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公司合同

2024-10-05

托管公司合同(精选10篇)

1.托管公司合同 篇一

服务器托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实现数据专线接入INTERNET及提供INTERNET网络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网络持续联通是指:放置在网络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与ChinaNet持续连接,且互联网络用户可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二)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指:放置在网络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与ChinaNet连接中断,互联网络用户不能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三)电力持续供应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可持续为客户的 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四)电力持续供应中断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不能持续为客户的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五)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2.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

3.电信线路被人为破坏或CHINANET的线路、设备因调试、扩容所引起的中断;

4.其它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

5.因Y2K问题、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

6.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

(六)客户指甲方。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甲方托管一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其客户及其附属设备,放置到乙方服务器内,以开展Internet 信息服务。

(二)为了保证甲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乙方提供_______M共享带宽、分配给甲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_______个IP地址,乙方为甲方单独付费提供_______个IP地址。

(四)甲方在乙方机房内所放置设备,甲方设备最大流量不得超过_______兆,如果超过此最大流量,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使用网络,直到甲方将网络调试到不超过最大流量的带宽的标准方可继续开通网络使用等各项功能。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通过远程系统对被服务器进行配置、管理以及更新内容等操作。

(二)授权乙方对信息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三)如甲方使用在乙方处托管的服务器开展网络增值服务,应向乙方出示相关的许可证,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五)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严格遵守乙方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进入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1.提前与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网管人员预约;

2.持有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的出入证件;

3.办理登记手续,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六)甲方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因甲方的信息内容而引起的一切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纠纷,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承诺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不进入网络: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八)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信特性、通信方式等。由于甲方设备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经济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所需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照明系统、电力系统、恒温恒湿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消防系统、防静电地板、服务器系统安全等。

(二)提供实现服务器托管业务所需的标准网络环境,包括标准交换机接口、互联网络出口、空间环境等,并配备专业的网管工程师为甲方提供服务。

(三)保证甲方的服务器设备可持续获得电力供应,每月持续电力供应时间在99.99%以上。

(四)负责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客户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五)在甲方技术人员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同意其进入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甲方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六)向甲方提供每天_______小时,一年_______日全天候技术支持响应;

1.服务器系统状态监测。

2.紧急情况通知。

3.授权下的服务器操作。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费用和结算

(一)本合同涉及的费用为:

(2)服务器托管费______元/年;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付款: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托管费________元、IP地址占用费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交付乙方。

2.乙方的帐号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直至甲方付款为止,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付款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但低于_______分钟时,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一天的使用时间;当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时,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三天的使用时间。

(三)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设备的电力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时,乙方应免费给甲方延长一天的使用时间。

(四)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以此累计。

(五)如人为原因造成长时间服务器中断,乙方应立即协助甲方与IDC机房联系处理。

第八条 关于免责的约定

(一)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甲方服务器的软件故障(系统故障、软件升级、系统维护)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或甲方硬件设备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2.甲方要求乙方人员维护机器(系统重新启动、软件服务终止等)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远程或现场维护失败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4.ChinaNet的骨干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5.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6.乙方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乙方应在升级前12小时通知甲方中断时间)。

(二)甲方认同:电力供应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

1.甲方的服务器设备不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技术接口指标、终端通信的技术指标、电器特性、通信方式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

2.甲方网络设备的异常和软硬件故障;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对其服务器应用时的操作失误;

4.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甲方网络设备电力供应中断;

5.乙方数据中心所在电力供应单位的长时间市电中断;

6.乙方的电力设备扩容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乙方应在扩容前两周通知甲方电力中断的时间)

7、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所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不准确,或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联络甲方时,乙方将解除紧急状态通报服务。

(三)因乙方的责任造成客户设备的损失,乙方的赔偿范围限于当时置换该设备硬件部分的成本而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和类似的设置等。

(四)甲乙双方认同:Internet 是全球性互联网络,因其它通路上的偶然阻塞,都有可能造成客户的访问速率下降;有时在对服务器进行设置或安装应用程序时可能会产生一段时间的中断,以上现象在任何服务器上都有可能产生,是属正常现象。

(五)当甲方服务器流量超过乙方IDC机房所限定_______M共享独立IP地址最大带宽时,乙方IDC机房有权中断甲方服务器的网络连接服务(或限制甲方服务器网络流量)直到甲方服务器流量符合乙方IDC机房规定的最大流量标准为止,乙方IDC机房规定的最大流量限制随国家规定及IDC机房规定有所调整,具体流量限制条款以机房规定为准,甲、乙双方均表示认同,对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六)甲、乙双方均服从IDC机房根据自身规定调整IP地址(网关、DNS服务器地址)及托管服务器的机柜位置。

(七)如甲方服务器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管理条例的内容时(包括: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发布反动言论、放置未经授权的文字及图片、视频、音频资料等)乙方将配合IDC机房及有关部门追究甲方责任,并根据IDC机房及有关部门规定停止其服务器运行,中断其网络连接,所产生的托管剩余时间及款项乙方不予退还。

第九条 相互联系的确认

乙方客户服务热线:__________________

机房技术排除热线: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Web: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联系人的权利

(一)本合同确定的联系人,视为甲方书面指定的授权人,其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乙方的工程师对其服务器进行操作。

(二)书面授权必须有甲方授权人的签字。当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授权人无法以书面形式授权时,可以通过电话向乙方工程师授权,电话内容将被录音,操作完成后需补交书面授权书。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拖欠乙方的托管费达_______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甲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确需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终止申请,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申请的日期起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一)除非得到客户的书面通知,本合同履行到期后,将自动顺延_______个月,并以此类推。顺延后本合同条款将自动保留原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需求发生变更(仅限于线路升级、扩容、或其它网络修改),应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三)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甲乙双方应依照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无效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签订前,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如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之处,均以本合同内容为主。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持一份,乙方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用中文书写。

