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024-08-03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篇一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一、机构职责

(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计划,依据上一活产数和上一《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各签发机构按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0C,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四)出库:各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发放人员要核算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出库登记本(见附5),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三、《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

(一)分类:《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 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式样见《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了[2003]第23号)两个文件。

(二)刻制:签发机构获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印章。

(三)使用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格实行证章分别管理。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印章,并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一)首次签发

1、概念: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 构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6)和《出生医学记录存根》(见附7)(存根上必须加盖婴儿右足印和母亲右拇指印),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首次签发登记本见附8)。《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和存根粘贴处。表内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3、首次签发程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记录存根》上的分娩信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记录存根》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4、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 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a、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见附9)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相应栏目处填写“/”。c、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他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a、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b、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c、婴儿母亲签字: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d、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二)换发

1、概念: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换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3、无效证件类型:包括以下5种类型:(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折开《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换发申请表见附10)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作废并由原签 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换发登记本见附11)。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三)补发

1、概念: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3、补发的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须登报《省、市级日报》作废或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里注明作废,依据领证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12)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登记本见附1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7(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1、签发对象: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

2、签发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3、签发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14)。(2)该婴儿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机构依据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表(见附15)并完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按照相关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见附16)。

五、《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

(一)概念: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二)要求: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话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三)登记: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登记本(见附17)。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统计上报: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废,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年底前将上一废证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应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

(五)销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销毁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废证的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信息管理

(一)责任主体: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二)内容: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上一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三)要求:县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写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18)报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管理、签发机构人员要正确理解各项指标的含义及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并认真填 写,各指标不得出现空项,没有数据的填“0”。各级管理机构应通过数据核查、逻辑关系检错等方式认真审核辖区内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并汇总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

七、档案管理

(一)责任主体: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二)归档范围:《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内容可分为管理机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机构的管理类资料、签发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载体可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两类。

(二)归档要求:纸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和签发产生的电子文件等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保存,保管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2013年6月18日

2.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档案管理,服务,制度

《出学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 申报国籍、户籍, 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最基本资格资料之一, 具有“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200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有力地推动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建设, 但在目前,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在基层仍然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影响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的开展, 据此, 从实际工作情况调研中, 谈几点个人观点。

1《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利用前景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 城乡人口大量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需要《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查阅相当频繁, 它据有极高的信用证明价值, 并发挥了很好的经济、社会作用。据调查统计, 我院仅2011年, 查《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达136人, 利用者的目的主要是出国留学、产权过户、恢复户口、异地落户籍等个人事务中, 因此,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查阅成为档案工作服务和谐社会的良好切入点。

2《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 《出生医学证明》缺乏正规系统的档案管理, 目前仍是妇幼保健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作者阅读一些相关资料时, 发现部分妇幼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档案信息资料存储很差, 缺乏系统完整性。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具体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方法上级部门目前还没明确的规定的原因外, 主要还是缺乏正规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 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有些资料与医疗涉法也有一定关系。《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档案, 按病历档案保管30年是不够的, 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理应得到重视。因此,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3 如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3.1 提高认识, 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

一是加强《出生医学档案》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 配齐专职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档案管理人员;二是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 改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的条件;三是稳定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档案工作人员, 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2 强化责任, 严肃《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

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 强化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 推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加强业务指导, 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人员认真履行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三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的服务意识, 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出发点, 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

3.3 完善制度, 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日常管理与服

务工作, 制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移交制度》等规章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收集必须按照科技档案完事性、准确性的收集, 这是保证档案资料质量的关键, 在收集过程中, 档案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办证科室人员协调配合, 对每一份材料都要认真核对, 核查无误后, 双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 确保工作人员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3.4 加强硬件建设。

未来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是集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网络化为一体的, 以适应现代化信息发展的大趋势。指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发放和管理的软件正在广泛使用, 它具有安全设置、录入、接收、浏览、查询、统计等多种功能, 使用方便, 操作简单。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的同时, 大部分签发单位已安装此类软件, 不但从形式上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也使这项工作步入科学化、系统化的轨道。在使用相关软件管理的基础上, 使用Internet (互联网) 的网络管理, 实现基层与上级单位的数据互传, 资源共享, 并实现网络管理模式下的工作平台, 便于查询和利用。

3.5 及时向上级档案馆移交《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各级档案局 (馆) 要配合做好接收《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准备, 目前, 有些档案局 (馆) 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收藏还是盲点, 这主要是由于人们的意识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 缺乏对这类特殊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没有认识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重要性。而《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医疗卫生部门对出生人口进行登记管理活动中产生的, 具有档案保存历史记录, 是证明人口出生和进行人口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区政府档案局 (馆) 要积极做好接收人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 以达到丰富馆藏的目的。同时, 各档案局 (馆) 要规范和加强人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制度, 及时有效地发挥人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作用, 这对维护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总之, 档案部门和《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部门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有效保护《出生医学证明》信息, 切实维护公民的的合法权益, 促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业务工作平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使档案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基妇 (2003) 23号) .

