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2024-10-17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共12篇)

1.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最近有报道说,“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工作重点有了转变,由原来的调查犯罪,改为现在的预防恐怖犯罪”,这实际上是战略上的重要改变,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上来,整合反腐机构、合理分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现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有一些相应的对策已经提出,但还有必要最后系统地总结一下。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依法预防,通过法律(也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如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检察权的内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毋庸置疑,预防职权和预防能力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专业预防机构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预防职权,但欲求得理想的预防效果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预防能力(这至少又受制于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有效的预防手段两个因素)。以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预防机构为例,可以采取拓展检察建议外延的方法来提高预防能力,即由单纯的“被动型建议”发展为主动和被动相结合的“双向”检察建议方式。具体地说,由于现有的检察建议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或者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单位存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时才依法发出,这就致使其客观上存在被动性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审查各预防对象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并建议改善方法,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出。检察机关在主动审查之前,各预防对象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汇报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在扩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自己找出本单位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和相应的预防对策,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职务犯罪预防的许多方面,尤其是制度设计方面,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联,脱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状况,一味追求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是不切实际的。比如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社会分配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改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完全撤销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建制;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权独立;检察改革中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以及检察权的重构等等,所有这些内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职务犯罪预防的深入开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关系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四)在当前的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我们预防部门必须做到四个“统一”,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落实高检院具体部署上来,统一到惩防并举、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上来,统一到锲而不舍,务求实效,推进预防工作新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商业贿赂将始终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社会顽症。立足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以及预防工作面临的现实,考量预防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首先就是看发现问题的多少,发现问题能力的大小,这是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看分析、研究问题水平的高低,这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最终要看解决问题的效果如何。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逐步得到解决。因此,衡量预防工作的成效,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我们发现问题的多少。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2.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二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司法会计的工作职能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是指在经济案件办理过程中, 通过专业技术有效分析案件资金及其流动规律, 并在会计资料中进行会计证据的收集, 以此对经济案件资金问题的诉讼加以证明。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具有分析、反映、核实案件会计资料资金的作用, 以此为案件侦破提供可靠的资金信息依据。

大多数经济案件具有相同的特征, 与资金流动情况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 实质上经济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正常的经济活动。这种活动的开展将出现增加或减少资金等情况。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属于侵占型的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偷税漏税等, 牟利型犯罪包括假冒商标、走私、合同诈骗等, 这些犯罪行为与资金存在必然的联系, 并能从会计资料中充分反映出来。在经济案件查办中, 应充分分析案件资金流动情况, 并从会计资料中进行会计证据收集, 这也是检察机关司法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方式

(一) 参与案件分析、提出检察建议

在深入了解职务犯罪作案手段和制度环境的基础上, 应适时进行职务犯罪参与案件分析和检察建议的提出。尤其在经济案件中, 应从财务活动, 如筹资、采购、生产经营等方面入手, 对犯罪特点、形成因素等进行分析, 并进行相关建议的提出, 并充分了解与掌握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分析犯罪的深度, 提出的对策具有针对性, 才能将其预防职务犯罪的功能充分发挥。

(二) 参与廉政风险评估、预测预警

在评估廉政风险时, 应对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理念进行借鉴, 在反腐工作中应大量引入风险管理理论与质量管理方式, 在公共权力执行期间, 应评估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 并进行廉政风险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在评估廉政风险中, 与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之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 应筛选、判断影响职务犯罪的各个因素, 通过合理分析后, 可以对职务犯罪产生的机率大大降低, 并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

(三) 参与预防咨询

预防咨询主要是对各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尽可能降低腐败现象的出现。同时, 可以进行反贪顾问服务工作的开展。在预防职务犯罪中,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应与各个机构管理层建立密切的联系, 并确保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如会计师及核数师等, 以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四) 参与预防宣传活动

以法律宣讲、警示教育作为预防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 在相关经济管理单位, 并与其内部管理特征及人员知识结构充分结合, 有针对性地对财务会计与审计等工作人员进行宣传与教育。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者必须参与这项工作的宣传与教育, 这样才能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

三、提升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率的措施

(一) 重视司法会计鉴定作用

作为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 司法会计鉴定应归纳于司法鉴定范围, 是司法会计最主要的构成成分。在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内,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只设置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承担着惩腐倡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责任,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等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作用就是鉴定涉嫌贪污案件、公款挪用案件、私分国家财产案件等。在司法会计鉴定的帮助下, 可以确保经济案件资金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并能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可靠的保障, 是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重要辅助方式。

(二) 完善规章制度

在具体案件侦办中, 司法会计人员极易发现企业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问题, 这样有利于企业完善其管理制度, 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如企业支出费用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时, 应进行大额费用审批制的建立。同时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时, 应将群众的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并对职工的积极性进行最大限度地提升, 为企业进行财务公开栏的建立等, 实现财务透明度。

(三) 推行会计委派制

由原有基层单位任命的会计改由上级直接委派是会计委派制的主要特征, 这种方式在经济管理中可以将财会人员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在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预防职务犯罪中, 必须提升基层会计的岗位责任意识, 同时实施轮岗制度。由主管部门与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司法会计人员, 这样可以便于管理, 并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 在其经济案件查办中, 司法会计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为提高办案效率, 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率, 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司法会计工作, 加强管理, 才能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 司法机关工作程序也愈加规范, 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司法会计的工作职能、方式及措施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职务犯罪,工作职能,方式,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建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若干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 2014 (04) .

3.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三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属性决定的。检察预防工作承担着剖析犯罪、防范犯罪的职责,做好预防工作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是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目的,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活动。这一特定属性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不能脱离检察机关自身职责或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紧密同执法办案结合起来,围绕检察职能和行使检察权的程序,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

一、检察预防的职能和任务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如何减少、遏制职务犯罪的预防职能。检察机关既要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又要加强防范,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从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上探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策略,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清除职务犯罪得以滋生的条件和土壤。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基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建议和意见,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检察预防必须做到:一是深入了解行为人执掌权力和心理演变轨迹,并对其进行犯罪实证分析,找准其犯罪的主观原因。二是深入发案单位调查研究。针对犯罪涉及的机制、制度、管理等客观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改。

二、检察预防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党和国家整体预防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检察预防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总体要求,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只有这样才能确立和坚持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才能有效地反对和防止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坚持依法预防的原则

检察预防作为司法的一部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使预防工作。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检察预防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当前各项检察预防工作仅在过去的经验基础上做一些常规工作,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预防程序。这一立法工作亟待提上议事日程,使检察预防工作真正有法可依。

3、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要在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同时;更要注重预防,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从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上探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策略,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清除职务犯罪得以滋生的条件和土壤。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强化监督等方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和漫延。

三、检察预防与其它预防的区别

检察机关运用职能开展的专门预防是整个预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预防体系的全部。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查处职务犯罪的机关,接触的案子较多,知道哪些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哪些措施是可以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我们可以提供有用的方法和经验给有关党政组织,由其去组织实施、预防腐败,这样的工作方法可以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与纪检监察的源头预防不同,检察预防是围绕“犯罪”的因果进行。检察预防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案件中查找引发职务犯罪的根源,从而消除这一根源。

2、与纪检监察和社会治安预防的广泛对象不同,是围绕公共权力执掌者的“职务”进行。检察预防的对象必须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而非其他有职务者。

