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论文(精选9篇)
1.行政规范论文 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树立政府窗口良好形象,建设阳光、廉洁、高效、规范的大厅,根据*政办审字[2010]14号(《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行为树立政府形象”自查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了自查活动,对大厅工作的各个环节及各项流程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
一、组织领导情况
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活动,认真组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专门召开会议,将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进行了学习和传达,并专门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部长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对大厅的工作环节及各部门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再检查、再规范”,进一步规范大厅的各项工作。
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不断强化制度建设。
为使各项制度更加合理、工作人员行为更加规范、大厅运行更加顺畅,中心进一步完善了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办法、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投诉制度、考勤制度、卫生制度、周例会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学习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于2009年修订了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红旗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规范、创新审批流程。
**区政务办理大厅实行“集中办公、窗口运作、分别审批、统一收费、统一考核”的运作方式,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对入驻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监督和考核。凡进入政务办理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单位不得在大厅之外的任何地方接收和办理。
同时,我中心配备了较为先进的办公设施,采用了国内领先水平的行政审批软件管理系统,各窗口办件均在中心的审批系统网上操作运行,全部办件过程实行计算机控制与管理,实现了行政审批的网络化,自动化。采用最新的网络管理手段,收件、办件、交费、领证全部流程由软件统一管理,窗口中每个事项从受理情况到办理情况、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全程跟踪,并设置有提前预警及手工催办功能,对过期件或违规操作均可通过软件来管理控制,改变了以往人管人以及办“人情”件的弊端,不仅极大的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还可将违法、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强化各项交易和行政审批的监管,逐步完善监管系统,配置音像监控系统、通讯屏蔽设备等硬件设施,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执行规范化、程序化的交易流程,实现对交易和审批的全过程监督。
其次,注重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各类投诉,提出处理建议,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另外,通过召开服务对象评议会和服务对象回访调查活动,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改进不足;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审批中心及各入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把对审批中心和各部门窗口的工作评判权真正交给群众。
(四)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
凡在政务办理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所缴纳的收费,一律在大厅设立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模块由审批中心根据具体事项情况定制,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由系统自动生成,工作人员无自由裁量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授权不充分。个别部门对政务大厅工作重视不够,对进驻窗口授权不充分,没有将审批权真正下放到窗口,仅仅将窗口看作是“收发室”,致使审批环节多,审批周期长,办事效率低,有的还存在“体外循环”。
二是进驻不到位。受办公场地面积限制,导致进驻部门不全、进驻事项不全,“一站式”办公、“链条式”应有的服务功能
没有得到更好地发挥。
三是监管协调难度大。我区行政审批中心为事业单位,而进驻中心的部门大多是行政部门,有的还是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这就使得中心在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时力度不够。当遇到不同部门意见相左或设置障碍时,如果互不让步又没有政府领导出面,中心基本
无力解决。
四、下一步打算及整改建议
1、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调整规范行政许可事务,实施流程再造,并且注意搞好与上级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确保上级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在我区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并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营造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
2、正在建立全新的政务大厅,届时所有行政许可部门入住的窗口收件人员、预审人员和审批领导即可整建制入驻,部门负责人对审批领导完全授权,使之在大厅实施审批。这样,既可解决因入驻部门不全而导致的往返各部门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大厅个别窗口只是咨询,或者只是收发室的问题,保证各项事情都可在大厅直接办理。
3、组织中心干部职工积极开展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以及“廉政准则”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同时结合各窗口自身业务实际,把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贯穿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切实提高全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法律意识。
近年来,我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行政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事件。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巩固和发扬过去已取得的成绩,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力争大厅工作再上新台阶。
2.行政规范论文 篇二
一、现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意识不强, 执法水平低
具体表现在执法不懂法, 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都在不断的进行修改和完善, 有的执法人员思想上认识不足, 不能把专业的法律法规真正的学懂弄通, 思想上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没有认识到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不能及时掌握新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在执法的过程中习惯于以权压法、以言代法, 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去工作, 从而损害了执法部门和单位的执法形象。
(二) 缺乏执法的主动性, 削弱了法律应有效率
我国的各类法律法规都在不断的健全, 很多部门和单位都在法律的授权之下, 代表着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行使执法职权。但从实践中看, 各个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能严格认真的主动的去执法, 特别是在平时的工作中, 不能随时随地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工作职责, 一旦出现问题才手忙脚乱地去处理和应对, 降低了执法单位的整体形象和威信, 减小了法律法规应有的效率。
(三) 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 影响执法效果
当前我国的法律种类较多, 有的是行政执法, 有的是业务执法, 有的是技术执法。从实践看有的本不是该单位的人员, 没有执法职权而在该单位从事执法工作。一是由于执法主体资格不正确, 而无法大胆的严肃认真的去执法。二是违法执法, 由于没有执法主体资格, 而从事执法的工作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从而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四) 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
规范执法就是要求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 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依法对应的去执法, 而是随心所欲看人执法;有的是情绪执法, 高兴时一种是严肃认真地去执法,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法, 同时也能执行业务技术操作规程, 达到规范执法。另一种是高抬贵手徇私执法, 忘记了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力, 忘记了一切法律的规定, 把个人情感和哥们意气放在首位, 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抛在脑后, 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 配套法规不齐全, 影响执法效果
我国的很多法律都是属于母法类型, 发条比较笼统不能直接用于实践, 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才能具体实施。有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依照A条例或办法执行, 但有的法律已经出台一年多甚至几年了, 相应的配套法规还没有出台, 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二、确定执法体制, 强化执法管理
(一) 依法对应确定执法机构, 使其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自上而下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同法律相对应的执法机构, 而且上下机构设置要一致, 性质要相同, 任务要统一;人员身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人员编制必须明确, 法律责任必须清楚, 工作职能和执法权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强化法律监督, 规范执法行为
