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协议(精选10篇)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协议 篇一
执业药师资格证及法人身份挂靠协议书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编号:)于甲方并担任甲方法人代表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可以接受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手续。
2、甲方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
3、履约期间甲方给予乙方证书及法人挂靠费_________元/年,自协议签订起一次性支付。
4、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他所有原件,如有遗失,一切责任与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遇证书年检、认证等需要乙方到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6、履约期内,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从事不正当交易。
7、甲方在经营活动中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发生违法经营时出现的一切后果,应自主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甲方应认真负责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无需在甲方上班,但要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2、履约期内,乙方须将执业药师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3、履约期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正当的工作需要。
4、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5、在租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证件租用第三方使用,如有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
6、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或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出注册。
其他相关责任:
1、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一年。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
3、甲方在经营期间的所有经济活动和盈利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协议 篇二
2014年8月
一级注册建筑师14-16 万/2年【热门】缓慢上涨
二级注册建筑师3-4万/2年【热门】缓慢上涨
一级注册结构师15-16万/3年【热门】缓慢上涨
二级注册结构师4-5万/3年【热门】比较稳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60-65 万/3 年【热门】仍然缺乏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36-38 万/3 年【热门】缓慢上涨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36-45 万/3 年【热门】缓慢上涨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30-36 万/3 年【热门】缓慢上涨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38-40 万/3 年【热门】开始消化
注册化工工程师9-10万/3年【热门】比较稳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13-16万/3年【热门】缓慢上涨
注册环保工程师9-15万/3年【热门】供求乏力
注册环评工程师12-15万/3年【热门】供求乏力
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建9-10万/3年【热门】稳重上涨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15-16万/3年【热门】需供稳定
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9-10万/3年【热门】急缺状态
一级注册建造师公路9-10万/3年【热门】需求稳定
一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10-11万/年【热门】需求稳定
一级注册建造师矿业工程15-18万/3年【热门】需求稳定
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9-10万/3年【热门】需求稳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 建设部2.5-2.6万/1年【热门】缓慢上涨
注册监理工程师交通部0.4-0.5万/1年【热门】成交正常
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部0.6-0.8万/1年【冷门】供求乏力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协议 篇三
注册专业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机电工程)
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一级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二级注册建筑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部、交通部)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铁道)
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称证书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协议 篇四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标准控制,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三条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度、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医药管理局及省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知其到当地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药师,由省级医药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条 凡各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部门,均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有关业务工作,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5.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如何复习? 篇五
(2)考试大纲是命题、组卷的依据,应试人员必须熟读考试大纲内容,掌握考试大纲所确定考试科目的内容及考试题型,对考试科目内有关掌握、熟悉、了解的层次要求心中有数;
(3)对照考试大纲阅读应试指南,对每一章节都要学习理解,对要求掌握和熟悉的内容章节应反复阅读甚至熟记;
(4)应试指南的各科目已在各章节前列出学习要点,是指导阅读学习(复习)的重要之处。应试人员应理解本科目各章节的学习重点,结合考试大纲融会贯通。
(5)学习大纲,复习应试指南是取得考试资格成绩合格的最主要的方法,特别是掌握内容应反复复习和学习,熟记其中重点。
(6)为熟悉和适应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题型,可以适当作一些练习题,但不能仅以作练习题为主,这样会走入误区。
6.证书挂靠协议 篇六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贰级建造师(水利水电专业)资格证书注册于甲方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出具正式聘书作为引进乙方的凭证,聘期为暂定 1 年。
2、在贰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注册申请之日起,乙方负责提供注册所需资料和证件,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3、甲方承担乙方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贰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
4、履约期间甲方给予乙方岗位津贴 8000 元/年,支付方法:甲方拿到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之日时,甲方一次性付清 8000 元,计算周期以合同订立时间算起满一年,即2011年12月 日至2012年12月 日。
5、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2、具备国家建设部、人事部认可的贰级建造师资格(提供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
3、乙方无需在甲方上班,但要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乙方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证件:学历证书原件、建造师资格证、劳动关系解除合同、照片及身份证,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在建设部门验证后归还。
(三)相关责任义务:
1、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将贰级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注册章由乙方自己保管)。履约 1 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注册。
2、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若通过贰级建造师其他专业资格考试,若甲方有需求,则经双方协商,经增项注册后,支付乙方相应岗位津贴。
三、如遇证书年检、工地、检查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由此引发的费用(含来回路费、生活住宿费)由甲方负责,予乙方每天岗位补贴(按本地区市场价)。
四、在签订协议时,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从事不正当交易。
五、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如发现有此类现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履约期间岗位津贴总额的50%损失并解除协议。
七、如果乙方转出相关变更手续需要甲方配合协助办理。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如因协议丢失而引起的纠纷、费用由丢失方自行解决。
九、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7.职称证书挂靠协议1 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专业资格证书挂靠于甲方企业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将资格证书挂靠到甲方企业,而不是真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除了支付每年一次性挂靠费用外不承担任何责任,挂靠期限以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算起,履约期为 壹 年。合同期间,甲方承诺将乙方职称证书主要用于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资质变更等相关事项中。甲乙双方均不得以资格证书挂靠事实向对方主张任何劳动用工相关的权利。
2、履约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职称补贴¥元(大写元整)。该项费用在甲方证书通过政府审批通过后一星期内壹次性支付。
3、履约期内,乙方不得将其职称证书挂靠到其他的企业,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遇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变更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
5、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发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履约期间职称补贴总额50%损失并解除协议。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如因协议丢失而引起的纠纷、费用由丢失方自行解决。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付完所有款项情况下,本协议结束时乙方将本协议退回甲方处理。