附件

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

CHINANET用户必须认真阅读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

1.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用户不得利用CHINANET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CHINANET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3.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章和商业广告。

4.用户应每月交纳业务使用费。对延期或不缴纳费用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5.专线入网的接入单位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及邮电主管部门有关使用CHINANET的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

(3)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6.企事业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托管公司合同 篇二

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案件买卖合同保证金以买受人预留部分价款的形式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提到了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 但这并非一条堪称进步的条款, 因买受人预留的这部分价款与其自有资金相混合, 这种方式其实间接承认了买受人在出卖人破产时的优先受偿权, 但在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却对保证金只享有债权请求权, 在法律体系上逻辑不清在利益衡量方面有失公允。而目前我国许多银行都开设保证金托管业务, 将保证金托管于第三人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风险。比较著名的如建设银行的“百易安”资金监管服务, 工商银行的“安心账户”托管业务, 服务内容涉及为交易资金、专项资金提供资金保管, 并按照协议约定监督资金支付并进行信息披露等托管服务, 资金范围包括二手房交易资金、权属交易资金、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资金、信贷资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支付资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等。考察目前的实践操作, 我国仅仅引入Escrow制度的基本内核, 却没明晰第三方托管的法律关系、市场准入、托管代理人责任等配套制度。

由于现实生活中履约保证金涉及领域广泛, 其性质、效力却不甚明了, 甚至缺乏合理依据。 (1) 为了陈述方便, 本文以买卖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例提出如下两个问题:

2000年1月2日甲向乙购置一套机器设备, 双方与银行共同约定, 甲向银行寄存20万尾款作为该套设备的保证金, 质量保证期为二年, 期满后且设备符合约定则乙可提取保证金, 乙应当在甲确认符合约定后6个月内提取保证金。

问题1:2001年6月5日甲由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20万托管资金是否属于甲的破产财产。

问题2:质量保证期届满, 且设备无任何违反约定的情形。2001年2月5日甲由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但此时乙还未提取托管资金。20万托管资金是否加入甲的破产财产。

二、第三方托管制度的比较法背景

第三方托管制度最早现于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为E s c r o w起源之地, 1 9 1 7年起立法规范不动产经纪事业, 1 9 4 7年制定Escrow Law通过Escrow机制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后来各州相继采纳该制度, 但是各州采纳Escrow的州法令及运作实务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屋履约保证制度则是效仿美国Escrow交易安全机制的结果。

(一) 美国的Escrow制度

E s c r o w制度广泛应用于美国, 《美国法释义全书 (第二版) 》以及《加利福尼亚州金融法》第6章对该制度的规范较为详尽。Escrow制度是指任何交易中的法律实体为了有效实现买卖合同、财产转移、债务承担、不动产或动产租赁, 向第三方交付任何书面文件、金钱、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证据或其它有价值之物保管, 当特定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条件实现, 则由第三方将上述之物交给受让人、让与人、受约人、要约人、权利人、义务人、受托人、寄托人, 或者前述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 (2) 该制度最初使用是为了便于不动产交易, 同时也在动产交易中起到突出作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 为贷款人按月支付的税费和保险费的托管;第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方中介对相关文书的普通短期托管。当所有的文书、付款和其他要求符合约定时由第三方终止交易;第三, 不动产交易领域的长期托管, 即美国不动产之转交付制度;第四, 用于解除留置权或不动产上的其他权利负担的资金或文书托管;第五, 确保交易后出卖人能履行补偿义务而托管一部分价款, 出卖人履行补偿义务后方能领取托管资金。

E s c r o w运用在不动产交易中, 为了确保买卖双方能同时履行其权利义务, 由一个与交易双方无利害关系之公正第三人, 担任暂时托管不动产买卖的价金、权状等文件的中间人, 俟契约条件成就、交易完成时, 再将所保管之买卖价金交予出卖人, 并将移转完成之相关权状交予买受人。此中间第三人即称为Escrow Agent或Escrow Holder, 可由律师、专门经营Escrow业务的独立托管公司、或部分经营Escrow业务的机构担任。为求统一, 本文称之为托管人, 把双方当事人称作寄托人、受让人。

(二) 我国台湾地区成屋履约保证制度

1985年中信房屋成立之初仿造美国Escrow的托管机制, 自己作为托管中间人, 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但是中信房屋的中间人地位受到质疑, 加上出卖人急于拿到价金且不愿意损失利息, 此制度实行不久变宣告终止。尔后台湾的住商机构实施“不动产交易签证”制度, 信义房屋推行“成屋履约保证”机制, 后者因需由银行开具保证书, 不像前者在交易出现问题时需要冗长的法律程序。两种制度的推行下, 履约保证制度更为受到各方重视, 其虽以Escrow为基础却不全然相同。

台湾地区的成屋履约保证实际上是指买卖价金的保证, 并不能保证房屋产权的完整, 不动产的权利瑕疵、物之瑕疵、给付迟延等情形都不包含在内。通常房屋的成交总价是履约保证标的, 当专户内仅有部分价金, 而买受人违约不支付价金尾款时, 保证人仍应将总价完整支付, 但对买受人享有求偿权。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避免风险通常银行不会单独作履约保证, 大多数情形都是以建筑经理公司与银行合作提供服务。公平交易委员会96年第805次委员会决议认为“由银行出面保证买卖双方产权/付款安全, 并由建筑经理公司以公正第三人角色处理所有事项”有广告不实之虞, 其裁决理由认为保证银行并无代违约一方向被保证人履行债务, 再代被保证人向违约者求偿之义务, 显无民法规定或一般社会通念所认知的保证功能。但实际上建筑经理公司将买卖价金存放在与其合作的银行专户中提供保证, 是建筑经理公司在做“保证”。

