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12篇)
1.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篇一
阳关路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凡户口在本社区或常住本社区的居民(包括外出非婚嫁人员和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肃州区委区政府、区人口计生委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征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社区党总支讨论同意,提交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完成区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
(三)建好社区人口学校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等阵地;
(四)配好社区计划生育专干、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指导员,按工作需要设立楼群计划生育协管员;
(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数不少于社区总人口的1%);
(六)与外出、外来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七)定期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八)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在社区计生办及居民小组长中产生。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等各类证件和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做好社区内所有常住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变更和上报工作,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各类台帐;
(四)及时了解掌握意外怀孕、生育动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救措施;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口查验证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做好社区内育龄人群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随访服务和组织参与工作。第七条
社区妇代会、共青团支部、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一)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权利;
(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服务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第九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 行为的义务;
(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条
宣传教育制度
(一)社区人口学校每年举办四次五期教育培训班。讲 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基本知识;
(二)每月组织一次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协管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知识,汇报交流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每季利用有线广播、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四)按需要向社区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及其他宣传品。第十一条
服务制度:
(一)组织育龄群众按随访服务规范接受服务;
(二)每月(工具可按季)按时保质向社区育龄群众发 放避孕药具,并做好随访服务记录;
(三)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合做好产后访视和落实短效措施者的知情选择,填写知情选择表;
(四)指导节育措施到期者及时变更措施,指导绝经半年以上妇女到服务所(医院)终止节育措施;
(五)独生子女困难户进行帮扶。第十二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汇总计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每年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制度。定期召开表彰会,将计划生育纳入“文明幸福家庭”、“文明社区”、“示范社区”评比的内容。第五章
奖励与限制
第十四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实行优待和奖 励:
(一)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父母奖励金;
(二)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依法进行
处理外,不享受政府救济、补助和本社区规定的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外出已婚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按合同规定作违约处理。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凡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交验《婚育证明》,如拒不交验的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对计划
生育政策有新的规定或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需要,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对本《章程》内容作出修改和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篇二
关键词:国际旅游岛,社区,居民自治
2010年1月4日,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 确定了要在2020年将海南岛建设成为一个世界一流的、充满热带风情的旅游度假圣地。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 仅仅依靠海南岛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是不够的, 还需要提升海南岛居民的整体文化素养和城市品牌形象, 社区居民自治就是提升城市软实力的有力手段。因此研究政府——社区管理机构——居民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找出社区居民自治问题的关键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就成为打造民主化社区, 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1三亚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现状
三亚市作为全国没有设区的三个地级市之一 (其他二个分别是广东省的中山市和东莞市) 。共设有2个虚拟管理区 (河东管理区、河西管理区) , 辖6个镇 (海棠湾镇、吉阳镇、凤凰镇、崖城镇、天涯镇、育才镇) , 境内有5个国有农场:国营南田农场、国营南新农场、国营南岛农场、国营立才农场、国营南滨农场。辖区内共有42个社区, 91个村庄。
三亚市是中国最南端的城市, 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上的起步教晚, 起点也比较低,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在三亚基本处在空白状态。直到今天三亚市发展成为海南省的第二大城市, 还存在着社区基础设施缺乏, 社会管理薄弱, 社区服务资源缺乏等问题。另外三亚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大量游客对社会治安和环境保护也形成了很大的压力。
2三亚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亚市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新兴旅游城市, 受到自身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使得三亚市在社区居民自治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社区组织管理体制责任划分尚未明确, 管理层级过多
