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精选8篇)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一
记社区矫正之“燃起生活新希望”篇
临岐司法所立足于“社区矫正规范化年”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协管员的职能,将工作战线前移,深入乡镇面对面地对“五种监管对象”进行矫正工作,从而使临岐片的社区矫正在“规范化”方面有了质的提高,矫正对象也逐渐接受了这一新的监管模式。
方某是一名地道的淳安农村妇女,家住临岐镇审岭脚村审峰自然村,200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7年9月,司法行政部门接管派出所的“五种监管对象”后,方某成了临岐镇司法所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强烈的自尊心和自卑感使方某情绪非常低落,整天闷在家里,沉默寡言,并且特意避开和熟人接触,就连一直是她心头肉的儿子也很少顾及。为此,参与矫正工作的干部群众对她非常担心,怕她发生意外,一时间使大家感到压力非常大。试想,一个判了缓刑的女人带着一个还在上中学的孩子,加上身体长期患病,生活在淳安这种贫困的山区是何其的艰辛。他们是孤儿寡母,经济来源极其微薄,难于寻找生活出路。鉴于此种情况,临岐司法所派出社区矫正协管员和镇干部何夏生同志特地对其多次走访,并得知方某当年犯故意伤害罪事出有因:原来,方某丈夫因有外遇而要与其离婚,他不但不照顾方某母子的
日常生活,而且想尽各种手段逼迫方某将其辛苦挣来打算日后给儿子读书的钱拿出来供他挥霍,丈夫的恶行使方某失去了理智,她先自己喝下农药,再拿刀砍向丈夫的头部,由于药量少自己没死,但等待她的是法律的惩罚„„。
对于方某这种社区矫正对象,临岐司法所针对她的情况,派出社区矫正协管员多次上门和方某面对面谈心,通过耐心开导,并对她讲解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她树立生活信心,劝说其彻底放弃犯罪自卑感,面对现实,以积极的态度融入社会。今年以来,通过司法所的多方教育帮助,方某的生活态度慢慢积极起来,逐渐走出了心理的阴影。目前,她已认识到人生道路漫长,今后还有很多美好的路程要走。现在,过大家的努力,方某终于完全从悲观中走出来,安心接受矫正。
在每个月社区矫正对象到镇司法所作思想汇报的日子里,方某总是拿着写好的书面汇报材料按时报到,严格遵守着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积极参加社区的公益劳动和其他相关活动。前不久,方某高兴地告诉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她儿子考上了县重点高中。当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她表示祝贺时,方某说多亏了当时司法所同志的帮教,鼓励她走出自己的阴影,并帮助她教育培养孩子,才使她没有继续低迷下去,现在儿子学习成绩好,又很懂事,令她倍感欣慰,对生活充满了希望,对今后顺利回归社会更是充满了信心。
方某接受社区矫正获得的成功的经验,也使司法所的同志得
到了莫大的鼓舞,相信只要真情地付出一定会取得工作上丰硕的回报,矫正工作人员将用更大的热情投入到社区矫正这一全新而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中去。
为加强与社区矫正人员的沟通交流,毕桥司法所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活动,在册七名矫正对象参加了此次活动。由于多数矫正人员提早赶到了会场,司法所黄开军所长提议在会前进行零距离的沟通交流,部分矫正人员畅谈了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的意见、想法以及社区矫正以来的感受,拉近了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距离,为彼此建立互信打下良好的基础。
会上规定今后推行的“零距离交心”机制,指出“零距离交心”既是加强沟通、了解信息的新渠道,也能有效的增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之间的互信与关怀。同时还将新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重点讲解了《办法》实施后的一些新要求和新措施,特别强调了《办法》中的相关惩处条款,要求与会矫正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在今后社区矫正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要勇于自省,认识自身的错误,改过自新,在今后的矫正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早日回归社会。
2.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二
关键词:社区心理矫正,法律问题,研究
社区心理矫正在当前的社会管理活动中还是一项新兴事物, 要使这项工作能有长足的发展, 还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的努力。对于运用社区心理矫正, 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 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矫正效果。
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是对在社区内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心理学矫正的专门方式, 矫正服刑人员的意识, 促使其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 诱导其自发的改过, 能够适应社会, 并预防被矫正者重新犯罪的专业活动。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存在三类心理问题:一是一般心理问题, 表现为忧郁、暴躁、冷漠或自卑;二是严重心理问题, 表现为人格障碍;三是心理疾病, 如被诊断患有情感性抑郁症等。心理矫正包括: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
一、在社区矫正中, 心理矫正的模式和一般方法
(一) 心理矫正的模式
1. 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办:政府建立工作室, 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政府规划, 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
2. 由行政机构主导社会力量参与:
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自主开展的心理矫正工作;社会机构组织志愿团队, 心理咨询师业余参与心理矫正工作。
(二) 心理矫正的一般方法
心理矫正的一般方法包括:心理状态的基础性评估;对矫正对象心理状态的矫治性评估;对矫正对象心理矫正工作的跟进措施;矫正对象心理状态的预测性评估;对被矫正人员心理健康的教育;对被矫正人员心理咨询与治疗。
二、对社区矫正中心理矫正的评判和设计
(一) 心理矫正对整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撑意义
为解决社区被矫正者回归社会, 给社区被矫正者提供心理和精神方面的社会化过度服务, 提醒社区矫正者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面临的婚姻、家庭、法律等事物, 有针对性的加以引导, 提高他们的抗挫折能力。辅助被矫正人员改掉原有的恶习, 从新做人, 正视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感受, 能自力更生成为社会的一份子。在这个矫正中, 心理矫正担当的是, 一是行动的监督人:收集整理被矫正人各种心理状况的资料。二是行为危险性的评判人:用心理干预手段检测被矫正人, 对可能危险性进行监督。三是分类心理矫正的实施人:针对不同类型的被矫正人, 注重其个体差异实施针对性心理矫正。
(二) 心理矫正工作应达到的目标
1. 让被矫正人员了解自身情况和特长。
通过对心理矫治, 让被矫正人反思自己从前所犯的错误, 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消除被矫正人心理抵触情绪, 诚恳地接受社区矫正。
2. 调动被矫正人积极进取精神, 唤醒重新生活的勇气。
对有悲观绝望心理的被矫正人进行心理疏导, 指导被矫正人消除悲观、绝望、忧郁、茫然等思想问题, 保持平常心, 学会控制情绪调节心情, 保持心态平和。
3. 改掉被矫正人员的不良生活习气, 树立积极健康的奋斗目标。
对被矫正人员的不良生活习惯, 有针对性的、有的放矢地帮助其戒除恶习, 纠正社会行为, 使其周围的社会成员接纳矫正对象。
4. 完善矫正对象的自控能力。
对被矫正人员的冲动型犯罪人员, 采取心理情绪训练方法增强自控力, 培养被矫正人员融入社会的能力, 学会与人沟通合作的行为方式, 教会被矫正人员克服在社会生活中, 可能因外界刺激而产生冲动和过激行为的方式。
5. 树立守法意识。
使被矫正人员养成奉公守法心态, 明白守法与违法的利弊衡量, 确立起用合法手段谋生, 满足生活需要的观念。
(三)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建立与监禁矫正形成对应关系的司法工作系统
在市区县及街道乡镇等各层级的社区矫正机构, 设立专门部门, 专职岗位, 负责心理矫正工作。同时, 组织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活动。
社会工作团体在心理矫正方面, 应突出服务型组织的助人理念, 更好地展示出专业特性和服务功能, 特别是突显以心理学为基础的社会工作者。培养和训练社工运用相关专业技能开展社区心理矫正, 依靠心理学博大精深的知识,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并预防被矫正人员发生心理问题, 体现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工作的独特作用。
