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精选14篇)
1.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2010年12月7日, 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荣获“‘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百佳培训推广机构奖”, 受到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表彰。中国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开展此次培训推广评比活动, 意在表彰在贷款新规培训推广中表现突出、切实落实各项培训推广工作的1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进一步宣传推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2009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为进一步推进贷款新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按照云南省银监局部署, 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认真开展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各项培训推广工作, 做到了“及时部署、周密策划、上下联动、有序开展、效果显著”, 有力推动了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为全行信贷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打牢了基础。
2.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关键词】银行机构 反洗钱 问题 对策
自2007年我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海南省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各银行机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与运行、反洗钱核心义务的履行、配合反洗钱监管、反洗钱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信息调研等方面均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仍有部分银行机构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一、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报备不及时
首先,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个别银行机构内控制度中缺少反洗钱保密规定等基本内容;二是内控制度规定不明确,内容错误或不规范。有的银行机构规定的条款与业务实际不符;有的内控制度中规定的条款不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而有的则制定依据存在错误,如某行规定“本行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三是个别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依据已废止的反洗钱法规制定;四是部分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更新不及时。其次,内控制度和人员调整报备不及时。以2013年为例,有4家银行机构共12个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及时报备;有1家银行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变动未报备,另有2家银行机构报备内容不规范,未列明变动人员姓名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部分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信息有效性难以保证
其一,开户时未按规定识别登记客户全面的身份基本信息,尤其对于个人客户,部分银行机构缺少或错填“职业”、“常住地址”、“国籍”、“证件有效期”、“性别”等一项或多项信息。一是部分银行机构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中设计的客户身份信息要素栏目不完整,缺少“国籍”、“职业”、“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件有效期”等要素栏目;二是部分银行机构未规范填写或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据统计,2013年海南省有超过四成的银行机构存在此类情况。其二,未有效开展对客户的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部分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按期年检;对部分客户的失效证件资料未及时更新;对部分身份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疑点的客户,未按规定开展重新识别。此外,有的银行机构对同一客户开第2张卡以上时只登记核对身份证、住址等部分信息,其余信息沿用第一次开户留存的信息而未核对,信息有效性难以充分保证。
(三)部分银行机构未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未有效运用相关业务系统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不合理。如有的银行机构有系统对客户风险等级自动划分,但相关业务人员不对系统自动划分的风险等级进行复核确认,而是由前台柜员在客户开户时对风险等级进行人工划分,并登记在台账上,从而形成人工与系统的两种评级;二是部分银行机构对非面对面、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缺乏明确的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的规定;三是反洗钱业务系统和辅助技术手段不够完善。有的银行机构反洗钱业务系统存在个别可疑交易筛选标准或预警阀值不符合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情形。另有部分银行机构没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
(四)未按规定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偏少
一是可疑交易报告流程不合理。如有的银行机构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在經办人员处理后直接上报,不再设复核岗复核确认;二是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齐全。在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报告要素不齐全,缺少一项或多项可疑交易主体的“职业/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大部分机构对可疑交易主体的“交易对手”信息填写不规范和不完整;三是可疑特征分析不具体。大部分银行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不够深入,或只描述符合某种可疑标准,或只简单描述交易特征,对客户背景和交易记录的综合分析不足;四是大部分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银行机构不同程度存在“防卫性报告”行为;五是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银行机构偏少。2013年只有半数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占已提交一般可疑交易报告机构的六成。
(五)部分银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专项工作,未有效配合反洗钱监管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内部审计或工作检查工作。如年度内未自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或开展了反洗钱培训但效果不明显;年度内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工作检查等;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反洗钱信息调研工作。2013年有近六成银行机构未达到当地人民银行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三是未有效配合反洗钱监管工作。如个别银行机构未按要求派员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会议,对人民银行现场走访过程中的资料准备和人员配合意识不足等。
二、相关对策
(一)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做好资料报备工作
各银行机构应从自身业务实际出发,合理配置反洗钱组织机构及人员,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内控制度合理可操作,并及时做好资料报备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窗口指导、现场走访、集中培训、针对性培训等方式加大对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督导,督促其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尽职履行法定义务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完善开户申请表中的要素栏目,严格按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增添有关要素栏目,全面、规范地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二是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银行机构应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当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行为、交易等出现变更或异常时,对客户开展重新识别工作,确保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完善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工作措施;二是各银行机构应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使系统能够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查询、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黑名单自动核对匹配、客户身份证件到期自动提示等基本功能,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扎实有效的技术支持。
(四)注重风险预防关口前移,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预防洗钱风险的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前台柜员、客户经理等一线人员“第一道关口”的作用和优势,实现洗钱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遏制、早杜绝;二是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各银行机构应从系统提取、人工主动发现到进一步人工分析、复核审定、确认上报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建立起明确的操作流程,并确保流程的合理有效;三是各银行机构应加大对系统提取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力度,完整、规范登记各项要素信息,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减少甚至杜绝“防卫性报告”行为。
(五)加大反洗钱培训和调研力度,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
一是各银行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从高管到一线人员的反洗钱业务培训,使全体员工树立起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并定期对反洗钱业务进行内部稽核检查和工作考核,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各银行机构应按要求报送反洗钱工作动态和调研信息,及时反映本机构或辖区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三是各银行机构应依法全力开展监管配合工作,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不按规定配合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机构,人民银行可运用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从严从重处罚,切实提高其依法合规意识,进而提升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效能。
3.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其回收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法编制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地纳入城乡规划,将旧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交易市场纳入当地市场建设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倡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报废黄标车、老旧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科研、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动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第八条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回收网点的场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具有符合标准的回收、存储、办公、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和3名以上专业回收人员。
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第十条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
因机动车损坏无法驶回车辆注册登记地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就近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予以核实并将该车辆有关信息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收购费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4.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篇四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等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5.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篇五
本省户籍:4种条件不受批次限制
12月9日,省教育厅正式公布《20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实施办法》。在2016年高考报名中,考生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本报记者进行了摘要梳理,供考生在报名时参考。
本省户籍报名条件:四种条件不受报考批次限制
据了解,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2016年可以在我省报名并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16年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厅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2)本人小学或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省教育厅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高中阶段在我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同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16年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3)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4)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的政治部门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6.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篇六
关键词:艺术培训机构,县级城市,运行管理
