的限制,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构成累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不构成特殊累犯,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三)对判处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

原《刑法》针对累犯的处罚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七十四条的“不适用缓刑”、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不得假释”三个方面,对于累犯的减刑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在第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累犯在特殊情形下的减刑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是对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减刑的适用条件、减刑的幅度、实际执行的刑期均作了一定的原则性规定,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3款也对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进行了解释,并规定对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较为严重的罪行,在经过多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大大缩短,有违刑法的尊严和权威性。刑期的缩短使得有些罪犯并未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因而出现了我国刑罚结构中的生死两重天,只要不判处死刑,在经过多次减刑之后就可以刑满释放。为了改变刑罚不均衡的现象,《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在减刑上作了限制,加大了对主观恶性大,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累犯的处罚力度,也是本次对累犯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修改的价值

《刑法修正案(八)》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所进行的一次重大修改。对累犯制度的修改集中体现了“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立法的一大进步,对于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加强对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犯罪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排除了未成年人构成累犯,在刑事立法上给予未成年人保护,其原因在于:

1.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

犯罪,是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实施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应受惩罚性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自制力低,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个人主客观原因,但更是不良文化影响、教育制度缺陷以及社会其他消极因素综合作用力的结果。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外界客观因素影响。因此应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来教育未成年人,而不是通过对其从重处罚来改造和预防犯罪。

2.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从重处罚”不是设置累犯制度的本意

設置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经过惩罚,仍不知悔改反复实施犯罪的人。累犯的范围应宽严适度。过于狭小,则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反之,过于宽泛,一方面使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再犯者遭受了不应有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不利于集中资源打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者。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未必较大。因此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从重处罚”不是设置累犯制度的本意。

3.教育刑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的基本取向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受到普遍关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国际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上几乎采取了一致的做法:大大弱化刑罚的惩罚功能,以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为基本理念,不定期刑的适用,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来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已优于社会其他利益,未成年人肩负着国家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以及教育极为重要。各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面更是不容忽视。当刑罚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价值取向时,关注的焦点就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刑罚的使命由主要惩罚犯罪而转向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减少犯罪。相对成年人而言,各国都变通了实体和程序法律。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司法上的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采取以教育手段为主导的多种途径进行综合治理。

(二)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方面

刑法的修改是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的结果。近年来,我国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日益增多,国际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就恐怖活动犯罪来说,以“东突”为代表的恐怖势力,相继策划、指挥了多起暴力恐怖活动,包括暗杀、爆炸、破坏航空器等,甚至发展为煽动、裹挟群众的大规模打砸抢烧事件,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说,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处于活跃期,他们利用开办经济实体为依托,通过欺行霸市,威胁殴打商户、火并异己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巨额利润,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lO月15日公布的数字显示,2006年1月至2010年6月4年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以涉黑罪名起诉的案件共1861件20291人。其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的案件共1813件20205人,而全国法院一审以涉黑罪名定罪审结的案件共1709件18453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宽的更宽,严的更严,《刑法修正案(八)》将此两类犯罪加入特殊累犯的范围,从而加大了对这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由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众多,特殊累犯的处罚范围明显扩大。《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制度进行完善,表明我国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范和惩治的立场,符合司法机关“反恐打黑”的实际需要。

(三)体现了与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接轨

我国已签署或批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两权公约》等,这些公约为我国排除未成年人构成累犯,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签署或批准,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切实可行的刑法措施,确保其本国法律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并使其受到与犯罪严重性相当的制裁。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主权国家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惩治严重犯罪的需要。有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刑法中已经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我国作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负责任的大围,理应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积极对我国刑事立法进行修改完善,使其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和要求协调一致。《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修改,使我国的累犯制度更加完善,对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更加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开展。

三、关于累犯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一)适度限定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制度的修改,使得可以成为特殊累犯的犯罪种类由原来的1种增加为3种,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要求前罪与后罪性质上的统一性,使得前罪与后罪可以是这三类罪的互相交叉对位,这样的交叉对位可以使前罪与后罪出现9种情况。加之这三大类犯罪之下还有诸多罪名,如有学者统计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一类罪之下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12个罪名;恐怖活动犯罪这一类罪之下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2个罪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一类犯罪之下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个罪名,造成实践中前罪与后罪可能配对的组合有256种情况。加之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人员众多,我们对待这两种犯罪的态度历来是严打态势,从而可能造成特殊累犯的人数将大幅度增加。严厉的刑罚固然可以在短期内扼制犯罪,但随着刑罚的实施,刑罚的效果将出现负效应,其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将会难以实现。为了克服重刑化的出现,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特殊累犯的规定,将特殊累犯的前罪与后罪限定在性质相同的犯罪上。因为从特殊累犯的本质而言,是为了处罚实施前一行为的行为人,在前一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的行为。对于前罪与后罪不一致的情况,可以构成一般累犯,只是有5年时间间隔的规定。

(二)排除老年人构成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1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人道主义关怀,实现了刑法的区别对待。对于不满十八岁的人,《刑法修正案(八)》排除了其作为累犯的主体,而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并未作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笔者认为,75周岁以上年龄的老年人,由于其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原因,有着不同于一般人的特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一定程度的衰退,其刑事责任能力明显减弱,再犯可能性已相当有限。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也应不构成累犯。这一方面是因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由于受生理和心理的限制,再犯罪的能力相对较差;另一方面,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实施正常的刑罚,已经可以有效达到刑罚的效果,没有必要将已满75周岁以上的人从重处罚,使其在狱中度过余生。如此修改突出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态度,使得累犯制度与《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第11条的规定相适应,对于减少老年人在监狱改造的人数、有效解决监狱拥挤现象、降低刑罚的执行成本、促进刑罚文明具有积极作用。

