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操作

2024-08-14

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操作(共8篇)(共8篇)

1.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操作 篇一

社会救助政策及操作规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0元),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城市“三无人员",家中有重病病人、严重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有子女上学的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

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全家合影照片各3张;

4、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诊断书、病历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病例专用章);

5、申请人家庭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证、残疾证、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或相关裁决判决材料、死亡证明等)

6、住房情况证明(楼房的提供房产证、无房的由社区出具无房证明的同时,申请人提供租房协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类证明。(三)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清——社区入户调查初审、社区张榜公示,上报——乡、镇(街道办)审核材料——入户调查,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审查——入户核实——县内张榜公示——办理证件——乡、镇,(街道办)发证、建档——兑现。(四)低保金的发放

低保金由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街道办或乡镇民政站,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每月在二十日之前将低保金拨入低保对象指定银行个人账户。被批准的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每月到指定银行领取低保金。(五)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从政府获得救助、保障其最低生活的权利。

2、有向民政局咨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利;

3、可依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机构领取低保金,还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学救助等待遇。

义务:

1、向乡、镇(街道办)递交低保申请时必须做出诚信承诺,对自己提供的家庭情况真实性负责;

2、必须申明如果虚报、瞒报冒领低保金、不履行城市低保对象应承担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处罚;

3、如实提供办理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必须服从乡、镇(街道办)的管理,定期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变化情况;

5、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20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重点对未纳入五保户,家中有危重病人、残疾入、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进行保障。

(二)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

3、提供4张申请人近期的一寸免冠照片;

4、提供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诊断书、病历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病例专用章);

5、申请人家庭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优抚证、残疾证、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或相关裁决判决材料、死亡证明等);

6、应当记入家庭收入的各类证明。

(三)办理农村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村级)——乡、镇审查——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核实审批——办理证件——发证、建档——兑现。

(四)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由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街道办或乡镇民政站,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每月在二十日之前将低保金拨入低保对象指定银行个人账户。被批准的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每月到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金。

三、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及孤儿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

4、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医疗救助的其他农村和城市特困群众;

(二)城镇与农村医疗救助病种

(1)大病、重病。包括以下病种: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重症精神病;消化道出血;心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高危孕妇住院分娩;器官和组织移植;严重内风湿;癫痫持续状态;脑栓塞;脑出血;胃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先天性心脏病以及严重皮肤病。

(2)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及尿病合并症;慢性肝炎;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高血脂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支气管哮喘;冠心病。(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1、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及孤儿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3、医疗救助标准对上述救助对象因患重病、大病及长期慢性病的,在城市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具体标准为:城市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药费在2000元至20000元的按50%救助,20000至50000元按55%救助,50000元至l00000元按60%救助,l00000元以上的,救助70000元。城乡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70000元。各乡镇初步审核上报低保办,低保办复核后,由民政局研究审批,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把救助资金发到患者手中或定点医院。(四)申请、办理程序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合作医疗办发放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合疗审批表、工疗报销结算单、户主和患者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凭证(所需证件一式两份),报所属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2)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报销票据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第三个月(3、6、9、12月的2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3)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上报的救助对象每季度审批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资金由民政局下拨到各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政策(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范围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二)吴起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0元至50000元的按50%救助,50000元至100000元按55%救助;100000元以上的按60%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70000元。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病种范围的,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三)“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程序

1、备案登记、审批。

(1)入院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吴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吴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专门服务窗口进行填表(一式两份)登记备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和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在网站(http://l0.108.0.44或http://117.36.101.142:8005/)登记备案,并将申请表和复印件留存,在季末结算时将其中一份报县民政局进行对账。

(2)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依据定点医院网上登记备案结果进行网上审批。

2、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定点医院依据陕西省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然后凭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或吴起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审核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进行救助费用结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准确录入相关资料、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医疗救助金,打印住院医疗救助结算单(一式四份:医院、民政局、财政局、救助对象各一份);救助对象和经办人员在住院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救助对象领取医疗救助金。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的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或吴起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审核审批表、位院救助结算单留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不予救助。

五、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乡低保边缘户、城乡低保家庭、五保供养对象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从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种类来看,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或遭遇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高中阶段经各种帮扶措施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临时性较大困难等五类家庭。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救助的应通过既有渠道解决,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

