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范文

2024-11-09

人身意外保险范文(精选14篇)

1.人身意外保险范文 篇一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清查工作总结

为加强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民生保险徐州中支严格贯彻执行苏保监发【2013】82号文、苏保监办发【2013】305号文以及苏保监办发【2014】22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3月起开展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清查工作。目前排查工作已开展三个多月,期间徐州中支全体内外勤非常重视,始终团结一致。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启动大会、成立清查小组

徐州中支在接到总、分公司相关通知后,于2014年03月07日召开清查工作专项会议。会议上,机构负责人李文华总将本次排查工作的目的、任务等对全体内勤做了宣导,并成立了项目清查小组,确定第一负责人为李文华总,牵头部门为机构运营室,组员为所有内勤员工。

二、排查方法

本次工作由运营室牵头。在工作中,我部门本着保密、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总、分公司要求对分公司邮寄的保单信息按照所标注的业务员姓名进行发放,并做好登记,以业务员上门面访的方式完成所有保单的信息补充工作。清查过程中,按照领导指示,按照“一对多”方式进行追踪,即一个内勤对多个业务员进行追踪,并要求每天至少两次与业务员保持通话,了解工作进展,同时做好提醒和汇总工作。随着清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已有多家机构完成任务。徐州机

构第一阶段待清查的“有效保单”合计为220件,目前完成保全变更的仅有110件,占整体的50%。220件“有效保单”中,中介占1件、邳州占78件、沛县占4件、市区占33件、丰县占104件。其中,中介、沛县已经全部完成,邳州完成进度为52.6%,市区完成进度为74%,而严重影响清查进度的是丰县,完成进度仅为37.8%。

第一阶段清查任务中,市区和邳州还剩余42份保单,全部为孤儿单,且由于投保时提供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导致目前业务员无法进行上门面访。丰县营服的104份保单,目前有68份未完成保全变更,也全部都是孤儿单。由于丰县机构人员变动、交接的问题(本月丰县营服组训离职、营服经理降级),导致上述68份清单成了无头帐。中支运营室通过代理公司、银行等渠道寻求突破口,但是收效甚微。另外,由于2011年丰县县城凤城区拆迁改造,很多人都搬到了新城区居住,而丰县大多数客户都是原凤城区的居民,搬迁后目前无法查询到新的地址。

在银行代理渠道,徐州机构面临更大的挑战,有580份银代的有效保单需要进行投保单人联系方式和地址的变更。由于总公司下发了总对总的文件,已经和各银行的综合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因此这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减少了许多,中支运营室负责人和满期给付专员将580份银代清单按照银行进行分类,并且亲自到工行、建行、邮储在徐州地区的总行,与上述三家银行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同时出示了公司的总对总文件。三家银行银代部的负责人在了解此事后都愿意配合,且中支运营室已经留下了三家银行的联系方式,并且将邮箱地址

留给了对方,中支将持续关注,密切和银行保持联系。但是截止到2014年6月6日,在机构的多次电话和上门的追踪下,依然没有一家银行有数据反馈,其中中国建设银行更是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帮助,与当初出尔反尔。

第二阶段的清查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下发至徐州中支的清单有1422份,多数为缺少被保险人联系方式的保单,且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变更起来较为容易。截止到2014年6月6日,徐州中支第二阶段清查任务1422份保单已经全部变更完毕。

以上是徐州机构关于“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清查工作”的总结,虽然对于完成任务困难重重,但是机构没有一个人选择放弃。我们会利用各种方式、方法,想尽一切办法与这些客户取得联系,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不遗余力地去完成清查工作。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机构会继续按照总、分公司要求,做好每份保单的初审工作,保证客户信息真实、完整。

徐州中支运营室负责人张鹤2014年6月10日

2.人身意外保险范文 篇二

虽然从大的范围上, 可以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但是, 鉴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不同于财产保险中的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因此, 大多数学者均认为, 人身保险并不具备如财产保险一样的损害补偿性质。也正因为如此, 包括我国、我国的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律, 仅要求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于合同订立时存在即可。因此, 合同订立之后保险利益的丧失并不能够影响受益人保险金支付请求权的实现。

然而, 从保险的损失填补、损害补偿以及人类互助共济的本质出发, 类似我国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之时间要件的规定, 不但不能够充分发挥保险利益原则的各项重要作用, 反而成为了阻滞保险实践良性发展的羁绊。因此, 探究保险的精髓, 合理界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可谓意义重大。

二、保险利益的作用

研究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问题, 实有必要深入研究保险利益的重要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才具有可靠性。

(一) 防止保险沦为赌博的工具

从保险利益原则发展的历史可知, 保险利益的第一个历史使命乃在于防止保险沦为赌博的工具。

在18世纪, 人寿保险单的签发并不以要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要件, 即无论要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血缘或者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要保人均可以以自己或其指定的人为受益人, 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投保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一旦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受益人则会获得相应的保险金支付。例如, 甲以与自己无任何人身或经济上利害关系的娱乐明星乙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 该明星旅游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 甲旋即可以向保险人申请5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支付。在此事件中, 甲并未因乙的死亡而遭受有身心或者经济上的损失, 而甲也仅仅为其获得的5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支付了数量极为有限的保险费而已。

保险利益要件的缺失, 必定会促使投保人更加热衷于以面临较高死亡风险且与自己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为被险人而投保死亡保险, 因为投保人仅以小额的保险费支出即可以获得数量较为可观的保险金。因此, 18世纪的人身保险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了赌博的工具。而保险利益要件的提出, 仅要求投保人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保险, 就可以将保险这种损害填补手段与赌博区分开来。

(二) 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的第二个重要作用即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的蔓延。因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多以投保人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亲情或血缘方面的抚养、赡养关系为主, 被保险人的生存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受益人之情感利益或生存利益的维系。因此,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上述保险利益的时候, 投保人或受益人并不会主动促成保险事故的出现。但是, 在保险利益要件缺失的情况下, 不但被保险人的死亡不会给投保人或受益人造成任何情感或者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 反而会诱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无形中使得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骤增。