三、资金托管的制度基础——混藏保管合同

Escrow与大陆法系的约定提存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 其基础都在于保管, 都有由第三方附条件交付保管物的用意, 笔者试图比较二者探寻Escrow托管账户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一) Escrow与约定提存融合之可能性

Escrow制度与我国的约定提存制度极为类似。我国民法中传统意义的提存“谓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 将清偿之标的物为债权人提存于提存所也。”第834、835页通说认为, 广义上的提存, 是指提存人将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寄存于特定的提存部门进而达到特定目的的制度。提存行为从表面上看都是将标的物交付于特定机构, 但是提存有不同的目的, 包括以清偿为目的的清偿提存、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担保提存和以保管标的物为目的的保管提存以及执行提存等。

《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据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从提存目的上区分了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第6条第1款规定, “债的双方可以在合同 (协议) 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 从提存的发生根据来看可以区分为法定提存与约定提存。本文认为担保提存应当从广义理解, 担保提存是实现担保权利的变通方式, 包含两种情形, 其一是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请求将担保物 (金) 或者替代物提存的情形;其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但不属于我国法定担保方式的当事人约定的提存, 也可理解为债务人附条件给付, 此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方能从提存机构取回价款。

Escrow与担保提存有诸多相似。首先, 二者都是以保管关系为架构。提存是以保管关系为基本架构而建立的制度, “无论清偿提存还是担保提存, 其本质上仍属寄托。”[]其次, 二者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同。提存乃提存人与提存机构之间合意的结果, 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提存人和提存机构之间的关系并非隶属命令关系, 二者存在私法上的合意, 可以将提存申请看作提存人的要约, [6]第8 3 6页作为我国现行提存机构的公证处越加成为市民社会的自治组织, 尤其对于约定提存而言, 其公法意义更加被削弱了。托管人与双方当事人是合同关系, 托管人应当遵守与上述当事人签订的协议。

当然, 由于基本制度背景不同, 二者的实施机构并不相同。在加利福尼亚州, 要成为托管人应当向授权单位申请、缴纳保证金、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接受有关管理机关的检验和调查、听证、符合内部机构设置的要求等等详细程序。 (3) 在我国Escrow主要属于银行业务, 目前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通常有以下几种保证金的保管类型:第一, 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 另一方当事人在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第二, 商业银行并非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是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作为保证金的提存机构, 银行根据协议条款进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转。另外从我国一些省市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来看, 还存在政府、银行以及其它第三方作为托管人的情形。但是无论何种托管机构都没有就前述详细程序做出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制。而对于约定提存, 由于只有在《提存公证规则》中受到肯定, 因此只有公证机关才是约定提存的机构。我国目前在概念上和实践中是区分Escrow和约定提存的, 但实际上二者可以融为一项完整的第三方托管制度。

(二) 基于保管关系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规则

基于上述比较, 二者涉及到的货币所有权转移所适用的规则也是相同的。“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在日本占有主流地位, 该规则认为货币返还请求权应以占有人仍保有该特定货币为成立要件。“在所丧失的金钱与侵占人的金钱相混合而不能辨别, 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该金钱时, 原所有人即丧失其货币所有权。事实上, 因货币以流通性为其本质, 其本身又存在辨识的困难, 故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有效成立的。” (4)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占有即所有”存在例外, 如货币的辅助占有, 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货币, 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而设定质权的货币, 某些专用资金帐户中的钱款。在案例判决书中也有法官认为随着交易形式发展的多样性, 出现了将货币特定化的保证金交易, 如股民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等, 在上述交易形式下, 货币虽然转移占有, 但由于其与占有人自有资金相对独立, 并且是可识别的,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排, 权利人并不丧失已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在审查某一类型的货币是否能适用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的例外情形时, 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有明确规定;2、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依交易的性质货币所有权不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5) 因此, 如果资金储存于专用账户中, 特殊的商业账户规则使受托人、行纪人等自身的资金和由其管理的委托人的资金相区分, 那么被特定化的金钱不再是种类物。托管人自寄托时取得“寄托物之占有”, 而非简单应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探究此种货币保管的性质。对于《合同法》第378条,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乃规定货币保管合同, 属于消费保管合同, 但消费保管之核心是转移物的所有权。托管资金存放于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中, 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 因为该笔资金的价值不在于流通而在于保证安全。混藏保管似乎弥补了消费保管这一缺陷, 在台湾地区“民法”中, 混藏寄托与消费寄托的不同之处在于混藏寄托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消费保管合同关注货币的流通性, 而混藏保管合同关注货币的安全性。民法上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应该具备支配力和处分力。拥有具有支配力的货币, 不是要保有货币所有权, 而是要把货币所有权转让于他人, 将其变为单纯请求权。货币作为资本的作用, 不在于保有其物, 而在于单纯对人请求。在Escrow制度中, 托管账户中的资金独立于并区分于托管人的自有资金。 (6) 托管资金只能用作特定的支付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的提现和退返, 不能转让货币的所有权。因此寄托人与托管人/提存机构之间是混藏保管合同关系, 货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

四、美国法上一方当事人破产对托管资金的影响

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 如Escrow的效果和买受人自己保留部分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时的效果是一样, 那么就难以体现其制度价值。而缕清该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托管资金的风险分配问题。

Escrow在各州的规范不尽相同, 但是其公正诚信之价值理念值得我们吸取并建立符合本土的制度。《马赛诸塞州合同起草和议定规范》第五章“托管协议”认为, 设立托管账户的重要优点就是当事人可以将托管资金区别于托管一方的其他一般债权人。“Escrow”一词本身就意味着被托管的财产不是用来偿还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未清偿的债权。在Donald J.Childs诉Harbor Lounge Of Lynn, Inc. (7) 案件中, 马赛诸塞州最高法院撤销了原裁定, 上诉法院的理由主要有几点:

1、无论是口头证词还是书面文件, 没有任何文书证据表明托管资金用于偿还Harbor Lounge No.1的所有债权人;

2、买卖合同的解释是一个法律问题, 法官裁定托管账户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不仅没有一项附于合约的正式法律形式, 而且“托管”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有否定托管资金是为了偿还未清偿的债权人的含义。

3、依据买卖合同设立的托管账户是为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而非其他一般债权人, 当条件没有清晰提出时, 90天的期限意味着资金作为或然事件发生的保证, 原告可以依据该事件的发生满足其对出卖人的诉求。显然, 此处最高法院法官从合同解释的角度将合同约定的条件赋予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此外, 美国有些判例则是从其他思路解决托管财产与破产财产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 交付条件的成就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 但是托管代理人直到破产申请之时还未交付财产。其中一种观点是赋予托管财产的优先性 (8) , 当这项通过托管人的财产转让是在优先期限内发生, 优先目的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追溯至财产转移到托管账户之时, 在优先期之外则不会有优先责任产生。第764页

第二种情况, 债务人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履行时间届满之前申请破产。Thomas M.Byrne认为该条件没有成就, 托管资金不能归于破产财产, 尽管有些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是模棱两可的。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关键问题是, 是否在申请破产之前发生了向托管代理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特定情形, 一方的破产财产对另一方的托管财产享有期待权。除非该条件的完成被破产法中止或禁止, 破产申请之后条件的成就会改变财产的权利正如没有申请破产时条件的成就会改变债务人的权利。一旦条件成就, 期待权要么确定实现要么消灭。第769页-770页

《美国法释义大全》则认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需要出让人将表达其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心意思的契据 (deed) 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要对出卖人的契据与买受人的资金同时托管, 且契据溯及到出卖人交付到托管人之时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因托管而发生转移, 只有发生约定条件的成就和事件的发生, 所有权才转移给受让人。 (9)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无论从哪种解释的角度出发, 都赋予了托管财产之受让人优先性。

五、结论

本文认为《美国法释义大全》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不可否认, 《美国法释义大全》基本是以不动产买卖之契据与价款托管为中心, 并且是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为架构, 寄托人拥有“普通法所有权”, 受让人具有“衡平法所有权”, 但是大宗交易、保证金担保等领域同样存在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我国没有必要吸纳双重所有权结构, 财产所有权仍归属寄托人, 但这并不影响一方当事人的破产时, 托管资金所有权回溯的制度移植到动产交易领域。托管协议为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 其约定的支付条件同时就是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准此, 托管资金的所有权不因一方托管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仍归属寄托人, 惟约定的条件成就或事件发生, 托管人将托管财产交付时所有权方转移至受益人。对于本文的讨论的情况, 如果保证金支付的条件发生在一方破产之后, 托管资金因其独立性应当等待条件的成就而不加入破产财产。特殊情况下, 保证金支付条件的成就发生在一方破产宣告之前, 那么条件的成就将使托管财产所有权溯及到寄托人交付保证金之时, 从而使条件成就时本应支取托管资金的一方对该笔资金保留优先受偿权。

因此回到本文开始的两个问题, 对于第一种情形, 由于条件的成就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后, 而该合同相当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我国《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倘若甲的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破产法》第42条规定选择后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从而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但是即使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破产法》第43条也意味着托管资金与破产费用存在清偿顺序。因此本文认为托管资金所有权虽归属于债务人甲, 但这笔资金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仍然待定。当托管资金给付乙的条件成就时, 托管财产的所有权溯及到寄存人甲交付保证金之时, 因而托管资金不能加入债务人甲的破产财产;对于第二种情形, 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 由于甲破产时托管资金所有权尚未转移于乙, 因此托管资金将落入甲的破产财产, 显然对乙不公平。因此, 此时也不妨适用本文上述分析得出的论点, 当托管资金给付乙的条件成就时, 托管财产的所有权溯及到寄存人甲交付保证金之时, 从而确保乙的优先受偿顺位。

摘要:第三方托管制度 (Escrow) 源于美国, 我国台湾地区借鉴该制度并改造为成屋履约保证机制, 引入我国后为各种交易的保证金托管提供了制度平台。但该制度在我国仍不完善, 尤其在寄托保证金一方破产时保证金是否加入破产财产尚不明确。托管资金独立于托管人, 其所有权自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并交付给受让人时由寄托人转移于受让人, 但是在破产程序的特殊情形下, 条件的成就将使托管财产所有权溯及到寄托人寄托资金之时, 使受让人对托管资金享有优先受偿顺位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

3.托管合同 篇三

置顶声明:

各方当事人声明: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并受本合同的约束。

托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被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指定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授权运营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第一章 托管店项目说明

第一条:托管店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

1、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托管店一般以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形式在目标地注册,由当地的甲方或股东会推荐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托管品牌:

3、运营项目:

4、详细地址:

5、租赁面积:

6、房源租金:

第二章 运营管理与相关费用

第二条:委托管理

1、委托管理:为了保证托管店顺利运营,实现目标化,达到运营分店的标准,让托管人享受到乙方管理团队的号召力,乙方实行经营与管理分离的科学理论,所有托管店均必须委托乙方托管店直至正常运营;签署本协议,表示甲方已授权乙方管理团队对其托管店的运营阶段实施管理,托管周期为 年 月_____日至 年______月_____日,委托运营授权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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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委托经营管理的事务范围包括,运营团队组建、招聘、培训指导与实施,运营期间市场营销推广,运营阶段指导、监察,人事管理,统一物品的采购、配送,财务管理等。