(三)将毒品犯罪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与《刑法》第65条所规定的一般累犯之间出现了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一,学界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累犯制度在总则中已经作了专门规定,而这一规定却规定在分则当中,显然不应属于特殊累犯,而应当属于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另一种观点认为累犯是再犯的一种,立法者为了重点打击某些严重的犯罪,而从再犯中分离出一部分作为累犯从重处罚,因此,特别累犯是特定类型犯罪的累犯。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56条既不是特别再犯条款,也不是特别累犯条款,只是针对毒品犯罪特殊政策的法律化。笔者认为,面对严重的毒品犯罪现状,我们有必要将《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纳入《刑法》第66条所规定的特别累犯制度中。因为一方面,毒品犯罪是一种高发性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利益的诱惑下,具有很大的再犯可能性,理应加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将毒品再犯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可以有效避免因为将毒品再犯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而导致的立法分散,有效解决条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解决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在适用缓刑、假释上存在的严重失衡,实现刑罚的统一和协调。

(四)增设单位累犯制度

我国1997年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但对于单位能否构成累犯,长期以来争议不断。有学者认為,我国刑法已经对单位累犯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却没有规定单位累犯。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因为从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上来看,前罪与后罪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由于单位的特殊性是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鉴于单位犯罪的高发态势,我们应增设单位累犯制度,以有效对单位再次实施犯罪实行有效的预防和打击。其理由在于,既然刑法承认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就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单位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后,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完全有可能再次犯罪,其比自然人具有更大的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理应受到比初次犯罪更加严厉的处罚。其次,单位是一个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的组织,其犯罪意志比自然人更加顽固,其实施过程也更为容易,社会危害比自然人犯罪更加严重。特别是在走私、贩卖毒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洗钱等犯罪领域,社会危害性已日益凸显。增设单位累犯,给再次犯罪的单位以从重处罚,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当然,在设立单位累犯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单位的同一性,明确作为单位累犯主体的单位类型和构成条件,并结合单位犯罪的自身特点,实施与单位犯罪相适应的处罚制度。必要时,可以在从重判处罚金之外,附加适用解散法人,禁止营业等的处罚方法。

四、结语

4.修改规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5.工作汇报制度修改 篇五

大鼎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汇报制度

第一条:分类

工作汇报分为正式工作汇报和非正式工作汇报两部分。正式工作汇报分为工作总结和专项工作汇报两种。

第二条:工作总结

1、按汇报周期分为日工作总结汇报(主要针对销售人员)、周工作总结汇报、月工作总结汇报和工作总结汇报。

2、汇报内容包括:本日、周、月、年工作完成情况。

3、任何部门或个人给本人、本部门的工作造成影响和障碍,必须立即以电话加短信的方式告知总经理,两至三小时内必须询问总经理处理情况,总经理若未及时处理,必须立即以电话加短信的方式告知董事长。

4、任何个人对公司、上司、其他部门或个人有任何意见、看法,以及个人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委屈、误解、伤害等,必须在当天12点之前告知公司总经理加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长必须在次日10点之前作出回应。

5、总结汇报时间及方式:每周星期六晚十点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直属领导总结汇报本周期的工作内容,同时报送公司总经办。

6、直属领导必须对收到的工作总结给予回复意见。

第三条:专项工作汇报

1、专项工作是指领导交办的,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的特定工作,具体格式

由直属领导决定。

2、专项工作分为工作计划、工作期间、工作总结三个阶段汇报。

3、在执行任务开始之前,必须向领导汇报工作思路及方法;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向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在任务完成之后,必须向领导汇报完成效果及总结。

4、直属领导须对工作汇报给予指导批示,如遇长时间面谈,执行者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交流总结。

5、执行者以书面或面谈形式向领导汇报专项工作情况。

第四条:非正式工作汇报

1、非正式工作报告是指下级向领导随时进行的非正式工作沟通,包括口头沟通、电子邮件沟通等。

2、在下列情况下应该进行非正式工作报告:

(1)在完成上级所安排的非专项工作任务时。(2)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将工作按计划继续下去时。(3)需要上级及时做决策的事务。(4)个人对工作的看法及工作建议。

(5)上级认为需要进行非正式工作汇报的其他事情。

第五条:奖惩

未按上述制度要求全面逐项执行的员工,每项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条:附则

1、本制度由总经办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6.波宁二中规章制度修改的工作计划 篇六

制度能赋予管理以强劲的力量,必须重视制度建设在学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波宁二中创新教育丛书——管理篇》这本制度、职责集是编印成册并正式实施,七年来,对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指导教育教学行为、形成良好的学校制度文化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管理篇》所彰显的精神、内容和要求已出现了不适应学校发展的音符,在执行过程中也带来了管理上的不和谐。为此,学校决定重新修订和补充《管理篇》,现对修订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成立编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z

下设编印工作办公室

负责人:z 成员:zz

二、编印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

1、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强调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和修改的必要性、与教职工工作和利益的关系,让教职工了解、重视规章制度,关心参与制度的修改工作。(8月底完成)

2、召集编印工作小组成员学习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原则、要求,分析目前学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明确职责,布置任务。(9月初完成)

