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共10篇)(共10篇)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篇一
“星级宿舍”评选办法
学生宿舍是学生朝夕相处、相互关联,近似家庭、胜似家庭的特殊集体处所;是学生培养习惯、锻造能力、修炼品德、彰显人格,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适应、学会谦让、学会自控的物质平台;是形成良好班风的基础与保障。为了多角度、全方位地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素质、心理素质、行为素质,让追求和谐、追求高尚、追求团队、追求健康真正成为我校学生的习惯,特实行此“星级宿舍评选办法”。
一、“星级宿舍”等第设置
针对集体宿舍的特点,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的实际,为实现激励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在学生宿舍中培育榜样、创造品牌,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学生宿舍管理的品位和水平,经学校综合考虑,“星级宿舍”设置三个等第,即“三星级宿舍”、“四星级宿舍”、“五星级宿舍”,其他宿舍分为三个档次,即“优秀宿舍”、“合格宿舍”、“不合格宿舍”。
二、“星级宿舍”评价标准
(一)三星级宿舍标准 1.空气清新,内务整洁(1)按学校要求每天开窗通风;
(2)被褥叠放规范(成豆腐块,棱角明显);(3)铺面平整无折;(4)床单、枕巾洁净;(5)窗明几净、地面清洁;
(6)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暖壶、漱口杯、牙刷、毛巾等);(7)无影响宿舍整体内务水平的死角。2.文化高雅,引人向上
(1)宿舍命名新颖别致,内涵深刻,激人奋进,且张贴在学校指定位置(门口上亮处);(2)宿舍简介卡内容简洁、丰富、富有亲和力(内容主要包括:舍员合影、铺位分布、舍风或追求目标),并按学校要求,贴在指定位置;
(3)宿舍文化渲染主题突出、健康向上,布置简洁、巧妙,且对墙面、固定物的污染降到最低。
3.自主管理,行为规范(1)按学校规定时间回归宿舍;(2)按学校规定时间、要求就寝;(3)就寝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4)按时起床;
(5)不带违规食品进校,不在就寝时间吃零食;(6)爱惜公物,宿舍设施无损害。
(二)四星级宿舍标准
具备“三星级”宿舍标准以外,还要具备下列标准:
安全防范,细致入微。1.人走锁门,钥匙随身;
2.贵重物品(钱、手表、储蓄卡等)存放安全、无丢失现象; 3.宿舍把手、门锁有坏,做到及时报修; 4.更换门锁要及时将钥匙(1把)交楼管;
5.宿舍发生意外情况,做到既能控制事态发展,又能在第一时间向本班班主任、学校行政值班人员报告;
6.常规安全、防疫报告制,坚持得好。
(三)五星级宿舍标准
具备“四星级”标准以外,还要具备下列标准:
团结友善,温暖如家。1.互尊互敬,互献爱心; 2.互为挚友,真诚相待; 3.快乐同享,有难共当;
4.关系融洽,亲如兄弟(姐妹),且有2例及以上典型事例(事例以文字材料说明,每份材料不少于300字)。
三、“星级宿舍”评价要求及相关说明 1. “星级宿舍”每项标准满分100分;
2. “三星级宿舍”量化得分,总分不少于270分,单项得分不少于80分,否则不能评为“三星级宿舍”。
3. “四星级宿舍”量化得分,总分不少于360分,单项得分不少于80分,否则不能评为“四星级宿舍”。
4. “五星级宿舍”量化得分,总分不少于450分,单项得分不少于85分,否则不能评为“五星级宿舍”。
5.不同等第的“星级宿舍”,对应的标准是固定的,不得任意挑选。6.“三星级”及以下宿舍的评价标准为“三星级”宿舍标准,按照量化的
标准确定出三个档次,即“优秀宿舍”、“合格宿舍”、“不合格宿舍”;“优秀宿舍”三项量化总分不得低于260分且内务得分不低于75分,“合格宿舍”三项量化总分不得低于240分,且内务得分不低于70分,239分及以下或总分超过239分但内务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宿舍”。
四、“星级宿舍”评选程序、产生办法及相关要求 1.“星级宿舍”、“优秀宿舍”评选程序
(1)宿舍申报→年级筛选、择优推荐→综合评定(平时检查量化得分的60%,综合联查量化得分的40%计入最后得分)→按照男女宿舍系列划分,依照各等第宿舍规定的评定数量,根据各系列宿舍各自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出各系列的等第宿舍。
(2)综合联查原则上实行初高中部对查,联查组由学部牵头,年级部、学生会参与,组成联合检查组。
2.各“等第宿舍”所占总宿舍数的比率
“五星级宿舍”数额占宿舍总数的5%;“四星级宿舍”数额占宿舍总数的7%;“三星级宿舍”数额占宿舍总数的7%;“优秀宿舍”数额占宿舍总数的21%;“合格宿舍”、“不合格宿舍”的数量按量化实际得分,据实确定。
3.按照上述规定的各等第“星级宿舍”、“优秀宿舍”所占比例,根据各年级男女宿舍的总数量,学校“五星级宿舍”、“四星级宿舍”、“三星级宿舍”、“优秀宿舍”的推荐数量按年级、分系列(男女)下放到各年级部,各年级部要对照各相应等第宿舍的评价标准,结合本年级各宿舍的平时量化情况,择优推荐。推荐数额是评定数额的1.2倍。
4.各等第宿舍的最后确定,按男女宿舍系列划分,参照男女宿舍预先确定的评定数额,根据各申报“等第宿舍”的最后量化得分,从高到低,分别依次确定出各等第的宿舍,不照顾年级平衡。
5.为防止和避免“不讲质量,随意滥报”现象的发生,学校规定,凡申报等第与最后结果相比,低两个等第的,取消该年级本次参评等第宿舍的下次申报资格。
6.“等第宿舍”的评选,一般每学年评选五次,即上学年评定三次(10月中旬,12月上旬,1月中旬),下学年评定两次(3月底,5月中旬)。
7.所有“星级宿舍”、“优秀宿舍”的申报、推荐,都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无效。
8.宿舍成员中若有因严重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该宿舍不得申报“星级宿舍”、“优秀宿舍”,若在评选中出现上述情况,则取消该宿舍参评资格。
五、奖惩与表彰
1.对每期评出的“五星级宿舍”、“四星级宿舍”、“三星级宿舍”、“优秀宿舍”,学校将通过广播、橱窗、校内报纸等形式进行宣传表彰(表彰内容不仅涉及宿舍,还要涉及班级及宿舍长)。
2.学校在各宿舍楼内显著位置处设立“星级宿舍”公告栏,以彰显先进,宣传典型。3.学校对每期评出的“五星级宿舍”、“四星级宿舍”、“三星级宿舍”颁挂标志牌;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五星级宿舍”的,学校除通过一定形式表彰外,还要为其颁挂“明星宿舍”标志牌。
4.“五星级宿舍”、“四星级宿舍”、“三星级宿舍”、“优秀宿舍”的所在班级,在“先进班集体”、“明星班级”评选中,要适当加分(可以累加),各相应的宿舍长在“十佳宿舍长”、“优秀学生千部”、“优秀团干部”、“模范团员”评选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预备党员发展”中都要给予政策倾斜和加分。
5.在宿舍检查量化过程中,量化分数不达标的宿舍(23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宿舍”,学校对“不合格宿舍”除要求限期整改外,还要对该宿舍以及宿舍所在班级、年级、宿舍长在一定场合、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对批评无效的,学校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真正根除“不合格宿舍”,确保宿舍管理不断攀上新台阶。
2.济南大学社团星级评定办法 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济南大学星级社团评定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适用对象
依照《济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注册登记的我校各类学生社团。
二、评定时间
每年六月份进行。
三、评定标准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新成立不足一学年的社团,二星级为达标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1、一星级社团标准
成立不足一年的学生社团。
2、二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每学年日常活动不得少于10次;
(2)社团活动的宣传有效、合理、适度。
3、三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每学年日常活动不得少于10次;
(2)社团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有体现社团文化的特色活动,宣传力度较大,在校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3)社团能够积极参与校级活动(例如社团风采展、校迎新晚会等);
(4)社团活动参与率较高,社团成员变动率不得高于80%;
(5)近三年内,获得“优秀社团”荣誉称号。
4、四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每学年日常活动不得少于10次;
(2)社团活动富有创新性,有体现社团文化的精品活动,相关活动在校内外有新闻报道或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力;
(3)社团能够积极承办校级活动;
(4)社团活动参与率高,社团成员变动率不得高于70%;
(5)以下三个标准,需至少满足其一:
社团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社团”荣誉称号;三年内获得 “十佳社团”荣誉称号;三年内荣获省级表彰。
5、五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每学年日常活动不得少于10次;
(2)社团活动已树立品牌,相关活动在校内外有新闻报道或在校内外有较
高影响力和高知名度。
(3)社团能够成功承办校级活动;
(4)社团活动参与率高,社团成员变动率不得高于60%;
(5)以下二个标准,需至少满足其一:
社团连续三年获得“十佳社团”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级表彰。
四、评定程序