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今天,人们对教育多元化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学校教育已经无法满足家长对孩子的培养要求,过去不被看好的声乐器乐舞蹈、表演主持鉴赏等都成为了孩子们必选的课外特长培训项目。据《2016-2022年中国艺术培训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85%以上的城市家长至少为孩子报了一门艺术培训课程,有接近40%的家长报了两门以上。”由此可见,校外的艺术培训机构拥有极为广阔的成长空间。但是人们日益增长的艺术培训需求无法与培训机构的成熟速度相适应,导致艺术培训机构出现功利化、无序化、师资力量匮乏等运行管理问题,尤其以县级城市更为突出。所以,本文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xx艺术培训学校”为例,浅析县级城市艺术培训机构运行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xx艺术培训学校是以二胡为主的艺术培训机构,该培训机构共有学生68人,学生不按年龄划分班级,均以演奏水平分为7个大班和若干小班。在暑期20天考级集训中,聘请临时教师4名,共有教师5名。
一、艺术培训机构运行管理现状
(一)艺术教育功利化
县级城市的艺术教育机构经常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1)忽略艺术理论知识的普及,导致学生真正的综合艺术素养水平名不副实;(2)由于家长过多的要求孩子在学习任务繁重时期之前(大多为初中之前)通过高级别艺术评级考试,所以艺术培训机构允许学生频繁跳级,导致学生基本功不扎实且每一级别学习的曲目少而不精。其实,艺术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新的课程将更加关注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充分利用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文化资源,鼓励学生进行体验性、探究性和反思性学习,为学生提供生动有趣、丰富多彩的内容和信息,拓展艺术视野,提高整体素质,并使艺术学习更有趣、更容易,使每个学生获得成功感。”由此可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艺术培训机构除了应该尽全力教会学生去欣赏艺术、鉴赏艺术,更是应该教会他们从艺术中汲取灵感,进行再艺术、再创作。然而实际情况是,艺术培训机构对艺术教育的目的并不了解或者了解而不去贯彻,只是一味迎合家长急功近利的心理,最终使得艺术教育趋于功利化。此外,除了上述两种功利行为之外,还有一种几乎不可避免的功利行为,那就是培训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石门县共有较大型的艺术培训机构3所,为了迎合学生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教育方式更是演变的五花八门,洗脱不了“揠苗助长”的功利之嫌。
(二)艺术培训机构无序化
县级城市艺术培训机构无序化主要表现在:第一、相关部门对机构缺乏规范化管理。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在县级城市尤为显现,不仅有营业执照过期的现象,更是有不办营业执照的现象;第二、培训机构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xx艺术培训学校就是一个小型的艺术培训机构,它由一层两户民房打通构成,共有8室2厅,在学生多的情况下,走廊、厨房均是上课的地方,若是谱台不够用,桌子、高脚凳便是谱台。第三、教学内容庞杂无章。由于县级城市的艺术培训机构多是个人创办,自主教学,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容易“各自为政”。事实上,艺术培训机构的无序化使得真正的学习氛围无法营造,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
(三)师资力量匮乏
师资力量的匮乏不仅体现在教师的数量上,更是体现在教师的质量上。好教师不想来县城,想来的教师质量又不一定过关,这就使得县级城市艺术培训机构经常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xx艺术培训学校在暑期集训中共聘请了4名课程教师共5名教师来教导68名学生,一名为天津音乐学院的在读生,二名为艺术师范类院校的在读生,一名为非艺术类院校的特长生,这4名课程教师均有从小在该艺术培训机构学习的经历。即使是科班出身,但并非是正规的执有教师资格证的艺术教师,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也不一定完全了解,所以严格上来说并不算合格的艺术教师。另一方面,暑期集训的师资力量并非平时教学的师资力量。在对xx艺术培训学校的创办者的访谈中了解到,非暑期集训阶段,该学校有教师3人,除了他自己之外,还有他的弟弟和弟媳,均为县某剧团的老成员。由此可见,师资力量匮乏问题十分严重。这样的问题不仅仅体现在xx艺术培训学校这一所学校上,还体现在至少四所以上的其他类别的艺术培训学校或培训班上。
二、艺术培训机构运行管理现状原因浅析
(一)来自学生家长的压力
本文对xx艺术培训学校的25名学生家长(多为8、9、10级高水平孩子的家长)进行了调查,得知让孩子学习二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14位家长表示只是希望给孩子多培养一份兴趣爱好,并不在乎学习的好与坏;(2)6位家长非常希望孩子能学好该乐器,多参加演出和比赛,丰富履历;(3)3位家长希望该乐器的学习能够成为升学、找工作的加分项,也可以成为未来生存的技能;(4)2名家长无奈的表示二胡并不是最佳选择,但由于县级城市资源限制,迫不得已选择县里最有名的二胡老师。出于家长各式各样的想法和希望,艺术培训机构在面临来自学生家长压力的过程中趋于迎合,逐渐淡化了艺术培训机构运行管理的本质目的。
(二)法律依据的不完善
不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不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和不明确的处罚标准均会导致艺术培训机构的无序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登记手续中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这里所提到的民办学校是否包括私人开办的艺术培训班,或者较大型的艺术培训机构?上述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附则中的第六十六条提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国务院至今也未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监管主体仍然不明。另外,具有针对性的处罚标准的缺失,使得各个地方的处罚标准不统一、不全面。这些法律依据的不完善都会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培训机构有机可乘,最终导致艺术培训机构的运行管理问题。
(三)艺术培训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xx艺术培训学校可以了解到,该学校的创办者既是校长教师,又是勤杂保安,这仲全责分配不明的现象使得教学精力被严重分散,教学效果更是无法保障。此外,教学并未形成严格的管理章程,全凭口头约束,上课时间、上课老师可以随意更改,学生迟到早退玩手机现象屡见不鲜。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只会给艺术培训机构带来更多的运行管理问题。
(四)缺乏长久而有效的人才引进机制
为什么会出现好教师不想来县城,想来的教师质量又不一定过关的现象?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长久而有效的人才引进机制。教师福利得不到保障,教师教学强度过大、教师压力无法舒缓、教师无法在艺术培训机构实现自我价值等问题都会让教师望而却步。很多艺术培训机构特别是县级城市的培训机构缺乏完善的人才引进机制,或者人才引进机制实施效果无动力,使得县级城市的艺术培训机构师资力量严重匮乏。
三、艺术培训机构运行管理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明确艺术教育的目的
艺术教育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培养专业的艺术人才,而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所以,艺术培训机构应鼓励学生感知艺术、欣赏艺术、鉴赏艺术、汲取灵感,再创造艺术,提高学生的想象和创造力,使他们各方面得到协调发展。一味迎合家长的需求并不能真正为孩子带来真正快乐和成长,艺术教育一定要以孩子为主体。县级城市的艺术培训机构与市级及以上城市的艺术培训机构的培养目的是统一的,均为了孩子的全面发展,所以,用“应试教育”的模式来进行艺术教育是绝对不可取的。
(二)规范艺术培训机构管理
在加快对艺术培训机构登记、监管和处罚立法的同时,艺术培训机构应该做到如下三点:第一、规范自身的办学思想。艺术培训机构一定要端正办学思想,不能“利益至上”,而是要“学生发展至上”;第二、控制艺术培训机构的规模。县级城市的艺术培训机构不应该过于零散,无组织无结构。对小型艺术培训结构进行合并不仅可以统筹资金,改善教学环境,还能更好地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第三,一方面课建立艺术培训学校之间的监督机制,在相互约束的同时,也可以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另一方面也可自发组织成立民间艺术培训协会,专门负责监管县级城市的各个培训学校,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模式,规范教学,统一教材,创造良好的运行管理环境。
(三)引进专业教师,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教师的综合素质对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至关重要。教师不但应该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更应该具有良好的修养和教学技巧。引进高素质专业教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艺术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县级城市的艺术培训机构在缺少师资的情况下应建立长久而有效的人才引进机制,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同时,还可以聘请各大院校专业人士做兼职教师。当然,无论是新进教师,还是经验丰富的老教师,都应该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教前培训。
四、小结
艺术培训机构尤其是县级城市的艺术培训机构不像国家公办学校,它没有强大的国家经济来作为支撑,没有完善的运行体制作为框架,没有专业的人才作为指导,所以艺术培训机构本身的运行管理就面临更多的挑战。针对艺术培训机构的特点,进行有序的规划,这样才能让艺术培训机构在未来的路上走得更好更远。
参考文献
[1]智研咨询集团.2016-2022年中国艺术培训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R].中国产业信息,2016.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艺术课程标准[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7.海南航空:遭机构卖出近5亿 篇七
大宗交易市场上,12月26日-30日,共计3个交易日里沪深两市共计发生大宗交易381笔,其中深市成交237笔,沪市成交144笔,总成交量10.87亿股,成交金额110.32亿元。
从单笔成交金额来看,金额最多的为万丰奥威(002085)。12月30日,万丰奥威发生一笔大宗交易,成交1360万股,成交金额3.54亿元,成交折价率为1.29%,卖出席位为财通证券新昌环城南路营业部,买入席位为机构专用。成交出金额排在第二的为利欧股份(002131),成交2.15亿元,卖方席位为中信证券温岭万昌中路营业部,买方为机构专用。成交出金额排在第三的是海南航空(600221),成交金额1.69亿元。
这些交易中,折价率最高的为12.98%,较上周折价率最高的北京利尔18.21%的折价率回升了5.23个百分点。该笔交易发生在12月26日成交的荣之联(002642)上。当日荣之联共有三笔大宗交易,其中两笔交易的折价率均为12.98%,剩下一笔为12.95%。合计成交618.5万股,成交金额1.54亿元。成交折价率12.98%的两笔交易,卖出方均为华泰证券南京淳宝塔路营业部。卖出方分别为机构专用和华泰证券司南通环城西路营业部。此外,折价率超过10%的股票超过20只,包括亿帆鑫富、飞乐股份、中国银行、美亚光电、千方科技、鼎泰新材、华声股份、益生股份、聚龙股份、TCL集团、苏宁云商、爱尔眼科、正泰电器、广发证券、禾盛新材、贝因美、二六三、长江证券、沃森生物和以岭药业等。
此外,本周没有ST股发生大宗交易。
这些交易中,以下交易值得关注:
海南航空遭机构卖出:海南航空(600221)于12月26日、29日共发生4笔大宗交易。合计成交1.39亿股,成交金额4.7亿元,成交折价率从2.88%-3.14%不等。卖出席位为清一色的机构专用,买方营业部则有两席为中山证券杭州杨公堤营业部;另外两席为海通证券总部。
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目前共有3家机构对海南航空2014年业绩做出预测,平均预测净利润为18.82亿元,平均预测摊薄每股收益为0.15元,照此预测,公司业绩可能同比下滑10%。从公司三季度业绩表现来看,前三季度业绩同比下滑近20%。
二级市场上,海南航空近期走势颇有看点,自11月1日以前,该股已反弹近50%,目前股价亦在高位震荡。机构选择在高位卖出,有落袋为安的意味。<Z:\1325\结束符.jpg>
8.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自购自用医疗器械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应当确保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营、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入场经营业户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其合法经营。
第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人员接受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离岗位。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在岗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二)确定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
(三)查验所采购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索取由供货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
(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括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内容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
第七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经营的非医疗器械产品,其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标有与已分类界定的医疗器械预期目的相同、相近的内容。
第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得混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销售非医疗器械产品时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其所选购的是非医疗器械产品。
第十条 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提前7日向活动所在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活动举办者应当同时提交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
收到报告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查相关资料,必要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入场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确保入场企业、产品的合法性,并提前10日书面告知活动所在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场陈列尚在研发阶段的医疗器械的,入场企业应当明确标示。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经营业户入场审核制度,加强对入场经营业户的管理,定期对经营业户开展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并对经营业户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发现经营业户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市场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以及入场经营业户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监管执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三章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各级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由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医疗器械计量,并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器具周期检定。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由专门科室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已归档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使用记录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说明书、电路图、软件和维修保养凭证等资料。