3、与纪检监察和治安预防的职权性质不同,是围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进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检察预防与其他预防的根本区别,他是带有法律监督这一本质属性。

因此,全面提升预防工作的整体水平的关键,是围绕职务、围绕犯罪、围绕法律监督来创新、改进工作。

四、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如何减少、遏制职务犯罪的预防职能。检察机关既要严肃查处职务犯罪,又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从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上深入探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策略,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务犯罪的条件和土壤。所以,检察机关必须在检察预防中准确定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实际,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健全和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首先,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综合手段来进行。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立和坚持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才能有效地反对和防止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格局中开展工作,检察机关的职务预防工作才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必须立足检察职能,运用犯罪学理论,剖析犯罪原因和规律提出防范对策,达到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这个定位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源于在党和国家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基于惩治职能而自然延伸的犯罪预防,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行业优势,所采取的措施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必须与检察职能,特别是与办案工作紧紧结合在一起,使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保持丰富的内涵,使预防、办案齐头并进,才能相得益彰。紧密结合办案,能够及时发现新形势下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的原因,准确地把第一手材料反馈到高层决策机关,使整体预防政策得到及时调整;也只有紧密结合办案,才能切实把握职务犯罪的最新规律和发展态势,正确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找到符合当前形势的最佳对策和办法。

再次,必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对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尤为重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可将他们直接了解的情况及时反映到检察机关,促使预防工作的措施和方法更贴近实际,更具有超前性。并通过公众舆论有效地弱化部分职务犯罪行为的生成,甚至还能使那些处于萌发犯罪动机阶段、徘徊于犯罪边缘的群体消除犯罪的欲望。舆论的讨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更易于为社会所接受,这种逐级滚动放大的辐射力量,最终促成了职务预防工作的良性循环。事实表明,凡是有党委和政府支持,各单位配合,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成绩显著,否则相反。

4.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四

今年以来,我院反贪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方针,突出检察工作重点,集中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狠抓队伍建设,反贪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下面,我就2005年1-9月份我院反贪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各位领导及各位人大代表汇报如下:

一、反贪工作开展情况

1、突出查办案件这个“第一要务”,集中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我院始终坚持把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开展反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年以来,我院反贪部门共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8件,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全部进行了初查。初查后立案侦查7案7人,占初查数的87%,其中贪污3案3人,受贿2案2人,行贿1案1人,私分国有资产1案1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3案3人,10万元以上案件1案1人、40万元以上大案3案3人,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5件,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案1人,其余案件正在审理当中。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2、完善制度,狠抓办案质量。今年以来,院党组将提高办案质量做为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在查办案件中继续落实检察长带头办案责任制。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亲自参与案件线索的筛选,分析研究案情、调查取证,讯问和突破案件,靠前指挥,协调关系,解决办案中的难题,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健全完善了首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反贪案件质量实行了一票否决制度。对个案实行“一案一评、一案一总结”的个案质量考评制度,并将案件质量纳入干警年终考核内容。三是严格程序、依法办案。在立案阶段,由办案人、局长、主管检察长层层把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本院侦监科办案人员适时介入,提出侦查意见;在案件侦查过程,将案件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证据材料,让审查部门从出庭指控犯罪的角度,对证据疏漏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员再进一步审阅案卷材料,弄清事实和相关法律,对事实清楚,但证据不充分的,坚决退回补充侦查。通过上述措施,严把案件质量关,有效杜绝了案件立不起、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的出现。

3、强化措施,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结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合我院反贪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特点,在办理案件中,我院要求领导率先垂范、靠前指挥,对案件侦破进行全程跟踪监督,随时掌握案件侦破进程,适时调整案件侦破方向、角度,对案件侦破中的一些证据、线索、材料等严格把关,务必搞准。为了形成突破案件的合力,院里对反贪部门充分给予车辆、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在案件侦破中,实行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做法,以反贪部门为主力,技术、预防、侦监、公诉等部门全力配合,达到侦查一案集全院合力侦破一案。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院里对任务进行了分解量化,将任务分解到人。在工作安排上,根据每个干警的特长,安排不同的侦查任务和案件,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排除在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严格执行了提前向市检察院汇报请示制度,在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跨地区逮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主动争取市院支持,使案件的干扰和阻力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在案件侦破中,巧妙运用侦查策略,加强对案件侦查中的谋略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研究分析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突破案件、固定证据上下功夫、想办法,确保了我院反贪案件的侦破。

4、严肃纪律、确保办案安全。在查办反贪案件中,我院严格遵守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中纪委四条禁令以及高检院提出的八条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制定完善了反贪人员办案纪律、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看守,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人员、落实到每个办案环节,把安全防范工作与制定初查、侦查方案同研究同部署。没有制定安全预案的不准找人、不准查帐调查取证,在看管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审讯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审讯室进行,在关押犯罪嫌疑人期间,确保法警在场监管。对反贪部门干警在案件查办工作中实行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管理;办理交接手续必须两人在场,而且填写专门的交接表格。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安全,坚决杜绝串供、跑风漏气等现象的发生。通过以上措施,有效保证办案安全,使安全办案,文明办案深入人心,到目前为止,我院在办案中没有出现安全事故。

5、严格管理,狠抓反贪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反贪队伍是反贪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石。为此我院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公正执法、纪律严明、党和人民信赖的反贪队伍,使队伍建设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一是加强学习,开展教育整顿。今年以来,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检察系统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在办案的同时,保证时间参与各项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高了干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意识,保证了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上无超期羁押、无错案、无违法违纪、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二是对反贪队伍人员进行合理调整,优化队伍结构。今年年初,院里针对反贪部门人员状况,对人员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年龄偏大、不适宜继续从事反贪工作的两名干警调整到其他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反贪干警的工作职责,充分调动起了反贪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狠抓廉政建设,树反贪形象。我们坚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逢会必讲廉政,在工作中“毛毛雨常下、警钟常鸣”,确保了干警的在办案中遵守廉政纪律。廉洁办案,拒礼拒贿在我院蔚然成风。在所办理的所有案件中,反贪干警都经得起钱、权、情的考验,树立起了我院反贪干警良好的形象。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紧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积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势,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在严厉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件的同时,针对发案的原因、特点、规律以及制度、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加大了预防工作的力度,努力实践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机制,在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1、围绕办案,扎实有效地开展个案预防工作。我院坚持把预防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案件初查与预防工作同步进行,在利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同时,注意获取和收集部门、单位在机制、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结案后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回访,注意发案单位的整改情况,坚持一案一预防一建议,把个案预防的效果落到了实处。如在查处肃州区红十字医院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向区卫生局发出检察建议,卫生局在本系统开展了大规模的整顿,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管理规定、制度。为了使个案预防工作取得扎实效果,我院坚持了“五个一”和“三不放过”的要求,即,对确定进行个案预防的案件,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悔过书,与发案单位共同分析一次发案原因,提出一份书面检察建议,举办一次法制讲座,进行一次回访考察。发案原因找不出不放过,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教育、制度、监督、检查并举,专项预防措施得力。今年以来,我院预防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肃州区节水灌溉示范工程以及肃州区西郊经济园人工湖、环城生态防护林工程等进行了专项预防。对工程的招投标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全程跟踪监督,提出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预防目标,督促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实施了承包合同与廉政合同双签制,将监督关口前移。在专项预防工作中,一是抓教育。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争创宣传,进行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警示教育活动,签订“廉政合同书”和“廉政承诺书”,开展法制讲座。二是抓制度。我院职务预防部门工作人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完善了《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项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不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架设预防腐败与职务犯罪的“高压线”。三是抓监督。我院在开展“双优”活动中,狠抓源头治理,突出预防监督,注重把对项目部领导的预防监督放在重中之重。

