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2024-07-29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共10篇)(共10篇)

1.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篇一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

一、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把泉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市和市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科学普及,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五、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绿化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六、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泉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管理处(所)在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八、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本地的自然条件和文化传统,突出城市的风貌特点,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坚持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使园林绿化事业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

九、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原有的绿地(绿线范围内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变动或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1、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2、新城区建设项目不低于30%,旧城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平均1平方米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3、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35%;

4、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5、新建主干道不低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扩建主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15%,次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10%;

6、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十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竣工验收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从严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和地段等级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十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十六、要保证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的投入,实行以政府投资和多渠道集资的多元化投资体制,绿化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园林绿化经费,保证每年的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不少于城市维护费总额的10%,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不少于城市基础建设总投资的3%,并要保证逐年有所递增。

各项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上建工程总投资的1%,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2%。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

十七、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可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综合配套费新菜地建设基金。

十八、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管线工程,应按国家有关绿化规范要求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影响园林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兼顾城市工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十九、园林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

1、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实行分级管理,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单位附属绿地和营造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3、居住区、居住小区、小街巷绿地和住宅院落的绿地、树木,由所在辖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4、防护绿地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其管辖的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所有者负责管理;

6、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十、国家保护树木所有人和管护人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1、由国家投资或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带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2、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所有;

3、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自己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4、个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内自己种植管护的树木,归私人所有;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

收取绿地占用费。因使用造成损害的,使用单位应负责恢复或赔偿。

在城市的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主管的规定,不得损坏园林绿化。

建设施工活动影响园林绿地和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二十二、禁止将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其他建设项目。

二十三、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1、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2、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的拉直钢筋;

3、掐花摘果、折枝;

4、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牲畜;

5、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6、在公园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7、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

8、在公园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9、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二十四、严格控制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不论树权归属,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

二十五、市政、供电、通讯等部门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紧急状态下,为抢险救灾必须修剪、移植或砍伐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必须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修剪、移植或砍伐之日起三天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二十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重要点缀作用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城市园林行政

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进行重点保护。

二十七、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古树名木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绿地园林绿化管护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居民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二十八、古树名木的管护、复壮、抢救费用,由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承担确有困难,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二十九、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令停止损害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2、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可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4、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5、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500元的罚款。

6、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7、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等额赔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止、妨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截留、挪用绿化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建制镇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三

十五、本规定施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2.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篇二

植物是城市绿地的基础, 它的生长和发育需要长期的养护管护。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措施, 将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才能发挥它们最大的效能, 才能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园林。

1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对绿化管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重施工轻管护

园林绿地设计施工的意图是通过长期的养护管理得以实现和维持。如果养护不到位, 园林绿地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也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而且浪费了绿地资源, 消耗了植物材料, 浪费了财力。

近年来, 兰州市园林绿地面积迅速增加。截至2007年底兰州市的城市绿地率达到31.88%、绿化覆盖率达到27.5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89m2。在绿化建设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 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却相对滞后, 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严重。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 “建养”交接不及时, 绿地管护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严重的养护资金缺乏现状, 致使部分已建成的绿地内杂草丛生, 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 特别是城市次区域绿地中, 如北滨河路农沙段、北滨河路东段等绿地中这些问题都较为严重。

1.2 设计建园时未能充分考虑养护管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随着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规模和数量的持续增长, 其养护的费用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最初建设时, 盲目跟风, 在“草坪热”及大面积种植小灌木模纹花坛的浪潮中, 兰州的东方红广场、南关什字、体育公园、百合公园等地也相继建成了大面积草坪, 北滨河路 (中山桥至七里河黄河大桥) 绿地、部分分车带大面积种植以金叶女贞、小叶黄杨、丰花月季、红叶小檗为主的色块和草坪, 在给人带来视眼开阔的景观效果的同时, 形成了“头顶光秃秃, 脚下烫乎乎, 烈日上面照, 路边没绿荫”的尴尬场景。这种片面追求视觉观赏效果, 而忽视绿地生态效益的单一种植模式, 不仅减少了单位绿地的生物量, 降低了绿地的综合效益, 而且也增加了绿地养护的成本。据测算每平方米草坪、小灌木色块的年用水量为0.7t, 乔灌木为0.35t, 按目前每吨自来水1.75元计, 仅水费这项管护成本乔灌木比草坪每平方米节约0.6元。

1.3 管理技术落后, 管护人员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现在采用的养护措施简单落后, 主要凭老经验开展浇水、除草等工作, 技术含量低, 缺乏针对性。尤其是日常对水肥的管理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 机械化, 自动化程度低, 没有最大化地发挥养护材料的功效。

1.4 养护资金不足

随着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飞速发展, 城区绿化面积迅速增加, 政府在改善城市环境发展园林绿化事业上投入大量资金, 但随之而来的是养护资金的不足, 严重制约了绿化养护工作, 造成绿化养护装备落后, 管护技术措施不到位, 绿化景观效果差。在建设的同时应考虑到未来的管护任务, 加大养护投资。

2 降低管护成本, 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地几点建议

2.1 按照“适地适树”原则选择观赏植物

节约型园林以便于养护作为衡量标准, 在建园时因地制宜, 大量使用乡土树种和节水耐旱型植物, 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 利用自然植物群落和野生植被, 乔、灌、草合理配置, 增加绿地涵养水分、自然生长的能力, 既可以营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效果, 还可利用植物群落的自生能力节约养护费用, 降低养护成本。

