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4-09-20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共14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一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139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提高对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履职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施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一)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过程的监督检查。属于省级审批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行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前,必须向省卫生厅提出评审会现场监督的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专家人员名单、评审会时间等),经审查同意后,卫生厅派出监督员参加评审会并监督评审过程。

(二)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行政审查。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满足《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川卫办发〔2006〕309号)文件的要求,其中,两名主检医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别从事内科、公共卫生专业,并经过相应的进修培训合格。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应当是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360号),在组织对本辖区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现场技术考核3日前通报省卫生厅,必要时由省卫生厅派出人员对考核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三、提高服务质量。督促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程序、依标准开展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服务行为,优质、高效地开展职业卫生服务,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客观、科学、便捷的人文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四、实行校验制度。实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校验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增强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每年对本级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实施年校验。各地要将校验不合格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名单报省卫生厅审查,由省卫生厅依法取消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二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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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四

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县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城乡统筹就业,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为我县在援助建设过程中率先振兴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我县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做强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着眼市场需求,以促进就业和服务劳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农村“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重点,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提升培训能力,提高培训质量,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和稳定就业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投入,市场运作,分步实施。培训计划根据自治区、地区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各部门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建立统筹协调,上下职能对口,相关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对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免费技能培训。

2、强化管理,严格监督,注重实效。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制度。明确培训机构认定、补贴资金拨付、培训过程监管等重点环节的操作程序,用制度管“事”,按程序做“事”,确保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安全。

二、培训重点及目标任务

(一)培训重点

1、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由劳动部门牵头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培训、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由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由教育部门牵头,职业学校具体负责落实。

4、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开展订单式的中短期定向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由劳动部门负责落实。

(二)培训工作任务

今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12000人,创业培训150人。培训就业率达到60%以上,职业资格证取证人数4600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取证3000人。

(三)培训方式

根据岗位需求以实用技能培训为主,采取集中授课与现场指导、系统培训与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主要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职业中学承担;其它技能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三、职责分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48号)、《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精神,疏附县城乡就

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等工作。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培训政策,汇总下达培训计划,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培训的统计工作,积极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定期公布各培训机构及培训人员信息和劳动者市场供求状况。各乡镇要会同劳动部门实施培训的组织工作,并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按照县委、政府规划,县广电局、县宣传部要紧密联系,挖掘培训创业、培训输出典型、好的作法,党的致富培训信息等,广播电视要滚动播出,作到全覆盖。

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确保培训工作的落实。

四、组织实施

2011年职业技能培训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月-2月下旬)。建立工作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调研摸底,摸清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基本情况,明确具体培训任务,制定培训计划。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3月上旬-12月底)。召开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会议,部署职业培训工作。做好宣传,营造良

好氛围,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全面展开。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上岗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为重点,根据各乡镇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全面展开职业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12月份)。按照培训与就业相挂钩原则,采取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组织对各乡镇培训组织开展情况、学员就业情况和劳务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的乡镇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年终考核不称职。

五、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培养职业技能人才,全面提高我县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领导,责任到人。

各乡镇要把就业和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每年至少召开4次专题会议研究安排就业和培训工作。要具体负责本辖区培训工作的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培训要认真落实培训场地,及时组织管理好学员,并审核上报培训情况,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要建立本乡镇16到60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信息档案》,详细掌握所有参加或有意愿参加各种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意愿。

城乡就业及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做到目标、责任、措施三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5.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五

晋政办发〔2011〕7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要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二、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各煤矿集团公司应设立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企业,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防治水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1至3名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的规定。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为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不同钻距的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等探放水设备和物探设备,探放水钻机至少3台以上,且有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的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作业。

四、要建立严格的探放水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防治水绩效考核办法,以加大防治水工作的考核力度。

五、要强化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研究及水文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编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审定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编制专门的防治水设计;定期开展矿井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建立完善各类防治水的原始记录、台账、卡片、图纸等基础地质资料,实行数据化管理,长期保存。

六、要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矿井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水设备和管路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七、要开展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要定期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熟悉避水灾路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防范水害事故能力。

八、要加强矿井防治水的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掘进时始终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严格验收考核,保证探水效果可靠性,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要制订并执行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场处置方案必须制订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严格按照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作业,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采取防止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有透水征兆时,现场负责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将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发现水情危急时,要立即向煤矿企业总调度室汇报,并立即启动本矿井的水害应急预案,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确保人员安全。

十、要重视矿井地面的防治水管理。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工作水泵、备用水泵、检修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必须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间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水情,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雨季要安排专人不间断进行巡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十一、要保证必要的防治水费用。煤矿企业保证每年从安全专项资金中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提取足够的费用用于防治水工作,积极开展水情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十二、要严格落实防治水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健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加强防治水安全监管力量,对煤矿企业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问责。

