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共11篇)(共11篇)
1.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一
浅谈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
今年召开的两会中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2011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消费者物价指数(CPI)自2010年5月份首次超过官方的控制目标3%之后,便逐月走高,截至国家统计局发布2011年2月份的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本月CPI同比涨幅4.9%。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进入通货膨胀阶段是不争的事实。
造成我国现阶段的通货膨胀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一)大宗商品进口成本提升及美元贬值,造成了输入型通货膨胀 大宗商品进口成本提升及美元贬值,输入型通货膨胀是通货膨胀在国际间的传递,它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国外商品价格的上涨 传递到国内,从而导致该国国内价格总水平的上涨。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讲,它一般表现为由进口商 品价格上升所引起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对外依存度是各国广泛采用的衡量一国经济对国外依赖程度的指标,是用一国进出口总额除以该 国的 GDP。我国经济对外贸易依存程度已经达到了 60%以上,最为明显的是我国对国际大宗基础性商 品依赖度很高。如最近受到人们持续关注的铁矿石谈判,我国铁矿石对外依存度已经攀高至 62%,在 铁矿石价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中国作为铁矿石全球第一大买家首当其冲,这无疑推动了我国钢铁行 业产品的价格上涨;另外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目前已经达到了 51.3%,首 次超过 50%的警戒线; 而且我国煤炭进出口的形势也在发生巨变,2009 年首次由煤炭出口大国一跃成 为煤炭的净进口国。在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外国商品价格的上涨会对我国的价格 变动产生巨大的冲击效应。
(二)流动性过剩引发通胀
1.2010年11月,美联储继第一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之后宣布推出第二轮货币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该政策计划让美联储在2011年6月底以前购买6000亿美元的美国长期国债,以进一步刺激美国经济复苏。美联储同时宣布,将在之后的各月中逐步实施这一计划,预计每月将购买750亿美元的美国长期国债。作为世界第一大国,美国的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会使全球再次面临流动性泛滥的冲击,我国自然也不能避免。为刺激本国经济,缓解债务危机,美国实施这一货币政策等
于开动起印钞机,其中一部分钞票用于购买中国的产品或在中国进行投资。大量美元流入中国,银行、企业、居民都不愿持有美元,在市场上卖给中央银行,同时为了稳定人民币汇率,进行对冲,央行购汇,就要向市场吐出相当数量的人民币,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外汇储备2.85万亿美元,央行吐出了将近20万亿人民币。而由于量化宽松、零利率的政策,增加的外汇储备再投资美国资产,投资经营和保值增值难度也越来越大。投资既得的利益也不能完全弥补先前投放的大量基础货币,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增加,无疑加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2.贸易顺差过大也对通货膨胀有一定的影响。国际贸易收支平衡表中,经 常项顺差在2007年占到GDP的10.6%,2007年后的三年在逐步下降,2010年降到GDP的5.2%。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比经常项差额要小得多,但也是顺差。经常项目或贸易顺差过大,使得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央行必须购回美元,从而被迫投放基础货币。较多的货币增强了流动性过剩,推高了通货膨胀,进而物价上涨。
3.为渡过全球性的经济衰退,我国自2008年底逐步实施“4万亿”拉动内需政策。这一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有利于重振人们的信心,经济有过热的转向,大家比较乐观,从而引起资产价格大幅上升,尤其是房地产和股市价格上升较快,又给投资和消费带来很大刺激。受此刺激,很多做实业的人开始转向投资,炒房产、股票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资产泡沫,通胀压力。
(三)成本推动通货膨胀
1.输入型通胀是成本推动型通胀的组成部分。前面提到美国开动印钞机,一部分钞票用来购买中国产品或在中国进行投资,而另外很大一部分用来购买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使其价格上涨。以及最近国际局势动荡也是导致原油等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的原因之一,国际市场原油期货价格已接近每桶100美元,全球粮食价格创历史新高。另外供给全球海运炼焦煤市场50%以上的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今年因洪水严重而影响全球炼焦煤供给,给钢铁业另一主要原料铁矿石的价格迅速上涨增加了不小压力,而我国铁矿石的进口依赖高达75%。据英国《金融时报》2011年1月16日报道,运往中国的基准铁矿石价格自2010年11月初以来上涨20%,达每吨178.3美元。这些因素均会致使工业原材料成本上涨,由此引发的进口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导致的输入型通胀对我国影响巨大。
2.国内农产品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上涨加剧了我国通胀。我国现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需求较大,而农业科技欠发达,无法释放更多的劳动力到非农业部门,尤其是继春节之后,各地均现用工荒,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再加上国家进一步努力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了劳动力成本继续上涨。而由于人口上升,天气变化,自然灾害,农产品市场也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再加上上游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持续走高。据去年我国宏观经济数据显示,农民收入(工资上调和农产品价格上涨)增速13年来首次超过城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但是这一成绩的背后,也预示着成本推动是我国面临的通胀压力又一原因。
(四)对通胀的预期加剧通胀发生
通胀预期是指人们已经估计到通货膨胀要来,预先打算做好准备要避免通胀给自己造成损害,然而防范通胀的措施本身就会造成资产价格的上升,即对通胀的预期本身就会加快通胀的到来。从国际上看美元贬值,黄金再创新高,油价站上高位,引发全球范围内的通货膨胀预期。从国内来看,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购房热,购车热,购黄金热,与通胀预期的流行与强化有直接关系。人们非理性的通胀预期必然改变其消费和投资行为,从而加剧通胀,可能造成通胀成螺旋式的上升。另外,大量国际投机资金因人民币升值预期而持续流入我国,2003年-2010年我国热钱已为净入年了,据测算,十年来境外流入中国的热钱2890亿美元,2010年高达为355亿美元。这些投资基金在增加流动性的同时进入了资产领域,驱动房地产等相关行业快速发展,进而扩大了总需求,推动了物价上涨,进而推高通货膨胀率。
(五)现阶段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就业人数多,对通胀的发生也形成一定的压力。2010年中国国民经济呈现快速增长,并有过热风险,GDP增长速度为10.3%,创下3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经济快速增长,会大量增加社会总需求,从而推动物价大幅度上升,导致通货膨胀加剧。
(六)劳动力工资加速上升,加剧了通货膨胀压力 劳动力工资加速上升,劳动力价格的上升,特别是劳动力工资超过劳动生产效率的进步是形成通货膨胀压
力的重要因素。劳动力价格是企业成本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一度以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而吸引了大量的外 国投资,而我国的本土企业也因为低成本的劳动力价格而拥有了较强的竞争力,但是我国现在的劳动 力价格却已不在低廉,发生在年初的长三角和珠三角的用工荒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劳动力价格的上 涨,这导致了企业成本的上升,也将必然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升高。按照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 论,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村人可以为工业发展提供廉价劳动力,从而支持一国的工业 化。然而,伴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人口增速减缓,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况不可能一直存在。据中国社科院人口所预测,劳动力供求的转折点可能在 2009 年左右出现。目前,中国无限供给 的剩余劳动力时代行将结束,劳动力成本开始上升,劳动力供给的紧张状况是目前通货膨胀的主要根 源。而且不同产业劳动生产效率的进步速度并不一样,这样在劳动工资增长过快的背景下,生产效率 进步较慢的部门将出现盈利下降和价格上升并存的局面。
(七)投资增长迅猛带来的需求快速增长 政府在金融危机期间为了维持经济的平稳发展而施行的政府 4 万亿的投资,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的同时,一方面造成了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另一方面也使得需求上升,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又流向了 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从而对价格的上升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在许多地方单纯以 GDP 来衡量 政绩的背景下,为追求一时政绩而滋生了大量的政府短期的投资,这些资金的使用一般而言是毫无效 率可言的,不仅劳民伤财,而且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害而无利,另外这也导致了某些企业的盲目投资 行为,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而进行非理性投资行为,从而导致了局部生产资料价格的全面上涨
2.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二
通货即是流通货币, 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一般等价物。通货膨胀中的通货指的是现实中的货币存量。它不仅包括货币, 还包括活期存款、支票、储蓄存款、共同基金以及小额定期存款等, 也就是货币供应量M2。一般而言, 当经济生活中的很多商品和劳动价值在一段时期内都发生较明显的价格上涨时, 就可以说这个时期经历着通货膨胀。对于通货膨胀的概念问题, 虽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 但是这些学者都没能给出一个完整而确切的定义。当前, 我国很多经济学家依然是依靠物价和货币量的变化来了解通货膨胀的问题。当物价不停的涨, 而货币的供应又在不断的增多, 而且经济也出现过热的现象, 也就是发行的货币量要远远多于经济需要的交易量的货币, 这样就会使得货币贬值, 而物价上涨, 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的种类有多种, 按照不同性质分为这么几类, 以幅度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温和的、爬行的、奔腾的以及恶性的这几种;以原因来分, 分成本推动型、为需求拉动型和混合型三种;以预期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预期的和非预期的。
2 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的形势
2011年出现的通货膨胀仍使人记忆深刻, 然而如果从物价指数来说的话, 2011年的通货膨胀远远不及2008年, 然而2011年的通胀却让人们觉得压力更大, 主要是因为2008年的通货膨胀主要体现在猪肉和石油这两种商品上, 而2011的通胀则发生在更多的商品上。例如, 应用与生产上的各种生产资料都出现了价格的上涨, 而且生活资料也价格上涨, 上涨最厉害的是小杂粮类, 如绿豆、薏米、黑芝麻等价格成倍飞涨, 绿豆贵过猪肉, 薏米仁一斤接近20元。2011年10月, 全国CPI涨幅达到了4.4%。其中食品价格更上涨了10.1%。除此之外, 很多日用品和蔬菜都大幅上涨, 而且最基本的两大生活资料大米和棉花也大幅的涨价。最终农产品的大幅涨价导致各种食品等也出现大幅的价格上涨。
和过去我国出现的通货膨胀进行对比可以发现, 这次的通货膨胀虽然和1988年以及1995年的两次要轻, 但是这次通货膨胀的表现形式却和上两次的完全不同。1988和1995年这两年里的通货膨胀可谓非常严峻, 然而通胀的时间并不长, 不到一年就恢复正常了。而这次的通货膨胀政府在调控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所以通货膨胀表现出一种温和的态势, 同时也宣泄得比较慢, 在政府的积极调控下, 每年的涨幅都控制在5%以内, 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的压力大, 依旧需要长时间才能缓解这种状况。
调查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CPI增长4.5%, 2012年我国CPI增长2.6%, 这样的数据基本是正常的可控的。然而因为劳动成本增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等等原因的影响, 通胀系数仍然较高, 2013年政府调控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较大。
3 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的成因
