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2018简易合同

2025-01-02

租赁合同--2018简易合同(精选15篇)

1.租赁合同--2018简易合同 篇一

店面租赁合同(精简版)(1)

出租方: (以下筒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筒称乙方)

甲方将 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店面包括二层租给乙方,租期为 年,从 年月 日到 年 月日止。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分月份缴纳,每月租金为壹仟元整,乙方应在每月五日前缴清。

三: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没收押金。

四: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财产妥善爱护使用,并负责维修,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卫生、房屋出租税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

六: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装修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自付,租赁期满装修部分不得拆除。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店面转让给他人使用,乙方-1-在租赁未到期间,需要解除合同时,甲方将没收乙方押金。

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必须得先通过甲方同意,由甲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再退还乙方押金。

八:乙方租赁期间满,必须将店面、房间完整无损交还甲方,所经营的商品乙方自行处理。

如需续租,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九:本合同订立之日,乙方交押金壹仟元给甲方,合同期满,如果乙方没有违约,甲方将押金归还乙方。

十:本合同签订之前店面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店面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简单租房合同范本(2)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元),

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

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

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

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

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

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

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

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

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6、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水;_____吨气;____立方电;___度

甲方签章(出租方):乙方签章(承租方):

电话; 电话; 月日

车辆租赁合同范本(简单版)(3)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人将___辆___车租给承租人使用,车号分别是: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为___年,自 ____年 ____月____ 日起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三、租金每车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用于__________。

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五、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

因出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不负担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承担每日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运输期限租金额赔偿承租人。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

八、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

2.租赁合同--2018简易合同 篇二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3.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三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简易租赁合同版本(大全) 篇四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磋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包租客房数量为: 间(其中豪华双人房 间,豪华单人房 间);

三、客房的租金为:豪华双人房 元/间/天

豪华单人房 元/间/天

四、乙方包租甲方客房期间,甲方不提供早餐、机场及展馆接送等服务。乙方如需甲方提供相关服务,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并在本协议书上注明。

五、付款方式: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当日,需支付总包租房价金额的50%作为定金,余款须在 年 月 日全部结清。(交易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六、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七、本合同由中英文写成,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中英文本发生差异,以中文为准。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5.商铺租赁合同简易范本 篇五

5.1 保证金,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须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两个月租金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给甲方作为租赁保证金。

5.2 在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方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该商铺后,保证金在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六条 物业管理

乙方接受该商铺所属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 该商铺原有设施设备(含与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然后划分责任进行维修维护与保养。乙方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护与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该商铺的安全防火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装修和改建

7.1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及乙方聘请之装修人员应服从物业公司管理。 乙方装修,需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有法律要求)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对装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后续任何事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并不代表其同意对该装修方案产生的任何纠纷、损害及损失等负责或承担责任,因乙方装修产生的纠纷或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7.5乙方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该商铺整体建筑的框架结构,不得影响其安全性。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6 装修作业应尽量封闭作业,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较大的噪声,粉尘、刺激性气味,不得在该商铺外的共用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等。装修期间不能干扰或影响邻近物业的使用。

7.7 乙方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得影响其他相关联物业的使用,或功能,否则回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7.8 乙方装修作业需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取得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转租、分租或出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转租,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纳租金),乙方对转租承租人行为负责。

第九条 牌匾标识及广告

8.3 乙方安装于该商铺外部的牌匾与标识及的尺寸与规格等需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按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安装至指定位臵。

8.4 乙方需在指定的牌匾标识外宣安臵广告牌或宣传标志的需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及协商。安装广告牌如需在政府管理部门报批的,所有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

8.6.1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可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 甲方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水、电设施。 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期间可以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 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该商铺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协助。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商铺,依法经营;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8.6.2 乙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

8.6.3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8.6.4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要与甲方配合。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与续期

8.7 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应搬离该商铺可移动的物品,装修及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管线、

