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网络安全(精选8篇)
1.广东省网络安全 篇一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出台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气瓶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权分明、协同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检验的许可管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涉及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瓶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登记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对瓶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燃气外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和安全使用许可管理,以及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本部门依法获得的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和证据,应当及时移交同级有权处理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可以直接采信移交的证据。
其他涉及气瓶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处理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气瓶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发现瓶装气体使用者违规使用瓶装气体应当及时制止。
第五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施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
第六条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和用气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使用瓶装气体,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对瓶装气体使用者宣传危险性警示要求,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引导正确使用瓶装气体。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鼓励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单位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投保人围绕气瓶使用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安全责任保险范围,使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得到更多保障。
第八条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应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管理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允许使用气瓶品种范围内的气瓶。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第十条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气瓶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气瓶投入充装前,采用计算机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二)对没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的气瓶进行登记前,以钢印的方式在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三)在每只登记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按规定清晰涂敷使用管理人的登记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
(四)对提供给瓶装气体使用者的气瓶安全性能负责。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查验销售方出具的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出厂资料等,保证所购买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除因使用管理需要从瓶装气体使用者回购或者因气瓶使用管理人兼并重组外,不得购买不能提供合法出厂资料的气瓶。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送检工作,发现存在明显损伤、距检验合格有效期不足一个月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自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报废处理。
(五)对充装到气瓶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气瓶安全。不得充装与气瓶允许充装介质不一致的气体。制定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货源单位出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
(六)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七)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八)向瓶装气体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九)建立台帐制度,对气瓶采购验收、气体质量进货验收、瓶装气体销售以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等进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以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所充装销售的瓶装气体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十)制定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定期演练。
(十一)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充装车用气瓶的气瓶使用管理人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在本单位首次充装的车用气瓶,应当验明车用气瓶的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确认车用气瓶的制造、安装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车用气瓶充装介质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燃料种类相符;采用计算机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安装信息、检验信息、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以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对擅自改装或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地级市以上政府规定的车用气瓶,或者使用重新投入使用的老旧车用气瓶的,不予登记,不予充装。
(二)发现充装的车用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应当督促车用气瓶使用者及时送检,并在验明车用气瓶的最近定期检验报告后更新登记信息。不得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
(三)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气瓶信息电子接口标准,定期将气瓶登记建档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装本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和按规定清晰涂敷的气瓶;未经登记,或者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或者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的气瓶,不得充装,不得出站。
第十三条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信息。已采用电子档案记录的,可以不再采用纸质档案记录。
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在气瓶瓶体或者护罩压制使用管理人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实行基于商标专用权且气瓶使用管理责任和充装质量安全责任明确的连锁充装;书面告知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可在连锁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其他气瓶使用管理人登记的气瓶;涉及多个地级以上市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十四条自用气体的非经营性充装行为,由充装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但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气瓶的检验质量负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和数据交换;检验结束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要求反馈气瓶检验信息。
(二)在检验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记录处理后气瓶的`流向;处理方法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的方式,确保消除其使用功能。
(三)在每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显著位置涂敷下次检验日期;距设计使用年限一个检验周期内的,按照设计使用年限涂敷使用截止日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规定经安全评定合格可以延长使用期的,涂敷终止使用日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以制造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四)因检验需要消除气瓶瓶体涂敷的登记标志的,应当在检验完成前予以恢复,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完整。