3.1 超额的货币供给
货币供应量, 指的是一个经济体中, 在某一个时点流通中的货币总量。它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所拥有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存款等各种金融资产。
通过货币的流通强弱可以把货币供应量分为M0、M1、M2三个层次:M0是流通中现金;M1是狭义货币供应量;M2是广义货币供应量。
1987年的是3645.2亿元, 2010年的GDP是39.80万亿元, 也就是说到2010年GDP增加了109倍。同样, M2是广义货币供应量, 1987年是859.45亿元, 2010年是72.58万亿元, 增长了844倍。也就是说, 在这几十年的过程中, 我国基本上是超额的货币供应量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调查数据显示, 2000年, GDP为8.9万亿元, M2广义货币供应量是13.5万亿元, 其是GDP的1.5倍, 2010GDP为39.80万亿元, M2广义货币供应量是72.58万亿元, 其是GDP的1.82倍。并且这两者之间的差距还在进一步的拉大。这就是说, 如果要促使我国经济增长保持在较高的位置上, 那么M2的规模就不利于控制。由此可见, M2是影响通货膨胀的主要因素。所以, 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的经济的较快增长基本上是依靠大量货币的超量供应, 这种经济的增长不是经济技术的效果, 也不是产业升级带来的效益, 而是依靠国家的货币投放和较低的粗放型的生产模式来维持的。这种经济增长的模式依赖货币的投放, 也就给通货膨胀制造了更大的压力。
3.2 要素成本持续上升
要素成本持续上升主要包括劳动力成本上升、能源与原材料价格的过快上涨。
(1) 劳动力成本的上升。
劳动力成本增加的原因:其一, 通货膨胀导致物价上涨, 进而影响到了劳动力的日常生活成本, 日常开销增加。其二, 为了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劳动者迫切需要增加收入。其三, 进入新世纪后, 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初显成效, 廉价劳动力的时代即将结束, 同时,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农民优惠政策的提出, 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在缩小, 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也随之减少, 从而使得很多产业中的劳动力出现短缺现象, 这促使了劳动力成本的增加。
(2) 能源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
劳动成本的增加, 同时也影响了农产品的价格, 促使粮油等产品价格不断上升, 从而导致各种食品和生产原料等大幅涨价。各种能源以及原材料的涨价也增加了制造业的成本, 从而促使商品涨价。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全世界对石油的需求与日俱增, 再加上恐怖分子活动不断, 国际市场的各种投机行为, 导致国际石油价格一路飙升。
2003年开始, 各种能源资料价格一路飙升, 当时的铁矿石才30美元一吨, 而到了2013年每吨要120美元。这促使了相应商品的价格上涨, 也给经济带来了巨大的通胀压力。
3.3 我国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结构埋下了通货膨胀的隐患
改革开放实施后, 我国在进出口商品上面发生了巨大变化, 贸易顺差逐渐增大, 从而使得我国逐渐向着以出口为主的经济发展。从1994年至今, 中国对外贸易连年顺差, 2013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称中国外汇储备在2012年年末已达33116亿美元, 较2011年增长4.10%。贸易顺差的持续增加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提升就业率、改善国际收支, 促使外汇储备增加等等, 但是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问题。贸易顺差持续的情况下利好促使外汇储备增加从而导致央行通过外汇占款投放基础货币也将增加, 国内流动性增加, 也就给通货膨胀带来了压力。
3.4 全球性的流动性过剩是此次中国通货膨胀的外在条件
以美国为例, 其在应对次贷危机中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 包括传统的政策手段、创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经济刺激方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出台《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等。在2010年11月, 美国政府为了更好的应对次贷危机, 进行了第二轮的货币政策, 向市场投放了6000亿美元。
但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美元为主的国家货币市场的发展, 这些政策不能从根本上促使美国经济的状况, 然而会给美国经济带来更大的通货膨胀压力, 同时也促使其他国家利用美元进行套利, 更加加剧了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压力。其次, 美元的贬值促使更多的国际资本为了避免更大的风险, 从而以对冲基金的形式进入国际中的各种原材料和商品中, 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以美元为主要结算形式的石油、粮食等价格的大幅度涨价, 加剧了全球的通胀压力。
4 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的应对措施
4.1 应实行松财政紧货币的调控政策组合
在形成这次通货膨胀中,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与宽松的货币政策有关。所以要改变这种宽松的货币政策, 形成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例如, 2012年就在政府的调控下实施了稳健的货币政策和财政策略, 从而使得调控更加的具有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
通货膨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然而松紧适度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或许更加能促使通货膨胀的缓解。而且宽松的财政政策最好能持续一定的时间, 并且具有更加准确的针对性, 特别是以提升收入、改善民生之类的。
4.2 调控房地产市场, 尽快平稳回复到一个理性的水平
我国政府要在房地产调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便促使房地产的开发进入一个健康而稳定的发展水平。从美国和日本的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出, 金融危机的发生和他们的房地产泡沫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房地产所带来的房价高升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 而仅仅去控制通货膨胀这将是不可能的, 而且还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从提高首付比例到限贷限购, 我国政府现行的调控房地产措施多是从需求方面着手, 对于开发商的限制则相对较少, 也没有相对的调控措施。此外在廉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而房产税则有可能被附加到租房者的身上, 且房屋租金的提高又将进一步刺激房地产的价格提高。房地产投入中很大一部分是购买土地的成本。所以, 政府今后应该更多地考虑对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进行调控, 政府可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政策性指导, 降低房产的土地成本。
4.3 进一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灵活的汇率制度可以促使内外部比价更加容易进行, 更好的调节国际收支, 还有利于减缓外汇涌入, 以及外汇储备过快的增长, 进而压制通货膨胀的发展, 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的资源有限的国家, 需要大量进口一些商品, 所以调整外汇就可以更好的缓解由于外汇涌入而带来的通胀压力。不断完善浮动汇率制度, 促使人民币的汇率能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发展, 可以更好的促使收支平衡, 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4.4 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改善农业基础设施, 提高农业设备条件, 加强农业创新及其应用, 提高我国农民的综合素质, 这样从根本上增加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和供给, 缓解农产品价格的不断攀升。同时, 可以采取减免税费, 给农民以一定的补贴, 开通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 减免过桥过路费用等方式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控制通货膨胀, 促使产品价格的合理和平衡, 就要防止价格的波动过大。但是在控制通胀的过程中, 政府不能强制压制产品价格, 要以政策引导等方式来进行, 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经验, 加大对各类商品的补贴等。
4.5 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 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因此, 每一个国家出现通货膨胀都可能给其他国家带来影响, 所以在处理通货膨胀问题上国家之间也要进行密切的合作。对于本轮通货膨胀的治理, 更应该是这样, 为此, 我认为应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 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各国应加强对国际游资出入境的监管, 首先, 每个国家都要规范对外贸易、投资等各种资金的流动;其次, 各国均应强化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意识,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不良资金的动向, 也可以有效防止各种撤资带来的问题, 进而促使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 让热钱有序的参与实体经济。在治理全球流动性涌入各国这个问题上, 首先, 就是要控制热钱的源头;其次, 合理的疏导进入各国中的热钱, 从而减轻对经济的影响。政府也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让热钱能参与经济实体, 这未必不是一件利用国际资金发展本国经济的好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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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前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成因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反倾销;成因;对策
一、我国企业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第一,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纷纷采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市场。从经济制度和市场竞争状态来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和发达国家在竞争规则上存在很大差异,在思维方式上也有差距。就传统产品或技术已经成熟的产品、企业来说,发达国家已经不采用价格竞争手段,而是采取融资、服务、质量、功能、技术特色和特定的消费者群体以及知识产权等竞争,但是,我们还处于价格竞争阶段。为了防止价格竞争以及对市场的占领,发达国家通过谈判达成了WTO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协议,以保护国内市场和企业。
第二,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歧视性政策。中国虽已加入WTO,但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使用“替代国” 类似产品国内价格来比较,由此计算出倾销幅度。例如从欧盟来讲,主要是为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而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在近年来对华反倾销的众多案件中,欧盟虽然不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也并未完全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采取整体上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逐个审查、分散确定,并制定了一套判断出口产品企业“市场经济5项标准”。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很多情况下仍采用替代国办法。这种不合理做法,不仅导致了我国产品倾销的成立,而且倾销程度比较高。
第三,国内少数企业存在削价倾销、自相残杀的情况。我国企业急于扩大国外市场,进行价格竞争导致低价倾销。导致这种价格竞争主要是由于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化及贸易竞争手段的研究和了解大多数比较缺乏,不按照WTO规则来办事,不按照市场经济机制确定出口产品价格,只习惯于单纯依靠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我国一些企业存在粗放经营、相互压价的无序竞争局面,各部门、地方和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争取出口创汇,盲目地向外出口,竞相压价,降低出口的价格和标准,形成一哄而上的局面。