3、以行业预防、系统预防为主线,加强预防网络建设。今年,我院职务预防部门先后与肃州区农村信用联社、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协商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使全区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在以上行业和部门自上而下地成立了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信息交流、预防对策研究、检察建议落实、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等各方面的联系和配合。七月份,我院与区纪委联手,由主管副检察长带队,抽调专人,利用一个月的时间,从十二个方面,对全区十四个部门(系统)近两年来预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检查。通过检查巩固了已取得的预防成果,进一步健全了各单位预防工作机构,加强了联系、沟通和配合,及时征求了意见,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升了预防意识,理顺了预防工作思路,促进了预防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4、切实加强预防调研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院始终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知法守法教育。一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义、目的和方法,宣传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让社会了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二是以本地反面典型为教材,组织有悔改表现的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增强党员干部对职务犯罪的“免疫力”,以案讲法,以案宣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三是与区纪委、组织部联合在区委党校建立了廉政教育基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守法观念和防范意识。同时,还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发案集中、大案要案突出的卫生、金融行业和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了切合实际的调查报告,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依据,为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提供参考。我院联合区监察、财政、工商、药监、卫生等职能部门制定的《肃州区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制度,建立“廉政信息档案库”和廉政风险押金制度的做法,被省委和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全市下发文件予以肯定和推广,同时被《检察日报》进行了报道,有力的宣传了我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在反贪工作中,一是查办反贪案件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突破案件的能力还不强,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二是干警的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查办的个别案件与区法院不能形成共识,存在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人员紧缺,制约了反贪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中的监督检查还不够,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不及时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将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为契机,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认真加以解决,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反贪工作在执法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方法上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探索符合反贪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新路子,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不断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切实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拓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域,强化预防工作措施,推进我院反贪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进行。

5.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五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王燕 孟瑶编辑:studa121

1论文摘要 2011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其中积极探索在非公领域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十条措施的一个重大亮点,职务犯罪预防对象向更广泛的群体扩展。本文试在厘清非公领域职务犯罪范围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 非公领域 职务犯罪 职务便利

一、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

按字面意义解释,职务犯罪是指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主体不同,职务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即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自侦案件。广义的职务犯罪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与狭义的职务犯罪相对应,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简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范围的扩大是与国家经济形态发展相对应的。曾几何时,在国营单位遍布街巷的时代,职务犯罪被国家工作人员专属。翻阅1979年刑法,只有第155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和第185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两个条款与职务犯罪有关。随后几年,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粉墨登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开始出现,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注意。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决定》将公司企业人员收受贿赂、侵占财物、挪用资金等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两年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三个罪名,分别对应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只不过前者的定罪量刑标准要明显低于后者。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也更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此,非国有社会组织人员被囊括其中。

此外,作为受贿的对合犯罪,行贿犯罪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9条),两种犯罪分别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对合关系,是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如果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属于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畴。

综上所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应包括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二、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适应中共中央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的转变,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预防部门在预防方式、预防技术等方面有了极大提高,形成了良好的预防效果和广泛认可。随着时代发展,检察机关单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难以适应反腐败工作形势。笔者认为,无论从实践需要还是在法律要求方面,检察机关都应将预防对象扩展到非公领域。

(一)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必要性

1.弥补当前预防对象局限性的需要

当前,预防工作主要针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确定是首要问题。随着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界定越来越模糊,如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犯罪;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等,主体身份模糊的情况需要检察机关在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等罪名之间耐心甄别。而恰恰是这些犯罪,往往手段隐蔽,值得深入调查并重点预防,但受管辖权限制,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较少地介入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主体身份模糊的犯罪属于司法适用问题,犯罪行为并没有改变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为己谋利的腐败本质,扩大预防范围,有利于消除当前法律定性方面给预防工作带来的局限性问题。

2.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凸显期,新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如足球腐败窝案中,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等四名裁判员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的员工受贿事件被媒体称为“小二腐败”引发舆论关注。还有一些私营企业的行贿问题更是迅猛增长,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办理的行贿案件为例,2008年至2011年该院查办行贿案件数量分别为1件、5件、7件和16件,涨幅惊人,这些案件中,行贿人全部属于非公领域人员。将预防对象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职行为的法律监督作用,但是难以适应新的腐败形势。检察机关应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引导非公领域组织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3.践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

近年来,腐败犯罪如毒瘤一般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私营部门职务犯罪相提并论,第十二条指出,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公约》还规定了促进执法机构与有关私营实体之间的合作、增进私营实体透明度等预防私营部门腐败的具体措施。中国政府已于2003年12月10日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公约》。在此意义上,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应成为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内容。

(二)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可行性

1.与传统预防方法并不矛盾

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法上主要有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预防调查;对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就某时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就法律政策和单位内控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咨询;运用正反两方面案例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等。这些方法对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适用,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没有方法措施上的阻碍,相反,检察机关可以运用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为非公领域提供更好服务。

2.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做法

香港廉政公署有较为成熟的反腐败工作经验,经验之一是成立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分别承担调查,预防和教育三项工作,三管齐下对抗贪污。其中,防止贪污处有三项职能:一是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二是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三是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三项职能中有两项涉及非公领域,为内地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三、基层实践及问题

基层工作最富于创造性和实践性,历史上许多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都来自基层,几年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检察机关便尝试开展了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江苏模式

早在2004年,江苏省南京市就首次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至“非公”领域。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要求“要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也在2004年成立了以辖区外企、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服务主体的“防案顾问小组”。检察官们学习和借鉴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为私营机构提供“防贪建议”的做法,着重为企业提供防止商业贿赂、防止职务侵占、防止员工内部盗窃、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四防”法律服务。7年来,“防案顾问小组”已为园区上万名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形式多样,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011年,江苏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要点》中明确鼓励各地积极开展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该省一些私营部门相对集中、私营经济相对发达的检察院已经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方式。

(二)晋江模式

自2007年来,晋江市检察院尝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走进民营企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深入探索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途径,该院联合晋江市纪委、监察局组成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非公经济领域腐败问题防治课题组”。课题组对晋江市2008年以来发生的各类非公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就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从企业制度、人才管理、法纪教育、防控体系、行业协会作用、政府主导作用、刑事法律保护等七个方面总结防治该类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为拓展该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武汉模式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之一,该市检察机关以商业贿赂为突破口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既直面当前突出的腐败问题,又与常规预防对象联系紧密,益于民营企业所接受。探索和实践。2011年,东西湖区检察院与区工商联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做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受贿、行贿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涉及企业的有关事宜。2012年4月,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会召开,决定针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在全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专项活动,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设立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环节存在的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的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对策。

(四)海淀做法

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也尝试开展了一些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创新工作。2009年我区被确定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当年,我院即受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园工委的邀请,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法律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就园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参与座谈,研究方案。并逐渐与园区一些高科技企业签订共建协议,使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将预防职务犯罪内容融入到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当中。2012年,为方便园区企业联系检察机关,我院开通检察联络室网络服务链接平台,以在线问答、电子邮箱、电话咨询相结合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即时交流,方便快捷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法律服务。