(五)对设置电子标签的气瓶进行检验时,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本体相对应,并按照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
(六)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存在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报告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使用管理人登记标志;禁止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禁止冒用他人的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或者冒用他人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瓶装气体的经营活动。
禁止气瓶使用管理人将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交予除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外的第三人;禁止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将未经破坏性处理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交予他人。
第十七条从事瓶装气体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装运前对气瓶进行检查,不得装运已充气但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
第十八条 瓶装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按次提供瓶装气体销售凭据。气瓶使用管理人直接从事瓶装气体经营的,应当直接提供销售凭据;经由代理商经营的,应当要求代理商或者经由代理商提供销售凭据。
经由代理商经营瓶装气体的,应当核实代理商的经营资质,不得向未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气体。
第十九条 瓶装气体经营代理商应当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发现已充气但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时,应当立即逐级退回到气瓶使用管理人并做出记录,不得继续销售。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退回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度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至少一次入户的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瓶装燃气使用者违规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告知书。有关指导情况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一条禁止以下经营行为:
(一)个人或者非企业的单位从事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
(二)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
(三)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
(四)经营、储存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
第二十二条瓶装气体使用者有权要求瓶装气体经营单位提供销售凭据并对充气气瓶进行验收,发现气瓶本体涂敷的登记标志与销售凭据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盛装的瓶装气体时,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瓶装气体经营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6小时内予以调换。
第二十三条禁止以下使用瓶装气体的行为:
(一)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者向已充气气瓶内充装其它物质;
(二)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三)使用明知未明确使用管理人、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报废气瓶等盛装的瓶装气体;
(四)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靠近热源和明火的场所使用;
(五)用任何热源对盛装气体的气瓶进行加热。
2.广东省网络安全 篇二
经历六十多年的发展,广东省已从中国一个千疮百孔的落后边陲省份,建设成为一个迈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部分地区已经迈进了发达经济阶段的世界重要经济体,经济总量居于全国首位。然而,近年来全省的安全生产事故也一直居于全国首位,每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与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一直占全国的10%左右,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见表1所示(数据来源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
2009年,广东省生产总值已由1949年的20多亿元攀升至3.9万亿元[3];全省人均收入接近6000美元,超过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这预示着广东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诱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不断发生[4]。图1显示了近年来广东省人均GDP、事故数的变化趋势图(数据来源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广东省统计局[3])。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构建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指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随后着重对我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阐述当前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状调研与数据处理
2.1 调研形式
调研形式有:实地调研考察、专题会议、邮寄调研、电话问询、问卷调研等。其中根据不同阶段的调查目的,共进行了3次实地调研、3次问卷调研。具体的问卷调研如下:
第一步,建立一个初步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随后,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发放给包括企业、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研究院、高校等安全生产专家。在征求专家意见后,共收回10份有效问卷,反复论证,最终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为7个一级指标,46个二级指标,170个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分为依法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权益维护、规章制度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事故管理等七绩效评估个子体系,而依法生产经营是否决性指标,即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只有这些证件有效,才能进行后续责任绩效评价。如图2所示。
第二步,依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权重调查表,同样发放给包括企业、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研究院、高校等安全生产专家,共收回8份有效问卷。
第三步,结合第一次与第二次的调查分析,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参数调查表,向所调研企业的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发放调查问卷,同时,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从而可获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每一个企业共收回3份有效参数调研表,即实地调研情况表、企业自评表、安监部门调研情况表。
2.2 数据处理方法
对于回收问卷的数据资料按照一定目的、用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数据处理的方法如下:
第一步,收集整理并分析处理原始数据,对指标的权重设置及参数获取分别设置相应的数据调查问卷,并用Excel数据库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用于后续评估。
第二步,运用并改进层次分析法[5,6],确定每个指标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对重要性,程序化实现权重分析与计算的过程,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值。
第三步,在各个指标的参数等级选取的基础上,运用参数赋值方法,对各个指标的参数进行统一化处理,从而可得用于评估的指标“数值”。
第四步,结合指标权重值与指标的“数值”,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7,8,9],建立模糊综合评估模型,即构建评估方法的数学模型,把评估对象的相关数据代入相应的数学模型,计算可得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得分。
第五步,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得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结果划分准则,按照一定的区间段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进行分级。
3 结果分析
3.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组成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分为依法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权益维护、规章制度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事故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依法生产经营子体系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否则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而从其他六大子体系的调查结果分析中,六大子体系的重要性程度大小顺序: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作业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员工权益维护,并得这六大子体系的重要性程度,如图3所示。
