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2024-08-24

环保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共6篇)

1.环保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篇一

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初探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我国要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作为肩负着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重任的林业部门,责任重大。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思路,拓宽方式方法,应对职权腐败的挑战,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势在必行。本文试从分析林业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和成因出发,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应对之策。为探索林业系统从深层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一、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职务犯罪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指的是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而损害了国家及他人的利益的一种行为。

近年来,我国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大幅度上升,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尤为突出。从4月11日全省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通报的情况来看,2007年共立案侦查渎职犯罪695人,比2006年立案侦查的451人上升54.1%,其中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案件分别上升25%和106.1%。在立案侦查的712

1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犯罪占立案总数的95.5%。其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371人,占52.1%;涉嫌滥用职权犯罪191人,占26.8%;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74人,占10.2%。就我区而言,今年就有2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查处。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涉林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林业发展大好形势、影响林业干部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

从涉林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犯罪的形式分析,涉林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逾越职权、以权谋私是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涉林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于:行使职权者和利益相关者互相勾结,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合法程序操作,给他人开绿灯,造成乱砍滥伐。或林业人员在监管林木采伐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造成超数量,超面积的采伐,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第三,涉林职务犯罪发展类型日趋多样化。现阶段涉林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受贿、玩忽职守等。

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分析涉林职务犯罪的根源,主要包括:

(一)客观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现有的法律机制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致使在具体实践上出现了一些漏洞,使违法人员有了可乘之机;二是对权力的运行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下级因为怕得罪上级而不敢监督,同级机关由于处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在监督上会比较难,而上级最主要的是对所属下级进行工作指导,有时会对下级的监督不够力度,也比较难发现问题,而群

众的监督本该是最有效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对监督的渠道不够了解,使得群众的监督作用减弱。三是对各种贪污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间接增长了犯罪人员的侥幸心理。四是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较大。市场经济发展滋生的拜金主义,使个别工作人员在其影响下,丧失原则,走上腐败不归路。

(二)主观因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林业系统人数众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个别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不高,没有形成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群众观,个人修养不高,平时又不注重加强学习,整体素质偏低。二是职责职能缺位。主要表现为对本职工作的职责不甚了解,知之不多,了解不深,有极少数人员对本职工作“有选择”地加以执行,致使工作出现失误。三是执行制度方面有漏洞。由于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制度建设滞后,制度的约束力偏软,使个人行为存在较大随意性。四是责任意识不强。少数同志不负责任,马马虎虎,对工作要求不高,敷衍塞责,缺乏竞争意识,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直接导致工作出现失误。五是个别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养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经受不起奢侈腐朽生活方式的引诱,一味追求金钱,讲究排场,铺张浪费,缺乏一定的判别能力,这些便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六是有关工作人员缺乏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法制意识不强,知法犯法。

三、预防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途径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对推动现代林业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

更好更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加强理论学习,深化思想教育。一方面,要坚持用学习增强理性修养,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活到老、学到老的终生学习观,对干部职工进行党章教育、党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政策法规教育,引导林业系统干部职工落实思想大解放、意识大转变和思想境界大提高,使个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深入,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以民为本的理念在各项实践工作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落实。依法行政观念增强,执法行为公正文明,为民办事规范高效,在廉政建设问题上做好典范,形成努力争当发展现代林业排头兵的创业氛围。另一方面,突出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教育转化,把违法犯罪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在处理违法乱纪的案件中,一定要严惩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经济上制裁和纪律上的处分来威慑犯罪人员,也使其他人员产生警示作用,让更多的人在工作中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管理。按照《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制订完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包括制度、监督、教育、奖惩四位一体的管理运行机制,以制度来规范干部职工的行为,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行业从业规范,使政风行风建设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执行制度上,要

定期开展检查,加强监督,把执行制度与各项考核及工资福利挂钩,形成了奖惩并举的制度落实激励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通过集中开展自查自纠,找准林业行政许可(审批)、森林资源开发、经销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找准林业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完善加快林业发展的政策,创新林业工作思路、办法和措施,推进林业系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堵塞发生商业贿赂的漏洞;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和治理,使林业系统的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有效纠正。

