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

2024-07-15

2019年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精选10篇)

1.2019年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 篇一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 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 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 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 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 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 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 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 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 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 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 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 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 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 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 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比例尺1: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 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 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六、合同第二 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 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 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 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 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 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 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 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 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 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 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 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 订。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看过土地转让协议合同的人还看了:

1.土地转让合同样本3篇

2.土地转让合同范本3篇

3.土地转让买卖合同范本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范本

5.土地转让买卖合同

6.承包土地合同转让书格式

7.土地转让买卖合同格式

8.承包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9.承包土地合同转让书

10.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本3篇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 篇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位于。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属于乙方。

第三条、根据本合同乙方享有该地块的使用、开发和经营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对该地块进行开发、经营,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自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甲方保证其为转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依照法律可以向乙方转让并无条件协助乙方进行开发和使用、或者出租收益。甲方确保转让土地权属清晰,没有其他的债务或权属纠纷。

第五条、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建成房屋过户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土地的转让价为元(人民币:),其中国有土地面积集体权属的土地面积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分三期支付,甲方在转让款到帐后开具收款凭证给 1

乙方。第一期:转让款万元(人民币:),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十天内支票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款项万元(人民币:)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第十六天由甲方原用该土地抵押的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所贷款万元(人民币:),由乙方承担做为已付款;第三期:款项万元(人民币:),在合同签订日起续后三个月内以支票支付,但要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甲方。

第七条、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将土地按现状交付乙方,并且必须尽一切所能协助乙方办妥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深情、施工许可、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等全部手续。

第八条、若乙方暂时以甲方的名义在转让土地上施工建设,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均全部属于乙方。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及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权属人由乙方指定。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转让土地发生征收、征用的,对土地、建筑物、作物、人员安置等全部补偿款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征收、征收补偿的一切手续,并将全部补偿款交付乙方。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如有违约,必须返还乙方所支付的款项,并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除此以外如乙方已经投入开发的,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开发投入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给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按银行逾期贷款罚息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逾期半年未能付清转让款,视乙方违约,甲方无条件收回土地,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有关会议记要及原合同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各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二000年九月六日

3.2023年农村土地流转协议合同 篇三

土地经营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______村民委托(委托书附后)经泉水村民委员会同意,报______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村委会所属______经营的______地______亩,依法流转给乙方经营使用。

土地范围说明:东起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后附图)。

二、土地用途及流转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

2.流转形式:承包经营。承包范围内现有机井及水电线路等附着物一并移交乙方使用、维护(清单附后)。

三、土地的流转经营期限

该地流转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日止。

四、土地的流转费标准及金额

该宗土地流转费每年每亩______元,合计每年流转费金额______万元,______年共计金额______万元。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负责将土地流转费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付清前五年的流转费______万元;第二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个五年的流转费______万元;剩余十年的流转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具体约定)。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合同约定的经营时间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经营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按照合同约定时收取土地流转费。

4.维护乙方的土地流转经营权,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应当保障乙方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水权配置和通路条件。

6.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的现有状态无偿向乙方提供机井、取水设施设备、供水渠道、供电设施设备及取水、供电手续。

7.经营过程中,若发生土地权属地界纠纷及当地群众干扰、阻挠、破坏等情况,甲方应及时出面,按时化解,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流转的土地。

2.享有流转土地上的收益和林权和按照合同同约定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4.乙方可在流转的土地上建设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5.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按合同约定只能用于______,如需要改变为合同约定之外的经营方向,必须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实施。

6.乙方承诺不用流转土地抵押贷款。

7.乙方承诺不用流转土地抵偿债务。

8.承包期内,若甲方提供的原机井和供水、供电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更新,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流转期满后,乙方保证归还甲方原有农电设施的完整性(以清单为准)。

七、合同的转包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流转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流转合同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征地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土地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流转,乙方无条件享有优先流转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续签流转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流转费。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缴清土地承包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委会和______乡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____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______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执一份,乡镇农经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