医疗器械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使用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归档前由使用科室妥善保管。
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的使用档案应当随设备附带。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内设各科室有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条件以及贮存使用制度,确保科室内的医疗器械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贮存,不易被非医护人员接触。
对消毒供应室配送的已消毒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内设各科室配备专门的贮存容器进行贮存,不受污染。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入病历,并另行留存包含患者情况、医师情况、医疗器械及其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使用记录。
手术中已经拆开包装但未使用、可能影响到质量安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联系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处理,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外聘专家自带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所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购进。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对过期、失效、淘汰、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以及包装破损、标示不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予以报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接的电子信息监管系统,并对信息录入情况开展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针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岗位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评估信息系统,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提供免费的评估服务。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组织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诚信管理体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信用档案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等级,作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示范单位审评等的考量因素。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抽检的频次。严重失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存在严重的售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
(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级别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约谈对象拒不改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约谈情况。
约谈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同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约谈对象列为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六条 在医疗器械的标签、说明书上标示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医疗器械的标签、说明书上标示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时无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调查取证;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当先行调查取证。受理、调查取证后仍无法判断的,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判定后,按照产品性质交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非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上标示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与已明确分类界定的医疗器械相同、相近,且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广告实行监测;发现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逐级上报,同时将相关材料和处理建议一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推进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诊疗活动,未在现场出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相关执业资格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监管。
第三十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使用的不属于医疗器械的美容美发器械、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将监督抽检结果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在用医疗器械应当被列为年度监督抽检对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质量公告中涉及本市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由市场所在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所涉及的内容在市场内予以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
(二)推销时故意混淆产品属性的;
(三)销售非医疗器械产品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其所选购的是非医疗器械产品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活动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审核入场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入场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现场陈列尚在研发阶段的医疗器械未作明确标示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入场经营业户进行入场审核的;
(二)未对经营业户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发现经营业户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未制止或者报告的;
(四)管理不严导致市场内违法情况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的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市场内违法情况严重”情形:
(一)一年内5%以上的经营业户被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二)一年内3%以上的.经营业户被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联系生产经营企业对手术中已经拆开包装但未使用、可能影响到质量安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处理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外聘专家自带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外聘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自带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并按照报废制度处理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跨区、案情特别重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非医疗器械产品,是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使用,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实行统一管理、提供一定服务的,有较为固定区域范围的,集中经营医疗器械的场所。是否属于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以及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区域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
9.湖南省采购条例全文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核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单位采购项目预算;
3.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4.协同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5.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属事业单位,归口财政部门管理人员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2.审查招标商品或劳务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标准;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和参与评标;
5.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监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6.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
7.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商品或劳务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职责范围包括:
1.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预算;
2.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招标计划(标的);
3.参与招标、评标,并主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4.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出具资信证明,交纳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投标,并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入专户;财政部门要求使用人配套的采购资金按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10日内存入采购资金专户,结余资金退回使用人。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为使用人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2.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3.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户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
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
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优先在省内采购。
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专利,或属零散的商品和劳务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包括:
1.公开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2.邀请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人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项目预算申请。申请采购的商品或劳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其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批准采购项目预算后,交由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均应成立由采购中心、使用人及有关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保证招投标客观公正进行。招投标活动按招标、投标、询标、评标、定标步骤实施。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价款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商品或劳务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中标人拨付价款。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使用人为规避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劳务,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经费。
第十九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已经拨付的,要采取措施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使用人应按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0.云南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提高 篇十
云南省自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来, 随着筹资标准不断提高, 新农合运作机制和补偿方案不断完善, 农民群众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不断提升。目前, 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3412万人, 参合率为95%。人均筹资标准由试点初期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140元;其中, 个人缴费20元,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补助60元。据悉, 明年人均筹资标准将提高到150元。总体上看, 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适当兼顾小病”的宗旨。全省住院补偿比例乡级达到70%, 县级达到55%~65%, 州市级达到45%~55%, 省级达到30%~40%。2009年, 全省新农合基金共支出34.39亿元, 基金使用率为104.3%;其中, 住院补偿支出占基金支出的73.64%。目前, 全省参合受益农民群众达到7582.56万人次, 受益率达到230.23%, 住院报销封顶线统一提高到3万元。
为确保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云南省加大投入, 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25个边境县 (市) 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并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等特殊群体全部实现资助参合。2009年, 全省共全额资助617.15万农村特殊群体参加合作医疗, 资助金额达到1.23亿元。同时, 云南省不断创新新农合运行机制, 为农村医疗服务提供保障。禄丰县通过推行门诊总额预付制、住院床日付费制等支付方式改革, 有效减轻了农民就医负担。开远市每年支出1000万元, 开展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试点工作, 农民与城镇居民报销享受同等待遇。
