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2024-08-18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精选10篇)

1.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引导农民规范有序建房,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饶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农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科学引导农民建房

(一)健全乡镇规划管理机构

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切实发挥规划管控职能。对已成立规划所的维持原模式不变;未成立规划所的乡镇,一律新设立规划所,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安排,并由一名乡镇分管领导分管。

(二)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在上饶市加快“1+5”信江河谷城镇群建设的大背景下,各乡镇要站在战略的高度,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高起点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做好村庄建设规划。要做好园区、景区和主要干道如:新320国道、新上广快速通道、上广二上公路、稼轩大道、信秦公路等沿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为指导村镇建设和规范管理农民建房提供法律依据。

(三)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房型、统一规格的总体要求,精心设计编制《信州区农村民居通用图集》,免费发放到乡镇和行政村供农民建房时选用。图集的选用应遵循经济安全、美观适用的原则,外墙装饰与周围环境协调,1

体现信州传统民居风格特色。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民建房工匠技能培训工作,对泥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工种采取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实行农民建房台账管理

一是建立宅基地基础台账。以村为单位建立宅基地登记台账,准确反映每户现有人口和宅基地现状,包括现有宅基地座落、占地面积、建房时间、房型及建筑面积等。查清闲臵宅基地情况,积极探索闲臵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二是建立新增宅基地管理台账。每月月初,各乡镇将新增建房户的用地需求,包括新增建房户主姓名、用地位臵、地类、面积等情况汇总上报至区国土分局和区规划局,作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必要条件。乡镇国土所应及时将用地申请、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现场放线、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监管情况登记造册。未纳入新增宅基地台账管理的视为农民擅自违法建房或乡镇村监管失职导致。

二、严格行政审批,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一)划定农民建房区域范围

按照各乡镇总体规划和各村庄总体规划,明确划定“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对道路、河道沿线明确建房禁止建设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河道两侧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信江河、丰溪河两侧各30米,其余20米宽以上的河道两侧各15-20米,20米以下河道两侧各10米。

(二)明确农民建房标准

严格坚持“一户一宅基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对使用原宅基地或“三荒地”建房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占用耕地建房户,每户不超过120㎡;在集镇区建房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00㎡,宅基地面积人均不得超过50㎡,房屋不超过四层,且地面高度不超过12m。

(三)履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向所在镇(乡)、街道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将村(居)委会讨论后的意见和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乡)、街道行政主官主持召开农民建房联审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国土、规划、水利、供电、林业、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参加。会审后应及时纳入各镇(乡)、街道农民建房台账并按程序上报区规划局和国土分局审核。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委会申报,镇(乡)、街道审核,按批次报区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批次报市政府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建立农民建房管理约束机制

一是实行保证金制度。建房户在建房申请批准后,由所在镇(乡)、街道规划所及村(居)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履约保证书(协议),并向建房户收取保证金。由镇(乡)、街道代收保证金,并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所收保证金上缴至区财政保证金管理专户,不得挪用。若建房户因违约没收的保证金,将全额返还镇(乡)、街道,用于建房管理工作。二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房户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并由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或由所在村组按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调剂价收取耕地开垦费,收取费用上缴至区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全额返还乡镇用于落实耕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无耕地后备资源不能落实占补平衡的乡镇,由区政府统筹调剂,用于在其他乡镇实施土地开发项目,结余的耕地开垦费用返还原乡镇。三是严格验收程序建房户住宅建成后,向所在地国土所、规划所申请验收、发证。国土所、规划所接到申请后,应会同乡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除依法依规建房应收取的工本费外,保证金予以退还;对验收不达标的,按照农民建房履约保证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批后监管,推进农民建房长效管理

(一)建立农民建房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乡)、街道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职责。区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区规划局和区国土分局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控。林业、水利、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禁为违法建房户供水、供电。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监察、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单位密切配合负责农民违法建房案件查处工作。

(二)构建农民建房“三级联动”监管网络

一是发挥村组巡视作用。村(居)委会是农民建房一级日常巡查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积极搭建举报奖励平台,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非