(三) 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即在于确定适宜的保险金额度。虽然大部分人身保险都不具有类似财产保险一样的补偿性质, 但是在部分人身保险 (例如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中仍然是要贯彻损失补偿原则的, 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范围, 否则将会导致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超额获益, 同时还将侵害其他未出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探讨

鉴于保险利益在上述各方面的重要作用, 从19世纪开始, 英美等国家即以保险利益的缺失违反公共政策为由, 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必须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是,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对于保险利益存在时间方面的要求却并不完全一致。理论界学者对此问题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观点和立法例。

(一) 订立合同时存在即可

此种观点认为, 鉴于人身保险所具有的不同于财产保险的储蓄、投资以及非属补偿类保险等方面的属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在合同订立时存在即可。如若合同成立后至出险时, 保险利益因各种原因而丧失, 也并不能够影响到受益人保险金支付请求权的实现。否则则会侵害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所积累产生的现金价值方面的权益。

另外, 持此观点的学者还认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多基于恒久不变的亲情关系而能够得以长久维系, 而且从维护合同自由的角度出发,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已足。

台湾学者桂裕曾在其所著《保险法论》中提到, 人身上之保险利益, 必于订约之际为存在, 但不必于保险事故发生之际亦存在。另一台湾学者施文森亦认为, 人身保险之要保人於投保时有保险利益即为已足。保险利益之减少、中断或灭失, 要不影响有效成立之保险契约, 及要保人或受益人之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请求权。

在立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即要求人身险中的保险利益于订立合同时存在即可。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实际上, 此种时间要件方面的规定, 并不能很好地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例如, 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关系, 张三以其夫李四为被保险人, 以自己为受益人, 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 张三和李四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李四却在未进行受益人变更时因张三故意制造的意外事故而死亡。随后, 张三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的保险金。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 在张三与李四解除婚姻关系之后, 作为“初始”受益人的张三, 极有可能为了获得保险金而侵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利益。

(二) 出险时存在

要求保险利益须在被保险人出险时存在的观点认为, 虽然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具有许多的不同之处。鉴于人身上的不可估量性, 人身保险并不具有损失补偿的性质。但是, 在人身保险的实践领域,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绝不仅仅是纯粹的“感情”关系, 更多的时候是存在着经济利益。因此, 从保险之损害填补的本质出发, 为防止相关主体之道德风险以及不当得利之态势的蔓延, 须要求投保人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遭遇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时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 当债权人为债务人以及公司为主要雇员投保人身保险时, 如果在债务人或公司的主要雇员因保险事故而死亡时, 投保人与其已经不具备投保时的人身关系, 保险人是无须向其支付保险金的。

支持此一观点的是英国早期判例Godsall v.Boldero案。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生命投保时, 该寿险保单是补偿性保单, 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可保利益。

实际上, 此观点认为并没有将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做出与财产保险不同规定的必要。

(三) 订约以及出险时均须存在

据Edwin Patterson′s教授的考证, 在保险利益原则应用之初, 美国的法院要求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于投保时以及出险时必须存在。但是, 保险人却没有充分利用该原则给其带来的好处:只要保单所有人在合同订立时对于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无论此种利益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是否消失, 保险人都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久而久之这种做法即成为了一种惯例, 且“习惯”战胜了法律。当然, 保险人的如此做法主要是因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 调查保单所有人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尚有保险利益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时代判例Dalby v.India and London Life Assurance Co.中,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仅须在保险单生效时具有可保利益即可。

很显然, 要求保险利益必须于合同订立时以及出险时都必须存在的做法, 可以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最大程度地消除道德风险的隐患, 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利益不致被不当侵害, 而且也最为符合保险的本质。虽然该观点被部分评论家认为侵害了保单所有人的投资权益。但是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将保险费所积聚起来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予以支付的办法加以解决。

四、结论

综观有关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学术观点以及各国的立法例, 并结合保险的人类互助共济之本质可以发现, 要求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以及被保险人死亡时均须存在的做法, 更加能够充分发挥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促进保险实践的良性发展。

摘要: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问题, 理论界以及保险实践领域并未达成一致。然而, 从保险的本质出发, 并结合保险利益在防止道德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要求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以及出险时同时存在, 乃是发挥保险利益重要作用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施文森.保险法论文:第一卷[M].台北:三民书局, 1988:35.

[2]杨芳.可保利益效力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143.

3.人身意外保险范文 篇三

冯海涛、徐明珍是山东省郓城县陈坡乡一对农民夫妇,他们膝下有一女儿,名叫冯丽娜。

冯丽娜高中毕业后外出打工。2008年1月16日,她辗转来到江苏省苏州市,与苏州市某人力资源职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职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至苏州工业园区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工作。

当时,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鼓励用人单位以补充保险的形式参加商业工伤保险,以保证伤残职工各项待遇的解决和落实。

不久,职介公司向冯丽娜发出《缴纳社保意向书》一份,征询她是否同意不缴纳社保。冯丽娜在社保意向书上签字,同意不缴纳社保。这样,职介公司仅为冯丽娜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人身保险,没有为她投保工伤保险。

2010年4月22日22时左右,冯丽娜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发后,在职介公司和餐饮公司积极协调下,冯海涛、徐明珍夫妇通过商业保险理赔,领取了30万元商业人身保险理赔款。

获取商险理赔,再索工伤待遇

商业保险理赔结束后,餐饮公司和职介公司认为冯丽娜工伤事故已经处理完毕。谁知,冯海涛、徐明珍又向两家公司提出了工伤保险索赔。

餐饮公司认为,他们虽然没有为冯丽娜参加工伤保险,但他们已经为她购买了商业人身损害保险,为她提供了保险保障,尽到了应尽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当予以免除,故拒绝了冯海涛、徐明珍的赔偿要求。

在几次交涉无果后,冯海涛、徐明珍为工伤保险待遇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1年11月21日,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冯丽娜为工伤的仲裁裁定。冯海涛、徐明珍为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2年3月29日,仲裁委再次作出仲裁裁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职介公司和餐饮公司应当连带支付冯海涛、徐明珍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36万元。