(四)不断的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规范党组成员表决程序和形式,凡属方针政策和全局性重大决策,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奖惩、重大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国有资产重组并购等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等落实情况和资源管理过程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资源和资产的监管。加强对森林资源和资产消长、运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林木种苗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第三,抓好林业生态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工程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通过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使工程项目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促进林业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有序化。第四,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林业局《关于人民检察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建立惩治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通报机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协作机制,加强双方的沟通与配合,推动惩防体系建设。

2.江苏徐州环保系统职务犯罪调查 篇二

2010年至2013年8月,徐州市检察机关先后在环保系统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5件5人(含5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2件2人),渎职犯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案件4件4人。截至目前,已有11名被告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名行贿人作不起诉处理,一起涉嫌滥用职权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通过查办案件,发现该系统职务犯罪主要呈现的特点包括:涉嫌罪名集中,权钱交易特征明显;案件主体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高;涉案人员分布广、关联程度高;监督缺失,重点岗位发案率高;窝串案现象明显这五个方面。

二、环保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环节

1.环境保护资金初步审查环节。从我市查处案件的情况看,该环节受贿、渎职犯罪占4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即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及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主要用于综合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防治。这两种资金均以贴息或者补助的形式由财政划拨,一般先经过市县环保局初审,再由与申请项目同级别的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划拨。从案件查处的情况来看,由于最后审批环节不直接接触环保项目,难以发现问题,使得初审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导致基层环保干部利用职权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环保资金的流失和滥用。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帮助关系企业申请补助资金,从中牟取利益。如李明传在任铜山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先后帮助江苏欣欣集团、铜山县鸿顺造纸厂、徐州星光纸业有限公司、江苏中酿有限公司、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等40多家污染单位及时拨付和返还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二是虚报排污许可证等材料,骗取国家财政补偿、补贴、奖励等专项资金。2010年4月,徐州市政府出台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淘汰关闭所有的小焦化小造纸企业,规定证照齐全(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两小”合法造纸企业,可以获得每吨纸产能30元的财政补偿。徐州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处处长时磊,明知道新星造纸厂和刘马路造纸厂的排污许可证都已到期失效,按照相关规定,不能申请关闭补偿。在接受两厂负责人的请托下,时某开具虚假的证明,使两厂达到财政补偿标准,顺利通过审核验收并得到国家拆迁补偿款210余万元。

2.环境监测、监察环节。该环节发案较为普遍,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验收监测、污染源监控中,企事业单位为获得达标排放的依据而常常贿赂环境监测干部或技术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贿赂,为企业出具监测假报告。二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由于企业环境管理不规范,存在偷排漏排、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企业为了逃避处罚,行贿执法人员,个别现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发现后大事化小或隐瞒违法行为,不提出处罚意见,接受企业受贿。如于雪峰受贿案中,涉案公司登记的污水处理能力是每天500吨的废水处理量,而该公司每天的废水产量超过了600吨,于雪峰利用其担任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程师的身份,帮助涉案公司顺利通过废水处理验收。验收过程中,监察大队对该企业让部分污水通过暗道流出的行为视而不见。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扩、改、迁的建设项目均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均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出具,而且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由于环保行业部门拥有业务资讯、资源,同时对环境影响报告等又有审批权,因此,环评行政管理人员成为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攻坚对象”,环评业务环节的腐败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一些环保工作人员向社会机构推荐、介绍业务,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如于雪峰利用手中的职权和社会关系向社会中介组织介绍环保项目,然后按工程总价的10%收取好处费。胡永定利用负责徐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的管理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管理工作,为中介机构介绍和推荐项目,直接介绍的项目按15%、间接协助的项目按10%提取好处费用。胡还利用负责对污水处理运营的更换升级进行初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行贿人的钱物,为该公司更换并升级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证书提供帮助。

4.物资采购环节。掌有物资采购权力的环保干部,利用职权,通过泄露招标信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暗箱操作”邀请招标、“量身定做”虚假招标等方式,恶意规避公开招标,进行权钱交易。原徐州市排水监测站排水管理科科长李苏峰,就是利用自己在污水处理方面业务的权威性,从2007年至2010年,将采购的计划、内容、相关要求、设备招标技术参数提前告知供货商,并在投标公司评审时予以关照,最终使多家供货商顺利中标,其个人收受回扣多达55万元。