3.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分析
在第三次企业调研中,所选四个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调研的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中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存在很大的联系。
从企业性质来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程度从大到小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资企业;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当然,生产工艺越复杂、生产人员越密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越难落实,如本次企业抽查调研中,中石化广东某油库>广州某汽车饰件公司>广州某造船公司。
3.3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薄弱环节分析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会或员工代表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等是相对于各自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来说普遍比较低,如图4所示。
4 建议
针对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实例应用研究结果所暴露的企业安全生产问题,提出下面几点对策和建议,以便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时进行参考和借鉴。
(1)依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推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
标准化主要落实在生产岗位的规范上[10],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则是强化作业人员的自我责任意识。因此可在全省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结合本文建立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检查。
(2)建立广东省职业危害与控制中心,健全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我国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11]。2000年-2008年,广东省共报告职业病2677例,其中新发尘肺1088例,急、慢性职业中毒1062例[12]。针对此问题,可在安全生产“十二五”期间,依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广东省职业危害与控制中心,加强全省职业安全与健康普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这类指标的责任管理。
(3)健全新时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广东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且趋于非配不均,而根据评估结果分析可知企业工会或员工参与监督管理也明显不足,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严重。因此,在监管薄弱地方,进一步推行“委托”执法,加强执法监察管理。
摘要:在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体系基础上,结合层次分析和模糊综合处理方法,对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结果显示,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中最重要的环节;一般地,外资企业好于中资企业,大型企业好于中小型企业,生产复杂度与主体责任绩效成反比;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监督、奖惩制度实施等是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最后提出相应建议:(1)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2)建立广东省职业危害与控制中心,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3)进一步健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状,广东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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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网络安全 篇三
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作重要讲话。罗厅长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教育承担着培养国家未来人才的重任,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十分重要。我省教育系统具有网络普及面广,应用积极性高,注重网络技术开发等特点,但还存在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网络和信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高度重视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着力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信息网络安全水平和信息网络应用水平。罗厅长要求各高校和中职学校及单位要切实做到“五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及整个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来认识网络安全的意义和价值。二是技术到位。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基础,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上定期研究分析、研判安全问题。三是管理到位。网络安全工作要严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确立信息使用的权限和责任人。四是责任到位。每一个部门、每个岗位都要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以及应急措施。五是保障到位。不管是网络自管还是托管,务必做到人员分配与资金投入的充足与恰当。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曾德华强调,要正确理解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在当前教育信息化发展中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制度,设立有力的技术支撑部门,加强同各级政府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和事件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纵向衔接、横向协调的组织保证作用,切实加强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
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版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 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 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
(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 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 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
(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
(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
(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 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
(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 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发布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发布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发布,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发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食品标准;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
(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五)食品召回信息;
(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发布;重要节假日前,应当发布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
(三)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
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发布职责的;
(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
(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
(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
(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
(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