2.1.1 植物选择以乡土树种为主, 引进适生树为辅

乡土树种资源丰富、易繁殖、成苗快、且售价低、成活率高、适应性强, 容易形成观赏效果, 如刺柏、侧柏、雪松、国槐、刺槐、垂柳、杨树、臭椿、白蜡、榆叶梅、珍珠梅、连翘、丁香、黄刺梅等, 而七叶树、五角枫、银杏、水杉等外来植物适应性相对差, 尤其在本地没苗源, 从陕西、江苏等地直接引进大规格苗木栽植在城市绿地中的适应性更差, 死亡现象比较严重, 应该适量栽植经驯化的外地苗木。

2.1.2 选择抗性强、养护管理简单的植物

兰州市地处黄土高原, 属典型的大陆性干旱气候, 雨量少且降水集中, 年均降水量仅为324.85mm, 年均蒸发量达1486mm, 为降雨量的4倍, 年平均气温9.3℃, 绝对最高温度达到39.9℃, 绝对低温-23.1℃, 且污染严重、风沙大, 要选择耐寒、耐旱、抗污染能力强的品种如国槐、珍珠梅等, 尽量减少需水较多的小叶黄杨、金叶女贞等品种, 加大节水型地被植物的应用力度如, 德国景天、松塔景天、金叶莸、科罗拉多蓍草等品种。

2.1.3 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 植物群落尽量避免单一的配置形式

兰州市绿化要尽量避免以前大面积种植草坪和以小灌木为主的模纹花坛的种植形式, 应多采用乔、灌、草和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复式结构, 有效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2007年黄河风情线的绿地内补种乔木、灌木2.7万株, 2009年在北滨河路农沙段、南河道、市区部分绿地内大量补种刺柏、云杉, 国槐、无刺槐、刺槐、丁香、黄刺玫等乡土树种31万株, 有效的弥补了以前设计的不足, 提升了绿地的生态效益, 降低了绿化成本和管护成本。

2.1.4 植物配置要符合生态学、生物学习性

为了增加植物品种, 丰富生物多样性, 可引进具有观赏价值的植物适量栽植。但在引进时既要考虑原产地的自然条件是否和本地相似, 也要考虑不同植物对立地环境的适应能力, 不能盲目引进, 凡是大规模引进的植物都应经过科学的引种训化, 才能大面积推广。如银杏、水杉、樱花、玉兰等, 在黄河沿岸风大寒冷的区域不宜栽植。在大面积疏林草地中象白皮松这样对水分要求较少的树种, 就不宜栽植在草地中, 以免为了满足草坪对水分的需求而使白皮松生长不良。

2.2 加强园林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2.1 严格城市园林绿化用土的质量标准

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 是植物生命活动所需水分和养份的供应库与贮藏库, 植物生长的好坏与土壤密切相关。因此通过各种措施改良土壤的理化性质, 提高土壤肥力, 不仅为植物的生长创造良好条件, 而且有利于保护水土、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土壤管理的主要措施:

(1) 通过改良提高绿化用土质量。绿地内植物多数是多年生植物, 要不断消耗地力, 不可能通过一次改良就满足几十年甚至数百年, 要在管护过程中根据土壤质地和苗木的生长情况经常进行。通过添加粗泥炭、半分解状态的堆肥和腐熟的厩肥增加土壤肥力, 一般每100m2的施肥量不应多于2.5m3。壤质土壤有利于多数植物生长。因此在挖穴和深挖过程中, 结合施肥对过黏的土壤掺入适量的粗沙, 反之如果土壤沙性过强, 则掺入适量的黏土或淤泥。近年来有人工合成高分子化合物“土壤结构改良剂”的报道, 但其价格贵, 没能大面积推广。

(2) 及时进行中耕松土。松土可以疏松表土, 减少土壤水份的蒸发, 有效改善土壤的通气性, 通常在每次浇透水后进行。不及时松土在下次浇水时易形成地表径流, 土壤板结, 不利于植物生长。除草的目的是排除杂草对水、肥、气、热的竞争, 与绿地苗木争夺水肥, 阻碍树木生长, 因此绿地类杂草应随时清除。

2.2.2 做好园林绿地植物的施肥工作

绿地施肥是为了提高土壤肥力, 增加树木营养。施肥的目的不同, 所采用的方法不同, 肥料也不同。为植物提供营养的要尽可能集中靠近树木根系, 磷、钾和其它营养元素适当配合。为改良土壤结构的可以不施用含三要素的物质, 如用硫磺改良碱性土。

(1) 施肥要考虑气候条件。确定施肥措施时要考虑栽植地的气候条件, 生长期的长短, 生长期中某一时期温度的高低, 降水量的多少及分配情况以及树木越冬条件, 盲目施肥可能造成树木徒长, 影响植物安全越冬, 浪费肥料, 增加养护成本。

(2) 施肥要了解植物和肥料的特性。不同的植物对营养元素要求不同, 同一植物在不同的物候期所需的营养元素也不同, 要区别对待。

(3) 常用的施肥方法。包括根际施肥和根外追肥。根际施肥采用地表施肥、沟状施肥、穴状施肥、打孔施肥、微孔释放袋施肥。

根外施肥包括叶面施肥和树木注射。叶面施肥简单易行, 用量小, 发挥作用快, 尤其是在不方便施肥的地方, 短期见效的时候, 可用此方法, 而树干注射主要是对古树、新栽植大树和治疗某种短素症时采用。

2.2.3 提高园林绿地观赏植物水分管理的工作水平

在北方城市, 浇水已成为园林养护费的主要成本, 据测算占到养护费的30%~60%, 掌握合理的灌水技术和方法, 避免浪费, 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和时期, 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要适时适量灌溉:干旱时追肥应结合灌水。追肥后立即浇水;生长后期适时停止灌水;防止树木徒长, 降低抗寒性, 但干旱寒冷地区要灌冬水。在高温季节, 浇水宜在早晨或傍晚进行, 有利植物吸收水分, 充分利用。

