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精选7篇)
1.咸阳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篇一
川环办函〔2012〕29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报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自查报告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要求,按照《四川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川环办发〔2012〕49号)规定,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2月5日前将本市(州)201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自查报告、本市(州)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川环发〔2012〕22号)附表1至10(规定的电子表格)的纸质文件上报环境保护厅,电子文件发送至QQ邮箱751571697 @qq.com,同时抄送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
2012年市(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2012年本市(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基本情况
二、2012年本市(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落实情况。一是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二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三是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五是能力经费保障情况。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三、2012年本市(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和工作建议
环境保护部将对我省201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请各市(州)认真做好迎接国家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
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与调查处 张德良 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朱龙霞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周 淼 四川省环境信息中心 冯 适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抄送: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
2.咸阳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篇二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与旗县区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赤峰市2015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及2015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71号)等要求,参照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要求,市政府制定了《赤峰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考核评分表》《赤峰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为考查2015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各旗县区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6年1月18日至28日,每个旗县区2天。
二、考核形式
(一)听取各旗县区政府2015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十二五”及2015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汇报,主要说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未完成的需说明其原因;
(二)查阅2015大气污染防治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档案台账;
(三)现场抽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2015实施计划中的治理工程,抽查结果作为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四)反馈意见。
三、考核组成员及分组名单
考核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农牧业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部门人员组成,分三个组对各旗县区进行考核,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赴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考核)
组
长:代英春
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成员:丁子军
市环保局污控科科长
梁晶晶(女)市经信委能源科副科长 周泽艳(女)市农牧业局能源站副站长 万永超
市环保局总量科副科长
潘
蒙
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监管办公室科员 张兆伟
市环保局污控科科员 联络员:张兆伟
*** 第二组:(赴敖汉旗、宁城县、松山区、元宝山区考核)组
长:蔡永慧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陈
超(女)市环保局总量科科长
邢忠财
市住建委安监站副站长 白雪峰 市经信委投资规划科副科长 王
钊
市环保局污控科副科长 王翠艳(女)市农牧业局能源站高级农艺师 联络员:王
钊
*** 第三组:(赴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红山区考核)
组
长:吴建文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成员:骆秀峰
市住建委城管支队副支队长
陈子忠 市经信委原材料工业科科员 侯长江
市农牧业局能源站农艺师 魏嘉庚
市环保局总量科科员 张东晖
市环保局污控科科员 联络员:张东晖
***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赤峰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考核评分表》及《赤峰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根据《目标责任书》、2015实施计划中的污染治理工程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提前安排现场检查路线。
(三)检查结束后,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各旗县区进行排名,上报市委市政府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关于印 发<旗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2015考核指标评价办法>的通知》(赤组发〔2015〕13号)要求,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将约谈旗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四)检查期间,接待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44项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1.赤峰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考核评分表 2.赤峰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咸阳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篇三
(国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 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咸阳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篇四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121号 【发布日期】2008-09-07 【生效日期】2008-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琼府办〔2008〕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以下简称“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拟定的《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把“考核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考核体系”的作用。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统计局和省水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十一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做好我省的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48号)和《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三条第三条 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减排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主要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省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调整后下达的市、县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要求,确定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削减计划,落实减排工程项目并按计划实施。削减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和总量减排核算档案。?
第六条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和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市、县有关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依据省政府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评定。?
第七条第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年和半年各检查核查一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工信、统计、水务和电监等部门,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上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逐级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县认定为未通过考核。?
未通过考核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一)未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
(二)按照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污染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
(三)按照省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或不按计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的。?
(四)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镇),污水收集率低于责任书规定,未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无故不运行;已建成火电厂脱硫设施无故停运。?
(五)违反国家和省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辖区内发生2起(含)以上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辖区内发生2起(含)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辖区内发生2起(含)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排污或超总量排污。?
(六)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重大(含)以上环境事件。?
第十条第十条 考核结果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省委组织部《海南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土地、金融等部门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撤消省内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责成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考核结果需逐级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有相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咸阳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篇五
悬浮物对主要水污染物CODcr总量减排监测的影响与对策
介绍悬浮物(SS)是主要污染物CODcr测量误差的主要来源,是影响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稳定运行的主要因素.建议国家制定SS污水排放标准,并严控SS排放.
作 者:周文敏 作者单位:原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水室,北京,100012刊 名:中国仪器仪表英文刊名:CHINA INSTRUMENTATION年,卷(期):2009“”(4)分类号:X5关键词:悬浮物(SS) 总量减排监测 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
6.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看法 篇六
自全国工业污染源初步达标排放后,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在“十五”期间提出了全国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与COD的`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0%的目标,到减排目标没有完成,“十一五”期间又提出减排10%的目标,到减排目标仍未完成,但污染物增长速率有所下降,上半年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但是COD排放总量仍在增加.