仲裁委仲裁裁决后,餐饮公司不服,于2012年7月13日来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一纸民事诉状,将冯海涛、徐明珍及职介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撤销仲裁裁决书。

法庭上,双方围绕在已获商业险理赔的情况下,冯海涛、徐明珍能否主张冯丽娜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各项赔偿项目金额、标准、计算方式,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后来,餐饮公司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其不应支付冯海涛、徐明珍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6万元。

职介公司认同餐饮公司的主张,他们与餐饮公司处理冯丽娜工亡事故是按照相城区政府2009年关于为员工补充商业人身保险的政策。一般工亡案件的赔付款只有大约19万元,商业人身保险的赔付金额已远超上述款项,故其无须另向冯海涛、徐明珍支付赔偿金。

冯海涛、徐明珍辩称,他们的女儿并未向餐饮公司承诺不缴纳社保,且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义务。餐饮公司作为冯丽娜的实际用人单位,对冯丽娜因工死亡的赔偿,应与职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合法有效,请求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请。

餐饮公司与职介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一份、缴纳社保意向书一份以及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手续。

对各项赔偿项目金额、标准及计算方式,餐饮公司与职介公司主张,冯丽娜的死亡时间为2010年,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2011年1月开始施行,应适用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60个月的冯丽娜死亡时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且冯海涛、徐明珍已取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理应扣除已赔偿部分。

冯海涛、徐明珍认为冯丽娜的工亡认定时间是2011年11月21日,应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计算标准。他们还称,未参加交通事故调解,也不认可收到交通事故的理赔款。

审理过程中,法院至苏州工业园区交巡警大队调取了冯海涛、徐明珍委托冯永明处理交通事故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已公证)两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复印件三份,后经冯海涛、徐明珍单独质证,二人均表示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金额。

两险能否兼得?法院给出答案

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因工伤,依商业人身保险合同获得赔偿后,仍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职介公司所举证的缴纳社保意向书,系逃避法定义务,不予认定。而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并未明确商业人身保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故职介公司不能免除其为冯丽娜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商业险的理赔金亦不能抵扣工伤保险赔偿。

对于各项赔偿项目金额、标准及计算方式,法院认为,关于丧葬补助金,应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苏州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1.7万余元。冯丽娜死亡是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同时又构成工伤,虽已获赔丧葬费,但丧葬补助金为补助性质,系用人单位对员工丧葬事宜的补助,与交通事故肇事方支付的丧葬费不能抵扣。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冯丽娜工伤认定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工伤认定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可与死亡补偿费兼得。

综上,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冯丽娜生前与职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被认定为工伤,由于职介公司未为冯丽娜参加工伤保险,故冯丽娜的有关工伤待遇应由职介公司承担。因此,职介公司应赔偿冯海涛、徐明珍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餐饮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7日,相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职介公司给付冯海涛、徐明珍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人民币36万元,餐饮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餐饮公司与职介公司均诉称:他们曾书面向冯丽娜征询过缴纳社保的意见,并在其本人表示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替其缴纳了商业人身保险,其性质和目的与社会保险相同。冯海涛、徐明珍已经获得了商业人身保险赔付的30万元,因此应免除两家公司的社会保险赔付责任。

冯海涛、徐明珍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系商业行为,自愿认购的商业性保险,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并可以依当事人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责任主体系商业人身保险机构。工伤赔偿系法定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系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从法律关系特征、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确认依据等方面来看,商业人身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餐饮公司主张从其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中扣除依人身意外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013年5月30日,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4.《人身保险》简答题 篇四

1、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2、团体保险的特征和作用有哪些?

3、简述人身保险的特征。

4、试比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

5、简述健康保险的分类情况。

6、简述终身寿险的定义和特点。

7、通常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分配方式有哪些?

8、简易人寿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9、简述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及其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运用。

10、简述入世对我国寿险市场的影响。

11、简述定期寿险的特征与作用。

12、简述保险资金运用的必要性。

13、简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5.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篇五

董某为货车司机,与高某于1997年6月结婚,婚后与董某父母一起生活。2003年12月董某在出车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董某当场死亡。董某在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38000元人身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高某,因此高某认为这38000元归她个人所有,而董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属于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高某平分这份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即财产保险金和人身保险金:

1财产保险金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在被保险的财产发生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给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其是对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的一种补偿。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保险标的的财产性,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多为保险物的所有人,因而该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其实就是该保险物的所有人,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继承中应被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给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金钱的合同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支付;(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4)保险人不得强制请求(如通过诉讼等形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由此可见,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其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都是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不包括为他人投保的情形),因此,人身保险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然而,由于人身保险的内容多涉及生命,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其本人已经无法享受该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多指定受益人,即当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由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享受。因此,由于人身保险金存在是否指定了受益人的区别,其是否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需要从两方面,既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来区分。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即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将取得保险金。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赠与,属于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已经不属于投保人在死亡时的财产,因此,其不能作为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另外,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如前所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此时,人身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6.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 篇六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1 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生存与否,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可分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险种的条款中均规定, 被保险人生存条件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 并拒绝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因此, 保险实务中的受益人一般意义上仅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 受益人的分类

2.1 指定受益人

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 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 (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 受益权由该人行使, 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数人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 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受益人顺序的, 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 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 但一般而言,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授权。《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可指定受益人。

2.2 法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 也称法定继承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 一旦被保险人死亡, 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因为在这三种情况下, 发生保险事故时, 可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 即以自己为受益人。那么, 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还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债务。

3 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 不发生受益人变更的效果。即保险人在获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受益金的, 对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负给付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 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 仍有权利加以变更。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否则, 变更无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也可以予以变更, 受益人不得反对。这既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也可防范道德风险 (受益人谋财害命) 的产生。

保险合同生效之后, 被保险人如欲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使受益人的变更权, 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投保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行使。二是投保人知情, 但却不同意被保险人的变更要求。三是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私下将保单拿到保险公司, 去做可能有违投保人意愿的受益人变更。

