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一
南林教〔2014〕5号
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修订)
本着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潜能和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优秀人才的原则,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关于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本校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一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和爱好重新选择专业,特制订本办法。
一、为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学校设立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处、纪委(监察处)相关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各学院须成立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必须有转入专业的教师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考核通过的可以转专业:
1、申请转入A类专业(根据往年转专业申请情况,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学生,要求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记录,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或平均学分绩点列班级前2名;
2、申请转入非A类专业的学生,要求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记录,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入与专长相应专业能得到更好发展的学生(应提供高中及大学期间所获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证书);
4、入学后由于健康原因(身体疾病,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5、确有特殊学习困难(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三、学校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安排在每年春季学期进行。符合上列第二条第1、2款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提出申请同年级转专业;符合上列第二条第3款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或大学二年级提出申请同年级转专业;符合上列第二条第4、5款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或大学二年级提出申请降级转专业,且不得转入当年录取分数线比原专业高的专业(以江苏省我校专业录取分数线为准)。
四、每年春季学期,教务处下达当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其中公布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A类专业。学院据此制订各专业转入考核办法并送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教务处依照考核办法进行监督。
五、由学院对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各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控制在该专业一年级本科生人数的30%以内,并
按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高低排序,确定允许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符合上列第二条第3、4、5款的学生,不受其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的限制。
六、各专业允许接收转专业人数控制在该专业一年级本科生人数的15%以内,并按拟转专业申请者的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允许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符合上列第二条第3、4、5款的学生,不受拟转专业允许接收转专业人数的限制。
七、学院将考核结果及拟转入专业学生名单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汇总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八、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转入志愿,在经过考核认定并批准转入新专业后,不得再要求退回原专业。
九、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编入新专业班级学习,且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按照该专业毕业审核条件进行毕业审核。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公共课程(必修、选修)学分和成绩有效;如课程名称等信息不完全一致、符合认定条件的课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由学生提出申请,进行课程和学分的认定。
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以及其它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本科学生;
2、艺术类学生与非艺术类学生之间;
3、二级民办学院的学生与公办类学生之间;
4、休学期间的学生;
5、在一年级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十一、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符合转出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和允许转入专业学生名单必须公示。
十二、教务处归口管理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十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南京林业大学优秀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南林教[2004]60号)废止。
南京林业大学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本科生
转专业
管理办法
2.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二
2010年10月28日15:20(阅读:1060次)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及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转学者,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后,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5%以内或第二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以内,转专业更符合本人个性发展和兴趣特长者;
(五)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专业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批准而调整专业者;
(六)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本科三年级(第三条
(四)为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申请转学: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应当转学者;
(四)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转学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提前批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须提交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的《西南政法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经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因第三条
(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转入其他学校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除经两校同意外,重庆市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要求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将有关文件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因第三条
(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第九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学分。
第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者,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三
1、学生在教务处主页下载中国传媒大学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及转专业准考证一张(转专业准考证号为学号,本人填写)。
2、学生于2014年3月24日规定时间内(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00)到44号楼1层学生服务大厅财务处窗口交费(180元),然后到学生服务大厅教务处窗口登记。
3、学生持收据、准考证和报名表到本人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将所填报的转专业申请表及准考证交给教学秘书。
4、转出学院将转出学生的成绩单、转专业申请表、准考证和汇总表于3月25日上午送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5、教务处负责审核高考成绩,负责将符合条件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和准考证送到转入学院。
6、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查。
4.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四
厦门理工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厦理工教[2011]27号)
为了推进我校学分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更好地规范我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由申请、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一)转专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着学生自愿和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统一组织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在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二)各专业转专业人数由各院(系)及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接收人数,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在校生数的5%,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在校生数的5%。
(三)拟申请转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限申请一个专业。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转专业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院(系)工作方案,审批学校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各院(系)转专业工作由院(系)负责。具体职责为:制定本院(系)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1—
三、申请条件
(一)确有专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符合国家特殊照顾政策规定(如在校生服兵役后复学等)条件者; 符合以上四款规定的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申请转专业前没有科目补考及重修,通过转专业能更有利于学生学习成才,且申请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转专业前所修公共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等)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含3.0),可申请转入同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
2.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可申请转入同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
3.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课程中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1.5以上(含1.5)且在2.0以下,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由招生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4.文科类学生申请转到理工科类专业或高考报名科类中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三类学生跨类转专业者;
—2— 5.经转学进入我校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7.高职专升本申请转专业者; 8.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四、工作程序
(一)各院(系)制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各院(系)根据本院(系)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学生数,以及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并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院(系)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汇总,并根据各院(系)的教学资源确定其转专业的计划名额,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
(三)接收院(系)公布咨询时间,安排专人或通过院(系)网站接受学生咨询。(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可证明本人兴趣爱好的证书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所在院(系)办公室。
(五)各院(系)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对同意转出的学生,出具学生成绩单连同《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交教务处。
(六)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者将有关学生的申请材料转交接收院(系)。