1、流转土地示意图

2、流转土地地上附属物移交清单

甲方: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乙方:______(印章)

法人代表:______(签字):______

监证单位: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

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盖章)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广告互换协议书参考

★ 农村土地协议书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 农村土地借用协议书范本

4.集体土地转让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名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集体所有的废弃闲置的石灰窑及周边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转让给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为50年,到期后乙方优先拥有使用权。

二、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无经济条件修村内东三条村里(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负责拉砂石料铺垫三条路的路面,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价款,今后路面在损坏与乙方无关,乙主并保证路边沟畅通,经甲乙双方确认此施工工程价款为五万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间,如遇到村民阻挡,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无效,视为乙方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

四、此转让的标的物在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此标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内容及价款赔付给乙方,但必须经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间,乙方在标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标的物应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将乙

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价赔偿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六、此标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办理标的物的合法手续,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的内容及价款赔付乙方。

七、如此标的物被国家征用,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及村民无关。

八、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对转让标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动,(沙石废土)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将此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将按价赔偿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资。

十、乙方在使用期间内,有权合法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权,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5.农村土地转让合同 篇五

一、甲方对该土地声明如下: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2、该土地位于,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

3、该土地总面积不少于 亩,其中责任田 亩,公田 亩。

二、上述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售价为 万元整。甲方确定在签订本协议时已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 万元,其余款项 万元于XX年 月 日之前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银行 支行:姓名,账号 ;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归乙方所有,该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涉。

四、若乙方逾期付款,应支赔偿甲方损失 万元;若因甲方原因或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乙方无法接管该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甲方应赔偿乙方 万元,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仅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高于约定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生产队长): xx村委会盖章

时间:XX年3月19日: 附:农村土地承包证

------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 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地块

名称 坐落(四至)地块数(块)面积(亩)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6.2019年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 篇六

最近,刘能斌律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了一起诉讼标的额达1.2亿元的股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两级法院均采纳了刘能斌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代理人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得了完全的胜诉。因该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

案情简介:

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系1993年3月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资)。2002年7月15日,中盈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江苏省吴县(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镇夏村东太湖西侧约242.66亩土地使用权。

苏州农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1995年5月登记成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5月22日,中盈公司(甲方)与农工商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上述242.66亩地块连同公司一起转让给乙方。2002年6月15日,农工商作为甲方、王涛宁作为乙方、中盈公司作为丙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收购丙方全部资产并对丙方实施全控股。

同日,农工商公司作为甲方、王涛宁作为乙方、中盈公司作为丙方还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丙方已拥有的上述242.66亩土地上一起合作开发,甲方拥有该项目开发的51%权益,丙方拥有该项目开发的49%权益。本协议只在因甲方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而丙方股东仍不能向甲方出让股权的原因,造成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开始执行。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工商公司分五次共支付中盈公司2860万元。

2002年10月30日,中盈公司及王涛宁委托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函农工商公司称,中盈公司和农工商公司曾于2002年5月22日签订过土地转让协议,由于农工商公司作为受让方约定的1000万元合同定金未付,该协议依法转归无效。而农工商公司和中盈公司对上述地块的合作开发因违规而不合法,该协议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为此,2003年3月21日,农工商公司以中盈公司和王涛宁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该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农工商公司起诉称,本案涉及的三份合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合同合法有效,因中盈公司、王涛宁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农工商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农工商公司的预期利润无法实现,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

1、中盈公司和王涛宁立即返还土地转让金2860万元及利息130万元;

2、中盈公司和王涛宁赔偿农工商公司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

3、中盈公司和王涛宁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观点:

一、涉案合同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所使用的语句直接反映了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书》名称及内容中所使用的词句明确界定了涉案合同的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

2、合同的目的体现了合同性质。农工商公司意欲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取得中盈公司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进而取得中盈公司242.66亩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和公司的其他权益。