星级社团的评定活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本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1、由社团联合会下达星级社团评定通知,各社团自行申报星级并提供相应评定材料;
2、社团联合会评议部对递交申请的社团资料进行审查和整理;
3、社团联合会初步评定后,报校团委审核;
4、星级社团的评定结果,由校团委公示。
5、不申报星级或不提供材料的社团,校团委按照《济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审查该社团各项情况,并建议整顿或解散。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篇三
温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和“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
评选办法
为了奖励我校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师生,知名校友王孝安先生捐资200万元设立“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依据《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1.“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温州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
2.“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温州大学在职教师。
二、评选资格及条件:
1.“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学风良好,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和勇攀高峰的精神品质。
(2)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在各级各类学生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3)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和大学生科技组织,并在活动和组织中作出突出贡献。
(4)参加社会实践,撰写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论文或受社会认可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5)以下条件作为重要的评选参考依据:
参加本年度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等;参与各级各类学生科研课题立项项目,努力工作,获得成绩;社会实践论文或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得到相关部门的奖励或采纳;在学生学术科技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活动,带领团队获各级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讲座和科技活动。
2.“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评选条件:
(1)热心学生科技科研活动,积极指导学生学术科技项目和科技竞赛。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学生科研项目评选活动和学生组织的科技文化活动。
(3)指导学校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活动。
(4)以下条件作为重要的评选参考依据:
指导学生参加本年度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指导学生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指导学生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等;指导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生科研课题立项项目,努力工作,获得成绩;指导各级学生学术科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活动,获各级表彰奖励;积极为学生开展各类学术科技讲座;积极参与学校各类学术科技项目评选活动。
三、评选机构
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组织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和“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公平、公开开展评选。每年由校团委协同校友办向基金理事会报告奖励基金使用情况。并适时在学校网站公布结果,对获奖学生、教师事迹予以宣传。
四、评选程序
1、发布通知。每年11月份组委会办公室发布评选通知。
2、组织推荐。各学院根据评选办法推选本学院候选人。学生人数在700人及以上的学院(含研究生)推荐学生2名,教师2名;学生人数在700人及以下的学院(含研究生)推荐学生1名,教师1名。
3、提交材料。候选人填写办公室提供的申报表格,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提交到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成果证明材料。
4、资格审查。组委会办公室对候选人提供的材料和事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所有候选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专家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选,评出10名“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和10名“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其中,“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的研究生获奖人数不超过获奖总数的30%。
6、公示。评出的“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在学校网站、校团委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五、表彰奖励
评选结束后,组委会办公室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学生和老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篇四
为树立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先进典型,发挥优秀大学生的榜样示范和自我教育的功能,激励广大少数民族同学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发展大学生生活,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少数民族三、四年级大学生。
二、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
活动,志存高远,信念坚定,具有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远大理想和伟大抱负。
(2)热爱祖国,服务同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维护国家利益和民
族团结,促进学校和社会稳定。
(3)能够弘扬传统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
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
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敬廉崇洁,公道正派;弘扬正气,敢于
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5)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无不良记录。
(6)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7)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2、学习成绩好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风严谨。
(2)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习成绩良好。
3、身心素质好
(1)心理健康,乐观进取,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2)人际关系良好,与室友、同学、老师关系融洽。
(3)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
4、平时表现好
(1)积极参加或组织学校和学院各项集体活动或各种社团活动。
(2)能积极促进不同民族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加深彼此之间的友谊,妥善
处理不同民族同学之间的关系,在广大同学中享有较高声誉。
(3)为同学服务意识较强,能够积极协助辅导员和学校做好少数民族同学的思想和其他帮扶工作。
5、受过校、院处分者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1、个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材料包括:(1)个人简介;(2)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介绍;(3)个人成长、成才的心得体会(2500——4000字)。
2、班级推荐,由学院提出候选人并报学工部评选。
3、学工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评选。