政府及其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 必须加强对执法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加强执法机构内部的监督, 监督执法机构在研究和制定执法决策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所做出的决策和有关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学法、知法、懂法、执法。三是加强对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从而达到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三) 规范执法程序, 保证执法效果
执法程序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方法和步骤, 它的主要作用维护法律尊严, 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首先做到主体合法, 自觉履行执法程序, 使规范执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 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维护法律尊严
3.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化研究 篇三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
行政审批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的管理主要采用的是直接控制下达计划、命令的方式,政府管理方式相对单一,行政审批主要集中在危险品管理、计量、印铸等少数领域。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步确立,通过行政审批来管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维护市场稳定,使得行政审批大规模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所需要的投资自由、经营决策自由、营业自由、自由竞争等机制与广泛存在的审批制度产生了冲突,自1999年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序幕。旨在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不足。
一、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名称使用的混乱性
1.行政许可
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2004年7月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2.行政审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其文本中,包含审批一词的共有130余部,但对审批进行规定的只有一部,即《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内部审批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调整。行政审批最广泛存在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中发布的一系列通知,如200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此通知指出: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有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并没有对行政审批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广泛存在,比如《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第8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非许可类审批
非许可类审批,主要指行政许可调整范围之外的审批,其系行政实务界中所提出的概念。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玉赋2004年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提到:“有约500多项审批项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府多方面的管理事务。这些项目尽管不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却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其中有不少审批事项涉密程度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这部分项目拟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首次使用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这一概念。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并成为地方政府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和依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明确提出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4.行政批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此处的批准均具有许可性质。
5.行政登记
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包含的许可中,都是属于社会管理事项,表现形式有很多,例如审批、登记”,即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此类登记即为许可性质。而房屋登记、婚姻登记则属于行政确认。
以上名称或重叠、或交叉在立法体系中,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就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来讲,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规定。一种是将行政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包括行政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类审批,但是对非许可类审批的内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总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第8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审批行为”,将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审批对象仅仅定位为外部相对人,不包括行政机关;同时,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这两种界定,都是将现实中排除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外部审批纳入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另一种是将行政审批等同于行政许可,如《成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二)已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的随意性及新设审批事项的一般禁止性
1.已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的随意性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此外国务院在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省级政府以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而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规章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为上位法优先原则,即只有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一级别的法律才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以下事项的行政许可:①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可以在其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此为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有权主体在行使规定权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现行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广泛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其设定权限、规定权限并未严格的区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8条、第11条的规定,需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同样有地市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况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审批事项予以明确。
2.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一般禁止性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明确规定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通知中对严格行政审批的设定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坚决纠正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程序缺乏规范性
1.行政审批公开的不彻底性
自2014年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以来,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流程等事项的公开取得突飞猛进的进展。2015年3月2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梳理事项的不完全性、事项类别划定的不科学性等问题。
梳理事项的不完全性表现在,属于行政机关对外职权的事项未纳入权力清单的公布范围,比如浙江省环保厅将排污费免缴、缓缴核准(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作为其他行政权力予以公布;而河南省环保厅公布的权力清单并没有关于此事项的公布。事项类别划定的不科学性,表现在属于许可的事项划入其他行政职权中,比如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在浙江明确为行政许可;再如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河南省交通行政部门将其确定为行政许可项目,而浙江将其确立为行政确认事项。
2.行政审批决定缺乏科学性及民主性
行政审批机关与行政审批相对人之间主体地位不平等,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实践中如何避免某个人说了算、行政机关某个部门说了算产生的问题,需要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为避免行政审批机关某个人、某个部门“一权独大”、“暗箱操作”,就需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专家评审、集体审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导致行政审批现行困境的原因
(一)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概念界定不准确