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的设施物件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逾期搬离(包括因甲方行使留臵权乙方无法搬离的情形),应每日按月租金10%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8.8 若乙方欲于合同期满后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8.9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乙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留臵乙方于该商铺内的任何物品。

8.10 一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按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条款,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8.11 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每日按逾期总额的1%,向甲方给付滞纳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另可停止该商铺的水电供应和控制该商铺的物品,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追收逾期租金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8.12 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的装修损失甲方按使用时间折价补偿。

8.13 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赁保证金抵做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8.14 乙方违约,经甲方要求改正后,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条第10.3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管辖法院

8.15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签署于

商铺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阳新县龙港路10号商铺,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使用,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大约为1000㎡。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_____元/平米/月。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 );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年房租,以后每年租金均在当年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四条 设施及费用承担:1、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各项税费及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2、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合同期满后,不得拆除地砖和吊顶等。

第五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产权清楚,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2、甲方在签订合同生效后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对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联营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租金按随行就市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如要求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第九条 甲方将商铺租给乙方无转让费和装修费,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完好无损的把商铺归还甲方。乙方在商铺内置办的一切物品,可以搬动的自行带走。更无任何形式的转让费和装修费。

第十条 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租赁期届满。2、因乙方过错严重造成房屋毁损的。3、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达不到使用目的的。4、乙方迟延交付房租超过10天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合同总值的________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与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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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铺租赁合同范本(简易实用) 篇六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 街____号商铺,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使用,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为_____元/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租金每季度一次性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个季度房租,以后每季度租金均在当季度提前一月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收费凭证。

2、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四条

设施及费用承担:

1、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合同期满后,不得拆除地砖和吊顶。第五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产权清楚,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并征得甲方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对于出租房屋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联营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出现以上情况需征得甲方同意。

4、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未违反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如要求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除发生下列情形外,合同期内完全有效,不得单方解除。

1、租赁期届满。

2、因乙方过错严重造成房屋毁损的。

3、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达不到使用目的的。

4、甲方需转卖房产或政府强制征收或拆除该房屋的。

5、乙方迟延交付房租超过10天的。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合同总值的20%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补充约定:

承租期内,若因甲方转卖房产或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按时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但甲方必须负责退还乙方已交房租但未使用完时间的租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合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与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7.租赁合同--2018简易合同 篇七

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林某于2006年5月4日同被告B数码公司签订了《店面柜位租赁合同》及《柜位经营管理协议》, 租赁被告的柜位经营数码业务,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金和管理费每年合计105000元, 租赁期满后林某可以继续免费使用2个月, 租金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三月一付, 在2006年5月14日前原告一次性支付前三个月租金和管理费, 后期费用于每个付款周期提前一个月支付;原告明确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达十天的, 被告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等, 合同签订后, 林某按照约定向B数码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和管理费共35000元, B数码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将柜位交付林某。林某在征得B数码公司的同意后, 对租赁柜位进行了装修, 并于2006年6月8日开始正式经营。由于招租率不够, B数码公司在开业不久即在商场门口显著位置打出广告, 要整体出售或者出租, 并且于8月份拆除了中央电梯, 进行改造施工。林某于8月11日前往B数码公司交纳2006年8月20日至2006年11月19日期间的经营管理费用和租金时, B数码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收取。林某于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内, B数码公司将该款于2006年8月16日退回, 并于2006年8月31日停止给林某的租赁柜位供电, 致使林某无法经营, 林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B数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林某租赁的柜位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称原告应于2006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 即使原告已经交纳租金和经营管理费, 也系逾期交纳, 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另外, 被告系非法经营, 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 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原告仅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 该时间较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迟延十天以上, 被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 被告可以解除合同, 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 虽然原告迟延支付租金, 但原告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 期间尚在租金期限内, 足以证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不存在明确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十天以上的情况, 被告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双方应积极配合, 相互协助, 相互提醒,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合同顺利履行, 本案中, 即使原告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约行为, 被告也不能搞突然袭击直接解除合同, 而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告催要, 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限, 如果原告拒绝交纳或者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交纳, 以至根本违约, 被告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虽然被告拒绝收取原告的租金, 但至今为止, 原被告也没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产生了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 权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 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 才能发生解除的后果。而且, 这种通知, 并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因为相对方还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本案中, 被告并未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所以, 双方的合同未解除。