(1) 根据气候条件灌水。兰州地区冬季严寒多风, 早春干旱;为了防寒, 提高地温和土壤的贮备水, 使根系能吸收到充足的水分, 用于防寒和蒸发, 在土壤封冻前要灌足冬水。在干旱地区和干旱时期, 灌水量大, 反之应少。

(2) 根据土壤条件灌水。不同的土壤保水能力不同, 保水力好的肥沃土灌水少, 而保水能力差的沙土等则相应多些, 在灌水时要区别对待。

(3) 灌水要与中耕除草、施肥等相结合, 使其相互作用增强土壤保墒能力, 减少水份蒸发和流失。

(4) 尽可能采用节水型灌水方式。对树穴等水份集中的树木宜采用盘灌、穴灌、沟灌的方式, 而对大面积灌溉的绿地宜采用喷灌。在绿地内目前应用最多的漫灌应尽量避免使用, 这种方式不但浪费水源和劳力, 而且破坏土壤结构, 导致土壤板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宜采用先进的滴灌和鼠道灌溉, 尽管这种方式前期投资大, 但日后在长期使用过程中节水省力, 是建设节约型绿地的发展方向。

2.3 促进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多元化发展

目前兰州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主要由各区绿化管理所承担, 其费用主要来自各区财政拨款, 管理模式传统、政事不分, 管养不分, 由于财政拨款主要满足人员工资, 而相对应用于养护绿地的费用都比较少, 不利于绿地养护管理。在绿化管护中, 要按照政事、事企、养管分开的原则,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培育养护市场, 实行分开招标, 确定养护单位。对养护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参加绿化养护的企业要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资质。通过推广树木和绿地认养, 实行前门三包等措施, 使广大市民参与到爱绿护绿的行动中, 力争使每一位市民都成为绿化义务监督员。

2.4 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 提高养护管理技术

建立一支高素质、懂业务的养护队伍是提高养护水平的有力保证。当前, 兰州市绿化养护的各项具体工作由普通工人和农民工完成, 他们从事的管护主要是粗放简单田间管理, 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对他们进行培训, 使他们掌握必须的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作业要求, 科学合理的应用各项技术措施, 在充分节约原材料的条件下达到质量要求。兰州市园林局每年举办的“金剪子”园林植物修剪大赛, 不但提高了绿地的观赏效果, 而且有力的提高了管护工的修剪水平。

2.5 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园林绿地的检查监督, 定期检查各类绿地的管护现状, 开展绿地养护的评比活动,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兰州市每年开展的"黄河杯"绿地养护管理评比活动不仅是对本年度园林养护的一次大检查, 而且可以通过活动各单位找到管护差距, 更加促进了养护事业的发展。

加强园林绿地中土壤、施肥和灌水的管理, 提高其使用效率, 做到财尽其用, 物尽其能, 避免浪费。从而发挥出园林绿地最大的生态、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在今后的绿地管理中, 针对不同的绿地类型、不同的植物群落、不同的植物品种对土、肥、水的需求开展研究, 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方案, 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园林绿地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索奎霖, 黄桦.谈树种选择[J].园林科技, 2006.3.

[2]汉梅兰, 杨永花, 李文哲.适宜兰州地区栽植的新优花灌木[J].甘肃农业科技, 2008.1.

[3]杨波, 尚红.节约型园林建设探索[J].园林科技, 2008.3.

3.探析扬州微型园林的设计与发展 篇三

关键词:扬州微型园林、设计特点、未来发展

“微型园林”的产生

关于微型园林这一概念的研究有许多说法,赫勃特·西蒙在《工艺科学》中称根据对象尺度和比例的不同,园林设计一般分为三大类,其中第三类为经常接触到的游园空间,如雨廊、山墙、铺装、雕塑、壁画、凉棚、座椅、路灯、喷泉、水池、草皮以及修剪过的树木等,正属于微型园林的景观设计范畴。

我国著名的风景园林师朱钧珍教授曾提出“何谓微型园林?”这一问题,后来解释“这或许是继‘微型盆景’”之后的又一个创新名词”,而这一词的构想由她多次参观花卉展览、看见日常生活中利用园林要素创造面积很小的小景而来。她认为,微型园林分布在各种空间,并利用园林的要素如山、石、水体、植物、小品建筑乃至小小路径而创造了一些优美精致而相对完整的小小园林,甚至表现一定的主题和内涵。

扬州微型园林

1.扬州微型园林的现状分析:

扬州除了瘦西湖、个园、何园等大型扬派园林外,也恰恰有这种微型园林的存在,它们散布在老城区古巷中的私家小庭园中,可居住,可赏玩,风雅精致,韵味独到。经统计,目前这样的民居庭园有40多个,这些庭园,一般园子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即可称为“微型园林”或“盆景园林”,共同的特点就是小巧精致。

2. 实例解析扬州微型园林

经笔者整理,扬州的微型园林包括木香园、祥庐、紫园、听雨书屋、梦溪小筑、真赏园、逍遥苑、逸苑、德翠园、赵宅小苑、勺池园、李宅小苑、滴翠园、悦园、鸡毛山庄等,下面简单分析下2所典型的扬州微型园林:

第一处,祥庐。这所住宅已有300多年历史,建于清代康熙年间。小园深藏东关街一小巷底部,住宅占地约120㎡,庭院占地约为40㎡,首先,祥庐运用的是山水型与传统型微型园林相结合的造园手法,由于受用地面积的限制,采用挖池堆山、以桥示水、以石代山的手法来造景。其次,借用门、墙、窗的匾额(砖雕门楼上篆书“祥庐”),显现出浑厚的文化底蕴。虽然占地面积小,但其布局有序,极为精致。“4个最”(即最小、最早、最精致、最具特色)来评价它再合适不过。