三、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工作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 加强心理治疗与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
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社区心理矫正队伍, 优化心理矫正资源是社区心理矫正向前发展的正确道路。社区心理矫治活动最终对被矫正人员有多大效果, 很大程度是由社区心理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以黑龙江省为例, 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 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 基层司法所具体实施,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来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社区矫正试点的各项工作。在黑龙江省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主要困难可以归纳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制约了社区心理矫正的顺利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工作者的主体地位不明确, 在专职、兼职心理矫正工作者的资格确认上有待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与心理矫正工作要承担的任务不相称;经费保障不足, 使社区心理矫正工作开展缓慢;社会公众对社区心理矫正的认知度不高, 能参与其中的更是凤毛鳞角。因此, 提高心理矫治队伍的专业素质, 保证心理矫治活动的专业化运作, 还应当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主。逐步建立起一支专门从事社区心理矫正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同时保持与社会其他心理学专业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是解决人才匮乏的好办法。
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社区心理矫正人员的分工来看,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社区心理矫正工作中起着组织协调和辅助性作用, 而他们一般缺乏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参与社区心理矫治的实际经验, 因此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社区心理矫正方面的相关知识尤为必要。通过各种“心理矫正学讲座”“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相关知识, 强化职能意识, 可以确保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社区心理矫正的人员一般只负责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有限, 不能更全面地掌握被矫正人员的全部情况, 所以社工在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 应当鼓励社工通过短期培训、函授、自学等途径系统掌握与心理矫正相关的理论知识, 培育一支具备心理矫正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化社工队伍。还可以通过以师带徒、同事间个案讨论等形式, 不断提高社工实际工作能力。
在打造社区心理矫正专业化队伍的同时, 还应注重社会专业力量的参与和社会资源的挖掘。社区心理矫正的特点, 决定了社区心理矫正立足社区、依赖社区、调动社会力量对被矫正人员开展心理矫正的工作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 组织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的心理专家参与心理矫正活动, 来解决社区心理矫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也是解决社区心理矫正人才不足的好办法。
(二) 克服经费不足的矛盾
各级财政历年来对社区心理矫正的经费投入都是不足的, 社区心理矫正每一项工作, 都需要财力的支持和投入, 但由于社区心理矫正的开展还属初级阶段, 资金不足在所难免。但开展社区心理矫正不能坐等物质保障完善后才开展, 利用好现有的物质条件做好心理矫正也是有可能的。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的工作原则是解决经费和场所实际问题的最好方法, 把现有的社区办公场所利用起来, 把在职、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组织起来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培训交流, 都是解决经费不足的好办法。
(三) 确定心理矫正的内容和项目
针对被矫正人员的个体差异, 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一是在心理矫正人员与被矫正人员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这就需要社区心理矫正人员熟悉被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家庭背景, 对被矫正人员保持热情、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二是全面的心理测试, 将其与心理评估结合起来, 在专业心理测试和评估的基础上, 根据被矫正人员的不同心理和需求, 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正, 包括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通过取得成功的心理测试成果, 根据被矫正人员所处的社会环境, 选择性的引导被矫正人员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 让他们了解自身特点、了解自己的心理和行为问题, 为制定最恰当的矫正计划做好准备。三是在进行准确诊断和评估的基础上, 将被矫正人员一个阶段的矫正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为下一阶段的心理矫正做准备。
重视心理档案在心理矫正工作的实际意义。心理矫正档案是通过心理测评、心理评估、心理咨询等方法积累起来的有关被矫正人员个性特点、缺陷、矫正过程及其效果等方面心理资料的系统记载, 反映了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轨迹, 对综合分析及预测其未来的行为倾向, 具有重要意义。心理矫正档案既可以动态跟踪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 保证心理矫正的效果, 也可以为开展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提供参考依据, 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 因此建立社区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档案非常必要。各社区还应加强信息交流, 摸索心理矫正的新模式、新办法。建立社区心理矫正网站或交流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报告, 组织开展心理矫正科学知识讲座, 及时发布国内外心理矫正方面的最新动态及科研成果, 交流各自的先进经验和典型, 促进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为一项科学的社区矫正方式, 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毋庸置疑。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构成特点, 采取有力措施, 积极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开展心理矫正探索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矫正的有效途径, 是我们追求和想要达到的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文琤.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现状与思考[J].犯罪研究, 2007
[2]金碧华, 潘菲.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9
3.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三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预防犯罪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它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从自身职能出发,为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拯救和帮扶失足青少年、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和实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治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一、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客观原因