本案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时, 即违反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循什么程序

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问题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无欺、恪守信用,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不得规避法律义务。[1]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在大陆法系, 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2]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任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违法的,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 是对欺诈、恶意等不诚实行为的制约。在我国市场规则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为防止社会道德滑坡、信用失重, 弘扬和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 只有在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违反各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构成违约, 此种义务既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包括依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因为合同义务或者说合同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 还应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忠诚、说明、注意、保密等附随义务。

从当代合同立法的情况来看, 违约概念的扩大已成为当代合同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例如, 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 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出卖人所负有的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而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某种产品的使用方法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 出卖人也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立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行为, 应承担等同于违反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因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规定这些义务, 一旦合同成立, 这些义务就自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违反这些义务就构成违约。

当事人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与直接违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责任后果上是否存在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 尽管诚信原则十分重要, 但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因而违反这些义务, 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之于直接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要轻一些。此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因为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相比较, 很难说二者孰重孰轻。在某些合同关系中, 附随义务可能比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更为重要,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要比违反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要在具体案情中, 通过具体确定义务的内容及违反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等来合理确定违约的当事人的责任。

三、合同的解除权及其行使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方式

合同解除,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基于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两种方式。

(二)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 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 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 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 也不必经对方同意, 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便告解除,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但是,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 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 一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 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 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 能否继续履行, 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 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 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 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继续有效。

四、对案例的观点

案例中所列第一种观点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首先, 该观点混淆了“可以解除合同”和“已经解除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仅仅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未规定条件成就时合同必然解除。在合同解除之前, 林某要求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次, 林某与B数码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要求合同双方积极配合, 相互协助, 相互提醒,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合同顺利全面履行, 而不是时刻寻找对方过错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本案中, 即使上诉人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约行为, 即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款有效, 只要没根本违约, 就不能以解除合同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而且, 上诉人已经穷尽各种方式向被上诉人履行合同, 但被上诉人的目的不是履行合同, 而是为了达到整体转租的目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未通知、未提醒更未催要的情况下, 在上诉人交纳租金的期限内擅自停水停电。因此, 即使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 法庭亦不能支持被上诉人。因为只有在上诉人拒绝交纳或者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交纳租金, 以至根本违约, 使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被上诉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种、第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 B数码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没有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在林某发现已届租金交纳期限后, 及时向B数码公司缴纳, 甚至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纳, 虽然汇款时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租金交纳时间, 但林某履行合同的态度是积极的, 并没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 也没有迟延履行的故意。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 租赁合同中, 出租方的目的是收取租金, 承租方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使用租赁物实现经营或者其他目标, 所以, 林某迟延支付租金, 并没有产生根本违约的后果, 也没有损害B数码公司的利益, 更何况, 作为出租方的B数码公司, 并没有在临届租金交纳期限时通知林某, 而且, 在林某主动交纳租金时还拒绝收取, 结合其整体向外出租或者出售的行为, 可以断定, B数码公司的行为, 完全是为了转嫁经营风险, 逃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 B数码公司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 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 才能发生解除的后果。而B数码公司虽然拒绝收取租金, 并停止给林某租赁的柜位供电, 但是, 其并未明确通知林某解除租赁合同, 所以, 合同至诉讼时也未解除。

五、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帝王规则, 在调整民事关系和解决纠纷过程中, 起着重要作用, 尤其在合同领域, 从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前契约义务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契约义务, 均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亦不例外。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伦理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任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违法的,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原则体现在订立合同期间、合同履行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包括合同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候, 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解除权

参考文献

[1]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7:9.

[2]尹忠显.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7.

[3]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09.