4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第一, 受益人并不完全等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当投保人是受益人时, 保险合同是自己利益的合同, 受益人不是第三人。当受益人是第三人时, 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留, 受益人时时面临被变更的可能, 其地位是极为脆弱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在明确接受了第三人的地位后, 法律对于他的保护则相当周全, 其地位远远高于受益人。

第二, 受益人不是继承人。保险法对受益人没有资格的要求, 而我国《继承法》则列明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受益人得到保险金和继承人继承保险金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对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抗辩是否有效, 是否纳税等等。

实践中, 即使被保险人在遗嘱中指定了享有保险合同上利益的人, 他是对保险金做出处置, 指定了保险金的继承人, 而不是指定了受益人, 二者之间有巨大的差异。

第三, 受益人不是受赠人。受益人来自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这一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的推定;受赠人则是通过与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而享有受赠人的地位。

7.人身保险,不容忽视的告知义务 篇七

某保险公司护身符定期寿险附加护身符重大痰病保险

案例:现年36岁的张先生两年前给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护身符定期寿险保险计划,同时附加该保险计划对应的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每年缴纳保费3500元,缴费20年,保险期限20年。

律师点评

该款寿险计划的投保单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中规定:“本投保单以及与其相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的陈述和声明确实无误。若不属实,本台同无效。”该项声明和授权尽管放在投保人签名位置的左侧,但由于其字体不仅小,而且排列又十分密集,如果不是刻意提醒,一般投保人是不会注意的,更不会想到在这个小小的密密麻麻的文字方框内,居然悄悄埋藏着保险理赔纠纷的“种子”。据统计,在人身保险案件中。有80%以上的拒绝赔付案件是因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有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我们在填写投保单时,非常有必要对“健康告知书”或“声明”等问卷或文件予以特别关注。

首先,关于如实告知内容的范围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也就是说,投保人仅仅对保险人在投保单所附带的告知书或健康问卷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于告知书或问卷未涉及的内容,投保人并不负有主动报告的义务。因为,相对于保险人的专业优势地位,投保人对医学和保险知识相对缺乏,对自己身体状况难以准确判断,根本无法判断哪些事实需要告知,也无法判断其与保障内容之间有多大的联系。所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只能在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内,不能苛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其次,对于保险人的询问,只有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譬如该款人寿保险计划的附加重大疾病险,如果投保人隐瞒的病情与出险发病有直接关系,并且投保时隐瞒的情况影响到保费计算或承保与否,保险公司才可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或解约。如果未告知内容与出险事故之间没有明显联系,就不该对理赔产生太多影响。

其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主观意愿不同,所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也不尽相同。在因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人身保险案件中,除少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外,大多数投保人事实上并没有将投保时需要填写的告知书当回事,也并不清楚到底哪些项目需要如实告知,属于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而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不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不退还保费。很显然,对于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则相当于保险合同归于无效,投保人损失的是可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保险公司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投保人不仅损失了可期待的合同利益,还损失了已缴纳的保费。

8.人身意外保险范文 篇八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 加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四)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五)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六)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九)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释 义

9.人身保险主要险种有哪些 篇九

所谓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

寿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多种。

寿险在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以及会计核算、资金运用、业务管理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保险。

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由于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引起的伤残、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的附加保险。

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意外伤害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因其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投保简便、不需办理体检等复杂手续,因而投保人数较多。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类人身保险。

如同寿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的困扰、不受伤害,

而是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

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习惯上,往往把不属于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全部归入到健康保险中。

10.人身意外保险范文 篇十

我们不妨从复杂的保险产品回归到保险基础知识,为选购保险产品做点预习工作。

人身险几个基本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在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另外,人身保险具有的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为人们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清楚指定受益人,那么在被保险人出险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由于人的生命、健康难以用金钱衡量,所以,与财产保险定损后确定赔偿金额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以订立金额为赔付上限承担保险责任。

现金价值: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保险中具备。

投保时需要注意什么?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1分,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及核定给付、赔付的重要原始资料,因此,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等内容按投保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上所登记的内容相符;在填写地址时,要详细写明地址全称。一般情况下,应填写常用的通讯地址,以便保险公司联系。

准确填写要求投保的产品名称、保险金额及相关信息。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对投保单上要求提供详细情况的问题,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说明详情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投保人在填写完毕后,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内容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必要时,被保险人也需要亲笔签名确认,如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

收到正式保单后要注意什么?

在提交了投保单、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投保人将收到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仔细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单材料:一般保险产品都包含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等材料。长期保险产品还有现金价值表,提供减额交清功能的产品还有减额交清保额表。

应逐条核对保险单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如有错误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

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有关说明: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缴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规定等内容。

11.人身意外保险范文 篇十一

为江苏农村小额保险的开展提供翔实的数据。

一、小额保险发展概况及在江苏省发展的意义

(一) 小额保险在试点省份发展现状

小额保险是一种针对低收入农民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的简易人身险。其产品具有保费低廉、期限短、保障适度、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属于微利经营, 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2008年6月23日, 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并规定了9个试点。截至2009年6月,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区已扩大到19个省区, 承保超过610万农民, 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 为农民共计提供超过810亿元的风险保障。

(二) 小额保险在江苏省发展的意义

1、填补人身保险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 江苏省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在江苏省经济中的地位日渐重要, 已成为江苏省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各种人群的需要, 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的人身保险产品, 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

但由于农村市场的种种限制, 真正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均不足, 且在营销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创新等方面亟待加强, 如果选择开展小额保险, 可以有效地弥补人身保险的不足。

2、填补社保 (新农合) 的不足

据统计, 超过95%的江苏农村居民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调查数据显示, 江苏农村居民的新农合的参保率高达98.34%, 但受访者普遍认为新农合存在理赔程序繁琐、保障程度低、可选择医疗机构少和可选药品有限等不足, 且新农合有着“大病统筹、小病已付”的特征, 保障范围以大病为主, 住院费用受起付线和免赔比例的限制。而小额保险的程序简便、保障程度适度的特点可以恰当地填补新农合的不足, 完善农村保险。