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并及时纠正和做好信息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二是强化乡镇政府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是二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村组上报的非法农民建房,形象进度在正负零以上,一层一下的建房户,实行镇(乡)、街道二级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和妥善处理。三是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区国土、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是三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一、二级巡查主体管控无效的情况下,由二级巡查主体申请三级巡查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同时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对农民建房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形成执法合力,房屋产权部门不得为其登记,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一切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问责机制

一是要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民建房管理

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林业、水利、供电、公路、公安、监察等主要负责人及所在镇(乡)、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施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规划局,负责农民建房管理日常工作。二要实行约谈问责。对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人员,涉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对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甚至启动问责程序。

2013年11月1日

2.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二

(一) 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 扩大市场准入范围, 降低准入门槛, 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贷款通则》, 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 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 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 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 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 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 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 符合条件的, 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 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 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 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 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 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 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 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 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 (合作) 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 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 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 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 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 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 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 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 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 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 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 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 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 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 能免则免, 能减则减, 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 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 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 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 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 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 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 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 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 保护商标专用权, 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 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 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 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 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 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 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 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 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 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 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 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 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 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 改善产业集聚条件, 完善服务功能, 壮大龙头骨干企业, 延长产业链, 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 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 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扩大就业渠道,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 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 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 开拓市场。

(二十)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 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 收购技术和品牌, 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 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 把握市场机遇, 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 改善售后服务, 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 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 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 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 创新服务方式, 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 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 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 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 (商会) 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 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 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 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 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 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 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 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 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 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 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 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 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 完善治理结构, 推进管理创新,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经营, 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 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商会) 、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 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 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 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 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 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 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 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 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 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 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 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3.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三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4.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四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创造物质财富的主体,是吸纳社会就业的主渠道。近年来,我区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效益不断提升,但管理水平和能力还不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自治区高度重视企业工作,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推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能力,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要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作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和实现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分析、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应对,切实把解决中小企业困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要结合此次机构改革职能设置和职责划分,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组织协调。各地(市)要在原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办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建立中小企业运行预警监测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中小企业统计队伍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二、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加紧制定出台金融、财政、税收等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和取消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投资环境。防止任何形式的地方垄断、区域封锁和地方保护。严厉打击和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巧取豪夺、吃拿卡要、强买强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和缩短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行政许可、工业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制度。

(六)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建立市场监管和执法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资、工商、税务和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本着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宗旨,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和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八)制定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险政策。对于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适当延长缓缴阶段性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三、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九)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西藏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融入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中央给予西藏的一系列特殊金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动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在藏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采取差异化货币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在中小企业贷款总量和增量上,要逐年保持合理适度增长,把中小企业作为新的信贷增长点。适当放宽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条件,简化审贷程序,精简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对中小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授信、结算的便捷服务,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加快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十)创新金融产品、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西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西藏实际,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积极创新和引进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我区中小企业特点,鼓励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要借鉴国内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功做法,开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研究工作。

(十一)积极推进银企合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搭建银企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

(十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授信制度。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我区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开发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授信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贷款时应简化、优化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及时发放。

(十三)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科学考核和处置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扩大信贷规模。对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不可抗力等自然风险造成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保持合理的幅度。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惩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金融环境。

(十四)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逐年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量,着力解决不同发展时期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十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全面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藏政发〔2009〕51号),积极推进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借鉴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成功经验,通过企业出资、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鼓励和支持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全面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逐步完善政府出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信用担保实力和规模,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和风险控制奖励。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积极利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加快中小企业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3—5家中小企业上市。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信托融资、租赁融资、股权融资、企业联户担保等新型融资模式,扩大融资规模,缓解资金短缺矛盾。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

(十七)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市)、县财政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十八)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立足我区实际,进一步落实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9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9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激励。

五、加快中小企业结构调整

(十九)大力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要全面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走科技兴企、品牌兴企之路,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同时,加强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创建活动,鼓励争创国家和自治区级品牌。继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国家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政策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一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的技术进步工作。一是加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二是通过自治区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经济运行资金,对从事旅游业、矿产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给予倾斜和支持,发挥战略支撑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引领作用;三是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会审工作机制。