5.环境污染防治环节。环境污染防治包括污染企业设立审批的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等。在排污费征收上,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少缴排污费,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在征收过程中,环保干部不如实核定排污量或不依据排污量协商收费以及随意减免排污费等。如时磊在担任徐州市九里区环保分局局长、徐州市环保局总量处处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张小楼新星造纸厂、徐州市润源造纸厂、华美热电厂等排污企业人员给予的财物,在全市排污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6.资金管理环节。该环节也是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环保干部通过虚构合同、虚列支出、虚增支出、虚设名目等方式,弄虚作假套取现金、贪污公款。如蔺小力在担任徐州环保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期间,和该中心经理单长忠通谋,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伪造虚假的土建工程文件、合同,骗取国有资产33.8万元。

7.人事任用管理环节。环保领导干部违反人事管理规定,收受贿赂,或以个人关系远近影響正常任免奖惩,与工作绩效脱钩。如2006年上半年,铜山县环保局有一名额到铜山县单集镇扶贫,李明传认为这是个“机会”,遂把信息透露给铜山县柳泉环保所所长张志永,以协调费名义收受张2万元贿赂。据调查,在李明传担任铜山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其先后收受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张志永、孙兴亚、周勇、李世金等16人的现金、购物卡等合计19.9万元,并为相关人员在人事调动、任免方面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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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为减少腐败风险,预防违纪违法行为,使环境保护工作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要坚持做好以下“四个注重”。

1.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环保干部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环保系统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不断提高自觉抑制各种腐败思想和文化的侵蚀,消除导致腐败风险的内因。强化法纪教育,构筑一道法纪“高压线”。开展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力,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心理防线。

2.注重合理配置权力,加强监督制约。过度集中的权力是滋生腐败、滋生贪污贿赂的肥沃土壤,也是导致武断专横、滥用职权、权责不分、管理混乱的根源。因此,对过度集中的权力要采取分权原则,如在项目环保审批、验收中要做到“审”、“验”分开,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同时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排污费核定复查制、集中审批环保项目制、集体决定资金分配使用制及重要岗位、关键岗位轮岗交流制度等,从源头上减少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注重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事后监督成本高,代价大,效果差。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深入,检查的“关口”也要前移,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注重超前性,提前介入执法全过程、项目审批全过程、核定收费过程、资金分配使用等的全程監督。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针对可能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制止,这样既能挽救干部,又能避免问题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从而更加全面发挥监督职能。

4.注重打防结合,提高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在实际工作中,仅有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是不够的,要想取得预防腐败的最终效果,还必须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打击的力度,打击也是最有效的预防。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始终保持强大的反腐败斗争的震慑力。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拓宽和畅通职务违法犯罪信息渠道,确保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发现案件线索能力,对案件线索坚持查深查透,加大对窝案、串案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全力保障徐州环保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栏目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3.浅谈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篇三

2008-07-23 10:38:04 | 来源:陕西省宝鸡市地方税务局陈仓分局 | 作者:王新明 呼延堂反腐倡廉感言:

国家公职人员渎职、失职是犯罪的起源

国家公职人员尽职、履职是规范的标准

腐败现象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也的人们痛心狠决、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腐败现象大多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紧密相连,也困扰着当前的税收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以此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弥补制度性缺陷造成的腐败空间,打击腐败行为从而很好的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浅析

改革开放以来,以儒教思想为基础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逐步瓦解,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不健康思潮逐步盛行,这就一方面造成社会物欲横流,另一方面造成个人行为的急功近利。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1.“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干部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有资源,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税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7.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就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可以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

三、税务机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抓教育,提高全员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

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天与纳税人打交道的税务执法人员,要想从根本上堵塞职务犯罪的渠道,必须要在抓好干部思想教育、使税务人员真正认清职务犯罪严重后果上下功夫。从教育入手,引导税务人员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税的职业意识,真正做到权为纳税人所用,情为纳税人所系,利为纳税人所谋。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应与检察院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成立预防指导小组,同时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工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为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拓出新的局面。