三亚市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 两级政府指的是市政府和区政府;三级管理指区政府、街道办和社区三个层级。在这种模式下, 对于政府来说, 政府的职能增加, 政务增多, 市政府、区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未划分明确。对于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来说, 社区居委会作为街道办的下属机构, 同时接受市政府、区政府与街道办的三头领导。这种多头领导体制容易造成四个机构之间决策混乱, 并易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状况。最后对于社区的居民来说, 社区居委会理论上是社区自治组织, 但是实际上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色彩大过了它的自治色彩, 居委会承担了大量的行政工作, 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具有编制, 这使得居民更愿意把居委会当成政府的“形象代言人”, 而不是自身利益的维护者。
2.2社区内非营利性组织数量较少, 自下而上的居民民主参与渠道缺乏
社区内非正式组织包括志愿者组织、社区学校、再就业服务中心、妇女权益维护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的兴起和壮大一方面为社区居委会分担了大量的工作, 另一方面也为居民提供了他们所急需的多种多样的服务。但是三亚市的非营利性组织还只是处在初步的发展阶段, 非营利性使得这些组织都遭遇到了资金的瓶颈, 需要政府在财政上的大力支持。而资金来源的依赖性也使得非营利性组织在参与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 更容易受到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 导致发展领域局限在体育、咨询、教育等方面。这不仅不利于它们自身能力的提高, 也无益于社区自治的发展。
此外, 社区中居民自下而上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渠道缺乏, 导致只有不到20%的居民以从居委会获得更多的社区资源为目的来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其他大部分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意愿都不高。这导致三亚市的社区居民中二元分化的现象非常严重, 一方面是对社区资源有所要求的小部分居民, 这些居民多为失业者、离退休职工等, 他们在自己的空闲时间较多的情况下可以抽出足够的时间去参与社区的卫生、安保、文体娱乐活动, 也可以以打临工的形式为社区居委会分担工作。作为回报, 社区居委会通过发放失业救济金、低保等方式来为这些居民增进个人收益。另一方面, 是小区大部分居民由于日常生活当中更多的是和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利益诉求关系, 社区居委会提供不了他们想要的资源。所以这些居民只要居委会没有对他们现有的社区生活造成影响的话, 他们对于居委会的活动与工作都漠不关心, 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2.3社区中的候鸟式居民给社区管理带来新的难题
三亚作为中国唯一的一个热带海滨城市, 吸引了许多大陆居民来此买房置业, 但是这些人当中很大一部分人都只在冬季来临时才会到三亚居住。所以三亚市一到冬季, 房屋空置率就会大幅的下降, 这些候鸟式的居民给社区的管理机构带来了不小的问题。比如说社区人口的登记与管理, 每到10月份三亚的许多社区就要开始重新统计区内的常住人口。此外由于邻里之间相处的时间较短, 导致三亚许多社区居民对自己的邻居毫不熟悉。调查显示, 在丹州小区超过60%的居民不知道住在自己对门的邻居的姓名。生疏的邻里关系一方面使得社区成员之间缺乏互助互利、团结友爱的氛围, 也使居委会在传达政策精神, 组织活动的时候缺乏与居民的有效沟通渠道, 只能依靠公示板来完成信息的传递。而对于这些候鸟式居民来说, 三亚只是家庭的一个度假地或过冬地。他们对于所属社区并没有产生归属感, 所以不愿意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3三亚市社区民主化建设完善的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许多地方都探索出了适合于自己的社区发展道路。全国各地相继涌现出了诸如“沈阳模式”、“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等成功的案例。秉着存精去伪的原则, 作者认为要想实现城市社区环境的整体优化和良性发展, 加快社区的民主化建设的进程, 提高社区管理的居民参与度。需要做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通过分权, 赋予社区的管理机构更多的自治权
要实现“小政府, 大社会”这个目标, 需要政府、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共同的努力。对于区政府来说, 当务之急就是学会放权, 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自治组织进行有目标、有计划的培育, 在社区自治机构成长到合适的阶段后将属于自己的权力下放一部分给社区。同时政府还要进行行政职能上的改革, 从领导、管理社区工作变为给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 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对于街道办来说, 街道办同样需要将主动权交到居委会的手上。以三亚来说, 由于社区居民的职业、生活方式、收入等方面的差距, 使得社区与社区之间也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比如有丹州小区这样中产阶级居多的中档小区, 也有如凤凰岛、时代海岸之类的以高收入家庭为主的高档小区, 同时也有以渔民为主、海鲜饮食业从业人员为辅的红沙小区。这些小区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得居委会必须要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这需要让居委会有相应的权限, 发挥足够的主观能动性来满足不同阶层的居民所产生的不同的需求。
3.2政府加大对于社区非营利性组织的支持力度
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但是政府在扶植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时候还要学会适时的“放手”。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来加快社区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 比如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来引导社会资源流向非营利性组织, 增加非营利性组织的数量。通过财政倾斜, 鼓励银行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来解决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瓶颈问题, 提高非营利性组织的服务质量, 让非营利性组织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另一个方面, 政府在管理非营利性组织的过程当中也要注意权力的约束, 不能管得过宽过死, 给予这些组织充分的发展空间。
3.3社区居委会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
传统的社区管理当中, 居民作为被管理的对象, 对于社区事务既没有参与的意愿, 也没有参与的权限。到了现在, 想要成功的打造民主化社区, 就必须要提高公民的民主参与度。比如可以建立社区管理的服务网站, 将小区管理中涉及要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在网站上向居民进行公示, 收集居民的合理意见。还可以在居民中招募志愿者, 对这些志愿者进行培训, 然后让他们在社区中策划组织一些文体娱乐活动、健康卫生活动、青少年寒暑假活动等, 有兴趣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这样既可以提高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 又能够加强社区的人文氛围和团结合作精神, 可谓是一举两得。此外, 组建有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协商组织, 让这个协商组织与居委会一起制定、修改和探讨与社区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规范, 也不失为一个提高居民参与意识的好方法。
3.4社区居委会为候鸟式居民参与自治铺平道路
针对候鸟式居民居住时间短、参与社区自治的动机不足的情况, 居委会可以通过为这些候鸟式居民提供他们所急需的资源与服务的方式来增强他们的参与意愿。比如, 许多候鸟式居民来到三亚都会想要出去游玩, 居委会可以为这些居民提供旅游咨询, 交通路线讲解、旅游安全讲座等方式来获取他们的支持。另外, 对于居住时间短造成的邻里关系生疏的情况, 居委会也可以通过举办社区趣味运动会、文艺晚会、健身活动等方式来加强居民的团体精神, 为居民的沟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当这些候鸟式居民对社区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的时候, 他们就会愿意参与到社区自治建设中去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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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詹长智.“十五”期间海南城乡社区建设研究[J].新东方, 2000, (11) .