第二处,听雨书屋。 老宅已有100多年了,楼上楼下前庭后院约有400多平米。一方面借用建筑物及其小品,门、墙、窗的匾额,渗入园林的浓厚的文化色彩;一方面以讲究植物的形态、神韵与栽植方法来体现植物拟人化的特色,达到“一草一世界,一花一天国”的境界。“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的意境在这里得到了实现,果然是听雨读书,颐养天年的好居所。

微型园林景观的特点

概括来讲,微型园林可分为7种类型:花卉型、草坪型、村野型、山水型、中国传统型、东方日本式、西方式 。微型园林有着以下特点:

①在占地面积上,三桥一夫认为微型园林一般为几坪到几十坪的公共空间(1坪=3.3m2);

②在分布上,十分广泛,地点不限,可以说是充塞于人们工作生活的一切地段与角落;

③在形式上,各种交往场合中人与人之间交往距离相对较小、围合较封闭、交往强度相对较大空间,可以是庭院、天井、中庭、楼间隙、屋顶花园等形式;

④在设计上,各种园林要素的配置与布局也颇为讲究,在有形的小空间中,创造意境,丰富的无穷空间、消除空间压抑感。而且园林蕴含着一定的主题和寓意,反映该园的特色与风格,并把园林做得精致化,真正做到“一拳峰风华千里、一勺水江湖万顷”。

扬州微型园林的发展

作为联合国授予“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的扬州,市政府正在大力地推进老城区修缮建设和城市生态建设,作为古巷民居小庭园,扬州微型园林是一批不可多得的珍宝,它们是历史凝聚在生活中的文化沉淀,是最能拉近古今距离、引起人们共鸣的场所和资源。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发展扬州微型园林呢?第一,老宅改造应“修旧如旧”。《扬州古城传统民居修缮实施意见》中提到,要保持建筑物(群)原有的外部形态、结构形式、构造方式及其装饰……这就要求我们造园时应继承一些传统的建筑材料、工艺、结构,但并非一味的守旧,全盘接受,也要有一些创新、嬗变,从而与时俱进。第二,新式住宅应“造新尤旧”。种植藤蔓植物、修剪绿色盆栽,这些被搬到了高层住宅之上。渐渐地,一方阁楼、一小处阳台,也被打造成主人可以修身养性、抵挡窗外喧嚣的小小庭园。微型园林的建造不仅是园主的一种精神追求,也是对于扬州园林文化的一种传承、一种延续。第三,古建队伍需要培养一大批熟练的古建手工匠人。为了能够将传统的记忆传承下去,并能够更好地为古建的修缮和保护服务,必须尽快培养一大批古建匠人,才能够将民居园林、老宅保护做得更好。第四,以有权威、有实践性的造园资料文献、造园大师为参考。在扬州古建的历史上,既有理论家又有实践家,像写出《营造法式》、《园冶》一书的计成,就曾设计过影园等园林。

结语

这种微型园林是很有发展前途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一种园林类型。通过微型园林的研究与开发,一方面,可以保留属于我们幼年时期的历史记忆,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小小的空地美化起来,把山水意境融于现代都市生活,提供一种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给予人们愉悦的身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朱钧珍.微型园林[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

[2]三桥一夫.花园别墅造园实例图册—小庭园[M].张丽丽,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4.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做优做美中心城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市城管局的领导监督下,市园林局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严格执行《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市园林局需派监督人参与资格审查、评标及开标等全过程。

第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批准立项实施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须到市园林局进行存档备案。

第八条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文件方可进行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完整资料并配合做好实地勘察等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平等地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良好的合同履行环境,督促、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对方。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认真核查验收,见证施工单位现场材料、试块、试件等取样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实可靠。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出现材料、试块、试件的检测质量与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检测质量不相符,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规范材料调整价差。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设置无限制性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苗木、种植土、钢材、水泥、红砖等)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确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后,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积极支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指派专人对计价签证等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审,及时为工程量的核定、工程款的支付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否则,造成工程款支付纠纷和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施工企业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施工单位应予认可。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计价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质量验收、价款支付、结(决)算编制和审核等环节上弄虚作假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当地监察、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赣市总指发[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备案机关。工程保修期满后,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移交办法》进行移交。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月报制度,建设单位应将每月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施工进度、质量控制、设计变更和工程款支付等实施情况报市园林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园林局在市城管局的领导监督下成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综合督查组,对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监督,对工程项目建设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程序、执行合同条款和廉洁施工等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第三章 附则

5.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篇五

一、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关法规、规定,镇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制度健全配套。

2、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镇区园林绿化工作,制定了创建工作方案,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有力,资金落实到位,实施效果显著。

3、有具体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作,职能明确,管理到位;园林绿化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严格有效,能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事件。

4、实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生态效益良好,特色显著,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二、规划设计

1、编制或修编完成绿化系统规划,并纳入乡镇总体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实施一年以上。划定“绿线”范围,经批准后公布。

2、镇区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其它绿地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且符合当地自然、人文、经济社会发展特点。

3、镇区园林绿化建设坚持先设计后施工,认真执行园林绿化建设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

三、景观保护

1、镇区空间布局合理,注意地域自然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的保护,并与园林绿化有机结合,文物古迹及所处环境保护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2、镇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范健全,古树名木已建档立卡,保护责任落实,古树名木生长良好。

3、镇容镇貌协调美观,环境整洁、有序、卫生;镇区户外广告管理有序,制度健全完善,广告牌匾整洁、美观,内容健康。

四、绿化建设与管理

1、规划管理措施有力,实施严格,建立实施镇区绿线管制制度;镇区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2、公共绿地布局符合规划,服务半径达到500米的要求;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3%,绿地率不低于2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镇区至少有一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公园绿化布局合理、标准适宜,公园绿地率达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并以乔木和乡土植物为主,落叶、常绿植物比例恰当,景观水体驳岸生态化,养护管理良好。