(二)临时救助的方式

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因特殊困难的,经县政府或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兑现。(四)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2)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3)家庭成员收入及致贫原因证明;(4)重大疾病支出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的复印件、享受市级医疗救助后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5)贫困家庭支出的学生上学学费证明,以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发票为准;(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l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者其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内容:l、分散五保户生活补助为每人每年40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生活补助每人每年6000元;

2、五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合疗办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报销;

3、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三)提供材料: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户籍证明及残疾证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l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四)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兑现。

(五)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七、孤儿供养政策

(一)供养对象: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填写《吴起县孤儿申请审批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三)上报需提交材料:①孤儿身份证、户口薄(包括首页)复印件②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③父母死亡,需要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④父母失踪,需要法院或者公安局出具的失踪证明;⑤孤儿二寸彩色近照三张;⑥接受教育的需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四)上报时间:孤儿于每年3月前上报。

(五)供养标准:从201 1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

2.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操作 篇二

2015年3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其中也强调了金融创新的功能和重要保障作用, 要求在风险可控下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 明确了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 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周期性特点出发, 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新常态的发展阶段, 经济增速下滑, 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大宗商品相关的有色金属及传统制造业等行业影响最为严重, 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面临挑战。然而创新创业的主体应该是广大中小企业, 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以来, 由于中小企业存在技术黑盒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以及传统银行要求的抵质押资产不足导致的融资缺口, 都会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投贷联动是解决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创新模式, 是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 联合私募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客户, 形成股权和债权融资相结合相联系的关系, 共同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不仅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创新路径, 也能为商业银行优化收入结构, 改善服务方式, 拓宽综合化经营的范围, 提高服务专业性。

二、投贷联动的可行性

(一) 逐步放开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2008年之前, 我国商业银行较少涉足股权投融资业务领域。《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进行权益投资。2008年年底, 为支持金融危机影响下国内企业兼并重组, 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放开了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这为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开辟了新空间。

(二)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

从2006年开始, 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就提出了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经验来看, 综合化经营成为提高竞争力, 打造范围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经历了不规范快速发展、绕道境外两个阶段后, 现在已经进入了稳妥推进阶段。商业银行逐步通过收购、新设等方式, 逐步持有了公募基金、金融租赁、保险、证券、信托等投资银行牌照。中信、光大、平安等集团公司已经组建成为金融控股集团, 拥有多种金融牌照和渠道。

(三) 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带来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同时, 也会带来风险交叉传染和利益冲突等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一直以来采用机构监管里的理念, 通过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构建了以银行、保险、证券为核心的分业监管机构。但是随着机构经营范围拓展, 传统以业务和机构作为划分标准的监管范围扩大并存在交叉现象, 监管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三、投贷联动的模式

投贷联动的本质在于通过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 使商业银行分享中小企业成长带来的超额收益, 不局限于贷款利息收入, 并通过结构化设计, 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的风险, 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创造出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投资组合。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合作模式:

(一) 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的松散型模式

这一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 形成战略合作协议, 针对银行或投资机构推荐的客户共同开展调查, 按照各自流程形成决策, 共同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投资。双方按照各自的风险评价和偏好进行决策, 不影响双方决策, 主要是在渠道上的合作, 业务前端合作。商业银行仍以传统的信贷产品方式进入, 增加了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的收入。股权投资机构也以入股参股等形式投资, 好处在于所投资的企业融资渠道增加。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合作双方不需要承担更多的信用增信职能, 缺点在于尽在信息共享方面提供增值服务, 很难直接提高企业融资水平。两类机构在风险偏好、盈利模式、投资理念上有较大的差异, 为一家企业支持服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较高的协调成本。

(二) 第三方投资机构的紧密型合作

这一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开展深度合作。紧密型合作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高额收益的机会, 但是前提是需要靠第三方投资机构的实力、眼光和判断。因此商业银行首先需要对投资机构的历史投资经验、团队实力、投资策略等方面进行准入和核准。还需要对企业区别化审贷标准, 建立专门针对具有股权投资机构增信的企业授信水平、流程等方面做出规定。