3.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篇三
关键词:社区自治,参与意愿,城市居民,Logistic模型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12-0056-62收稿日期:2016-07-08
1 研究背景
随着城市化和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创新社会治理成为我国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经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城市社区担负着创新社会治理实践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化,在赋予了城市居民经济自主权的同时也激发了其房屋产权意识,为城市基层实行群众性自治打下了基础。然而社区建设的快速推进并没有带动城市社区自治工作的发展,“单位制”的逐步解体赋予了社会治理一些传统特征,城市居民正处于“单位人”到“社区人”转变的过渡阶段,极度缺乏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导致居民社区自治观念和参与意识的缺失。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仅仅停留在政策文本或者名存实亡的社区基本组织的“口号”之中。
学术界对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进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社区自治参与现状、原因和提升路径等方面。例如,郑军认为社区职能定位不明晰、管理系统不健全以及社区自治法律不健全,导致目前我国社区自治建设发展缓慢、居民自治参与意识较低;李建斌、李寒从体制变迁的角度出发,发现城市社区组织的“准行政化”自治以及低社会关联度是造成社区自治参与不足的主要原因,破除困境需要削弱社区自治的政府构建性,提高社区的共同行动能力,培育居民的社区自治意识。以上研究多为逻辑分析和理论总结,少有基于心理层面考察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态度及其影响因素。然而,城市居民才是社区自治的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对他们的参与意愿和背后因由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调动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积极性、改善社区自治现状。因此,本文基于对武汉市百步亭社区部分居民的实地调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不同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及其影响机理,为推动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提供政策启示和建议。
2 数据来源与基本统计分析
本文深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进行实地调研。作为全国文明社区,百步亭社区可以看作中国和谐社会的缩影,展现出良好的城市社区风貌。此外,百步亭社区积极探索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途径,在社区居民自治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上有一定经验,以百步亭社区为样本,可以确保研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也具有启示意义。本次调研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最终发放问卷200份,实际回收193份,其中有效问卷186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百步亭社区居民对社区自治的参与意愿及相关影响因素。
3 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一般性描述
从统计结果来看,绝大多数社区居民不愿意参与到社区自治中,这一比例达到了69.9%。通过调查与交谈发现,居民们对于社区自治的界定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社区自治就是社区居民共同评选出小区负责人进行日常事务管理;二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共同打造良好的小区居民环境和人文环境;三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并对居委会的日常运转进行监督;还有少数居民不清楚社区自治及其具体内容,大部分居民表示不知道社区自治的参与渠道。
具体到各变量方面,女性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高于男性居民,占比为68.4%;51岁及以上社区居民参与意愿整体强于其他年龄段,达到了83.5%;从婚姻状况来看,未婚居民不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比例高于已婚居民,占比为74%;从受教育程度来看,社区居民学历越高,社区自治参与度越低。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最低,这一群体中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仅为14.1%;从工资水平来看,月收入在4001元以上的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最低,占比为23.1%;从社区居住年限来看,居住时间越长,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比例就越高;在参与过社区基层组织的群体中,倾向于参与社区自治的占比为72%。
4 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理论假设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发现,城市居民是否愿意参与社区自治受到了其自身有关的多方面因素影响。本文首先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然后运用相关数据对主要影响因素进行计量分析与检验。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理论影响因素如图1所示。
4.1 年龄因素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数据分析发现,居民的社区自治参与意愿随着年龄的增长趋于增强。其原因在于低年龄层的社区居民忙于学业、工作,正处于个人事业发展的上升期,无暇顾及到社区公共事务,对于社区组织的活动也尽量避免,内心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都较低。中年社区居民的职业类型和收入水平都趋于稳定,较之年轻居民对生活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是他们正处于事业发展的黄金期,对于社区活动的兴趣度较低,倾向于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当中。高年龄层居民多为退休人员,日常活动范围多在社区周围,社区环境、氛围直接关系到自己的生活品质,因此他们愿意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建设社区;此外,部分居民在退休后需要重新寻找生活寄托,有很大可能会选择参与社区基层组织充实自己。
4.2 性别差异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调查发现,女性居民相较于男性居民更为积极地投入社区自治,究其原因,一方面男性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工作繁忙程度高于女性居民,分配时间参加社区组织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在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已有认知中,社区自治需要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且常常会涉及到处理家庭纠纷,而女性居民更擅长和热衷于处理这类事务。
4.3 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居民受教育程度与其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呈负相关,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就越低,反之,越倾向于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居民往往是学历水平较低的下岗职工或者待业人员这些弱势群体,他们对社区服务的需求量较大,也更加渴望通过参与社区工作来获取少量的生活补贴和满足一定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
4.4 婚姻状况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本次调研发现,已婚居民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比例高于未婚群体。未婚居民大多处于低年龄层,工作之余的闲暇时间常用来参加社交活动来消除孤独感和焦虑感,而社区生活的存在感往往较低。已婚居民则倾注更多时间在家庭,陪伴家人参加社区集体活动的几率也较高,社区建设对已婚群体较为重要,因此他们投入精力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也更为强烈。
4.5 收入水平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根据统计结果,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与其月收入水平成负相关,低收入群体中愿意参与社区自治的比例高于高收入群体。社区基层组织对于低收入家庭常给予物质的援助和精神上的鼓励,低收入居民有较高的共同社区意识和社区归属感,对社区的关注度也远远高于高收入群体。因此,低收入居民也愿意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回馈社区。
4.6 参与经历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参加过社区基本组织的居民对于社区自治有较为强烈的参与意愿。有过社区基层组织参加经历的社区居民对社区发展和建设都会保持持续、强烈的关注,他们熟悉社区运作,对于社区公共事务抱有较高的热情,社区自治参与意愿极高。没有参与经历的居民往往缺乏社区关怀意识,自觉参与社区活动和公共事务的程度也较低。
4.7 居住年限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
统计结果显示,居民在社区内居住年限越长,其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越高。居住年限较长的居民见证了社区的发展和建设,出于强烈的社区共同意识和社区归属感,愿意对社区倾注感情和精力来服务社区,使其取得更好的发展。居住年限较短的居民可能还处于对社区结构和环境的适应、熟悉阶段,对于社区事务尚不熟悉,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也较低。
5 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及基本结论
本文研究多个因素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影响,而“参与意愿”为二元数据(binary data),因此运用SPSS软件建立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以证实上述因素是否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的参与意愿产生影响,并进一步比较各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
其中,因变量W代表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f1 - f7为自变量,以此代表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水平、参与经历和居住年限7个影响因素;β0为常数项,β1 - β7为7个自变量的回归系数。
模型采用强迫引入法引入变量,统计结果如表1、表2所示。对模型系数进行综合检验发现,f 2=23.537,=0.001<0.01。以α=0.05为标准,显然自变量f1 - f7与因变量W所构建的二元Logistic回归方程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而模型中性别变量和受教育程度变量的P值均大于0.05,表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与居民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无显著性关系,年龄变量、婚姻状况变量、收入水平变量、参与经历变量和居住年限变量的P值均小于0.05,可被认定为对居民的社区自治参与意愿具有显著性影响(见表2)。