行政审批的概念早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当时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行政审批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权限范围,但依据当时社会管理的现状不能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作出了过渡性的方案,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许可类审批即成为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总称;通知中明确指出非许可类审批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然而目录中列明的211项非许可审批事项,存在着大量的外部管理事项,如86项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12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10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等。据此,有部分学者、行政审批管理机关认为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行政审批包括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类审批。
《行政许可法》(草案)中明确了行政审批的分类,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草案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并针对各类行政许可分章节规定了申请、实施的程序。而最终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删除了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在第12条笼统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在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中间接印证了行政许可的此种分类。行政许可的分类确有必要,不同的行政许可其许可原则、程序将有利于引导行政许可内涵的准确把握、审批事项的准确划分上。关于登记、备案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不能仅仅从外在名称上看,更重要的是从行政审批的本质,解除禁止的特征来看,富有解禁性质的登记及备案行为应当划入行政审批的范围之内。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理念的影响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法就是管理法,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及进行社会管理的理念根深蒂固。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垄断和控制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生产资源和生活资源领域,以计划和审批制度解决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资源配置问题;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同样通过政府审批行为发生。因而以行政审批制度为依托形成了缺乏市场竞争和经济自由的社会治理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由基础作用向决定作用转变,如何处理政府公权力与公民权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控权论、公共服务论、平衡论等理念蓬勃发展。政府在社会治理层面注重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政府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平衡。通过行政审批限制市场准入、掌握市场动态、进行市场监管依然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审批也成为部门利益保障的手段。因而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简政放权与监管责任的冲突,使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以非许可审批、内部审批事项保留下来。
(三)法治水平的现实制约
1.法律制度的影响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已经做到有法可依。然而由于法律难以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制定的滞后性等缺陷,针对社会治理实际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行政机关对其管理无明确法律依据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及时有效的进行社会管理的需要、及立法的不作为、不及时作为的存在使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成为了必要。
2.法治素养的影响
在政府权力清单梳理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上级主导性。误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宗旨,单纯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多寡、新设行政审批严控的力度上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视为“滥用职权”的表现,有意将行政许可事项划入其他职权内保留其存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考虑监管实际、法制建设实际状况,更重要的是考察通过改革推广了多少技术创新。
三、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建议
(一)理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的关系
行政许可即为行政审批。按照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据此,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非许可类审批属于阶段性的概念,将被内部审批事项取代。实践中很多列入其他职权范围的审批事项,实际上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中某一阶段的审批,这些事项可以通过梳理作为子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二)完善行政许可的分类及程序
首先明确行政许可的形式,即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这需要在行政许可内涵本质上进行界定——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行政许可以法律对相对人特定行为的限制或者禁止为前提,由相对人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最终由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决定。只要符合行政许可本质特征就应当纳入行政许可的调整范围。同时梳理现行法律中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方式,以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方式均可设立行政许可。针对部分登记事项、备案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或者是其他行政行为,登记、备案是否为相对人从事特定行为的必要条件来区分,只要符合前置许可性质的,即纳入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
其次,规范行政许可的程序。在行政许可行为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行政许可,设置不同的许可原则。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对不同的分类采取不同的许可原则及程序。比如对于登记许可,只要符合要件,即可当场设立行政许可,针对认可事项,规定相应的考试制度。
(三)科学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在行政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审慎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对许可的必要性、实施许可是否能保障合理的资源配置、矫正市场失灵、是否符合行政效益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其次,节约设定行政许可。即能够合并或集中的事项不应拆分,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许可事项不应多部门分散实施,一个环节可以完成的许可事项不应设定多环节审批。第三,创新许可方式。在行政许可中,引入招标、拍卖、合同等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许可方式的创新。第四,探索建立与新体制相适应的政府监管制度。大量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行政机关的监管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更多的依托技术手段。
(四)加快《行政程序法》制定
《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基础是对行政行为设立准确的分类。构建科学的行政行为分类体系,将现行无明确法律参照的行政合同、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为纳入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通过行政程序的一般设立制度及特别行政行为程序来规范行政行为。
四、结语
行政审批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不是摒弃事前监管,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梳理政府权力清单中没有必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讳莫如深,把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划入其他行政行为中以确保其存在;对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取消需立足于行业监管的实际,不能单纯追求取消的数量和速度;面对行业发展新面临的问题,根据评估预测需要增设行政许可的,不能设置政策上的障碍。解决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与行政实务不一致的现状,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明确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登记的性质,使行政行为的行使更加规范,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更加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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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4.行政规范论文 篇四
来源: 法制日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12年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
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法调整范围有例外: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另外,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有其特殊性,需要适用特别规定。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对上述几种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适当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是适当原则。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为保证法制统一,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事前进行论证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加强规范明确规定代履行范围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为此,本法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5.行政规范论文 篇五
