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2024-11-11

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精选7篇)

1.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篇一

专职调解员聘用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瑞金路司法所 乙方(单位名称):

根据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第一条聘任岗位与工作目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聘用乙方担任瑞金路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工作。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岗位聘用期限

本协议的岗位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岗位职责

1、负责派出所接处警中的民间纠纷、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街道范围内的重大民事纠纷调解。

2、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及法律法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3、认真做好调解笔录,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4、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台帐。

5、纠纷调解率达100%。第四条岗位津贴

(一)聘用期内,乙方的岗位津贴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绩效津贴每月300元。

(二)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一次,绩效津贴每月经考核后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公平公正,认真负责。

(三)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精神,自觉维护甲方权益。

(四)严格遵循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使用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五)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七)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保证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第六条聘任考核

(一)甲方组织考评活动家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二)岗位聘用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总结。

(三)考核标准根据本协议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执行。

(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五)每年(月)考评次。考核结果作为绩效津贴发放和续聘用上岗的依据。第七条解聘与续聘

(一)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协议,本聘用协议作废。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后,需续聘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第八条违法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协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需要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二)协议期内甲方不为乙方输社会保险(因乙方属退休人员,已享受社会保险)。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镇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机构

镇党委政府成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业站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组织协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方式

每月对专职调解员考核一次,考核项目与调解员补贴挂钩,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和“日常工作”双考评办法。

(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考核

每月25日前,各村将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相关调解文书档案报司法所,经司法所按考核标准要求对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次进行确认,填写“以案定补”登记表,报市政法委维稳办。

(二)“以奖代补”的考核依据市政法委下发的“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名单为依据。

(二)人民调解“日常工作”考核

每月25日前,司法所按考核标准要求,对专职调解员当月工作表现逐一评分,填写日常考核表,年底按工资标准考核。

四、考核标准

(一)“以案定补”考核标准

1、简单纠纷,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口头方式成功调解的简易民间纠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台帐登记,每件补贴10元(市级补贴5元,镇级补贴5元)。

2、一般纠纷:事实清楚,通过一般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并履行,严格按照《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 》 要求制作调解卷宗的纠纷,每件补助 100 元(市级补贴50元,镇级补贴50元)。

3、复杂纠纷: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在全镇有影响的,经两次以上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按规范化要求制作卷宗的纠纷,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每件补助600元(市级补贴300元,镇级补贴300元)。

(二)“以奖代补”的考核标准,市级奖励1000元,镇级奖励1000元。

(三)专职调解员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10分)

2、矛盾纠纷的排查,纠纷排查必须做到半月一排查,能及时把握纠纷动态信息,尤其是重大矛盾纠纷及社会热点问题能及时发现苗头,得到有效监控,上报情况及时。(10分)

3、调解员受理纠纷后要及时调解,按照“一般纠纷不出村,重大纠纷不出乡镇”的原则,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并对参与调解的人员、时间、地点及进展情况有详细记录,纠纷当事人有签字。(15分)

4、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调解协议五要素齐全,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备案率100%。(15分)

5、一般性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8%以上。(15分)

6、及时向司法所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10分)

7、无因调解不及时、不适当引起的一般纠纷转为复杂纠纷、民转刑案件、非正常越级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5分)

8、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完成安排的调解工作任务。(10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3.最新专职律师聘用合同书 篇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专职律师聘用合同书,欢迎大家分享。

甲方(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聘用期满,双方未订立新合同前,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地点

甲方聘请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律师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根据律师业务工作特点,乙方实行不定时、不定期工作制度,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双方约定,乙方劳动报酬实行承包制,具体办法如下:

1、甲方分配给乙方办理的案件(含法律顾问),按已结案业务收入的45%提取给乙方作为报酬;

2、除甲方分配之外的乙方办理的案件,均按65%提取给乙方作为报酬。

乙方所得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可以代扣代缴。乙方因办理业务被投诉的,甲方有权暂不发放该案酬金并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乙方要求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所需费用从乙方承包所得报酬中扣除;