2、托管责任:乙方将保证运营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如果托管人未积极履行义务致使托管店不能在预期时间完成管理团队筹建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特注:因法定,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因托管人违约越权干涉、地方黑恶势力干扰导致的经营损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营场所物业租赁使用等纠纷导致的责任应由负责租赁房源的地方甲方承担)。

3、服务质量控制:为维护托管店经营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甲方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乙方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乙方如有新项目推出的,应通知托管人。

甲方必须半年一次定期向乙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乙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托管店的服务质量。

乙方将定期和不定期派出质检小组对托管店的服务质量进行明查暗访,对员工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各方面进行检查和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托管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乙方将对全体托管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遵照乙方的信息化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条:相关费用

1、委托运营管理金(托管金、管理费):乙方全部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本合同一经签署,视为该托管店全体托管人均同意并授权乙方对该托管店全面、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签订本合同合作意向资金共计 元(元)。该资金于商定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乙方缴纳 元(元)合作意向资金;剩余部分于开业后1个月内全额支付。自开业之日起,前3个月运营期间业绩不低于 万,则每月收取 元管理费,3个月后乙方按照投资店每月营业额进行核算,每月营业总额达到 万逐月超出营业额提取 %管理费用;当月的管理费于次月 5日前支付至指定账号。考核期满3个月,为能达到 万将不收取管理费。低于 万店内管理层罚款 元。

运营合作意向资金是乙方基于对托管店提供指导性、咨询性、组织性管理,并在约定范围内对经营业绩负责等行为而收取的相应费用。运营合作意向资金不包含投资店自身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的质量暗访小组在托管店驻店指导期间所发生的食宿车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质量暗访小组在托管店因暗访工作产生的本店服务项目消费成本由甲方承担。

2、技师到店产生费用工作满一个月正由甲方支付,当店管理人员到店产生的差旅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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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支付。

3、培训费用:乙方聘请专业培训导师,实行标准化管理。为了保障托管店正常经营达到乙方所应具备的专业服务标准。乙方将委派培训师、技术老师进行专业培训。产生的费用由指导培训费、技术老师指导费由甲方承担。

4、人事费用:甲方在经营过程拥有完全的人事管理、任免、调度以及工资制定权利;但需对人事配置、结构、工资体系成文备档,并将岗位及工资奖酬设定的标准向乙方公开。托管店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员工申请,购买基本社保。

4、广告营销费用:托管店目标市场的广告营销、优惠折扣等须报乙方统一审查批准;各类广告物料、物品由乙方审查后,由甲方自行按要求制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关系费用:目标市场的甲方有义务于托管店所在城市运用自身的社会资源,牵头负责托管店在当地的地方事务处理和协调,如证照审批办理、行管部门及地方关系协调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托管人自行承担。

6、托管店指导费用: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到托管店进行全面指导,所产生的是差旅费、住宿费、聚餐费用由托管店承担。(按照实际发票报销)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托管店延期向被托管人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将追加每日2% 的滞纳金,自该款项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第七条:被托管人或托管店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享有解除合同权而不解除合同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但权利人在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八条:托管分店经营项目非被托管人授权的项目,导致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被托管人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对其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托管人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营或者投资与本合同所约定托管项目的相同或者类似项目。若托管人违反,被托管人则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双方因未尽到保密责任而造成对方直接、间接经济或其他损失时,由未尽到义务的一方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享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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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如托管店外围关系处理不恰当,导致托管店被查封或关闭全部责任由托管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被托管人及团队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如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根据营业数据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提出与乙方解除合约,结算所有相关费用。如甲方无理由擅自解除合约,赔付管理公司2个月工资并赔偿合约终止前管理费。如因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合约,需要提前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并不在收取管理费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特许运营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归属以及保护的一系列问题,本合同未做规定的,由当事人另行做出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围内无法执行,除另有约定之外,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由自然人根据争议条款的通常理解、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等,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本合同共 4 页,一式三份,经托管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经被托管人持有方签字生效,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托管人身份证明、托管店房屋租赁合同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生效后,之前一切与该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协商等自动失效。

甲方或其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4.企业整体托管合同 篇四

项目名称:

委托管理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市(县)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鉴于:

1、年 月 日,公司(即甲方,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 的决议》,决定对公司实施整体(或业务)托管经营。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权利,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对公司实施整体(或业务)托管经营。

为了达到受托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和持续、长远发展的目标,乙方将派驻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团队,以保证受托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对受托企业进行有偿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特聘请乙方全权经营管理

。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乙方提出经营管理的方案,甲方提出经营目标;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经营管理方案和经营目标。

为保证甲方和乙方成功地对接,减少企业新旧管理模式间的冲突,在企业托管中,乙方须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企业文化建设服务,企业文化建设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内。

第一条 托管标的

1.1 本协议项下托管标的名称为:,成立于,地址:,法

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

1.2 根据《 审计报告》的记载,截止到 年 月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 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人民币 万元;职工人数为 人,其中离退休人员 人。第二条 托管期限

2.1本协议项下乙方对公司的托管经营期限为 年,自乙方整体接管公司之日起算。第三条 托管事项

3.1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乙方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业务)。

具体包括:

3.1.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3.1.2 拟订、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1.3 拟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1.4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1.5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2 资产产权:托管经营期间,公司的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公司资产依法归甲方所有。

3.3 经营费用:托管经营期间,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或业务)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3.4人员薪资:托管经营期间,公司按当地薪资水平发放乙方派驻人员同职位薪资。第四条 托管经营目标

4.1 乙方承诺:在乙方托管经营期内,公司净资产应保持不低于 万元,税后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负债率小于。

4.2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组成不少于 人的托管组,具体负责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工作。乙方托管组人员名单应当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接收。

4.3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企业托管经营方案。托管经营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托管经营保险

5.1 双方同意公司向 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公司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