——省委党校培训结业论文
摘要:党的十六大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势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践行依法行政,是推进我国实现法治社会,更好地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着重列举了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五个方面的问题,剖析了形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十六大报告强调:“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2004年“两会”期间,党中央更进一步提出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这反映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规律性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为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本条件和主要标志。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相当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我们必须把规范行政执法、践行依法行政摆在当前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否则必将严重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要重视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视执法环节。法律制定颁布后,能否得到执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真正建立的关键。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清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改进行政执法作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行政执法还很不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不少体制性、深层次的问题和弊端,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是:
(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创设权力,行政执法依据比较混乱。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贯彻执行着从上面发下来的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这些规定、文件当中,有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相互间造成法律问冲突。
(二)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过滥,职能重复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现象比较普遍。如对个体商贩在街头摆摊设点的行为,工商、税务、市容和卫生等多家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其负面效应呈现最为直接,民怨较大,社会关注较多。
(三)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轻视程序、恣意行政成为一种流弊,一种通病,行政执法人员不善于、不愿意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因程序不当引起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到相当大的比重。
(四)行政执法观念滞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管理,忽视服务,甚至出现从执法为名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舆论曝光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执法犯法事件与执法者观念陷入误区不无关系。某些执法者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执法就是用法律对付老百姓,执法者具有管人的权力,而老百姓只有接受管理的义务。此种现象在基层显得尤为明显。
(五)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目前执法队伍素质的现状不容乐观,如有的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有的在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二、行政执法问题形成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历史背景,也有现实基础,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片面注重法的制定,忽略了法的清理
我国已经加入WTO,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一套既适用WTO规则,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为完成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我国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相继制定颁布了许多调整政治、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他一些重要法律也正在酝酿起草过程中,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立法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对现有法律的清理工作却重视不够,随着新法的颁布实施,该修改的法律,该废止的法律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不能较好地协调统一起来,客观上造成行政执法依据混乱,“依法打架”的情况大量存在。例如,1996年3月1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专门发布通知要求,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本应都要失去法律效力,但直到现在,现实效果还是差强人意,如轰动全国的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就充分暴露出此方面的问题,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才被因此被废止。
(二)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不健全,行政组织职权划分不清
在行政组织制度方面,行政组织法律法规极不健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存在许多不足,缺乏统一界定、统一规范、统一标准,非合理性的因素较多,难以适应新时期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需要。同时行政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由宪法和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规定的方式来确定,导致长期以来行政组织内部职权划分不清、执法机构林立、多卡执法、多层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机构和人员膨胀的现象十分突出,社会管理的空白点也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有关的权力分配法予以明确。这里的权力分配既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也包括横向的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理分配。目前,我国在行政权的分配上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无论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还是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理分工,都不是靠法律来推行和保障的,现行行政组织的职能分工及权力分配主要采取的是“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原则,但三定方案仅系国务院的决定,而且是自下而上产生的,缺乏对行政事务的全面分解、归责,因而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冲突比较严重。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滞后,执法程序制度不够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行政程序法治方面是明显滞后的,当前我国尚缺乏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仅有的行政程序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只有少数几个执法领域有较为完善的程序规定,如行政处罚领域。程序的缺乏除了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程序意识的淡化,过分强调实体的法治,忽视了程序的法治。程序的缺位是目前法律实施状况差的主要原因,而推进依法行政最有效、最直接、阻力最小的途径莫过于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就很难达到真正的成效,程序正义甚至是第一要义。著名的“蛋糕法则”琢磨起来颇受启发:有一位母亲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买了一块蛋糕,在分吃的时候,这位母亲要求先切的人不能先拿,先拿的人不能先切,结果切的人非常慎重地把两块蛋糕切得一样大,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程序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四)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义务本位、管理本位并存
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人们长期受制于封建专制的统治、人治传统、法律工具论思想在人们的心目和行为方式中具有极为深厚的影响,甚至在新中国建国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这种思想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还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直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后,科学的法制观念才逐步进入成熟期。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身份等级关系,使得义务本位和管理本位并存,多数人履行无权利的义务与少数人享有无义务的权利并存,“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就是一种客观而真实的写照。这在人们头脑中积淀为错误的权利义务观,至今仍深深影响着现代人,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表露出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倾向。曾见过这样一则事例,从侧面说明了我国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者公仆意识、服务意识的薄弱。中国的一个城市要与美国的雷德蒙市建立友好城市,电视直播了两位城市市长的谈话,交谈进行得相当融洽,最后中国市长礼貌性地向美国市长提出访问邀请,美国市长此时却诉起了苦衷,他说他想动用纳税人的一分钱都要经过财政预算,财政肯定不会批准这次出访的费用,要想来中国只能自己掏腰包。此时中国市长显得很大方,表示往返机票和食宿都由中方来解决,美国市长听后异常高兴。这一事例留给人们的反思较多,雷德蒙市是美国许多大公司包括微软公司在内的所在地,城市经济要比中国城市富裕得多,却知道不能随便使用纳税人的一分钱,而中国城市慷慨的背后又是什么呢?