2、开展工作调研,找准预防职务犯罪的切入点。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加强“两权”监督的调研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撰写论文等形式,对当前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监督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系统总结税务机关坚持源头治理腐败、促进税收环境优化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分解权力要彻底、规范制度要具体、过程监控要到位、责任追究要从严”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一条在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的有效途径。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为了提高全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应有计划地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税收相关法律等内容进行学习培训。并采取以考促学的办法,对考试不及格的进行培训一个月,对考试成绩优异的进行表彰奖励,以充分调动了全员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

4、坚持教育为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系列教育”活动。税务机关要注重从思想上引导干部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以《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一书作为专用教材,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活动,如组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开展以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组织法纪讲座和“三观”教育,开展“人要如何做?权应如何用?法该如执?”的大讨论,开展“保持廉洁清政,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进行广泛的警示教育。与此同时,要重点加强行业作风教育。在人员调动前、乔迁新居前、婚丧嫁娶前、重大节日前、业户开业前、补税罚款前,分别以不同形式,专门进行提示和预警教育。此项活动,分级进行,市局提醒中层干部和分局长,分局长和中层干部提醒所属下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使税务人员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廉政防线。

(二)抓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

1、分解税收执法权。要结合征管和机构改革,将税收执法按照完善监督制约的要求,从机构设置和岗责体系上进行分离,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的适度分权,形成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实行权力制衡。在深化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一级稽查体系,实行选案与查案分离,查案与审理分离,处罚与执行分离,以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一部门或某个人身上导致的腐败现象发生。在税务行政处罚、检查处罚和减免税工作中实行局长办公会研究,集体把关签字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等。同时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应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流程,有效地杜绝税收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发生。

2、改进税收服务方式。通过计算机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实现“人机结合”和“以机管人”,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使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大大减少。应把改善税收服务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采取多种贴近纳税人的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问责任制,规定纳税人询问的第一位税务干部即为首问责任人,对所办事项不得推诿;二是实行限时服务制,对纳税人提请的符合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备的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三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纳税人前来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要求在一个办税窗口受理,通过内部传递将全部事项办理完毕;四是实行延时服务,规定在申报入库期各办税服务厅白天不关门,中午和下午下班后延时受理纳税申报。通过以上措施的采取,来遏制税收征管中拖而不办、效率低下,以税谋私等职务上的腐败现象发生。

3、强化税务行政管理。人财物管理是集中在各级主要税务领导手中的重要权力,是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应大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严格制度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有效地预防和制约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一是在人事管理上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在经费收支上实行严格的预算管

理,对基层税务所经费支出超过一千元者先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对全系统汽车实行集中修理。三是全面推行了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对基建装修工程、计算机、车辆、办公器材等大宗物品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三)抓监督,减少职务犯罪的行为空间

1、实行政务公开。在税收执法方面,采取不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税收执法事项都进行公开,并注重公开的真实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杜绝个别税务人员说了算,以税谋私的现象发生。

2、组织巡视检查。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地方党政部门等形式进行,听取各分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对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起到了警策提醒作用。

3、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按照省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从审查证据资料、审查程序、审查定性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审理的案件经得起复议和诉讼的检验。

4、开展执法监察。一年一度对所有单位(财务独立的)实行经费、执法责任检查审计。对发现的问题,一是按责任制标准扣分追究责任,二是通报情况,限期改正,三是反馈报告改正情况。对有问题的抓住不放。

4.环保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篇四

近年来,党中央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重点开展涉农资金预防调查,其中,民政系统的职务犯罪层出不穷,而且发案环节集中在优抚金、低保金、优待金的发放上,90%以上的基层民政所不同程度地存在虚报冒领优抚金、低保金、优待金的现象。鉴于民政系统贪污、挪用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窝案、串案持续上升的情况,现结合近年来对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整顿及专项治理活动经验做一下归纳总结,调查研究此现象发生的原因、特点、对策等。

一、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意义

民政工作担负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的重任,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发挥民政优抚救济作用,在保障民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渗透到民政领域,出现了个别民政工作人员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肆侵吞各类救济资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预防和惩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成为相当迫切的现实问题。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固定且任职时间和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从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从今年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比较长,是在10年以上,他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或是聋哑人等,他们就实施贪污行为,第一次作案没有被发现,进而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作案时间持续较长。如在查办县某乡原民政所长贪污一案中,其犯罪过程持续了10年。