11.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篇十一
第三十一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补充工伤医疗康复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协议医疗康复机构。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其医疗康复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急救后,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定点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医疗康复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三十六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养老金)的,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 1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三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属参保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以本人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养老金作为基数,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依赖等级的从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2.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篇十二
(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国家机关控告和申诉;对少数民族公民提出的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
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民族工作干部;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民族事务。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民族工作的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工作需要。
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报道、文艺创作、音像摄制、出版、广告等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不得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配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条 国家机关录用、招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下岗的.少数民族职工,应当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上岗;鼓励并帮助他们多渠道再就业。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贫困地区工作。到民族贫困地区开展科教扶贫的,除保留城市户口,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外,原单位应在住房、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照顾;在民族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立项,并在资金安排、贷款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经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一)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公民投资额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户籍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户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十五条 到城市开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劳务活动的少数民族公民,应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有关部门在场地使用、办理证照、暂住户口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十六条 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第十七条 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或者以少数民族名称冠称的第三产业,其厂名、店名、文字、图画、菜单、室内装饰以及歌舞表演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开办民族学校或者设立民族班,对民族学校或者民族班应当在经费、教学设备、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招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考各级各类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可以设立具有民族特色的博物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的医疗和卫生保健工作,鼓励开发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少数民族群体性体育活动提供场地,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定期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古建筑和其他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商贸和旅游业。
城市建设拆迁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古建筑,属于文物的,应当按国家文物管理的规定审批;不属于文物的,应当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拆迁少数民族聚居区住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妥善安排;各民族公民应当服从和支持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节日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提供清真饮食;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发放清真伙食补贴。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和以少数民族名称冠称的第三产业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城市民族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获全国或者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个人,享受省级劳动模范的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侵犯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篇十三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二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标准, 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 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由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 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也就是说, 单位有自主发放权利的是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部分。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发文要求, 绩效工资分配中要遵循“坚持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 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 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 (实验室) 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等原则, 经过二年运行, 全省疾控机构绩效工资特别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基本体现了上述原则, 发挥了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有待进一步完善。
1 关于多劳多得
多劳多得的一个基本体现就是反对平均主义, 也就是俗话说的“大锅饭”。尽管没有调查数据支撑, 但从日常的交流中可以感受到, 全省疾控机构人员普遍反映绩效工资发放存在“大锅饭”现象, 甚至有人提出现在的绩效工资是新一轮“大锅饭”, 是分配制度上的倒退。
客观上说, 疾控机构以业务为中心, 绩效工资更多是与职称等硬指标挂钩, 也就是职称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绩效工资高低。虽然从政策要求上看,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要与日常考核结合, 体现工作量, 但事实上非常难以实现。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疾控机构的业务工作不容易量化, 退一步说, 即便制定了详细的量化规则, 但由于疾控机构具备突发事件处置职能, 存在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的冲突, 精确量化每个职工每天的工作量也不太现实。
因此, 强调多劳多得只能放权给机构内部的部门负责人, 也就是说, 把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权更多赋予部门负责人, 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人员的劳动付出, 每月考核后给出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这样的做法必然会给部门负责人带来较大的压力, 要求部门负责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符合权责统一的原则, 提高部门负责人的权威性, 利于工作安排布置。但即便如此, 由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只是绩效工资中较少的一部分, 这样做也只能是减少平均主义, 不可能完全消除“大锅饭”的状况。
2 关于优绩优酬
如果说部门负责人可以评判“多劳”, 那么对“优绩”的评判则建议上升到机构的层面, 也就是说“多劳”可以是针对职工, 是否“优绩”则应该在机构层面来理解, 要站在总揽整个机构工作的高度, 来确定某些部门或人员是否“优绩”, 给予相应的优酬待遇。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日常分配中, 既有机构层面的考量, 也有部门层面的权重。但带来的问题是“优绩”的标准必须客观、真实, 得到大部分人员的认可, 需要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 甚至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来完成“优绩”的评判。可以这样来设想, 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中设定一个优绩系数, 范围可以在数值1.0附近波动, 例如0.8~1.2, 每个月由指定的职能部门或工作小组, 对机构内所有的部门或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量, 给出一个相应的优绩系数, 放大、缩小部门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通过这样的措施, 来给优绩的部门或人员增加收入。
3 关于倾斜政策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联合发文中明确了绩效工资发放中的倾斜要求, 倾斜的对象包括“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 (实验室) 工作等任务的岗位”。也就是说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岗位, 要给予高的分配系数。云南省卫生厅的文件则进一步细化, 将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的所有岗位划分为核心岗位、重要岗位、一般岗位、辅助岗位, 分别赋予0.5~2.5的岗位系数, 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云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 详细列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在四种岗位中的不同分配系数取值范围, 明确了倾斜的具体内容。
文件中提供了一个标准, 防止不同单位之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制定上出现大的差异。但是, 由于分配系数表给出的系数高低主要根据仍然是职务、职称, 客观上就造成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都取决于职务、职称, 使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缺失或者缩小, 不利于调动人员积极性, 更好地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在这样的情况下, 疾控机构一定要利用好省卫生厅文件中给出的分配系数取值范围, 拉开不同岗位间分配系数的差距, 最大限度地实现向重点岗位的倾斜。特别是要敢于利用整个系数调整空间, 做到高处见顶、低处到底, 具体说就是分配系数最高者的要达到2.5, 最低者要达到0.5。只有用足政策, 才能在机构所有人员中保持梯度,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4 关于评比奖励
按照云南省卫生厅文件要求, 奖励性绩效工资只对履职考核设置奖励, 履职考核优秀的人员, 个人考核奖励和综合考核奖励按100%发放, 履职考核合格则按80%发放, 不合格不发放。这样, 疾控机构自行设置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科研先进等评比, 都不能体现经济上的奖励。但是, 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科研先进等这些评比, 以往都是给予物质奖励, 也有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建议在绩效工资之外, 给疾控机构一个自主的资金支出权限, 可从单位上缴财政的预算外收入列支, 用于奖励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以表彰先进, 激励后进。
5 关于突发事件处置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是疾控机构的一个工作职责, 向参加突发事件处置人员进行倾斜符合绩效工资政策要求。但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 对这一部分人员倾斜势必造成另一部分人员收入的减少, 特别是当产生大范围影响的自然灾害发生时, 往往需要大量人员奔赴现场处置, 这方面的问题就会更加凸显出来。现实的情况是, 突发事件发生时, 工作上不但前方人员非常艰苦, 后方人员任务量也大大增加, 而工资上后方人员则要减少以支撑前方人员的增加, 这于情于理都存在矛盾。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奖励, 财政上另行安排资金, 而不是从疾控机构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开支, 应体现公平性。
6 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实施绩效工资后, 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下发文件, 核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3]。规定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只能在总量内分配, 不得突破总量分配, 更不得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者奖金。但是, 从2010年实施绩效工资以来, 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一直保持不变, 没有增加。这一方面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形势不符, 另一方面影响了单位预算外收入的积极性, 影响绩效工资激励作用的发挥。建议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每年有一定的增幅, 以体现合理性。
参考文献
[1]云人社发[2010]23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R].2010.