(三) 内部模式中的绕道子公司或成立基金型

我国大部分大型商业银行都在香港设立了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 通过这些公司返程在国内设立子公司, 还可以通过境内综合化经营后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投资, 并与境内分行开展业务联动。对一家符合条件的公司, 可以通过银行的子公司股权投资, 并同时配以授信贷款。或者可以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 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 由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人, 投向目标企业。这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商业银行内部完成, 协调成本低, 决策链条短, 股权债权的收益都能获得。缺点在于风险过于集中, 银行内部承担了全部风险。

四、开展投贷联动的路径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等对接资本市场业务的时间较晚, 虽然做出了一些尝试, 但是整体机制未能建立, 开展业务的规模较小。投贷联动是监管层基于当前经济新常态下, 松绑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探索, 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历程中重要的一步, 必须重视这项业务的开展, 建立一套适应于投贷联动的业务营销、尽职调查、业务运作、风险控制全流程体系。

(一) 明确合作模式

四种合作模式均各有优劣势, 除内部模式的直接投资方式由于受限于政策, 只能由政策性银行开展, 不适用于大部分商业银行。第三方投资机构松散型合作, 虽然银行不用承担股权投资的高风险, 但是由于互相联动水平低, 不能产生协同效应, 属于渠道合作类, 意义不大。因此, 本文建议商业银行主要应通过第三方投资机构紧密型合作和内部子公司或设立基金模式两种方式运作。

(二) 强化准入标准

由于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投资机构紧密型合作中, 高度依赖其专业能力、风险控制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由于在紧密型合作中, 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股权投资机构代持股权, 分享收益, 又需要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投资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较大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投资机构设置门槛条件, 需要考察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团队背景、资金实力、投资案例、投资策略、管理资金规模等方面。

(三) 选择合适的企业

无论采用何种模式, 目标企业的选取是最为关键的。中小企业的成长性是选择目标企业的首要标准, 这就需要银行与合作投资机构或者内部子公司一同建立一套符合资本市场筛选企业标准的体系。不仅需要企业能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还需要企业能够利用资本迅速做大做强, 一般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和专用性的企业。

(四) 优化风控体系

与传统的信贷风控文化不同, 投贷联动需要银行更新风险理念和风险偏好, 由过去的只关注不动产等重资产抵押物的简单方式, 转向看重技术含量高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联合担保等轻资产抵押。同时, 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设置特殊风险点的把控标准, 一旦出现风险信号, 及时处理, 抓住关键风险点。

(五) 确定合理定价

投贷联动与传统贷款的盈利模式不同, 不仅能获得贷款利息, 还能分享其价值成长的超额收益。银行贷款的定价一般考虑资金成本、利润、风险补偿等因素, 需要合理测算企业未来上市后银行按照其参与比例获得的收益金额, 并考虑实现时间和可能性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企业当期的贷款利率, 提高未来获益的可能性和水平。

(六) 整合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投贷联动的专门工作机制, 涵盖了从前期客户营销、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尽职调查、谈判、签订协议、贷后管理的全部流程环节, 要体现出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共同形成利益共同体, 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增信的信用结构, 在贷款期限和投资回收期之间形成匹配关系, 保证银行能够顺利获得企业增值收益。

(七) 形成联动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仍属于部门银行, 条线分割情况普遍, 子公司与母行之间利益考核联动关系未能建立。应针对投贷联动业务, 形成专门的联动机制, 将投资收益、贷款利息收益、客户风险纳入考核体制, 打破部门、法人、主体之间的界限。但是也需要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 形成各自的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 有效防控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风险。

(八) 建立专业团队

投贷联动对商业银行提出了较高的专业性要求, 不仅需要传统信贷业务管理人员, 也需要对并购、上市、股权投资等投资银行领域具有经验的专家, 更需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发展特点和规律性具有深刻理解的专家。因此银行不仅需要自身培养一批跨专业复合型人才, 更需要借助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方面的“外脑”资源, 充实评估力量。

参考文献

[1]林毅夫, 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1.