(二十一)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安全生产。要进一步完善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项目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生产型发展方式转变。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加快开发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降低企业的开发和应用成本。在矿产、建材、轻工等重点行业中,鼓励使用“低排放”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再利用技术和再循环技术,推动内循环经济发展。对现有产业园区(集中区)的环境和用地问

题进行集中治理,鼓励发展生态型和集约型产业园区。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严防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向我区转移。

(二十二)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在制定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为中小企业发展、产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三)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博览会、高交会、企业技术交流会等活动,为中小企业发展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组织中小企业赴国内进行考察、学习,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快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家电、农机、家具、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区中小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增加企业盈利能力。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外贸发展政策和资金,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切实提高自产产品出口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和口岸经济发展。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营销手段,开展产品网上销售、快递销售和代理销售等相关业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进售后服务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流、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七、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与宣传

(二十六)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政策。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对于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对现行保留的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公开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擅自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严格核定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强企工程”,围绕中小企业的需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服务、管理咨询、财务管理等综合服务机构和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引导成立各类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十八)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进程。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确定一批有条件、有实力、对我区产业建设和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企业,开展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原则,逐步实现我区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工作。

(二十九)建立重点中小企业联系机制。在全区范围内择优选取100家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全面了解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跟踪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三十)建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应当支持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购买货物及服务。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时,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制、工程总承包和建设移交(BT)模式等形式,加大对建筑施工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建筑施工龙头企业。

(三十一)加大援藏扶持中小企业力度。紧紧抓住对口援藏的有利时机,推进我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与对口援藏省(市)以及中央企业的协作和发展合作。

(三十二)强化舆论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大力宣传近年来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新机遇以及各项政策措施,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八、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十三)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财务、质量、安全、劳动等各项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学习和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夯实管理基础,推进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全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十四)深化和推进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兼并、托管、联营、合作、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与整合,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壮大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中小企业兼并、重组等改制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藏党发〔2007〕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土地出让金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5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收减免、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

(三十五)狠抓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及各类专业人才引进工作。要将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纳入全区“十二五”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工作,制定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的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利用网络、卫星、电视等现代远程培训方式和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等各类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十二五”期间,每年选择2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建立中小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快引进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各类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5.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五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2〕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加强对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落实到位;加强对涉农收费部门和涉农收费项目的监督,推进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管理;加强对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的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向村级组织转移;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集资摊派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促进全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二、强化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监督,—1— 凡属于对农民的补贴项目,一律实行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足额、及时发放到户。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把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审核和监督,并在规定时限内拨付惠农补贴资金。银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规范打卡到户,不得向农户搭售商品和强制农民办理信用卡收取年费。各级减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各种惠农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抵扣、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涉农收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涉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违背自愿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在学校就餐,不得按学期或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农村学生尽量实行免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耕地开垦费等其他费用;严禁以占用耕地名义向建房农户乱罚款。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

—2— 会不允许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各供电企业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聘请农民承担农网工程中抬杆、挖洞、立杆、放线等劳务费用,应由电力部门全部承担,不得将资金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凡是应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和服务不得转嫁给农民,确实需要农民承担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按一事一议的程序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严禁违反议事程序的暗箱操作,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各地要严格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审核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严格把关。各级减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奖补资金,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拨付和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奖补资金的分配应坚持普惠制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要及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加快制定《湖南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各个操作环节。各级减负、纠风、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村民民主议事不到位,超标准筹资筹劳,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3—

五、加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和重点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坚持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对于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不够好的县市区,省委、省政府将实行重点治理,由省减负办和纠风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重点监控县市区进行整改。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实施办法》,对于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和县直涉农部门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治理。各重点监控县市区要针对当地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的问题。

六、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滞留、截留、克扣、挪用惠农补贴的,要足额补发给农民;对虚报基础数据套取国家惠农补贴的,一律收缴到财政补贴专户。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通报,公开曝光。要畅通信访渠道,各相关部门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在政务公开网上开设“领导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七、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

认真落实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制”,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签。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