(五)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纵观各地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做法和实践,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统一、明确。

一是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不明确。当前一些地方出于保护企业利益的需要将诈骗、盗窃等凡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都纳入预防范围,这些犯罪仅侵犯个人或企业的个体利益,而不是腐败所指的工作廉洁性,并不适合纳入预防范围。

二是检察机关工作方法不明确。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预防非公职务犯罪工作都处在探索阶段,很容易出现个别偏离检察职权的情况,如越权办案、插手企业内部管理等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如何保证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到位不越位”,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参考文献:

6.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六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向发案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党政机关提出的完善体制、改进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性意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的基础手段,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

察活动。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唤起受建议单位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强化预防意识,提高对预防工作的重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向受建议单位通报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帮助其认清引发职务犯罪发生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提供预防对策;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领导层从较大的范围、较高层次关注那些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计划、部署等因素,认真审视并修正工作规划和部署,调整政策,健全制度,补充或增加防范职务犯罪的内容;四是督促和推动受

建议单位根据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实施预防方案,产生预防效果。

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合办案,举一反三,针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和隐患,检察机关认为需其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制定、颁布具体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4、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已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为保证检察建议有效发挥作用,其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建议须由检察人员或专职预防工作人员针对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体现出专业性特点。二是要有较强的针对性,现实可行。应当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针对单位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漏洞或问题提出建议,以消除职务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为目标。检察建议应当具体、详细、明确,切实可行,操作性强,以利于受建议单位直接执行或实施。三是格式规范、内容合法。检察建议的起因、提起和落实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内容与现行法律一致。四是须按一定的提起和反馈程序来保证信息的反馈以检验其实效,督促其执行。

二、当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检察建议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此仍有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查办案件是检察工作的“硬件”,看得见,摸得着,群众欢迎,而检察建议工作是“份外”的事情,做与不做,无关紧要,不影响工作成绩;有的认为在现行司法体制和管理体制下,检察机关只有多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才能打出声威,无权也无须对其他单位指手画脚;还有的认为,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会影响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容易给今后工作造成被动。

(二)制作不规范。检察建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应遵循专用公文和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但目前仍有不少检察建议书制作不规范。表现在:

1、文体不规范。如把“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写成“某某市检察院建议书”,漏写“人民”和“检察”文字;

2、主送机关不规范。检察建议书应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单位),但有的同时主送两个以上机关,还有的对主送机关称谓不当;

3、正文不规范。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或虽有分析,但内容空洞无物,整改措施和建议不具体,语言模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印制不规范。如将“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列一行印制,与正文字体、字号一致;

5、用语不规范。如在分析原因时,写成“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意见”,有的结尾处还写有“此致”、“敬礼”、“特此建议”和“肯请复函”等,违法了司法文书的用语要求。

(三)效果不明显。一些检察建议发出后,引不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整改措施落不到实处,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有的单位认为领导干部或职工个人犯罪,是个人的事情,“一人犯罪一人当”,与集体无关,因而对检察建议漠然处之;有的单位认为落实整改措施费时费力,违法犯罪的人数毕竟是少数,生产搞上去了,也就“一白掩九丑”了;还有的单位领导认为整改与否是上级机关的权限,检察机关无权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说三道四,因而对整改措施消极对待。

(四)缺乏拘束力。有人认为既然是“建议”就是可

采纳,也可不采纳,不像“决定书”、“令”等,让人觉得“军令如山倒”那样必须无条件执行。另外,有关检察建议的规定,仅散见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文件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即使不执行,也不会受到追究,因而使检察建议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三、改进检察建议现状的对策措施

针对当前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应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要增强规范性。

一是格式要规范。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其格式必须规范。具体应包括三个方面:

1、首部:包括(1)标题:χχ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统一的编号:χ 检建[ ] χ 号;(3)被建议单位的全称;

2、正文:包括(1)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2)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3)提出建议的依据《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二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4)建议内容,即建议采取的措施,该部分应与列举的事实、原因紧密联系,且要明确、具体;(5)要求事项,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规定时间回复落实情况等。

3、尾部:包括(1)落款,即提出建议的单位;(2)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加盖公章;(3)附项

二是语言要精练、准确。作为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要求言简意赅,因而制作建议书时,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恰到好处地表达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各项防范措施,使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检察建议书对自身、对下属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对应采取的措施准确把握,进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二)检察建议要增强针对性

检察建议的制作应围绕“发生了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采取什么措施改进工作”,这样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问题要找准。要尽可能地多做调查研究,坚持让事实说话,把问题找准,把道理讲细、讲透,切忌千篇一律地使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法律观念淡薄”等空话、套话;二是原因要讲清楚。对存在的问题要从深层次上剖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剖析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上着力;第三,措施要具体。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是检察建议的核心。检察建议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三)检察建议要增强权威性。

一方面,通过规范制作、准确用语,体现检察建议的严肃性;通过良好的实际效果树立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明确检察建议的发送范围,保证检察建议的落实,体现权威性。检察建议的发送范围应该包括:

1、受建议单位。检察建议的目的就在于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犯罪的措施,避免违法犯罪的继发。

2、受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以抄送形式发放送,通报其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告知检察机关建议的内容,引起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的重视,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3、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情况后,可通过办案,更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4、权力机关。人大代表履行职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通过质询案件、代表视察等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5、其他部门。如行风评议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虽然与被建议部门无直接隶属关系,但对其能起到较好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实际工作中无须向上述5个单位同时行文,可选择向有关部门抄报或抄送检察建议书的方式,促使受建议单位及时整改.(四)建立相关制度,务求检察建议取得实效。

7.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 某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208件228人。其中, 贪污贿赂案件179件197人, 渎职侵权案件29件31人;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44件, 占该类起诉案件总数的80.29%, 其中查处县 (处) 级23人, 地 (厅) 级3人;五年间, 该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为97.02%, 有罪判决率为93.8%, 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共计6605.78万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绝对数量少, 人均数量多

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08件228人, 同该省其他地级市相比立案绝对数量相对偏低。造成上述原因主要是由于该市地域面积较小, 人口总量也较少。但该市检察机关人均立案数、人均起诉案件数及人均判决案件数近几年来内排名一直高居全省第一位。

(二) 大案比例高, 且成上升趋势

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大案比例分别为63.16%, 67.57%、84.09%、89.66%、96.97%, 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11年共起诉案件33件, 其中32件均为大案, 与2007年相比, 大案比例增幅为33.81%。具体见表1。

(三)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犯罪人数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贪污贿赂案起诉总人数来看, 五年共计起诉212人, 其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37人, 占起诉总人数17.4%。每年分别起诉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人数为:3人、3人、7人、10人及14人, 分别占当年起诉总人数的7.7%、7.3%、14.58%、23.25%及34.14%, 通过数据显示上升趋势明显, 五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起诉人数以及占当年起诉总人数比例均翻涨近5倍。具体见表2。

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影响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案件质量及效果