5.2 委托方投保的公司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5.3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六条 托管费用及支付

6.1 本协议项下托管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6.2 甲方分 期支付托管费用,其中第一期托管费用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托管费用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托管费用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

第七条 甲方(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依法对公司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7.2 对乙方提出的公司经营计划、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享有审查、否决权。

7.3 有权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7.4 有权对乙方进行经营目标考核,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评估等。

7.5 有权任命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公司会计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7.6 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公司托管事宜的审批手续,确保乙方托管经营合法、有效。

7.7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7.8 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乙方组织、协调有关托管经营工作。

7.9 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接管公司,有权以公司名义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8.2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8.3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托管费用。

8.4 应当确保公司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保证托管经营目标的实现。

8.5 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托管经营期满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移交甲方。

8.6 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等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依法纳税。

8.7 严格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8.8 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董事会提交财务、业务报表和甲方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8.9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检查与质询,按照董事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8.10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赠与、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公司财产。

8.11 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经营义务,不得部分或全部将公司交由他人托管经营。

8.12 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托管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九条 托管事项的交接

9.1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负责拟订企业托管移交清单,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银行帐号、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账册、资产凭证等全部公司经营管理资料。

9.2 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认,乙方实际接管公司。

9.3 乙方托管经营期满前 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甲、乙双方依据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制定移交方案。

9.4 托管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经营终结确认书》,乙方结束并退出对公司的托管经营。第十条 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10.1 根据《 公司债务处置方案》,乙方接管前的公司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

10.2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间,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偿公司债权,债权回收所得归公司所有。

10.3 乙方因履行托管经营义务形成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因乙方过错等原因形成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第十一条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11.1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11.2 乙方应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确保公司职工队伍的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随意解聘公司职工。

11.3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司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11.4 乙方应当依法为公司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各项社保费用。

11.5 乙方派驻的托管组人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由乙方自行支付,不得纳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通知

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2.1.1 乙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12.1.2 乙方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动;

12.1.3 乙方发生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2.1.4 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2.2 上述情形影响乙方实施托管经营的,乙方应当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责任并向甲方提交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声明

13.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3.2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经营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托管经营权真实、合法、有效。

13.3 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第十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声明

14.1 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4.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4.3 乙方保证在托管经营期内忠实、勤勉的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义务。

14.4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15.1 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公开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15.2 上述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有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6.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签署书面协议。

16.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6.3.1 擅自处置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

16.3.2 部分或全部将公司交由他人托管经营的;

16.3.3 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经营目标的;

16.3.4 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6.3.5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6.4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6.4.1 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将公司交付乙方托管经营;

16.4.2 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足额支付托管费用。

16.5 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

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2 甲方逾期未将公司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的,应当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3 甲方逾期未支付托管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4 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经营目标的,应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5 乙方逾期未将公司移交甲方的,应当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6 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疫情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1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120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19.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第 方式解决:

19.1.1 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19.1.2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二十条 商标及服务标志

2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公司对外宣传时,适当的情况下分别加入“xxxxxxx有限公司管理”字样。

20.2 双方同意受托方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公司将不得再使用受托方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20.3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受托方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

21.2 本合同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 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21.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1.5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托管经营方案

4、乙方托管组名单

5、企业托管移交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受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5.车辆托管合同 篇五

甲方:乙方:

为了更好的搞好社会运输市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应乙方车辆委托甲方管理进行营运有关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托管车辆的型号:货车,车辆号码粤():,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码:厂牌型号:登记日期吨位;座位,由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给乙方营运。车辆由乙方出资购买,车辆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归乙方,乙方只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营运,乙方对营运车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及其雇佣 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务及违章、违规被罚均与甲方无关。

二、甲方协助乙方代办缴纳养路费、车船税、年票费及车辆年审、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保养等,上述项目由甲方到指定的检测部门协助办理,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留意车辆证件的核审日期,必须按时将车辆交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不得私自办理,二级维护定级车辆核审必须当月二十五号之前办理,若二十五号后办理的车辆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证件过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三、乙方车辆委托甲方管理,应按每辆车向甲方支付安全风险保证金元,合同期满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办理完成所有过户手续,甲方凭原始保证收据、托管合同和车主身份证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因乙方违约 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行追索,委托方在本军队管理的车辆随着车龄的增长必须增加风险保证金。

四、托管期间如乙方须将车辆转让给第三者经营,乙方必须带回车辆托管合同与新车主到甲方处办理内部转名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每次支付入册费()佰元,转名()佰元。如不办理转名手续或不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置留该车直到有关手续办

妥才放车。

五、乙方必须为托管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最低限额不低于20万元,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购买,如不办理导致保险空缺,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先为乙方即将到期的车辆续保,其保费由乙方无条件补交给甲方。乙方车辆若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拨打110报当地交警部门处理,并在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因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罚款、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支付,若乙方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因此引起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牵连甲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有权处理该车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六、乙方交予甲方托管的车辆按每辆每月向甲方支付车辆托管费元,托管费用是甲方为乙方托管车辆之费用,不予退还。

七、乙方在车辆被盗或报废,须回甲方处理报停、报废手续,甲方协助该车辆的路费、营运证、车船税、营运税费等报停或注销手续,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须回车队重新订立合同,不回车队重新订立合同的,合同期自动延期3年,按原合同招待生效。

九、合同期满后若乙方办理过户或迁出手续,乙方必须缴清托管期间所欠费用并交回营运证件,过户迁出时所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办理相关手续。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备注:

甲方:乙方:

电话:户口地址:

传真:暂住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6.保洁托管合同 篇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杭州佳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合同宗旨及原则

为了更好地创造商业服务环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共创服务品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现就乙方为甲方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公共区域提供清洁服务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条 合同的范围、作业内容与清洁标准