回归分析结果与变量理论假设稍有差异,大部分理论预期符合实证结果。第一,表1对年龄因素、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和居住年限的影响方向预估正确,年龄变量和居住年限变量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成正相关,收入水平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成负相关。第二,性别因素和受教育程度对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没有显著性相关关系,经过深入思考和原因探究可从以下角度解释:当前社会双职工家庭较为普遍,夫妻双方都要通过工作分担家庭负担,而且女性在工作之余还会承担更多的家庭事务,因此性别对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影响正在逐渐降低;随着基础教育普及工作和大学生扩招政策的推进,我国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正在普遍提高,受教育程度对于居民就业的影响已经不再占据决定性地位,因此受教育程度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没有太大影响。第三,表2的输出结果中列出了各有效变量的回归系数B,可用于评价各影响因素对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愿的影响程度大小,从高到低依次为:参与经历、居住年限、婚姻状况、年龄和收入水平。
总的来看,我国城市居民对社区自治的参与意愿较低,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有过基层组织参与经验、有长期固定居住场所、工作和家庭都比较稳定的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比较强烈。同时也暴露出目前我国存在社区自治功能丧失、社会居民流动性强和城市居民社区归属感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推进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阻力。
6 政策建议
6.1 完善社区自治法律法规,完成政府社区治理的职能转变
修改、完善现有社区自治法律,着眼于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的法规政策,重视社会管理与经济的协同发展,健全我国自治法律体系,用有章可循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社区多元管理主体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范围,约束社区基层组织的自治行为。与此同时,理顺社区管理中政府与社区的共存关系,明确社区组织和政府的职能定位,建立新型的社区自治模式和社区基层组织架构。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的“舵手”作用,改变传统治理模式中的行政主导地位,将治理权利归还给社区,避免“全能政府”和“单位制社区”的出现,阻碍社区自治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城市居民参与社区自治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财政环境,提供制度建设和指导帮助。
6.2 培育多元社区治理主体,拓宽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渠道
2016年中央城市城市工作会议提出推广街区制住宅,增强街区活力和城市开放度,而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基本单位,有必要在进行科学的城市规划后重新整合划定片区,扩大社区组织的管辖范围来培育多元的治理主体,容纳更多的社区治理参与人员和中介组织,构建新型的社区管理组织结构体系,拓宽社区居民的参与渠道,提高社区自治的参与度、质量和效率。例如“沈阳模式”:构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分别行使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决策权、执行权、议事权和领导权,各层组织运行对社区居民有较大的需求量,自然会想方设法吸收居民参与到社区自治中,使更多居民拥有参与社区自治的经历,提高他们对社区的关注度,重视推动居民之间的传达效应。此外,培育专业性较强的综合社区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实用性较强的公共服务,有助于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社区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基层的安全稳定。
6.3 积极推广社区自治理念,增强居民社区共同感和自治意识
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区自治的发展,离不开作为自治主体的社区居民理念的转化,应该积极形成“社区主人翁”意识,而非觉得自己居住时间较短或仅是租住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同时,社区组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
一是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社区自治宣传推广,例如通过建立业主微信群、社区微信公众号或者社区网站推送社区自治理念、社区新鲜事等内容来拉近居民与社区、居民之间的距离,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为居民营造出一种强烈的社区关怀意识。
二是建立社区内部的激励机制,落实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形成,密切关注有需要的居民为他们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公共服务。此外还可以设置社区自治参与奖励机制,对于社区自治参与积极居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来激发大家的参与兴趣。
三是定期开展有特色的、能够真正吸引居民的社区集体活动,如百步亭社区的“万家宴团年饭”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居民之间的开放度和包容度,增进邻里感情,还可以提升居民的社区认同感,从而积极参与到社区自治中来服务他人,回馈社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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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宝文,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智慧城市。
4.光明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全文 篇四
第一条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变“要我计划生育”为“我要计划生育”,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向民主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活动。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前提。
第三条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社区必须维护育龄群众的下列权益:
(一)获得依法生育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育龄夫妇属于以下情况;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者;扎后复通生育者;生育后因患有不宜结扎疾病者;第二孩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夭上者;再婚生育者;合法抱养后又生育者,可以优先实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计划生育的实践证明:生一个孩子的育妇,在产后3个月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后42日内结扎,这是最可靠的避孕方法。
(二)获得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一是婚前健康检查和优生检测服务。二是优生优育优教服务,每年举办1-3期的优生优育优教和生殖保健培训班。三是对患不孕症的夫妇,积极帮助联系治疗。四是帮助计生户(下岗职工)联系再就业服务;五是为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法规政策、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六是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每年进行三次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七是为育龄群众办理有关计生证件服务。八是为下岗职工,纯居民的育妇提供免费落实节育措施服务。
(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对计划生育困难户(月收入低于190元),享受定额补助和救助贫困母亲。
(四)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成员,年龄在16-60周岁,不限人数都可以投保,每人每份保险费100元,其中政府补贴50元,个人只需交50元。
(四)获得参与讨论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监督本居民自治章程执行的权利。
(五)其他合法的权利。
第四条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广大居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必须到县婚姻登记中心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必须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后,无特殊情况不得生育第二孩;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有一个子女的,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方为下岗职工,纯居民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
(四)49周岁以下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每年必须到社区接受三次查环、查孕、查治妇科病服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街道流管站办理《婚育证》,外出一个月必须向社区提供联系地址;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必须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寄回社区,或按时回社区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有出租(借)房屋给流入育龄人口居住的房主,要与社区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确保流入人口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第五条社区计生协会要加强理事会和会员小组(中心户)的组织建设,发动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模范作用,争做学政策、搞宣传、管自己、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少生孩、快致富的带头人和育龄群众的贴心人。要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区必须接受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下列情况:本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居民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人口与计生报表统计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情况。