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 部分办案干警往往偏离这些执法理念。如有些办案干警由于工作任务重、突破压力大而出现急躁心理, 以至于在讯问、取证时态度粗暴、甚至出现一些辱骂嫌疑人、证人的话语, 不能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办案对象。还有些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着特权思想、霸道作风, 如阻挠规避律师介入案情。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淡薄, 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或者不确实、充分, 以至于案件在公诉环节“诉”不出去, 最终只能做“存疑不诉”处理。经数据统计, 该市检察机关五年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人数共计13人, 2007年至2009年分别占当年起诉总人数的10.26%、2.44%和2.08%。造成不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认为, 部分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偏差也是其因素之一。

(二) 传统的侦查取证思维以及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 很难适应刑诉法修改后的新要求

该市两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办案部门及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存在着侦查模式过旧过分强调口供, 对案件初查工作重视不够以及缺少证据意识等突出问题, 办案中往往过分依赖当事人证言定案, 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 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其弊端是言词证据稳定性差, 容易出现难以事先预料的变化和反复, 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证人变证, 由于缺乏有力的间接证据予以佐证, 加上获取再生证据的手段匮乏、难度较大, 所以往往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这都将制约该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 侦查观念与具体工作层面同刑诉法修改后强化辩护权保护要求的适应。

(三) 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大量实行缓刑、免刑, 严重影响了惩治腐败的法律成效

目前,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判决率, 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免刑判决率居高不下,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十分突出。从这几年该市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 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共143人、占判决总人数的64.7%, 这个比例非常之高, 而判处实刑的只有78人, 占判决总人数的35.29%, 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是判处实刑人数的1.83倍。职务犯罪轻刑化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 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

(四) 重职务犯罪打击轻职务犯罪预防, 预防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近年来, 该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打击, 轻预防的问题, 重治标的战役行动, 轻治本的战略行动, 造成的后果就是往往这边按下去, 那边浮上来。数据显示:五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大案①在当年查办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大案比例2008年同比增长4.41%、2009年同比增长16.52%、2010年同比增长5.57%、2011年同比增长7.31%。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上述所存在的问题。所以, 必须从重打击轻预防, 转移到打防并举, 重在预防上来。

(五) 办案力量少, 办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该市两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紧张, 年龄结构老化, 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办案力量的不足, 使得办案人员特别中老年干警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 身体的疲劳、体力的下降则很容易使得个别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 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 更新执法理念, 树立科学规范的、符合现代理性的办案意识

古人曾言:“法令行则国治, 法令驰则国乱。”而法令之行, 在于执法者, 如果执法者的理念存在问题, 法令又怎能正确施行。因此, 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 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 更新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 规范执法行为, 努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 对嫌疑人自行辩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力意识。执法者行使权力, 要严格依法进行, 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在执法过程中, 要让执法更加规范, 减少随意性, 严格按照规范方案进行操作。三是要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对侦查取证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 更加突出侦查取证活动中的程序公正价值, 并针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程序公正价值的诉讼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因此, 办案人员应当树立程序意识。四是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协作意识。新刑诉法实施后, 要求我们摒弃传统观念, 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 学会与律师打交道。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 对各自掌握的证据进行沟通。②

(二) 转变侦察机制, 积极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保障, 从多方面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 新的标准和要求使检察机关的传统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要从根本上应对这些问题, 必须转变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观念, 提升侦查技能, 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 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 提高应变能力及侦查工作的质效。一是侦查工作重心前移, 高度重视初查工作。二是强化证据意识, 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要努力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水平, 牢固树立重证据的侦查观念, 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三是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 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四是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 检察机关应充分借助这一手段, 克服侦查取证难, 瓦解犯罪嫌疑人订立的攻守同盟, 发现和获取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

(三) 发挥检察职能, 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

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 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这不仅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 也有助于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 实现司法公正。一是强化并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判活动中, 检察机关应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三是严格对从轻、减轻处罚相关证据的认定及审核。检察机关 (自侦部门、公诉部门) 在出具、审查如“立功”、“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时要从严把关, 避免审判机关在认定上述证据时导致职务犯罪处罚轻刑化处理。四是严格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加大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要实行专人审查, 严格把关。

(四) 重视预防工作, 坚持惩治腐败与预防犯罪并重

要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发挥检察办案开展预防的优势, 结合办案, 积极开展个案预防, 深化系统预防, 加强专项预防, 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是坚持广泛宣传, 推进法制教育。二是坚持结合办案, 开展个案预防。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管理漏洞, 分析原因、特点、规律, 提出检察建议, 协助建章立制、弥补漏洞。三是坚持突出重点, 推动系统预防。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的行业、系统列为预防重点, 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 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危险源点, 落实防控措施, 形成系统预防工作机制。

(五) 坚持从严治检, 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办案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案件质量及执法水平提高的保证, 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不断提升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打造一支风清气正、素质过硬的检察官队伍。

注释

1大案标准为贪污贿赂犯罪其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犯罪其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8.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八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规范;研究

实践证明,初查作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是依法查处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重要工作环节,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起着积极的作用,初查在整个反贪工作中的特殊地位越来越为办案人员所重视。笔者试就初查工作的原则及规范等有关问题谈些体会。

一、初查应坚持的原则

(一)线索专控、严格保密

保密是初查工作的生命线。保密是指严格控制知情面,无论是举报的材料,还是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必须严格,缩小知情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对案件的保密要求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案件知情人的范围,以期达到减少泄密的目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线索专控不仅体现在对检察院外部人的保密,而且在检察院内部也要注意减少知情人的范围。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的线索,必要时直接向检察长汇报。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案件的侦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集体协调配合的结果,这一点在办理大案要案中尤为明显。具体到初查工作,案件的线索要分配落实到办案小组,对于多线索的案件,小组内部也要将初查线索到具体的侦查人员。这样,有利于初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具体办案人员也是压力和动力。总之,初查工作中,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全面分析,周密计划

初查阶段,案件线索的质量往往参差不齐,线索材料中有很多模糊的东西,而且初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和个人特点对于初查活动的进行也有影响。因此,侦查人员在初查前,必须对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在错综复杂的线索中最容易突破的地方,运用谋略,制定周密的初查计划。在制定初查计划的过程上,要考虑多种情况发生的可能,作好应对的准备。只有在周密的计划指导下,初查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

(四)抓住时机,快速出击

案件是动态发展的,这要求侦查人员在“快”字上下工夫。否则很可能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使本可取得的证据无法获得。另外,初查时间拖得越长、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就容易给初查对象反侦查提供更多的机会,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因此侦查人员要有“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紧迫感,以期做到快速初查,实现及时立案。

(五)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

从方式上来讲,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办案人中要制定缜密的初查计划,注意掩护身份、掩盖意图,避免心动初查对象,在初查对象毫不知觉的情况下寻找搜集证据,以求迅速突破案件。由于依法贿赂犯罪涉案人员往往关系复杂,容易造成初查调查难、取证难、办案阻力大。而秘密调查可以从最大限度上克服这些困难。秘密调查的方法很多,如:外围入手、摸清情况;隐瞒身份、暗中调查;秘密查账;监视,化妆调查;内线获取等。但在运用这些方法时,一定要注意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避免采用越权手段。当然,公开调查作为一种调查方式也是必要补充,对于单靠秘密调查不能突破的案件,则可以采用公开调查作为辅助手段。