(二)、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不择手段骗取国家优抚、救灾、救济款。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按照国家民政有关法律政策,各项优抚款、救济款及一些困难群众低保金的发放都有严格的规定。然而,一些利欲薰心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却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儿戏、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肆意侵吞和践踏,不择手段的骗取国家各项优抚、救济资金。从所查办的几起案件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贪污侵吞各项优抚款、救济款、低保金的主要手段就是“虚报”和“冒领”。其具体手法是:将已死亡(或死亡多年)的优抚救济对象按“活人”的名份连续多年上报财政部门,以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通过私刻“死人” 章的方式,用“死人章”冒领或模仿死者笔迹冒领。如佘家乡民政所原所长伪造假伤残军人档案,骗取伤残军人优抚款近5万元。

(三)、作案次数多,且手段隐蔽。多数作案几十次次。他们冒名的对象大多都是不存在的人或是聋哑人,利用确无其人及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骗取各类优抚金、补助款,作案频繁,手段隐蔽。

(四)、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了优抚力度,提高了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优抚对象是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复退军人,一般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因此,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根本就不知道,基本上是处于“给多少就领多少”的状态。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一次性“整吞”。例如:在查办的柳某贪污一案中,柳某利用担任民政所长职务之便利,贪污国家财政下拨的各类优抚、救济款数额达3万余元,其中于2009年1月份将补发的该乡镇5人的优待金4000元“整体”揣入个人腰包,其贪婪之心,昭然可见。

(五)、共同犯罪。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况且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情况,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如某县检察院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领取虚假的退休工资,将本镇已死亡的退休人员的工资领取本和私章交给朱某,让朱某领这一笔款,朱某即按刘某的要求,给刘某办理了一个退休工人的工资,并将款拨付到位,刘某领到款项后便给朱某一定的好处。

(六)、涉案金额大。由于嫌疑人选择的对象往往救济标准都比较高,一人一年下来就是10000元左右。如襄县民政局社救股长朱某2000年至2005年之间,竟冒领三个已死亡退休人员的工资,涉案金额达8万多元。魏都区民政局低保办公室工作人员田某两年就非法侵贪低保金达44500元。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感到,民政系统发生的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形形色色诱惑带来的考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因为法律观念淡薄,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优抚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法律性非常严肃的工作。党和国家对此历来重视,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救灾、救济、优抚款等行为,也有明确的从严处罚的条款规定。但是,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民政工作人员都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因而,造成了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从我院查办的4件存在违法行为的贪污案来看,行为人明知贪污救灾救济款式触犯法律的,但长期处于一种麻木状态,且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一定会暴露,即使暴露了,自己也可以讲清楚,应该没有问题。继而一些人不择手段疯狂作案,走上犯罪道路。

(二)乡镇民政机构的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没法管的脱节现象,形成监督空挡。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患。尤其是有些地方的民政所负责人,自诩为“山高皇帝远”,把民政所当成了自家的“小金库”。有些地方的民政所聘用临时人员从事民政工作,这些人员的政治观念差、临时观念强、公仆意识淡,对各类优抚救济款物觊觎已久,很容易导致犯罪。比如,今年我们办的佘某贪污近五万元优抚款的案件,这个民政所长,首先他想到自己管着民政,何不为患精神病的哥哥弄点“生活费”?于是他便伪造了一份假的伤残军人档案,竟然骗过县民政局取得伤残军人待遇,领取伤残军人优抚金达五年之久,没有一个部门发现。