主题词:煤炭 安全 规定 通知

——————————————————————————————————— 抄 送: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党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

——————————————————————————————————— 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18日印发

6.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六

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要规范排 1

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坡脚扒渣捡矿等违规行为,保证排土场边坡稳定以及底层留存大块岩石。同时,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安全设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应及时组织搬迁或拆除。企业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降低排弃废石中的矿石混入率,从源头上杜绝扒渣捡矿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科学、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七

近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要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 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 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 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八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Notification on Strengthening Occupational Health Training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当前,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不少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培训对象,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

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害严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研究职业健康领域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的对象和范围),除特种作业人员外的劳动者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三、加强培训机构、师资建设,夯实培训工作基础

要尽快研究制定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师上岗培训,对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培训师资要求予以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培训机构、师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培训工作目标。要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同时要注意发挥原卫生部门、劳动部门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的作用。各级各类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职业健康师资建设,培养或聘请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培训人才从事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开展培训,并及时将培训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危害治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201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百家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千家石英砂加工企业、万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并在部分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职业健康专题培训班,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各地做好培训工作,以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观念,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职业健康监管涉及行业(领域)较多,专业技术性较强,对于监管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培训作为建立健全机构队伍、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以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为重点,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效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9.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九

莱卫医字〔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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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泰钢工业园,各定点医疗单位:

为强化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责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新农合的指导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莱政办发〔2009〕3号),《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方案》(莱政办发〔2009〕5号),就新农合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金管理

(一)管理模式。从2009年起,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

2管,没有及时传报的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特殊情况可先就医、办理住院手续,但入院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合管办、住院处补办登记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新农合管理制度上墙,在醒目位置明确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悬挂新农合宣传标语,在诊室桌面放置“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牌等,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宣传氛围。

4.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新农合工作,成立新农合管理科(处、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农合有关政策、要求、补偿比例和程序、医护人员职责及应注意事项等,使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掌握新农合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需要。

(三)转诊转院。

1.取消市内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须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跨区就诊的,须向户口所在区合管办报告。

2.严格市外转院审批。参合农民到本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提供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病历或经治医师提出转院意见,并填写“莱芜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医院医务科或门诊部盖章,在5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医疗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区合管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否则按擅自转院处理。参合农民因急诊、外出务工在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先就医,后补办有关手续。

3.参合农民市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新农合管理机构转院审批表等材料,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外伤、中毒病人还要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4.参合农民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

(四)费用控制。

1.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价格合理、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并将其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考评的重要指标。

3.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治疗,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4.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检查和治疗时,不得将自费药品

6院总费用的,不严格执行领款人签字制度的等,所发生的不合理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于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时扣除。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上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规定处理并将检查结果(现场检查笔录)和拟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市合管办。瞒报或不处理的一经发现将逐级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定点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出现套取新农合基金情况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将追究相关管理经办机构的连带责任。

5.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除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并按照《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鲁政办发〔2005〕9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算办法

严格规范基金拨付程序,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实行微机联网、网上审核、即时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农合结报窗口,参合农民在市级和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出院时,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其应补偿费用。各区合管办按月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合管办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汇总表(支款凭证)送交市卫生局合管办审核,报市财政局申请应补偿资金,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管办。

五、年检与考评

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书面告诫,对多次或一次严重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纠正。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对连续两年考评合格的,可实行两年一考评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

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在建项目, 要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http://zszy.syggs.mofcom.gov.cn) 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 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加强动态督导;已经完工的项目, 应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验收, 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我部组织编写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手册》 (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首页省市县登录-资金支持项目信息管理-项目资料下载) , 明确了项目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手册》制定本地项目管理制度。

二、做好2013年项目安排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3]711号) 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2013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 做好2013年项目安排。2013年项目要重点向四个方向倾斜:一是向公益性品种倾斜。对于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带有公益性质品种的回收体系建设, 要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向产业集聚倾斜。鼓励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聚区;三是向技术升级创新倾斜。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是向龙头企业倾斜。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

三、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工作指导

经各地推荐, 全国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已达545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沟通交流, 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了解企业政策需求。要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的培育、指导和扶持, 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等政策咨询和指导, 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共性问题, 通过资金、税收等政策,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要以重点联系企业为依托, 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工作, 逐步完善统计制度, 扩大统计范围。2013年统计年报仍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保证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四、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建设经验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 1 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 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 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 5 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教室作为上课、自习、答疑和考试等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重要的教学资源,为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班教室卫生由班主任组织学生自行及时清扫和维护。各班形成值日生制度,分组执行,班干部带头,落实责任,奖罚分明。