(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
(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
(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
(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被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6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深入了解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并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任务及内容
(一)跟踪评价重点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系列微生物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GB 5413系列等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广东黄酒》(DBS44/002-2013)、《西樵大饼》(DBS44/003-2013)、《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44/004-2014)、《汕头牛肉丸》(DBS44/005-)。
(二)跟踪评价主要内容。
收集、汇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食品相关专家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跟踪评价要点见附件1),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有关部门。
(三)跟踪评价工作方式。
1.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传。通过网站、公文等方式,广泛告知全社会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意见反馈方式。
2.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指导,促进食品安全标准贯彻执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能力。
3.开展问卷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监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食品专家等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见附件2)。
4.开展专家咨询及调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反映意见较多的问题,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专家咨询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并根据需要深入基层调研,进一步实地了解和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四)意见报送方式。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食品行业协会(学会)人员及食品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可直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反馈,或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建议,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三、工作要求及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反馈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指标验证工作,提供跟踪评价相关标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针对2015-20重点跟踪评价标准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问卷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汇总整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及跟踪评价调查问卷,研究分析形成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报告,并于2016年11月底前报省卫生计生委。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食品生产经营特点,通过开展问卷调查、深入基层调研、组织召开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汇总本地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各地市开展问卷调查应当涵盖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相关专家或行业协会人员,收集汇总反馈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的每类有效问卷不少于5份,总份数不少于30份,并填写跟踪评价意见反馈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6年10月底前报省公共卫生研究院。有重要意见建议的,形成报告反馈至省卫生计生委。
5.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篇五
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挂牌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督 办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
局值班室每周向安全生产协调处提供上周全省各地较大
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协调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行为的事故,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函督办,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
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
(一)不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发生在民宅,且不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行为的火灾事故。
(三)水上交通事故。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八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如未能在办理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安全生产协调处应加强督促。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被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省安委办审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还,并要求相关市按照要求完善程序、补齐内容后重新报送。
1.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协调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草拟审核意见,会相关业务处室,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安委办主要领导审批。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
(二)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三)事故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三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协调处可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协调处可以省安委办名义将提交审核的事故调查报告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并反馈给事故发生地安委会。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除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原则上尊重地方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提出修改建议,并书面要求相关市安委会督促事故调查组补充调查并重新上报;对符合要求的,复函同意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市政府审批。发出同意复函后,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同步从“事故督办专栏”中撤销督办事项。
第四章 备 案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发生市政府批复结案后,省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应加强对各地落实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跟踪和督办,安全生产协调处应督促指导各地安委办在处理工作落实后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各地安委办及时向省安委办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
(二)法院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作出的审判文书;
(三)纪委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执行文件;
(四)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执法文书;
(五)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其他处理的执行文书;
(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各地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和登记,建立事故档案,定期将事故备案材料交局档案室保存。局办公室应配合安全生产协调处做好较大事故备案材料的保存管理工作。相关事故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事故发生地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3年。
第十九条