一是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健全和完整与否对孩子的成长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父母过分溺爱孩子的现象随处可见,从小娇生惯养、迁就放纵,甚至满足孩子的过分要求,最后導致他们在生活上好逸恶劳,在家庭外逞强好胜、打架斗殴,为以后的成长埋下了可怕的隐患。当然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与家庭的教育方式也有着必然的联系,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学习和言行要求苛刻,稍有过错,就会呵斥谩骂,或者对其采取粗暴的棍棒教育,未成年人有的会因此而离家出走或被其家长驱逐出门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加之外界不法分子的影响,未成年人便会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学校原因。学校作为人生成长的第二大摇篮,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有着重大影响。一个学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它有较高的升学率、恰当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学校整个师生的思想道德品质的。有很多学校存在只追求升学率,把升学作为唯一的目标,而忽视了教师本身和全体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这样在思想品德很一般的教师当中就会出现对学生不能一视同仁的现象,优秀学生成为了班上的香饽饽受到老师的特别照顾,而后进生因拖后腿则受到老师的冷落或歧视。
三是社会原因。除了家庭和学校的影响,青少年的成长更离不开社会。孩子们玩的电子游戏也因不健康的东西而深受其害。有些中学生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崇尚时髦,到社会上拉帮结伙,打仗斗殴;出入舞厅,吃喝玩乐,寻衅滋事,只要他们觉得刺激好玩的事情都想去尝试,这样的结果势必是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治安。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应该伸出双手去拉一把这些接近犯罪边缘的孩子们,对其进行组织帮教,而不能对其放任自流。
二、细致分析,努力寻求预防工作形式
从有关机构调查研究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出五大特点:一是暴力型犯罪突出。二是犯罪类型多样化,涉及财物犯罪占绝大多数。三是性犯罪占一定比例。四是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在校学生犯罪占相当比例。五是团伙犯罪现象不容忽视。据有关部门调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许多犯罪团伙带有浓厚的封建行帮和黑社会组织色彩。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形势复杂,任务艰巨。在关心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成长,让法律与未成年人紧密相伴, 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等做法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建立一个集帮教、挽救、调研于一身的专门组织机构更加必要和迫切
三、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强化责任
一是整合资源,解决工作局限性问题。几年来尽管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工作但还存在各行其是、开展工作有局限性的问题,以检察院工作为例,就存在以下问题:①矫治工作仅停留在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诉前考察教育”的层面,不能对当事人起到全方位的矫治作用,单一性十分突出;②受工作压力和工作量的影响,干警尽管在案前进行预警,在案中进行帮教,但在案后跟踪矫治环节不能持久系统的开展工作,从而使整个工作缺乏连贯性,严重制约了工作成效;③检察机关同其他政法机关、综治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相关职能单位缺少联动合作,没有形成合力,致使力量单薄。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可以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弥补工作局限性,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是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为保证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该院多次聘请志愿者从事教育和街道工作多年的老教师老干部进行指导总结,工作认真、经验丰富,开展工作扎实有效。树立了品牌形象。
三是开展矫治工作分工具体,责任明确。该院开展社区矫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使绝大多数失足青少年得到健康成长,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开辟了建设校外活动园地,创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让广大未成年人有校外活动受教育的乐园,成为部分青少年通向学习就业的桥梁。同事该院坚持关心、体贴、矫治、矫正、感化、促进、转化的工作方法,使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谋青少年教育大事,共建青少年健康成长之天地。
四、肩负重要职责,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从实践出发,注重将工作重点向预防倾斜。公安民警、志愿者、信息员等不断深入街道(社区)、学校进行摸底排查,确定帮扶、矫治对象,及时建立档案,进行矫治。在学校和社区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引导青少年崇尚文明与健康。
社区确定矫治对象后,该院将社区矫治对象的不批准逮捕书和不起诉书七日内送至矫治办公室,并要求矫治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到矫治办公室报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签订社区矫治保证书。对矫治期已满,且矫治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合格的矫治对象,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矫治各领导小组审批、备案,通过审批的宣告解除矫治。为确保对矫治对象的矫治到位,不走过场、人员不流失,针对每一个矫治对象安排所在地的一位民警、一位委主任、一位“五老”人员组成一个小组,共同帮扶帮教,并签订责任书,从而建立起长效管理教育机制。
在受理案件开展矫治环节中,实施“分类推进”做法,区分对待、因人施教,每阶段将报到的矫治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犯罪性质、程度、认罪态度、日常表现、家庭意愿表现进行分析、分类。对于已矫治好的未成年人,通过回访、跟踪、了解、关心生活、联系爱心企业等方式方法,持续对帮扶对象进行教育、关爱、帮教,让当事人始终感受到家园的关注与温暖,坚定生活信心,坚决守法公民,防止重新犯罪。
参考文献:
4.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四
―――对当前欠发达条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当前各方面条件都较困难的情况下,司法所如何履行这区矫正职能,如何有效的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由我们的基层司法工作者因地制宜,结合各方资源,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社区矫正基层司法因地制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工作时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者,如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就需要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制定出一套有效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方案。
一、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地位
(一)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执行者管理者