—4— 部门备案,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积极推行党报党刊在限额内由财政出资征订,非党报党刊征订实行“谁订阅,谁出钱”的做法。积极推广惠农补贴“一卡通”制,除了灾情补助、紧急事件救助和节假日慰问等临时性补贴外,其它经常性、固定性的惠农补贴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事一议项目审核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的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地要认真填写、及时发放省减负办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标明举报电话,做到每户一卡,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对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违反减负惠农政策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都应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继续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市、县、乡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把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作为“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层层签订减负工作责任状,考核结果直接与责任单位评先评优以及单位负责人提拔、任用依据。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6.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六

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参保工作。各地要从以人为本、不断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与地税、住建、安监、工会、财政、发改、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充分结合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规程和办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畅通实名登记渠道。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要据实报送人员名册,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参保人员名单。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变更的,参保名册之外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创造条件,公布有专人值守的热线电话、传真等便捷联系方式,并运用“互联网+”模式为用人单位及时变更参保人员名单提供便利。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电子变更数据与纸质变更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三、及时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处理。对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四、缩短工伤认定时限。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60天期限。

五、积极进行工伤救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把开辟工伤救治绿色通道列为签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重要内容,指导引导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工伤救治绿色通道。对于因生产性事故导致重伤的农民工要“先抢救、后结账”,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或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同联动,做好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推行工伤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确保农民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减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医疗费垫付压力。

六、充分发挥商保优势。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方式,完善机制,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合作。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商业类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用来分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拓宽农民工权益保障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共享商业保险机构在办理涉及农民工事故伤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证据信息,作为认定工伤时的证据参考。针对商业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所产生的成本,可以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保险部门预算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事宜,应坚持依法、自愿、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

七、努力推进参保前置。房屋建筑、市政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的有关要求。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凡是没有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一律视为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各类建筑施工项目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督促未参保的及时补办参保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八、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按月享受长期待遇也可以一次性领取待遇。具体领取办法和标准按照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建设项目参保的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农民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九、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深入施工企业及项目工地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联合住建、安监、工会、水利、交通等部门,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依法检查督促和组织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职业病检查和防治工作,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发生。

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从2017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住建、安监、工会、水利、交通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定期不定期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联合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监管,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要定期督导。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责令违反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尤其要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待遇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7.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七

近年来, 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 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 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4〕1 号) 精神, 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 强基固本, 提高发展质量, 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 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 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2.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 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 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 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 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 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 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 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 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 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加强民主管理, 强化指导扶持服务, 注重示范带动, 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5.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坚持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 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 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 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6.主要目标。经过 5 年的努力, 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 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组织机构运转有效, 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产权归属清晰, 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 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 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 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 20 万家。

三、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7.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 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 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 必须严格执行。

8.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 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 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 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9.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 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10.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 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 应明确资产权属, 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11. 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成员 (代表) 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 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负责落实成员 (代表) 大会决定, 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 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 设置会计账簿, 规范会计核算, 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13. 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 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 (额) 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 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 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 (纪要) 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 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 经成员 (代表) 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 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 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 (代表) 大会决定, 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 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 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5.定期公开社务。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 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 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于成员 (代表) 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 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结果须向成员 (代表) 大会报告。

16.坚持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 重合同、守信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 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 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 控肥、控药、控添加剂, 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 (000061, 股吧) 质量标识制度, 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 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 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17.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 严禁对外吸储放贷, 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 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 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 对涉嫌严重违法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 停止审批。

18.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 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 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 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 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19.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 拓宽扶持渠道, 改进扶持方式, 提高扶持效益, 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通过政策扶持, 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民主管理, 增强服务意识, 提升发展质量, 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20.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 (林) 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 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 (林) 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21.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 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2.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五、强化指导服务, 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23.加强组织领导。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密切协调配合, 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 强化指导服务, 抓好督促检查, 深入调查研究, 加强形势研判。推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 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24.突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 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 建立示范社名录, 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 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 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 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25.注重人才培养。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 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 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 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 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 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8.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八

为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建成果,切实提高全民健康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镇,《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规划》的精神,紧紧围绕全镇卫生工作任务,结合创建国家健康城市和全面开展“中国生态旅游养生名城”建设制定2011度健康教育行动实施意见,望各村、单位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目标,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卫生健康的生活,努力促进环境健康,社会健康和人群健康,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