(二)确定框架与目录

1、拟定《管理篇》的基本框架,主体内容为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9月上旬完成。

2、中层各部门自查,提出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制度与职责目录。各部门要以《教育创新丛书—管理篇》为基础,收集20以来制定的各项制度,认真研究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分析学校和部门工作现状和管理需求,围绕学校十二五规划,针对性地提出本部门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的目录初稿。要求9月20日前将目录初稿交编印工作办公室。

(3)召开编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管理篇》基本框架和总目录。9月25日前完成。

(三)修订制度

1、修订制度的依据

(1)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依据学校的管理目标

(3)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

(4)依据教职工的心里特点及工作特点

2、修订制度的原则

(1)民主性与科学性相结合

(2)人本性与实效性相结合

(3)开放性与校本性相结合

(4)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

3、工作安排

(1)9月30日前各部门完成部门制度的修改、新订工作。

(2)10月上旬分组初审、修改,并于10月10日前把目录所列所有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交编印办公室。分组初审的时间、地点由各分管领导确定。

第一组校办、人事、外事工作:z

第二组党务、工会、团委、政教工作:zz

第三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zz

第四组总务后勤工作:zz

(3)10月中旬完成相关制度向教职工征求意见工作,再次修改。

(4)10月31日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第三次修改,定稿。

(5)11月上旬交印刷单位,校对样稿,印刷。

三、几点说明

1、要高度重视编印工作,统一思想,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任务,切忌拖欠工作。

2、要积极发动相关教工参与到制度的修订中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得到教工意愿认同的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制度的保障、激励、服务和发展的价值和文化。

3、所有制度和材料以电子稿形式上报,要求标题字体格式为小二号、黑体、粗体,正文字体格式为五号、宋体,行间距18。

7.修改规章制度 篇七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修改的8部规章分别是《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和《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8.修改规章制度 篇八

关键词:辩护制度;会见权;阅卷权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1-03

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传统的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充分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调整法律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以及如何理解的问题上有待探讨。

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从形式到实质

从理论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享有刑事辩护的主体,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实质上是突出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刑事辩护权[1]。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既然被认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当然有权利提供证据,说明和证明自己不存在嫌疑的理由,那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从法条规定上看,刑诉法修改后将原刑诉法96条的内容,分解到33条、36条、37条三个条文之中。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才是实质,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

原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刑诉法修改后调整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原刑诉法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存在制约。按照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移送起诉阶段聘请辩护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制约。在法理层面看,因为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中,诉讼实质上是发生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冲突,国家认为被指控人的行为侵犯了其统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刑事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因而要追究其法律责任[1]。而《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规定了追究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所以侦查阶段本应毫无例外。从实践层面看,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只能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此时介入对辩护的方式方法上的制约不言而喻。而笔者认为,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办理的起始阶段,一方面涉及对案件的调查取证,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做好案件定性上的基础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侦查,侦查人员往往形成了倾向性的意见,对将来案件的定性走向有重要的影响。比如,实践中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是通过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形成的倾向性意见,而现实中公诉机关对起诉意见改变定性的并不多见,可见侦查阶段对案件的影响。

新法修改后,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地位的明确,促使了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人”的权利行使,从时间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享有辩护权,防止了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真空状态。

新法法条中,并未规定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在第一次讯问之“后”。在原刑诉法以及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其中多稿都规定“第一次讯问之后”,但在新刑诉法第33条第一款中并未采纳这一说法。但是该条“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规定,容易导致误读。笔者理解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样规定是比较合理的。首先,既然明确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辩护权的行使应贯穿整个侦查阶段,不应存在盲区;其次,实践中,第一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容易被视为“有特殊意义”,所以更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新法33条第二款中规定“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那么犯罪嫌疑人当然可以在告知之后马上行使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并且符合立法的宗旨,当然这必然会给侦查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二)明确享有被告知的权利

原刑诉法第96条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没有规定告知的相关义务和被告知的权利,导致许多犯罪嫌疑人由于不懂法而并未聘请,侦查机关也不会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而“自讨苦吃”。而新刑诉法修改后调整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并明确了这一权利的获知途径。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被羁押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这一告知义务上是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尤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并且可以由监所部门联合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共同完成。但是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告知的具体期限,只是规定“及时”,这就容易导致实践中操作的不一致,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审查起诉环节三个工作日的规定。

(三)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期间的工作

原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往往只能与当事人进行类似于聊天的交谈,普及罪名构成要件、侦查期限,可能判处的刑期状况等法律常识,不涉及犯罪事实方面的问题,只是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或程序性的帮助。

在当今的形势下,律师只进行形式上的参与,不进行实体权利的设置,显然已经不符合法治的发展和司法的进步。新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在侦查期间工作的具体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规定主要面临以下问题:第一,辩护律师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应达到何种程度;第二,辩护律师行使权利应如何保障。笔者认为,首先,侦查阶段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应处于保密状态,律师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不应涉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对案件的定性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和事实,尤其是主要证人证言的情况,在现行制度下律师完全介入上述内容,笔者认为还不成熟。通过新法第37条 “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另外,从新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通过该规定也不难看出,辩护律师并不具有在侦查阶段申请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这也是由侦查机关行驶侦查权的独立性所决定的。对于具体的了解案件内容的界定,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其次,对于律师提出意见的内容、形式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笔者认为,对律师提出意见的内容不应做过分的限制,律师可以口头表达或者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口头提出的,侦查机关应做相应的记录,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了解,对于书面提出的,侦查机关应保留并归入侦查卷宗。同时笔者认为,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并不限于提供给侦查机关,像对于刑讯逼供类的意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进行反应,以保障其权利的行使。