和责任人
1、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执行者、管理者 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都是由我们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来执行,如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日常行为规范和管理,以及对社区矫正人员具体行为的奖惩,等等。
2、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对社区矫正管理不当,甚至不作为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工作直接决定社区矫正的质量和将来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具体工作就是对上级社区矫正指导精神和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的执行和贯彻实施,所以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是否到位,管理是否规范、全面。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而基层司法机构是否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寻和研究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来规范和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也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将来。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现状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1、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员、经费不足
目前,在欠发达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员存在极大的不足,经费也非常欠缺,这就造成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有心无力。
2、地方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够重视
地方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程度不够,经费和人员安排不够,这就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无法全面,高效的开展。
3、经验不足和具体操作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多为初步接触和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在经验上存在不足,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也不够成熟,造成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困难。
4、其他一些困难,比如说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素质的差异等等。
三、如何在现状下因地制宜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在现有人员配置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社区服务志愿者和村(居)委会的支持
在司法所现有配置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志愿者的方式,增加社区矫正的服务者和管理者。同时,发动村(居)委会的力量,调动社会资源,在村(居)委会的支持下,缓解经费和人员方面的压力。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结合法制宣传,在地方政府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引起政府重视,同时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争取让地方政府给予人力、财力、民政等各方面的保障。
3、积极提高自身素质,探寻切实可行的方法
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要积极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迅速提高自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做到对社区矫正相关熟练于心。同时,在理论知识提高的同时,在现有条件下,探寻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具体操作模式,使社区矫正工作符合当地实际。
5.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五
青口镇开展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巾帼文明岗”的闽侯法院少年庭法官深入青口镇开展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活动。青口司法所组织近年来被判处管制、缓刑等仍处于考验期间的社区矫正对象60余人参加了此次教育活动。法制教育课在青口司法所会议室举行,闽侯法院少年庭庭长林芬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社区矫正人员介绍了缓刑条件、累犯成立的条件、农村常见的犯罪类型和法律规定,对故意伤害罪、赌博、开设赌场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了法律解读,并介绍了常见的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犯罪金额的定罪量刑。
同时还向社区矫正人员分发法制宣传材料,现场法律咨询解答,与未成年矫正人员座谈等。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受到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热烈欢迎,纷纷表示一定会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学法、懂法、守法,做社会有用之人。
6.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六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切实做好“规范化建设提升年” 活动,结合我所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的主要目标:
一是机构队伍规范化。确保基层司法所有1名以上政法专编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与社区服刑人员 1:20的配备要求,择优招聘专职工作者。
二是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适合本辖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三是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依法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着重抓好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确保不发生实体违法、程序不严、作风不正等不规范执法现象。
四是确立“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落实教育帮扶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五是按照《江苏省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以“场所设施完善、组织队伍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功能成效显著”为目标,建设一个具有管理、教育、培训、食宿、救助等功能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二、主要工作步骤
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按照三个阶段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3月):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局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方案,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4月— 11月):工作推进阶段。对照活动要求,按照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12月):总结考核阶段。总结活动开展的做法和成效,于12月底前报区局。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重点、时序进度和保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2、强化工作保障。要积极主动向本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领导对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机构队伍建设、财政保障等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3、强化工作宣传。要借助媒体,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适时宣传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的经验做法和良好成效,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树立社区矫正机构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于促 进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7.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七