3.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操作 篇三

【摘 要】本文就目前发电企业电气操作中发生误操作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给出发电企业预防电气误操作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发电企业 电气误操作 成因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TM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301-01

1、前沿

发电企业的电气系统主要由GIS升压站、发变组及厂用电系统组成。在电气操作中如发生误操作,将对企业本身造成损失,严重时可造成人身伤亡,电网振荡,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长期以来,为防止误操作,电厂人员进行了不懈努力。但近几年来电气误操作还是屡见不鲜,在给公司经济利益蒙受损失的同时,也给予误操作人员心理甚至生理上巨大打击。因此,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是发电企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2、误操作原因分析

2.1 安全措施不完善,未能与实际相结合

1) 如今电力行业中发电设备技术不断更新,进口设备被广泛应用,但一些企业在防误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上没有及时跟进,未能与设备实际情况相结合。例如一些使用成套进口化设备的新建电厂,其现场或控制系统中的设备标识都为英语,如操作人员英语水平不高,则可能导致误操作。

2) 与以往机(汽轮机)、电(电气)、炉(锅炉)分专业的值班模式不同,如今很多新发电企业人员编制减少,采用集控值班模式,即一名值班员负责一台单元机组的所有设备。由于人员精简,当一台机组发生异常,往往需要相邻机组的值班员一同参与调节。为了操作方便,其DCS控制系统往往将多台单元机组整合控制,如没有采取针对的安全措施,很容易在操作时选错设备。

2.2 操作人员自身因素

1) 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电气操作必须要求操作人员对电气设备熟悉,知道其接线方式及基本原理,还需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及累计操作。如今发电企业电气操作人员都为集控值班员,技能要求更为全面。但不可否认,随着许多新电厂迅速发展,其集控值班员多为“速成”,即以前单一专业的值班员经过短期培训后就成为集控值班员。其中,某些人员由于电气知识的不精通或操作经验的缺乏,在电气操作时很容易发生误操作。

2) 操作人员违章。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在研究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时曾指出,大多数的工业事故都是由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即使一些事故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则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产生也是由于的工人的缺点、错误造成的。电气操作人员的不安全状态主要表现为操作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如轻视某些简单的操作,无票操作,跳项、漏项,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无监护人操作等。纵观行业内的电气事故,违章操作依然是导致误操作的主要原因之一。

4.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操作 篇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了具体优惠政策种类。现将营改增后的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一、减免税类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主要内容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政策变化

营业税税目注释对转让著作权解释如下:“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增值税文件未规定此项内容。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主要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主要内容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第四项规定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主要内容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2、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 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政策变化

(1)明确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增值税文件未规定此项内容。

(2)明确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增值税文件未规定此项内容。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杭州)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主要内容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杭州)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政策背景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杭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主要内容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该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主要内容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2、政策背景

《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该通知所称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1、主要内容

美国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规定美国船级社在该社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主要内容

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政策。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文件规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 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政策变化

营业税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规模在8人(含)以上的,应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文件未规定此项内容。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主要内容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 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政策变化

营业税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规模在8人(含)以上的,应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文件未规定此项内容。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主要内容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该《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该《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该《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文件规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政策变化

营业税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规模在8人(含)以上的,应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文件未规定此项内容。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主要内容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3、政策变化

营业税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规模在8 人(含)以上的,应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文件未规定此项内容。

二、即征即退类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主要内容

注册在洋山保税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规定:(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政策变化

(1)营业税文件:规定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文件: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营业税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主要内容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 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政策变化

营业税文件: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增值税文件: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主要内容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政策背景

管道运输在营业税中按照管道运输税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主要内容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政策背景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在营业税中按照融资租赁税目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我省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优惠过渡政策操作办法(待发)

(一)2012年11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或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纳税人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增值税或即征即退项目的申报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和《调查确认单》(样式见浙国税函〔2012〕225号)办理备案或税务认定手续。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四)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将追缴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享受税收优惠需提供的资料(供参考)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纳税人提供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情况说明;

C、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工资支付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支付工资的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差额征税: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

A、《流转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B、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b、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A、《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B、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6、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A、《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B、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A、《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B、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内资企业设立操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篇五

一、开发区招商局根据企业的立项申请办理立项批复。企业所需材料:⑴项目建议书、⑵立项报告申请书。

二、省、市工商局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名称冠以“安徽”的需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所需材料:⑴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窗口领取)、⑵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投资主体为公司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⑶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⑷特殊的申请名称,投资人还应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聘请环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定并取得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或书。

办理登记表,企业所需材料:⑴立项批复、⑵规划选址意见书、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理报告表或书,企业所需材料:⑴项目建议书、⑵立项批复、⑶规划选址意见书、⑷土地预审意见、⑸产权证明、⑹租赁协议。

