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管理

2024-09-08

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管理(精选6篇)

1.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管理 篇一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二、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管理制度,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三、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四、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管理制度《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五、医院由医务处牵头成立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专家3-5人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六、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管理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处审核和集体评估。

2.节省高校公费医疗费用与药品管理 篇二

关键词 公费医疗 费用 药品管理

根据高校特点,制定全年计划、节省药品开支

预防为主,加强保健教育:针对高校教职工多、学生较集中,文化素质高等特点,每年定期为教职工学生进行以预防为主与保健教育相结合,做到有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定期检查校食堂、集体宿舍、医院、幼儿园卫生等。

季节与多发病的特点:根据季节不同,所以多发病、流行病也不同,掌握不同季节,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群体特点:①离、退休人员较多,老教师、老职工都是对学校建设有功之臣,针对老年病人,对他们做好健康教育是很必要的,正确指导用药,应对症下药。②青年学生较集中,集体活动较多(如出队实习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随队保健。③根据教职工学生和临床用药信息的反馈及药品的使用调剂情况,掌握进药的时间,有突发情况随时解决,严格把好出外就诊、开药关,本着小病门诊解决,大病住院解决的原则,达到节省开支,取得患者满意的效果。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几年来各高校公费医疗的超支较严重,我院在和各校相比超支比例算较少的,其主要是采取了加强内部管理(如:制定了药房内部和管理细则,使行分摊管理,责任到人,制定了医生开方数量、剂量、天数),做到有计划勤察、勤点、勤采购、少采购的原则,加强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强调服务态度的同时应有计划去上一级医院学习或听取专家、教授等系统知识讲课,做到少发病、早诊断,提高治愈率。

控制医院感染:有资料显示,我国医院感染率10%,美国5%;我国年感染约500万人,美国约210万人;我国消耗资金50亿~100亿元,美国740亿美元;我国年死亡占死亡总人数39.70%,美国7.7万余人。

主要對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工作督促检查,完善消毒隔离措施(紫外线灯、洗手设施),使医院感染率降到最低限度,达到节省医疗费用的目的,充分调动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单纯依赖医院和药物。

高校综合性医院不完全等同于社会医院,加强卫生知识和传播健康教育比治疗更重要,推广健康教育,改变人们某些不良的生活习惯,使教职工、学生明白和学会预防手段。

讨 论

高校是公费医疗,需加强综合化管理,成功与否最直观的指标是钱,还有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教职工及学生的就医满意程度,提高本院就诊率,减少和降低外出就诊看病、住院和购药的浪费。所以高校的公费医疗管理问题是医院药剂部门、医疗护理系统、预防保健系统等需通力合作,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提高高校师生员工的预防保健水平,而达到少生病、早诊断,及时救治和合理用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达到节约公费医疗开支。

参考文献

1 李萍.强化医院管理水平.吉林医学,2006,23:3-4.

3.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管理 篇三

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二、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管理制度。

三、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四、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五、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管理制度,凡引进 1

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教科审核和集体评估。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只需填写“申请表”向医教科申请,在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教科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外的,由医务科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核实。

六、医院医教科职责

1、医院医教科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医疗技术准入工作,制定有关医疗技术准入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2、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法规要求,组织审核新技术项目是否超范围执业,如属于超范围执业,由医教科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3、医院医教科负责实施全院医疗技术准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对已申报和开展的医疗新技术进行跟踪,了解其进展、协助培训相关人员、邀请院外专家指导,解决进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等。

七、各科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将本计划开展的医疗新

技术项目报医教科,并核准和落实医疗新技术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组织并督促医疗技术按计划实施, 定期与主管部门联系,确保医疗新技术顺利开展。医疗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要对已开展的技术项目做到随时注意国内外、省内外发展动态,收集信息,组织各类型的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和提高。

八、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前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并书面签名备案。

九、申报医疗新技术成果奖

1、申报科室于年底将所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总结,填写新技术、新项目评选申请表,上报医教科参加医院评比。申报材料要求完整、准确和实事求是,包括技术完成情况及效果、完成病例数以及必要的病历资料(临床效果及必要的对照)、国内外及省内应用现状、论文发表情况和相关查新报告以及该领域全国知名专家的意见说明等。

2、医教科每年底对已经开展并取得成果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采用高效、公正的程序进行评审,对其中非常有价值的项目授予奖励并向上级部门推介。

3、医教科每年底对以往已开展或已评奖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进行回顾性总结和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评估,对已失去实用价值或停止的医疗技术

做出相应结论。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管理批准而擅自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本制度如出现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相冲突的情况,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执行。

十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医疗技术准入项目或实验医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管理 篇四

保监发〔2013〕2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15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 筹建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开业标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四)内控制度完善;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监局根据开业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开业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远程审核或者委托查验等形式。验收方法包括谈话、抽查、专业测试、系统演示等。

第二十二条 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保监会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的,通知当地保监局进行验收,当地保监局完成验收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改建申请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当地保监局应将其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

第五章 材料报送

第二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四)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五)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相互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违法行为调查的“申请人”指本级机构,不包括其下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是指对拟设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保险机构。

5.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管理 篇五

一、加强领导,努力提升食品药品统计工作组织管理水平

严格按照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统计质量年活动的要求,提升食品药品监管基础数据质量,我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杨建成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 “统计质量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由张立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调度、协调、指导等日常事务,按照分线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队)专人负责,普通食品监管统计由食安办许敏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检的统计由肖海军负责,执法监管的统计由陶科负责,业务、行政许可、培训、宣传由曹中华负责,各线副组长(副局长)审核,实现统计数据的全履盖,并列入各科室(队)职效考核和统计岗位的能力考评。工作经费由办公经费列支,实行实报实销。20xx年圆满完成市局下达的统计任务,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按时、真实、完整上报,为各级领导了解实际、决策奠定基础。