巩固城乡洁净工程创建陈果及村级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中国生态旅游养生名城”建设,开展全县健康城市创建工作,普及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创建“长寿之镇”。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促进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健康生活环境。

三、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健康教育工作目标顺

利进行,各村、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本村、本单位的健康教育行动工作方案,保证一定经费切实可行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四、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各村、单位健康教育:

1、设有健康教育活动场所,定期开设健康教育讲座,全面提高单位工作人员健康卫生意识。

2、每月编写一份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发放到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健康资料入户率。

3、开展以“健康单位,塑造健康人生”为主题的专家咨询活动、老年保健咨询活动、妇女保健讲座等活动,提高人们各种健康知识知晓率。

4、举办一次健康教育知识竞赛活动。广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每年的健康卫生核心信息应宣传到80%的目标人群,健康行为形成不低于70%。各单位充分利用讲座、专栏、简报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宣传促进工作,并根据季节性变化,设有固定的健教专栏,每年不少于4期,卫生与健康信息(简报)每月一期。对国家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禁烟制度,设有专兼职劝阻吸烟人员。

(二)重点单位的健康工作:

1、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有教材、有教案、有课时、有考核,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能力。

2、开设学校心理咨询室,积极发挥受过心理咨询培训教师的作用,努力缓解控制学生心理疾病。

3、组织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接受体育、卫生、艺术、社会实践等全方位的教育锻炼,提高学生的健康生活水平和社会实践能力,树立终身健康的意识。

4、通过教学和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电化教育等多种新式的活动,学生掌握基本的健康和卫生防病知识,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80%。

5、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和相关疾病的监测调查工作。

(二)卫生系统健康教育:

1、设有承担全镇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健康教育机构,做好全镇全民健康教育指导工作。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工作情况,针对性、时效性做好健康教育宣传促进工作。

3、乡镇医疗单位、卫生院应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宣传日和健康教育处方、健康咨询服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活动。做好对医务人员、病人、所在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等工作。

4、对健康教育相关知识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5、切实履行卫生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关于2010年起全国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城管系统健康教育

1、围绕“清洁、健康、文明、和谐”主题,大力倡导爱国卫生运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康教育活动方案,开展各项健康教育活动。

2、充分利用宣传栏、橱窗、宣传车对村民进行健康卫生认识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开展五小行业经营户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和普及率。

3、对所辖区的公共场所、集贸市场进行健康教育监督管理,并设有专人负责,完善资料的整理。

4、保持辖区内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清洁、美化,采取措施对卫生死角进行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疾病传播。

五、各村、单位健康教育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本乡镇教育行动工作方案,切实可行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并给与一定经费保证健康教育活动开

展。

2、健康教育宣传组织促进活动:

(1)结合各村、单位城乡洁净工程和文明新农村建设,在村街有固定健康卫生、文明宣传专栏,每季度至少一次。村居民行为规范准则在村居民区醒目处可见并发至每户村居民。

六、资料的收集、整理

9.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九

经过五个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宣传宪法和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农村干部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农民。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着力解决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注重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三)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发挥大众传媒作用,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支持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四)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与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载体,进一步提高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农民群众的不同需求,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因人制宜,分类施教,努力增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针对性。

四、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增强农民的宪法观念, 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形成崇尚宪法、法律的社会风尚。

(二)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农业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加强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反邪教、反封建迷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社会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以民主管理、村民自治为重点,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五、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主题活动。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农民群众需求,编印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书刊、挂图和音像资料,免费赠送,为农民群众提供学法资料。

(二)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教育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表达利益诉求,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及时化解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两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工作,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积极推进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用法需求和依法维权情况,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教育培养,发挥他们在推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农村法制文艺队伍建设、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好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农民学法用法中的作用。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广播电视、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移动通信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学法专栏,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努力建设一批农村法制宣传精品节(栏)目。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为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服务提供稳定便利的场所,推进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每个居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

六、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完善农村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学法用法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村两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三)推广典型,以点带面。要注重发现、培养和树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学法用法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深入。