社区矫正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
加强领导,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社区矫正工作是新时期赋予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课题, 随着《办法》的贯彻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将面临着监管安全的严峻考验, 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未来我区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此, 我区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区四套班子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精心部署。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 研究部署, 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工作原则, 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作为工作核心, 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二是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综治办、公检法、民政、财政、工商等17个部门组成;三是制定下发了《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四是召开了公检法司四长会, 研究部署了公安河西分局与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具体事宜;五是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大会, 就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积极探索, 建立“3-4-5”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社区矫正承担着依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扶助3项任务, 要求各执法环节无缝衔接、管控过程无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0.1%。实现这些目标, 探索一个健全完善的具有河西特色的工作体系是重要的前提和保证。为此, 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之上, 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支持下, 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 我们初步形成了区委、区政府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 公检法司相互协作, 各部门密切配合,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和三级矫正组织、四支队伍、“五位一体”矫正小组的“3-4-5”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注重协作,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公检法司等部门分别承担着相应的工作职能, 我区公检法司充分发挥配合紧密的优良传统, 在完善办公室定期议事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定期联合督导检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同时, 注重把握工作规律, 加强协作机制建设, 不断推进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一是建立与各司法所紧密衔接的社区矫正人员衔接机制。我区根据不同的矫正类别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制度。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接矫解矫现场宣告制度。根据《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的主体变更之后, 我局与公安河西分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各公安派出所仍派员参与社区矫正现场宣告, 分管民警仍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成员, 发挥公安机关的震慑作用, 配合各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三是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完善调查评估衔接制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多次就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委托、调查事项、庭审程序等具体环节进行研究和磋商, 联合制订了《河西区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 (试行) 》, 由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就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四是区检察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全程监督制度。区人民检察院对我区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监管与矫正、变更与终止等环节的全程监督, 建立了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日常监督与专项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严格管理, 努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司法局承担着调查评估、审批、予以警告、提出各项执法建议、组织教育学习、开展适应性帮扶、办理接收、解除矫正、协调检查评估等15项职责, 各司法所承担着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日常监管、组织教育公益劳动、帮扶等九项日常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 担负着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为此, 我们不断加强基础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努力形成科学的管理模式, 全面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8.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篇八
关键词:社区矫正;终止工作;问题;对策
2010年至2012年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的重大关键时期。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公布,社区矫正制度在基本法律的条文中第一次得到正式确认。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更加明晰,联系配合更加紧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但是,在社区矫正终止工作中,过去遗留下的诸多问题根源和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价值的有效实现。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终止工作各相关机制,纠正和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严重违法和重新犯罪,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收监执行的程序难以启动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司法所实际承担着综治、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在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日益增长、监管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司法所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建立的背景下,即使司法所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经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刑罚执行意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普遍缺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难以与日益复杂、繁重的监管工作相适应。