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的明确以及相应权利的扩大,将促进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新格局,是控、辩平衡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方可以先于控方了解涉及案件实体上某些内容,应明确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了解案件的具体内容,在保障辩护人权利的同时应促使辩护人义务的履行。

二、律师会见——从附属到独立

律师会见难问题,早已成为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法律规定和适用的不一致,导致了法律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统一。刑诉法修改后与律师法衔接,调整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新刑诉法的修改,不再为律师会见当事人设置障碍,这也适应了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但在保障会见权畅通无阻的前提下,法律做出了保留条款,笔者认为这也是必要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也做出了保留规定,但在“特别重大”的理解上存在争议,这很可能成为相关部门打“擦边球”的理由,笔者认为,在目前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完全按照犯罪数额来衡量是否属于“特别重大”,应结合相关的社会影响和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评价。法律只是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要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还需执法部门做出相应的补充解释。

三、律师阅卷——从边缘到核心

新刑诉法第38条与律师法衔接,进一步扩展了律师获取案件相关材料的时间,也扩大了律师查阅案件的范围。第一,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获取证据的不同类型进行统一规定,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且不限于技术性材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第二,扩大了查阅案件的范围。现刑诉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新刑诉法第38条,将“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进一步修改为“案卷材料”。一方面,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材料具有片面性;另一方面,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实践中刑事辩护并不仅仅局限于“实体性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也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比如,在法庭上,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有时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无意见,而是对一些量刑和情节方面有不同看法。作为辩护制度的基础,在要求阅卷只阅事实方面的材料显然不合理。

四、律师调查——从萎缩到拓展

昔日,律师的身份定义是国家公务员,所以当律师调查取证时,基本能够达到与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相同的效果,调查取证的相对人也能够很好的配合。为了适应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潮流,律师变成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了自由职业[2]。相比于过去,律师的调查权得不到保障,如果法律再不予以肯定和支持,有时甚至是限制,那么律师在当代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但是如果赋予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不仅在其取证方式和内容等方面难以监督,从而导致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值得怀疑,而且可能会导致为了取证而使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原刑讼法对律师调查权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这意味着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就不能调查。刑诉法的修改并未完全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只是增加了“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收集的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而未提交的证据的规定和收集的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刑诉法的修改在稳妥中体现进步,符合目前的实践要求,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也未采取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法》则将“需要取得同意”这句话去掉了。用意很明显,律师调查不再需要征得被调查人同意,这就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就容易导致律师在使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新刑诉法不仅从协助调取证据角度,赋予律师辩护人享有申请调取证据权和相关证据的及时告知权,而且在修改后的刑诉法证据制度的规定中,将证据的定义调整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笔者认为对于证据定义的重新界定,就打破了只有侦查机关收集的才可以称为证据这一局面,从立法上肯定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集的材料同样可以称为证据,并且不存在证据的效力降低的问题。关于证据规定的调整,一方面有利于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了律师在一定范围内调查取证权的合法性,从根本上可以保障不负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错误。

五、结语

美国著名教授德肖维茨曾把程序性辩护称作“最好的辩护”。①当今中国也正逐渐认识到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性,正所谓,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7条还专门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并把检察机关作为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机关,可见我国对于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应的职责,这也符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谢佑平.生成与发展:刑事辩护制度的进化历程论纲[J].法律科学,2002,(1).

9.工程指挥部制度(修改) 篇九

一、参与制定项目的发展计划,并积极提交合理化建议。

二、制定本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并提交项目管理计划。

三、积极配合总工、规划部门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确认规划设计方案。

四、配合规划部门完成道路、管线、房屋等红线、定位点的测定工作,并对重点的坐标点和高程点做永久性保护。

五、协助专业单位完成地质勘探工作,协调各专业部门完成水、电、路、气及综合管网的设计工作。

六、按公司合同循环程序,参与修改完善各专业工程项目的条款。

七、参与配合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工程招标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前期“三通一平”工作,负责施工用水、用电的日常维护。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的分发及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工作的落实。

八、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变更签证工作,项目变更的认证,负责按照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核实工程材料的选型及其品质的鉴定工作。

九、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及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十、指导、督促、检查监理公司的工作(巡检、旁站、材料检验、内业等方面)。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移交工作。

十二、组织、召集工程建设调度会、工程例会、监理例会、工程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十三、组织桩基础、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签认验收记录。

十四、组织已竣工的工程向物业公司移交。

十五、式,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负责向物业公司传递竣工工程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联系方

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签证单管理制度

1、施工期间,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工程部认为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时,应向总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变更的理由,可能引起的造价和工期影响,时间要求,有关资料等。如果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工程部应在申请书上签署部门意见。

2、工程部协助总工办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的修改、变动、技术核定、处理意见、工期及费用(工程量)签证、质量检验确认等必须采用书面联系单的形式履行,施工单位严禁直接与设计部门取得联系。

4、所有工程联系单须由专业工程师、工程部长及主管工程经理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发放、送交有关单位实施。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签证单需按合同应由现场各专业工程师、经济部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签认后上报工程部长及主管工程的经理审核后发出执行,否则不予确认。费用变化特别巨大的,报送总经理审定后批准。

6、超出施工图纸范围,但在工程中必须执行的施工项目,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写工作联系单及费用(工程量)签证单并附建设开发公司总工办签字认可的图纸变更单经开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7、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联系单、费用(工程量)签证单的签认,其中,尤其应严格控制工程费用的增加。如确实有必要增加应上报开发公司总经理批准。