8.店铺场地租赁合同简易版 篇八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租的租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 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 租金与押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该房屋押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第五 付款方式

乙方应_________日前支付甲方给甲方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六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乙方应打扫干净房屋卫生,待结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第七 违约责任

租赁期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需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交给对方。

第八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不能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都不负责。

第九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简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九

简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1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______市(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协议遵守。

第一条:坐落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房屋状况

房屋名称:______;规格:______;等级:______;间数:______;面积:______;单价:______;金额:______;地面质量:______.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年______月,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_。(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协议,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八条:其他

1、协议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2、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协议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副本一式______份,交______市(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简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方将所属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位置

房屋座落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栋______楼______平方,间数______间。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租赁期限为______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方式

乙方向甲方缴纳月租金为______元,交纳方式为现金支付,按月交纳,即每月______日前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月租金。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如逾期交付,则视为违约。

2、甲方应当保证对该出租房屋拥有所有权。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当合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乙方义务

1、甲方将现有库存商品______元折价为______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必须一次性缴纳______元后,才可以签订本合同,否则本合同不生效。(如甲方实有库存商品有所变化,则乙方按比例增减应缴货款)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缴交租金,如逾期缴交,则视为违约。

3、乙方必须合理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4、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否则,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则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对方还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其它约定

1、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和添加设备,但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损坏房屋墙体及原有的装潢设施。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及墙体设施的情况下,对能够搬走的设备,应当及时搬走,如逾期超过三天不搬,则视为乙方放弃该设备的所有权,该设备的所有权转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进行装修的不能拆下搬走的部分,则直接由甲方无偿取得。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______元。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如果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甲方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租赁期间,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减免房租,甲方也不予受理。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先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诉讼。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简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3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室内主要家具有:__________________等。

二、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______个月。

三、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______结算。每月月初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四、乙方应于签合约时交付甲方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作为房屋的家具押金,租赁期满乙方如不续租,应交清所有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交清后,甲方应无息退还押金。

五、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六、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0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八、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九、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连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0.租赁合同--2018简易合同 篇十

一、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 一) 合同法关于出租人义务的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 , 在融资租赁期间,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除非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这是出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权利。

按此理解, 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取得的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 对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由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 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要求取回租赁物, 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间内, 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 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出租人破产却会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与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 二) 合同法与破产法之间潜在矛盾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一旦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会及时接管破产的出租人资产。破产管理人会调查出租人财产状况, 向出租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维护出租人财产, 要求和接受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具体而言, 破产管理人接管出租人财产后, 经审查发现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没有向自己交付财产的, 应当通知该财产持有人及时向自己交付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给付之诉或者赔偿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定出租人对财产的权利, 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 或者赔偿损失。 (2)

另外, 破产法还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解除出租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出租人财产后, 有权依据破产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 并要求承租人作为出租人财产的占有人交还租赁物, 如此则会导致与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租赁物的义务相冲突。

二、出租人破产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一) 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规定,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值得注意的是, 该规定适用情形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3) 原则上, 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不适用该规定。 (4) 也就是说, 破产管理人只能对破产人和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解除权。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承租人接受租赁物后开始支付租金, 直到其支付完合同约定的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 承租人才算履行完毕合同。而对于出租人来说, 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接受或被视为接受该租赁物, 即意味着出租人已履行完毕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需要说明。融资租赁交易实际上是三方当事人签订两个合同, 即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传统租赁中, 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但是融资租赁交易中, 出租人的交付租赁物义务实际上转移给了出卖人, 出租人不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 只是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则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此时,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相当于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 只有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还未履行。

如上所述, 标的物是否已交付承租人应是关键节点。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 若租赁物还未交付承租人, 则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还未履行, 同时由于租赁期还未开始起算, 承租人尚未开始给付租金, 此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但若是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 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该情形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 则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据破产法规定,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 二) 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 在标的物还未交付承租人的情况下, 出租人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若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虽然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但并不影响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鉴于这种损失从根本上讲是由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所致, 顾应作为破产债权对待。 (5)