3、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需要 (1) 满足农户的需要

(1) 满足农户的需要

由调查问卷结果可知, 分别有38.59%和56.22%的人认为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意外伤害风险和养老风险, 但由于经济条件、流程繁琐、自身对保险不了解及对保险公司不信任等因素, 人们大多不愿意购买商业保险, 只有25.93%的人购买了商业保险, 可见农村居民对于适应其自身情况的新险种的需求比较大。如果在江苏省开展保费低廉、程序简便、保障适度的小额保险, 可以填补以上不足, 很大程度上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

(2) 满足社会的需要

2011年, 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在稳定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基础上, 着力提高社会保障标准”, “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目前江苏省的社会保险已基本健全, 但仍有一些细节方面未能得到保障。推行小额保险能够加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将社会保障渗透到各个细微之处, 带给农村居民最大的保障。

小额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通过为低收入人群建立保险保障的运行机制, 推进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使尽可能多的低收入人群愿意买、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值, 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有效方式。

二、小额保险在江苏省发展的博弈分析

(一) 博弈要素

博弈是指决策主体在相互对抗中, 对抗双方或多方相互依存的一系列策略和行动的过程。构成博弈模型需要以下几点:博弈的参与者, 每一位参与者的策略, 每位参与者可选行动的组合所对应的每一位参与者的支付。在这些要素下, 通过支付函数分析参与者的博弈结果。

完全信息博弈, 指每一位参与者都拥有其他参与者的特征, 策略集和支付函数等方面的准确信息的博弈。这里我们是基于资源最优配置的角度, 分析小额保险在江苏省发展的可行性, 所以假设农户、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之间的博弈属于完全信息是更贴合实际、更具备现实意义的。

纳什均衡, 在非合作的情况下, 博弈中的每一位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优的, 要使每一位策略都是最优, 必须达到一个“均衡点”, 这个均衡点就是纳什均衡。博弈参与者的目的是利益最大化。

合作博弈, 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 或者至少是一方利益增加, 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进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政府希望同保险公司合作, 推出小额保险, 一是增加保险公司收入, 二是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 最终达到双方共赢。

(二) 政府与保险公司博弈 (基于合作博弈)

小额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推行小额保险的目的是让收入较低的农民通过缴纳少量保费, 获取一定的保险保障, 以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推行小额保险, 目的是盈利, 可如此低廉的保费很难提高保险公司的收益, 所以政府必须给予保险公司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 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 保险公司才会推出小额保险。

由表1可以看出, 政府可以选择支持或不支持推行小额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推行或不推行小额保险。在该博弈模型代价矢量中, 前一个分量表示保险公司的收益, 后一个分量表示政府的收益。保险公司推行小额保险将会付出成本b, 政府如果支持保险公司推出小额保险, 必须付出费用a。政府支持保险公司, 同时保险公司推出了小额保险, 两者将分别获利为 (c, -a-b) 。从非合作博弈的角度上看, 政府会因为损失而不支持保险公司推行保险;保险公司则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而选择不推行小额保险。但是对于政府来说, 付出的费用有利于提高全民的社会福利。从长远来看, 如果支持保险公司推行保险, 政府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时, 保险公司也会为了提高自己的收益, 在政府的支持下推行小额保险。

(三) 农户与保险公司博弈

统计局数据显示, 2008年江苏省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可支配收入18679.52元, 江苏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7356.47元。从整体上看, 农民在江苏省还属于低收入人群, 购买价格高昂的商业医疗保险是不可能的, 所以保险公司推行保费低廉的小额保险是有其必要性的。调查数据还显示, 大多数农户愿意投保, 并且愿意支付相对较高的保费, 以获得更高的保险保障。

根据图1可以看出, 博弈的参与者是保险公司和农户。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与政府合作推行小额保险, 或不推行小额保险。农户可以选择购买小额保险, 或不购买小额保险。从上个博弈模型中看出, 保险公司推行小额保险将会获得利润c。如果农户购买了保险, 当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疾病而导致损失时, 会得到全额或者一部分的补偿, 及时规避风险。但是如果农户没有购买保险, 则会损失d。由博弈模型得出结论, 最优的策略是保险公司推出小额保险, 农户购买保险, 两者的获利为 (c, 0) 。

(四) 农户、保险公司、政府三者共赢

综合以上两个博弈模型的结果, 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 政府支持保险公司, 看似会损失a+b, 但与此同时, 社会福利的提高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却是无法估量的。而保险公司也会出于利益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角度推出小额保险, 获得利润c, 并为低收入的农户提供了保障, 农户也不会为高额的医疗费担心了。在这种最优的决策下, 三者达到了纳什均衡, 获得了最大的收益。

三、结论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微型金融服务体系为低收入人群服务的必然产物, 它保费低廉、流程简便、保障范围适度, 使得小额保险会很快被农村居民接受, 带给农村居民更多保障。在政府大力支持下, 江苏省各保险公司发行不同险种的小额保险产品, 既开拓了农村市场, 扩大了保险公司规模, 增加了保费收入, 满足了农村市场的需求, 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广大农村群众对于保险行业不了解、或不好的印象。保费收入的增加使江苏省地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有所提高, 这将提高江苏省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促进江苏省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提升保险行业的总体水平, 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而政府通过支持保险公司推行小额保险, 以实际行动响应了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号召, 做好政府工作, 加大保障力度, 提高社会保障标准;也通过小额保险这项有效的金融扶贫工具, 改善民生, 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平稳持续增长, 建设和谐新农村。本文经过三方博弈, 验证可以实现农村居民、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共赢, 最终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焕, 李长越.开展苏北小额保险的市场调查报告[J].农村金融研究, 2010 (3) .

[2]、张文庆, 刘岳安.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机遇与对策[J].山西政报, 2009 (13) .

[3]、于维生, 朴正爱.博弈论机器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1) .