8、所有工作联系单、工期及费用(工程量)签证单的发送必须为一式数份,除各专业岗位人员自留一份,其余分送工程部长、预决算人员及工程技术档案室各一份。印鉴管理及使用制度

1、指挥部印鉴与项目部印鉴和合同专用印鉴由档案员专人保管。

2、凡属项目部内业资料印鉴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注明使用范围,所属各专业负责人签字,经工程部长审核签字方可用印。

3、凡属使用企业法人名章、企业印章的先填写用印登记表,所属各专业确认文件内容后报总指挥审批转公司行政部门用印。

4、现场指挥部印鉴管理责任:

① 用印人和用印审批人,对用印事务负责;

② 未经审批用印,印鉴保管人和用印人共同承担责任。③ 未经批准,印鉴保管人不得将印鉴转递他人,否则追究责任。④ 外出办事,原则不准携带印鉴,如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印鉴保管人随同保管使用。值班值宿管理与卫生管理制度

1、指挥部工程师全员参加值班、值宿,执行并服从值班值宿的有关安排及规定。

2、值班值宿人员由部长针对工程专业情况进行安排。

3、工程师要记住自己的值班日期,如有事不能到岗者,必须自行提前与其他员工替换,并及时通知工程部长。

4、值班时间:上午8:00点至12:00,下午12:00至17:00时。

值宿时间:17:00时至次日早8:00时。

5、值班值宿人员到岗后,要对办公室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消除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负责安全保卫人员报告。

6、值班值宿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对漏岗或擅自离岗者,一经查出,除对其通报批评外,并罚款100元。如因值班值宿人员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员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7、值班值宿时间,不准喝酒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

8、认真做好值班值宿记录及现场施工情况,对外来的业务电话要准确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9、当日值班人员必须负责清扫办公室内垃圾并擦洗地面、桌椅,保证公共区域洗手间等卫生洁净。

10、指挥部人员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办公用品与书籍管理

1、各专业所需的办公用品,应于月初提出计划报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统一采购。

2、各专业领取办公用品时,需填写出库单,领取人签字。

3、员工要爱惜办公用品,注意节约,杜绝浪费现象。

4、指挥部档案员要及时掌握办公用品使用情况,控制费用支出,不准超出标准。

5、各专业因工作需要,购买专业工具书籍,须事先提出购买计划,由主管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够买。

6、书籍资料由内业员负责办理登记形成目录、保管、借阅及催还。

7、书籍丢失,由借阅人按价赔偿。

8、不准在借阅书籍上乱写、乱画、折角,要保持书籍清洁完整,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由借阅人予以赔偿。

9、指挥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外来人员不得随意使用,特殊情况下使用,须征得工程部同意。土、水、电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

1、专业工程师是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人,工程事务的协调者,应服从公司的各级领导,并代表公司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

2、专业工程师对设计图和使用功能上应提出建设性意见,尽可能使建筑产品在结构安全、经济性、使用功能上合理美观。

3、配合总工办与设计部门完善总图。要求施工单位把各平面图、系统图、详图、节点及大样图实现一致。力求施工用图精细、明确、完整。

4、参加图纸会审,技术协调会和施工现场例会。

5、将施工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与工程部长汇报并同时与设计部门、施工单位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解决。

6、组织工程基础,结构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水电检测、设备试运行,隐蔽工作的控制。

7、协调好质检部门、监理公司、设计部门、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好专业、各工种之间的交叉作业。

8、参与建筑材料选型定货的调研工作,并整理好比较意见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供领导决策。

9、督促工程监理人员严格检查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等主材);随时抽查各工序、各工种施工质量,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回复整改意见书

10、认真做好工作日记,如实记录施工进展情况,审核施工、月份计划。做到随时掌握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的各种情况。

11、按时向公司提交月施工进度计划。

12、按月检查施工进度,若未能完成计划进度,应督促工程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查明原因,并提交整改方案。

13、根据工程进度提交工程款拨付计划,协助经济部按月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完成量及请款报告。

1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各类档案的接收、分类、编号、排架、保管、鉴别、销毁、统计汇编、查阅等工作。

3、负责编制部门档案的检索工具,为领导、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利用档案提供优质服务。

4、将工程的施工图、图纸监审报查及其他有关文件整理归档。

5、将施工过程中的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技术核定单、质量事故处理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管道清洗、试压、试水记录、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调试、试运行记录、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复检报告、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整理归档。

6、将地质勘测报告、桩基验收报告、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验收报告、水电检测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整理归档。

7、负责有关文件、联系单、变更单、图纸等的复制、文件工作;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负责电话记录、文件传真等内务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施工期间的请款程序

由施工单位在现场指挥部领取工程请款单,按请款单要求填写工程形象、质量情况、产值额度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签署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情况意见,由建设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工程部长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持请款单,转经济部审定后上报公司主管经理、总经理签批付款金额。最后持请款单到财务部付款。工程部部长岗位职责

1、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主持本部门工作,执行基本建设方针政策、程序,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以及设备物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时、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

3、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策划、编制质量计划,指导贯彻质量体系文件,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发现并提出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意见,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4、审核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不定期检查监理内业资料,审阅监理月报。

5、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召开工程会议,组织施工单位参加。通过技术交底使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掌握工程难点,预防质量通病的发生,做到事前消灭重大质量隐患。

6、协调本部门的内部关系,经常检查指导其工作。

7、协助工程主管经理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能力。审查监理公司的资质,监理工程师的要件。