(五)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执法归根到底是由执法人员利用一定的物质条件来完成的,考核其完成效果的好坏,可以说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但从目前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都不尽人意。首先,执法条件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执法机构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执法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如期发放,办案经费不能保障。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不能采用先进设备办理业务,难以满足办案要求。其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到执法机关办事常遇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贪图享乐,吃请受贿,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最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只占少数。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蔽,而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还远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等等。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
(一)确保立法质量,加大对现有法律的清理
一是要按照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的原则,修改、废止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行政执法依据。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它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属宪法、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决定。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结合我国政府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承诺,已于2003年9月发出通知,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作了部署,清理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目前,各地方正在抓紧进行这项清理工作,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执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及时在地方或官方刊物上公布。
二是要规定裁决机制,进一步确立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无法按照适用规则进行适用时,由有关部门对如何适用作出决定。同时规定法律规范的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制度,加强对法律规范的监督,消除行政执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构建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强化行政组织职权的合理分工、分配。
一是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构成了行政执法的主体,对前两类主体,要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要求,从组织要件和法律要件两个方面考察是否符合行政主体资格,对后类主体,行政机关应加以严格的规范和监督。行政职权的创设和存在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另外,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该力求做到:一不越位,不能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不能再管自己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二不缺位,不随意推诿、放弃法定职责,该自己管的事就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自己管的事只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
二是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同一部门不同层次间的职责权限。我国行政执法主体间的权力分配及相互关系主要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加以规定,由于它们的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有关的权力分配法予以明确,核心(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是行政事权和具体权限的划分。上述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关系;一类是政府各部门的横向关系,通过制定一部统一周详的权力分配法,对这两种关系加以科学合理的设定和规范,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主体职能重复交叉的实际问题。
三是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在行政处罚领域,继续扩大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适度压缩行政执法部门的规模与数量,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经济协调运行的客观要求,将那些不合要求的或者多余的行政执法部门逐渐合并或取消。当前,比较现实的选择就是实行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逐步成立行政执法局,将原来八个行政机关享有的管理占道经营等方面的权限交由一家统一行使,实行统一执法、执罚与执收两条线,从而更好地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行政许可领域,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已经通过和2004年7月1日已开始实施的有利契机,在各地倡导设立办事大厅、办证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从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实现便民的原则。
(三)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我国应抓紧时间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通过程序的公正透明,最大程度地消解和纠正实体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依法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可以说程序的公正能够以最小的转型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行政程序法治化为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规定了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程序是具体化的,并具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义务,它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只能、不得如何去做,否则须由其承担某种否定性法律后果,程序的不当同样会引起行政条件的败诉。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执法过程中应力求做到: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应当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四)革除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思想,确立执政为民的法律观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实质,与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思想彻底决裂,确立正确的、科学的权利义务观。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利用手中的权力剥夺群众的权利,而只让他们无条件地履行义务;必须明白自己依法对国家、社会和他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忠实地执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政府与人民关系的理论应该在每个人头脑中打下深深的烙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政府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决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做官当老爷;政府的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要在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将执法项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逐一面向行政相对人、面向广大群众、面向全社会公开,实行公开、透明执法,让每一位行政相对人尽可能摆脱“民不与官斗”的负面心理,自觉维权,依法争权。也促使每个行政执法主体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羁束裁量合法、自由裁量合度,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得到合理维护。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低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培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的执法人员,树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事的良好品质。从而使行政执法人员始终具备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权利至上的意识,真正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二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律学科教育,各级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要努力承担起法律基本知识、依法行政方面的培训任务,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从而使行政人员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熟知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清楚自己的权力,更应清楚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并严格遵守之。同时要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执法工作。要把住执法人员的进口关,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
三是建立健全内部责任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责任意识。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将奖励、处罚情况详细载案入档,作为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的考核依据,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应建立和(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活动与具体的执行人直接联系,谁实施,谁负责。在行政执法活动出现问题时,行政主体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对具体的执行人进行追究,做出内部处理,以监督执法队伍,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合理进行。行政主体同时还应将自己的工作程序、岗位分工等责任制的具体情况对外公开,特别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向相对方提供意见反馈渠道,如意见箱、举报电话、负责人会见日等,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6.科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篇六
科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加强交通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为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首先要针对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教育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按照市局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三、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中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始终带头接受群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一名干警,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求你办事的人也多,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因此,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有好处。在接受监督上带个好头。