4、报学校审批表彰。
四、表彰
5.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篇五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评选条件
(一)科技学术创新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应在本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不限比例):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1)在省(市)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2)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不含增刊、研究生除外);
(4)获得发明创造奖励或专利证书。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1)在省(市)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2)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3.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省(市)级竞赛(比赛)二等奖、全国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省(市)级竞赛(比赛)一等奖按50%确定,省(市)级竞赛(比赛)特等奖、全国二等奖按80%确定,全国一等奖、特等奖、国际获奖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尊老爱幼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每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
(三)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在各级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到贫困地区支教帮扶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志愿者必须经过申请并获得注册(每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志愿者总数的1%)
(四)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先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拚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不限比例)
二、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9月进行。
2.评选工作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报校长会议批准。
三、奖励办法
凡被评为上述校级先进个人的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相应的市级先进个人在校级同类先进个人中推荐,经市教委批准后发给奖金100元(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奖励由校团委按有关办法发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6.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篇六
评选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倡导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学习风气,激发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开拓创新的热情,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以促进全校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综合发展,在大学生中树立优秀大学生标兵,造就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局面,通过树立典型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为倡导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学习风气,激发广大学生刻苦求知、开拓创新的热情,在大学生中树立优秀大学生标兵,造就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局面,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在校学生,且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
二、评选机构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部、校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和1名校学生会的代表为成员的学校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
各学院(校区)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三、评奖名额
1.“百优大学生”:100人
2.“十佳大学生”: 10人(在“百优大学生”中产生)
四、评选时间
“百优(十佳)大学生”评选时间定于每年12月至第二年5月。
五、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3.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首次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本科生(艺术类学生除外)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为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超过考卷总分的60%(含)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三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4.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荣誉称号一次或获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荣誉称号两次(含)以上。5.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受到广大同学的公认和一致好评。
6.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健康标准。7.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
六、评选步骤、要求
1.宣传发动阶段: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报道,各学院(校区)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学生自荐或班级推荐阶段: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通过自荐或由所在班级推荐参评,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十佳)大学生推荐评选登记表”,将本人书面申请、荣誉证书复印件、个人参评成果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所在学院(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院(校区)评选推荐阶段:各学院(校区)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师生集中的地方公示三天以上后,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意见、学生参评成果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学院<校区>核实原件后加盖公章)和每人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4.候选人资格审查阶段: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校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5.初选名单审定阶段:学校评选委员会对各学院(校区)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初定“百优大学生”名单;并按120%的比例由师生投票(权重50%,分为教职工投票和学生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和学校评选委员会投票(权重50%)确定“十佳大学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6.初选名单公示阶段:通过校园网、各校区(或社区)宣传橱窗和《学生在线》等对“百优大学生”名单和 “十佳大学生”候选人进行公示。
7.正式名单确定阶段:“百优大学生”名单由学校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十佳大学生”名单由师生投票(权重50%,分为固定选票、报纸选票、流动投票点选票三种投票方式)和学校评选委员会投票(权重50%)确定。
七、表彰奖励