4、镇区主要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镇区干道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行道树种选择科学合理,生长良好,有两条以上道路形成林荫道;新建人行道路和绿地广场铺地采用透水生态材料与施工工艺。

5、各单位和小区重视庭院绿化,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各占40%以上;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改造的旧居住区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20%;主干道沿街单位7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6、扎实开展镇区大环境绿化,按照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的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有力,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7、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5%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镇区照明科学合理,道路亮化率95%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8、镇域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镇域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70%以上,镇区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6.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篇六

园林建筑小品是居住小区整体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福州市4个新建的`居住小区的园林建筑小品的情况进行调查,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评价,结果表明,居民对小品的观赏性、实用性较重视,而对小品的地方特色并不十分看重.结合目前居住小区园林建筑小品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进行小品景观配置的一些看法.

作 者:林增 刘金福 李房英 王敏华 刘用峰 作者单位:林增,李房英,王敏华,刘用峰(福建农林大学园林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刘金福(福建农林大学林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7.扬州古典园林中意境创作手法初探 篇七

关键词:园林,意境,创作手法

扬州园林地处江淮, 北有大气磅礴的皇家园林可借, 南有苏州、杭州的江南私家园林可鉴, 再加上大运河、长江在此交汇, 阴柔阳刚结合, 从而使得扬州园林具有南秀北雄相互融合的特点。既有皇家园林金碧辉煌、高大瑰丽的特色, 又有大量江南园林小品的情调, 自成一种风格。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六引刘大观言:“杭州以湖山胜, 苏州以市肆胜, 扬州以园亭胜, 三者鼎峙, 不分轩轾, 洵至论也。”目前, 扬州城区还保存得比较完整的园林大小尚有三十处。具有典型性的, 要推片石山房、个园、寄啸山庄、小盘谷、逸圃、余园、怡庐和蔚圃等, 无论大小园林都有各自的主题和特色。它们充分运用各种造园手法, 力求创造丰富的意境, 观者在欣赏的同时更陶醉其中。在扬州古典园林中运用了多种意境创作手法, 如“虽由人作, 宛自天开”、“小中见大”、“曲径通幽”、“虚实相生”、“巧于因借, 精在体宜”、“比拟和联想”等。本文将重点分析了“小中见大, 曲径通幽, 虚实相生, 比拟和联想”这几种意境在扬州古典园林中的应用。

一、运用“小中见大”的设计手法表现园林意境

中国传统山水画采用“移动视点”观察方法, 方能使得画家可以不受画幅的局限, 以“咫尺之图”写“千里之景”, 尽抒胸中之意。这是一种艺术的高度概括和提炼, 扬州园林创作也深谙此道, 从而达到了“一峰山太华千寻, 一勺水江湖万里”的境界。扬州园林追求无限深远的艺术境界, 但园林的实际空间面积总是有限的。与宇宙之广袤相比, 园林无论多么大也只是模仿自然地微缩。

扬州瘦西湖由几条河流组织成一个狭长的水面, 其中点缀一些岛屿, 夹岸柳色, 柔条千缕。湖中最大的一岛名小金山, 它是仿镇江金山而堆, 却冠以一“小”字, 此亦正如西湖之上加一“瘦”字、城内的秦淮河加一“小”字一样, 都是以极玲珑婉约的字面来点出景物。因此, 瘦西湖如盆景一样, 虽小却予人以“小中见大”的感觉。

何园是扬州古典园林的杰出代表, 占地面积14 000多m2, 建筑总面积7 000多m2, 建筑部分占全园面积的50%, 但园林整体疏密度优良, 人置身园中, 不但没有拥挤感, 反觉得处处收放有度, 疏密有致, 小中见大, 层次分明。全园共分东园、西园、园居、片石山房四个部分, 是私家园林的完整形态。她的各个部分既独立成章, 又环环相扣、互相渗透, 组成了一个内外有别、居游两便、天人合一、中西合璧的人居空间。为了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创造出丰富多样的景观空间和意味不尽的园林意境, 造园家在山、水、亭、台及建筑物的设置上竭尽迂回曲折之能事, 通过空间的划分、对比、渗透等艺术手法, 达到层叠错落、小中见大的艺术效果, 从而给人以漫无边际、不可穷尽的园林意境感受。

二、灵活运用曲与直来表现园林意境

中国绘画一贯讲究“气韵生动”的美学原则, 绘画的美不仅在于形式的美、结构的美, 而且在于形式结构中传达出的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其反映到造园手法上, 则以迂回曲折、曲径通幽的布局和情感, 以对自然的模拟和刻画, 形成含义隽永, 趣味盎然的人工自然环境。

追求意的幽雅和境的深邃是中国古典园林的重要特点之一, 扬州的私家园林由于占地有限, 多采用藏与露、虚与实、蜿蜒曲折等手法来求得含蓄、幽深的境界。《园冶》中说“不妨偏径、顿置婉转”, 清初画家恽南田曾说“境贵乎深, 不曲不深也”、“元人园亭小景, 只用树石坡池, 随意点置, 以亭台篱径, 映带曲折, 天趣萧闲, 使人游赏无尽”。可见, 园林要素的位置在经营上求蜿蜒曲折而忌平直规整, 喜爱藏露有致不喜一览无余。