12.关于人身安全心得范文 篇十二

关于人身安全心得范文 篇一

安全与生命同系,只有有了安全,才能保证生命的质量。就生命而言,本来就是一个奇迹,也是一种偶然,一个新的生命能否来到这个世界上,有时仅仅在于父母的一念之差;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生命能否得到保全,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也仅仅在于对待安全意识上的一念之差。大学时期是大学生人格发展与完善的关键时期。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生理发育基本成熟而心理发育滞后;个性趋向定性,但可塑性大;智能接近高峰,但尚未完全开发;社交愿望强烈,但经验不足;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安全防范意识较差,自我防御能力较弱等。大学生群体的特征以及大学生特定的年龄结构、生活环境、文化背景,决定了大学生必然面临诸多安全问题的困扰。目前,独生子女成为我国大学生的主体,这些大学生基本是在父母的细心呵护下和老师的关怀下长大的,对于社会的复杂性知之甚少,一旦离开父母和老师,开始独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时,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往往缺乏必要的重视和警惕,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关于人身安全心得范文 篇二

在6月30日——7月10日这段时间里,我从网上学习观看聆听了各位领导、专家老师关于学校安全教育培训的讲座后,我对安全教育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反思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谈点体会:

一、要提高全校师生对安全管理的认识

1、要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

要全面提高教师与每位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学校所潜在的诸多安全隐患以及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教训。在校园醒目的地方张贴悬挂安全教育图片、标语,在楼梯、校门、操场、实验室、厕所、等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标语。要利用校园板报、壁报、专栏、主题班会、征文、演讲等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在校园形成事事想安全,处处有警示、人人抓安全的浓厚的安全育人氛围。

2、经常排查学校安全隐患

我校位于村庄的西北侧,与村庄连为一体。学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隐患:

(1)交通隐患为主要。出去校门口几乎就是公路,来往车辆比较多;跑校的学生也不少;

(2)学生自身突发隐患;

(3)学生上下楼梯极易出现踩空、歪脚等事故。

(4)学校与村庄连为一体,学校周围的治安问题;

3、要不断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自己懂得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防范技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每学期的开学初、放假前的一周和每次大型集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积极利用综合实践课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安全教育开展下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要加强领导,强化安全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本着一保安全,二保稳定,三保发展的原则,对学校安全高度重视,狠抓责任落实,真正形成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班主任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同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订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1)建全领导机构。校长亲自任组长,分管领导、各班班主任以及各科任老师为成员负责学校的安全。

(2)学校与每位教师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班主任和每位学生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3)专设门卫负责来往客人的登记,同时兼管外来人员对学校的破坏。

(4)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制订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

(5)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放假前都要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安全工作大排查,并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6)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

(7)实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三、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严防易发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食物中毒、火灾等方面。研究掌握事故的规律,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学校的监管力度,严把教学、生活用房的设计、监管和质量验收关,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2、防止发生各种食物、药物中毒事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3、防止各种火灾的发生。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和配备,加强对实验室、电脑室的线路检查,特别是要对校舍设施陈旧使用时间较长的电路进行检查,对老化陈旧的电线、电缆要及时更新。

4、严防溺水事件的发生。各班主任要求学生不要到河边去玩耍,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

5、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防止有心理障碍学生造成的偏激行为。学校要求每位班主任要对本班个别心理素质差的学生进行长期地心理辅导,保证学生的心理健康。

6、加大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常抓不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我校在安全这方面一直做得较好,每天有领导带班,坚持早检查,午检查和下午放学检查。

7、继续加强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抓好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要积极配合、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大力整顿学校周边的秩序,坚决防止校外犯罪分子侵入校园,伤害师生事件发生。同时要认真搞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关爱生命、远离危险”宣传教育活动,并贯穿到学校日常的教学管理之中。

总之,学校的安全工作一定放在第一位,以后我校在安全方面要进一步努力,确保学校师生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让老师们轻松愉快的工作,让学生安安全全健康成长。

关于人身安全心得范文 篇三

通过这几天的学习,使我更深刻的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抓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学校是人群集中的地方,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安全卫生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学生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学校就必须把保护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地位。下面我就安全教育学习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一、抓好安全教育是我们教师进行教书育人的行动指南。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讲座中重点谈到了“教师”这一部分,它涉及面较宽广,不但谈到了教师所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的安全责任,而且谈到了教师必须应尽到的安全责任等方面。

我觉得安全教育讲座给我们广大教师提供了教书育人的行动指南。一名合格的农村教师,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有安全理念,要懂得安全基本常识,要有安全第一的思想。作为教师更应把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道德义务,更应知晓安全教育常识和掌握安全保护基本方法,更应在保护好学生的安全前提下教书育人。作为班主任教师更应把抓安全工作放在班务工作的首要地位,要不厌其烦的讲安全,要关注全体学生。必须自觉地做到对学校安全负责,对学生家长负责,对教师集体负责,对社会负责。在社会主义社会,教师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教师必须有主人翁的安全责任感,必须具有从事教育劳动的光荣感与自豪感,必须有安全工作奉献精神。

二、抓好安全工作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重要保证,是学校实施教育的重要保障。

思想品德课中讲到生命健康权是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安全教育讲座中谈到了“学生”,学校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是学生应享受的一项最基本权利。而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安全法,宣传安全法,实施安全法,落实安全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学生权利的必由之路,安全教育不仅是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国家和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安全教育,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学生在校的安全更是学校的重要职责,让学生了解安全常识,掌握安全自我保护方法,这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要充分利用升降旗仪式、广播、电视、班会、集会、板报等宣传阵地或聘请相关人员到校,认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讲解。利用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安全活动,让每一位教师明确,让每一位学生知晓。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抓好安全卫生工作,学校要有安全提示牌、警示牌、人行横道线设置,学校要做到安全制度落实,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学校只有把安全工作抓好,学校的各项工作才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质量才能提高;才能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安心,让社会满意。

三、社会、家庭、学校联动抓好安全工作

在中小学安全教育讲座中也明确了社会应该对教育履行的安全义务,社会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杂志、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信息简报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知识、交通、消防、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安全事故图片巡展等活动,在社会中营造一种“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氛围。定时播出提示中、小学生安全的宣传画面,特别是推出动画片等中、小学生喜欢的节目时,有意识地插播一些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此种宣传方式长期坚持,久而久之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社会、家庭、学校联动抓好了安全工作,一个“和谐、文明、平安”的社会、家庭、学校将促使国家发展,国民素质提高,社会稳定,国家繁荣昌盛。