按乙方在清洁托管方案中承诺的清洁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XX年11 月 日至XX年11月 日。

第五条 合同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清洁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作业用水、电;无偿为乙方提供存放清洁工具、用品及员工更衣之房间。

3.对乙方保洁质量及时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

4.教育乙方有关人员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甲方内部环境,爱护相关设施。

5.安排专人协调乙方与甲方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乙方顺利开展保洁工作。

6.提前一个礼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驻现场。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进驻现场书面通知后,要积极做好准备,准时进驻现场。

2.工作人员在业务上受乙方的领导,同时受甲方的监督。

3.认真完成甲方规定的作业内容并达到乙方方案中承诺的清洁标准。

4.负责派遣服务员工核定人数为49人,乙方人员上岗时要统一着装,佩带工作证,遵守甲方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负责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对派遣员工在清洁服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如甲方要求乙方帮助非乙方服务范围内的工作时或因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安全责任造成乙方的事故和相关责任,应由甲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6.负责提供清洁用的设备、工具、药剂及其它耗材(参见乙方提供的物耗明细表)。

9.乙方在清洁作业中应严格要求服务人员,做好各项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如因清洁施工不当而引发的人员伤害等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11、爱护甲方内、外各项设备设施,注意节水节电。

12、乙方使用的清洁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及卫生标准,如发生污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乙方清洁作业应遵守甲方规定的时间要求,如有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合同总价

本合同年总金额为(¥ 元)。

该费用含年清洁劳务、耗材(含各个区域内的保洁袋)、税收、管理费等的全部费用,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法定假日加班补贴按实际加班人日数甲方另行支付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劳动法执行)。除发生下列因素可调整合同价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调整任何费用。

1.甲方提出的保洁区域变更或由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采纳的人员、材质、规格、服务标准等各方面的变更,但属乙方漏项少算的费用不得追补。

2.若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费用增加使乙方直接损失的费用,经鉴定核准,甲方酌情予以一定补偿。但属乙方可以预见、预防,而乙方预防不力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于每月十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全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月清洁服务费(月清洁服务费用为:¥ 元)。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与提前终止须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有续签意愿,在合同期满前一月进入下届合同洽谈期。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以补充合同方式解决。

4.合同内容变更、提前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月服务费25%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乙方严重失职造成甲方物业的重大损失,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经乙方催讨后仍未支付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3.乙方发生严重违约后,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约定,导致乙方不能顺利开展工作,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经乙方催讨后仍未支付时,对逾期未付的费用每逾一天,按合同的3‰支付滞纳金。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清洁服务,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剩余合同款3‰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自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杭州佳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7.房屋托管合同 篇七

出租方可通过“邮编+合同号”登录中国房屋托管网查询合同期内房屋托管出租情况。

出租方(甲方):

托管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托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或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出租,证明文件▁▁▁▁▁▁,编号▁▁▁▁▁▁

第二条 乙方的代理权限

1. 在托管期内以乙方名义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 收租及为承租方提供附加服务,

2. 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三条 托管期限及租金支付

托管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

租金▁▁▁元/月,支付方式为(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

租金收取方式:(□ 现金支付 / □ 银行代收)。

甲方指定代收银行▁▁▁▁▁▁▁▁帐号▁▁▁▁▁▁▁▁帐户名▁▁▁▁▁

第四条:其它费用说明:

房屋租赁保证金▁▁▁▁水费▁▁▁▁▁▁电费▁▁▁▁▁▁电话费▁▁▁▁▁▁

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 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标准:维护结果及过程受益期大于房屋托管期:甲方负责维修

维护结果及过程受益期在房屋托管期区间:乙方负责维修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十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房屋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托管期内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20日通知乙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二)托管期内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2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托管方(乙方)签章:

签约人: 签约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8.医院股东托管经营合同 篇八

甲方:医院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的健康需求,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决定将某某医院交给乙方实行整体托管经营,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托管原则

1.医院托管后坚持四不变: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门诊、住院整体功能不变;新农合、医保、民政拨款政策不变,甲乙双方在托管期间另行达成医院整体收购协议除外。

2.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托管期间除原有资产外,乙方新投资形成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等)一律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托管内容

1.乙方全面拥有甲方医院的经营管理及收益权,包括:人事、财务、经营、医疗业务管理权限。

2.甲方移交给乙方的全部资产(含设施设备、药品、低值易耗品等)。

3.甲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聘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托管期间费用及押金:

1.乙方自托管即日起以固定数额向甲方缴纳费用,双方协商一致 1

乙方缴纳费用定为:第一年元人民币,第二年元人民币,第三年元人民币。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2个月费用(万元)作押金,同时甲方全体股东同意以某某医院20%股份作为医院托管风险抵押金(,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此押金在合同解除后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托管期间费用交纳方式:

1.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为一个交费,每个交费的费用按12个月平均。

2.乙方自移交完毕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提前交纳月费用元,以后乙方在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费用。3.年月日至月日双方交接期。乙方承担交接期内医院房租、医务人员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移交

1.甲方的全部财产及药品、价值耗品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药品、低值易耗品按市场批发价格计价。乙方在托管经营结束后同样按市场批价格返还。移交前医院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

2.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乙方移交甲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提示:是否存在)、预防保健许可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医院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医院公章、医院租用房屋合同原件、居住房屋合同原件、员工聘用合同原件等移交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权利

l.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财产。

2.对甲方医院享有独立经营管理及收益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托管期间所有权。

4.积极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医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

革。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

7.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给甲方单位名称前加挂或变更。

8.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整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9.在托管期间甲方任何一位股东无权干涉和扰乱乙方的经营。

10、乙方在托管经营结束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催收函、诉讼文书盖章等)。

第八条乙方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医疗活动。

2.把医疗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将医疗事故发生率降低到最低。

3.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

4.有义务搞好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

5.承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6.需要使用甲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运作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九条甲方权利