四、设立验资账户,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

设立验资账户,企业所需材料:⑴公司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明、⑵工商局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会计事务所验资,企业所需材料:⑴公司设立申请书、⑵银行询证函、⑶进账单及对账单、⑷验资申请书、⑸产权证明、⑹租赁协议、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⑻《公司章程》、⑼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文件、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市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所需材料:⑴《公司章程》、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⑶公司住所证明及产权证明、⑷验资报告、⑸环评登记表或报告表/书、⑹公司设立申请。

六、刻制印章。

企业所需材料:⑴公司法人身份证、⑵工商刻章通知书、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市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所需材料:⑴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市国、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企业所需材料:⑴《公司章程》、⑵验资报告、⑶产权证明、⑷租赁协议、⑸组织机构代码证、⑹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开设基本账户。

企业所需材料:⑴公司印章、⑵法人印章、⑶公司财务印章、⑷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⑸组织机构代码证、⑹国、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操作 篇六

『字轨文号』2013年第3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3-2

5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7.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操作 篇七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继深交、上交之后的第三个全国性股权交易所,该交易所于2012年9月20日注册成立。据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规定,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业务明确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2.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3.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4.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规范。我国“新三板“也有一些典型的特征,主要是:1.备案制,无序证监会发审委投票核准。2.上市条件比较宽松,对于财务指标没有过多要求。也不仅仅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二、新三板拟上市企业常见的财务和法律问题

就目前来说,新三板拟上市企业常见的问题主要有:1.拟挂牌公司业务资质不全,影响了企业的持续经营管理,使得挂牌有了一定障碍。2.公司挂牌前必须解决股东占用资金问题,若出现无法规避资金往来则需补充无利息拆借协议。3.治理不完善。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淆,直接占用关联资产,应据公允价值补充租赁协议。5.股权不明晰。6.整体变更出资不实构成了挂牌障碍。7.同业竞争问题。8.拟挂牌公司一定要厂里满2个会计年度。

三、“新三板”目前存在的税务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时,应对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股东捐赠等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要实现区别纳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视同利润分配行为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境内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虽然行为效果一致,但在税收过程中,法人股东无需缴交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

公司出于节税考虑,一般会做成微利或者亏损,在还原前期利润的同时公司需补缴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三)流转税

在进行前期收入、成本还原时,一些收入需补确认,一些成本费用需补开发票进行确认,对应的流转税成本需计提。

(四)个人所得税

出于节税目的,通过现金或者报销员工支付员工工资,个税申报系统中申报数据与实际帐面体现工资发放两条线,需要规范或者补税。

(五)其他税种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缴纳不规范需要补缴。

四、代验资问题

由于有的新三板企业目前还存在一定薄弱环节,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他们会在创业初期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相关法律规定了注册资本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从事某些行业,于是许多目前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开始寻找中介公司代为处理相关事宜,这些行为都涉嫌虚假出资,许多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这些问题时,很快把验资进来的资金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管理公司,二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处理。要解决这些问题,公司股东应该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层级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牌的应收款项收回。

五、独立性问题

首先,挂牌公司应实现资产独立,主要指公司资产权属、控股股东等明确,实际控制人不得支配及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第二,挂牌公司应实现业务独立。其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下属单位不得从事相似或相同业务,同时,要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三,挂牌公司应实现机构独立。运营中,挂牌公司董事、监事等其他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在进行计划及指令下达时,不得影响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且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第四,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保持相当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单位也不得担任除董事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六、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许多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还存在许多难题,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入股,不论其出资方式为专利技术出资或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可能利用公司物质及其他条件完成成果,因此,这类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应归属于公司,是一种职务成果。此外,在对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进行处理时,还应注意规范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被减资单位的税务处理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然后以现金支付减资贷款。

七、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在改制及挂牌问题上,这一点对互联网及大型科技公司有着极强的吸引力,这类公司前期投资大,易亏损,但只要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依旧可以直接挂牌。

八、结语

“新三板”市场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市场,我们应该要重视其发展,对于新三板市场中出现的财务问题,应该要及时处理,对于挂牌企业来说,应该要了解“新三板“的上市条件和相关工作流程,选择适合自己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的综合融资能力,促进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庆友,陶杰.“新三板”挂牌企业绩效评价研究[J].财会月刊,2014(4).