小盘谷在大树巷, 园在宅的东部, 自大厅旁入园门, 额名“小盘谷”。花厅三间, 面山作曲尺形, 游者绕到厅后, 忽见一池汪洋, 豁然开朗。厅侧有水阁枕流, 以游廊相接, 它与隔岸山石、隐约花墙, 形成一种中国园林中惯用的以建筑物与自然景物相对比的手法, 这样就能使园内景观层次丰富、意趣无穷。

扬州园林受“天人合一”哲学思想的影响, 体现了人与自然界和谐的关系、本于自然、高于自然, 把人工美与自然美巧妙地结合, 让人仿佛有“回归自然”的感觉, 体现“求自然之理, 得自然之趣”的境界, 突出一个“曲”字。“曲”成为用来表现艺术意境, 追求自然美、含蓄美、深邃美和朦胧美的重要手段。“造园如作诗文, 必使曲折有法”、“曲折有致, 前后呼应”、“门内有径, 径欲曲”等均体现了“曲”在扬州园林中的作用。

三、运用“实中求虚, 虚实相生”的创作手法表现园林意境

“虚实结合”成了中国古典美学一条重要的原则, 概括了中国古典艺术的重要的美学特点, 这条原则源于老子的思想。老子认为天地万物都是“有”和“无”的统一, “虚”和“实”的统一, 就像中国的太极一样。因此, 艺术形象也只有遵循虚实结合的原则, 才能真实地反映有生命的世界。宗白华先生说:“以虚为虚, 就是完全的虚无;以实为实, 景物就是死的, 不能动人;惟有以实为虚, 化实为虚, 就有无穷的意味, 幽远的境界。”正所谓“园林的妙处不仅仅在于迂回曲折, 而且还表现在虚中有实, 实中有虚, 或藏或露, 或深或浅” (《浮生六记》) 。

园林尤其是私家宅园, 它的实际空间面积总是有限的, 而艺术意境则要求在有限中感受到无限。如果做到这一点, 首先要进行整体空间的划分、布局经营, 使空间具有不定、妙趣横生的特点, 增加美感。扬州个园便是由一条高低曲折、变化无穷的观赏游览线, 以春景为起点, 夏景为铺设, 秋景作高潮, 冬景收结尾的空间序列, 以山石、花木、建筑的掩映和分隔, 破实为虚, 形成空间大小的对比和变换, 串联成一组周而复始的循环体。极大的丰富了视觉空间, 令游人有“不出户而壶天自春”的享受。

如果说空间的分割与奥旷交变的布局, 主要是使园林空间成为“模糊空间”, 产生无穷的意趣, 那么, 空间主题的创造, 即使园林空间成为突出的“精神空间”, 也会产生耐人寻味的内涵网。并且只有空间的划分和协调必须结合空间主题的创造, 才会有画龙点睛之妙, 点化出一份神韵。个园秋景区内建筑‘住秋阁”里悬挂着一副郑板桥撰写的楹联, “秋从夏雨声中入, 春在寒梅蕊上寻”。用第一个“秋”字强化了秋景空间主题, 又用“秋、夏、春、寒”四个字点化出四季的象征寓意。这种不即不离、幽玄微妙的境界, 就是人们常说的中国园林的诗情画意。

四、结语

上文所述只是对扬州园林几种意境进行了分析, 然而在这种综合的艺术载体中值得我们去探究的还有更多, 比如扬州园林的叠山、理水, 比如扬州园林的各种造景手法等等。上述内容充分体现出了扬州园林以小见大、曲径通幽、虚实相生以少胜多的特质。不论是整体布局还是局部设计都十分讲究意境的变化, 追求一种“虽由人作, 宛自天开”的自然情趣。

参考文献

[1]张丽丽.中国古典园林意境之美研究.[D].山东大学, 2007.

[2]恽筹平著, 毛建波校注.南田画跋[M].杭州:西冷印社出版社, 2008.

[3]宗白华.美学散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1.

8.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篇八

关键词 榕属植物;园林应用;问题;对策;广东省广州市

中图分类号:S73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15-0-02

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日益提高,越来越渴望亲近自然,返璞归真,城市绿化在城市建设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岭南园林常以热带、亚热带植物来表现其热烈的南国情调。桑科榕属中的高大乔木是岭南园林植物造景的基调树种[1,2]。这些树种通常树形高大,树冠阔展,枝繁叶茂,遮阴效果明显,是城市园林绿化及工厂绿化优良遮阴树、行道树和风景树[3]。在广州市,常见其作为行道树和园景树栽植于道路旁、公共绿地、建筑绿地等。树阴既为人们带来了清凉,也带来了烦恼。由于盲目追求景观效果和传统文化,忽视了榕树本身的生物特性,使榕属植物在绿化应用中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渐突显出来。

1 调查方法

通过查阅榕属植物园林应用的相关文献,并搜集近年来有关榕树问题的新闻报道,了解榕属植物在广州市园林绿化中的应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并选取了华南农业大学校园、沙太路进行实地踏查,对比观察榕树在绿化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2 广州市榕属植物应用现状

榕树是桑科榕属植物统称[4],榕树品种较多,有乔木、灌木、攀援灌木、绞杀、附生和木质藤本等所有的木本植物生活型[5]。根据高中旺[5]等对广州市区主干道行道树的调查,小叶榕、黄葛榕和高山榕等是广州园林绿化最常用的榕属植物。

2.1 小叶榕(Ficusmicrocarpa)

小叶榕也叫细叶榕、正榕,常绿乔木,高15~25 m。树皮灰褐色,幼枝具托叶环痕;有乳汁。气根发达,细长悬垂,或形成大根攀附其干或直入土中成为支柱根,为我国热带、亚热带常见栽培的优良乡土树种。其生势强健,根系发达,具有萌芽力强、耐修剪、寿命长等特点,在园林绿化中应用广泛。小叶榕是广州市应用最为丰富的乡土树种,在公共绿地、专用绿地、街道绿地中广泛作为行道树、庭阴树、园景树应用。常用配植方式为列植、片植和孤植。