第四,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变本加厉。面对反倾销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很少应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统计,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按照WTO反倾销规则的附件,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或者对方不配合调查员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主理机关在“缺席判决”时,便可只依据控诉方一方所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裁决。WTO规定只有本国企业或行业组织起诉,政府才能进行反倾销调查,因而反倾销是企业行为,应诉主体是企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按WTO的规定,意味着至少5年失去对该国的出口权,而且还有可能引起其他国家也提出反倾销诉讼连锁反应。
二、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建议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应诉,否则工作将无法开展。反倾销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以保障公平竞争秩序而制定和逐步完善起来的。中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发布,初步改变了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 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其次,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两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在WTO范围内由当事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查组,使争端的解决不能只听外国的一面之词。
再次,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当 “中国制造”的名字越来越响亮、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大时,世界关注中国的程度自然会加大,而企业受到反倾销诉讼必然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针对我国产品频繁受到反倾销诉讼的现状,结合我国遭受反倾销诉讼的原因,从源头入手,建立一套由企业、政府和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反倾销诉讼预警机制势在必行。中国研究机构应该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中国企业应该拿起WTO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要时刻准备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上积极应对反倾销官司。为及时跟踪、检测敏感商品进出口数量、价格变化以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有效运用反倾销等法律手段维护产业安全,企业与政府、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的预警体系和重要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在信息引导、决策参考等方面的作用,使我国的反倾销变被动为主动,由无为转为有所作为。
最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反倾销是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行为,抛开某些国家的歧视性政策不讲,不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就成了防止反倾销指控的首选目标。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提高我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优化出口商品的结构,进而提高出口商品的单价,提高单位产品的换汇率,就可以消除反倾销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从而有效避免反倾销投诉。具体而言,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数倍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 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首先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其次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 真正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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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四
2010-06-29 07:39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收入差距的拉大,受信访大环境和区域社情特质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此消彼长,并呈现出诉求群体多、诉求时段长、诉求情绪激、诉求成因杂、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一些“陈年案”、“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的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无休无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形象,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深入政法各部门及基层一线进行了调研,现就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成因试作分析,并探求解决对策。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是不服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治安处罚、交通管理等案件,及司法机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其他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有瑕疵等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等问题。就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体制的因素
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其本意是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终审生效的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为进入再审所设定的“软性”条件,制约了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除此之外,有关领导的过问同样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再审的不是诉讼制度,而是权力。案件未能及时的生效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诉讼体制为涉法涉诉上访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接访单位的因素
现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的机制尚不够完善。首先,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上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处理上访的部门多,反而使得各部门在处理上访问题上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另一方面,没有一套最终能终结上访的规定,使上访日积月累,长年累月的上访大量存在。其次,各级单位对涉诉上访的工作无论是在主观思想上、还是客观行动上都历来不够重视,既不会把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更不会在人员配置、福利待遇上给以特殊政策。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信访工作是各个单位最不愿意干的工作。这就导致了各个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不热情,工作方法不到位,往往使一些无知的上访慢慢发展为无理的上访。
(三)司法部门的因素
少数司法干部的办案作风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找人”,是社会上对案件办理的人情关系的生动写照。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使得案件的当事人更愿意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裁判施加影响。极少数案件因屈服于权力、金钱、人情关系而出现人为错判,又使合理的怀疑进一步得到了印证。因此,只要出现不满司法裁判结果时,基于这一怀疑而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并往往在申诉、上访时没有任何根据地怀疑、指责办案司法人员已成为共性,导致“信访不信法”、“信法律不信执法人员”的现象的产生。
(四)上访人自身的因素
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二是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在利己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缠访之路。三是偶然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的上访人,便屡生是非以上访、缠诉为业,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
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欺哄压制上访来实现,必须全面客观科学地看待和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探索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涉法涉诉案件之所以诉而不休,成因复杂,既有体制机制原因,也有政策执行原因;既有法律边缘问题,也有执法不当问题;既有执法作风问题,也有诉体自身问题;既有历史构成因素,也有现实异化因素。要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整的责任网络体系。
1、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四长和一名政法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复核、交办督办、协调处理、跟踪问效、责任倒查。组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复核小组,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案评查复核,对错案、“瑕疵”案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提交常委会研究。
2、要实行“一案三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逐案分级落实包案领导、化解责任、稳控责任,对包案领导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调查、包处理、包化解、包稳控、包回访;对属地乡镇实行“包摸排底数、包掌控动态、包稳控当地”;对办案民警实行“谁办的案谁就要负责到底;谁办的错案就追究谁的责任”。
3、要建立涉案亲属干部帮助化解责任制度。要求凡涉及与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社会关系的国家干部,都有教育转化、思想疏导、释法析理、劝解稳控的责任。
(二)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优化涉法涉诉个案处访化解机制
成功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并优化化解长效机制,整合资源,部门协调联动是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关键。
1、建立排查机制。建立领导接访、约访、下访,政法各部门信访、排查,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互通平台,构筑排查无疏漏全覆盖网络。
2、建立分流机制。对排查案件实行分流,落实“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稳控责任人、定稳控单位、定化解时限、定息诉方案,使每一个涉法信访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解决的方案,都有解决的时间表。
3、建立督办机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案件和自己摸排出来的重点案件,在交办期限内没有化解的案件,制发《督办函》、《督办单》到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并要求其报告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对案件化解提出建议性意见。
4、建立联动机制。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责任单位提出需要部门配合的案件,成立专案组,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所有涉案部门、单位“一把手”为副组长,各部门抽调力量为成员,调动各部门所有资源,发挥涉案当事人亲属作用,采取政策攻心、释法析理、经济补偿、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予以化解。