8.李松堂:政策需更具可操作性 篇八

“腰缠万贯,身无分文”经营博物馆

《收藏·拍卖》:松堂斋博物馆是中国第一家以民间建筑构件为展品的博物馆。相对其他艺术门类而言,收藏民间建筑构件的藏家在国内似乎是比较少。您是什么时候开始收藏这些民间建筑构件?创办松堂斋民间雕刻博物馆又有何种初衷?

李松堂:我出生在北京的四合院,从小在北京长大,对北京的建筑文化有浓厚的寄予。刚解放的时候北京大约有90万栋民房,现在可能连9万2千间都没有。北京的建设将大部分的四合院都拆毁了。我看在眼里就想应该找办法把这些拥有北京悠久历史文化,并给人留下美好记忆的建筑保护起来。大约30多年前,改革开放的初期北京开始拆迁,我看到许多比较好的砖雕,特别是北京四合院拆毁后有许多精美的砖雕、石雕、门墩等建筑构件被当做垃圾扔掉太可惜,于是就经常出没于各种拆迁的工地,将它们“捡”回来。不知不觉中就收集了几十年,拥有了很多这类型的雕刻。我想着这些记载北京文化、北京人们美好记忆的东西并不只属于我个人的,应该将它们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想了想觉得办个博物馆最为合适,让大家都能参观到,就创办了松堂斋民间雕刻博物馆,几乎可算是一家北京四合院博物馆。在博物馆中,我将所收集回来的上千块的藏品基本上按它们原来的建筑位置安放,恢复了北京四合院的样式向观众展示,让人们来到博物馆中能回忆起以前在四合院中的美好时光。

《收藏·拍卖》:松堂斋博物馆建馆是在2001年的10月,算是国内较早成立的民营博物馆之一,能否谈一下当年办馆时遇到的困难?贵馆从2001年开馆至今将近10年。能否谈谈在这10年的运作中,松堂斋博物馆在建馆和经营上所遇到的困难及挑战?

李松堂:刚开始创办博物馆遇见非常多的困难,但它们属于我们改革中的困难,是我们政策不到位。当年的文物法严令禁止私人买卖文物,而我收藏的那么多门墩等建筑构件属于石雕,国家规定像石雕等田野文化等文物均不允许私人买卖。我收藏的东西有些是别人送的,有的捡回来的,还有些是别人让给我的,但这些藏品的所得我都是没有发票的,这些按当时的规章而言都属于违法的。因此在申请建馆的时候,国家也考虑到藏品的来源问题,政府曾经一度想要没收我所有的藏品,或者动员我将所有藏品捐给国家。后来,我捐给国家文物局大概48件东西后,再经过一段时间与各方面协商后,创办博物馆的申请才得以批准。

这么多年松堂斋民间雕刻博物馆一直靠我自己的资金及门票运作,其发展实在是太困难了。甚至有媒体报道我是“腰缠万贯,身无分文”,我就因为收藏所以经常没有资金周转。有媒体报道松堂斋博物馆是全世界捡来的最有价值的博物馆。其实,早期收集藏品我几乎没有花什么钱,大部分的藏品均是捡来的,现在靠着门票基本上能维持日常运作。但我特别希望,博物馆日后有更大的发展,这也是我现在遇到的最大困难。我想博物馆发展,自然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我想这次回到北京就要立刻成立董事会,或者是收藏俱乐部,让那些有资金的人和我一起共同运作这个博物馆。靠我自己的能力,只能让博物馆维持现状,不能做到有所发展。所以,我希望博物馆有发展就需要引进社会的资金。另外,我收藏了很多的象牙、古玉和精美的官窑瓷器。如果博物馆的扩大需要,我会将收藏的这些精品拿出来变一些资金扩大博物馆。在我收藏的30、40年中,从来没有卖过自己的藏品。现在国内艺术品市场如此热门,我想为了博物馆的发展,可能需要改变一下自己以往的作风了。

《收藏·拍卖》:您对松堂斋博物馆日后的发展有怎样的计划和期望?