在标的物已经交付承租人的情况下,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并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但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出租人营业的需要解除合同。但此情况下解除合同, 理所当然的应视为出租人违约, 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有权以合同解除所致的损失为限, 向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外, 无论何种情况, 当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一般与融资租赁合同一并解除。出卖人有损失的, 也有权将损失额作为普通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破产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履行或解除合同, 并没有考虑到各类合同的特殊性。若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单方面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承租人的租赁权得不到保障, 可能会产生既有损公平又有损效率的后果。一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不会有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 另一方面, 合同一旦解除将会给承租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如此, 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成了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权利。 (6)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 一)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特殊性

启动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 维护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工作目标是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管理人为了增加破产财产行使合同解除权, 取回被他人占有的破产人财产理所当然。但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若简单的照搬其他类型合同的处理方法, 并不能达到增加破产财产的效果, 更有甚者会减损出租人的破产财产。

首先,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融物的形式融资,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实际上是向承租人融了一笔资金。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 不仅仅是租赁物使用费, 而是包含了资金占用的收益, 租金较一般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要高许多。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 按期交付租金, 对破产的出租人而言, 是清偿其债务的可靠来源。

其次, 融资租赁交易中, 租赁物一般是由承租人按照其具体需求和标准, 要求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的。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租赁物, 对承租人以外其他人没有太大使用价值。如此, 即使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不愿等着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 急于将租赁物收回并归入破产财产变现, 受让人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大, 或者说勉强变现的收益很难比预期的租金收入高。而且考虑到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公司, 不具有维护保养租赁物的专业技术, 一旦破产管理人取回租赁物, 也极易因保管不当, 造成租赁物价值减损。

最后, 相较于出租人的利益受损,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给承租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为严重。承租人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指定购买的租赁物, 很多情况下都是特殊定制的, 不太容易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物。若允许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会因为生产经营关系被迫中断而遭受损失, 对其显然不公。

( 二) 立法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按上述分析, 如果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承认出租人破产管理人无限制的合同解除权, 虽然表面上是出于维护出租人的破产财产的考虑, 但实际上不符合债权人利益, 而且承租人租赁权也得不到保障。同时, 对破产管理人来说, 继续履行合同也不是一个优选项, 毕竟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 破产程序不可能等到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才结束。

最好的结果就是承租人提前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样对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利益都可以得到保障。但这只是理想状态, 承租人之所以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租赁物, 就是因为资金的不足或者是基于资金使用优化的考虑。不必一次性支付购买对价的同时, 就可以立即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 而且还能达到优化财务报表的效果, 这正是融资租赁核心价值所在。如果因出租人破产, 就让承租人立即拿出巨额的资金去购买租赁物, 将使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 融资租赁制度将失去其竞争力。

可以看出, 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两种选项都不理想,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应该存在更好的选择。《美国破产法》关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除了承担和拒绝以外, 还有转让这一处理方式。 (7) 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概括转让, 出租人能提前获取预期租金收益, 用于增加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承租人可以继续分期支付租金使用租赁物, 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不受影响。

我国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处理问题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但没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目前仅有之前出台的《融资租赁法 ( 草案) 》对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规定, 即“出租人破产时, 不得影响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破产管理人不得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因此, 建议在今后出台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 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加以明确限制, 同时引入合同概括转让的处理方式, 允许破产管理人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之外, 有更好的选择。

注释

1

22 张小炜, 尹正友.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33 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指一方已履行完作为义务, 但其仍负有不作为义务, 比如出租人仍负有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的不作为义务.

44 王卫国.破产法精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1:51.

55 韩长印.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J].法商研究, 1997 (3) .

66 兰晓为.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研究[D].武汉大学, 2010, 5:160.