8、协助工程主管经理,编制工程总体计划,、季度计划。独立编制月度施工生产计划及周计划。

9、负责督促各项工程施工生产计划的上报工作,负责各标段施工期间进度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工程主管经理贯彻落实施工生产计划、及劳动竞赛活动等各项工作。

11、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栋号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等进行大检查,并及时评比和评定。

12、负责处理各种设计变更手续的签发。负责施工现场各配套工程的进场及衔接和协调工作。

13、及时指导各专业工程师做好施工日记,及时填写原始记录,为办理工程竣工及验收工作上报材料的审批打好基础。

14、坚持深入施工现场,坚持技术工作贯彻于施工全过程,检查工程质量和技术安全措施,掌握了解工程进度,合理组织施工力量,保证质量和工期。

15、组织开工前图纸会审、技术协调会和施工现场例会。

16、负责解决或及时反映施工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主管经理汇报施工生产情况,协助主管经理推进工程部的各项工程管理工作。

17、帮助各专业工程师处理好施工工艺及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本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18、做好本部门管理工作,调动本部门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团队精神。

19、以公司利益为重,以身作则、务实高效。2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例会与检查评比制度

1、指挥部确定每月逢“0”召开会议一次,地点于指挥部会议室,要求各标段项目经理,工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岗(对迟到与缺席不问原因分别处100元—500元罚款)。

2、指挥部工程师每周按专业分别出席监理例会。

3、指挥部对于所召开的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件下发各标段项目部。

4、指挥部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评比出一名优胜单位,获流动红旗一次,由指挥部奖励1000元给予项目部。

5、对评比落后单位分别处2000一下处罚。

6、评分标准细则选用当地质检表内容含概内外业文明施工安全情况,将针对项目进度情况选取检查内容进行评比。

检查细则将以通知形式下发。指挥部考勤管理与请假制度

1、作息时间:(以公司确定为准)

上午 8:00-11:30 午休 11:30-13:00 下午 13:00-17:00

2、指挥部人员考勤管理由公司办公室与内业员共同管理。

3、指挥部内设考勤簿,由内业员负责记录。

4、因工作关系直接去有关部门办事或未到岗,早8:00时前或17:00时前回到岗位,应与工程部长及主管经理报告。

5、有事请假需提前2日以假条形式注明请假事由,报主管经理并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

6、个人临时发生特殊事务需第一时间处理。请通过电话向主管经理请假。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方案和进度,对不合理的环节提出修改意见,在确保按图施工、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简便、经济、快捷的施工方案。

2、掌握施工图纸的各项要求,对不合格的要求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在保证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借阅投资。

3、参加图纸会审、技术协调会和施工现场例会,并做好相应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会议纪要应交内业技术管理人员归档。

4、配合检验部门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严格检验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重要的建筑材料鉴证取样并送检验部门复检,进场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点达到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所确定的指标。

5、掌握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配合质监部门对各分部、分项工程付工程质量,操作方式进行检查,并做好验收记录。

6、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并办现签手续,隐检前后通知各有关工种到现场全面复检,检查水管、电管、预留孔、整件的质量及部位。

7、配合施工单位编制各种供货材料的供货清单、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参数,供货日期等。

8、填写监理日志,包括温度,气候、施工部位,工程用料,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等

9、按月检查施工进度,如未能按进化进度完成,应协助施工单位查明原因,并督促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计划。

10、按月核实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完成量清单,并在施工单位请款单上签署意见。

11、绘制变更后的施工详图,为今后工程竣工验收维修、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一、工程指挥部规章制度

1、保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保持室内卫生及桌面整洁;

3、每日由值班人进行办公室内的清洁工作;

4、上班期间要穿戴整洁;

5、办公室内严禁吸烟;

6、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7、待人接物要热情,实行文明礼貌用语;

8、收文处理:凡弘基世纪城工程指挥部所收文件,由指挥部统一签收,做到文件及时批处、及时传阅、及时执行。

9、文件签发:弘基世纪城工程指挥部所发文件,由各专业工程师拟稿,工程部长审核后报主管经理审批,加盖弘基世纪城工程指挥部印章,原稿登记存档1份,其余送往相关单位执行。

10、各专业工程师要爱岗敬业,努力提高个人业务水平,做到与时俱进。

11、各专业工程师要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工程进入下一道工序;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按期完工;重视安全、科学管理,指挥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2、各专业工程师要指挥督促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形象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技术内业的管理尽职尽责。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指挥部、监理部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各施工单位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施工质量领导小组。

2、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开工前由工程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

3、对图纸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做详细的记录。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必须由工程部会同设计、施工方洽商,经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方可生效。

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监理单位、上级质量监督单位或部门的检查、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5、发现技术上有问题时,监理部门应对责任方进行处罚,监理部门的责任由指挥部进行处罚。

6、实行质量示范样板制度,严格计量测试;认真实行质量文件记录制度。建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7、执行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进场检查、复试制度。

8、建立隐蔽工程检查制度,凡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经现场质检员或技术负责人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工程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证明等,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证后,方准进行隐蔽工程的下道工序施工。

9、严格执行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必须返工。不合格工程流入下道工序,指挥部要追究监理及项目经理的责任。

10、因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质量事故,指挥部要追究责任人各项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1、由我公司提出项目进度计划要求,监理公司认真做好现场工程进度的现场监管,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总的形象进度计划,将本单位工程形象总进度报表及月进度形象调整及时上报监理公司和现场指挥部,并由指挥部、监理部门审核批复。