(六)初查力求全面、细致

初查的最终结果是决定是否立案,而法定的立案证明标准与其他诉讼阶段对证据要求相对较低。但是,立案不是初查的唯一目的,同样可以达到立案的标准的初查结果,其证据质量的高低可以对后续的案件办理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初查时在调查取证上要坚持全面和细致的原则。初查时要全面分析举报材料和已获的线索,但又不能完全受其限制,要盡可能全面收集言词、实物证据、有罪、无罪证据和直接、间接证据材料,避免证据材料单一。“细致”要求在调查取证旧地不能粗线条,要注重问题的不同方面和联系,在证据固定上要注意证据的质量,避免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总之,全面初查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将视线后移,保证证据质量,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七)依法办事,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初查虽然不是法定的侦查程序,但侦查人员也应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包括遵守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也包括内部规定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侦查人员依法办事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着案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着举报人、证人、初查对象等案件相关人员对侦查人员是否信任、是否配合。办案人员在工作中要把保障初查案件相亲人员的合法权益摆在重要的位置。

二、初查工作必需规范

(一)明确初查的目的和任务

任何程序的设置,工作方法的选择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笔者认为,初查的目的就是解决能否立案的问题。围绕这样一个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具体不是查明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要有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或正在预备实施,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材料说明,这点在初查时是需要搞清楚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又一条件。只有当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除了上述任务外,检察机关在初查中还应着重围绕自身管辖案件的特点,重点查明被查对象的身份,看其是否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查明犯罪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等,如果查明确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及时果断决定立案。

(二)初查应当有时限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每个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初查工作虽然只是对案件在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但是如果不对初查规定一定的时限,极易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如对案件长时间的初查,办案单位在人力、物力的投入过多,会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初查虽不能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是初查需进行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工作,势必对当事人和被查对象造成一定影响,如果初查时间过长而又无结果,势必给检察机关形象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对初查规定一定的时限非常重要。

(三)初查审批应尽量简化

根据现有做法,凡需要初查的案件一律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一规定并不科学,首先初查只是办案部门在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的初步审查和调查,是立案前的一些初步工作,并不对案件作实质处理决定。如果所有案件都必须由检察和戒检察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初查,势必会拖延办案时间和办案周期,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这是很低效的。为了快速准确地打击职务犯罪,应考虑尽可能地简化程序,除对大、要案线索初查需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一般案件的初查决定权应交由办案部门掌握,以提高办案效率。

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在检察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侦查机关在未经正式立案进入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应是无效的,这种证据材料只有通过转换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否立案,只要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从理论上看,诉讼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我国证据制度中对证据特征的规定,即看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确保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诉讼证据的特征要求,才能说这种证据具有了合法有效性。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和必要的调查,是为了正确决定立案与否所做的前期工作,在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只要符合诉讼证据的特征要求,就可认定该证据具有合法有效性。要确保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有效:首先,要确保侦查人员在初查活动中搜集到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其次,要确保在初查中获取证据与案件的特征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客观的联系;再次,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为此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初查规定进行取证,坚决防止和限制被查对象人身和财产权的措施在初查阶段的滥用。要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唯此,才能切实保证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才能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

9.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 篇九

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得民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的一大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实现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稳定增长,农民持续增收,而且要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努力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加强农村犯罪预防,真正将农村建设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然而近年来,发生在村镇等基层组织侵害“三农”利益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却逐年呈上升趋势,损害了党的形象,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广大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惩腐的呼声越来越高。

另外,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犯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犯罪,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等破坏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环境的犯罪,打击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犯罪,在农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聚众斗殴、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威胁农治安稳定。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把握农村社会治安基本状况、矛盾纠纷特点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态势,了解农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水平。要按照园区党工委和高检院、省院和市院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服务意见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把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各项预防措施体现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来,为园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二、要认真分析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现状

农村职务犯罪触及罪名较多,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上,这些职务犯罪有以下特点:1.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上,犯罪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承包费、土地租赁费、征地拆迁补偿费、集体企业资金等;2.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干部。如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等。3.共同犯罪突出,犯罪金额越来越大。4.犯罪的手段简单原始,直接性较强,受贿多是权钱交易,以收好处费为主。5.因土地征用、转让、出租的发案呈上升趋势。

(二)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原因

1.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由于自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漠,在金钱面前把握不住方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镇务、村务不够公开。有的乡镇不公开镇务,或形式上公开而实质不公开,广大干部群众不了解情况,而经办人员则借机实施犯罪。不少地方村级管理民主,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3.权力过分集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少地方大权还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有的甚至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监督,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

三、要立足预防职能,加强方法创新,增强预防效果

针对园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园区检察院如何继续发挥预防职能,深化改革,寻求制度创新,新农村建设服务,这是摆在我们每一位检察人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我们在做好以往预防工作的同时,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调研先行,科学决策,找准预防切入点

职务犯罪就是特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实际上是公务)的便利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近年由于园区城镇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公路建设的提速,国家征用农村土地多,农村基层干部掌管、经手的资金量大,给其犯罪以可乘之机,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实证研究,取得第一手资料来分析征地拆迁费整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犯罪高发环节,以提高预防的针对性。随着大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外资企业继续入住园区,各种建筑工程的发包

活动、土地租赁领域很容易滋生职务犯罪。我们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通过进镇、入村、到户,深入了解和掌握村支部、村委会、居委会的具体情况,了解基层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以求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土地出售、承包、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镇村干部在土地出售、承包、租赁过程中进行职务犯罪。要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坚持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督促镇村建立土地征收、征用的合理补偿机制和农民的生计安置办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收益权。要结合查办案件,分析研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向党委和政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民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条块结合,发挥预防网络整体效能

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大量企业、建筑工地与村镇相互交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城区居民区与农村地区彼此相邻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就要求我们改变过去的以条条预防为主的预防策略,充分防案顾问小组的职能,将对企业预防、驻村预防、社区预防等结合起来,加强横向基本面的接触,整合资源优势,打破以往单一的预防方式,加强预防措施的横向联合。要从整体高度来看待预防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强化预防工作的综合性,着眼于长远,将双语建议预防、驻村镇辅导预防、刑事和解、农村涉检下访、巡访、驻村镇法制辅导、社区矫正考察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变条线思考为整体思考,充分发挥个职能部门的预防功能,变简单办案为办案与预防相结合,惩罚与预防相结合,以发挥园区检察院的整体优势。在坚持常规预防手段的同时,可考虑以个案为中心,将刑事案件涉及的被害单位的预防建议与企业员工法治教育结合起来,将对企业的预防建议与对基层组织的综合治理建议结合起来,做到一案多方多防。以预防辅导点为基础,析案明理、以案析法采取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预防宣传。

要积极协调刑检、自侦、控申、民行部门,强化责任,严格考核,确保预防网络发挥作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实行一岗双责,预防职务犯罪服务建设新农村工作和业务科室本职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对于村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规定与业务考核一并进行检查。要立足检察职能,形成农村犯罪大预防网络。

(三)整合资源,加强教育,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在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我们要依托“先进性教育”教育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推动预防教育经常化。要努力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把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作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全区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实施,确保了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能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10.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三办工作汇报 篇十

在检察工作中创新性是很重要的,检察工作属于社会科学领域,创新对于检察干警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努力推进三办工作的开展。通过创新发展来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和进步,最终实现“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一、三办工作创新的目的

(一)检察工作的创新

总体来说,检察工作创新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一种方法,它是为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服务的。“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最根本目标,因此,检