2.2 黄葛榕(Ficuslacor)

黄葛榕又名大叶榕、黄葛树。原产我国华南和西南地区,喜光、耐旱、耐瘠薄,有气生根,适应能力特别强,且树形高大、冠幅伸展广阔。园林应用中,适宜栽植于公园湖畔、草坪、河岸边、风景区,提供人们游憩、纳凉的场所,也常用作行道树。在广州温暖湿润的气候下生长旺盛,常被用作行道树和园景树栽植于街道、居住区、公共绿地如公园草坪上。

2.3 高山榕(Ficusaltissima)

高山榕别名鸡榕,常绿大乔木,高可达30 m。分布广泛。阳性,喜高温多湿环境,也耐旱瘠,萌生力强,生长快,寿命长。干粗枝密,冠宽浓阴,树姿壮美,遮阴效果好。乳汁丰富。且根系发达,具板根、气生根及支柱根。果熟时枝上缀满点点黄色,亦很美观,为优良的乡土树种。广州市常用作行道树和庭阴风景树,招鸟树种,又为紫胶虫寄主树。在公共绿地上可片植成林,风景独特。

3 在园林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1 树冠遮挡建筑

榕树的冠幅妨碍建筑安全是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榕树是一种速生、宽冠的树种,由于人们对榕树的速生性和宽冠幅的特点认识不足,在栽植苗木时距离建筑较近,致使榕树枝干常常与建筑发生抵碰,甚至堵门堵窗(见图1、图2),既影响建筑采光又破坏树体健康,甚至为盗贼行窃提供便利,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6]。这种现象已经在广州市一些高密度老城区特别突出(管东升等,1998)。以致不得不采取移除、截干等措施,耗费人力物力,对树木自身也有损害。

3.2 板根破坏路面

榕属植物多为浅根性树种,普遍具有气生根、支柱根和板根等变态根。板根亦称“板状根”,从树干基部生出,斜向入土,形状像木板,具有较高的欣赏价值。但在城市绿化中,穿透力强的板根常对路面、墙基造成损坏,甚至堵塞下水道。板根现象在小叶榕、黄葛榕和高山榕中皆有存在,高山榕和黄葛榕尤其明显。珠海特区报[7]和深圳商报[8]都曾有过榕树板根破坏路面和建筑的报道。

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广州多处道路都有明显的板根破坏路面现象。如长福路两侧黄葛榕板根对路面的破坏(见图3)。对比南方大道两旁的黄葛榕,采用了树带式种植,则很好地避免了这样的问题(见图4)。

3.3 枝条过低妨碍交通

榕树枝干妨碍交通的问题突出,以广州市为例,榕树定干高度普遍较低,多在3 m以下,一些老树甚至不到2m;加之榕树的分枝角度较大,致使下层的枝条容易遮挡交通视线,甚至影响行车安全[9]。高大货车和大型公交车刮伤枝杈的事情时有发生(见图5)。对于这种情况,绿化管护部门常用的措施是截枝修剪(见图6),但截枝会留下大面积难以愈合的创面,这些创口暴露在空气中,易受到担子菌纲真菌的感染,或者被蛀虫侵蚀,日积月累形成树洞,使榕属的抗风性大大降低,发生风害的风险变高。

4 解决对策

4.1 留足枝干生长空间

高大的乔木类榕属生长快,冠福大,种植时要考虑榕属植物的生长发展空间和生长快慢,注意植株与建筑物的间距。在道路、人行道与建筑物距离较小的街道不宜选用小叶榕、大叶榕、高山榕等高大乔木,可以选择柳叶榕、黄金榕、垂叶榕等中小型乔木或灌木,以避免植物冠幅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等[10]。

4.2 适度增加树池大小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树穴尺寸长×宽×高不得小于1m×1m×1m[11]。实际调查中发现,在榕属板根拱起严重的路面,树池的大小多为80 cm×80 cm,甚至更小,不符合规定,阻碍了根系的生长。因此,榕树树池的大小必须要按照规定铺设,甚至在路面宽度允许的情况下适度增加。为榕树根系预留必要的生存空间。

4.3 采用树带式种植榕属乔木

采用树带式种植的榕树,根系可沿着与道路平行的方向自由伸展,因而减少了路面垂直方向限制压力,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根系对道路的破坏。因此,建议在条件允许的道路旁采用树带式种植,也可用于分车绿带的配置,即遮阴又护路。

王年荣[12]也曾提出,在交通、人流不大的路段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留出一条不加铺装的种植带,一般宽不小于1.5 m,植一行大乔木和树篱,如果宽度适宜则可分别植两行或多行乔木与树篱,树下铺设草皮,留出铺装过道,以便人流或汽车停站。

4.4 提高定干高度,远离行车道栽植

城市绿化所用榕属类植物在培育时,提高定干高度,或在栽植时,适当远离车行道种植,都可增加枝条离路面的距离;同时,应及时修剪枯枝和下垂枝,方便车辆通行。此外,要避免在复杂路(地)段如交叉口和弯道转角处栽植乔木型榕树,以保障视线的通透性,提高行车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韦丽媛.榕树家族一一南方城市生态园林中的姣姣者[J].国土绿化,2003(2):39.

[2]吴大荣,瞿燕.浅谈岭南园林植物特色[J].中国园林,2003(7):70-75.

[3]黄月明.榕树在园林中的应用[J].吉林农业.2010(6):212-214.

[4]陈佐忠,刘金.城市绿化植物手册[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45-58.

[5]陈定如,王缺.榕树与黄葛榕[J].广东园林,2007(1):80.