1.在不影响甲方经营的前提下,有权对移交给乙方的资产进行监督,确保资产不受遗失。

2.有权督促乙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3.有权对医院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领导、指导、检查。

第十条甲方义务

1.及时与乙方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2.在乙方没有严重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

3.支持乙方开展医疗活动、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等各项工作。

4.不干涉乙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第十一条乙甲双方资产分配:

1.甲方原有资产(移交时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低值耗材、耗品)归甲方所有。

2.乙方投资的资产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违约责

1.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万元(计算依据:)违约金。违约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方构成重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乙方在托管期间产生的新债务或亏损,由乙方负责承担亏损或偿还债

务。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30日内取得相关部门证据。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除第十二条第一款外,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改变或国家建设影响本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期满:

1.本托管期满后,移交的固定资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

交表由乙方移交给甲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做好修复后

归还给甲方)。

2.如医院继续托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托管权。

3.本合同移交,甲方指定,身份证号码:,乙方指定:,身份证号码:完成。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文本份数

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甲方股东会决议、双方签署的移交表、具体财务制度、移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双方主体信息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住所地: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9.网站托管合同的步骤 篇九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以其名义注册成功的域名拥有Internet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赋予的相应的所有权。

2.甲方在使用域名时应遵守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及域名争议解决的办法,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3.甲方应按时向我公司交纳空间费用,对延期或不交纳费用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用户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4.甲方在使用虚拟主机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储存、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关闭该网站,相关费用不予退回,直至追究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服务标准:

甲方拥有的域名

虚拟主机空间支持

四线空间(网通/联通、电信、长城宽带、铁通)单IP。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措施。支持语言种类:html,asp,aspx,js

空间:报障24小时解决。超过48小时,无条件更换,虚拟主机所在服务器。

乙方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将网站空间用户名密码,以及网站后台管理密码泄露于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与甲方申请服务相关的咨询、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途径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己方的网上在线技术支持平台服务。

2.对用户提供的用户资料给予保密。

3.乙方通过INTERNET为用户提供虚拟主机空间租用服务,并负责维护和技术支持。

4.乙方为用户提供远程传输(FTP)权限。

5.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所出现的错误,乙方可以协助解决。但根据情节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六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使本服务条款不能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类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它天灾、战争或其它类似的事件。

3.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因Y2K问题、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全球性网络问题、政府管制和不可抗力等引起的事件,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应承担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因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乙方主要营业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行业规范。

2.任何一方对服务条款内容和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1 日至2012年12月21 日。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10.托管经营合同书 篇十

委托方:(甲方)93159部队

受托方:(乙方)

甲方为优化部队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的健康需求,依据国家、部队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将所属的大连机场前门诊部经营管理权按有关程序托管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托管标的托管标的全称为:大连甘井子机场前门诊部

第二条 第二条托管内容

(一)甲方将所属的大连机场前门诊部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乙方(门诊部1-4层综合楼和现有医疗设备的使用权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业务的经营权)。

(二)托管经营期限6年,从2012年6月1日至 2018年6

月1日止。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托管费,每年人民币万元整。

(四)托管费交纳办法

1、每年 月 日至次年月日为一个交费,每个交费的托管费按12个月平均,乙方在每月日之前向甲方交付当月托管费。

2、交接期甲方让出2个月免收乙方托管费,作为调整和装修。

第三条 第三条 托管办法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托管期内享有对门诊部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

(2)对门诊部现有的医疗设备、器材进行登记造册,设备、器材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办理移交清单及实物。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移交清单向甲方返还原设备、器材。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添置新设备,费用由乙方负担,所添购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经营期间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对医疗用房进行改造或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4)乙方在托管期内应以“ 大连机场前门诊部”名义对外经营。其管理层可自行聘任,但其中应有一定具备医疗资格的专业人员。

(5)乙方应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6)由乙方独立向社会招聘,所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乙方在托管经营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人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托管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2)乙方在托管期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征地造成乙方不能经营、甲方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合同期内另行选址进行经营。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甲方内部医护人员必须在3日内撤离。

(4)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水电供应及取暖(水电费、取暖费)由甲方承担交纳。

(5)在乙方经营期内所需耗材及设备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托管经营过程中,若遇国家、部队、医疗卫生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甲方应积极办理及提供所需的医疗文书等相关手续。甲方不得以分院的名义另行开展预防、医疗、康复、保健等业务。

(7)在合同生效时甲方应将大连机场前门诊部医疗执业许可证、代码证、公章等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建立公章管理制度,严格公章管理。在乙方保管“ 大连机场前门诊部”公章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因公章使用下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以“大连机场前门诊部”的名义对外开展的经营活动,甲方应给予支持及提供相应的合法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托管期内有权享受法定的优惠政策。

(2)乙方对聘用人员全权管理。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决定人员的配备、安排和招聘任用等。

(3)乙方在经营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督。

(4)在托管期间,乙方不得将门诊部的医疗用房、设备等相关医疗的设施转租。

第五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应按期交纳托管费。

(2)乙方若未按规定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另外付当年托管费10%的违约金。

(3)乙方在托管期内因医疗纠纷或违规受到处理,甲方应及时出面协调处理,保证乙方正常工作,相关费用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如单方终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托管费总值的30%。

(5)在托管期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征地或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经营、甲方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合同期内另行选址进行经营。

第六条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团部各执一份。

第八条 第八条本合同若产生争议:

1、双方协商;

2、主管部门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九条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并报送团部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第十条甲方应保证托管协议上报程序的合法性,由甲方负责

进行该协议的报批手续,如因甲方没有履行必须合同的报批手续,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甲方返还乙方托管费用外及导致一切经济损失的赔偿。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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