史红光
二OO八年十一月九
7.行政规范论文 篇七
自2000年初到现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后的13年多时间里, 广大基层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炭行业安全标准、安全规程、技术规范, 认真、细致、严格地开展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保护煤矿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日益深入、煤矿企业法人以及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 对每一位监察员如何依法监察、依法行政就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要求我们每一个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 准确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避免在煤矿安全执法监察过程中因行政违法或不当等原因造成对行政相对人的侵权, 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纠正不当行为, 甚至行政赔偿, 这必将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监察的权威性产生不良的影响。
本人在总结了近七年来煤矿安全执法监察的实践经验, 就如何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 提出必须要明确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煤矿安全监察的现场处理、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行政违法或不当和行政处罚无效等问题。
1 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作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 其主要职责就是对各类煤矿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的情况实施监察。
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实施, 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 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实施安全监察, 在对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行政处罚法》是我们做出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也都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 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此外《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也可作为对国有地方煤矿、乡镇集体煤矿 (30万吨以下) 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因为在《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长令第9号)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了授权。
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或限期达到要求、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关闭、其他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我们在日常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经常用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或限期达到要求、停产整顿。
例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弄清违法事实的前提下, 准确使用行政处罚, 避免行政处罚不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行政处罚中还要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3 煤矿安全执法监察的现场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性质要求我们必须做好超前防范, 事先消除事故隐患, 所以经常要深入煤矿企业采掘一线进行现场安全监察, 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时要作现场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出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 可以做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施工) 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理决定;如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 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与此同时制作相应的现场处理决定书和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这样在现场处理的执法程序上才算完整。
4 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当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查明事实, 可以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1 简易程序。
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煤矿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从业人员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 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2 一般程序。
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及其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并由煤矿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 签名或者盖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前,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3天) 放弃陈述或申辩,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三日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转19页) 送达当事人, 同时交付当事人的还应有行政处罚送达回执。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应当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 应当将案件材料根据一案-卷的原则, 立卷归档。
5行政违法和行政处罚无效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依据不明确的, 或者拒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即行政处罚无效。不按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属于行政违法或不当。因此可能出现行政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监察员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纠正不当行为, 甚至行政赔偿, 不仅导致煤矿安全机构败诉, 还会降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监察的威信。
总之, 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要加强与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必须依照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 才能使我们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摘要:本文在总结十年来煤矿安全执法监察的实践经验基础上, 从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煤矿安全监察的现场处理、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行政违法或不当和行政处罚无效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提供思路。
8.行政规范论文 篇八
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管理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内容的权力革命,其实质是给行政职权的行使打造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依据规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进行政管理现代化、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行政机关权力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楚自身到底拥有什么职权和多少职权,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能、承担责任。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动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行政机关的内在要求。通过进一步明确职权,把该负的责任担负起来,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通过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的程序、时限、监督方式等加以细化并公开,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设法治行政机关和廉洁行政机关的重要途径。它可以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强化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力推动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权力清单制度,首要任务是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为此,就需要依法确定权力,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梳理档案行政权力的来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授权,理清现有档案行政行为的法源,更要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行政权力。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依法履行职能,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9.行政规范论文 篇九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一)陈述应当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理由。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的理由等内容;
(二)必要时,介绍全省其他城市或全国各地同类城市的相关情况及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主要说明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法定程序的相关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1、只要在制定本规范性文件中作为依据使用或者参照、参考了的,都要列举出来;
2、在列举顺序上,首先是上位法依据,其次是参照依据,再次是参考依据;
3、列举制定依据的名称,必须是其全称并加书名号,同时注明其文号和公布时间。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一)对于并非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一般性不同意见、不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经过协调已经达成一致的不同意见等,可以不作说明。
(二)对于一些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确须作出规定但经过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不同意见、虽然达成一致但有可能在实施中重新提起异议的不同意见等,则必须要将意见相左各方的具体意见、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法制机构的具体建议等,在说明中列专条作出具体说明;