察工作中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不断创新,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和进步,最终实现“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二)三办工作的创新

检察工作创新对于三办工作创新的目的有指导意义,三办工作创新应当以检察工作创新的根本目的为目标开展。当然,由于三办工作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它们又会有各自不同的直接目的。通过三办工作直接目的的实现,最终也会促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具体来说,三办工作创新有以下直接目的:

1.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创新工作的直接目的。通过创新,促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更好地为检察委会工作开展服务。

2.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创新工作的直接目的。通过创新,积累试点工作经验,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运行、保障、管理等多方面展开探索,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3.刑事案件督查办公室创新工作的直接目的。通过创新,提高刑事案件督查的方法和效果,提高刑事案件办案的质量和办案流程的严格执行。按照省院有关文件要求,刑事案件督查办公室将改为案件监督管理科,业务范围相应扩大,业务要求相应提高。因此,在近阶段,还需要通过创新,在转型中搞好案件监督管理的试点工作。二、三办工作创新的原则

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可以说是创新的总的原则。但具体而言,三办工作中的创新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

首先,选准重点。创新有不同的类型,有的是理论创新,有的是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往往是由搞理论研究的人通过长时间的研究、积累提出的。对于从事基层实践工作的人来说,可以提出个别的理论创新,但要进行理论层次较高的理论创新的机会不多。因此,对于三办

工作而言,应当以实践创新为重点,通过实践创新,为三办工作提供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或工作开展模式,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进行个别的理论创新。

其次,量力而行。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其实反映了一个经济的基本常识----投入与产出成正比,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在实践中运作的任何一项制度,它都要考虑投入问题。如果不考虑投入,制度设计方面的难题将大大减少,但创新的可操作性将大大降低,创新的可行性不高,创新的目的也将不能实现。因此,三办工作的创新,同样也要全面考虑“人、财、物”这三方面的因素,以保证创新目的的实现。

再次,扬长避短。任何制度必须要由人来实施和执行。因此,在考虑创新的过程中,人的因素也是相当重要的。而人总是有优点和缺点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的时候要更多地用自己的长处开展工作,根据自己的长处来开展创新。

(二)促进公正,提高效率。

公正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可以说,一切检察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了这个主题服务的。因此三办工作创新一样也需要为公正这一主题服务。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更好地促进公正的实现。案件督查工作的开展,同样也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最终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是服务于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的,它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检察业务决策,因此,它同样也促进能公正的实现。在三办工作创新的过程中,要为实现公正服务。

在促进公正的同时,还需要提高效率。效率本身也是实现公正的保障之一。对于实践部门而言,效率更是开展工作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三办工作的创新中,一方面应当通过一些创新,提高办理某一特定事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进行创新时,考虑到一项新制度本

身的效率如何。

(三)遵守法律和管理规定。

创新,不是在没有任何约束的前提下的胡思乱想。检察机关是有多个层次的司法系统,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那么全国检察机关将会乱成一团。随意突破法律和内部管理制度搞创新,是与法制的统一性背道而驰的。三办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内部管理当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这是创新有序开展的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三、三办工作中创新的方法

11.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十一

一、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发案特征

(一)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犯罪率居高不下

从全国范围来看,在2009年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专项活动中,重点查办了发生在征地补偿、粮食直补、退耕还林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175人。从重庆市范围看,2009年,在医疗、教育、后期移民安置补偿等民生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61人。在农村征地拆迁、高山移民、退耕还林、种粮直补以及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313人。该类职务犯罪涉嫌的罪名相对集中于贪污、受贿、挪用等贪贿型犯罪。由此不难看出,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村级干部的贪污。虽然其作案手段简单,但往往账目琐碎繁杂,侦查消耗的时间和精力较大。

(二)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或影响生产的制售假劣产品背后职务犯罪严重

对于直接危害群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集中查办和惩治该领域贪贿渎职案件,对重要品种和关键环节重点查办。仅2008年,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损失的严重失职渎职案件918人。其中,影响较大的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助理巡视员沈国柱在审批药品生产经营证照和医药企业质量认证中涉嫌收受贿赂186万元案。该类职务犯罪通常与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连在一起,社会危害性极大,直接危及群众的生命健康,严重影响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重大安全事故及劳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攀升且绝大多数在基层

2006年发现和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29人,2009年则上升至1075人。2008年,重庆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了南川区高桥煤矿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重大事故背后职务犯罪50人,促进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为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从案件分布分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占立案数的88%。

(四)国企改制和移民迁建过程资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突出

在三峡移民大迁建和国企改制的转轨中,大量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资金管理和使用为腐败提供了温床,打击贪污、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移民安置、补偿中的职务犯罪为移民工作肃清了道路,社会影响极大。据数据统计,在2005至2006年全国共立案侦查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出卖国企利益的国有企业人的国企人员19859人,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内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职务侵权案件突出,司法领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

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司法行政的透明度的提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不断浮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深挖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重点解决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2003年至2009年间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司法领域各种职务犯罪22651人。

(六)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相互交织

涉及民生领域与民争利职务犯罪增多。某县移民迁建职工宿舍楼工程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周某受承建商吴某之托少征税款18万元,后吴某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元,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既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同时又收受贿赂。这类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且往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检察机关提高侦查能力保障民生的路径初探

(一)坚持从人民群矛盾突出的问题着手

近年来,随着中央惠及“三农”政策的推行,侵占各种惠农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等直接关乎群众生计领域的职务犯罪数量不断攀升,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和打击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仍然是侦查的重点。同时,还要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机关的切入点。积极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严厉打击涉农,保障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的投入和农业补贴款项的规范使用,推动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深化侦查机制改革

1 改变粗放式办案模式,走程序规范化、案件精品化路线。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生命线,而程序则是案件质量的保障。要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严格办案程序,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认真执行两个“证据制度”,落实完善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扣押款物的操作流程等。

2 科技强侦,灵活办案手段。检察机关必须直面现实,全面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转变侦查方式。加快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侦查能力。在提取证据时要尽可能争取采用技术性侦查手段进行跟踪定位、在不侵权的前提下秘密录音、摄像等。同时还要争取赋予机动侦查权,增设诱惑侦查和测谎等特殊侦查措施,要强化侦查机构和侦查手段,勇于科技创新,通过科技强检视频会议系统和数字化办案指挥系统,可以在联合办案过程中加强上级院对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各兄弟院间的组织协调,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做到同步指挥、动态监管。

3 畅通线索渠道,开拓办案新领域。当前,检察机关推行的电话、网络等多形式的便民举报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后的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强化举报人权益保护,鼓励群众实名举报的同时完善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使职务犯罪的线索触角扎根群众一线,为职务犯罪线索提供持续的保障。随着经济布局的变化在资金和权力集中的新领域,也滋生出新的职务犯罪,这就需要检察机关职务侦查工作大胆探索创新,即使遏制新领域的新犯罪。

4 完善业务培训机制,塑造复合型人才队伍。目前检察机关干警素质良莠不齐,突出的反应是财会技术性专技型人才较少,复合型人才奇缺。比如,直接面向民生的惠农贪污犯罪,大多案件涉及账目琐碎杂乱。队伍中的职侦干警大多熟悉法律却对财会知之甚少。鉴于现状,有必要进行可持续的侦查培养机制,普及财会和技术知识,打造一批复合型的侦查骨干以满足办案的需求。