14.医疗规章制度(全文) 篇十四
一、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三、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四、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住院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五、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七、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九、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十、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制 度
一、我院实行三级医师(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查房制度,逐级负责,逐级请示。
二、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每日上午、下午至少各查房一次。查房内容包括:系统巡视、检查所管病人的全面情况;对危重病人随时视察处理,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病人要重点巡视;及时、主动向上级医师汇报经治病人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了解病人饮食情况,妥善安排病人的膳食,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安排等方面意见。
三、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应有住院医师、实习医师参加。查房内容包括: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手术后、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指导住院医师对诊断、治疗的分析及计划;倾听病人的陈述,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一般手术和必要的检查及治疗;决定院内会诊;有计划的检查住院医师病历书写质量及医嘱,纠正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的记录;决定病人出院和转科。
四、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查房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新入院、重危病人的诊断及治疗计划,重点解决疑难病例;亲自询问所查病人的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决定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治疗;决定邀请院外会诊;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结合临床病例进行教学工作,讲解有关重点疾病的新进展,考核住院医师、实习医师对“三基”的掌握情况。
五、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上级医师查房前,下级医师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各项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上级医师查房,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上级医师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应及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并请上级医师签名。
六、对于急危重病人,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人。
七、对新入院或新转入院病人,住院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危重病人住院期间24小时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手术前、后应有手术主刀医师查房。
八、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患者,上级医师查房时应有分析意见,更改、调整诊治方案应有分析记录。
九、业务院领导以及业务职能科室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对病人治疗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一、术前讨论制度
1、Ⅱ类、Ⅲ类手术病例,诊疗组必须组织术前讨论,并详细记录于病历中;Ⅳ类、危险性较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截肢术、诊断未明确的探查手术、手术后病情变化须进行第二次手术必须组织科室讨论,并详细记录于病历及专用记录本中。
2、按照技术职责权限和范围,确定手术医师、助手以及麻醉医师等。
3、讨论一般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凡危险性较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截肢术、诊断未明确的探查手术、手术后病情变化须进行第二次手术,除术前要仔细讨论外,科主任还应选定有经验的医师担任手术者,并报医务部、业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应由医务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讨论。
5、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案(包括一切检查资料),提出诊断与鉴别诊断、手术指征及术前准备情况,然后由分管主治医师补充。
6、制定手术方案,如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计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其并发症,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确定术后观察注意事项、护理要求等。
7、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分析,任何意见均应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最后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并作出明确结论,然后由科主任签字。
8、急诊手术(除门诊小手术外)必须经主治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检查共同协商后,确定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按技术职责权限范围规定,确定术者、助手等。做好术前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
9、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及时完成《术前讨论记录单》,并纳入病案。
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是指入院三天以上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例。
2、凡遇疑难病例,均应组织集体讨论。讨论分为诊疗组讨论、科内讨论、科间讨论。
3、入院三天内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诊疗组讨论。
4、入院三天以上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科内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参加。组织讨论前,经治医师应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并报告病情。
4、入院一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间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部组织全院相关科室的专家参加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邀请医务部派人主持,以便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尽早制定诊疗方案。
5、参加讨论人员,应认真讨论,以便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结果,由主持人负责总结。
6、讨论过程中,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应记录的内容包括:(1)讨论日期;
(2)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3)病情报告;(4)讨论目的;
(5)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讨论意见等;(6)讨论结果。
7、讨论最后形成的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主管医师应及时纳入病案。
三、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指已办住院手续并收住入院后死亡者及虽未办住院手续但已收住入院后死亡者。
2、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
3、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应及时讨论,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讨论结果应分别记入病历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4、死亡病例讨论的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5、死亡病例讨论的重点为:病例诊断的经过及依据,治疗抢救措施及过程的分析和意见,死亡原因的分析,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总结等。
6、死亡病例讨论会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整理后由科主任、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入病案存档。
会 诊 制 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科室一般要在48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会诊,会诊医师应写会诊记录。
三、急诊会诊:院内急诊会诊,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写明“急”字样,并写明送出具体时间。被邀请医师必须在十分钟内到达。院外急会诊,被邀请医师白天应向医务部,晚上向总值班报告,由医务部或总值班安排会诊。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部派人参加。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或进行远程会诊。
七、外院邀请我院有关专科会诊时,必须有正规会诊申请单,经医务部同意并与有关科室联系,决定会诊人员及时间,任何人不得拒绝安排,也不得自行约定外出会诊及手术等。
八、门诊会诊:由首诊科室的经治医师提出,将会诊目的及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并需本科高年资医师签字。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门诊会诊尽可能在当日完成,由门诊部负责管理、协调工作。门诊会诊时病人无须另行挂号。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 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书面文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 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 疗规范、常规。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 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适宜收
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 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会诊费用应当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
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考核相结合。
危 重 患 者 抢 救 制 度
一、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室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部,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病人。
二、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有抢救医嘱就要有抢救记录,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若因抢救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予以补记。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服从主持抢救医师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实施。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医师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代。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六、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向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七、需跨科抢救的危重病人,原则上由医务部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人员。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八、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十、各科每日须留1—2张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
十一、抢救工作结束后,医师填写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手 术(有创操作)分 级 管 理 制 度
为提高手术(有创操作)质量,加强各级医师施行手术(有创操作)的责任心,达到安全、满意的治疗效果和培养医师的目的,特制定各科手术(有创操作)分级和手术(有创操作)审批的规定,分级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手术、麻醉、介入诊疗等有创操作项目。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一类手术:手术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2、二类手术:指有一定风险、手术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类手术:指风险较高,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难度较大的手术。