(三)救济资金运行监督制度不健全。在社会救济资金发放过程中,没有一套严格的发放制度,无论任何人,只要拿着优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本和印章,就可以轻易领到钱,没人去审核救济对象是否具有资格。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群众对优抚、优待、低保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等不清楚,不了解,想监督又无法监督。县民政局寄望与乡镇政府监督,乡镇政府认为应该由民政部门监督,结果很少有人去核实这些款物是否真正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从而形成监督空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柳某担任乡民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上级民政部门瞒报优抚对象死亡情况,以死亡优抚对象或其近亲属名义签字或盖章领优抚款,制作虚假的发放优抚款名单、凭证,自2001年至2011年,先后冒领优抚对象共计七人的优抚款四万多元,除去因工支出一万多元外,剩余两万多元被柳某据为己有。十年间无任何人、任何部门发现。把各类优抚救济款物发放到被优抚的“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手中,是党和政府通过民政部门开展优抚救济工作的最终目的和唯一目的。而有些民政主管机关只知道按政策向基层乡镇民政部门拨付优抚救济款、优抚救济物资,但对基层乡镇民政所如何发放优抚救济款、救济物资则不闻不问,即便是下访检查,也是看一下乡镇民政所提供的报表或数字。由于各种优抚、救灾、补助等资金发放面广,特别是实行优抚金由银行直接发放后,这部分钱不经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不再过问,而县财政局又鞭长莫及,只能抽查,很难发现问题。

(四)管理不到位。社会救济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就退休工人工资而言,负责申报的是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劳动人事部门,拨付资金的是财政部门,看起来这是层层把关,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在优抚金、抚恤金、低保金的发放管理上,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

四、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当事人自身、内部管理的原因,也有社会的、体制的、经济的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分析,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着力构筑起“不想腐败”的自律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能力。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规范言行,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清政廉洁的自身修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强化世界观的改造,另外,还要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一些人员走上贪污受贿犯罪道路,无不和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无不是个人放松思想改造的后果。江泽民同志说过:“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只有认真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每个党员干部思想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

这里,我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学法、知法、守法。预防民政职务犯罪,要提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培训,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学以致用是关键。为此,要根据各科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城乡民政工作的差异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民政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学习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家救灾救济方针政策、《村委会组织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兵役法》、《收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民政法律法规,增强了对民政工作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了民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引导民政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民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及运用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

要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算好六笔帐:算政治账,自毁前程;算经济账,倾家荡产;算名誉账,身败名裂;算亲情账,妻离子散;算自由账,我身陷牢笼;算健康账,身心交瘁。要知其害,明其理,常警醒,真正做到预防前移,醒悟在先,把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永保政治清醒和为民清廉,给党和人民交一份合格的人生答卷。

要消除消极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引发犯罪的内在动因,消除消极犯罪心理是预防犯罪重要环节。

一是克服“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一些人把金钱看的太重,所以,一有机会,就必然会丧失理智和党性,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成为金钱的俘虏。贪婪是一切贪爱财物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是克服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做事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这种心理是所有犯罪者最致命的心理,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者在犯罪时总是在心里为自己开脱,“就这么一次,不会被发现和查处的。于是有了第一次便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直至被抓住时方悔恨不已。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

三是克服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有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些公职人员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四是克服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过着消极糜烂的生活。

五是克服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

六是克服有恃无恐的狂妄心理。我们有些干部,动不动吹嘘跟上面的领导铁,后台硬,不会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有保护伞,这样的心理十分危险,一是所谓的关系后台是否可靠,二是这种所谓的关系后台是否能长久,三是这种所谓的关系后台是否为法律所允许,都值得怀疑,千万不要把个人的命运寄托于别人身上,更不要狐假虎威,为非作歹。

七是克服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已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二)、加强民政队伍建设。无庸质疑,由于进人渠道因素,民政队伍素质难免参差不齐,公仆意识、民生理念有待提高。因此,必须建立良好的选优机制,使那些人民称赞、人民放心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管理权利,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待岗、转岗、离岗、分流等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民政工作重心和基础在基层,各项民政政策法规需要基层实施,本着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择优罚汰。各乡镇的民政部门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实行异地任职,时间以三至五年为限,强调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互相监督。

(三)、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腐败漏洞。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要从机制体制改革入手,围绕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机制和制度执行不力而导致腐败产生的弊端。邓小平同志讲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我们要从机制体制改革入手,围绕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推进改革力度,加大监督措施落实,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和制约,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机制制度不健全和制度执行不力而导致腐败产生的弊端。因此,对民政所人员进行监督,必须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形成一个能够有效运作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督体系。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民政所财务帐目、项目审计的检查和工作督查,对所发放的退伍复员军人定补款等要登记造册,严格审查,对死亡情况及时掌握,层层把关,决不能流于形式,要将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好的同志选配到民政所领导岗位上;各乡镇民政所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公布标准,按规章制度办事,凡是民政所干部调配、任免均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管辖权上报,各职能部门应作出及时、公正的处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和群众公布处理结果,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同时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财务业务培训,提高水平。民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上下联合,建立对民政优抚、救灾、救济等款物发放对象的回访制度,定期对民政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进行复核,并有专人亲自到实地与群众进行回访,对群众反映受助对象与实际不相符的,要立即调查,及时处理,以确保救济资金真正发放到民政对象的手中