第七条社区对模范执行本居民自治章程,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和群众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群众满意的社区两委干部、少生快富带头人、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计生中心户(会员小组)长和“六好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已婚育妇外出经商、务工应按时做好环情、孕情报告,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九条社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干部群众,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依照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罚与限制。
(一)避孕节育措施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的,育妇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落实补救措施,如社区反复做工作仍不落实,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不按时参加查环查孕服务的,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之后还要限期补查。有特殊原因不在家或暂外出的应在7天内主动到街道计生服务所补查。
(三)本社区育龄人口外出务工、经商未办理《婚育证》、或未按时提供联系地址,或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未按时寄回查环查孕证明的`,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的居民,若包庇居住者政策外生育,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未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未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育妇持证怀孕后,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擅自人流或引产的,社区将按上级计生部门的规定,收回《生育服务证》,是第一孩的,五年内不申报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申报批准再生育。
(七)两委干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抓好计生工作的,按照计生“一票否决”的决定,给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评奖和提拔资格,并视情节建议给予相关处分。如属自身多生育,是社区成员的,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党支部委员的,有权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免职处分,并且在经济上根据计生政策规定的征收幅度,建议街道办事处按最高额度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本居民自治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本居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5.社区居民自治工作计划 篇五
开展居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本权利,具体体现在“四个民主”上,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充分开展居民自治,根据社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推选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每一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二至三名有选举权并居住本社区的居民为代表。
二、每6月份、12月份,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向居民代表汇报社居委开展的各项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居民、社区单位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全年共召开4次协商议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汇报社居委工作;组织议事会成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讨论议定社区内阶段性工作目标;听取协商议事会成员对社区建设提出的重大问题意见和建议;对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
四、定期实行居务公开。一般的社区事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10号;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在公告栏、宣传橱窗、及时公开,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布。
五、定期实行财务公开。每月10日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和对社区居民收取的各种经费;每年的元月15日前公布上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等情况;重大财务项目支出随时公布。公布资料要经社区居委会主任、项目经手人和财会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并自觉接受居民代表的监督。
六、每年底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居民小组长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公布,并与社区干部的奖惩挂钩。
6.社区自治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 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社区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
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节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 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 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 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7.社区居民自治 篇七
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
2.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要素
自治区域;自治组织;自治事权
3.基层群众自治的特点
自治组织本身不是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智能。
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
4.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财产自治、财务自治、人事自治、管理自治、教育自治、服务自治
5.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有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智能与任务。
6.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群众自治原则、直接民主原则、由民做主原则
7.居民会议制度的特征
权威性、直接性、广泛性
8.居民会议制度的地位
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
9.居民会议制度的作用(意义)
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有利于充分发挥集
10.民主选举制度:是实施居民自治的前提。
11.居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的意义:有利于增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调动居民参加城市基层自制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居民群众中的威信;有利于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8.国庆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自治能力,建立属地管理、村级负责、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维护村民依法享有计划生育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应认真学习和自学招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我服务。干部要带头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村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都要协助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村的村发和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须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村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配备计生联系员、组配备计生联络员,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完成上级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任务和指标。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村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履行村计划生育自治工作的民主监督职能,制定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听证、查询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六条 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职责
1、开展宣传教育服务。利用村人口学校、文化示范户、广播、宣传橱窗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组织村民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优生优育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2、准确、及时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报告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各类信息。主动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馈在新时期出现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和新问题。
3、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的服务保障。以“宣传、咨询、随访、建档”为主要服务内容,提供规范的计划生育服务保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合法权益。
4、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村务公开。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的奖励措施。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5、积极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帮助实行计划生育户结对帮扶,努力为计划生育户提供项目、信息、技术等服务,使计生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条 育龄群众的权利与义务 育龄群众应享有的权利:
1、村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7、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育龄群众应承担下列义务:
1、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2、认真履行民主管理的权力,积极参与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配合、协助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3、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敢于检举揭发计划生育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和事。
4、育龄群众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应自觉接受违约处罚。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生育管理与服务
1、坚持现行婚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依法登记,自主安排一孩生育,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严禁早婚早育、未婚先育。
2、坚持再生育审批制度。凡符合《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可提出再生育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取消了以前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4年以上的条件。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3、合法生育者怀孕后,村计生服务室要与镇计生服务站密切配合进行全程服务、跟踪随访,并作好随访服务记录。
第九条 协议(合同)化管理与服务。村应与育龄群众签订相应协议(或合同),计生联系员要及时上门服务,抓好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1、对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和更换避孕方法的育龄群众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
2、村计生工作办公室应建立流动人口账册,每月填报流动人口月报告单,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
对流出本街道的育龄人员,在30天以上的应签订《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协议书》,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一次,寄回流入地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孕环检查报告单》,随时了解外出人员信息。
对外来育龄妇女,应督促3天内向村计生工作办公室报告,1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外来育龄人员应纳入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第十条 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1、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主动到市计生指导站或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在计生技术指导下,选择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村计生联系员要及时与生育夫妻进行联系,并配合计生服务站做好跟踪随访服务。对使用药具人员定期送药上门,指导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避孕节育服务和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计划外怀孕对象必须主动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要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村除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优惠和奖励政策外,给予享受以下优惠和奖励:
1、对计划生育户的优惠政策措施:如
(1)独生子女户在审批建房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面积。(2)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如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14周岁后,村一次性给予500元经济奖励。
(3)对配合开展孕环情况和生殖健康检查的育龄妇女,意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一定的经济(物质)补贴或奖励。
(4)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育龄群众,给予一次性30—50元经济或物质奖励。
2、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持政策措施:如(1)建立帮困扶贫基金,帮助筹集生产资金。(2)确立帮困扶持结对子对象。
(3)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给予经济救助。(4)对独生子女父母伤亡家庭,给予经济救助。(5)酌情减免农村各种税、费。
3、对计生工作有贡献者的奖励政策措施:如
(1)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计生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积极分子,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3)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村给予必要的处罚:如
1、对违反各类计划生育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内容处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或福利待遇,取消所有优惠政策等。
3、对弃婴、非法领养等给予一定的处罚或处分。
4、对因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而意外怀孕的,部分费用应自负。
5、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村要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对违规夫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计生工作办公室要及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上报。
第十五条 凡按本章程执行的各类奖励和处罚,应规范操作程序,实行公示或公开,征求村民意见,接受村民监督,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公平公正。
9.居民自治实施方案-社区 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街道关于居民自治示范社区创建相关精神,强化社区自治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群众公共参与、公共治理和自我服务的自治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大力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投身到社区发展实践中,改善发展环境,积极主动服务居民,为完成街道“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工作任务,促进社区创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经***社区居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居民自治示范社区建设工作,努力把***社区打造成幸福宜居、和谐文明的优秀社区。
二、总体思路
以提高社区居民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创建“居民自治示范社区”为抓手,以扁平化管理为载体,全力提升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努力为居民创造安定、祥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启动实施。
1、动员部署:组织党员群众召开动员大会,使社区上下充分认识“居民自治示范社区”争创活动的目标和意义。
2、座谈讨论:分别组织党员、群众、中老年、新市民等不同人群召开各类座谈交流会,围绕“何谓居民自治”、“如何居民自治”等内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明确本次创建的目的和意义。
3、制定目标任务:通过调查问卷、群众讨论的方式,了解居民的需求和目标,严格对照街道相关文件精神,查找不足,明确职责,根据本社区实际明确工作任务。
(二)第二阶段:开展活动,有序推进。
1、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充分利用本次创建活动,对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现有的各类协会、自组织进行梳理。
明确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三层中心架构,将35周岁以下青年党员全部编入“党员义务突击队”、“党员应急小分队”、“治安志愿者小分队”三支队伍,并民主推荐小分队队长,鼓励三支队伍自发组织各类活动,服务社区居民,促进和谐稳定。
继续加强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建设,统筹社区建设和居民需求,助推和谐社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区各项事务的健康发展。
明确“***义工站”为社区志愿服务队伍的总队,统一部署原有的红袖标志愿队、巾帼志愿队、夕阳红志愿队等志愿队伍,协调开展关怀弱势群体、帮困困难家庭等活动,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治安巡逻、邻里互助等社区管理和服务。
统筹社区秧歌队、锣鼓队、莲厢队等文艺团队,建立社区文艺团体联席制度,由社区分工人员、文艺团队骨干共同管理,鼓励文艺爱好者自发开展文艺活动,举办文体晚会。
结合学习型社区建设和一团干一项目建设,筹建“***”,为青少年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结合各类丰富青少年活动,共同创造和谐、温暖的团体氛围。
2、丰富活动,强化自己教育。
广泛开展各类政策法规宣传、科普教育、文体培训,利用各节日开展相关活动,丰富社区居民沟通交流和共同进步,提高居民基本素质,建设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
3、创新社区工作机制,加强自我管理
完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居民的三方协调会议制度。通过协调会议,解决三方在日常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制订完善社区各组织的职责及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利用***花苑QQ群、***新生代2个QQ群进行网上办公,听取、处理居民的呼声,传达社区工作有关信息。充分运用***办公热线,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工作。
4、扎实推进扁平化管理,分流社区事务
服务大厅结合扁平化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同时,对受理的各项事务根据实际分配给各个自组织,鼓励骨干参与到社区建设中,社区对他们的需求给予大力支持,并根据取得的成果,在居民代表大会中进行表彰。
五、创建要求:
一是社区干部深入居民楼道进行观察调研,一方面听取居民的意见,一方面挖掘骨干分子。了解居民对社区要不要自治、社区如何自治等内容进行调查。社区根据居民意见实行自治,确保社区自治获得居民的大力支持,迈出自治第一步。
二是挖掘人力资源。充分吸收能力高、责任心强的离退休人员,参与到社区的自治组织中来,发挥他们的作用。结合各条线相关创建内容和上级部门要求,成立各类自组织,为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三是集思广益。在原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广泛组织居民座谈、论证和考察,确定社区各类建设方案,制定相关规定,并对管理方案进行公示。涉及所有社区建设项目,均由居民代表进行监督。每年,向居民公示财务支出明细,让大家了解收取的费用使用情况。