(三)对于经过协调达成一致的一些重大问题,还要将达成一致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一)以高度概括、简洁明了的方式,说明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对本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理由、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相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各位领导:
《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客观中肯地评价政府工作,找准存在问题,结合县情提出操作性强、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意见,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极为重要。为认真总结好我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任期第一年的工作,向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交一份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承上启下、操作性强的《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对《报告》的拟写高度重视,经过政府办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2004《政府工作报告》已顺利完成起草工作。下面,我就起草情况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报告》的起草情况
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是在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从《报告》提纲的起草,到形成初稿前后100多天时间,经历了一个集民智、聚民意、凝民心的过程,政府办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拟写做到了“早安排、早动手、早落实”。
(一)整个《报告》的形成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亲自参与的结果。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一年来政府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报告》的起草工作。去年9月初,政府领导就要求政府办着手思考、策划《报告》的起草工作,根据领导的要求和布置,政府办及时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进行专题研究,着手《报告》提纲的起草。10月中旬,经过多次征求政府领导意见和反复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起草提纲,马志山县长认真审定《报告》提纲后,对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要求《报告》的起草要“限制篇幅,简明扼要,朴实无华,尊重事实”。按照提纲内容要求,从10月下旬正式着手《报告》的草拟,在起草过程中县长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对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位副县长对分管业务部分的起草也及时提出了建议,由于领导重视并亲自参与,12月上旬《政府工作报告》初稿顺利完成。初稿形成后,县长亲自动笔作了深入细致的修改,各位副县长也从分管业务部分入手对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分别综合县政府领导修改意见后,又将《报告》提交到政府党组和第13次常务会上进行集体讨论修改,通过采取个人分别修改和集体讨论修改等形式,力求《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2004年政府工作所取得的成就,科学合理地安排部署2005年的政府工作。
(二)整个《报告》的形成是政府办公室团结协作当好参谋的结果。为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办首先针对2004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拟写好2004年的工作总结和2005年的工作意见,为《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打牢基础。在收集各级各部门报送材料的同时,安排两位秘书从总结回顾与工作安排两大块分工进行全封闭式的拟写,历时10余天后形成初稿分发到各位秘书人员手中,根据其所联系部门工作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形成第二稿,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凝聚集体智慧,召集办公室全体文秘人员集中进行统一修改后形成第三稿,为使《报告》在内容上更加充实完善,根据秘书人员所了解的部门工作情况,在第三稿的基础上再次将《报告》分块落实到个人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综合后形成第四稿以书面形式送县政府领导征求意见,综合县政府领导意见对《报告》内容作进一步的充实完善后形成第五稿。在整个《报告》的起草及修改过程中,政府办所有参与人员以强烈的责任感,密切配合,殚精竭虑地认真工作,一次次广泛讨论,一次次集中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好的意见,不断补充、完善、修改、推敲,形成了团结干事,一心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的良好氛围,较好 2 地发挥了为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的“智囊团”作用。
(三)整个《报告》的形成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化对县情认识的结果。为在拟写《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据可依,有资料可查,2004年8月下旬,政府办就安排专项经费和人员组成三个调研组,深入有关乡(镇)就全县产业结构调整、热区开发、政法工作、社会事业及各项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及时了解全县2004年以来各项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共收集、拟写各种调研材料80余份,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政府工作报告》夯实了基础。同时广泛深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倾听基层群众呼声,掌握群众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为全面真实地总结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履职一年来的工作打牢了基础,同时,也为周密安排部署2005年的政府工作提供了详实、可靠的依据。在《报告》的起草过程中,针对办公室文秘人员调整较大,新手较多的实际,除布置专题调研外,要求各位文字秘书人员了解、收集、掌握全县各行各业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老、少、边、山、穷”的县情进行如何加快发展的讨论,从资源区位优势、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及发展情况、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及人口素质等方面深化对县情的认识,为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积累了大量资料,作了充分准备。
(四)整个《报告》的形成是认真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写作水平的结果。作为指导全县政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既要符合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又要符合县情实际,如何才能把中央和省、州、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县政府的具体工作中,我们着重在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上下功夫。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州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二是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农村工作、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从宏观上把握中央对经济工作、农村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特别是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理解“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实质,在结合富宁实际抓落实方面认真开展讨论,提高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重大意义的认识,科学的发展观为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打好理论基础。三是认真组织学习县委十届二次全委会《工作报告》和县委熊书记的讲话精神,围绕县委对2005年全县工作的部署,具体安排政府的各项工作,即按照县委提出“做什么”,政府着重在“怎么做”上具体落实,使政府200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各项重点工作都与县委的部署保持一致,一脉相承。
二、关于《报告》的框架结构
为了体现《政府工作报告》的严肃性和紧密性,《报告》采用了传统的写作格式,从八个方面对2004年的政府工作进行回顾,同时分析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也从八个方面对2005年的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
(一)《报告》实事求是地对2004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
过去的一年可以说是我县各项工作取得辉煌成就的一年,成功抗击“非典”,国民经济大部分指标两位数增长,扶贫三项工程大会战突飞猛进,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超过前20年总和,“普九”由可能变为现实,各行各业呈现繁荣景象,应该值得大书特书。但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因此《政府工作报告》中以较少的篇幅进行总结,以简洁的文字加以表现。2004年工作回顾共8个部分:一是抗击“非典”取得胜利,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县委、政府专门开过抗击非典表彰大会进行总结,《报告》在这部分重点总结国民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是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因我县是国家重点扶持县,所有工作都围绕扶贫开发来开展,所以把扶贫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来总结。三是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基础设施日益改善。四是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支柱培育有新进展。重点突出我县林畜矿电支柱产业在2004年的具体成果。五是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招商引资取得突破。从企业改革和招商引资方面重点反映我县改革开放进程。六是农村税费改革稳步推进,财税金融运行平稳。突出了农村税 3 费改革进展情况,财政管理成效和金融保险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七是“普九”工作顺利通过省政府验收,社会事业全面进步。重点反映我县举全县之力抓“普九”,推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状况。八是民主法制与政府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十件实事基本办结。重点将为民办十件实事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全县人民有个交待。
总的来说政府工作回顾既注重总结的全面性,又注重突出工作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准确应用综合数字和重要指标,总结评价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实实在在,不虚报,不浮夸。
(二)《报告》遵循县委制定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地提出了预期目标
2005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县委保持一致,除把县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列入指导思想外,其他内容都与县委制定的指导思想相吻合,内容一致。
《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2005年预期目标也是按县委决定的增幅来确定。即: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3%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倍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以上,边境贸易进出品总额增长10%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要完成以上各项指标的增长幅度,我们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剥隘库区交通建设、剥隘新镇建设、衡昆高速公路罗砚段开工、漂富县际油路改造、小集镇建设、县城城南开发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将会有效拉动经济增长;二是谷拉天生桥、阿用那柳、洞波坡令、木央黄果树、普厅河流域平昏、那娥等电站建设,将增加当地农民劳务输出,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会活跃地方社会消费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广西洞巴电站林地补偿和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剥隘库区土地占用税、建筑安装税源明显增多,为财政收入提供了保障;四是我县国有工商企业改组改制后,企业效益将会有所回升,促进国民经济各项指标的完成和增长。