1.根据评定结果,报学校批准后行文,授予10名学生为“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大学生”和“长沙理工大学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授予90名学生为“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事迹记入个人档案,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十佳大学生”是我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重复授予“百优大学生”或“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已获得过“百优大学生”而未获过“十佳大学生”者可申请参评“十佳大学生”。3.“百优(十佳)大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4.学校将“百优(十佳)大学生”先进事迹材料汇编成册,组建大学生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到各学院(校区)作先进事迹报告,并通过《长沙理工大学报》、《学生在线》和校园网等刊登他们的照片和优秀事迹,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八、其他事项
1.评选、表彰“百优(十佳)大学生”是树立典型,用先进典型事迹对广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学院(校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以及对受表彰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既要严格把关,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又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注意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典型在学风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使“百优(十佳)大学生”的评选过程成为广大学生受教育的过程。
2.“百优(十佳)大学生”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视情节给予学生本人相应处分。
3.研究生的评选活动由研究生部参照本通知具体组织,将推荐人选及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4.学校对获得“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所在学院(校区)在学生工作目标管理检查与评比中加分,对评选组织工作做得较好的学院(校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学生工作目标管理检查与评比中加分。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长沙理工大学“百优(十佳)大学生”登记表
7.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高校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和“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两个奖项。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授予在自主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第二章 奖学金的监管和评审
第四条
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奖学金设立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教委、天津农商银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领导和高校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奖学金由天津农商银行在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农商银行助学专项基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管。第六条
每年定期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和表彰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选范围:
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来自农村的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申报创业奖可延伸到毕业后两年之内的学生)。
第八条
奖励标准:
每年评选创新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新优秀奖1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每年评选创业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业优秀奖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4)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2 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全国和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优异的。
2.创业奖。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或在高校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创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优秀奖名额由市教委按上一教育事业统计的在校生人数分配,特等奖从优秀奖中产生,奖金不可兼得。由个人申报,学校初审并推荐,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一级评审。每年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学校提交《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产生特等奖和优秀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奖学金监管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科研成果的子项目申报奖项无效。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000字以内个人总结材料。
第五章 宣传与表彰
第十四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起实行。
第十六条
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篇八
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主要指校级及以上层面的。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奖学金奖项的设立;
3、讨论和决定学生荣誉称号奖项的设立;
4、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重要事项;
5、审批学校学生奖励名单。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学生奖励名单;
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第六条 院评审机构及组成:
各院成立“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班
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设置及类别
第七条 本科生奖学金主要包括:
1、学校设立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等;
2、政府及社会捐立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严恺奖学金、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专项奖学金、徐芝纶力学奖学金、钱家欢岩土工程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工程教育奖学金、费孝通奖学金、章梓雄流体力学奖学金、张光斗科技教育基金奖学金、潘家铮水电奖学金等。
第八条 荣誉称号包括:
1、河海大学优秀学生;
2、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3、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
4、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获得以上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6、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校园爱心服务工作、朋辈辅导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同时获得“校长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四年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竞赛较好名次;
3、在校四年期间,至少有三个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至少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
3、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获任课教师推荐者。