2、要求各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施工形象进度的各项保证措施,从而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

3、施工单位向监理上报月工程进度确认单,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我公司指挥部审查、备案。

4、施工中指挥部对各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评比工作(每十天进行例会时进行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罚,通过奖先进、罚落后、抓两头、带中间来促进工程进度的圆满完成。

5、工程进度情况分析:凡未完成施工进度计划(已批准的)的施工单位,应上报“进度情况分析”逐级上报并由指挥部组织、进行专题进度情况说明讨论会。

6、各施工单位应认真按已批准后的形象进度计划实施,如第一次未按计划完成,由监理部门书面提出警告,第二次未按计划完成罚款500-1000元,第三次未按计划完成由指挥部及监理部门书面提出撤换有关负责人,并停止拨付工程款。

7、具体执行规定由监理部门完成,并形成文件报指挥部存档。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指挥部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导,重视安全,科学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规范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执行,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审核监督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措施、安全生产及生活条件的各项措施实施情况。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规定执行,严查新工人进场的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除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查出隐患及时处理,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需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5、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着装整洁,必需佩戴安全帽。

6、施工现场应有消防设施、制度和灭火设施,灭火器材应合格好用,使用明火应有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

7、监督施工单位的防粉尘、防噪音、防扰民措施,现场严禁燃烧有毒物质。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要分解到人。治安防范措施有力,治安秩序良好。

8、各参建单位的“三宝“利用情况由监理部门负责检查,发现问题的(以影像资料为准)罚款100-500元,到指挥部交纳,不交纳的在工程款中扣除(加倍)。

9、如因宣传、检查措施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的企业指挥部要追究监理部门、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以经济手段处罚。

10、监理部门应设专人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方式为检查评定、处罚、向指挥部提交处理意见。如与国家和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弘基·世纪城

工程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葛晓明 副总指挥: 李异东

土建工程师:刘景山 土建工程师:王法君 水暖工程师:王静涛 水暖工程师:解 君 电气工程师:丁立新 弘基·世纪城

工程指挥部安全组织机构

成员:刘景山组 长:葛晓明副组长:李异东 王法君 解 君

王静涛丁立新弘基·世纪城

工程指挥部 文明施工组织机构

组 长:葛晓明 副组长:李异东

成员:刘景山 王法君 王静涛

10.薪酬管理制度 (需修改) 篇十

第一条 公司员工每月休息两天,实行轮休制。全年正常工作时间为9小时。上午7:30-12:00,下午13:00-17:30。

第二条 本厂员工分计时和计件两种, 如发现计时员工在主管未做登记的情况下帮计件员做事, 将计时与计件双方皆须1天扣3天工资.第三条 公司薪酬发放采用隔月结算制,即当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一般情况下厂方及时发工资, 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最多不能超过15天。

第四条 每月加班时间平均不能会出36小时。工厂加班薪酬按照薪酬制度给予:

月工资

—————————— = 加班薪酬(元/小时)30(天)×8(小时)

(计件工人加班薪酬除外)

如果,公司因出货紧急必须加班时,部门主管会提前通知员工加班,希望员工配合工作。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1)使公司的薪酬体系与市场接轨,能够达到激发员工活力的目标;

(2)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3)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凝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4)最终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1.2 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其他成员可参考执行。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依据

公司薪酬分配依据岗位价值、技能和业绩。第四条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薪酬作为价值分配形式之一,应遵循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1、竞争性原则:根据市场薪酬水平的调查,对于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应有一定幅度调整,使公司薪酬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

2、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弹性,通过绩效考核,使员工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

3、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4、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与企业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相对应,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薪酬体系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公司对不同类别的岗位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系统,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年薪制,结构工资制,工资特区及临时性员工工资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

第六条 人事部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

第七条 人事部根据本的经营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的经营计划,对各职等和薪档的岗位薪酬基数进行调整和确定。通过对下一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的薪酬预算,包括固定工资总额和标准绩效考核奖金总额。

第八条 薪酬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薪酬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控制,人事部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实际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其它人 2

员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工资模式 年薪 = 基薪 + 绩效年薪

1、基薪按月预发(年基薪额的1/12)或根据合同约定兑现;

2、绩效年薪,年终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兑现。

第十二条 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做出实施细则。第四章 结构工资制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除实行年薪制、工资特区及非正式员工工资制外的员工。第十四条 工资模式 办公室人员:

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其它补贴 市场部人员: 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提成+奖金+其它补贴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一)基本工资参照重庆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我司拟定为1050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71号)

(二)岗位津贴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企业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公司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管理核心层A、中层骨干B和基层C三个层次及管理类、行政类、财务类、事业类等四大类,同时,将全公司岗位按照岗位重要性分划为8个等级。见下表:

岗位分类及标准

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公司岗位工资标准须经董事会批准;

⑵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⑶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公司可视情况而定。

⑷根据“变岗变薪”原则,员工晋级则增薪,降级则减薪。薪酬变更从岗位变动后的第1个整月起调整。

4、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三级,简称“一岗三薪”;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公司最低和最高工资分别为1600元和12000元,并设定出各等级工资数额(详见上表三),岗位工资入等入级的原则:根据岗位说明说评价入等,根 3

据能力评价入级。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挂钩,绩效工资只针对办公室人员。不同部门的绩效考核标准不同,具体考核标

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各部门经理制定经总经理审核后通过,并报送董事会。

绩效工资为每人300元/月,具体得到的绩效工资金额按照绩效考核成绩计算。计算公式为: 绩效工资=300元×绩效分数%(绩效总分为100分)