2、乙方因其他原因要求自行缴纳劳动保险的,应在每年审前向甲方提供缴纳劳动保险的`书面依据;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其他均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按司法部及自治区司法厅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2、乙方除应遵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和相关规定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守之;

3、乙方的年审注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专职律师全年没有收入或总收入为壹万元以下的,另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______________元整;全年总收入为______________元至______________元的,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______________元整;全年总收入为______________元以上但低于______________元的,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______________元整;全年总收入高于______________万元及以上的,不收取分担所注册费及办公费。并于注册当年结清,否则甲方可不予乙方年审注册。

4、因乙方报酬实行承包制,故无论发生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甲方均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

5、乙方是兼职律师或退休后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适用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6、乙方的联系电话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该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有关文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4.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篇四

为了适应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群体化、社会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深宝办发[2006]26号《关于在全区推广专职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新安街道决定成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排查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全面推广专业化专职化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设立街道调解中心,建立专职化专业化调解队伍,将街道民间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调解力量整合,形成强势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合力及工作网络,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互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矛盾不出街道和矛盾不激化、不上交”的目标,构建和谐、稳定新安。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推广专业化专职化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六有”,即有专职的工作机构、有专职的调解人员、有专门的工作场所、有专项的工作经费、有规范的工作制度、有科学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预防、法制宣传“三大功能”,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排查调解中心顺利成立,全面推广专业化专职化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街道成立调解中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街道党工委委员、XX部部长

街道党工委书记、XX部部长

成 员:谢晴玲 街道党政办主任

郑观福 街道司法所所长

钟日平街道维稳综治办主任

丘朝云 街道劳动管理所所长

康世强 街道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街道信访办主任

镇南派出所所长

上川派出所所长

宝民派出所所长

翻身派出所所长

新乐派出所所长

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街道司法所所长郑观福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能

(一)机构和职能设置。

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排查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排查、调解、处理街道民间社会矛盾纠纷;负责管理和检查督促社区、企业、行业等调委会和工作室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调解中心下设劳动管理所、信访办、5个派出所、X个社区居委会共XX个工作室。工作室的名称为“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排查调解中心xxx工作室”。设在社区的工作室与社区调委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合署办公,工作室的主要职能是及时调处辖区内受理的民间矛盾纠纷,协助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二)队伍建设

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排查调解中心共配备专职调解员XX名,其中包括调解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X名,分别由街道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维稳综治办主任、司法所所长担任。

XX个工作室人员配备专职调解员XX名。其中设在5个派出所的工作室,每个配备X名专职调解员,分早、中、晚3班24小时上班,共XX名;设在劳动管理所、信访办的工作室配备X名专职调解员;设在社区工作室每个配备1-3名专职调解员,共XX名。

(三)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建设。

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所一楼,调解中心人员分三组,即矛盾排查调解组、法律咨询组、综合协调组;调解中心办公场所分六室:接待受理室、调解庭、法律咨询室、综合协调室、排查调解室、档案资料室,配备一辆业务专用车和必需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各工作室的办公地点由相关单位因地制宜调配,但必需配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桌椅、电脑、电话、资料柜等办公设备及一套完整规范的工作制度。

(四)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为了规范调解中心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在已有的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调解中心的相关业务工作制度。

2、对调解的文书档案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制作统一的文书号,编制目录,按照不同类别及时建档、归档(按年度),作好各类矛盾纠纷调解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五)调解中心工作流程。

调解中心统一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分三种情况分别调处:一是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自行调处;二是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涉及到综治成员单位或街道其他职能部门,由调解中心分流给相关单位调处;三是对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单位)的疑难复杂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与相关单位联合调处。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档案进行存档,并跟踪回访;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11月30日)。在X个社区居委会、5个派出所及劳动管理所等相关单位设立工作室,安排人民调解接待场所,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纠纷排查、纠纷调解工作,和信访接待室共同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排查矛盾隐患,及时调解纠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办公场所悬挂相关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截至12月20日,要在每个社区、派出所和劳动所等相关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全面推进联合办公机制工作。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上旬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各社区和各有关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12月中下旬,组织相关人员和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检查材料,迎接区委区政府检查。