二、认真踏实,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建立统计质量责任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队)主要负责人既是统计数据的审批人,也是统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填报人、审批人双重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了专门的责任人,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没有出现错报、漏报、迟报、谎报。针对主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指标,来源清晰,每一个上报数据都由主管副局长进行了审核、抽查复核和质量评估,数据审核没有发现问题。20xx年至今没有出现拒报、迟报、伪报、瞒报等问题。

三、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因上报数据经过层层严格把关, 与20xx年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数据之间没有存在较大的变动,各类统计报表数据之间没有存在混乱,矛盾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和项目漏报、数据错填等问题,所上报的数据真实可靠。

四、存在问题

我县正处在改革期,法定职能与我局现履行的职能差距较大,职能分散,行政监管与执法分离,且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基数大,情况复杂,问题多发;同时监管网络体系不健全,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严重不适应等,造成统计难度大。

五、措施与建议

6.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篇六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储存;养护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839-02

药品不是普通的商品,它是一种防病、治病、保证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所以,药品本身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能让患者在临床上快速的用上有效而安全的药品,这是药房的工作核心内容,为临床提供安全、有效、 经济的药品,这是药房人员的责任所在。如何做好药品入库后的储存及养护工作,笔者就几年来对药品仓库管理方面的认识做一下粗浅的介绍。

(一)药学专业人员匮乏

在调研的41家医疗单位中,只有23家配备药剂人员(共137名),占调研数的56%。其中14家乡镇卫生院只有10家配备药剂人员17名。在137名药剂人员中,经过药学专业院校毕业的只有8人,其他药剂人员有的只是经过几个月的药学培训,有的甚至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了。并且,药剂人员更换随意性大,没有相对固定。部分医疗机构由护士、医师轮换在药房(库)值班,一人两岗甚至三岗的现象时有发生。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均未配备有药剂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上岗证。

(二)基层医院药房面积普 遍较小,没有足够的药架和药柜,药品摆放拥挤、杂乱随地随处堆放,没有分类存放;地垫 枕木陈旧变形,一些药品直接放在地上。按规定,药品应按“五距”摆放,即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离墙、屋顶的间距不<30 cm,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30 cm,与 地面的间距不<10 cm,云端工作室。

(三)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 没有严格按 药品的类别、属性等分类,存在不同类别的药品混放的现象,如内服药品与外用药品混放, 中成药与西药放在一起等。

(四)未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未根据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 2 库(0-30℃) 、阴凉库(不高于 20℃) 、冷藏库(2-10℃) 。大部分需要低于 20℃保存的抗生 素药品直接放在药架上,如头孢 他定、头孢呋新等,在炎热的夏季,室温高达 30°以上, 是完全不符合此类药 品 的储存要求,药品的质量安全也就无法保证。

(五)防霉、防鼠、防虫、 防尘、防潮、防污染的设施不全。没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间适当距离的药架,有些药品 直接摆放在地上容易导致药品霉变。 没有必要的冷藏、避光、通风的设施。室内没有悬挂检测和调节温度和湿度的设备。如温度计和湿度计。药品储存湿度应控制在 45%-75%,湿度过 大时,应安装排风扇除湿。

(六)药品调配工作不规范

药品的调剂即配方发药,是药品直接交到患者的终端环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调剂人员的调配使用行为极不规范。例如个别乡镇卫生院和80%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调剂人员在药品调配时没有使用调配工具、处方没有审核就调配或未经核对即发药,调剂人员不在处方上签名等等。

(七)特殊药品管理不严

1、麻醉药品“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等“五专”管理要求不严格,帐册登记、专用处方书写不规范,同其它药品有混放现象。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没有使用特殊药品专用处方。

2、特殊药品贮藏普遍采用密码保险箱保管措施,但药房没有安装报警器,也没有与医院总值班和公安部门采取联保措施,一些药房门窗没有防盗加固设施,安全隐患多。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医院领导对药品的质量管理重视不够

(二)药学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医疗机构领导认为药房仅是发药的窗口,知识高低都一样,传统的药房管理观念和方法还根深蒂固。我们曾调查过40名医疗机构调剂人员,问其调剂职责有哪些,竞有95 %回答是“发药而已”。由于这些人大都未经过正规药学知识培训,只对药品有肤浅的认识,无法从根本上确保药品使用的质量。

(三)经济基础薄弱,造成药房的恶性循环发展。一些基层医院,因诸多方面原因,经济困难,使医院发展步履维艰,药房的改造工作进展缓慢,许多单位的药房药库基础建设仍停留在80年代的水平,与临床医疗基础建设的发展形成极大的反差,大部分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还属家庭式作业。

(四)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药房库工作无章可循。在医疗机构的药房规划、人员结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使用及服务等环节上,没有严格统一的标准予以要求,从而造成药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药房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

针对这些情况,退提出下列意見和建议:

(一)大力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活动。开展规范药房(库)建设不仅是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需要,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药管人员综合素质。一是要实行药品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凡未有取得专业职称证书的从业人员上岗必须先通过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凭食药监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二是要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从药品基本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职业道德等方面不断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要鼓励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的评审及考试,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学历、资格准入问题。

(三)加大经费投入,实现医疗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从思想上予以足够重视,要加大对药房改造的投资力度,完善各项设施设备,提高药房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四)规范处方管理,重视不良反应,减少不合理用药,确保用药安全。重视处方管理,加强处方审核工作,杜绝“人情方”、“赚钱方”。

改善医疗机构用药环境,做好药品的存储和养护工作,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心 《GSP药品经销企业规范管理全书》北京:医药科技出版社 2009

上一篇:小学四年级作文600字:一次难忘的活动下一篇:那一刻,我笑了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