在社会迅速发展的时代,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更新,适应时代对学校安全教育的要求,关注学生的安全,为国家、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不懈努力。

关于人身安全心得范文 篇四

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人命关天的大事,历来是党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的热点问题,搞好安全工作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学校各班、各科教师,都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管理渗透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尽可能远离危险,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交通安全意识是同学们应该随时铭记在心的。同学们要切实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拨打“122”急救电话。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注意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唤时,更不可过于盲目的横穿。汽车、电车等机动车,是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为保证乘坐安全,应注意以下各点:乘坐公共汽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在车辆行驶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要随意开启车门、车厢和车内的应急设施。不要向车外抛投物品,不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不要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乘坐小轿车、微型客车时,在前排乘坐时应系好安全带。下车后要横过马路的乘客,须待公共汽车离去,能够看清道路两边的情况时再横过马路。如公共汽车仍然停在站上,要远离公共汽车才可横过马路,不要在公共汽车前面横穿。

消防安全火灾严重威胁人们的生活,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建设造成巨大损失,消防安全十分重要.要求同学们首先是预防火灾,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不吸烟,杜绝火种.爱护消防设施,以便及时使用.实验课需要使用酒精灯和一些易燃的化学药品,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严防发生用火危险.教室、不能乱接电源,不能自拆卸电教仪器、插座等。不随意焚烧废纸。打扫卫生时,要将枯枝落叶等垃圾作深埋处理或送往垃圾场,不要采取火烧垃圾的办法。不在校园内外燃放烟花、爆竹,以防砸伤事故。

日常生活中,饮食的卫生是最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了,饮食卫生做不好,就会传染疾病,提高发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生吃要洗净;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夏天不要吃过宿食物,特别要注意肉类食品的食用。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

户外活动安全,走出教室,下楼梯不要拥挤、追逐、打闹,以免造成伤害;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如做操、打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难度不大、危险系数不高的运动项目;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不要扒扶栏杆。不在公共场所起哄。不进网吧、游戏厅、桌球室、录相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老师们、同学们,校园安全重于泰山,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何谈幸福,希望全体师生能本着“学校是我家,平安靠大家”的宗旨,在思想上高度重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安全制度要求去做,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自救常识,希望全校师生齐心协力、密切合作,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建良言、献好策。同时,希望全体师生永远牢记“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警钟长鸣”这句话,愿安全永远与我们相伴,为争创平安和谐校园贡献自己的力量,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让学生舒心,让家长放心的和谐校园。

关于人身安全心得范文 篇五

“加强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是学校全体师生共同的心愿。为达到这个目标是靠每个人的努力及科学的管理、完善的制度来完成的。本人对学校安全管理有以下体会。

1、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构筑安全管理体系

学校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首位,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分解、细化和落实人,研究安全和稳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落实上级的新要求。健全并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奖惩细则及各类预案。

2、制定相应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①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学校校长负责,将安全工作列入各相关人员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②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与年级主任、班主任、一线教师的人员等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③不断完善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奖惩细则、自行车管理、防火、饮食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堵塞漏洞。

④建立学校各类安全应急预案。每年学校都应该进行“防震、防火及自然灾害安全疏散演练”、“食物中毒安全演练”、“消防演练”等。

3、加强教育,增强能力

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学校要开设安全教育地方课程,认真落实。以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周为契机,对学生展开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①认真做好安全教育日、安全周、安全月工作。在活动期间,学校组织学习安全教育工作文件,对校内易发事故场地修缮、增强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校会、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

1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十三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14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4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14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14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06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14]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14.人身意外保险范文 篇十四

自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以来,我国保险行业就一直保持着很高的增长率,曾实现年均30%的增长,远远超过了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2013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总额达1.72万亿元,国际排名跃居第四位,就此保险业成为了我国发展潜力最大、开拓空间最广的行业之一。人身保险作为我国保险中占比最大的险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总体上也得到了很大的突破。但是,2010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显露出了较多的问题。受国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环境恶化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人身险业最终还是进入了保费增长的瓶颈期。其中,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区域性绝对差异较大等问题是阻碍其继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一直以来,东部沿海地区是人身保险业最发达,市场占比最大的区域。在2008年到2012年间,东部地区始终占领着中国人身保险市场半壁江山,相比之下,东北地区市场份额不到9%。人身险市场区域性不均衡发展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格局,而且还会进一步制约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使得区域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将会有悖于我国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在此背景下,深入剖析我国人身险市场区域性非均衡发展问题,找出其诱发原因,对实现我国人身险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应用泰尔指数对我国保险市场区域性非均衡发展进行了定量分析,这也将会对往后的研究提供较为新颖的测量方法。

二、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区域性非均衡发展现状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已形成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部四大区域,四大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全国共同发展的基本内容。相应的,本文将我国保险市场也划分为东部保险板块、中部保险板块、西部保险板块和东北部保险板块。按照“十一五”规划,东部板块包括:北京、天津、福建、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北、山东;中部板块包括: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和安徽;西部板块包括: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广西;东北板块包括:辽宁、黑龙江和吉林。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一)保费收入分布方面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渠道。保费收入总额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时间段的保险市场发展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2008年~2010年我国四大区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增长率普遍较大,其中中部地区以年均34.66%的速度领先于其他地区。2011年全国人身保险市场规模处于萎缩状态,降幅最大的东北地区保费增长率一度达到-19.83%,其很大部分原因是寿险受银保新政及银行揽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人身险保费收入大降,紧接着又受国际宏观经济不景气、资本市场不振等因素冲击,我国2012年人身险市场发展明显趋缓。

表1告诉我们,我国各区域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分布严重不均衡。东部地区始终占领着中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半壁江山,中部和西部市场份额较稳定,东北地区市场份额略有上升,但是占比最多的时候也没有超过8.5%。