甲方:乙方:
盖章:
8.襄樊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篇八
各县(市)、区人事局考试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147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
二、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三、报名程序
(一)首次参考人员
首次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资格审查和报名手续。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上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4科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可复印,a4幅面,贴与上年度准考证一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准考证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注意核对续报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三)免试科目考生
属免试科目的人员,无论过去是否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均按首次参考人员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免试科目手续。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和省在樊单位、在樊驻军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 报名时间
2007年4月23日~5月11日
(二) 考试时间
2007年10月20日
上午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07年10月21日
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五、题型及答题方式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考试成绩及考试信息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 别 级 别 专 业 科 目
26. 执业药师 2.考二科 01.药学 1. 药事管理与法规4.综 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02.中药学 1. 药事管理与法规7.综 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4.考四科 01.药学 1. 药事管理与法规2. 药学专业 知识(一)3. 药学专业知识(二)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02.中药学 1. 药事管理与法规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7.综合知识与技 能·中药学
七、考试报名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字[]266号文件规定,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60元;防伪照相或照片扫描费10元/人,报名信息卡1元/张。
八、有关事项
有关考试用书的征订及考前培训事宜请与湖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3692762 68889101
执业药师考试、注册、执业、责权利等详细规定及考试成绩查询,请登录《中国执业人才网》)。
各地人事考试中心要加强管理,严密组织,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襄樊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七年四月十日
9.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报名时间 篇九
2007年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及时间河北省详细通知>>重庆市详细通知>>报名时间:2007年4月开始报名时间:2007年4月16日—5月11日点击查看各地市具体报名信息: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8元石家庄、唐山、张家口、承德、衡水--辽宁省详细通知>>上海市详细通知>>报名时间:网上报名:5月15日10:00-24日16:00点击查看各地市具体报名信息:现场确认:6月15日-6月18日(9:00-11:大连5月17日至29日(周六、周日不办公)00,13:30-16:00)山东省详细通知>>湖北省详细通知>>报名统一截止时间:2007年4月30日报名时间:4月23日~4月29日(双休日照常受理点击查看各地市具体报名信息:报名) 潍坊、烟台、东营、临沂、滨州、淄博、济南荆门、武汉(报名通知)、宜昌、襄樊、十堰青岛、日照孝感广东省详细通知>>陕西省详细通知>>全省网上报名时间:4月26日上午9时-6月1日下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4月23日至6月8日午17时止。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报名确认”的截止时间:2007年6月1日--点击查看各地市具体报名信息:点击查看各地市具体报名信息:韶关、汕头、顺德、东莞、佛山、揭阳、珠海
榆林茂名、湛江江西省详细通知>>甘肃省详细通知>>网上报名时间:4月20日9:00—4月25日17:00报名时间:2007年4月17日—23日现场资格审查时间:4月24日—4月26日联系电话:(0931)2132815 2132816缴费截止时间:4月27日17:00--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详细通知>>天津市详细通知>>报名时间:4月13日开始报名时间:2007年5月18日至21日7月1日至15日上报报名信息------福建省详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详细通知>>报名时间:2007年4月23日至27日集中报名网上报名时间:5月8日至6月1日(全天24小时)--区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时间:5月28日至厦门、漳州、泉州6月1日吉林省详细通知>>江苏省详细通知>>报名时间:2007年5月9日至25日(省中直报名点周报名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人事、药监部门商定六、周日不报名)------四川省详细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详细通知>>报名时间:4月25日至5月31日网上报名时间:4月23日上午9时起至5月15日下午5时截止。各地于6月10日前将报名软盘(含照片库)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报名确认时间:5月8日至5月15日(周六、周日不进行确认工作),确认地点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4楼)。安徽省详细通知>>黑龙江详细通知>>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5月31日,逾期不予补报网上报名时间:4月25日至5月7日(节假日可报名)--现场确认时间:5月9日至18日(节假日除外)----海南省详细通知>>浙江省详细通知>>报名时间:2007年5月8日~5月31日网络报名时间:2007年5月10日至5月16日考生于2007年10月7日~10月19日到省人力资源开
发局领取本人准考证。
现场确认时间:2007年5月15日至17日--现场确认地点: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山西省详细通知>>北京市详细通知>> 网络报名时间:5月14日至6月1日网上报名时间:各单位报送《资格考试报名表》时间:
6月4日至6月8日。
非首次报考人员:5月17日至2007年6月8日首次报考人员:5月17日至5月29日各市于6月15日前上传报考信息。《准考证》于考前10天由考生网上自助打印,不再另发。资格审核时间:5月29日至6月2日到北京医药集团培训中心(地址: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8号,东铁营桥下红绿灯向南一千米左右)贵州省详细通知>>湖南省详细通知>>网上报名:5月8日9:00至5月29日16:00报名截止日期:2007年5月31日审核交费:5月8日至2007年5月30日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报名日期为5月16-18日8:30—16:30
10.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篇十
二、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中药师的水平和能力,其证书作为依法申请领办中药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一)中药学或相关学科中专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一年;
(二)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大专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中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中药学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中药师职务的人员;
(八)正式受聘担任中药师职务满五年,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满十五年。
四、考试科目为:《中药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或医古文)》。
五、考试合格人员由市执业中药师工作办公室颁发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制的《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持证者按规定注册后其资格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同时也获得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主管中药师职务。
七、执业中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考试合格人员接到注册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其考试成绩不再有效。执业中药师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八、申请执业中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中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中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九、凡脱离中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十、执业中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中药师业务。
十一、执业中药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中药产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十二、执业中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中药生产、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十三、执业中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中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中药学知识和先进的中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十四、执业中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是申请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十五、执业中药师有权参与中药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定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十六、执业中药师有权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十七、一个执业中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十八、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执业中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中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九、对执业中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中药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中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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