11.房屋租赁合同 住房 简易一页纸 篇十一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一:甲乙双方将坐落在长沙市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及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租金为¥元/月,房屋押金为¥元。租金按季交付,下次房租金额提前天付清给甲方,水、电、有线、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方支付。

三:租赁期内,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1、房屋权属明晰无争议,有关法律、法规未限制出租。

2、已取得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

3、能保证安全居住、正常使用。

四:房屋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按期缴纳房租,逾期按双倍租金罚款,另外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如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损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不退还乙方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凭期届满,乙方交还房屋时,必须结清水、电、气等费用及设备的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否则将从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私自转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解除的,须提前日通知对方,在双方正常交接房屋结算清楚后由违约方支付对方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九:水表读数电表读数

十:租赁期内,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工商税务,水、电等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一直租到拆为止,每年递增百分之十的租金。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2.2018简易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篇十二

2018简易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1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银行利息外,并按利三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五、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8简易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2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13.租赁合同--2018简易合同 篇十三

早在1999年,刘雪梅和张蓉[2]就指出,中国从80年代初起,就出现了以节能设备租赁和节能项目融资租赁为主要目的现代租赁业务。吕荣胜,邹丽君[3]提出了“基于金融租赁的EMC模式”,并给出此模式应用过程中缩短产业链、合理分担与控制风险和建立节能效果评价体系的措施建议。李海凤,史燕平[4]认为商业银行对节能服务产业的信贷投入不足,股权融资尚未成为节能服务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是导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资金不足瓶颈的两个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这一瓶颈,并给出了节能服务企业为承租人和用能单位为承租人两种应用模式。董静[5]提出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结合的三大模式,并对模式中租赁公司和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问题、效益分享和风险分担问题进行了解析。张文平[6]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结合的方式分为理想情况下的、由设备厂商主导的、由用户主导的以及其他模式4种,并指出由设备厂商主导的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结合方式将成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佳的融资方式之一。董国峰[7]提出了基于融资租赁的合同能源管理在小水电更新改造中的应用模式,并给出两个案例作为总结。高清洋[8]则利用自身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通过分析M银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现状,对SW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例进行演绎,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融资需求为目标,把融资租赁应用到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同参与主体中,从作为资金提供者的M银行角度出发,提出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模式和操作流程。

以上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是进行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模式设计,未对该应用模式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进行分析。本文基于上述研究,结合实际,分析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1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应用的基本运作模式

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双方角度出发,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应用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承租人为节能服务公司,另一种是承租人为用能单位。

1. 1 承租人为节能服务公司的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指的是节能项目的全部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内,项目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合同结束后,节能项目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此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能单位。此模式主要应用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中。其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 1)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服务的具体内容、节能量确认、合同期、分享比例等; ( 2) 节能服务公司 ( 承租人) 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节能设备型号和供应商,与租赁公司 ( 出租人) 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同; ( 3) 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供应商签订节能设备的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 ( 4) 设备供应商收到租赁公司的货款后,将节能设备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5) 节能服务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合同规定的租金; ( 6) 节能服务公司将租入的节能设备按照设计方案安装到用能单位耗能系统中,提供节能服务;( 7) 用能单位按照合同,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 ( 8) 设备供应商为用能单位提供跟设备相关的员工培训和设备维护服务。

1. 2 承租人为用能单位的模式

节能量保证型指的是节能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投资由用能单位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实施节能工作并保证实现合同签订的节能效果; 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费用,如果在合同期内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需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能源费用托管型指的是用能单位将约定的能源费用、设备或系统,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管理,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节省的能源费用。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减少。

此模式主要应用在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中,其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

( 1) 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服务的具体内容、合同期、能源费用等; ( 2) 用能单位 ( 承租人) 根据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设备型号和供应商,与租赁公司 ( 出租人) 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同; ( 3) 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供应商签订节能设备的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 ( 4) 设备供应商收到租赁公司的货款后,将节能设备交付给用能单位; ( 5) 用能单位向租赁公司支付合同规定的租金; ( 6) 节能服务公司将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节能设备安装,提供节能服务;( 7) 用能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费; ( 8) 设备供应商为用能单位提供跟设备相关的员工培训和设备维护服务。