五是科学管理,实现高度自治。积极探讨和研究居民自治建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本着为居民热心服务的理念,带领大家齐心协力,不负众望,做好工作。每季度召开会议,研究执行情况,听取居民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争创一个环境清洁、人际和谐、平安乐业的小区,真正实现小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10.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村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级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加强村党支部、村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下,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村党支部书 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积极发挥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待遇。
三、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计生服务活动室。布置避孕区具橱和人口计生图书角,并发挥宣传服务功能。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女组长的建设,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把计划生育政策、管理、监督交给群众,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村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召开民主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评议。
六、完成镇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六条 村委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一名主任(可指定一名村副主任分管计生工作,并担任主任),成员主要包括服务员、协会专职副会长,负责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掌握本村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做好账、卡、册、表的登记、填报工作、生育指标报批工作。
三、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向育龄群众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生殖保健工作,指导育龄人员落实好避孕措施。
五、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组织中心长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产、生活等服务活动。
七、发挥好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计划生育活动。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季度要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馈村民提出的建议和合理的要求。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或修改《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二、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生殖健康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身边育龄群众的婚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馈。
四、做计划生育的带头人,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周围群众。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村各种计生活动。
五、自觉履行自己职责,摸清执行村里的各项规定,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学习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做文明村民和文明家庭。
二、向群众宣传国家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生产科技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积极参与村民自治,了解、反映群众的意愿、要求,协助村委会改进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计生女组长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开展面对面教育和咨询,组织户内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双情检测”,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指导育龄妇女认识和使用避孕药具。
三、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引导育龄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五、群众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帮助寻找致富门路。
六、当好妇女主任的参谋和助手。
七、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
第三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村民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合法夫妻有权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并获得相关的保健常识。
五、有权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七、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诉讼。
八、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村民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前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居住的,应于3日内报知村计生管理员,签订管理合同;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委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奖励扶助措施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措施
一、二女扎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在县发给奖励和节育补助费的基础上,村给予奖励100元。
二、独生子女、二女户女儿考入大学本科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200元;考入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元。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权利。
四、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实行计划生育模范家庭,并由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条例
一、违反本章程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模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享受过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取消其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的承包权,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的承包权,同时,每缺一期给予警告。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11.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篇十一
抓好居民自治,让社区充满活力
建设和完善社区管理制度与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是我们xx街道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区转型也将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标志。在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指示后,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作为一个已有10年历史的xx社区,以民主自治加规范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探索社区服务模式,搭建居民同驻共建平台。下面,我就xx社区在居民自治管理工作中所做的一些工作以及今后的一些设想向各位领导和社区同事们汇报一下。
一、完善居民自治体系,夯实为民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即三级组织网络为社区居委会、片区居民自治会、居民自治小组,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一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到“五必访”。困难家庭每月必访、独居老人每月必访、残疾家庭每月必访、失业人员每月必访、天灾人祸家庭每月必访。
二是片区自治会做到“六必到”。社区片长组织协调并具体联络各片区的居民自治小组长,做到:片区居民有思想问题的必到、社区志愿服务必到、居民困难病重必到、社区突发事件必到、邻里矛盾纠纷必到、邻里守望互助必到。
三是居民小组长做到“八必报”。有社区居民选出来的居民代表即居民小组长,担负着2至3个楼道,50多户居民的上级精神宣传员、民情信息报告员、邻里关系协调员、安全卫生维护员、社区服务监督员等工作。要与各楼长协助社区做到:公共设施损坏必报、乱堆乱放乱搭建必报、发现怀孕者必报、外来人员流入必报、居民病重住院必报、居民房屋出租必报、社区不安全隐患必报、社区不稳定因素必报。
四是做好九项为民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和专职社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党员先锋服务线、公共危机服务线、平安秩序服务线、环境美化服务线、医疗计生服务线、文体教育服务线、帮扶救老服务线、就业指导服务线、助残扶残服务线等九方面工作。
二、健全自治组织网络,夯实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自治组织体系。横向上,在原有xx社区自治体系基础上,完善社区议事会,增设社区监督委员会,形成社区议事会议事——社会居民代表大会决策——社区居委会执行——社区社会组织协助——社区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社区自治体系。纵向上,构筑社区居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业主委员会三级管理平台。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事务,社区事务工作出站负责政府行政工作事务,社区业委会监督管理社区物业公司工作。使社区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与此同时,发挥党组织龙头作用。引入“以党员活动室为阵地、以党员为主体、以党员带居民为纽带、以党员办实事为抓手”的“四位一体”工作模式,整合社区各类资源,根据各类党员、居民技能特长等情况,分别开展政策宣传、法律顾问、卫生监督、安全综治、社区服务、党员帮带活动。在此基础上,引导居民参与自治,积极在社区内部发展各种协会和中介组织等“社区社会组织”。如:社区“四方联席会议”、社区妇女“议事会”、社区终身教育学习辅导站、“援手”义工志愿者协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都已成为社区长期而又精细化的工作,特别是二委班子成员,统一了居民自治与社区管理社会化的思想,社区管理社会化工作正如火如荼地深入到千家万户。