4、四类手术:指风险高,手术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二)、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低年资住院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年以内);可担任一类手术的术者,在上级医师帮助下可担任二类手术的第一助手。
2、高年资住院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年以上);可担任二类手术的术者,在上级医师帮助下可担任三类手术的第一助手,指导低年资住院医师进行一类手术。
3、主治医师:可担任一、二类手术的术者,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担任三类手术的术者,指导住院医师进行一、二类手术,担任四类手术的第一助手。
4、正、副主任医师:担任四类手术的术者,指导主治医师进行三、四类手术。(注:住院总医师可按主治医师要求培养,进修医师应根据本人学历及实际临床技术水平,分别按低年资住院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要求培养)。
5、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制定和定期更新本院各级医师的授权和技术能力评价,加强手术医师授权管理。
(三)、手术审批权限
1、一、二类手术由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医师确定参加手术的人员及分工。
2、三、四类手术由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医师请示科主任确定参加手术的人员及分工。
3、按规定填报《重大手术审批单》报医务部审批。
(四)术中医疗风险及手术后并发症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Ⅲ类以上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的管理制度,手术者及麻醉师须参加讨论。术前讨论应包括: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及麻醉的选择。
2、各级手术医师应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向病人(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就病人病情、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可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充分、明确的术前告知,并有签字认可。
3、如果手术过程中手术方式因故需要变更时,需要向其亲属(或委托授权人)交待并获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病人实施新开展的手术技术须征得病人(或授权委托人)及其家属同意。
4、手术/或有创操作记录应由手术者负责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应有手术者签名),详细记录手术过程、术中病理大体所见、术中出血量、病理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等情况,附有必要的图示说明,必要时可有影像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在术后8小时内完成书写,除记述手术的重点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外,还应记录对术后并发症预防、标本去向等内容。
查 对 制 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1、择期手术,在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患者的知情同意与手术切口标志皆已完成后方可手术。
2、每例手术患者配戴“腕带”,其上具备有患者身份信息。
3、建立病房与手术室之间的交接程序,麻醉科医师、手术室护士与病房医师、护士应当严格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进行逐项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4、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要严格按照《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内容及流程在麻醉手术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的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对,由麻醉医师主持并填写表格,无麻醉医师参加的手术由手术医师主持并填写表格。
5、在进行体腔、关节腔或较深部位手术时,要在手术前对手术器械、纱布等进行查对,关闭体腔、关节腔或缝合切口前再次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关闭体腔、关节腔或缝合切口。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医师签名是否正确。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实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逐步推广使用条形码进行核对。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实验结果。
3、血袋包装核查: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储存条件。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七、医学影像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病人是否对造影剂过敏。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及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生物指示剂是否达标。
十、特殊检查室(如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制 度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同时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手术医师是指术者,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代替。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应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麻醉医师主持并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如无麻醉医师参加的手术,则由术者主持并填写表格。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中内容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手术部位与标示、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感染性疾病筛查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其他内容,由核查三方共同核查确认。
(二)手术开始前: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按上述方式,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示,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按上述方式,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核查人确认后分别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的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负责核查。
八、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与持续改进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九、医务部认真履行对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十、《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案中保管。
十一、手术科室病房与手术室之间要建立交接制度,并严格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进行逐项交接。
医 嘱 制 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时间和病人入院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写“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完成。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生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每项医嘱一般只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执行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治医师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医师要及时如实补记医嘱。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4、手术后、转科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转科前和分娩前医嘱,需重开医嘱。
5、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人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后补正式医嘱。
6、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杜绝差错。下班前要查对执行情况,防止遗漏。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值 班 及 交 接 班 制 度
一、各科每日须安排值班医师、二线班医师,值班医师应是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科主任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安排值班人员,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拒绝值班。严禁实习医师以及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见习医师单独值班。二线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并能够及时到院会诊、参加手术、抢救等。
二、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护理人员传叫时,应立即前往诊查,不得延误。如有公事暂时离开,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与联系方式,并尽早返回工作岗位。
三、值班医师应按时到达科室,接受本科室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每次医师换班之前均应对所有患者情况进行交接班,一般病人可口头交接,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当日及次日手术患者、对医疗服务有争议的患者和其他特殊患者,必须进行床前交接。交班人员在完成交接班后,方可离岗。
四、医院统一发放交接班薄,各交班、值班医师要认真记录,并妥善保存。交接班记录要字迹清楚,真实准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五、经治医师在下班前需将新入院的病人、危重、抢救病人、手术病人及其他特殊病人的姓名、床号、诊断、已进行的主要治疗、应注意的事项记入交接班薄,并签字。值班医师接班后必须认真复习病历,巡视病房,了解病人情况。值班医师应将值班期间发生的情况记录在交班薄上并签字,必要时做好病程记录。
六、若交接班时遇到抢救病人,均应积极投入抢救工作,待病人病情稳定后再行交接班手续和完善相关记录。
七、值班医师负责所管病房内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急诊手术、急诊会诊和危重患者的观察治疗。对急诊入院病人及时接诊、检查、书写入院记录和首次病程记录,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请示,必要时请上级医师处理。其他方面的问题可请行政值班、医务部、保卫科或有关科室处理。
八、各科室每日实行集体早交接班制度,由科主任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值班医师报告值班期间患者情况,重点是新入院病人、危重病人、手术病人等,尚待处理的工作和医疗纠纷预警。科主任提出病房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各医疗组组长提出新病人及重点病人的诊疗、手术等要点。交接班要准时开始、衣帽整齐、注意力集中。值班及二线班医师不得擅自换班,如确需换班者须经科主任批准,并在科排班表上明确标出。
九、科室质控员负责检查交接班情况,科主任要定期检查本科室值班、交接班情况,并有记录。
十、医务部不定期(白天或夜间)检查各科室值班及交接班情况和交接班记录,不定期参加临床医师交接班,并对医师交接班的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检查结果在院内进行通报,并纳入科室综合绩效管理。
十一、如因违反本规定引发延误患者诊治及其他严重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转 院、转 科 制 度
一、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科主任同意后可以转院,对危急重症患者科室或医务部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二、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三、危急重症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四、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告 知 制 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四、医院规定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五、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院总值班批准。