5、建立结案机制。案件办结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回访、跟踪,掌握动态,案件当事人如果思想稳定,写出书面申请结案报告,并附当事人“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书、签字协议,经领导小组核实后,予以报准销案.6、建立救助机制。按照经济问题经济解决的原则,设立维稳救助基金,用于涉稳各类信访问题,重点是涉法涉诉案件的停访息诉。主要用于:(1)、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立案的“瑕疵案”,耐心地做好安抚解释工作,同时,在当事人同意息诉罢访的情况下视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对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执行积案,被执行人无力清偿或下落不明的,且申请人从未非正常上访,生活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3)、对法理情都无法解决的有理涉法上访者,因失去有利条件而在法律程序内无法得到解决,有生活困难的上访者,予以救助,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4)、对已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处理的,但因生活困难或无法解决医疗费等情况的弱势诉体,实行个案救济,解决此类人员的实际困难。
7、建立惩戒机制。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非访的当事人和借助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恶意煽动、鼓噪、策划、组织上访并从中谋利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重拳出击,从速法办。
(三)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防范系统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有诸多历史及现实的原因,源头防范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治本之策。
1、加大监督力度。按照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经费,落实人员,坚持平时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每天排查汇总、每周例会分析、每月调度工作制度,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对个案的调处情况实行跟踪督查,每半个月进行动态更新。
2、推行一档两查。即建立政法干警执法档案,开展案件评查、复查。政法各部门由主要领导负责,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组成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案件评查、复查工作,着重源头预防。
3、探索四长会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长”和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一起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共同协调处理。
5.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五
根据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初探就业对策。
2简介:
这篇文章主要是以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为出发点而写的,它主要写的是现今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怎样找准就业方向,让大学毕业生能在最佳的岗位上作出最好的成绩。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对策
3课题内容:
一、我国当前就业形势
2004年第三季度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
115个城市的地区分布情况:
115个城市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拥有市区人口1.64亿人,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63%;拥有市区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近6190万人,约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71%。
2004年第三季度,全国115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总量上看,劳动力市场上求职者供大于求;
从产业需求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需求占2/3,第二产业需求占近1/3。从用人单位性质看:企业用人占95.5%。其中私营及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的用人需求占多数,所占比重分别为37%、23%和15%,三者合计达75%。其余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分别占5%,其他类型企业占11%。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占1%,其他单位占3.5%。
从性别来看:
求人倍率男性为0.88,女性为1.03
全国部分城市人才市场2004年三季度供求状况:
职位需求比为 2.2 : 1
招聘数量前十位的专业:
市场营销,计算机,机械,管理工程,建筑,企业管理,文秘,通信工程,金融,财会。
以上10个专业占招聘总数的66%。
求职者数量前十位的专业:
计算机,市场营销,机械,管理工程,建筑,文秘,通信工程,财会,企业管理,金融。以上10个专业占求职总数的70%。
人才市场主要特点:
供求状况平稳;
用人单位要求提高:
1.需求:研究生9%,本科47%,大专及以下43%
2.求职:研究生6%,本科44%,大专及以下50%
3.职位需求比:研究生1.5:1;大专及以下2.6:1
二、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现状与分析
09年大学生,据估计会有700万人左右。
09年工作岗位,保守估计,只有150万。
剩下的就是失业人数了。
当然,这个数字是比较悲观的,因为从08年经济衰退的趋势来看,前景确实很悲观。
但是08年底中国经济又有了复苏的迹象,所以09年6,7月份的时候会怎样还不好说。有可能更糟糕,也有可能会好转。
此外,09年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还要考虑到08年的失业人数。毕竟2000年的金融海啸,已经让很多人失业了,加上08年没找到工作的大学生,这些人都要同09年应届毕业生去抢夺那数量不多的工作岗位。
所以简单来说,09年失业的人倒不一定很多,待业的肯定相当多。至于失业率,政府从来就没有官方公布过任何准确的数字出来。。考虑到为数众多的农民工和非法劳工的存在,中国实际失业/待业人数是相当多的。。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结构不合理
毕业生在就业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包括地区结构、专业结构等。就业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就业形势好,人才非常多,就业渠道也比较畅通,而西部欠发达地区,就业情况比较糟糕,缺乏人才,又流不住人才,造成人才流失,经济发展缓慢。
在专业结构上,存在学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中国以前由于处于计划经济之下,在高校里面实行的是“统包统分”,毕业生不愁毕业后没工作,长期以来,高校不注意专业的设置与市场的结合。当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实行市场经济,将过去那种“统包统分”改变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问题马上暴露出来,寻求市场和信息观念不强,就业指导观念落后等,学校专业设置、教学方式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一种情况有的学校追求短时效应,不顾本校的实力,盲目开办一些热门专业,造成人才供求过剩;另一种情况是,有的高校市场灵敏性不够,对一些冷门专业,社会需求少的专业,不作及时调整,没有及时调整招生人数,改革课程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式,导致学生毕业未就业就先失业。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完善
随着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的改革,毕业生择业也由“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各个地方,各种形式的人才“供需见面会”也如雨后春笋般多了起来,但是市场机制仍不完善,一些体制性障碍仍存在。目前我国的高校就业工作是由教育部门管理,户口是由公安部门管理,而人才市场的管理又是由人事及劳动部门管理。而这些部门相互之间沟通不够,再加上一些地区还有地方保护主义,对生源是本地的毕业生大开绿灯,而对一些外地毕业生则加上各种条件加以限制。一个真正公平、竞争、择优、有序的就业市场尚未建立,服务保障体系还未健全,体制性障碍还未真正消除。
(四)用人单位的盲目人才高消费
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高消费,也是造成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不从实际出发,对本单位的用人标准盲目提高,追求人才高消费,追求高学历,本来专科生可以做的事一定要有本科生做,本科生做的事要硕士生做。这种盲目提高用人标准,造成了人才的浪费,给毕业生就业带来难度。一些用人单位缺乏人才培养机制,希望进一个人才,就马上发挥作用,创造价值,因此,非常看重工作经验,认为应届毕业生只是有书本上理论知识,动手能力差,不太愿意接受应届毕业生,不想把时间花在对毕业生的培训上。
(五)高校就业指导滞后
高校缺乏有效的就业机制,就业指导体制不完善,许多高校的就业指导机构挂靠在学生管理部门,或者是刚从相关部门分离,其管理幅度相对较小,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质量不高,就业指导课形式单调,有的只是在学生大四阶段开设,没有将就业指导贯穿于大学全过程。
(六)大学生就业观念存在问题
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就业期望值较高,理想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表现在毕业生对自己估计过高,眼高手低,这山望着那山高;对薪水、福利待遇要求过高,不顾自身的条件,导致用人单位不敢接收;片面追求大城市,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不愿去一些小城市发展;对单位选择过高,“学而优则仕”非要去当官,看重国家机关、大单位等,对一些小企业不感兴趣,致使高不成低不就。
(七)大学生本身的素质问题
近年来的高校扩招,大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学生的基础也有高有底,加上高校的软件和硬件设施都没有跟上,随之带来了学生质量的下降,有的学生成绩不错,但动手能力差,有的学生动手能力强,适应能力也强,但是学习成绩差,未能通过英语国家四级和计算机国家二级,与用人单位交之失臂。
三、对于现今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的对策
由于现今金融危机还未结束,所以说09年大学生就业将相当困难。但是在这相对于前几年较为紧张的就业环境中,机遇也是存在的。例如现在很多人都知道的大学生村官,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这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大学生并不只有工作这一条路。像现在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比比皆是,而且现在的大学生还可以去进行再造,这样就可以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脱颖而出。现有以下几点建议: 1 针对市场需求,适时调整高校专业结构设置。提升认识水平,改变就业观念。遵循市场规律,找准就业路径。掌握必备技能,就业就有出路。
4.1 “通识能力”培养与“专业能力”培养齐头并进。
4.2 正确把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途径。自主创业,就业有新路。
6.当前医患纠纷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篇六
[发布日期: 2012-07-2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918 次
鼓楼区司法局 赵威
近年来,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今年5月,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里提出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医患纠纷仍然矛盾频发,医闹现象也时常出现。鼓楼区作为南京市医院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共有各类医疗机构220家,其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8家,二级医疗机构4家,医患矛盾的发生率是相对较高的,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一、医患纠纷现状及特点
(一)医患纠纷发案频繁,数量有增无减。医患关系不仅是当今普遍的社会关系,还与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息息相关,我国的医疗制度一直进行着改革,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疗机构过分向大城市集中,导致患者不能被合理分流;患者迷信“专家”、大医院的治疗水平;进口药品、先进材料等医疗用品、设备的高频率推销、使用;患方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认为花费了相当的医疗费用却得不到想要的结果等原因,都使得患方对医院方的信任度下降,解决医患矛盾的问题刻不容缓。现如今南京市鼓楼区的大部分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这为患者提供了排忧解难的作用,但是往往出现医疗纠纷,医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多数不愿意承认自身的过错、责任,很多纠纷都仍然在医院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数据分析,2011年,鼓楼区19家大小医院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纠纷有666件,人民调解的纠纷是198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的有52起,法院诉讼的有72起,从中可以看出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纠纷占总数的67.4%,比例是相当高的。