6.复评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报告范文 篇六
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营造和谐幸福环境
河源市第二小学
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是办人民满意学校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幸福校园的需要。自2007年1月被评为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以来,我校珍视荣誉,发扬成绩,正视不足,广泛争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群策群力进一步做好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经过六年的努力,我校的“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又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表现在师生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普遍提高,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率一直保持零记录,师生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得到有力保障,师生文明素养明显提升,育人环境更加平安和谐。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我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视安全质量为学校的第一质量,要求教师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树立“人命关天,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教育责任意识。
1.组织机构。学校将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纳入到学校五年发展规划,细化到每学年学校工作计划中。成立了由曾丽珊校长任组长的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复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建立督导体系。领导小组每月主持召开创建工作专题研讨会,有针对性地解决创建中遇到的问题,使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2.落实责任。学校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周二教师会议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先后学习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同时成立各个创建工作小组,明确岗位职责,每项工作确定责任人,层层抓落实。每学期,学校与年级工作部、工作部与各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书、安全教育责任书。
3.完善制度。六年来,我校根据形势发展和学校实际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校门卫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工作制度》、《校舍安全检查及维修制度》、《紧急疏散预案》、《学校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不稳定因素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意外事故处臵预案》等10多项制度,使学校3700多名师生的安全文明行为有章可循。
二、立足防范,综合整治, 保证校园安全稳定
1.加强“人防”力度。我校主要采取五大措施:(1)加强校前街与校门的管理。结合市创文的要求和争取公安交警部门的支持,学校在学生上学、放学时间实行交通管制:在校前街两头(东面:垃圾池、西门:华达街与穗香街路口)设臵临时安全护栏,严禁一切机动车辆通过。同时,制定了24小时三班倒校园值班制度,学校对值班人员做到定期培训,增强安全文明意识,注意门卫形象,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登记制度,把好校门关。上课时间,学校实行封闭管理,没有特殊情况,严禁门卫让学生走出校门;学生生病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要求班主任报告年级工作部主任,然后由班主任亲自带学生出校门,并由家长亲自接走。(2)错开分流,安全疏散学生放学。我校有3778名学生,为了减轻放学交通压力和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一、二年级比三至六年级提前15分钟放学,错开分流;(3)设立教师安全监督岗,落实课间安全责任。为了预防课间因追逐打闹引发的安全事故,专门设立教师安全监督岗,指定教师负责巡视,排除学生中可能存在的行为安全事故。(4)在社会综合实践活动、学生外出参观等活动之前,每个班主任都要制订安全保障计划,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问题作出周密安排,落实各类安全措施。学校必须与车管所签订合同,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5)每学期组织1—2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让学生学会关注身边的安全,提高自护自救能力。同时,还认真做好迎十八大百日维稳工作,通过校讯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宣传如何表达爱国之情,防止家长带小孩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游行活动。总之,在安全工作中,我们努力做到四个“不”——思想不麻木,管理不松懈,检查不疏忽,整改不拖延。
2.加大“技防”与“物防”投入。在校领导的重视下,近两年来,学校的技防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在原有的红外线报警装臵和安全监控地方,今年学校还在校园大操场、早餐厨房以及教师停车场等地方,新添加了安全监控系统。学校的技防设备,由总务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维护单位予以维护,从而保证技防设施正常运转。学校在校门前设有交通安全警示牌,在新栋教学楼悬挂固定的安全标语;各楼道上设立醒目的输散标识;从而使整个学校的物防、技防有机结合,为学生营造一个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3.积极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实行刚性化管理,领导亲临参检和督查,对校内易发事故地点、工作薄弱环节等方面,坚持每天日常检查,每周安排排查。凡有破损电器设备等及时补修或更换,凡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每月一次全面排查,对围墙、线路、铁栅栏、门窗、楼道、防盗、防火等设施逐一查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体育设施、校医室药品、电脑室及其它专用设备一件件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整改。学校还要求每位教职工时刻牢记安全,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报告校长室或总务处。同时,把好食品安全关,让学生吃得放心,关注学生饮食卫生,保障学生健康。对早餐房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卫生防疫及食品安全教育,成立卫生督查组,坚决根除食品安全隐患是我校贯彻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环节,严禁采购霉变、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为师生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4.综合力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中,学校每学年邀请派出所、居委会、城监、工商等部门领导召开“携手社区,共创文明”、“加强安全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座谈会,携手共创平安校园、文明社区,维护学校及周边长治久安,起到了单纯学校所不能起到的作用。目前我校200米内无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校前街无流动摊档。
三、加强教育,促进自护,确保安全教育落实
1.开展日常安全行为教育。在开学初行为规范训练月、国旗下讲话、班会课、少队课中加强学生的日常安全行为教育。德育处对学生的一日常规要求和仪容仪表,坚持日查、周评、期末汇总评比。班主任和辅导员坚持上好班会、少队课,成立校园文明监督岗,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文明意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学校结合创文正在开展的“养成良好日常行为习惯,争做客家古邑文明人”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了“排队我快乐,礼让我文明”、“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我文明,我快乐”等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排队和诚信的好习惯,帮助学生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慢行,不准拥挤与喧哗,不准乱丢乱扔,不准玩不健康游戏,不准追跑滚爬,不准摸电源插座,放学自觉整队有序出校门,不准擅自下河游泳等,进行好习惯评比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2.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为了提高学生守护生命的意识与能力,我校非常注重加强防灾减灾教育。与交警大队密切配合,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月活动,举行《文明交通,从我做起》讲座,教育师生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乱停、乱放、乱穿行、乱闯红灯等行为;组织学习《安全在心》、《学生安全大于天》读本;组织学生观看电影《高速公路上的少年》;通过校讯通向全体师生与家长告知《京九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开通安全》,使人人知晓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还组织全体学生学习《铁路安全知识宣传册》,在校门口张贴《电气化铁路安全宣传画》;同时,还利用班会课组织开设消防知识普及专题讲座等安全知识教育。
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选择以关注“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网瘾学生”为突破口,给学生上“团结协作”、“走出孤独,拥有快乐”、“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等主题心理课,每周星期