1. 3 其他模式

除了以上模式以外,还有节能服务公司兼具融资租赁资质模式、节能服务公司兼具设备供应商资质、设备供应商兼具融资租赁资质模式等,这些都是以上两种基本运作模式的衍生方式,这里不再一一阐述。

2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的特征和运行模式与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可以为节能服务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更加广阔的机遇,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促进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实现。但根据对其应用现状调查发现[9],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还未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中广泛应用,在应用过程当中存在不少问题。

2. 1 承租人方面

( 1) 拖欠租金。因为租赁的节能设备是根据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独有的特点而选定的规格型号,性质比较特殊,只有本项目才可以使用,所以,一旦发生拖欠租金现象就会对出租人 ( 租赁公司) 造成极大的风险,对于涉及资金较大的项目而言,融资租赁公司甚至会面临破产的风险。

1) 承租人为节能服务公司时,拖欠租金的原因分为3种。第一种是节能服务公司因本身专业技术不足或者是对项目节能量估计错误,导致节能项目实施不畅或者达不到预定的节能效果,从而不能分享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的节能效益,无法支付租金。第二种是节能量认证机构不够权威公正,对节能量的认证存在误差,从而导致节能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量,节能服务公司无法获得应得的节能收益,无力支付租金; 第三种是用能单位不守信用故意拖欠节能费用,导致节能服务公司无法支付租金。

2) 承租人为用能单位时,拖欠租金的原因分两种。第一种是用能单位自身流动资金周转不灵导致无法向出租人按时按量支付租金。这种情况是因为用能单位没有预测好节能项目进行融资租赁的所有相关风险,对其自身的财务状况没有很好的了解。这种拖欠租金现象一般是暂时的,等企业资金周转恢复正常时,便会偿还拖欠的租金。第二种是用能单位故意拖欠租金,这种情况往往是恶意的,明明有充足的资金可以支付租金却迟迟不交,这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3) 无论节能服务公司还是用能单位作为承租人,一旦该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倒闭而申请破产时,这种情况对租赁公司的影响较小,而承租人会血本无归,因为承租人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之后,出租人就可以将租赁的节能设备收回[9]。

( 2) 融资租赁意识淡薄。因为对融资租赁的优势和功能认识不足,承租人很少会选择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调查显示,作为承租人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整个资金来源的68% 以上是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其余资金来源分别是对外借款、股东集资、银行贷款、第三方投资、融资租赁[10]等。除了自有资金,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偏好是向银行贷款。对于用能单位来说,因为涉及行业太多,无法定论,其资金来源要看单位性质和资金实力情况,但选择融资租赁的比例也非常的少[9]。

2. 2 出租人方面

( 1) 存在资金缺口。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其节能改造项目有大有小,节能设备费用占到整个节能项目成本的60% ~ 70% ,一般的租赁公司 ( 出租人) 若同时参与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额支付购买的节能设备费用就会存在大的资金缺口。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融资难是租赁公司发展受阻的一大原因,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其他新型的融资方式,租赁公司都很难通过其获得融资。因此,资金补充困难和缺乏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使租赁公司受资本金限制,无法大规模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2) 退出难。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周期比较长,一般3 ~ 5年,甚至更长,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是根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期来确定的,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回笼速度就会很慢。此时租赁公司若无法及时退出,无论是资金还是专业人才都会被困在某个项目上,阻碍了租赁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解决租赁公司的及时退出问题,使得租赁公司可以更好的将资金和专业人才配备到更多的项目中。

( 3) 宣传力度不够,专业人才匮乏。由于资金缺口和退出难的现状,使得租赁公司放弃了一些大型、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削弱了租赁公司的影响力,无形中降低了租赁公司的声誉。同时融资租赁公司未能对自身的经营理念及其能对节能服务公司带来的效益加以很好地分析,宣传力度不够,节能服务企业直观上认为融资租赁的利率要高于向银行直接贷款,进而放弃选择融资租赁。另外,国内租赁公司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阻碍其发展的一大因素。在融资租赁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都是大量集金融、法律、财会、税务和管理多方面知识于一身的人才,从而保证了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发展[11]。