(二)保险密度方面

保险密度即人均保险份额,反映了某一地区人民的参保程度及保险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程度。

从保险密度上看,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较好。特别是东部地区,要比保险密度位居第二的东北地区还要高300~400元/人。这跟东部地区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优越的经济环境分不开。虽然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保险密度增加得很快,但整体上它们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还很大,并且这个绝对差距具有增大的趋势。

泰尔指数作为衡量地区收入分配不均的指标,同样适用于分析区域保费收入分布不平衡。我们可以将我国各省市人身保险市场发展总差异分解为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部差异。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人身保险密度总差异中区域内部差异贡献率最高,说明区域内部差异是导致保险市场不协调发展的主要原因。

从四大区域的对比结果来看,四大区域内部人身保险发展差异主要是由东部地区内部差异所致。从2008年到2012年,东部地区差异对区域内部差异的贡献率均在76%以上。相比之下,东北地区内部差异的贡献率极其微不足道,2008年贡献率最大的时候也才0.31%。

(三)保险深度方面

保险深度作为测度某地区保险业对其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指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

从保险深度看,各区域保险深度以2010年为分界点一致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这说明尽管我国人身保险市场一直在发展,但相对G D P增长率还略显逊色。人身险保险深度的下降多是受到了2011年寿险业银保新政的影响。

以上种种现象表明,东部地区作为国家“先富”政策的主要受惠区域,拥有较其他地区更加雄厚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即这些因素促使该地区保险市场运行更加顺畅,保险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化。

三、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区域差异性发展的影响因素

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区域发展不均衡,是由多种因素合力作用引起的。这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

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是阻碍人身险市场协调发展的最深层原因。当前我国经济按东部、中部、东北和西部次序呈阶梯型发展态势。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基础最好、也最为发达,鉴于强健的资本市场其保险市场也最具规模和活力。这是因为东部地区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高,进而增加了他们的保险需求。此外,完善的经济环境也会为更多的保险公司入驻该区域提供便利,并使保险市场更趋发达,主要表现在险种多样化、保险产品价格合理化、理赔进程效率化等方面。而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文化水平差异

近几年来,我国人口教育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文化水平越高的人所获收入越高,这就为他们购买保险提供了经济基础。再者,高文化水平的人群更善于利用保险来管理和转嫁风险,提高其生活品质,这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东部地区作为我国高级人才聚集地,其人身险保费收入始终占全国保费收入水平的一半以上。一个仅包含我国1/3省市的东部,保费总额占比却这么大,而包含12省、自治区的西部地区市场占比却不到20%,可见对西部地区给予更多的教育帮助对区域保险市场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三)人口因素差异

人口因素差异体现在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上。从人口数量角度来看,一个地区人口越多,那么保险潜在客户就越多,这样一来就保证了保险市场稳定的需求来源。我国人口分布极不均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保险市场区域性均衡发展。

从人口结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渐渐出现了“4-2-1”的家庭结构模式,这严重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再加上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颇为严重,人们为了缓解“银发中国”压力而购买保险,从而增加了保险需求。然而,越是发达地区的家庭,呈“4-2-1”结构的越多,相应的保险市场也越发达。

(四)保险意识差异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显滞后,所以国民保险意识也较落后,并且各个区域人们保险意识相差很大。东部沿海地区人民受教育程度较高,保险意识较强,所以东部地区人身保险市场规模庞大、结构也较合理。而其他三个地区开放较晚,人们保险意识不足,保险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

(五)保险供给差异

人身保险区域间供给差异主要表现在供给数量差异和供给结构差异上。从供给数量上看,在东部地区入驻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兼业代理公司数目都非常多,这样不仅保证了人们购买人身险的多样性,也为他们提供了方便。此外,保险公司同业间竞争会促使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价格更趋合理,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即东部地区保险供给数量优势最终是以结构升级体现出来的。然而中西部、东北地区保险公司规模还较小,实现结构升级还需作出更大动作。

四、实现我国区域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的建议

我国区域保险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区域保险进行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这一目标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不仅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还需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与我国国民的一同努力,才能够做到“质”的飞跃。

(一)加快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程

区域经济不协调发展是导致区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所以,当前发展保险市场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于此,国家也曾相继提出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策略,各级政府应牢牢抓住这个历史性时刻,努力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居民收入,为区域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险意识

除了东部地区,我国其他三大区域居民的保险意识都较为淡薄,所以让居民了解人身保险知识是深度展开投保工作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要积极做好保险知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告、报纸、广播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居民传达人身保险知识,特别是针对西部地区这样较为落后的区域,他们应该定时定点的展开一下有关保险知识的活动,或邀请保险学方面的专家举办一些讲座,使广大居民了解人身保险的功能、险种的选择等,并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增加他们的参保信心,从而吸收居民投保,为落后地区人身险市场的发展做铺垫。

(三)优化险种结构,鼓励险种创新

中西部地区保险险种较单一,不能完全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应顺应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不断作出创新,增加人身险险种并相应的调整结构。同时还应拓宽保险责任范围,这样更有利于挖掘潜在的客户,增加自己的保费收入。在此基础上,还要改进对已经购买人身保险的客户的服务,使其感到物有所值,服务周到。只有这样才能招揽更多潜在客户和保留已有客户,使人身保险获得长足的发展。

(四)重视专业人才培养,提高管理水平

文化水平越高的区域,其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越好。所以,落后区域应该把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放在重要位置。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讲,应该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上,留给学生更舒适的学习环境。在大学教育方面,基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处于较为基础阶段,需要的保险人才数目众多,刚好当前我国专业的保险工作人员相对匮乏,所以应扩大保险专业招生数量,培养自己的保险人才,改善人才稀缺问题。保险公司方面,应对每个入职人员都做好培训工作,保证保险公司业务流程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与风险经营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志文,段洁新.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宏观影响因素分析[J].浙江金融,2013(10):59-62.

[2]李生昭,柳明欣.中国人身保险需求因素研究——基于区域化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05):32-37.

[3]穆静静.我国人身保险需求地区差异的模型实证[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9(0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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