2.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程序中押解存在风险
假释罪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且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撤销假释裁定(实践中尚无收到执行通知书)将罪犯押解到原服刑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执行手续,按照规定在押解过程中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有时公安机关仅仅将假释罪犯带至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了事,长途押解任务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目前,有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既没有司法警察编制,也没有押解所需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仅指派社区矫正监管人员执行长途押解任务,在某种程度上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3.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未撤销缓刑却再次被判处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不符合再次被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应当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而且应当判处实刑,收监执行监禁刑罚。但是,由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实现省级范围、甚至是全国范围的各司法机关的大联网,有的缓刑犯重新犯罪却被审理新罪的法院再次判处缓刑,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同一人在同一地级市内的两个县级法院先后被宣告缓刑的情况。
4.矫正期限内发现漏罪但矫正已近解除时仍未办结,如何处理有疑问
漏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往往会经历一段较长的诉讼期限,甚至出现在社区矫正已近解除时漏罪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此时应如何处理?在漏罪和前罪的办案机关为同一机关时,其中的问题尚且没有那么容易暴露出来。但是,在漏罪和前罪的办案机关不为同一机关、甚至属于跨地区的不同办案机关时,由于各地区各司法机关缺乏及时有效的社区矫正信息沟通联系,加之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未如实向执行机关和办案机关报告活动,难免会出现其一面接受日常社区矫正并且期满后解除,另一面被异地办案机关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对此有的法院以判决时原矫正期限届满为由并不撤销缓刑或假释,但是,在相同情形下只因为法院在不同时间判决,裁判结果相差巨大,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严重危害了司法公正,该情形如何更好处理存在疑问。
二、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开展社区矫正终止工作的建议
1.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力量
为了彻底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各相关部门因肩负多重职责而难以全面兼顾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问题,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保障司法所专人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例如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同时整合现有的监管力量,增加配备监管人员,继续吸收并培养专业人员,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竞赛,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此外,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在条件尚未成熟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指派公安干警依法依规执行用警任务,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队伍,用于执行安全保障、押解等任务。通过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增强社区矫正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机构自身的监管效率,为社区矫正终止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力保障。
2.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依靠科技手段,努力达成实际监管效果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每年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逐步提高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标准,为各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资金保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依靠科技手段,充分应用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指纹电子签到系统、手机GPS定位系统等高效的监管技术,实现成倍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效率的目标。依靠上述科技手段,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的能力,努力达成实际监管效果,促进社区矫正终止工作正常开展。
3.严格执行惩戒制度,规范审批呈报程序,确保社区矫正终止顺利进行
对于被矫正人员的一般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尽可能的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提前介入教育谈话,要求其积极改正并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及时形成教育谈话和整改落实的书面材料并归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从源头上纠正可能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预防社区矫正人员严重违法和重新犯罪,同时严格执行惩戒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规范适用社区矫正各种惩戒措施。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严重违规行为,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材料,严格执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呈报程序,保障收监执行程序依法顺利推进。对于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漏罪或重新犯罪的,积极与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持续保持沟通联系,确保依法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最终被有效终止社区矫正。
4.促进各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共同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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