李松堂:我还想继续做好民间雕刻,因为松堂斋民间雕刻博物馆就是全中国第一家民间雕刻的博物馆,尽管现在也有几家民间雕刻博物馆。作为全国第一家民间建筑雕刻,我还要把里面的藏品做精做好,这样我就苦于没有资金周转。比如说我看到一个朋友送来的照片,在安徽前几年因为改造将一个祠堂拆了,祠堂的后代把其中70多件精美的石雕藏起来,现在他向我提出可以用120万购买这些石雕。我就在考虑是否需要变卖一件瓷器才能把这批石雕买回来。虽然松堂斋博物馆现在还是做北京四合院建筑雕刻为主,但是我还希望能将安徽、江苏、福建、广东等地的民间建筑精品展示给人们。

有效笼络社会资源发展多种机制

《收藏·拍卖》:近年来,国内民间收藏热持续升温,民间藏家收藏时,各种类型的民营博物馆、美术馆随之萌生,请谈谈您对此现象的观点?

李松堂:这个是好现象。所谓盛世收藏,尤其中华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其他民族不一样。比如说加拿大有很多家博物馆,但博物馆里面也没有记载什么文化信息,世界上只有中华民族地文化经历了六七千年一直没有断绝过。所以作为炎黄子孙对于中国的文化都是有浓烈的历史感情的。现在假如按照发达国家的私人及私立博物馆的比例来说我们差得非常远,现在尽管国内已经有将近300家,但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全国有二千多家二万多家的民营博物馆都不为过。我想如果现在有人办新的博物馆,只要能把中华民族的文化记忆留下来都是有必要的。如果一个人的能力不够,可以利用网络发布消息,比如说要成立一个三寸金莲博物馆,就可在网上发布信息,笼络全国各地三寸金莲的藏家,只要找到3到5个藏品较为丰富的藏家就能把博物馆办起来。现在办博物馆非常容易,因为大家已经有这样的准备了,国内发展民营博物馆的物质基础已经准备好了。

在机制方面,民营博物馆也可以有更多样的方式,现在国内除了有依靠私人资金及门票维系日常运作的博物馆,拥有基金会、董事会运作的博物馆以外,像北京有家博物馆是专门做牌匾的,它的情况是跟当地政府合作。当地政府给它提供地方,藏家出藏品共同经营。目前国内民营博物馆像我这种,靠自己奋斗办起来的大约占60%至70%,其中将近90%民营博物馆均是不盈利的,大部分的收入都是靠门票,但是门票的收入是相当有限的。这种博物馆都属于初级阶段,将来的发展一定要有社会来参与,发展出更多种的机制。

问题关键在于文物法的可操作性

《收藏·拍卖》:您认为目前国内民营博物馆、美术馆的发展中遇到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政府及相关机构还需给予民营博物馆、美术馆哪方面的支持?

李松堂:现在遇到的问题很多是改革开放的问题。比如说有的博物馆面临拆迁,这个问题与我刚刚办馆时遇到的问题不一样,我当时遇到的是本质性的问题,拆迁问题则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现在国内房地产已经比较开放了,如果你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买一个永久的地方。我的博物馆原来也是租来的地方,如果面临拆迁,由于我不是产权人也没有办法阻止。但是我提前买了一个四合院,这样博物馆的馆址就是我的资产,那么就不会面临拆迁问题。像拆迁问题就属于改革当中的问题,跟政策就没有多大关系。

但既然国家要发展博物馆事业,那么民办的和政府办的博物馆在政策上面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现在的待遇不一样,其实国家应该针对民营博物馆出台一些优惠的政策。如果文物保护法对民营博物馆再放开一点,如民营博物馆有权力处置5%的藏品,因为博物馆的藏品也要更新。如果允许民营博物馆内开办古董文物店,我也特别想开一家国家许可的古董文物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改革开放初期,该法中不许私人买卖文物,这一条极大地破坏了中国对国内文物的保护,甚至曾 度使我们的文物大量流失海外。道理非常简单,因为文物本身当然有其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但它们都有其经济价值,这是不能否定的。我们过度强调了文物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否定了其经济价值,这也是我们制定这部文物法的初衷,所以早期文物法本身有严重的问题。不允许私人买卖文物,那么假如有人家里有个乾隆的瓷器、宋代的玉器,但是不允许买卖,如果家里有老人家病了等突发状况,需要资金想把这些东西变现,早年在国内就完全没有办法。因此,当时出现文物大量走私的现象,大批文物流失到国外。现在文物法经过修改后比以前好多了,可以通过拍卖行交换这些文物了,随着国内经济的强大,外流的文物也都回流回来了。最近文物法中也有一些条文增加,但是对于民营博物馆而言,其保护力度还是不够的。我是政协委员,在每次政协开会的时候我都提出要修改文物法的提案。如果把我们的文物保护法重新修改一下,变得可操作了,那么我们的博物馆事业也会发展起来。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文物保护法不可操作,最开始讲的就是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地上的、地下的,所有带有文化的艺术品都属于文物,受到国家保护。这个概念特别模糊,作为文物保护法,首先要说清楚什么是文物。文物应该分成古迹和古董。古迹,宫廷、庙宇、桥梁、陵寝所有公共的这些政府一定要保护,政府就应该通过保护法保护这些古迹。古董,现在几乎除了博物馆展藏的这些,剩下的90%都是公民收藏的。一件古董除了它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还有它的经济价值,我们否定它的经济价值显然不合理。