2. 3 国家宏观环境方面

( 1) 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均不健全,甚至处于缺失的状态。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仅有5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并且这5部法律中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不足10条,直接提及的仅只有1条,这些条款的内容大多是鼓励性的原则和奖励性的指导,没有实际可操作的意义[12]。而融资租赁,目前在我国的应用只是依据《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13],尚未形成与融资租赁业匹配的法律。

( 2) 政府扶持政策不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方面,虽然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和奖励,但在实践中,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奖励的普及率却很低,原因是申请奖励的程序非常复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是实行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除此之外还有区域的限制。同时,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问题,政府没有提供很好的信贷政策及资金担保,缺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认证专业评估机构。其次,融资租赁方面,虽然国家给予了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措施,但是租赁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主要资金是自由资金和银行贷款,融资较难,缺乏信贷政策使其不能服务于更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中,投资抵税制度也不够完善,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我国还差的很远[14]。对于将融资租赁运用到合同能源管理中这一模式,更是没有专门的扶持政策。

3 对策建议

3. 1 改善国家宏观政策环境

( 1) 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对合同能源管理和融资租赁单独立法,其中《融资租赁法》已起草待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中要明确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操作流程,对各行各业以及政府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给予强硬要求,针对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要有专门的条款,同时国家还要建立起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

( 2) 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通过给予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应用的优惠政策,比如给予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租赁公司税收优惠,资金奖励等政策,租赁公司成本低了,收取的租金就相应减少,这样承租人也间接收到优惠,使用融资租赁这一模式的愿望也更加的强烈。

3. 2 提升承租人自身建设水平

承租人自身存在很多不足,因此第一步就是要提升自身建设水平[9]。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想要筹集资金,解决融资问题必须要做到提高自身专业技术能力,改善信誉状况。其次用能单位想要筹集资金,则一方面要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获得节能服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信赖。信誉是承租人必须注重的,建立国家联网的信用记录系统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

3. 3 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竞争力度

融资租赁公司要想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得到很好的应用,必须要提高其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竞争力度,从弥补资金缺口,建立退出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培养专业人才等四个方面着手。加快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既能改善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缺口问题又能使融资租赁公司及时退出项目,进而可以开展更多的项目。另外,融资租赁公司要加强自身宣传,消除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误解,打破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偏好,培养出更多综合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

4 结语

从国内形势来看,合同能源管理已被提到国家政策规划中,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其市场潜力是巨大的,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扶持力度也会越来越大。因此,融资租赁业应该重视合同能源管理,为其解决融资难的困境。尽管现阶段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还未广泛应用,存在着多种问题,但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建议以及各行业人士的实践努力,可以加快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的进度,早日实现“十二五”规划。

摘要:融资租赁“融物即融资”的特征在解决融资难问题上与合同能源管理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实践中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却未受到广泛推广。通过分析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已有的应用模式,研究其应用现状,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找出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建议对策。

14.上海房屋租赁合同2018版 篇十四

出租方(甲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

承租方(乙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XX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

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甲方门面房 乙方:

年 月 日

间,位于 ,达成协议如下: 租房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水费由

方负责,电费单价按供电所收费单据平均价计,租房

元。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房屋主体不能改变,屋内家,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乙方必须正确用电,用水,时刻注意放火,防盗,防事故,保证自己和他人地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区域不得堆放杂物及垃圾,保证公共区域的整洁。

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5.简易门头房租赁合同 篇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信阳师范学院东门二街好再来招待所以南_______门面房小间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2、内附属设施:(或附表)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一年租金为4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圆整。第二年租金经双方协商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在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将所租赁房屋与隔壁门面房隔开,以及配备灯具、水电等基本设施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同属于其权限内的房屋承租方协商因门面房共享的设施所产生的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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