(二)医患纠纷中责任难以确认。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医疗责任不明确,医院方认为无过错,不因承担责任,而患方认为医院方存在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时候,医调委或者医院方会提出通过医学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来确认医院是否有错,但是很多患者都认为医学会和医院“就是亲爹和儿子的关系”,很多医学会专家也都是当地医生,跟出事医院关系紧密,无论是医学会还是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可能面临不被患方或医方信任的结果。
(三)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影响。医患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处置失原则、责任缺认定、赔偿无标准,医方“息事宁人”的心态和患方“有闹有赔、大闹大赔”的经验助长了“医闹”的增多和升级,造成医患双方均不满意,社会反响大,负面影响深。在现实中,医方往往以“人道补偿”代替“责任赔偿”,造成医疗责任的不清不究和赔(补)偿金额的相互攀比,对今后纠纷的公平公正处置带来更大的障碍。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环境恶化,人人自危、时时自警,消极医疗重新抬头,过度检查成为医生诊疗活动中保护自身的常规手段,反过来影响了患者享受科学适宜的医疗服务。虽然患方的诉求索赔行为本身带给医方以监督和警示,有利于推进全社会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但当前许多患方的无序过激行为,对社会的负面作用同样很大。
二、医患纠纷具体原因分析
(一)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医患纠纷有三条解决途径,即: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医患关系中的具体条款。
(二)患方自身原因。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和差错行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受患者自身知识水平所限,容易对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对病情的发展过于乐观或估
(三)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机制明显缺乏足够的公平性和公信力。医疗纠纷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但由于医患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很容易导致鉴定结果简单草率甚至偏向医院。医学鉴定短则半年,长则一两年,患者及家属等不及,致使医疗官司久拖不决。司法程序耗时又费钱,医疗暴力事件往往成为获赔最见效的手段。“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一旦暴力袭医事发,政府出于维稳,往往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医院“花钱买平安”。
三、医患纠纷冲突防范及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与适当的舆论引导。要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是防范医患纠纷冲突的基础。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医务人员和病人及病人家属都是共同抵抗和消灭疾病的的合作伙伴,病人离不开医生,医生也离不开病人。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学科普知识,讲清楚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后的一般规律,讲清楚疾病的复杂性和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让患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办事,努力让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鼓楼地区各大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每一起在医院发生的纠纷,医患沟通中心都会及时处理。一些大医院,如: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儿童医院等,都会让年轻的、经验少的医生在医患沟通中心学习,让他们了解患者看病时遇到的困难,为以后上岗做出更好的服务。但是,有些医院的纠纷量太大,无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处理,还有部分纠纷在处理不了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到法院。诉讼程序对于患者来说,等待时间过长,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沟通,这一过程与医调委的工作是不谋而合的,医调委作为专业性强的调解组织,可以在这一方面与法院合作。一是有利于改善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法院不可避免的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社会稳定考虑,专业性质较强的医患纠纷案件可以移交医调委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法院信访的压力,为法院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有利于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在诉调对接方面,对于人民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直接通过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节省了法院调解的时间和精力;对于调解失败的案件,基于调解的基础上,对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裁判,加速了案件的审判进程。更为重要的是,人民调解协助法院工作的运行将一线法官从繁重的办案任务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办理疑难案件,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
(三)鉴定机制跨区域。在调解中,或者诉讼程序中,当面对责任不明,需要鉴定才可解决纠纷的时候,患者往往出现不信任的心理。医疗技术、事故鉴定是医疗诉讼、调解中的核心程序,但在《侵权责任法》里,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从中也可以反映出法律的不完善。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医调委会委托本地医学专家咨询会给出鉴定意见,再根据意见进行调解。根据普遍反映医学会与医院的“特殊关系”,为了更加公正,更有可信性,加强跨区域鉴定机制也是切实可行的。
(四)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要严格医院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疾病对于患者来说,是性命攸关的头等大事。因此,医生对病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为患者提供高新精湛技术服务的同时,必须努力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尽量减少差错和事故,为患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服务。医院应以人性化服务为中心,创新服务举措。为患者提供精湛、优质的人性化服务,切实提高医疗水平,让患者放心。
7.我国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研究 篇七
通货膨胀是指在纸币流通情况下, 因为货币供给大于货币需求, 亦现实购买力大于生产供给, 引起货币贬值, 而导致一段时期内物价持续并且普遍上涨的现象。
2通货膨胀的成因分析
针对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的分析也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就像一把双刃剑, 虽然保住我国GDP增长速度, 也会带来不利影响——通货膨胀的加重。
2.1 宽松的货币政策催生通货膨胀
2008年下半年, 我国推出了新计划——一揽子经济刺激, 货币政策由从紧向宽松转变, 不断动用货币政策, 相继出台了系列的相关配套政策以支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被央行先后四次下调, 大型金融机构也由原来的17.5%下调至15.5%, 就连中小型金融机构也是从17.5%下调至13.5%。这样大幅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 让货币乘数不断上升, 也使商业银行的超额银行储备规模增加了, 这样不仅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存款储备力, 同时也扩大了其信用规模。
2.2 利率水平调整过低, 长期负利率易造成资源的错配
作为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 中长期负利率给储户造成了利益上的侵害, 同时储户未来实际购买力也被削弱了。要是实际利率为负持续的时间比较久, 就容易造成资本的错配。例如在金融市场欠发达的国家, 通常消费者会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通过购买相对便宜的“替代品”, 用来对冲通胀中所带来的损失。而继续储蓄则为另一种选择, 直到能够购买当年的某件商品的目的。
2.3 汇率水平过低, 缺乏弹性问题
我国通过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而建立的外汇制度, 指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单一的浮动汇率制。虽然被称为管理浮动制度, 但把人民币汇率划分为一些常规的固定盯住汇率是IMF的定义, 即为名义为管理浮动而实际盯得很严的汇率制。我国产品之所以在国际市场上一直有很强的竞争力特别是制造产品, 原因是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的明显优势。这同时也成为国际收支盈余的一个合理解释。当一国国际收支严重且持续的失衡, 实际汇率自然就会有上升的压力了。
3通货膨胀的治理对策
若想解决通货膨胀难题, 既要从体制、机制方面着手, 同时又要综合使用财政、货币、贸易和产业等政策, 标本兼治。
3.1 灵活采取货币政策
财政支出过多容易引起社会总需求膨胀, 而且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其而引起的。所以保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就是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若是出现赤字, 应该尽可能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 而不能随意向银行透支。也应该采取灵活的货币政策, 适当松紧调节从而达到效力。根据经济运行实际, 不仅要充分利用货币政策, 而且要努力提高货币购买力, 从而不断地减轻货币膨胀的压力。通过影响总需求, 并且促使总需求不断地接近于物价比较稳定和维持充分就业所需求的水平, 同时可以采取提高利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发行特别国债等手段。
3.2 合理制定财政政策
通过制定合理而又公平的收入政策, 可以达到克服消费基金膨胀的效果。在经济生活中, 合理公平的收入政策能够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好处, 所以我们需要加以重视, 通过不断的研究探讨更好更合理的财政政策而努力。合理的财政政策可以大致理解为工资总额的增长水平不应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也应该重视收入分配结构问题, 有效地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从而避免社会成员盲目攀比而带来地消费基金增长。也可以通过开征遗产税、不动产税等特殊税种, 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消热。
3.3 理顺汇率和外汇政策
在面对汇率与外汇问题时需要将二者关系理顺理清, 例如银行间外汇交易需要被允许, 也可让外汇市场分流部分人民币资金, 并建立外汇储备基金, 同时开展外汇资产交易等等。政府债券有限是当前的基本现实情况, 为外汇所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转给指定的商业银行是依靠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回购协议实现的, 这样可以使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减少, 继而商业银行可以将这些外汇在外汇市场中做掉期交易, 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危险, 央行并没有通过动用外汇占款就能调控了外汇供求是这样做的优势。
3.4 对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有效宏观调控
需要动用各种税收与金融手段, 来抑制房地产市场中过度投机的行为;同时来扩展普通住房以及保障性住房的不断供应;积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 发展和规范证券市场, 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摘要:在全球经济复苏的大背景下, 我国经济也在稳步回暖, 与此同时, 新一轮的通货膨胀已经形成。其形成与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积累的矛盾释放有关, 更是全球化不断深入背景下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所导致的。主要就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的成因、应对措施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陈春亚, 蔡彭真.关于中小企业投资的风险及规避探究[J].中国商贸, 2010.
[2]杨世军.通货膨胀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方法研究[J].商业经济, 2008.