[6]高忠旺.广州市区部分主干道园林植物现状调查与分析[J].广东园林,2010,3(5):44-48.

[7]蔡芳.榕树这把“伞”还能撑多久[N].珠海特区报,2006-06-15(005).

[8]陈琳.榕树不是“坏家伙”重在修剪和管理[N].深圳商报2006-06-03(A01).

[9] 潘文昭.榕树须的妙用[J].农村新技术,2005(6).

[10]江尊钦.桑科榕属植物在园林绿化中的应用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11.

[11]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B33/T1009.5[S].2001

[12]王年荣.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探讨[J].山西科技,2005(5):70-71.

9.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篇九

2014年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安庆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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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经报主管部门同意,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专业知识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园林、林学、风景园林、园艺等专业,男女不限,相貌端正,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6年4月1日以后出生)。能够承担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工作经历及专业、技能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且无法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

招聘公告于2014年3月28日在滁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网、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及E滁州网站上统一发布。同时在滁州日报、皖东晨刊及省内外相关院校网站上公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8日—4月15日,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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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7:00;地点在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12楼1218室。

咨询电话:0550—3010695(报名期间使用)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应届毕业生须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历取得时间证明)。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填写《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并提交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照片四张。

4、应聘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不足开考比例规定时,核减招聘计划数或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调整。

5、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应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6、笔试人员务必于2014年4月16日至18日(上午8:30一11:30,下午15:00一17:00)持有效身份证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笔试

1、笔试内容:《 园林综合知识》一科,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招聘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2014年4月19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设在滁州市城区内,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网站公布。

4、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成绩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聘用。

(四)面试

1、面试人员的范围: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分顺序与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规定比例时,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

2、面试的形式和程序:面试根据应聘专业采取随机问答的形式进行,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为确保用人质量,面试成绩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为60分,低于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聘用。

3、面试时间:2014年4月26日、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4、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5、考试成绩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50%)与面试成绩(50%)合成成绩。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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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

按照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排序。

体检工作由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具体组织,体检标准按照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行承担。

对体检出现缺额的,在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六)公示

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从考试、体检等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下达聘用通知。聘用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聘用

1、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二个月)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聘用人员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有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够继续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八)劳动报酬

1、试用期满合格者,月均工资收入不低于2000元(扣除个人应缴各项社会保险部分后)。

2、聘用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养老保险等五险。

五、纪律与监督

1.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监督。

2.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的相关工作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

3.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面试或聘用资格。

监督举报电话:0550-3010023

邮箱:jwjcs055012388@163.com

本公告由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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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2013年3月24日

安庆中公教育地址:安庆市菱湖南路201号(安庆二中大门

隔壁)

安庆中公教育热线:0556-5585658、***

详情请登录:http://anqing.offcn.com/

10.《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整治,逐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由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区、仓储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县(市、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物价、工商、邮政、广电、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物业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业主相应的义务。但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和本办法的规定。

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的管理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业主不参加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作弃权。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方案;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的申请,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明细、物业销售并交付使用的时间等文件资料。

经建设单位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和通过公开征集报名或经业主推荐产生的业主代表共同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

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经公开征集报名后差额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六)主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款

(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实行一户一票,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具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投票权数,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

(三)非居住物业每一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计算。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告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取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它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到会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除按上款规定以外,还须其他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审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当维修资金不足时,进行续筹;

(五)督促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其它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名至二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不得借助业主委员会的影响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复函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代表出席业主大会,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审议决定本小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增值、配套设施经营收入中列支。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包括经费的筹集、用途、限额和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的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年检时间三十日前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上岗)证书。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符合新办劳动服务企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收费

第二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住宅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销(预)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被解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另行组织招标,落实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新中标企业继续执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参照建设部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新建物业销(预)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用房、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前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与管理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资料、绿化管理档案、接管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管理措施;

(八)维修资金的帐务管理;

(九)应业主要求进行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制定,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服务质量,双方另行约定。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工作,并归集至垃圾桶(箱、房),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及时清运。清扫、清运工作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条 环卫部门除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外,不得再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并定期公布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逐步向分项收费基准价过渡。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确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投标结束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事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高档住宅、非居住用房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销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销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已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公用部位的停放、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执行公务的党、政、军、警、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畅通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移动车辆或按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上述单位可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者使用人代收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接受委托的,有关费用由上述单位自行收取。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办费用、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由于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具体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项目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独转让。第四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和千分之一的比例将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纳入建设项目配套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第四十五条 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同步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销(预)售许可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建设方案;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幢号、室号、面积、建设手续等相关资料。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对接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一)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

(二)门卫室、警务室、监控室、底层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按规划设置标准配套建设使用的地下室;

(四)按规划配套建设使用的公用非机动车车库、露天机动车位;

(五)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六)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未明确所有权归属,且不能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其它配套设施;

(七)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幼儿园、会所、规划配套以外的机动车车库(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全体业主共有。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应当缴交维修资金。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库),应当优先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机动车的车库(位)应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出租,且以出售一套商品房随售一个机动车库(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仍留有机动车库(位)的,不受此限。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机动车车库(位)应当随之一并转让。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将物业共用部位配套设施经营、出租的,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扣除适当的管理费用后,将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企业,百分之七十补充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车辆停放或行驶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工程、营运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公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五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和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时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墙开窗、开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四)在物业共用部位乱搭乱建、堆放杂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丢弃杂物、垃圾;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八)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九)无序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乱悬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外貌;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二)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三)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种植蔬菜;

(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已交缴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转让时,其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未交缴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转让时应告知买受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维修资金。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维修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当出现按规定必须养护的情形而未及时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改正。房屋专有部分维修责任由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物业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业主、使用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或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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