六、经费安排

街道办根据需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调解中心的建设,其中包括调解中心和各工作室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建设、各项办公经费和聘用专职调解员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禁铺张浪费。

七、工作要求

5.元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篇五

民事调解书

甲方:四川xx建设第x工程处

委托代理人:xxx,四川xx县人,住xx县唤马镇金刚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xx,xx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乙方:李建,男,生于1977年8月10日,四川xx县人,住xx县元坝镇天井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xxx,xx县元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09年5月,乙方在甲方承建的剑阁xxxx水泥公司石灰石矿山工程项目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送院治疗,现已治愈出院,乙方伤情经广利司(2009)1648号鉴定书鉴定为五级伤残。为此,为妥善处理乙方伤后事宜,经各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伤势目前稳定,并治愈出院,对乙方受伤系工伤各方均无异议;

二、乙方鉴定为5级伤残,经协商,乙方自愿同意甲方按照7级伤残的标准给付乙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

元; 三,甲方委托代理人xxx原欠乙方费用55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并支付乙方;

四,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收款项共计

元,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乙方同意甲方及xxx共同支付

元,其余款项乙方自愿放弃,此款在签订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五,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领取调解书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一份由调解委员会备案。

甲方:

日期:

乙方:

6.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篇六

二O一一年,巴里坤县城镇司法所在县局和城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为维护城镇的全面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135起,涉及人数280余人,调处135起,调解成功135起,履行135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参与指导调处复杂疑难纠纷16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99%,履行率100%,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导致的民转刑和上访事件,确保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社区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居民小组、调委会、镇四级预警网络。镇人民调解中心指导社区调处中心、社区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镇人民调解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社区、疑难纠纷不出镇。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镇、社区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镇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社区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二、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统一制度建设标准。镇人民调解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社情)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调解、纠纷排查专项治理、重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相结合,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调委会主任,3月22日至23日举办了全镇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23名;同时下发了文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从而使镇、社区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使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开展了调解员业务培训和送法上门活动。

元月分分别在巴里坤县一中、三中以“崇尚真善美,争做遵纪守法人”为主题法治教育讲座。2月份在巴里坤镇步行街开展了关于重点区域的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活动。2011年2月23日巴里坤县城镇新市路社区举办了一场大型“爱祖国、创和谐”青年法治宣传活动。2011年3月15日,在巴里坤县步行街举行了大型宣传活动。3月23日在天山路社区对全镇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法》专题培训。5月份在天山路社区组织开展以“关爱生命

崇尚科学

远离邪教”为主题的防范邪教警示教育专题宣传活动。6月份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以“安全责任 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知识宣传月”活动。并在团结路社区居委会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法律知识讲座,8月至9月,我所和城镇综治办及镇上的其他单位共同开展了维稳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步行街为重点整治区域,对步行街的97户商户进行了维稳法律宣传,对景观区的居民居住区进行了挨家挨户的宣传,然后在四个社区对重点人口,以及在家的青少年依座谈的形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感恩教育,对于亚欧博览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一定的维稳作用,10月份在新市路社区开展了以“讲感恩、讲法制”为主题的法制大讲堂。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

通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集中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加强调解网络建设,着力培训人民调解员;切实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探求工作方法,在全乡大力推行“流动庭式调解”;新建警司联合庭、“诉前调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能得到及时解决,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全乡和谐稳定。

7.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篇七

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结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引导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镇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序良俗,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三、组织机构

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在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XX镇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

村(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建立人民调解小组。

四、工作职责

(一)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职责: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中收集到的和矛盾纠纷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分流调处;组织好较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研究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公安派出所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法庭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做好简单的可调案件的调处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

(四)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小组职责: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五、工作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时,凡属可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

人同意后,移交至驻所人民调解联络员工作室处理。

2、联合调处制度。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参与。

(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制度。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通过政府法制办移交的;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交办的。

2、分流与行政调解移交制度。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逐级交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限期调处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分类调解制度。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诉前告知调解制度。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调后审理执行制度。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分类办理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案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优先审执制度。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息诉罢访制度。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六、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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