8.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八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763 日期:2009-9-12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黄迎春
社会腐败现象古今中外普遍存在,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且有逾演逾烈之势;社会腐败现象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政治领域有钱权交易、买官卖官,在经济领域有钱权交易、商业贿赂,在司法领域有钱权交易、徇私枉法等等;当前社会腐败现象已经危及到了社会的政权、经济、司法、军事及文化等各方面,其甚至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发展的重大阻力。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特征、成因及治理与对策等,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健康的发展和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特征
(一)、社会腐败现象具有广泛的行业性和地区性
从古至今,中国的腐败现象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封建社会的腐败应以政治腐败为主,历史上多以钱权交易、买官卖官的形式进行表现;而社会发展到今天,我国的腐败现象应该说已经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个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腐败现象,政治上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或行政正副职的贿选,大量的买官卖官及领导干部生活的腐化;在经济上主要表现在商业企业的负责人或个私企业的负责人等以商业贿赂的形式与部分领导干部相勾结,形成官商联合经济,或部分领导干部怂恿和支持自己的子女开办公司,并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垄断一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及一项工程的招投标建设;司法上主要表现在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可以说,只要存在经济运转的地方就有腐败现象的存在,只要有行使权利的地方,腐败现象就会产生。权利和金钱已经成为腐败得以存在的基础,金钱和权利也成了社会腐败得以发展的催化剂和生长剂。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腐败呈现上升趋势,经济腐败涉案人数急居增长。80年代初期,我国沿海地区的腐败案件的发案率比内地高,且腐败案件涉案价值较大,而近年来,腐败案件由沿海向内地辐射之势,内地的高官司法腐败率和涉案价值不断增加。几年前的犯罪人员多是厅处级以下人员,而现在的涉案人员为省部级和省部级以上的领导人员涉案也是屡见不鲜。几年前的腐败案件涉案价值在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的大案、特大案多发生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如今几百万、几千万的特大腐败案件在内地以至于国家的贫困地区也时常出现;甚至发生在一个乡村或一个企业。
(二)、社会腐败者追求经济利益具有澎涨性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便瞄准了些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他们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这些人,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利企图垄断一个行业的产品生产,一个重大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或一片土地的开发建设等,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而权利者也是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当官理论,大肆收敛钱财,这就是他们能与企业的负责人能够走到一起的原因。商人和权利者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心态进一步澎涨下,其可以轻而一举的形成官商经济。近年来出现的成克杰受贿案,胡常青贪污、受贿案,肖作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及现已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的王怀忠受贿案等等均是由此而产生。
(三)、社会腐败的隐蔽性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历程较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司法人员的素质较低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我国的社会腐败现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1)腐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社会腐败人员均为公职人员,他们均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各种腐败犯罪,其侵犯的对象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或与利益获得或即将获得者存有不正当的钱权交易等。因此,其他人既不容易了解腐败者的腐败内幕,而又不容易与其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别人发觉。(2)社会腐败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公职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比较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并深知本行业的管理机制中的漏洞等,因此,他们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均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时间,并有较完备的规避措施,一般人很难发现。比如贪污案件是这类腐败案件典型的代表。(3)社会腐败者的特定权力具有自身的保护功能。社会腐败中的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的主体是一种特定身份,是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由于他们财物管理的特定性和权力的特定性就必然带来了“自我保护”的功能,他们实施各种犯罪前多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幌子,其理所当然不会受到阻碍。
二、社会腐败的成因
社会腐败的形成原因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产生社会腐败的原因主要是权力缺少限制和规范。腐败产生于权力本身而且与权力的限制程度有关,对权力限制越少,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纵观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无一不与权力缺乏有效的限制相关。正是因为行政机关握有重大项目的审批权而未加制约,所以才会出现一张批文能换取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贿赂的权钱交易;正因为公安机关有决定拘留和劳动教养的权力而未加制约,所以会出现“提钱释放”的不正常现象;也正是因为税务机关享有减免税的权力而未加制约,所以就能出现一次宴请流失上百万元税款的惊人之举;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错案追究制度,法官们便凭借着所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徇私枉法,因而冤案、错案屡见不鲜。与国外的行政权利、司法权利相比,我国的行政权、司法权,特别是对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发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权、许可权等,在权利范围、幅度及强制力等方面都很大。这种权力体制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可以断言,国家权力本身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常言道:“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 腐败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长期限以来,由于我国法律很少规定行政机关公开其文件及权利内容,因而,形成了“内部行政”、“秘密行政”的习惯;这在客观上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贪赃枉法,幕后交易提供了天然的屏障,加之我国社会舆论受到种种限制,因此,腐败问题日益猖镢。
三、社会腐败现象的治理与对策
(一)、限制行政权利
我们知道,行政权缺少限制和规范是产生行政腐败的主要原因,所以,防治腐败应当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将任何可能滥用的权利限定在严格的范围之内,并辅之以公开化程序化的措施,这是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如何限制行政权利,笔者认为,首先要削弱行政的处罚权;要削弱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制定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律,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幅度及种类等来实现。
另外,我国还有一个容易产生腐败的行政权就是行政许可审批权。由于审批权有利可图,因而,行政许可权便成为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贪污、受贿的重要手段。实行行政许可权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保证行政机关在办理许可事务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开行政
实行公开行政,使行政部门公开所有涉及公民法人权益的内部工作制度及程序;使行政立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使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权利、职责,工作性质及工作目的,以便于有关部门有效地予以监督;其次,是在具体执法管理过程中,公开执法依据、理由及结果;在许可程序中,公开许可条件,竞争申请者的名单,各自条件及申请期限、最终结果等内容,便于竞争者之间及他们对许可机关的监督,防止幕后钱权交易。另外,公开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责任,担任领导职务者的必要个人资料,如合法收入,兼职情况,亲属职位联系及生活条件等等。
(三)、健全行政程序
健全行政程序是预防腐败的一大法宝。无论是内部削减权力,还是外部严加控制,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及程序的漏洞,腐败现象仍然可能发生,因此,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力是多数国家防治腐败的重要经验,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纷纭制定程序法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利;从而达到减少或消除腐败的目的。对于行政权利,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程序监督,离不开司法保障;法院在审查任何行政行为的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如果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无程序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就丧失了对它的监督审查标准。同时,行政程序化是以司法监督为保障的,只有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面临违反程序就要受到司法制裁的危险,才可能保证他们遵守各项行政程序。应该说,在有司法保障的前提下,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设定行为程序,这才能真正地缩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才可能相应地减少行政权力而滋生的腐败。所以,健全行政程序也是防治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加大法律对腐败的惩罚力度,狠狠打击腐败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对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设定了死刑,但对其他涉及腐败的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赎职罪等设定的刑罚较轻,另外,还有的社会腐败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等等。我国在建国初期,对贪污受贿犯量刑较重,上百元,上千元的行为都有处以死刑,而我国修改后的新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过宽,贪污受贿百万元,甚至受贿数百万元也不处以死刑,如蚌埠烟厂的李帮福和云南红塔集团的储时键等,以至于酿成贪污受贿犯罪多有发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设定的刑罚较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放纵了这一方面的犯罪,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身就涉嫌贪污、受贿或其他犯罪,对此罪设定刑罚较轻不利于该类案件的侦破,同时可以诱发更多、更大的犯罪。其应以贪污受贿罪论处。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赎职犯罪和徇私枉法案要提高量刑幅度,严惩上述犯罪,使之为赎职和徇私枉法所得到好处付出更大的代价,让其真正感受到赎职和徇私是得不偿失。
另外,应将性贿赂规定为犯罪,社会腐败的重要原因是钱和色,纵观这些纷纷落马的腐败高官,多是为钱所迷或为色所迷,可以说金钱贿赂和色相贿赂具有同等的位置和数量,且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设定性贿赂犯罪并予以坚决的惩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现实的。
9.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九
一、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成因
1、引发纠纷的主要类型(1)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形式,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然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尤其在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较为突出,纠纷较多。(2)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统筹金。根据有关资料反映,2001我市8个企业主管管理局下属的企业和部分区属企业有26000多人被拖欠工资4000多万元①。(3)劳动合同内容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采用劳动部门提供的标准范本外,还经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内容在权利、义务上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乡镇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中更为突出,如一边倒合同、生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②。(4)劳动者辞职引发的巨额赔偿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人才流动性增大。劳动者在“跳槽”后,有的人将原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资料、客户资源资料以及有关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单位,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有的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巨额违约金条款,从而引发巨额赔偿纠纷。(5)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革引发纠纷案件。根据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引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引发雇员纠纷、竞争上岗纠纷、岗位变动纠纷、收入分配变动纠纷。
2、争议纠纷的主要特征(1)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和升幅日趋增大。根据劳动仲裁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113件,涉及劳动者212人,比2001年分别增长了94.8%、241.9%。根据我院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统计资料反映,在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81件,涉及劳动者81人,与2001年相比,均增长了125%。(2)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复杂化。多种经济结构形式使得用工主体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就业格局呈现多元化,造成劳动关系多样性,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日益广泛,争议内容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社会福利待遇纠纷,也包括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劳资纠纷的内容日趋复杂。(3)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在当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的纠纷占劳动争议纠纷总量的50%以上,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尤其是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所引发的劳动关系剧烈变动和冲突,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存权,是社会敏感问题,具有极强的社会性。
3、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分析(1)劳动关系利益化。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利益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增多和深化的趋势,劳动争议纠纷将在一段时间内急速暴发增长。(2)企业的不规范管理。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体现在:①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②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劳资双方责权利的关键,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纠纷不断产生。③企业改革的不规范操作。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改组、改制工作全面推进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操作不规范,宣传不到位,不断引发集体上访,有的企业甚至以资产变现难为由,采取拖延赖帐的办法,扣发补偿金或安置费。(3)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求的局面,劳动关系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造成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企业不用担心劳力资源的枯竭,往往轻视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动力,维权意识不强,仍抱有陈旧的就业思维定式,为了自己的就业岗位,采用