二是规范民主自治行为。为保证社区民主自治方向,必须建立和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与运行机制,为此,xx社区在xx年换届选举后,完善了《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社区民主评议制度》,制定了《社区事务公开制度》、《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xx年准备编印《社区党建制度汇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汇编》等多项民主自治规章制度;健全了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社区稳定和谐共建机制、社区应急处置机制、社区扶贫济困机制、社区公共服务机制、防灾减灾机制、社工带义工联动发展机制等民主自治机制,推动社区各项工作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在社区建立了永久性的社区党务和居务公开栏,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建设事项、社区干部工作作风建设、工作业绩等公开公示,加强了居民群众对社区事务的了解,得到了居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强化了社区自治功能。到每年年末,社区全体党员、社区居民代表开展考评“二委班子”和全体社工,提升居民测评权重,让居民真正掌握社区工作考评“话语权”。
三是拓展民主自治渠道。开设xx社区中英文网站,将街道、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辖区服务企业紧密联系起来,实现了双向交流、互联互通。在社区网站开设“社区互动”,实行“网上问政”,居民可以随时通过上网聊天或发帖子的方式,参与讨论如何自治、小区绿化、停车管理等发生在身边的事。建立社区各类人员QQ群,居民可以及时了解社区事务工作动态,还可以反映问题、咨询政策、为社区献计献策。通过网络这种全新的邻里交际模式,拓宽了民意表达、参政议事、事务公开、办理回应的渠道,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民主自治提供了新的平台。在xx平米的活动平台上,开放社区图书室供居民日常阅读和借阅,现有书籍达xx余册,在图书室配备电脑,供居民上网查阅使用。充分利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开展书画创作、摄影比赛、棋类培训、集邮收藏、民乐切磋、健身秧歌、戏曲我唱等活动,为社区党员居民搭建了文化熏陶的平台,让党员居民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至四楼架起了社区文化长廊,每个活动室都有社区居民活动的照片,拳操队、习扇队、舞剑队、笛子队、空竹队、女子民乐队、合唱队、腰鼓队、二胡队、舞蹈队等xx多支社团文化组织,每周都有活动,活跃了社区民主自治文化生活,增强了居民的自治意识,居民还在这里开展各类文艺演出排练等活动,每年节假日全部开放,收到社区居民的好评。创新社工督导平台。引入社工督导义工、社工带动义工的方式,发挥党员、离退休干部、居民、志愿者的作用,组建xx社区“援手”义工志愿者协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六为社区“援手”义工服务日。今年xx将组建义工城管巡逻队,消防安全巡逻队,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组、青少年值勤手等公众参与、维护权益、文体教育、慈善互助、志愿服务等各类自治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监督社区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深化民主自治内涵。成立社区“妇女议事会”,搭建基层管理新平台。由社区xx名妇女代表组成的“xx社区妇女议事会”正式成立。“妇女议事会”的成立,是xx社区基层民主创建的又一个有益尝试,社区将通过“半边天”构筑深入普通家庭的网络,传递基层声音,实现居民自治。建设法制新轨道,诉讼服务进社区。xx社区与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举行对接签约仪式,正式拉开“诉讼服务进社区”的序幕。法院专业人员加入社区调解队伍指导工作,有助于提高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能力,完善社区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实现了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完善社区“健康保姆服务站”健康教育咨询工作,提高居民参与度,丰富“一月三讲”内容,提高服务站的知晓率以及服务的普及率,社区与卫生服务站制定了每月主题教育内容,并形成服务卡片,宣传到家、宣传到人,最大化的发挥“健康保姆服务站”教育、咨询、预防、服务的职能。在“草根法治宣讲团”志愿服务引领下,社区将针对地开展实话实说百姓讲坛系列讲座活动。
各位领导,同志们:下一步,xx社区将以更为广阔的全球化视角,充分借鉴先进地区和国外社会管理的先进经验,深入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工作。实现“四个转变”,即:自治组织体系由形式性向常态化转变,运作方式由层级式向扁平化转变,参与主体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变,社区服务由被动式接受向主动式提供转变。设立的多元化公共服务场所的平台,定期组织开展能增进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居委会之间、居民与业委会之间、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沟通和增强社区凝聚力和认同感、归宿感的群众性娱乐活动。让社区居民真正实现自治,让社区充满生机与活力!。
12.2011年社区的自治章程 篇十二
(2011 年 3月 11日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及居住在本社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社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社区“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社区计生协)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社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计生协秘书长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6、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2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社区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待孕妇女应及时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社区计生办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居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社区计生办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先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社区核对签署意见后,由梨洲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5、本社区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1寸照片到梨洲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外来育龄妇女在本社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持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梨洲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居住证》。社区内企业和个体业主与社区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
时报告居民委员会。本社区出租房主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居民委员会。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社区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居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居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社区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议事监督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梨洲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社区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社区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社区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社区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社区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制度。
1、社区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社区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月进行更新。
2、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社区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4、协会会员应及时了解所联系家庭的基本情况,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知识,帮助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村计生协会秘书长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居委会每年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实行奖励、扶助和救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可领取10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由街道办事处发放。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街道)、二级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可享受市、规定4000-10000的公益金补助。
4、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符合市政府奖扶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360元奖扶金。
5、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妇女,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放环100元、结扎500元的补助,由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报告,且隐瞒、包庇的,责令写出检讨,并批评教育。
3、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能享受规定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实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居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本《章程》报梨洲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梨洲街道XX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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