二、班主任认真组织卫生工作主题班会,正确引导,形成班级良好爱卫氛围。

三、学生要做到门窗轻开轻关,桌椅轻拿轻放。做好通风工作。离开教室时关好门窗、灯。

四、学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更不允许学生在教室打闹,乱扔粉笔头。

五、每节课后值日生清洁黑板,保持黑板及讲桌干净,槽内无粉尘,粉笔、教具摆放整齐。

六、要求地面干净;摆放好桌椅;及时清理课桌内垃圾;保持教室内外墙壁清洁卫生,做到墙壁无脚印;禁止乱涂、乱写、乱画。

七、文明守纪,爱护公物。教室内的一切设施都是为保证教学所配置,不得随意搬动或挪作它用,严禁任何污秽、损坏教室设施的行为。

八、节约用电。在教室不需使用或无人使用时,应随手关好灯、电扇、门、窗等。严禁在教室内违章用电。

九、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多媒体设备操作,以防损坏设备;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或教务处反映。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教室内设备、设施损坏的,使用班级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多媒体教室计算机的设置、删除和拷贝文件资料。

十、各班上课前,请先检查教室卫生是否干净,教室设备是否正常。如遇不良情况,请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处罚规则实行就近追责原则。例如,甲班上完一二节课,弄脏了教室或损坏了设备。乙班三四节上课发现情况及时上报,责任在甲班。如果乙班没有上报教务处,丙班五六节上课发现情况上报,责任在乙班。

十一、严禁在教学楼及其它教室内烧火、放鞭炮或带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学生上课时不得进行玩手机、随意走动、聊天等与课堂无关的活动。

十三、学生进入教室,需衣着得体,不得穿拖鞋、超短裙、吊带裙等不合时宜的衣着。

十四、教务处对教室的卫生、设备的完好度、到课人数、课堂纪律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文明班级评比、班主任月考核、教师年终评比、各项学生评比的重要依据。

1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学校设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但目前我省学校饮用水安全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隐患,仍有部分学校没有完全解决学生饮用水问题,饮水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饮水卫生安全保障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6号)要求,高度重视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加大对学校饮用水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广大师生饮用水安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的投入,将解决学校自备水源设施设备改造、安装消毒设施、学校购买热水锅炉(开水炉)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凡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必须限期改用自来水。只能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必须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确保师生用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送检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饮水安全制度和饮水安全责任制等。要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卫生工作,制订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师生生活用水安全。把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饮水卫生的监督。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学校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复查,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监管,全面落实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要求,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从严查处无证非法生产桶装水,以及使用无证水罐、回料水罐或者循环使用PET水罐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一)桶装饮用水的管理

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②产品质量、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③经卫生监督部门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达 B 级以上(含 B 级)企业的产品。④必须具备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各地应对进入学校的桶装饮用水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各校应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安排封闭式场所单独存放,并对索证情况和检验报告情况进行专门记录。

学校必须定期对桶装饮用水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饮水机的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清洗消毒后抽检饮水机龙头水,同时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在学校春秋季开学前必须对饮水机进行统一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发现桶装水标签不全、颜色异常、气味不正、口感不纯或已启封的,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封存, 并及时报告教育局和有关部门。

(二)学校自备水的管理

自备水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足、远离污染源、便于防护的水源,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并经卫生监督部门水源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加强水源的防护,划定生活水源保护区,设置固定告示牌,水井、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井口建有井台,水泵房门加锁,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学校安装的水质净化消毒处理装置必须有卫生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学校设立自备水管理员,专门负责清洗、消毒等管理工作。对采用人工投加消毒剂消毒饮用水的学校,要摸索规律,正确掌握消毒剂的用量,科学管理。

学校应落实专人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及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定期检测和检修制度, 规范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特别是要注意寒、暑假期和其他节日长假后及遇暴雨、洪水后,自备水水源的消毒和自来水管网的清洗工作。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其他饮用水的管理

采用市政直供管网水的学校,必须制订水厂停水或检修停水的应急预案。采用分质供水的学校,水质净化消毒处理装置必须有卫生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定期进行清洗。学校要加强对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管理,做好管道维护,保证饮水安全。使用锅炉烧水的学校,安装的锅炉必须经质监部门审批。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

要广泛开展饮食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和不合格水,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发〔2010〕30号 【发布日期】2010-02-22 【生效日期】2010-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2008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群体的身体健康,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从维护和促进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卫生工作格局。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之一,将学校和学生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在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必要保障。按照《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214号)要求,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食品及饮用水卫生、教学卫生、健康教育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政策措施,并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二、明确重点,认真履职,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势,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将监督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联合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学校和学校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对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五)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三、密切协作,把握关键,有效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沟通与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合作机制,研究拟定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部署联合督导检查,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成效。

(二)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卫生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中,查、帮、促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针对学校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食品、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学校卫生监管专业人员。省、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人员从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并通过“包点、包校”的形式,确保做到学校卫生监督全覆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合格者可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聘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基层学校卫生监管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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