三、星期五下午分别接受学生、老师的心理咨询。保证全体学生的心理均衡健康发展。今年暑期学校安排谢丽琼教师参加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A证教师”同时,还安排殷新航、戴军、欧阳艾等5位教师参加“B证教师”培训,充实了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力量。同时,为家长进行了题为《让孩子在肯定中长大》、《育儿教子》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课,在学生家长中引起很大共鸣,促进家长提高育人水平。
4.开展法制、禁毒安全教育。邀请法制副校长主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学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法制讲座。举办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图片展;举办“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图片展览,使学生更直观地了解毒品的危害,认识抵制毒品的重要性。同时,在4月份,组织各班观看禁毒教育片《迷途归途》,并要求3—6年级学生观看后拟写观后感。
四、文化引领,注重发展,构建校园安全文化
1.融安全文明于文化建设中。走进二小校园,楼层文化别具一格,凸显四个不同的主题:一是安全、文明主题;二是读书、学习主题;三是科技、环保主题;四是心理、责任主题。每一楼层都体现了鲜明的主题性、教育性。在每个楼层,除了有宣传橱窗、疏散标识、消防宣传栏、班训牌、书柜外,墙壁上,学生的书画作品到处可见;在操场边,还设立了露天的安全、德育宣传长廊。学校的每个角落、每堵墙都成为熏陶教育的阵地,从而构建了高雅的校园文化,使学生在安全、健康、文明、活泼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2.融安全文明于课堂教学中。学校将安全文明列入课程计划之中,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每学期初,学校要求各学科教师要充分挖掘学科教材蕴涵的安全教育内容,捕捉教育热点在学科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同时,还要求教师充分利用好现代媒体等电教手段,组织学生观看有关安全方面和文明礼貌方面的科普宣传教育片,实现资源共享,做到“安全教育,警钟长鸣”。
3.融安全文明于课题研究中。学校不断创新思维将安全文明融入到课题研究中,以课题带动安全文明教育深入开展。2008年开展市级课题“转化学困生的策略研究”和省级重点课题《叙事德育与班主任专业自主成长校本研究》,2010年重点开展了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基于班级导师制的学校人文关怀全员育人德育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我校充分利用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这一契机的研究工作,整合各方力量,达到理论更好地引领实践的目标,促进每一位学生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同时,100多万字的成果专著《课室乌托邦》初稿以通过专家和出版社的审定。“班级导师制育人德育模式”今年10月刚刚荣获河源市本年度唯一的广东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新范例奖的。
五、工作扎实,多方认可,荣誉凸显成效
由于我校居安思危及师生安全文明意识的不断增强,办学18年来,我校从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从未发生学生因心理问题出现自杀、出走事件,师生违法犯罪率为零,家长、师生对校园秩序满意程度高。学校先后被评为“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等省级荣誉18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示范家长学校”等国家级荣誉5项,连年获得河源市直学校综治工作考核“优秀等次”、河源“市直教育系统维稳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良单位”、“河源市安全文明校园”、河源市创建文明行业“示范单位”等市级荣誉30项,进入了广东省优质学校行列,是河源市素质教育的窗口学校,河源市义务教育的排头兵。
总之,经过6年的不懈努力,我校的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后续创建整改工作做得细、抓得实,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通过创建工作,提高了师生的认识,完善了制度,加强了管理,形成了良好的校风,营造了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了学校整体工作和师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取得了显著效果。今后,我校将继续总结经验,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把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同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做到安全文明工作长抓不懈,为建设稳定、平安、文明、和谐、幸福学校作出新的贡献。
7.广东省网络安全 篇七
关键词:城市更新地区,绿地斑块,生态廊道,绿地生态网络,构建策略
从2007年至今,广东省相继开展了近十年的“三旧”改造与城市更新工作,城市的形象、景观面貌和人居环境较过去有了很大改观,但系统性、整体性的对更新改造地区内的绿地生态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关注度较少。因此,本文以广东省“三旧”改造与城市更新中的主要生态问题为研究对象,开展了城市更新地区绿地生态网络的规划构建策略研究。
1. 相关概念
本文所指的城市更新地区,是特地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地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二次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称为其他城市更新地区)。而城市更新地区绿地生态网络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是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衍生,是指通过滨水绿廊、楔形绿地、道路绿廊等线性廊道,将城市更新地区内的“点”状、“面”状的各种类型的绿地斑块如街头绿地、城市公园、社区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苗圃、水岸公园和山体,以及破碎的生境环境等,连缀为一个完整的、具备较高使用和建设效益的绿色景观结构体系,促进城市与自然的协调、健康发展。
2. 城市更新地区绿地生态现状问题
2.1 公园绿地总量不足,生态空间逐年减少
伴随广东“三旧”改造的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地区内的绿地总量虽有一定增加,但对非建设用地空间缺乏有效的管控,导致生态用地被不断侵占,原有自然空间逐年减少。以珠三角为例,2005-2010年,珠三角约有470平方公里土地流向建设用地,农田生态系统转换面积占城镇新增面积的80%以上;森林、灌丛、草地面积因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而下降。
2.2 绿地斑块和廊道体系较为不足,景观破碎化严重
各类公园绿地较为匮乏,分级均布和服务半径覆盖率低,绿地之间以及与外部绿地空间缺乏有效联系,一些重要生态廊道,尤其是水系廊道仍未得到较好维护和利用,山体、水体、公共绿地的景观可视性也被过度开发的建(构)筑物所遮挡,使得绿地空间分布呈碎片式。
2.3 绿化质量不高,景观建设“重新城新区、轻老城旧村”
城市更新地区多属城市建设密集区,人口也相对密集,整体绿地率不高,人均绿地偏低,绿化率也偏低。城市更新地区绿化用地的预留、用地许可的批复、建设用地向绿地的转换等过程中成本较高、操作难度大,政府在景观绿化建设方面偏向于相对简便、容易的新城新区。
2.4 设施配套有待提高,绿地生态效益低下
城市更新地区绿地空间少,以独立出现的社区小游园和附属绿地居多,存在绿化活动场地小、设施老化破旧、过度硬质化等问题,造成绿色空间绿化利用率低、生态效益低下,在适应气候变化、应对险情灾害、改善城市热岛效应、防止城市内涝等方面亟待改进。
3. 城市更新地区绿地生态网络构建的应对策略
基于由绿地斑块和生态廊道所构成的绿地生态网络,在规划目标导向与基础数据支撑下,广东省城市更新地区绿地生态网络规划构建的实践方法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识别出现状生态要素与潜力建设区;(2)优化配置和完善绿地斑块;(3)恢复和连通线性生态廊道;(4)规划构建绿地生态网络。
3.1 现状生态要素与潜力建设区识别
借鉴荷兰空间层次分析方法(见表1),综合现状调研、摸底基础数据,梳理相关规划中的绿地和廊道信息,以及建立GIS模型数据库等方法,对城市更新地区内的生态资源禀赋和潜力建设区进行识别评价,为绿地斑块和生态廊道的构建、优化提供依据。
3.2 绿地斑块优化配置和完善策略
3.2.1 保护、维育区域生态绿地和城市公园绿地
对外围或楔入、嵌入城市更新地区内部的各类区域生态绿地和城市公园绿地,纳入生态红线或城市绿线进行管制,在充分保育现有植被资源、景观个性、地形地貌、物种群落等基础上,严格限制开发建设。
3.2.2 大力实施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和细部抠绿、透绿
对已有大量建设或基本建设完全的城市更新地区,通过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进行绿化用地腾出和见缝插绿;通过拆除围墙或将封闭式的围墙改造为通透式,或局部拆除联排过长房屋等,进行拆墙透绿、细部抠绿和拆房建绿,以增添绿量。
3.2.3 积极推动垦绿、复绿、添绿和延绿
对旧工业区及污染受损的废弃地实施棕地改造,通过清除破旧无用建筑、恢复原有防护绿地植被以及加强土壤修复等措施,进行垦绿、复绿。利用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增设袖珍公园、口袋公园和社区小游园,进行添绿、延绿。
3.2.4 加强规划建绿和立体绿化
整合城市更新地区内即将实施的各类型规划,进行绿地安排配置,如利用独立出现且面积较小的林地、果园、草地等,建设都市农园、盆景园或社区公园。整体加强立体绿化,利用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道路绿化等方式进行线性添绿。
3.3 线性生态廊道恢复和连通策略
3.3.1 恢复和完善区域通风廊道、城市大型绿廊
以城市大型走廊、通风廊道推动城市更新,腾退生态廊道内部功能不兼容的项目,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密度,采用底层架空或空中花园、提升城市建筑“第五立面”绿化率等措施,将城市更新地区融合区域通风廊道和城市绿廊。
3.3.2 绿化建设河网水系等滨水绿廊
在城市更新地区内的主要河流两侧各控制30~50米、支流两侧各控制15~30米进行水岸公园建设,对建(构)构物进行迁出或拆除,开展清污、控源、清淤泥、除臭等整治活动,筑驳岸、种花草、恢复水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以及联通必要的景观水系等,激活和恢复里通外联的滨水绿廊。
3.3.3 改造提升主要路段、区域道路沿线绿廊
对穿过城市更新地区的铁路、高速公路以及一、二级城市干线公路,两侧要预留或控制30~50米的绿化带宽度,通过采取植物护坡技术,考虑草、灌、花、乔相搭配的配置方式,恢复人为破坏的生态环境形成线性绿廊。对内部本身的主干道、生活性道路,通过绿化、花化、美化等措施,形成支状或网状绿廊。
3.3.4 增补、升级绿道和林荫道绿廊
