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流程图

2024-10-24

病历复印流程图(精选4篇)

1.病历复印流程图 篇一

病历借阅复印制度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借阅、查阅病历的,需提出申请,经医务处领导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3、关于病历的查阅仅限以下人员可查阅病历:(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法律机关。

(4)本院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医务人员。

4、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5、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示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6、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8、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9、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查阅病历每人次收取10元,复印另加复印费10元。

10、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2.病历复印流程图 篇二

1 首问负责式

即进入病案室第一被问询的人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到科室工作人员本人的事, 要直接受理;涉及到科室其他工作人员的事, 第一被问询人要协助服务对象为其办理;涉及院里其它科室的事宜, 要清楚告之去向, 甚至必要时, 要主动与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系。在窗口服务台, 设置专人负责外调登记, 当班工作人员负责解答外调患者任何咨询事宜。需要本科室解决的问题都会热情耐心给予解答, 涉及协调院内其它科室与患者复印病历相关问题, 要全程引导办理。凡是到病案室的服务对象, 不论是本科室的工作, 还是院内其它科室的工作, 第一被问询的人, 切忌不准出现不知道、不知情、你问别人等冷言冷语现象。为了防止出现冷视服务对象的问题发生和为服务对象有意见和建议反映问题提供渠道, 病案室设置了意见箱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2 提前预约式

基于复印病历人员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时间和人数的不确定问题, 以至于有时出现某一天复印病历人员骤增, 给前来复印病历人员造成不必要的等候, 甚至有的服务对象不能当天取走病历复印件。针对这一实际情况, 采取了提前预约复印病历措施, 极大缩短了复印病历人员等候时间, 也减少了复印病历人员因等候时间过长而产生摩擦问题。患者提前预约复印病历时, 可持结算收据, 办理预约手续, 填写预约病历申请单, 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病案室, 一份交给患者或代理人, 备取病历复印件时使用。按照预约病历申请单中的项目逐一填写。如:患者姓名, 住院号、出院日期、出院科室、电话、使用用途等填写后, 科室工作人员告知携带相关证件及取病历时间等, 定时到指定地点即可取走病历复印件。

3 代办邮寄式

针对外地患者当天出院, 病历在病房当日不能到达病案室, 进而患者当日不能取到病历复印件, 而患者又不能因此事继续在医院等候复印病历的实际, 为了使患者节省因取病历复印件所产生的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用支出, 同时缓解医院复印窗口压力, 减少病患投诉, 提高服务满意度, 医院与邮政部门协议, 推行了代办邮寄病历复印件业务。患者或代理人只要备齐复印病历所需手续, 正确详细填写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由邮政部门到病案室代办病历复印邮寄业务, 届时患者只需在家等侯即可取到所需的病历复印件。

4 跟踪回访式

按照“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 为使病案室打造成现代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模式, 根据患者或代理人住院时留下的电话号码, 定期或不定期, 采取电话抽查问询方式与其联系, 详尽地了解患者或代理人在使用复印病历时, 是否遇到不尽如意的地方, 结合患者反馈信息, 满意的地方, 继续保持;不满意的地方, 制定更加合理、科学、规范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探索更有利于服务对象的新方法、新模式。

5 特事特办式

针对特需型复印病历人员的实际情况, 在复印过程中, 不搞“一刀切”的服务时间。对特事、特需、特急人员, 实行“特事特办”服务。一是对到外地就医的重病、大病、疑难病、确有实际困难等人员, 科室工作人员将超时服务, 为其提供所需病历复印件。二是对65周岁以上的患者或代理人、孕妇、携带小孩人员、残疾人、军烈属、学生等特殊人员办理复印病历事宜, 给予优先办理。三是安排“节假日” (双休日除外) 值班, 值班人员24h保持通讯畅通, 为需要特事特办的患者或代理人办理病历复印业务。

科室运用五式工作法的同时也加大了复印病历宣传力度。一是在本科室醒目位置设有复印病历须知宣传板, 板面附有复印病历方面相关事宜及复印工作流程, 二是定期由病案室人员到临床科室发放“须知”, 内容包括复印病历时间, 携带手续 (各类申请人员) , 本市和外地患者可分别办理预约和邮寄业务等, 便于患者尽早了解所需事宜。

3.病历复印封存制度 篇三

病案复印、封存制度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院制定了病案复印和封存制度,简化服务流程,让人民群众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办理死亡患者病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院病案科进行审核。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病案科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复印手续。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无法在医院复印时,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盖章,以证明所复印的病历资料为真实病历的复印件。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医院人员、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共同确认并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医院病案科负责保管所封存的病历资料。

九、病历复印、复制工作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医院病案科向复印病历的申请人收取0.5元/张(A4纸)的复印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XXX医院

附件:病历复印者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病历复印者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类别 患者本人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⑴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代理人 ⑵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⑶患者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 ⑴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 ⑵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⑶代理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 ⑴患者死亡证明 ⑵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理人

⑷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

⑸代理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⑴ 保险合同复印件 ⑵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保险机构 ⑶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⑷ 患者死亡,承办人员需持有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⑸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⑴ 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

公安、司法机关

4.病历复印与封存制度 篇四

一、病历的复印与封存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公安司法机关以及保险机构可以申请复印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病历资料,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封存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病历资料。

二、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除提供患者相关住院证明(如出院记录、住院收据等)外,必须出具以下原始证件:

1、复印本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

2、复印他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家长复印其小于18岁子女的病历资料,须出具家长身份证和户口薄。死亡患者近亲属复印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结婚证等);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复印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结婚证等),代理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商业保险机构复印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死亡的,须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须凭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立案证号、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医务科盖章确认后予以复印。

5、律师使用病案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法院立案证明、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6、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需复印病案资料,通过医保科联系。

7、患者住院期间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请示医务科同意,由本院医护人员携带病案,到病案室按照有关规定复印。

三、查阅、咨询、复印病案按规定收取病案资料查询费和复印工本费。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

四、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和病案室,医护人员带病历原件和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同时到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封存。

1、封存前,复制一份完整病历。若患方要求复印者,复印其病历中的客观病历,并按规定收费。

2、用医院大号信封,封存原始病历。

病案管理人员在信封正页注明住院号、病人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病房医护人员在下面签字认可封存内容,病人或其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3、封存病历由病案室保管。

4、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医务科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暂时保管,正常上班时交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5、封存病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需要时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拆封。

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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