3.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篇三

今年5月,长沙的徐女士顺利生下个大胖小子,然而等她想到要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早就过了1个月的有效期。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台近一年,12月18日,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发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台以来的常见误区。如果像徐女士这样忽略了办理时间,时间如果拖至孩子出生后6个月以上,必须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大产科主管护师赵敏提醒各位新手爸妈,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出生后6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经确认新生儿在该院出生的便可以签发,但是必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取名不能使用生僻字

市民孙耀方(化名)是大学语文老师,想让女儿叫孙瞐,寓意为“美丽的样子”。但是“瞐”字是生僻字,结果上户口时被告知无法录入。

赵敏解释,按照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婴儿的名字必须在8000余字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内,生僻字及繁体字不能上户口,必须符合派出所上户口系统要求。“有些字我们用电脑能打得出,但派出所的系统不会认可。”赵敏举例说,比如“菓”“浤”“珮”“澔”“浵”等字,就是她在日常办理工作中遇到过无法录入的字。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生日不能随意更改

另一种误区是,部分家长想让孩子提前入学,因此动了改出生日期的念头。刘女士的女儿生于9月,为了能提早上学,她希望能够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改成阴历生日,遭到了拒绝。

“新生儿已经办理出生人口登记,不能够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赵敏表示,想把出生日期从公历改为农历,或是任何随意更改,都是不允许的。

(摘自 潇湘晨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篇四

1.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

2.《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

4.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6.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

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8.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5.《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篇五

一、《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三、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申请后,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篇六

一、由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保健站需做好登记记录。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有两名人员负责签发和管理工作,分别负责登记、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及审核、主管医生签名,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内容准确,签发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名,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

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

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五、《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二)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八、《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工作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

九、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办证。

十、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签字,留存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手人要签字。

十三、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四、各签发单位要定期将签发情况上报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汇总,并将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县卫生局定期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工作的机构,将予以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十五、我县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有: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二院、三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十六、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三官二院

7.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方案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卫计委、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废证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加强业务学习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刻领会、逐条疏理、吃透内涵,围绕《办法》的新增设内容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的学习。按照《办法》规定,严格签发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签发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各项工作管理到位。

二、加强入库登记

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 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三、加强签发管理

(一)健全制度,规范领发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制度,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二)证章分离,严格管理

签发人员要严格遵循《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分别专人管理的规定,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先盖专用章;不得证、章一人混合管理;不得用单位公章、病情证明等证章代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专用章。

(三)遵循流程,规范签发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只限于对在本院分娩的新生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产妇申领时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信息的,应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 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签发人员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其父母所持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5.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五、规范换发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可向我院签发办公室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 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

3.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申请换发时,需提交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签发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五)签发人员不得以机构外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本机构的证明。

六、规范信息档案管理

(一)严格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要健全相关登记,登记内容。

(二)加强档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 表存根、单方办理声明、亲子关系声明、补发信息资料、废证登记必须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三)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签发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流程,明确责任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下运行。

8.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篇八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由扎兰屯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接收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应向孕产妇或家属告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提供的有效证件和信息,并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孕产妇健康手册。

(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孕产妇健康手册。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

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应严格核对患者本人和所持证件,杜绝各种形式的冒名顶替(近年骗保的冒名顶替情况居多,应严格核对身份证、医保证<或农合证等医疗保险证明>,一经发现冒名顶替,立刻上报有关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办法

1、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保健院负责换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包括:

①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④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⑤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⑥“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或涂改后盖章的;

3、自换发之日起原件同时作废,并由换发机构存档保留,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原发证情况证明;污损的旧《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内容应根据证明材料提供的真实情况进行换发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办法

(一)补发对象:

1、2010年7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补发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底。

2、2010年7月1日开始,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发对象由呼伦贝尔市保健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补发对象包括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和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

(二)补发办法:未办理户籍手续之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三)补发所需材料:

1、丢失补办所需材料:

(1)申领人向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填表)。

(2)并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助产单位证明、原签发单位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

(4)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是否落户证明)。

(6)现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7)登报声明原件。

2、非医疗机构出生的补办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

(2)接产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

(4)辖区卫生院提供的调查核实证明。

(5)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办法

1、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2、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姓名。

3)接生单位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4)原签发单位出具没有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5)超过2年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落户的证明。

9.出生医学证明 篇九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表4)首次签发登记表,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工作(表5)。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4、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须时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8、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严格发放程序。

3、《出生医学证明》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

4、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特殊情形如单亲其父母信息不完整填写,有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与存根一起保存。

6、国有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换婴儿姓名,应在申报了户口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如确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证收回作废,专册登记,存档保留。

9、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件年底集中上报妇幼保健站,备案后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1、《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按卫计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2、公民在申领证件、换发、不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4、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领及领发工作。

5、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必须落实由专人(兼职)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

6、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出库、保管。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无误后入库,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查找原因上报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加强废证管理,严格制度废证率,废证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管理和签发机构做好废证登记工作,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 篇十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应如实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签证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11.出生医学证明翻译 篇十一

Full name of baby: Gender: Female Date of birth: 12.40am, July 23rd,

Place of birth: No.1139 Xianxia Roa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Gestation(week): 40

Health status: Good Weight: 3300g Height: 50cm

Full name of mother: Age: 35 Nationality: Canada Ethnicity: Han

ID card No.: B

Full name of father: Age: 36 Nationality: China Ethnicity: Han

ID card No.:

Type of place: General hospital

Birth certificate No.: Date of Issue: August 16, 2011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suing organization(seal): Birth Certicate of Shanghai

12.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三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

(三)其他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可用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信息化手段对纸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进行处理后永久保存。

第四十二条 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单位查阅个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需出具有关协查函;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污损、伪造、抽换及损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第五章 废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对投入使用超过2年的证件限制打印签发,这类证件也按废证处理。

第四十五条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因毁损需更换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应持原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向上一级管理机构申请更换。

第四十六条 遗失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将丢失的证件登记为废证,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一次遗失5张以上的,应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对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进行登记,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中标记,连同废证原件,于每年6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第四十八条 各级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应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进行督导,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处理;对于泄露签发档案信息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参与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签发机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涉及伪造身份证明或其他资料,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签发机构应收回并予以注销,有关情况应通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证件所载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亲子鉴定证明须由公安机关或省级司法部门备案并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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