(四)、堵漏建制,完善预防措施。要加强制度建设,广开渠道,完善各项预防措施,要引导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上明辨是非,顾全大局,洁身自好,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他人,不怕得罪人,不怕丢官位,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建议实行完善以下制度:

一是对基层民政所长的双层考核备案制度。针对乡镇民政所人事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凡乡镇民政所长的任免和变动,要提前征求县(市)民政局的意见,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在体制上为防止管理上的失控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是建立档案制度。要求对享受各种救济资金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济对象的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一人一档或一户一档的方法,建立档案。

三是建立公示制度。为防止一些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要求民政系统人员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列入救助范围人员的情况,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建立“三金”定期审核制度。对享受优抚金、优待金、低保金的人员,每季度由承办人员会同救济对象所在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长,其所在的街道、居委会负责人等联合审查,四方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方可作为救助依据。

五是建立定点专门专人发放领取制度。对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定点定时发放,每次发放需本人签收,并携带个人身份证,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

六是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社会救济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发放等机关职能的部门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济资金流失或利用职权从中贪污、挪用的,将按职责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环保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篇五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 2 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即: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三是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它可 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况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 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 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臵了工作人员。全市共配臵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

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

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 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案、外贸公司总经理潘××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案、市 群众艺术馆馆长王××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发生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如湛江走私团伙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教育系统、艺术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5、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成为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丰厚土壤。

五、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 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帐可查或者帐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市场配臵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帐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帐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入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的持续盛行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六、电信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电信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根据对历年全国电信企业已经结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主体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掌握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大权的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二是负责企业采购或工程项目的人员;三是企业中直接管钱管帐的人员。

2、作案时间长,涉案数额大。

3、“群蛀”现象十分突出。

4、犯罪手段复杂化。

(二)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造成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法律观念淡薄,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化堕落、损公肥私的腐朽思想侵蚀外,客观上有企业用人不当,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1、企业人事任免和管理体制不合理。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检察机关近几年来立案查处的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部门经理,业务管理等中层干部占立案数的50%。企业在任用人员时,只看任用人员的工作能力,只重视对他们工作能力的考核,忽视了思想方面的监督和把关,致使所任命出来的干部抓生产经营有方,治廉洁建设无力。企业在选择部门负责时缺乏全面考察,往往被一些人的表面假象所迷惑,出现重才轻德的倾向,甚至对个别思想品质不 好的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委以重任,给企业放进了“蛀虫”,有的在选择部门负责人时任人为亲,无论能力业绩如何,接连提拨重用,使其得意忘形,陷入贪污腐化的泥坑。例如辽宁大连市华录集团花几十万元将一个叫孔祥的人引进,认为他是财务方面的专家,结果这位专家连什么是特种转帐支票都不懂,把企业财务弄得一团糟。另一方面引进的人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电信企业把老技术人员全部打发回家,但新引进的高学历年轻人没有实践经验,使企业在设备出现故障时,无法及时查修,又不得不从别的地方花钱请人修理。

2、企业管理疏漏,各种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企业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一是经营管理松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帐目不符,资金管理失控,对营业款的上缴,购货款的支出等缺少必要的和有效的规章制度,甚至无人问津,放任自流,从而导致贪污、挪用企业公款案件的发生。二是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实践中,根据我国现行会计体制企业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聘用,完全由企业“一把手”决定,这种隶属关系势必带来财会人员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不想,不敢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实际上也监督不了的被动局面,进而保护和掩盖了企业内部犯罪。三是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一是有的企业法制教育只有形式,没有内容,法制教育局限于一般方 法,不抓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致使一些人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走入歧途。有的干部看到别的企业的领导坐好车,天天灯红酒绿,认为自己贡献大,回报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已经湿了鞋干脆洗个澡的想法,出现了心理不平衡,进而发展到只顾小家,不顾国家,利用职权钻企业的空子,捞取个人好处。我们都只知中国第一贪成克杰,他从一个“不太拿钱当回事”的好干部蜕变成广西“腐败王”不能不令人痛惜。唐朝张悦在《钱本草》一文中写道“钱,味甘,大热有毒。”成克杰就中了钱毒而堕落的,正应了《红楼梦》中的一句话:“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始回头”。一切都悔之已晚。