第十二条 获得学业进步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学年的学习绩点比前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本学年的班级排名比前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第十三条 获得精神文明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2、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
3、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在完成申请奖学金必须达到的义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赢得荣誉者;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和朋辈辅导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5、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方面论文者。
第十四条 获得科技创新奖学金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
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第十五条 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包括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自管会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校外的社会工作;班级、年级干部;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4、有良好的学生干部修养,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广大学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方面,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奖励;被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媒体公开发表;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第十六条 获得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
4、积极参与院(系)文体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在本专业前10% ;
2、优先考虑在学院或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学校或校级以上奖励的同学;
3、优先考虑曾发表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技论文或参与过学院老师科研项目的同学;
4、优先考虑曾参与学校创新项目或者各类创新比赛并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的同学。
第十八条 获得严恺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的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在科— 4 —
研方面有较高水平或突出成果;
2、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种CSSCI刊源等署名为河海大学)者。
第十九条 获得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专项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本科生在评选学年内,所学课程学分绩点在4.0以上;
2、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种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河海大学)者,并可适当降低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获得徐芝纶力学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本科生在评选学年内,所学课程学分绩点在4.0以上,力学类课程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
2、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种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河海大学)者,并可适当降低成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钱家欢岩土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宽的专业知识面;
2、优先推荐优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优先推荐家庭生活困难者。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活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科研上有创新、取得显著成果者。
第二十三条 获得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工程教育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所有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在本专业前5%;
2、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专项奖学金;
3、参与过科研方面工作或发表过学术论文。
第二十四条 获得费孝通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基本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前5%;
2、实践动手能力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第二十五条 章梓雄流体力学奖学金参评对象必须为水文、环工、给排水、水工、热动、农水、港航、海洋、力学等9个专业的三年级学生。
第二十六条 获得张光斗科技教育基金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的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
2、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种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者。
第二十七条 获得潘家铮水电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水利水电专业、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成绩平均绩点在专业排名前5%;
2、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的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勇于创新,敢于实践;
3、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者。第二十八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奖学金或者是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
2、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二十九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内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至少兼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和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
3、获任职部门推荐;
4、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五章 评选与表彰
第三十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协调下,由各学院具体实施。
2、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个人事迹材料,经学院组织评审,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及人数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学业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2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500元;精神文明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500元、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 6 —
400元、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其他社会捐立奖学金根据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获奖金额及比例。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学生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3、学校召开表彰大会;
4、向其毕业中学寄发喜报。