三、工龄工资

根据员工为本公司连续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在本公司工作。工龄工资 = 公司工龄×100元(即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加工龄工资100元)。

四、补贴

(一)补贴是公司员工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午餐补贴、加班补贴等。

(二)交通补贴: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员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情况具体核定。

(三)通讯补贴 :

1、通讯补贴是为了保障工作效率而设置的一种补贴;

2、通讯补贴分为5个级别:员工级、部门经理级、总监级、副总经理级(含总助)、总经理级;

3、通讯补贴标准如下:员工:根据员工岗位性质等具体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核定; 部门经理:

①业务类:200元/月/人; ②管理类:100元/月/人; 总监: ①业务类:300元/月/人; ②管理类:150元/月/人;

总经理助理:200元/月/人;副总经理:300元/月/人;总经理:实报实销 ;

4、除总经理通讯补贴实报实销外,其他人员通讯补贴一律凭发票在限额内按部门每月报销一次。

(四)午餐补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可提供午餐补贴,金额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五)加班补助:按照国家规定每天不超八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的工作制,超过部分,将给与加班补助。具体情况参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六)高温补助:根据2007年《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温度达到37℃-40℃将给与5元的高温补助,温度达到40℃以上给予10元的高温补助。并给予相应的避暑措施。补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司经营情况如有变动临时通知。

(七)试用员工享受普通员工应应有的一般性补贴;按时发放。

五、奖金

(一)奖金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正式员工。

(二)奖金种类及金额:

1、奖金种类分为奖金、特别贡献奖、全勤奖3种。

2、奖金

(1)奖金是为奖励员工完成公司整体经营任务所设立的定期奖金,金额根据公司全年实现经营利润而定。

(2)具体细则见《年终奖计算方案》。

(3)奖金发放采取在次年农历春节前分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3、特别贡献奖: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和发展需要所设立的专项奖金。具体奖金项目及金额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执行,单独发放。

4、全勤奖:全勤奖是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奖惩管理规定及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管理工作而设立全勤奖。全勤奖奖金为100元,具体参考《员工手册》。

5、试用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奖金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6、其他

(1)奖金考核由经理、办公室根据该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和出勤记录等考核结果确定。

(2)特殊贡献人员的奖金额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突破规定;

(3)除全勤奖之外的各项奖金由总经理通过隐密形式发放,任何人不得外传。

第十五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除实行年薪制,其工资模式原则上采用结构工资制。与公司订立临时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工资模式采用简单固定金额工资制,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对其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其实发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工资

新录用人员包括企业从学校直接录用的毕业生、从社会招聘、其它单位调入人员以及接收的复转退伍军人等。

1、试用期工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自己决定并报备到行政中心人事部;特殊技术人员、高管及其它例外情况,由董事会决定。

2、试用期员工管理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特殊人才的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详见工资特区。报总经理、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后报行政中心人事部备案。

4、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按所在岗位及其工作能力、实绩、个人综合素质等确定其基础工资及相关补贴等。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公司为员工集体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相关标准按当地社保基金大厅公布为准。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动情况,公司可以适时、适当调整社会保险的缴费系数。

第十八条 员工享有生日礼金,标准为50元。并且享有1天假期。第十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带薪休假,具体规定见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 工资特区

第二十条 设立工资特区的目的

设立工资特区,使工资政策重点向对企业有较大贡献、市场上稀缺的人力资源倾斜,目的是为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使企业与外部人才市场接轨,提高企业对关键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公司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设立工资特区的原则

1、协商原则:特区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2、保密原则:为保障工资特区员工的顺利工作,对工资特区的人员及其工资严格保密,员工之间禁止相互打探;

3、限额原则:工资特区人员数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及发展情况限制总数,宁缺毋滥。

第二十二条 工资特区人才的选拔。工资特区人才的选拔以外部招聘为主。其条件为名优院校毕业生、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中急需或者必需的人才、行业内人才市场竞争激烈的稀缺人才。

第二十三条 工资特区人才的淘汰针对工资特区内的人才,年底根据合同进行考核。有以下情况者自动退出人才特区:

1、考核总分低于预定标准;

2、人才供求关系变化,不再是市场稀缺人才; 第七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二十四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公司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员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的确定与发放通过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员工工资发放按照转正后工资的80%给付。试用期不多于3个月。第八章 薪酬的计算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当月的1日至当月的最后一日,并于翌月2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于休假日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缓支付工资时,应提前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三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二十九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⑴新聘者; ⑵离职或遭辞退者; ⑶停职而复职者; ⑷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出勤工资额=基本工资×(该月出勤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三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详见《员工手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工资扣除,按下列方式计算:缺勤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缺勤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九章 离职工资结算

第三十二条 离职工资结算按照离职类型分为三种:

1、正常离职:根据公司离职规定办理过离职申请,工作交接完毕,行政人事给与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工资结算。

2、紧急辞职:因特殊原因需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将按标准扣除相应承担的费用后再扣除未领工资的二分之一(与公司有其他约定另行计算)。特殊岗位另行计算。

3、自动离职:员工在无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3天的将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人员公司将不予以结算工资,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可独立确定薪资制度细则及考核标准,独立的薪资制度细则由各部门经理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实现新、旧薪酬制度平衡、顺利转换,现有员工的基础工资在原有的工资标准总额的基础上,就近上套。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各项社会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统一按标准代缴。第三十六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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