(三)《报告》针对县情实际进行2005年工作安排和部署
2005年的政府工作坚持抓重点、攻难点,实现整体推进。我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然而农业以粮为主的格局还没有得到有效打破,水利程度低,产量效益低的状况仍然存在。因此,2005年继续把农业农村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首位,重点围绕“两增一减”来抓好农业农村工作。即: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根据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和县委的部署,着重抓好5万亩蔬菜产业的发展,从规划、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
扶贫开发工作是我县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县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心的中心工作,《报告》把扶贫开发工作列为第二部分,明确大会战第二战役的任务,突出安居工程、易地扶贫开发重点,提出了把异地劳务输出作为产业工作来抓的具体措施,丰富了扶贫开发的内容,拓宽了扶贫开发的路子。
《报告》在2005年的工作中重点对工业经济进行具体安排,这是因为没有工业化就没有现代化的条件所决定的,从全国、省、州的发展战略来讲,都把工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省、州还提出了发展新型工业的战略措施,无工不富的思想已成为共识。从我县的实际来讲,工业基础差,缺乏龙头企业,致使很多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开发和升值。八角等农副产品缺乏精深加工,制约着经济结构调整。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贫困落后地区,加快工业并非轻而易举的事。因此,《报告》提出以立足我县抓好现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入手,依托矿产资源和水能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电力和采冶业,走矿电结合的路子发展工业,同时做强做大林畜产业,为发展加工业打好基础。可以说我县走新型工业发展道路就是立足四大支柱产业培育发展工业,通过工业发展带动壮大支柱产业。
对外招商引资是发展所需、形势所趋、民心所向,它不仅弥补了我县自身建设资金的 不足,而且可以引进大量先进、适用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推进我县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加速我县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税收,对我县实现追赶式、跨越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报告》把大力招商引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作为第四项工作来安排,将在去年的基础上把招商引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胆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兴办企业,通过抓好农业项目和第三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做好企业改革改制和加强田蓬口岸建设等工作,来发展县域经济。
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县今年投资最为宏大的重点项目,衡昆高速公路在我县境内投资近50个亿,漂富油路投资近600万,那柳、洞平、谷拉等电站投资都超过亿元。为此,《报告》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作为第五项工作来安排。为避免内容重复,《报告》在这部分着重安排交通、水利、小城镇建设内容。移民工作因种种原因只作原则性的布置。
此外,《报告》根据县委的部署对财税金融工作、社会事业发展和加快民主法制、政府自身建设作了全面安排,特别提出了2005年办理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10件实事,这10件实事内容都与重大工作有关联,但文字上没有产生重复。
三、关于《报告》写作的特点
《报告》从构思到形成,前后经历了前期调查研究、理性思考、理清思路和脉络、认真组织拟写、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实在。《报告》从一年来“非典”防治与经济发展、扶贫开发与人民群众生活、重点项目建设与基础设施、经济结构调整与支柱产业培育、改革开放与招商引资、农村税费改革与财税金融、“普九”工作与社会事业、民主法制与政府自身建设等八个方面进行叙述。叙述中力求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年来各个方面取得的成就和所做的主要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体现了本届政府不回避矛盾、不畏惧困难的一贯作风。
二是坚持文风朴实,简明扼要。《报告》用凝练的语言扼要回顾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整个篇幅力求简明,主要用事实、数据和工作思路、措施加以说明。《报告》全文共用了90多个数据,总结工作和提出建议,都力求减少一般性议论,无大话、空话、套话,重点突出,语言简练,平实中凸现出本届政府的务实之风。整个《报告》共13800多字,比往年有大幅度减少。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具有操作性。《报告》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会会精神为指导,将加快发展作为执政为民的第一要务,对今年政府工作提出了“坚持打牢农业基础,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抓好扶贫重点工作,提高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大力发展工业经济,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大力招商引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具体工作,有明确的目标,有具体任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就是提出能够做到并能够完成的工作,对做不到的则不提,整个《报告》不贪大求多,不空喊口号唱高调。
各位领导,《政府工作报告》虽经多次修改,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断充实和完善。但由于写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内容多,难免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成熟的地方。请各位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发表真知灼见,再作一次修改,我们将把大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再次综合,继续补充完善,力图把集体智慧的结晶真正体现到《报告》中去,使之真正成为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局:[本文转载自文秘114网-http://] 为
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1996年8月开展以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10年的工作运行当中,由于全国各地都属于试点运行时期,国家没有完善的统一制度,致使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况。为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最近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5]188号]。这个文件总结了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有效举措,是指导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精神,为了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加大征缴力度,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该部分主要对欠缴、迟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按郑州市的规定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处理办法;二是严格执行退休政策,有效控制基金流失。该部分对离退休的审核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待遇发放、养老金的支出管理原则、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三是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该部分主要强调了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机制,对个人帐户积累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意见。
三、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从本市参保范围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人员,要按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通知》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人员在调入我市办理参保手续时,以调入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我市现行的缴费比例与原地个人缴费比例之间的比例差补缴养老保险费。郑政文[2005]188号对此类人员也有要求补缴费的规定,但在补缴费标准的确定上我们又与郑州市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郑州市的规定,此类人员应按调入地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但我们认为,此类人员在调入时其个人缴费部分已经转移到本地,再按本地标准全部补缴,明显属于重复缴费,同时也加重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因此,我们在依据郑州市规定的基础上,对补缴费做了更加合理的调整,即只补缴差额部分。[本文转载自文秘114网-http://]
2、关于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待遇发放问题。根据郑政文[2005]188号文件的规定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局的函复,明确规定对“因其它原因,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而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包括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律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改由社保部门发放。
3、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问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开展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缴费与待遇相脱节的问题,即缴费多少与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从而造成单位和职工参保意识不强,缴费积极性不高。因此,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机制,把职工在职时的缴费体现在以后的退休待遇当中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这样,职工在得到了回报的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缴费热情、增强社会保障意识。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在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定的基础上,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的方式,来达到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目的。6 在建帐模式上,也采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方法,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并与此相对应,养老金的计发在按原政策执行的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这样就可完全解决缴费不吃亏问题。以上说明,请予审定。
关于《×××××××》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
二.制定的依据和程序
×××××××××××××××××××××××××××××××××××××××××××××××××××××××××××××××××××××××××××××××××××××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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