六、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八、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九、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十、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十一、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二、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医 疗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凡有下列情况,有关科室及人员必须及时逐级向医院职能科室(行政总值班)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一、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二、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遇下列情况时:
(1)涉及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时及短期内接诊三人以上相同症状病员时;
(2)知名人士、境外人士的医疗抢救;
(3)特殊及危重病例的医疗抢救以及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重大手术;
(4)收治大型活动和其他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时;
(5)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6)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
(7)发生病人伤人、自杀或有自杀迹象时;
(8)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的病员时;(9)发现病员私自外出又未能及时与家人联系时。
三、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或本院专家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四、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时;
五、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
六、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七、发生医院财产或病员财物偷盗事件;丢失或损坏贵重器材、药品和剧毒药品;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八、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九、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十、接待病人、家属及其他人员中,发生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医务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时。
处 方 制 度
一、医院及医师、药师都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二、执业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审核,业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
三、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四、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六、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 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4)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
七、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兰色或兰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八、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九、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十、一般处方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到期 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十一、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药剂师(药剂士)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主要审核处方用药适宜性。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十三、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围 手 术 期 管 理 制 度
一、术前管理:
1、凡需手术治疗的病人,各级医生应严格手术适应症,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和必需的检查。准备输血的病人必须检查血型及感染筛查(肝功、乙肝五项、HCV、H1V、梅毒抗体)。
2、手术前术者及麻醉医师必须亲自查看病人,向病人及家属或病人授权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病人病情、手术风险、麻醉风险、自付费项目等内容,征得其同意并由病人或病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如遇紧急手术或急救病人不能签字,病人家属或授权代理人又未在医院不能及时签字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报告医务部或总值班,在病历详细记录。
3、主管医师应做好术前小结记录。Ⅲ类以上手术均需行术前讨论并做好记录。重大手术、特殊病员手术及新开展的手术等术前讨论须由科主任主持讨论制订手术方案,讨论内容须写在术前讨论记录单上,并上报医务部备案。
4、手术医师确定应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重大手术及各类探查性质的手术须由有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担任术者,必要时须上报医务部备案。
5、手术时间安排提前通知手术室,检查术前护理工作实施情况及特殊器械准备情况。所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有记录。如有不利于手术的疾患必须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6、手术前患者应固定好识别用的腕带,所标的信息准确无误;同时完成手术部位的标记。
7、Ⅰ类切口手术,按规定使用抗菌药物。
二、手术当日管理:
1、医护人员要在接诊时及手术开始前要认真核对病人姓名、性别、病案号、床号、诊断、手术部位、手术房间等。病人进手术室前须摘除假牙,贵重物品由家属保管。
2、当日参加手术团队成员(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台上与巡回护士、其它相关人员)应提前进入手术室,由手术者讲述重要步骤、可能的意外的对策、严格按照术前讨论制定的手术方案和手术安全核对的要求执行。
3、手术过程中术者对病人负有完全责任,助手须按照术者要求协助手术。手术中发现疑难问题,必要时须请示上级医师。
4、手术过程中麻醉医师应始终监护病人,不得擅自离岗。
5、手术中如确需更改原订手术方案、术者或决定术前未确定的脏器切除,使用贵重耗材等情况时,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向医务科或分管院长报告;并须再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实施。
6、核查术中植入的假体材料、器材标示上的信息及效期,条形码应贴在麻醉记录单的背面。
7、术中切除的病理标本须向患者或家属展示并在病案中记录。手术中切取的标本及时按要求处理,在标本容器上注明科别、姓名、住院号,由手术医师填写病理检查申请单。手术中需做冰冻切片时,切除的标本由手术室专人及时送病理科,专人取回病理报告。
8、凡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地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术中不谈论与手术无关的事情。术中实施自体血回输时,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9、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以及术中出血量大于1500毫升时,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应加用一次。
三、术后管理:
1、手术结束后,术者对病人术后需要特殊观察的项目及处置(各种引流管和填塞物的处理)要有明确的书面交待(手术记录或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完成。
2、麻醉科医师要对实施麻醉的所有病人进行麻醉后评估,尤其对全麻术后病人,麻醉科医师应严格依照全麻病人恢复标准确定病人去向(术后恢复室或病房或外科监护室)。并对重点病人实行术后24 小时随访且有记录。病人送至病房后,接送双方必须有书面交接,以病历中签字为准。
3、凡实施中等以上手术或接受手术病情复杂的高危患者时,手术者应在病人术后24 小时内查看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书面交接工作。术后3 天之内必须至少有1 次查房记录。
4、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原则上应在术后24-48小时停止使用。
5、手术后并发症的预防措施到位,大型手术要关注“深静脉栓塞”的预防。
四、围手术期医嘱管理:
1、手术前后医嘱必须由手术医师/或由术者授权委托的医师开具。
2、对特殊治疗、抗菌药物和麻醉镇痛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手 术 室 管 理 制 度
1、手术室护士长是本科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由具备资质的注册护士承担患者的手术配合,对各级手术护士执业范围有明确的授权制度与再评价授权。
2、工作人员管理:
(1)凡在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严格执行手术室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无菌操作、消毒常规、急救抢救制度、查对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处理原则、特种感染处理原则、防止差错事故制度、安全制度、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
(2)进手术室时必须穿戴手术室的拖鞋、隔离衣、一次性口罩、帽子。有皮肤感染灶或呼吸道感染者,不得进入手术室,特殊情况呼吸道感染者需戴双层口罩。手术室工作服不能在手术室以外的区域穿着。
(3)进入手术室人员未取得医务科的特许,任何个人、科室及媒体不得携带各种摄影器材进行手术拍照、录像。任何人员不能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手术间内使用。
(4)除参加手术的医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手术室。见习学生和参观者,需由老师带领或经医务科或护理部批准,并通知手术室护士长和有关科室的科主任。见习或参观者,须在指定的手术间内参观,并接受手术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任意游走及进入其它的手术间。任何违规者,手术室负责人有权拒绝其进入手术室,并通知有关部门。(5)手术室在夜间及假日应设专人值班,以便随时进行各种紧急手术。
3、环境管理: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严禁吸烟和喧哗,值班人员须就餐应在指定地点。在手术过程中不得谈及与手术无关的话题,不得接听手机。
4、手术部位感染率管理:根据手术风险度(手术切口清洁程度、麻醉分级及手术持续时间)统计手术手术部位感染率。
临 床 用 血 制 度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管理、规划我院的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工作。
2、医务部负责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具体实施、协调工作,各临床科室、输血科负责人,应加强本科室临床用血的管理工作。
二、输血申请: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西区送检验科)。
1、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保存,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临床输血一次用血或备血量超过10单位(2000ml)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由科主任签名后报医务部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2、申请用血应按照病情需要,避免浪费。申请单上要写明用血时间,非急救病人用血请提前一天备血。备用血以三天为限,逾期无效,但需延期使用者必须预先通知,以便及时补充备血。新鲜血、全血、特殊用血(包括Rh阴性血液、冷沉淀、血小板、白细胞)必须提前与血库预约,以便与宣城市血站联系。临床特殊用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输用。
三、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由医护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并登记签字。
1、受血者血样需用EDTA抗凝试管抽取,标本量不得低于3ml,如用血量在4单位(800ml)以上需酌量增加标本量。入院病人首次输血(含血浆、血小板等)应于输血前抽取两份血样,一份用EDTA抗凝试管抽取,标本量不得低于3ml,用于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复检和意外抗体筛查以及交叉配血;另一份生化管抽取3ml以上,用于免疫八项(HIV、HCV、HBV五项、梅毒)检测。
2、所用受血者血样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受血者当前的免疫学状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如果受血者需要继续输注红细胞,再次申请输血时,应该重新采集一份血样进行交叉配合试验。
3、要防止血样的稀释和溶血,溶血的标本不得使用。不允许从输液管中抽血,如遇紧急情况时,要用生理盐水冲洗管道,并弃去最初抽取的5ml血液后再采集标本。
4、若受血者已用肝素治疗,应在采集的血样注明同时通知输血科。右旋醣酐等中高分子药物可干扰配血,应在药物输注前采集血样备用。
四、取血:
交叉配血试验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凭医师填写的取血单到输血科取血,取红细胞悬液需带血液转运箱进行保温。取血和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病室、床号、住院号、血型、血液有效期、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取回。