在中国还有个怪现象,就是没有古董店。我们中国都是工艺美术商店,因为私人不得买卖文物,比如说北京的古董一条街琉璃厂,任何一家店国家都不允许经营古董文物,现在古董文物的市场就被拍卖行垄断。市场经济中有一个道理,那就是任何的商业中只要有垄断都是错误的。可是我们的文物法又恰恰支持这种垄断,只许拍卖公司卖。公民没有权利注册古董商店,全世界只有中国内地没有古董商店,这是非常大的遗憾,都只是工艺美术店,因为私人不能买卖文物。如果国家的政策可以开放这一条,市场就有管理了,文物保护法就不用那么多的保护了,因为古董店都保护了,古董店要纳税,他们的进货渠道工商等各个部门都可以检查,现在都变成地下了,文物法也形同虚设。比如石刻等田野文物、青铜器等国家一直没有开放过。这样是非常不利的,只要哪种门类不开放,那么就等于把那个门类的价值否定了、扼杀了。最好的例子是青铜器,由于这个门类不开放,不允许私人买卖,更不允许出口等交易,那么青铜器在市面的价值就非常低,一个青铜器应该值上千万值一个亿,现在顶多是100万,通常是3、5万,变得十分廉价。再比方说被国家定为一级文物的汉朝陶器,只要被国家定为一级文物,那么在市场就马上不值钱了。再如中国的石器,石雕、石刻、石佛造像国家不允许私人买卖,它们因为被国家定位一级文物,就马上变得不值钱了,又由于私人不能买卖,有愿望保护这些文物的藏家也不敢购买。相反像那些没有被定为国家保护文物的种类反而值钱了,如假红山玉、新和田玉等都值钱了,可以随意买卖了。所以国家的文物法是十分有问题的,表面上似乎是保护了文物,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我们炎黄子孙在全世纪都有华侨,国内人民也扩大旅游了,生活条件好了,许多藏家就有很多在国外购买文物的机会,但是如果文物法相关的问题没有解决的话,就会引发博物馆发展、文物保护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博物馆的藏品一定要有代表性。博物馆、美术馆如果收集假画或伪作在国内展示,是不能容忍的事情。这是我们博物馆发展的又一重要问题。博物馆现在的藏品来源大部分来自于拍卖,那么如果藏家在拍卖行中购买了赝品,放在自己的民营博物馆中,那博物馆就很难继续运营下去。如果你致力于办一家博物馆,让大家来享受中华文化,那么你一定要是这方面的专家,或者你有几个朋友是这方面的专家,以确保没有赝品在博物馆中出现。赝品出现在民营博物馆中,是国内民营博物馆、美术馆发展中会遇到的主要问题。政府也应该提供优惠政策,比如在收藏范围上,私人不能买卖文物这条是不是能对民营博物馆进行放宽,给予我们明确支持?这些得到改变了,民营博物馆就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除此以外,我们国内中小学的教育中关于博物馆文化的教育也是有欠缺的,比如有个别老师和学生来过松堂斋博物馆都十分喜欢,认为能学习到很多东西,说回去以后提议学校组织过来参观,但是回去后学校都没有接纳这些提议。学校星期天带孩子去香山、北戴河的不少,但很少组织孩子来博物馆接受教育。我们特别缺少一种博物馆的文化。

《收藏·拍卖》:您对现在想办民营博物馆、美术馆的藏家或企业有何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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