者素质不高而引发的纠纷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劳动者的职业素质高低是决定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的重要砝码。劳动者必须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在企业文化中树立诚信意识、兢业意识,增强竞争意识,才能做到认真、积极履行地劳动合同。
2、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劳动者要克服和消除一些陈腐观念和糊涂认识,要深刻认识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以及续订来进行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劳动者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劳动者在与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具有强烈的签约意识,应充分认识到双方在合同中不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还享有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从而避免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隐患。劳动者在合同履行中,应依法行使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权。针对当前劳动者跳槽现象,尤其是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跳槽,应依遵守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不仅要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让用人单位措手不及,造成工作衔接不上、业务停滞、管理损失,而且还要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避免因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而承担法律责任。
3、增强劳动维权意识多数劳动者面对激励的就业岗位竞争,对了来之不易的工作十分珍惜,对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忍气吞声,农民进城务工者为了短期利益,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纵容了企业有恃无恐,侵害行为日益严重。劳动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制止企业侵害行为的继续,使企业自觉依法进行管理,才能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安全,使劳动关系整体地和谐稳定地发展。
(四)立法方面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劳动法》、劳动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政策等。随着劳动关系向多元性、复杂性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明显滞后,有的甚至出现法律的空白点,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因此,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真正体现出有法可循,违法必究的立法效果。
1、修订劳动法。现有《劳动法》劳动法总13章共107条,大多是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今后的修订中,应增强维护劳动者权利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功能。如:明确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完善对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协商的制度,规范违约赔偿责任,对企业违法行为加重行政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职能,赋予强制措施职权等。
2、完善劳动立法体系。在加快完善和修订劳动法同时,应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以《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为母法,配套出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法、劳动合同法(现已有草案)、工资法、劳动监察法等。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套出台相应规章和政策,并清理和废止过去所颁上的陈旧的、与时代不符弥的部分,以补形势需要和操作需要,但应保持规章、政策的科学性和延续性,避免与劳动法律冲突或矛盾,造成执法混乱。审判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对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着重大意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在劳动立法中存在的缺漏和操作性不强的弱点日渐显露,造成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就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存有认识的差异。在此,本文将对劳动争议纠纷中具有典型性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建议。
1、关于劳动争议申诉仲裁时效的法律性质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依照我国《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这是法律对劳动争议申诉仲裁时效的规定,且这里的申请仲裁时效应为除斥期。有的学者认为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存有中断制度,其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而来,认为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也因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强调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向对方主张权利后就发生中断,申诉时效应重新计算。然而在《劳动法》中,没有规定申诉时效中断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条规定其立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这应视为在法律上的突破,但并未明确是中断制度。因而劳动争纠纷的申诉时效,在法律上的性质应为除斥期间。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规定了“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作为未超过申诉时效的法定情形,但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条款,又是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该条款充分赋予了法官的高度自由裁量权,造成在执法过度法官与法官、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执法尺度不一现象。因此,在今后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该进一步规范和界定申诉时效制度,设立申诉时效的中断、中止制度,并明确起算时间。
2、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与法律后果。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当前劳动争议纠纷中的焦点。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无论是在《劳动法》还是在原劳动部或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阐述。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包合同存有交叉或相似,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一直是难点,出象认定标准不一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在理论上,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从劳动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来分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在多数的事实劳动关系中,主要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残缺。因此,以法律关系的基本要
素来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较为适宜。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应当予以终止。”从该《解释》中可以推论出事实劳动关系是可以终止的。终止劳动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责任方面是不一样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经济补偿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根据原劳动部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经济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劳动关系。该规定更加明确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终止的提法,更加使劳动者的弱位地位处于劣势,是劳动合同法制化的倒退。综上,必须修订和完善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和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发展。
3、关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规定了违约金条款,数额有高有低。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或仲裁)予以支持,有的不予支持,造成执法不统一。这主要是两者之间对《劳动法》和《合同法》理解差异所致。支持违约金条款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还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已废止)中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规定。本文认为,违约金条款不能支持。主要理由是:从我国的立法中可以看出,违约金从形式上分为法定违约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而我国劳动立法中直接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而在《劳动法》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违反合同约定时,承担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没有授予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条款。特别是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劳动法》明确保护的,既然法律保护劳动者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义务,显然是有悖与立法的原意。因此,我们认为违约金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提出辞职更不应承担违约金。
10.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十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数量呈上升趋势, 规模逐渐扩大。
近年来, 我国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事件增多, 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也不断增多。有关部门统计显示, 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事件0.87万起, 2005年上升为8.7万起, 2006年超过9万起, 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而且事件一旦发生其规模也在逐渐扩大。
2、组织化倾向明显, 经济矛盾向政治矛盾转变。
近年来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 其行动从酝酿到发生都经过了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 这些行动一般由组织者和核心人员经过周密的策划, 制定明确的目标, 并跨区域、跨行业联合行动。织里抗税事件涉及安徽浙江、新疆等多个地区, 而且其行动比较统一, 组织化程度较高, 这次事件本是因为“征税”引起, 最后矛头却指向镇政府, 演变成人民群众与行政人员的矛盾, 由经济矛盾转向政治矛盾。
3、参与主体多元化, 涉及部门行业多。
从组织抗税事件调查中发现, 参与人员复杂, 他们的职业、社会身份各不相同:有下岗工人, 农民工, 有前科的不法分子, 私营企业主, 等等。这些参与主体中有的是利益直接受损的公众, 而有些利益没有受损的公众也盲目参与其中, 甚至在事件演变到最激烈的程度时, 这些滋事者召集社会上的黑恶势力、边疆的不法分子为其“助威”, 这些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为他们提供经济资助, 策略支持, 在他们背后煽动, 以间接方式干涉群体性事件, 破坏社会稳定。
4、表现方式激烈。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平和的表现方式, 但暴力性、破坏性逐渐增长是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呈现的一大特点, 而且其逐渐出现激化的趋势, 对抗程度也在日益加剧。因为大多数群众都认为只有“把事件闹大才能得到解决”, 因此参与者常采用极端做法以宣泄内心不满, 行为过激, 瑞安戴海静事件、瓮安事件, 感城事件中闹事者都表现出抢砸政府设施、烧警车、毁坏公共设施等激烈的行为。
5、情绪化明显。
我国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所表现出的群众的情绪性波动很大, 往往事情本来很小, 问题也很容易解决, 但由于个别群众一时冲动就使用了暴力, 再加上情绪还具有感染性, 个别群众的不满情绪易影响他人, 这样情形便愈演愈烈。因此, “从众效应是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原动力之一”。
二、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成因
1、没有完善的政治利益表达机制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也相应展开, 但它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的步伐, 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性参与渠道去吸收广泛的社会成员参与到政治中来。而当前中国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正反映了我国政治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即制度化水平比较低, 未能给群众提供新的有效的政治参与, 致使大部分群众利益受损, 只能诉诸其他非正常的渠道来“救济自己”。
当前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 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调动, 公民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和维护;政治沟通渠道还不够畅通,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长期以来, 由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或是对结果不满而导致利益受损, 而情绪又无处宣泄, 这样社会矛盾不断积累, 形成了社会不满群体。这一类群体潜意识里有“共同情感”, 一旦利益再次受损, 他们就会就会集体爆发, 形成一致的行动, 且目标明确, 此时他们非常团结, 抱着事情不解决誓不罢休的信念, 甚至不惜冒着生命的危险。
2、法治原因
(1) 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法律素质低下。虽然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但还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 人民群众法律素质不高, 遇到问题, 他们是有普遍的维权意识, 但大部分群众都不知道采取合法渠道去维权, 在他们潜意识里认为只要自己没杀人放火就称不上犯法。另外, 由于政府对依法行政的观念宣传力度不够, 他们往往对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也不理解, 这样易产生对立情绪, 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实行法治。作为一个法治国家, 可以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 通过正规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总体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但还不是很完备, 仅仅通过法律手段来释放社会压力的能力还很有限, 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所导致的。
(3) 依法行政的缺失。一方面当社会爆发群体性事件时, 即使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 但群众和政府似乎都习惯用行政手段, 出现问题找政府, 无论用什么手段总之群众非得闹得让政府知道, 由政府来解决。另一方面, 长期以来, 行政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存在着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执法不公, 以权谋私的行为,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形成了“官僚主义”的作风, 这些行为严重损坏了政府行政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仆形象, 这样理想与现实形成巨大的反差, 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 同时也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久而久之, 民怨就会越积越深, 矛盾也越来越多, 如果一旦执法人员某一次执法方式不当, 那么群众情绪一激动, 很容易导致在较短的时间内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3、应对处理过程中的原因
(1) 政府管理应对能力不足。目前我国许多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管理应对能力不足, 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原因:大部分行政人员长期养成了惰性思想, 对群众问题漠不关心, 整天安于享乐, 无所事事;没有做好应急响应防范措施, 人员物资储备不足, 且应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平时没有注意经验积累, 在对一些群体性事件处置后没有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 即对突发事件的反馈机制没有引起重视。
(2) 信息透明度较低, 诱发极端行为。政府化解矛盾、管理危机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这样就使公民的知情权有了保障, 从而能有效消除误解, 制止谣言, 相反, 隐瞒信息不但会推迟问题解决的进程, 而且会造成更大的误解, 甚至带来混乱。虽然我国各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息公开条例, 包括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条例, 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缺陷, 没有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做明确的规定, 失去实际可操作性;没有说明明确的公开范围, 存在极大的模糊性, ……所以它们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政府故意隐瞒真实信息, 不能和群众有效沟通, 就会加剧群众的不信任感, 使局面更加混乱, 助长其不满情绪, 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3) 没有建立健全的预警机制。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 且影响范围广泛, 如果不能及时果断的处理妥当, 则很可能引发社会冲突, 从而威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所以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是防止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有效途径。当前中国之所以群体性事件频发,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对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事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 在处理过程中重事中处置又忽略了预防性的事前预警和评估性的事后反馈, 这样在应对工作中必然处于被动地位。这样非但不能防患于未然, 而且一旦事件爆发便会措手不及, 应急响应所需的信息、资源、技术等便会匮乏, 结果只能导致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