(四)加强考核,务求实效。要把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推动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和农村“两委”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良好效果。

10.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新改) 篇十

1 种养结合家庭生态农场的概念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种养结合家庭生态农场模式是在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基础上, 发展适度规模畜禽养殖, 农场经营户既种植农作物又饲养畜禽, 将畜禽粪尿经无害化处理就近还田, 形成种植业与养殖业一体化生产模式[2]。

该模式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生产和粪尿资源化利用, 改善了农牧业生产环境, 提高了畜禽成活率和养殖水平, 降低了农田化肥使用量和农业生产成本, 提高了农牧产品产量和质量, 并通过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直接良性循环, 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 拓展了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空间。加快培育发展农牧结合型家庭生态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思路举措。

1.1 能够缓解用地、污染问题, 确保畜产品生产稳步增长

近年来, 随着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 加上禁养区、限养区政策的实施, 畜牧业受用地和养殖污染的制约日趋突出, 确保生猪等主要畜产品稳步增长压力也越来越大。通过实施农牧结合, 种养平衡, 促进生态家庭畜牧业建设, 能够有效解决畜禽养殖用地和畜禽养殖污染两大问题, 实现畜牧业在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加快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1.2 能够提高农作物和畜禽产品产量、质量水平, 确保农牧业收入稳定增加

随着饲料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畜禽疫病的增多以及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频发, 农村居民增收难度越来越大。实行种养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能够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充分循环利用,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实现产量、质量、效益的最大化。一是畜禽粪便经自然发酵、沼气发酵、有机肥生产等技术处理后施用到自有农田园地, 在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零排放的同时, 畜禽养殖自身环境发生了根本好转, 畜禽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 饲料转化率明显提高;抗生素等兽药使用量下降、残留减少, 畜产品单位产量和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提高。二是堆肥、有机肥和沼渣、沼液的还田利用, 能够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 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 农作物成本降低, 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据统计, 我国仅50%的粮食产量来自于土壤基肥, 有70%的土地属于中低产田。鼓励种养结合家庭生态农场模式的发展, 有利于彻底改变这种现状。三是由于青饲料供应的增加, 畜禽生产性能和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饲料成本明显下降。通过种养结合, 能够提高种植业和养殖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另外, 家庭农场如果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产品质量安全也会更有保障。

1.3 能够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我国的能源需求超高速增长, 能源消费过度依赖煤炭和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 对资源的可持续供应造成压力。因此, 采取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模式, 通过建设户用小型沼气, 以畜禽粪污和农业秸秆及下脚料为原料进行沼气生产, 能够缓解日趋严峻的能源压力, 优化能源结构, 节约煤炭消耗, 减少甲烷、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减少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等污染物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据专家介绍, 1头奶牛 (约等于2头肉牛或5头猪或10只羊或200只家禽) 的粪便每天能产生1 m3沼气, 1 m3沼气能发1.6~2.0 k W·h电。农村草堆、粪堆、垃圾堆“三大堆”问题, 脏、乱、差现象也会得到明显改善,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得到加强, 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1.4 能够减轻农业、农村发展压力,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在耕地面积日趋减少的今天, 过度使用的化肥、农药、农膜、转基因种子, 正在悄然改变十几亿国民赖以生存的土地, 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面临巨大压力[3]。要解决这个问题, 只有从源头做起, 搞好农牧结合, 促进家庭生态农场建设, 让畜禽养殖实现清洁生产, 让贫瘠板结的土地变得日益丰盈, 让农业生产回归到生态有机循环的良性状态, 让居民能够吃上安全的食物, 实现动物、植物、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 以及各自价值的充分利用和发挥, 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1.5 能够保护土地、水和生态环境, 符合未来发展的趋势

在“第七届生态文明国际论坛”上, 来自联合国的报告称, 小型、多样化生产的农场比大型工业化单一生产的农场更能够有利于生态空间, 更能够保护土地资源和水资源, 单位土地面积产量更高, 更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4]。

2 山东省目前家庭养殖的存在形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家庭农场是一个新生事物, 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家庭农场可以抵押的资产又很少, 融资难也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缺少资金, 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长期性投入能力不足, 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隐忧, 使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对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 因其配套作物种植的情况不同其特点和问题也有所不同。