第六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河海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遵照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指导原则,着重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尤其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具体要求如下: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且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达到本专业前10%。
(2)参与学校创新项目或者各类创新比赛并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3)在学院或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学校或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标准和比例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数,按照各院学生— 8 — 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名额分配时对水利类、地质类等艰苦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进行评议后提交辅导员;
3、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2倍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4、将在学院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含排序)报学生工作处;
5、由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进行审核,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奖学金的最终获奖学生;
6、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再次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确保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7、由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三条 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工作重心在学院(系),主管部门可直接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核定各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总额并下拔给学院。学院评选奖学金时,应全面核算,不得突破总额。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只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各学院应根据第二、三章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各院(系)评选细则应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方可以文件形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⒈审核奖学金评选细则和赋分体系;⒉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受理学生关于奖学金评选的申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奖项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八条 申请以上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6、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校园爱心服务工作、朋辈辅导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
3、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获任课教师推荐者。
第十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1、本学年的学习绩点比前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本学年的班级排名比前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
1、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2、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
3、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在完成申请奖学金必须达到的义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赢得荣誉者;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和朋辈辅导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5、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方面论文者。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1、在社会实践中,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获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被国内外公开发表刊物采用;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2、担任党团组织干部,能较好地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者。
3、担任班级、年级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者。
4、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成绩显著者。
5、担任学生社区干部,模范发挥“三自作用”,成绩显著者。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
4、积极参与院(系)文体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比例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和比例
1、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0%。
2、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0%。
3、精神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0%。
4、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5、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6、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各院(系)应按照本院情况,明确评选要求,并赋予获奖学生相应分值。此分值,既是奖学金评选依据,又是“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选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或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学院可在不突破奖学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其他奖学金评选人数,但不能降低相应奖学金的评选要求,也不能增减奖励金额。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按学期评选,第一学期奖学金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选,第二学期的奖学金由学校掌握,集中用于表彰优秀毕业生和开展文明离校等活动。
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选细则及程序,并动员、组织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评选开始后的三周内学院(系)按评选要求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
示期间内向本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答复后的三天内向“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和“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增强个人和集体荣誉感,学校设立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第三条
荣誉称号评审的工作重心在学院(系),主管部门可直接授予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⒈制定、完善荣誉称号评选细则;⒉审核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受理荣誉称号评选的申诉。