作 者:王扬祖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委刊 名:环境教育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EDUCATION年,卷(期):“”(9)分类号:关键词:
7.咸阳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篇七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85号 【发布日期】2009-06-24 【生效日期】2009-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晋政办发[2009]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经环保部核定,我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实现“双降”,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30.84万吨,减排率5.6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5.88万吨,减排率4.12%。两项污染物均超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为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冲刺年,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制订山西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计划目标
2009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4万吨,较2005年下降14%;较2008年减排量0.44万吨,较2008年的减排率0.34%。
2009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4.59万吨,较2005年下降10.6%;较2008年减排量1.29万吨,较2008年的减排率3.6%。
(各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扼制新增排污总量
截至2008年,山西省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已接近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一方面是由于山西省燃煤机组已全部完成了脱硫设施建设任务,为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完成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二氧化硫新增量大幅减少,缓解了减排压力。
我省以煤炭为中心的冶金、电力、焦炭、化工、建材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均属于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随着经济回暖,这些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产能恢复。同时,前两年布局的新建项目逐步投产,相应新增排污总量在后两年集中释放,对减排压力不容忽视。经过前两年的强势执法,大力治污,能够实施污染减排的领域日趋缩小。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坚定不移地推动转型发展,防范经济回暖情况下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产能恢复对污染减排的影响。
(二)落实三项措施,削减污染物存量
1.着力抓好工程减排
治污工程是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保障。二氧化硫工程,2009年重点实现焦化行业焦炉煤气全脱硫,以太原钢铁集团公司450平米烧结机脱硫为重点,扶持钢铁行业开展二氧化硫减排试点工程建设。
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仍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工业废水治理为重点。2009年,各市、县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与各市签定的环保、建设目标责任状中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要求,加快在建、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争取提早建成投运,当年发挥减排效益。凡是未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县(市)或企业,视同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三年后达到75%以上,全年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达标率100%。积极开展城市污水资源化工作,提高污水回用率,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妥善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避免二次污染。同时,加快冶金、化工、酿造等行业和汾河流域范围内的排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改造步伐,争取实现工艺废水零排放。加快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做到园区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2.着力抓好结构减排
淘汰落后产能是解决产能过剩、提升发展质量、缓解结构性污染、削减污染负荷的有效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相关政策,加快电力、水泥、钢铁、铁合金、焦炭、造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有序退出。2009年,完成淘汰600万吨小钢铁、52万千瓦小火电机组、200万吨小水泥、15万吨小电石和小铁合金等落后产能。继续对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为优势产业腾出环境空间。
3.着力抓好管理减排
加强减排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标准化管理,保证已建成设施发挥环境效益。
一是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完善,所有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控重点其他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全部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充分发挥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的作用,提高对污染源的监控水平。
二是强化燃煤电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减排工程运行的过程控制,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运行台账记录,完善过程控制系统。设计1万吨/日规模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汾河上游四县污水处理厂均要建成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施运行状况、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燃煤脱硫设施安装脱硫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以上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和趋势曲线。
三是加强污染减排现场监察。监管是否到位是影响减排成效的重要因素。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治理工程及污染减排项目的日常督查,定期核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同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作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依据。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加大现场监察频次。通过加强环境监管,促使企业提高环保设施的投运率和达标率。其中,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
四是着力抓好减排监测。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同步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在线监控设备运营单位和企业要加强在线监控运行维护,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对已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要加快验收监测,确保污染减排工作得到环保部核查认可。
五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推进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落实,推动煤炭、焦化、电力、冶金行业新型化、清洁化,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和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实现深度减排。
六是加强重点减排工程的调度和减排数据的统计分析,随时掌握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把握各项重点污染减排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分析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加快污染减排项目环保验收,进一步规范污染减排项目台账,满足环保部污染减排核查核算需要。
七是继续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运行管理和减排核查核算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当地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指标。按照扼制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原则,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扼制新增排污总量;落实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监管减排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人、资金保障等,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削减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确保目标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合力。
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传统产业新建项目按照产业政策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同时,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资金投入力度,特别是要提高国定、省定贫困县资金投入比例,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加快淘汰钢铁、电力、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步伐,完成2009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生产设备和落后工艺装置任务,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建设。开展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对已关停的燃煤发电机组,及时落实关停确认文件,使其形成的二氧化硫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全省各县(市、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省监察厅同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及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予以查处。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相关数据。
电力等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目标完成。
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
(二)严格执法,依法监管到位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全面达标和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后督查,防止出现污染反弹。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查违法建设和违反“三同时”的项目,集中进行清理整顿,从严查处,打击不批自建、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边批边建、不按环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建成后长期不验收违法生产等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新建燃煤机组,要保证脱硫设施同步投入运行。严厉打击擅自停用环保设施、恶意排污的违法行为。环保、工商、电力、铁路、银行等部门要密切联合,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运、停贷等措施,深化环保联动机制。
深入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2009年要延伸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经验和做法,强化6个区域20个县的区域环境集中整治后督察,巩固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死灰复燃,保持环境质量的稳定并继续有所改善。对汾河、滹沱河、涑水河、丹河流域和全省高速公路两侧29个县(市)实施流域区域整治。实施全省43个工业园区、10个经济开发区、13个工业集中区环境综合整治,要全面落实园区规划环评,清理整顿园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超标排污企业,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建设环保示范园区。
(三)拓宽资金渠道,强化资金保障
足够的资金是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对重点减排工程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同时,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加环保建设,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建立政府创造条件,市场化运作的环保项目投资、运营机制。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模式,以及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通过专业化运营,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四)落实政策支撑,优化治污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经济杠杆,激励守法企业,惩罚违法企业。强化脱硫电价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运行的引导作用,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机组,扣减脱硫加价电费。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补偿资金政策、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政策,积极探索实施排污权交易,开展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政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市、县全部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经费。
(五)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减排的良好氛围
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树立减排先进典型,公开查处和曝光违法排污企业,设立12369举报热线,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减排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09年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2009年重点监管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名单
3.列入2009年污染减排考核当年新建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名单
4.重点监管燃煤电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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