5,赋予职侦部门完整的强制措施决定权和执行权。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只有使用拘传和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拘留强制措施的权力,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和大多数情况下的拘留,都没有执行权。把决定和执行这两个联系紧密的环节生硬的割裂,既损害了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又扭曲了侦查结构,增大了协调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侦查效率。这一现状亟需得到改变。

(三)深入基层开展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调研

检察调研可以深入研究分析案件发生的规律、原因、特点,积极查找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存在的漏洞,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材料,使侦查更具有针对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查办民生案件,确定案件易发领域,总结发案的规律积极开展工作以服务新农村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渎职检察工作的力度

实际中对渎职犯罪的处理法定刑偏轻,一般是三年、五年、七年,在实践操作中甚至常常出现缓刑免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放纵。而渎职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往往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加大查处渎职犯罪的力度。除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精细的初查、缜密的调证外,还应当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处罚力度,从立法上提高渎职犯罪的起刑点。对于司法领域渎职犯罪更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并建立健全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惩防一体化机制。

12.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篇十二

一、立法方面

(一) 移送主体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办案证据问题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此款法条中可以看出, 依据法律规定, 向检察院移送证据的主体需是法条中所指的行政机关。但纪委监察机关实属“一套工作机构, 两个机关”, 即纪委与纪检监察机关。纪委的查处对象属于所有的党员, 而监察部门的对象却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可以看出, 纪委和监察机关虽属一套工作机构, 但查办案件的对象只是相交的概念, 并未完全重合。如法律所规定, 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 证据合法有效而将这里移送检察院的主体理解为监察机关, 难免会以偏概全。因此, 纪委如若作为移送主体,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证据的效力又该如何呢?

(二) 移送证据种类方面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何理解“等证据材料”, 其是否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是包括其他证据材料。鉴于此点疑问,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作出解释, “等证据材料”解释为“等证据材料, 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与此不同,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64条不仅将“其他证据材料”规定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而且还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言辞证据”, 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 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 无法重新收集, 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 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经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 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 无法重新收集, 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 并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看出, 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时,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 实物证据都可以直接适用, 并未存在过多的分歧。相比较而言, 言辞证据在适用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具有可重复性, 可以重复收集甚至反复收集, 若是将此类证据排除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移送的范围之外, 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影响检查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但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这样一来, 检察院在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类言辞证据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若将其扩张适用至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的方式展开“初查”, 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纪检监查机关收集言辞证据做出明确规定, 这样一来, 纪检监察程序就演变为实质意义上的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就变成“固定证据”的程序。那么《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就变成形同虚设。也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要求存在冲突。

在言辞证据中, 鉴定意见并非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那样, 具有收集的重复性。根据前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64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173条以及2012年公安部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可以看出, 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移动到检察机关的。如果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证据而法院一概予以排除, 不仅未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也未有其解释上的法律依据。

(三) 其他方面

1. 移送程序的规定

在国家立法层面,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并没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序。相反,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17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4条规定了不属于检察院管辖或者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不起诉决定需要追求党纪、政纪责任的,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 移送时间规定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3项规定的措施,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监察法》规定,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 发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法规中可以看出, 法律在移送方面并没有规定具体移送的时间, 最多用“及时”两个字代替, 这不免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时限规定的不明确, 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各地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时间规定的不尽一致, 而且也会导致“先罚后移、以罚代移”等问题的出现。这些规定为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纪检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虽属合署办公, 但从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等方面来看有着本质区别, 严格来讲不能作为纪检机关纪律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移送司法的依据。

对纪检机关移送司法作出规定的主要是《纪律处分条例》和《检查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纪检机关执纪审理并追究党纪责任后, 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违纪同时又涉嫌犯罪的, 应当适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法律对检查机关的规定相比可以看出, 纪检机关移送时间存在着较大的余地, 这也是各地以党纪处理后移送为原则, 以党纪处理前适时移送为例外。

3. 物证移送的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并没有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权利。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 有权对涉案款物暂予扣留、封存。从规定中看出, 纪检机关虽有暂予扣留、封存的权利, 但法规中并未规定出相应的期限。该规定第十条只对解除暂予扣留、封存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并没有规定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时间。

在刑事诉讼中, 证据的固定、提取、保管、移送以至最终诉之法庭必须确定过程的合法性、移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使证据在上述链条中不至损毁、污染而最终丧失法律效力。纪检监察部门向检察移送证据的过程中,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证据的固定、提取、保管、移送等环节并未受过专业的训练, 又如何保证前述链条的合法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最终在法庭上不会因此而使证据丧失法律效力。

二、实践层面存在冲突

(一) 人权保障方面

《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指出, 纪检机关经初核或立案调查, 认为被审查人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 经批准可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 立案侦查。理论界一般认为检查机关在纪委移送的文书上签字就意味着案件移送程序的终结, 然而在实践中, 程序并不因在移送文书上签字而终结。从移送文书签订之日到检察机关决定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隙, 那么在这段时间内, 纪委和检察院的职责如何划分?调查对象如何管理?是继续“双规”或“双指”异或移送检察院?《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指出, 在案件移送工作中, 纪检机关要及时移送,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要制定和完善纪检机关和上述有关机关、部门查办和移送案件相互配合的规定。“意见”中强调要制定和完善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查办和移送案件的相关规定, 对过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 为了规避过多的麻烦, 在实践中, 检察机关多会采取与纪委联合办案的模式, 利用法律对纪检机关相关立法的空隙, 使纪委成为检察院查办案件的前置程序,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并没有真正得以体现。

(二) 证据移送方面

在实践中, 对于纪委移送的案件, 检察院认为移送的案件证据方面存在瑕疵时, 一般不会退回纪委并要求其继续完善证据, 而是程序继续运行, 人继续移送, 在移送的这3-4天内, 纪委可以继续补证或是移送后由检察院自己补充证据。对于此种理论与实践向佐, 法律法规与实际相悖的层面, 一味的责怪实践的做法会过于偏激, 笔者认为, 更多的从立法的层面思考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不失为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法。

(三) 其他方面

从目前的实践中可以看出, 我国纪委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 采取纪检机关审理后移送司法的模式。特别是省部级以上干部违纪犯罪全部是纪检机关审理后移送司法, 如现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省部级以上干部30余人都是纪检机关审理后移送。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提出, 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 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 工作要求出发,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而要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模式, 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 快进快出, 把违纪的主要问题查清后,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这种转变充分体现了纪检机关充分贯彻中央纪委“把纪律摆在前面”的要求, 体现了“纪法分离”的要求。也有利于案件的快查快结、快进快出, 提高办案效率。

三、余论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案件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究其本质, 主要源于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 因此, 不能简单的套用现行法治理论中关于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模式, 必须考虑我国司法程序设置与运行的背景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因此, 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衔接机制上, 应当从功能保障机制的效率, 但是又不能仅仅以方便或者便利权力的行使为进路, 相反, 应以规范机制中权力的有序运行为宗旨, 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第一要义。为了更好的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完善衔接机制上, 应以坚持刑事优先原则的同时, 把证据作为突破口, 更加关注机制本身的程序化, 对于受移送的机关、移送的条件、移送的程序、移送的期限以及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借助于程序来规范移送行为, 保障程序性的完善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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