第五条 荣誉称号评选实行公开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依据本细则评出的荣誉称号是学生申报省级和全国同类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重要专项奖学金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章 优秀学生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从评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以下学生人数均不含当年新入学的学生),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奖学金或者是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
2、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范围为:
1、学生党支部委员(含学生社区党支部)、校团委学生委员、院分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和班团支委;
2、学生会、学生科协、社团联合会的部长及以上干部;
3、“1442工程”班委;
4、班委、年级委;
5、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部长及以上干部;
6、学生社区层长及以上干部;
7、新疆民族学生“三自”小组成员。
以上学生干部评定内任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除须符合第八条的任职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内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至少兼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和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
3、获任职部门推荐;
4、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四章 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从优秀学生中择优产生,各学院根据申报学生在五项奖学金中排名情况分别进行赋分,五项赋分之和为该生申报优秀学生标兵的依据。评选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束后启动。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申报相应荣誉称号,接受班级、院(系)评议。院(系)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对荣誉称号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院(系)提— 16 —
出书面申诉。院(系)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个人如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系)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所在院(系),并由院(系)通知有关个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六章 奖 励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第七章 附 则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倡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的地区建功立业,为祖国西部水利、水电事业贡献聪明才智,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颁发给符合相关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定向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1、立志为西部建设贡献才智,并于当年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前一周内已签订到西部艰苦行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或到水利水电单位就业的优先考虑;
3、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有以下情况者,不参与评选: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2、第四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奖励等级
根据去西部就业地区、就业单位情况,奖励分以下四个等级:
1、特等奖:奖励人民币5000元;
2、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
3、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
4、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奖励比例
学校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奖学金额度。
五、评选程序
1、学生填写《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申报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评议,经全院公示后,报学校审定;
2、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就业去向及学院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名单全校公示;
3、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公布。
六、享受奖学金但因故不能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应将奖学金退回学校后方能重新派遣。
七、表彰办法
学校在每年召开本科生毕业典礼时进行全校表彰。
八、本细则所指“西部”原则上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内蒙古、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新疆和西藏等地区。
九、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在学生奖学金中列支。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6: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为表彰、奖励我校综合素质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毕业班学生,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奖励我校应届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和颁发“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均可自愿申报参加“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校可直接提名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殊荣的学生为“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第四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六条 创新能力强,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能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毕业设计成绩优秀。
第七条 鼓励毕业生到水利、水电和交通等国家重点工程单位、大型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工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八条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四年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竞赛较好名次;
3、在校四年期间,至少有三个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至少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获奖比例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第十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学生毕业前的一个月内进行。第十一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处下发评选工作文件;
2、学院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
3、学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初选,并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期满后,各院(系)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依程序撤销“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学金。
1、对待毕业、就业态度不端正者;
2、在离校期间不能发挥表率作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篇九