五、输血: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配发血记录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1、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2、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3、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4、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5、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⑴ 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⑵ 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⑶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⑷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⑸ 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⑹ 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⑺ 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6、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配发血记录单贴在病历中,并逐项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连同血袋一起48小时内送回输血科,血袋至少保存一天。
六、临床输血过程中出现输血反应、输血感染疾病时,应及时报告医务部、护理部。
住 院 病 案 管 理 规 定
一、病案由病案室统一保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随意存放病案。
二、病历必须在病人出院7日内填写好交病案室归库,死亡病历必须在病人死亡10日内归库,超过规定时限尚未归库的病案视为延期病案并于绩效考核挂钩。
三、出院及死亡病历,科室质控小组要进行检查评分,并经主治医生和科主任审核签字后,由病房护士按要求整理登记放在固定地方,便于病案室人员收取。
四、出入院卡片及病历首页必须按要求填写完整,病历内容必须完整规范,经终未质控人员检查不符合规范的病案要通知科室限期到病案室补填完整,并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五、病案管理人员要做好病案的保密及防火防盗工作,做到病案库整洁、通风、严防腐烂、虫蛀、鼠咬。
六、病案借阅查阅制度
1、除再入院和死亡疑难讨论的个案病案外,其余病案的借阅均限室内借阅。借阅再入院病案需本院医生到病案室借阅,借出室的病案必须在三日内归还,否则按延期病案对待。
2、科室和个人必须在上次借阅病案归还后方能再次借阅。借阅他科病案必须经医务部签字同意。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借阅病案。
3、外单位、病人本人及其家属复印病案,由医务部审核批示后,方可到病案室复印相关病案资料。
4、对借阅的病案,要妥善保存,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不得泄露病人隐私,泄露病人隐私者,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查阅、借阅或复印病案需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日期、数量、住院号、病人姓名、使用目的、使用者姓名等。
6、病案管理人员在病案使用者归还病案时,应当面点清病案资料,确定无误后归档,若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数量不符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病 历 书 写 制 度
1、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切。医师应当签全名。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当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3.1 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在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3.2 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一般都应当与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当写明“初诊”字样。
3.3 每次诊查,均应当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当加填时间。
3.4 请求他科会诊,应当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3.5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当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3.6 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3.7 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当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4.1住院医师要为每一位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入院时间、记录日期、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性患者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4.2 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当即刻检查填写。4.3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当审查修正并签字。4.4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亦可由实习医师书写,但需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4.5再次入院者应当写再次入院病历。
4.6患者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4.7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上级医师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4.8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当做详细记录。请其他科室会诊者,由会诊医师填写并签字。
4.9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当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4.10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写出交班小结于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4.11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4.12各种检查回报单应当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应附于病历上。4.13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当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4.14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当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当做详细记录。5.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当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6.对医院自行编制的表格病历,需报经省级以上医政管理部门批准方能使用。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十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二十、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二十一、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二
十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二
十三、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二十三条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 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五条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第二十九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条 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住 院 病 历 环 节 质 量 与 时 限 基 本 要 求
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基本要求是
一、病案首页:准确地填写首页各个项目,对个人信息要核实、不能空项。
二、入院记录:
1、要求入院二十四小时内由住院医师完成入院记录。
2、一般项目填写齐全。
3、主诉体现症状、部位、时间;能导出第一诊断。
4、现病史必须与主诉相关、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变、诊疗过程;要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概念明确、运用术语准确,有鉴别诊断相关资料。
5、既往史、个人史、月经生育史、家族史齐全。
6、体格检查项目齐全;要求全面、系统地进行记录。
7、有专科或重点检查:具有用于诊断、鉴别诊断的重点信息。
三、病程记录: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八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初始诊疗计划四部分。
2、日常病程记录要求:
3、对病危患者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4、对病重患者至少二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三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6、病程记录内容要求要及时反映病情变化、分析判断、处理措施、效果观察。
7、要记录更改重要医嘱的原因。
8、辅助检查结果异常的处理措施。
9、要记录诊治过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的病情及诊治情况及他们的意愿。
10、要有出院前一天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现状、出院标准是否达到、上级医师是否同意出院等意见。
11、会诊及病例讨论的内容记录应在当日完成
四、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主治医师应当于患者入院48 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及依据、鉴别诊断分析、诊疗计划等。
五、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要求:
1、病危患者每天、病重病人至少三天内、病情稳定病人五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2、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病人,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六、手术科室相关记录(含介入诊疗)
1、术前要有手术者、麻醉师查看病人的记录
2、术前一天病程记录/术前小结
3、中等以上的手术要有术前讨论,应在手术医嘱下达之前完成
4、手术记录应当由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应于术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
5、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及时完成;
6、术后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此三天内要有手术者或主治医师的查房记录。
七、辅助检查:
1、住院48 小时以上要有血尿常规化验结果。
2、输血前要求查乙肝五项、转氨酶、丙肝抗体、梅毒抗体、HIV。
3、对辅助检查阳性与重要阴性结果,应在收到报告后48 小时有分析记录
4、对属医院规定的检验“危急值报告”结果,收到后有分析记录
八、医嘱单的基本要求:
1、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2、打印病历不能有重复拷贝,要符合有关规定。
3、医嘱执行与停止均须有手签全名及时间,要能辨认。
4、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知情同意书:
1、手术同意书应手术医嘱下达之日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2、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应医嘱下达之日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十、出院记录:
1、内容包括: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康复指导与出院随访复诊意见等的重点摘录。
2、与交出院患者联/或进入门诊病历联内容一致。
3、住院病历必须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填写,包括患者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对病案首页的签字。
十一、讨论记录
1、疑难病例讨论会:对诊断与治疗提出意见与建议。讨论记录应在讨论当日完成,并经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2、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进行,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有死亡原因分析,并经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十三、住院病历的其它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1、住院医师变更交接,应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完成交班记录,接班记录应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
2、转科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医师于患者转入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
3、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完成;
4、患者入院不足二十四小时出院的,应于患者出院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入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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