3、企业内部的监督制约不得力,是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企业负责人独揽大权,摆脱监督,企业中盛行家长制,个人 说了算,缺乏科学决策的机制、群体监督不力。二是企业负责人调动、轮岗时,对他们所掌握的财物审计不够,或者根本没有审查,致使个别人员乘机大捞一把。

(三)预防电信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电信企业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在社会和国际投资环境中也容易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破坏电信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大局。因此,预防与控制电信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深渊的意义。

1、坚持不懈地抓好经营者的管理与教育。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是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首要问题。结合现代企业依法用人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干部任用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以及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营造正确的用人导向,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杜绝了跑官、要官和提拔人情关的现象,用好的制度来选人用人。其次是通过完善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来管好人,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三是教育好人。通过坚持不断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以及开展党的性质教育、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组织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的学习,使党员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经受住了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考验,巩固了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的防线,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的发生。

2、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等现象,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对适宜集中的权力合理集中,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强化审计监督,建立负责人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依法对企业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状况和廉价自律情况进行审计。第三,通过定期召开“通气”会和在内部信息网上公示的方式,定期通报企业阶段性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深化企务公开工作,增加权力的透明度,避免“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发生的条件。

在财务和资金监督管理方面,要强化财务和资金运作的管理,严格财务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乱担保、乱投资、乱立项、乱挪用、私设银行帐号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在全体财会人员中开展“重视思想教育----使之不想腐败;加强制度建设----使之不能腐败;强化会计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使之不敢腐败”的专题教育活动,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思想觉悟,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另外,要强化企业预算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系统建立成本费用预警制度以及关键费用监控制度,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分析,落实整改,从制度管理入手,从流程控制入手。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现任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 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解决自身职务犯罪等腐败的源头性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式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层层抓落实,并积极探索责任制的落实形式,推行一岗双责,落实双目标管理,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两个目标”融为一体,既有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又有责任目标和履行职责的程序规范,调动各级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的积极性,特别是行政、业务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注意查找职责范围内存在的源头性问题,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性。其次是分解任务,狠抓落实。将涉及源头预防的相关工作项目排除计划,象分解生产经营指标一样,形成“硬指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范围,分解到人头,有责任人制定措施抓落实,并将其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再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证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重点工作的落实兑现,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要求部门负责人必须定期报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向职代会述职时,必须讲述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另外,还定期对各级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和预防腐败重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作用的重要依据,以此来推动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积极开展。

总之,预防电信企业职务犯罪,要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体系的建设,强化内控流程,不断加强电信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杜绝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保驾护航采取的对策。欢迎大家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市院举报电话为:2252000。

七、强调三点

1、人的主观意识的变化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2、算两笔帐:⑴国家帐;⑵个人帐;

3、建议三条⑴敢于守住清贫;⑵乐于奉献;⑶远离生活的“高压区”。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以上是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6.环保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篇六

该院公诉科副科长常建党结合检察职责职能和近期发生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和危害,讲解了如何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启示各位金融系统管理干部要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日常业务程序,摒弃不良思想影响,做到既对金融发展负责,又对个人及家庭幸福负责,共同建设文明、和谐、幸福的社会。

延津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赵明兴代表金融系统做出讲话,作为金融系统中的一员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慎用手中权力,严守法律底线、落实一岗双责,提高履行职责、坚持防微杜渐,自觉接受监督”。

延津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孟庆峰重点指出,必须奉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要求,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强化法律监督、保持查处力度的同时,把工作重点向预防领域拓展。要构建检银共建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体系、完善信息共享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体系、搭建长效发展的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体系,及时总结交流预防工作经验,共同探索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不断提升金融系统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和拓宽新的防范领域和防范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警示工作机制,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建设“五个延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文/书清 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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