文明寝室、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了促进各院系(部)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公寓先进榜样,决定开展院学生公寓先进集体、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这次评选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校园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通过举办评选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我校宿舍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丰富大学生宿舍文化生活,提升宿舍文化品位,提高大学生文明水平,构建和谐宿舍、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材,真正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为学院精神文明的窗口。
二、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1、评选对象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公寓宿舍
2、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寝室成员热爱集体,团结向上,互帮互助,文明礼貌,寝室内学习风气浓厚,成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3)寝室成员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无故晚归、不归成员,无违纪处分者。
(4)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应在所在院系(年级)所有寝室前列。
(5)寝室成员未有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学生公寓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1、评选对象
以全体寝室为单位的院系(部)
2、评选条件
(1)参评单位文明寝室、卫生合格率高。
(2)参评单位认真开展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学生寝室内务、学生文明守纪,无违规使用电器,学生晚归、不归情况较少,违纪学生比例低。
(3)参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生公寓文化、宣传活动,活动有策划、有总结,活动开展效果好,并有相关的图片资料。
(4)学校组织的院(系)或年级所有参评寝室的卫生检查及抽查未有不及格成绩。
(5)参评单位所有寝室卫生成绩平均分80分以上应达到60%,90分以上应达到20%。
(6)参评单位的寝室成员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7)参评单位近两年内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未发生安全及责任事故。
四、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1、评选对象
各院学生公寓指导老师、负责人
2、评选条件
(1)道德品质良好,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廉洁奉公。
(2)模范履行工作职责,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业绩,受到师生的认可。
(3)所在岗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工作人员需具备较强的独立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评选比例
1、学生公寓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全校有参评资格单位的40%。
2、文明寝室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寝室数的20%。
3、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总数的20%
六、评选程序
1、文明寝室
(1)各学院自评:自评标准参照“文明宿舍评分标准”,由辅导员依据评选条件及评选比例具体组织实施,经过院系初审,确定拟当选名单,并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生公寓中心。
(2)学院总评阶段:由学生处、公寓服务中心、部分学院组成的评比小组对各院上报的参评宿舍进行复评,文明宿舍数量不平均分到各学院。
(3)在文明宿舍总评阶段,学生的日常表现、日常各项检查作为重要评选依据。具体如下:参评宿舍的日常表现占总分值(100分)的60%,复评分数占40%,得出最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评选出相应文明宿舍,学期末进行通报表彰。
2、学生公寓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根据公寓日常管理的各项检查成绩,结合本次文明宿舍的评比成绩,评出学生公寓管理先进集体3个,先进个人20名,评选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宿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学生处将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七、表彰与奖励
被评优的院系(部)将授予“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公寓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评优的寝室将授予“山东建筑大学公寓文明寝室”荣誉称号,被评优的先进个人将被授予“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公寓先进个人”称号。
八、本办法由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建筑大学公寓服务中
10.星级社团评选总纲 篇十
活动名称:***大学星级社团评选
活动宗旨:继09星级社团评选以来,在我校团委等领导的大力支持与整顿下,又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了打造社团精英品牌活动,鼓励我校社团继续积极向上发展,同时对开展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团进行表彰奖励,现按照《***大学学生组织管理条例》和《***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具体要求组织此次“***大学星级社团评选”活动,希望我校学生社团再接再厉,勇创新高,把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主办单位:***大学社团联合会
指导单位:共青团***大学委员会
***大学学生会
参评资格:
1、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我校校规及社联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属于我校在册学生社团,在社团联合会备案。基本评选标准:
五星级社团:
1、达到四星级社团所需标准。
2、在校内享有广大的知名度,对我校学生有较大影响力和教育作用,社会实践丰富。
3、举办的大型活动在社会及其他高等院校中获得高的评价(获得
全国性质的奖励等)。
4、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四星级社团:
1、达到三星级社团所需标准。
2、在校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社团规模较大,社团分工明确,工作积极,会员退会情况较少。
3、社团应有代表性的标识、口号,并不断为这个口号而努力进取
4、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活动形式富于创新,并能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每学期社团活动10次以上,及时申请、告知社联打分。社团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力。
5、指导老师能够热心支持学生社团的工作,并能给与专业性指导,注重对会员的品德教育,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6、定期召开社团会员代表大会。
三星级社团标准:
1、社团内有完善合理的部门设置,分工明确,拥有完整的活动组织程序、财务制度、奖罚制度,在册登记成立一年以上、拥有20人以上的会员。
2、社团应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3、活动形势和内容丰富多彩,每学期社团活动7次以上,及时申请、告知社联打分,在学校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社团知名度较高。
4、社团有指导老师并且能积极参与到社团活动中给予定期指导。
评选办法:
评选活动主要分三部分,分别是社团日常活动考评评分、社团风采展出和风采文艺晚会。
社团日常活动考评主要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各分会协办,对评选社团组织结构、日常活动情况、财务开支等做出评定,折合30%到评选活动总分成绩。
社团风采展出主要是在校园内由各社团自行组织进行自己社团的活动形式、内容、成绩等做出自我展示,社团联合会将设置投票地点由广大师生进行投票,最后折合为30%计入评选活动总成绩
风采文艺晚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办,各评选社团组织话剧、小品、PPT展、演说等节目参与,由所邀请嘉宾进行评分,最后将总分折合30%比例计入总成绩。同时在晚会现场进行颁奖仪式。授予优秀社团“五星级社团”、“四星级社团”、“三星级社团”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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