2.1 单纯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

2.1.1 特点

没有种植用地, 单纯以养殖为收入来源;一般都采用干清粪工艺, 畜禽固体粪便出售给周围农户或有机肥生产企业;尿液和污水直接排入临近沟渠或天然池塘, 大部分靠自然渗漏或挥发处理, 少量随农田灌溉施入农田。

2.1.2 存在的问题

养殖户没有资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2.2 既从事畜禽养殖又从事作物种植的家庭农场

2.2.1 特点

养殖户自有或通过土地流转租用一部分土地进行种养结合, 同时以种植和养殖作为收入来源;种植区和养殖区相邻的, 一般通过粪污三级沉淀自然发酵处理就近还田, 或采用户用沼气池, 产生的沼气用于生活或生产, 沼渣、沼液就近还田;种植区和养殖区距离间隔较远的, 一般畜禽养殖采用干清粪工艺, 固体粪便经堆积发酵还田, 尿液和污水直接排入临近沟渠或天然池塘, 大部分靠自然渗漏或挥发处理, 少量随农田灌溉施入农田。

2.2.2 存在的问题

虽然种植、养殖同时存在, 实现了农牧结合, 但种养难以达到持续平衡, 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系统理论和实用技术方面的指导, 土地消纳能力难以判断, 也缺乏可以借鉴的成功模式;另一方面, 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租期不稳定, 种植面积时大时小。另外, 种植和养殖距离较远的, 由于缺乏污水运输工具或配套管网, 又无配套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设施, 随意排放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2.3 与周围种植户形成契约关系的畜禽养殖家庭农场

2.3.1 特点

畜禽养殖户和周围1个或多个种植户签订粪污处理或 (和) 青贮饲料供应方面的合同, 畜禽粪污通过种养结合部分或全部被种植户土地消纳。

2.3.2 存在的问题

这种契约关系往往一年一签, 不够牢固, 自然难以实现种养平衡。

3 措施建议

推广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应明确定义, 加强配套技术研究, 树立农牧结合示范模式, 加大扶持力度, 制定优惠政策, 为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1 明确认定标准、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

认定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生产环境, 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因地制宜, 不可一刀切, 但必备条件是“种养平衡、增产不增污”。对符合条件的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 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 给予政策扶持。建议设立促进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发展专项基金, 加快家庭农场畜禽养殖与作物种植配套布局;加大对家庭农场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补助。通过项目倾斜、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的发展。

3.2 落实确权登记工作, 规范土地流转机制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 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 稳定流转规模, 使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主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同时, 防止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 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

3.3 加强产业规划咨询工作, 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山东省作为畜牧大省, 肉蛋奶总产量多年位居全国第一, 要使畜牧大省变为畜牧强省, 再创山东畜牧业新优势, 必须加强畜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咨询, 对新上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 解决产业发展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可持续的问题。加强农牧结合、种养平衡配套技术研究, 加强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粪污处理原位降解技术、自然发酵技术、沼气工程技术、有机肥生产技术, 熟化、示范、推广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2-2-75” (即一家2口人、种2 hm2土地、养75头生猪) 、“3-2-15000” (即一家3口人、种2 hm2土地, 养15 000只蛋鸡) 等模式。

3.4 加强部门联动, 促进家庭生态农场发展

农牧结合型家庭生态农场的建立涉及土地、农业、畜牧、环保、能源等多个部门, 任何一个部门不积极、不主动都会影响整个工作的开展速度和运行质量, 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调整或废除不利于农牧结合家庭生态农场发展的条款, 加快政策衔接, 出台家庭农场养殖用地作为农用地、沼气发电补贴等政策, 多部门联动推进家庭农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史家胜, 周家栋.关于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思考[J].云南农村经济, 2013 (4) :10-12.

[2]顾晓峰.小型种养结合生态家庭农场模式的探索与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2010.

[3]陈树祯.论生态农业与有机农业的重要意义[EB/OL]. (2011-07-17) [2014-02-12].http:zgxcfx.com/Article/46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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