对街道、社区、单位和庭院进行绿化,对村旁、宅旁、水旁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对沿路、沿河、沿渠的绿道进行升级和完善,并增设相应的步行林荫道,以形成成环成网的绿色廊道体系。
3.3.5 串联和挖掘复合人文生态廊道
围绕古树名木、宗庙祠堂、近现代优秀建筑等场所,开辟“点”状或“面”公园绿地,并通过绿道或林荫道进行连接,形成集文物保护、游览、休憩等复合功能的人文生态廊道。
3.4 绿地生态网络的规划构建
基于上述应对策略和措施,规划构建“蓝绿交织、城绿相融”的绿地生态网络,实现“斑块”与“斑块”之间、“斑块”与“廊道”之间的互联互通,将城市更新地区破碎的生境环境恢复为一个连续的、有机的整体,以完善绿地系统、改善人居环境、更新物质设施和优化城市空间,促进城市健康、宜居。
4. 小结
轰轰烈烈的城市更新建设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打破城市原有的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体系,还可能造成城市肌理的破碎和文化记忆的割裂。因此,关注和构建城市更新地区绿地生态网络,是为在更新改造建设中多留点绿地和空间给老百姓,使生态空间和建设空间比例相协调,创造出宜居、生态、美丽和有特色的城市环境,让群众共享城市更新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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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东省网络安全 篇八
2003年至今,广东高校总共建设了736门省级以上精品课程和大量校级精品课程,这些精品课程的建设者以高校教师为主,课程资源的使用者主要是高校师生。通过对广东部分高校师生的调查研究发现,用户难于在精品课程资源网中获取到便于教与学的有用资源,目前精品课程的建设应用方式不利于课程资源的后续建设和高效应用。随着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和数字化学习的深入,开放教育资源的质和量显得尤其重要。为确保十二五期间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的有效建设与应用,以及促进课程资源的再生与可持续发展,文章提出了校际协作的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模式及相关的共建共享机制。
【关键词】 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共建共享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2)08—0088—07
一、引言
广东从2003年开始投入大量经费开展高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至今共建有736门省级精品课程和大量校级精品课程。高校精品课程建设者以教师为主,而精品课程的直接受益者应该是学生和教师,抛开高校精品课程的建设群体和使用群体来研究精品课程的建设,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精品课程的建设步入某些误区。目前广东多达1000门以上的省校级精品课程资源,有多少派上了用场,又有多少用户从中受益,其在高校教学改革中发挥了哪些作用,对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有何促进,如何才能使这些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的精品课程资源被师生有效应用,如何从课程资源用户的角度去考虑精品课程的建设,这都是资源管理和建设应用人员当前应该重点审视的问题。(黄德群,2011)
本研究首先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调查研究广东部分高校师生对精品课程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应用需求,了解高校教师在精品课程资源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得到哪些方面的支持服务,以及了解这些已建精品课程资源是否对学习者的学习有很大帮助,学习者需要什么样的学习资源,希望精品课程提供哪些服务等,从一个侧面去分析高校精品课程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研究能方便师生有效地建设和应用精品课程网络资源的机制和模式,并结合未来教育发展趋势,从师生的角度研究将来精品课程网络资源的建设,重点研究十二五期间广东高校应当建什么样的精品课程、怎么建;精品课程资源网应当共享什么、以什么方式共享,从而提出适合广东高校的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模式,以确保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能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网络远程教学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服务。
二、广东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建设
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本研究的问卷调查对象是广东韶关学院、华南师范大学、韩山师范学院等高校师生,韶关学院的问卷调查是以当场发放和回收问卷的方式进行,其他高校是以网络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访谈对象以韶关学院和华南师范大学的师生为主,调查和访谈时间从2010年12月开始,2011年5月结束,发放教师问卷250份,回收有效问卷152份;发放学生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17份。
广东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建设应用现状调查研究主要从两个维度进行:一是课程建设者的资源建设情况,包括资源建设的方式、更新维护、激励措施、技术支持等;二是师生对课程资源的应用情况,如课程资源的应用态度、应用目的、资源的获取途径、应用方式、应用于教与学的效果和课程资源的共享需求等。
(一)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建设现状
1. 精品课程资源的建设方式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广东高校精品课程的建设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教师自行设计与开发(占33%),另外一种方式是由教师提供教学材料,然后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发课程资源(占35%)。也有部分教师采用各种方式混合进行课程资源的建设,如自己设计,与精品课程团队中的教师一起开发,或者是学校信息技术与网络中心的教师协助开发等。
在调查“理想的课程资源建设方式”时发现,48%的教师建议不同学校的同行合作设计与开发课程资源,然后进行资源共享;36%的教师主张自己设计,课程团队成员一起开发;只有少部分教师希望自己设计,请专门的技术机构开发,说明大家愿意共同建设精品课程网络资源,以避免类似课程的重复建设。
2. 精品课程资源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难易度
精品课程建设环节主要有整体规划、教学内容设计、资源素材整理、网站建设、资源制作、资源更新等。在课程网站建设中,53%的教师认为课程资源素材的收集最费力,11%的教师认为课程资源制作、发布和更新维护比较困难。教师在精品课程资源建设中花费精力和时间最多的环节依次是资源素材整理、教学内容设计、整体规划、资源制作、网站建设、资源更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精品课程资源的建设单靠几个专业教师是不行的,需要同行一起合作。
3. 精品课程建设者对资源的共享态度
调查发现,55%的教师愿意共享自己的原创作品或重新编辑过的资源,共享的资源以教案和课件为主,占65%,其他参考资料占54%;36%的教师愿意共享教学录像和习题。但实际上只有49%的教师偶尔在精品课程平台上传资源,44%的教师基本不上传。73%的资源建设者希望使用资源的人能提供使用反馈,对资源进行评价,以完善课程资源,而目前的精品课程资源不提供这方面的信息,这也是影响课程资源共享的一个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精品课程作者主要关注与教相关的资源,不太关注与学生的学相关的资源,这说明教师不太重视学生学习过程中对精品课程资源的有效利用。
4. 精品课程网络资源的更新情况
在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精品课程网站建成后,就需要不断更新资源,否则精品课程网站就会无人问津。调查的情况显示,课程资源网站一旦建成后,只有17%的教师会经常访问和更新资源,33%的教师是在教学需要时访问,34%的教师基本不访问,更不用说资源更新了。虽然大部分教师认为精品课程资源的更新很有必要,但相当多的教师在更新资源时感到困难, 64%的教师认为教学科研任务重,精力不足;38%的教师是由于技术的问题(精品课程资源网站大部分是静态网站,缺乏动态更新功能),不易更新;29%的教师是因为后期经费不足,所以不更新。时间和精力不足、技术支持力度不够成为广东高校精品课程教师更新和维护课程资源时面临的突出问题。
5. 课程资源建设时的技术支持服务
在建设精品课程网络资源时,66%的教师希望有技术方面的支持,这样教师就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而不用再操心如何更新资源和维护网站的事情;64%的教师希望提供规范的精品课程建设共享平台,说明大部分教师期待一个开放的、良好的和规范的精品课程共享平台,以方便同类课程的教师交流资源建设的经验、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和共享资源。
(二)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应用现状
1. 高校师生对精品课程资源的关注度
调查发现,只有16%的教师会经常访问精品课程资源,56%的教师偶尔会关心一下与教学相关的精品课程,23%的教师基本不访问精品课程资源。学生对精品课程资源的了解情况则是:65%的学生不知道本校精品课程资源网站,68%的学生不知道与本专业相关的外校精品课程网站,只有33%左右的学生知道与自己学习相关的精品课程网站,65%的学生没有访问过精品课程资源。在日常学习中,86%的学生很少或不使用精品课程网站。全省近1000多门精品课程,关注的师生却不多,课程资源的使用率可想而知。
2. 高校师生不访问精品课程的原因
调查发现,师生不访问精品课程的原因不全相同,教师不访问精品课程的原因(见图1):32%的教师是不知道去哪访问,40%的教师是因为资源访问受限,20%的教师是因为资源更新慢、网页打不开、速度太慢;学生不访问课程资源的原因(见图2):42%的学生认为老师不使用,也不介绍,65%的学生不知道精品课程的网址,20%的学生认为访问速度太慢,30%的学生认为暂时不需要。
3. 师生访问外校精品课程资源的途径和渠道
57%的教师和38%的学生是通过搜索获取外校精品课程的地址,通过全国高校精品课程资源库或精品课程资源网来访问精品课程资源的师生不足12%,34%的学生会通过校内精品课程平台访问本校的精品课程资源(也只能访问校内的,一般不会有校外的精品课程链接),说明精品课程资源的访问渠道不是很好。另外,学生所知道的精品课程信息64%来源于老师的宣传,20%是学生自己需要,通过搜索查找,可见学生不知道去哪里找到需要的精品课程资源。
4. 师生访问精品课程的目的和选择依据
教师访问外校精品课程的主要目的依次是备课参考(占75%)、学习借鉴(占67%)。学生访问课程资源网站的目的与教师稍有区别:50%是通过录像或其他资源进行自主学习,64%是下载课件,46%是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44%是浏览其他资源,进行扩展学习。调查也发现,师生选择精品课程的依据主要是资源的可用性,对课程资源所属的院校及课程主讲教师的知名度关注较少。68%的教师是在传统课堂教学中使用精品课程网站获取课程资源,基于网络教学平台和课后异步辅导的并不多。