4、经济体制尚不合理
经济体制转轨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经济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 尽管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起来, 但还不尽完善, 旧的经济体制的残余还仍然存在, 如国库收支制度、企业财务制度、货币金融制度均不健全, 不能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再加上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混乱, 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因此, 社会发展呈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 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 如失业率升高、贫富差距扩大、农村劳动力不足等。当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就会成为孕育群体性事件的“摇篮”。
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1、积极推进政治的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 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都与政府决策不科学、不民主, 没有充分体现民意有关。所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进一步推进政治民主化, 为此要特别是推进行政民主化, 继续实行政务公开化, 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等, 尽量减少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偏差。同时, 还应不断提升政治的制度化水平, 畅通沟通渠道, 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 大众媒体, 群众的监督作用, 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的作用, 让公民有苦能诉, 有意见能提, 利益诉求解决渠道畅通, 以此实现真正的民主化。
2、加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建社, 建设服务性政府
政府是许多群体性事件最终的矛头指向, 这就对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提出了挑战。对此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
(1) 转变服务理念, 进行角色定位、职能定位。基层政府要以服务于人民而不是服务于政府为理念, 要想群众之所想, 及群众之所需, 关心群众, 贴近群众, 切实及时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服务性政府, 要始终把“责任”“法治”“服务”放在首位, 要提高行政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道德素质。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坚持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的路线, 防止不知民情, 不解民意和因久拖不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从前面的事件分析中可知, 法治观念淡薄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要着重教育公民守法和用法。
(3) 重视信访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制度。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 制定具体的信访工作制度, 如《信访工作具体程序》、《信访工作具体内容》、《信访调查对策》、《信访工作奖惩制度》等, 要将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以依法处理为原则, 健全责任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性问题、一些重大的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社会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相关执法人员不但要做好认真接待农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基础性工作, 而且还要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 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认真听取上级和相关部门的建议。要明确责任, 加强协调和处理,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止步于萌芽, 防止矛盾激化。
强化预警与应急机制建设。人们常说凡事有备无患, 只有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才能够掌握主动权, 当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许多基层政府要么会惊慌失措, 措手不及, 要么对之漠然无视, 任由其发展扩大化。因为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期, 所以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没有及时控制住事件。因此, 做好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机制工作非常重要, 对各类事件要根据其性质、特点、类型以及影响大小做好以下准备工作:首先, 各级组织应在平时就应该注意物资储备, 完善各项应急设施;其次, 借助网络平台, 开通民意民情反馈网站, 也可以定期派代表下访, 进行民意调查, 防患于未然。再次, 平时加强应急反应训练, 保证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相关执法人员能够反应迅速,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及时控制事态蔓延。最后, 应急反应机制还应注意加强跨地区、跨省域的联合行动, 这样更有利于对一些大规模、复杂的群体性事件的控制。
3、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培育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意识
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需要公民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与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作为公民个人,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同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 参与政治, 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这样可以不断可以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 参与意识, 还可以随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修改的背景, 有利于减少因不了解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提出自己的批评和建议。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 在这样一个现代化的进程中, 各种矛盾凸显, 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 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 对此类事件呈现的特点、规律进行深入研究很有必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重点分析了其成因,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经济体制,利益表达机制,信息透明度,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1]王柯.地方政府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优化策略研究[D].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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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十一
国税稽查是整个国税征管流程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其主要职能是打击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促进依法纳税,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由于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办案的第一线,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和广大税务稽查干部始终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近年来,所出现的国税稽查干部职务犯罪因其危害性极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忧虑。作为税务稽查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干扰和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活动与税收法律关系,而且由于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复杂性和特殊性,也影响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及执法活动。下面就当前我们国税稽查部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浅议如下。
一、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利益的驱使是职务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 所极度崇尚的东西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纪,走向犯罪道路。由于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在很多人的脑海中,什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什么为人民服务,什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早已忘的一干二净。他们为之追求的,是自己的升迁,自己的钱财,自己的后路,家人的享受和子女的“前程”,因此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作为国税稽查干部长 期工作在复杂又充满诱惑的环境中,思想防线稍有松懈就可能跌入职务犯罪的深渊。
二、体制弊端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权力过于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的领导,过分集中的权力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国税稽查部门属于执法机关,在稽查工作中当然会或多或少握有一定的权力,权力在使用过程中又往往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当权力过度集中而又失控或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会处于无压的情形下,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而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常常丧失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所以说,权力越大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中则是相反,即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越弱,使得有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的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虽每年都有不少新法律、法规、制度出台,但法制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是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首先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的空子。再者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形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这直接导致了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的、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另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职务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败思想的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腐败思想的蔓延。
在综合剖析了职务犯罪的成因后,现就如何预防国税稽查部门职务犯罪简要谈几点对策。
一、要加强道德、法制以及科学发展观教育,提高国税稽查干部队伍素质,构筑起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使人不想犯罪。纵观国税系统出现的李真、潘景山等税务干部犯罪案件可以发现,他们虽然违法犯罪的时间不同、表现不同、情节不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的犯罪都是首先起源于思想上的堕落。他们的问题,看似经济问题,但实质是理想信念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人生“总开关”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三观”教育。在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中要始终保持人生的正确航向,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把握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只有这样才能明辨是非、抵御诱惑、处事不乱。其次要加强对稽查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道德虽然是一种社会软约束,但其在人的一生中对行为的制约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要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爱岗敬业的教育,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树立无私奉献意识,加强甘于清贫淡泊名利的教育。再次加强对稽查干部队伍的以依法治税为重点的法制教育。道德是一种软约束,而法律却是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硬性的行为强制。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制教育对于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有积极作用,使税务人员明白是非界线,及时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对内对外实行以法治税,杜绝人为随意性,根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
二、要创新管理体制,构筑起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现代化技术手段为保障的制度防线,使人不能犯罪。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源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所以,预防此类犯罪,必须认真总结分析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两权”运作过程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着手,逐步健全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税务稽查权力依法、规范、有序运作。对稽查过程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
三、强化监督制约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构筑强大的监督制约和法纪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实证明,“两权” 监督制约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违纪不究,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诱发腐败。因此,抓住“两权”监督制约,加大查办税收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惩治当事者,震慑其他人是税务稽查部门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关键。
总之,税务稽查部门应认真总结“两权”监督制约的经验,建立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相互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形成一套“公开透明、信息共享、过程监控、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体系,以促进廉政和效能建设。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 必须坚持,不健全欠完善的应进一步总结完善,纯形式无效果的应即废止。认真学习、贯彻税务工作法律法规要求,形成廉洁守法、按规用法、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要以责任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和巡查回访等制度,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全程实时监管。要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让权力始终置于群众和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下。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上,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践证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蔓延。因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害群之马,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发挥法律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正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让国家税务公职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牢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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