3、合同约定的履行程序及交易程序说明了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书》第一部分第2条约定:“在乙方(王涛宁)将丙方(中盈公司)股权全部转划给甲方(农工商公司)之际,支付所余收购款37918200元。”此条约定证明了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系收购资金是否全部支付的条件。

4、涉案合同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再转移所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即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股权转让合同书》即使得以履行,并不导致该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即农工商公司不可能依据该《股权转让合同书》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始终为中盈公司。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本律师认为涉案合同性质系股权转让合同。

二、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1、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合法。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原股东作为出让人,其他原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他人为受让人。中盈公司本身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主体,中盈公司无权处分公司股东的股权。

2、中盈公司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经审查机关批准,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中盈公司无任何一位股东同意涉案之股权转让行为。审批机关亦未予以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三、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定“不得转让”之列,中盈公司即使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该行为亦归于无效。

1、涉案土地的相关事实状况:⑴土地出让金已全部支付;⑵中盈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⑶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申请中,目前尚未进行投资开发;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转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中盈公司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入开建设的资金不少于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0%(土地出让价款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24号]明确道:未同时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转让合同无效。

3、中盈公司即使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合同亦归于无效。

四、农工商公司主张预期利益损失298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1、无事实依据。农工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仅提供了一份自己制作的评估和测算报告,该报告虽系书面形式,但其实质仍属于农工商公司的书面陈述。本律师认为该书面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对农工商公司该书面陈述的反驳无需要提供反证。

2、无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预期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或期待利益损失。但上述利益的保护是建立在有效合同基础上的,在无效合同的前提下,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原告农工商公司与被告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盈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农工商公司人民币2860元及该款自收到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农工商公司要求被告中盈公司、王涛宁赔偿298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完全采纳并支持了刘能斌律师的代理意见。农工商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农工商公司与中盈公司、王涛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7.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 篇七

合同编号: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 代表人:

为了保护土地转让合同签订的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公正公开友好协商,现签订如下合同为凭证。

一、甲方在考虑成熟自愿的情况下,同意将本队共享的 土地面积 亩,有偿转让给乙方永久使用。

二、土地转让价格为每亩 元整(含土地、附着物、安置补偿费在内)。转让费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元),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三、转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及面积: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面积东西宽和南北长数字,按双方实施丈量绘制详图标明的数据为准,合计面积 亩(见转让土地四至范围及总面积详图)。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在甲乙双方共同完成以下工作:实地丈量土地面积,确定转让土地面积;甲方自行完成地上树木的砍伐和构筑物的清理;乙方完成该转让土地的围墙建设,确认该土地没有任何争议;甲方协助办理完转让土地的流转手续,完成村小组以及村委会在合同上的盖章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款给甲方。甲方 每次收款时,必须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五、甲方保证出让地块上无任何债务或权限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第三人的抵押、担保、合作、承包、转让等,乙方受让土地后如遇到第三方干涉时,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如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一切责任。

六、转让土地内的一切树木、农作物以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的补偿已包含在土地转让费内。

七、甲方转让的土地,如今后国家政府对该地征用时,一切赔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一律无权干涉,因干涉造成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转让土地的流转手续,上缴村委会的土地管理费由乙方负责,村委会收取费用时,应为乙方开出收款票据。

九、转让土地是经农户自愿、村名小组和村委会讨论同意并签订本合同的,因此,自甲、乙双方签字,村民小组长、农户代表签名同意后,本协议既有效也受法律保护,今后不得有第三方干涉,也不得由任何一方违约。同时,倘若转让土地需进一步完善转让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时,也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执行。

十、甲方为每户户主代表作为出让一方签名,具有代表性和有效性,代表签名人的家眷及其亲属无权干涉或反悔,否则,按违约论处。

十一、土地转让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乙方付清转让款给甲方后,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乙方永久所有,乙方对该地进行种植、开发项目以及流转、出让等,甲方无权干涉,否则按违约论处。

十二、乙方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或流转过户时,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应足以弥补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六、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村委会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村小组意见(盖章)村委会意见(盖章)

附:

1、转让地四至范围详图

2、村民小组和农户代表签字表 附件二:

经讨论同意将小岭村第二十七生产队位于 面积为 亩的土地权属转让给,村民小组和农户代表签名情况如下:

村民小组长签名(盖手印)

8.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合同 篇八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使用经营权永久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乡(镇)____村____m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等 相关资料附后)的使用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及土地使用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1、转让的土地使用经营权年限为:。

2、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使用经营权的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使用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大写 )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转让金,支付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使用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交付的使用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2、乙方获得土地使用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转让、收益、自主经营权。

3、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必须交出甲方对该转让土地的使用经营权证明给乙 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4、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及甲方家属不得再出示任何该转让土地的相关使用经营 权证明向乙方索取利益。如将来除甲方及甲方家属以外的任何人向乙方出示该转让土地的使 用经营权证明并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双倍该土地转让费及该土地上的所有的设 施设备费用、房屋建造费等相关费用。

六、生效条件

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并经____乡(镇)政府农村村委干部签字证明后生效。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

9.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甲方将位于光石二队公路前边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用于种植绿化树木,土地面积为( )公顷。承包条件:

1.甲方每年以每亩伍佰元转让给乙方,合同期限为壹拾年(20_年------20_年),第一年缴俩年租赁费()元,抵押一年租赁金,20_年不交租金,租金在每年1月1日前交清。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乙方在租赁期间,土地租赁费根据当年附近他人土地租赁费上下进行浮动。

3.如果合同期未满前,甲乙任意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由解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100万元/公顷。所剩土地转让年限由甲方来支配,与乙方无关,土地租用合同终止。

4.如果乙方所租赁土地在租赁期间被政府或开发商征用,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土地征用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土地地表面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除大棚以外),甲方无权干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解决、协调赔偿事宜。在租赁期内土地被征用,甲方退还乙方一年全部的土地租赁费,到时双方的合同终止。

5.另有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村民签章:

日期:年日同意本合同

10.土地转让区间合同 篇十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就委托居间人居间促成位于 转让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拟购买位于 土地,现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促成该宗土地权属的成功交易。

第二条 土地慨况

土地座落:

土地面积: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一事的相关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土地使用权人所需文件资料、资信证明、按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合理条件等。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3、交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第三方交纳20%信誉保证金,保证金需在交易合同签订当日打到土地出让方账户,并有甲方乙方第三方共同见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尽全力促成该宗土地使用权属的成功交易。

2、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为确保成功促成该宗土地成功交易后,居间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居间报酬.乙方成功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按约定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六条 居间报酬及报酬支付时间

1、居间报酬 该项居间服务的报酬按照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总金额的2 ﹪标准收取。甲方、甲方股东或甲方关联公司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即视为乙方已经按约完成居间服务。之后,无论土地转让协议各方是否再变更、终止合同,甲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2、居间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乙方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0%的居间报酬,居间报酬应打入乙方指定账户。第七条 居间活动的费用 :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第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

1、乙方未促成甲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间报酬,亦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2、土地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转让居间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就委托居间人居间促成位于的转让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拟出售位于 宗土地,现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促成该宗土地权属的成功交易。

第二条 土地慨况

土地座落: 土地面积: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一事的相关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土地使用权人所需文件资料、资信证明、按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合理条件等。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尽全力促成该宗土地使用权属的成功交易。

2、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为确保成功促成该宗土地成功交易后,居间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居间报酬.乙方成功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结算出居间报酬的数额,并按约定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六条 居间报酬及报酬支付时间

该项居间服务的报酬按照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总金额的2 ﹪标准收取。

甲方、甲方股东或甲方关联公司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即视为乙方已经按约完成居间服务。之后,无论土地转让协议各方是否再变更、终止合同,甲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2、居间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2.1乙方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100%的居间报酬。第七条 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未促成甲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间报酬,亦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2、土地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订时间:

年 月

上一篇:大学生元旦文艺晚会活动方案下一篇:自己过生日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