5. 师生对目前精品课程资源功能模块的重要性和满意度认识
教师认为教学课件、教学视频、题库的重要性是79%、50%、53%,对其他课程资源如课程内容、电子教材等关注不多。教师对上面所提的资源比较满意的是教学课件,占65%,对教学视频和题库的满意度只有26%,说明目前课程网站中这些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学生认为课程网站中提供的资源模块,如教学课件、参考资料、教学录像、资源下载等比较重要(见图3),学生对精品课程资源网站提供的资源比较满意的依次是教学课件、参考资源、资源下载、教学录像(见图4)。
6. 资源的共享方式和师生在精品课程网站获取所需资源的难易度
80%的师生希望精品课程资源网站能提供资源的直接下载和在线浏览,但目前的资源主要以在线浏览为主,基本不提供下载;70%的教师和86%的学生均认为很难在精品课程资源网站中快速定位找到所需资源。
7. 对课程资源教与学有效性的认识
研究发现,60%的教师认为目前的精品课程资源对自己的教学帮助不是特别大;学生对精品课程的认同程度也不高,学生认为不能有效利用精品课程网站进行学习的原因主要有:课程资源不全、内容也不丰富,有用的教学视频太少、只提供代表性的视频教学,学习资源的访问速度普遍太慢,有些内容还无法浏览等。已有的学习资源不能满足学生学习的多种需求(课程资源按统一标准要求建设,基本是和评审指标有关系),所以很少会有学生主动上网浏览其他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精品课程,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精品课程资源的浪费。
8. 师生希望完善精品课程资源的相关层面
针对目前的精品课程资源,师生希望完善的方面主要有内容更新、增加教学视频、提供视频下载、减少资源访问限制、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提高资源质量和资源的访问速度等。
(三)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建设应用存在问题分析
1. 资源建设与更新维护方式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应用,需考虑新的精品课程建设模式
现有高校的精品课程大部分都是在学校政策驱动下开发的,追求的是政策指导下精品课程的数量和评审指标,由于建设的时间不长,且大多数是自行设计与开发,课程网络资源的建设无法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另外,在精品课程应用和更新方面,大部分建设者会使用自己的精品课程进行教学,但是建设者不清楚自己的精品课程为他人所使用的情况,这就使得建设者无法获得用户方面的反馈信息,给精品课程的持续改进带来困难;且目前精品课程基本上是分布在各个学校的网站上,其利用率和应用效果无法得知。
针对精品课程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统一的精品课程支撑平台建设和发布全省各高校的精品课程资源,提供精品课程资源使用中的用户反馈模块,采用相关技术发现精品课程中存在的优质资源和劣质资源,以帮助建设者了解自己的精品课程的应用情况,并为学习者推荐优秀学习资源。
2. 课程资源共享途径和渠道不畅通,需提供稳定便捷的资源共享平台
精品课程网络资源是为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服务的,因此课程资源的共享应满足教师教学与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方便教师和学生及时获取有针对性和实用有效的资源,以解决教与学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广东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并不少,但大部分是放在各自的校园网上,外校师生难于获取所需的精品课程资源,且相对不稳定的校园网和蜗牛般的网速,即使是本校师生,也很难从现有的高校精品课程资源网中受益。师生都希望有一个资源共享平台,能将现有的大量精品课程资源加以合理组织,并创建基于学科的网络虚拟学习社区,使学习者之间、学习者与教师之间、同行之间能就共同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与合作。同时基于现有的课程资源应用开辟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为精品课程资源用户提供更多实用的教与学服务,以发挥精品课程资源的最大效益,充分体现教育资源开放共享的目的。
3. 课程资源共享内容、类型与方式单一,需提供多样化的资源类型和多元化的资源输出格式
高校精品课程资源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参考教材、多媒体教学课件、教学设计、例题习题、文献资料、课堂授课录像等,基本上都是孤立的一门课程内容资源,相关的学科课程资源之间缺乏联系,不便于知识的迁移。且精品课程资源的类型以完整的网页、PPT课件、PDF文件、视频为主,难于重组使用,师生需要连通的、多样化和碎片化的课程资源。如作为主要学习资源的“课堂教学录像”,每个教学录像的时长约40分钟,对于网络学习者而言,坚持看40分钟的网络教学视频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在精品课程资源中,同一门课程的精品课程资源有多个版本,每个版本都会提供完整的教学录像,学习者很难选择该看哪个版本的教学录像。目前高校精品课程资源前期建设已几近完善,若能从整块的视频资源中(即时长40分钟左右的录像)抽取特色的资源片段,从而形成优秀视频资源库,则可以提高精品课程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方便学习者的学习。(吉喆等,2011)
另外,目前的精品课程网络资源主要针对PC用户,但随着移动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以及移动学习和泛在学习愈来愈受到年轻人的青睐,越来越多的学习者是移动用户,现有的精品课程资源格式和输出方案无法满足不同的用户群体。且随着终身化学习的深入发展,当越来越多的人不是为了学分、为了功利而学,而是为了开拓眼界、增长知识而学的时候,基于精品课程资源的网络学习会拥有越来越强的生命力,对于多元化的资源输出格式会有更多的需求,如现在的视频微课。
4. 对于建设人员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持及有效的激励措施
课程网站是实现课程资源共享的重要载体,精品课程资源主要是依托精品课程网站来发布和共享的。然而,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许多高校仍是单门课程形成独立的课程网站,或者有些高校有统一的网络平台,但是存在不同平台之间的兼容性差、开放平台技术实现难度高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影响课程资源共享的主要技术障碍之一。另外,造成许多学校精品课程资源不能共享的原因,除了一些所谓的“技术问题”外,可能大家都有种“只享不供”的思想。目前的精品课程资源没有遵循CC协议,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建设人员不提供资源,坐等他人发布,害怕发布了资源被他人盗用。
三、广东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
共建共享模式构建
(一)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模式
目前高校精品课程的建设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组织实施模式,即由教育管理部门主导和推动、学校积极参与,并对精品课程建设提供支持资金,这种实施模式体现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但精品课程的建设基本上以学校为单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情况比较多,学校课程建设队伍投入的精力也比较大,一次性建成的精品课程更新少,重用性差,使用率也不高。学科教师大都不希望自己单独设计和开发课程资源(因为这样耗时费力,效果还不一定很好),而是希望多种方式结合,最好是相关企业、行业、院校共同开发,既可避免类似课程的重复建设,又可以减轻教师负担,还可以共享优质人力资源。
MERLOT在资源共建方面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它主要通过邀请机构、企业、学校、联盟共同合作,参与学习资源的开发。由于是多类型机构参与资源建设,且MERLOT还提供资源建设与共享方面的技术支持,教师只需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即可。借鉴MERLOT的合作共建模式或许是改善我国高校教育资源建设共享和再生的有效方法。微观层面,成立基于课程的协作学习与教学社区,形成课程联盟和教与学社区,同一门课程或类似课程的教师共建共享教学资源,以开阔教师的学术视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以及解决教师因时间与精力不足而导致资源内容不丰富或更新缓慢等问题;宏观层面,可以在现有高校课程资源联盟的基础上纳入研究机构和企业,完善合作机制,使精品课程资源的建设应用不再是个人或学校行为。基于这些理念,笔者构建了基于学科专业社区的广东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模式图(见图5)。(黄德群等,2011)
高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模式构建的核心思想是建设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免费的教学资源服务体系。通过“广东高校精品课程平台”,将各高校的精品课程资源集中展示在同一个平台,使全省不同学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习者能随时随地上网学习,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实现精品课程资源的实际应用价值最大化。同时避免相同课程的重复建设,又可促进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彼此学习,推陈出新。
广东高校精品课程平台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1)将不同院校教授同类课程的教师联系起来;
(2)提供课程优秀教学视频或者文本案例;
(3)定期对平台内的课程内容进行更新,并注明最近更新时间;
(4)将国内外的同类课程以及教学视频收入;
(5)全面的课程资源介绍与使用者评价;
(6)提供除精品课程外的学科资源素材库;
(7)提供精品课程的教学支持服务;
(8)提供精品课程的建设服务(通过平台建设、整合课程资源)。
为方便用户快速定位所需的资源,实现优质资源的最大化和个性化共享,平台还提供资源的高级检索方式和优质资源的遴选方法。用户可以按资源的一般属性如关键词、题目、社区、语言、资源类型、技术格式等进行检索,也可通过资源应用的传输平台(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学习管理系统等)、资源制作者、添加时间等缩小检索范围,还可以检索资源是否有同行评审(提供资源质量的衡量方式)、用户评议(知道内容使用过)、学习活动(知道内容曾经用在教学上)等。(吉喆等,2011)
通过平台提供的以上服务,最终实现对精品课程内容的快速检索和个性服务,使高校广大教师和学生能够方便、快捷地享用优质教学资源,并推动基于精品课程教学资源的高校教学模式改革,促进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精品课程网络资源共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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