(七)各接收院(系)对所有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进行面试,并遵照公布的接收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八)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和汇总后,在教务处网站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最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九)各院(系)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于开学后两周内到相关部门办完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未事先申请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各院(系)在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的同时,需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清查、培养方案更新和下学期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五、附则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互相替代;无法替代的课程成绩作为校选修课的学分记入学籍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的必须课程必须补修。
(五)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内。
(六)被学校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七)本办法适用于2011级及以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五
(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工作通知》(辽教发[2017]40号)文件要求,为完善我校学籍管理制度,使我校本科生转学、转专业工作能够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生转学
第一条
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转出本校,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因病转学需提供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二)学生申请转出本校,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并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经学院依相关规定讨论研究决定,如同意转出,则将下述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1.《辽宁科技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注明“经学院研究同意转学”字样,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2.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
3.学院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会议纪要; 4.学生成绩单,加盖转出学院公章。
(三)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核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形成同意学生转出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误后学校将下述材料寄送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1.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
2.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印章;
3.转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公章;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公章。
(六)学校收到转入学校返回的同意转入的意见后,通知学生按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七)学院会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同意转出的,或者接到转入学校不同意转入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因病转学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二)拟转入本校的学生应通过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与本校协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印章;
3.转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公章;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公章。
(三)接到转出学校的相关材料后,教务处根据转学有关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通知学生到我校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并接受面试和体检,面试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和拟转入学院相关人员组成。面试和体检合格的,教务处将学生有关材料转交转入学院;
(四)拟转入学院根据办学资源和专业要求,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学院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并将决定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学生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核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出具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议纪要;
(六)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公示无误后,由学校以文件形式行文接收学生,通知转出学校同意接受转学学生,与转出学校协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材料;
(八)上述转学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将下列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辽宁科技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
2.学生提供的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包括经转出、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3.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印章;
4.拟转入学院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议纪要,加盖学院印章。
(九)获批转入的学生,由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再办理转学手续)。教务处将《辽宁科技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连同该生原学校成绩单(复印件)交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学院负责安排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等事宜。
(十)学院会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同意转入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转出学校。
第二章 学生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学生有某种疾病,经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检查证明(特殊情况者,就医检查医院需经学校同意),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
5.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6.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专业学位等。
第七条
除招生时有特别约定的学生外,在校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末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各专业对转出人数不做限制;各专业一、二年级累计可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招生人数的15%。
第九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其创业内容与专业有一定的关联性。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
(一)本校于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办理申请转专业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学生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专业的,应当出具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依学校规定讨论研究,如同意转出,则学院将下述材料报送教务处:
1.《辽宁科技大学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注明“符合转专业ХХ条款,经学院研究同意转专业”字样,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2.学院同意转出的会议纪要;
3.学生提供的与转专业理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4.学生成绩单一份,加盖转出学院公章。
(三)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和拟转入专业是否合适,审核通过则将相关手续转交转入学院,对学生因兴趣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还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不合适的,由教务处提出适合专业建议,并通知到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同意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四)转入学院收到教务处转来相关材料后,由主管院长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下列事项考核:
1.是否适合到该专业学习(特殊专业需要考试确定); 2.如果申请转入人数超限,则学院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确定转入名单;
3.按照拟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核对拟转入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关课程的互换性;
4.转入学院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列出需补修课程和累计应补修学分清单,如应补修学分达到学籍处理的相应标准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五)转入学院考核后如同意接收,则将下列材料交教务处。
1.《辽宁科技大学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注明“符合转专业ХХ条款、经院研究决定同意转专业”字样,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2.同意学生转入的学院会议纪要; 3.其他相关材料。
(六)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学院均同意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材料是否齐全;
2.学院审核意见是否合理; 3.是否符合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4.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5.组织专家考核的意见或结果(因兴趣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
(七)经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出具同意学生转专业的办公会纪要,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学校正式文件。
(八)转专业获批后,教务处要将《辽宁科技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原件教务处留存,学院负责安排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等事宜。
(九)如转出学院不同意转出,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如转入学院不同意接收,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尽快转回教务处,并由转出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学校或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已修公共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已修原专业课程学分可部分计入新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方可生效。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擅自到拟转入学校、专业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6.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六
河海教务〔2014〕20号
关于开展2014全日制本科生
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河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4年转专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专业原则、对象及要求:
1、原则:各专业可以互转,不跨校区,遵守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2、对象:2013级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其中招生时国家或学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不能转专业。
3、要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处分。申请转入大禹学院的学生在校必修课平均绩点在4.0及以上。
报名办法:
2014年6月5日至6月20日报名。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填写报名表,并缴纳考试费(50元/门),学院审核、汇总,集中报送教务处。
二、考试安排: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以及接收专业的复试。其中申请转入工学、理学、经管等专业的学生,考试科目为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申请转入文学、法学等专业的学生,考试科目为大学语文、大学英语;申请转入大禹学院的学生,考试科目为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特指民族生申请转入规定的专业,考试科目为大学语文、基础英语。
2、考试范围:按接收专业相应的教学要求。
3、考试时间2014年8月24日(星期日)
上午——高等数学、大学语文;
下午——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基础英语。
4、考试地点另行通知(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录取工作:
教务处根据转专业考试成绩和各专业接收限额,按1:1.1比例公示转专业进入面试学生名单;接收学院对学生进行面试考核,根据面试成绩、转专业考试成绩和学分绩点等综合排名,由学院在接收限额内择优录取,并于2014年9月3日前将同意接收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教务处公布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其他说明:
1、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不得超过2013级本专业
在籍人数的15%(详见附件1),转出学生人数不作限制。
2、特指民族生申请转专业,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兴趣爱好申请转入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专业学习。接收人数不受名额限制,如接收专业是按大类培养,该生在以后专业分流时,则按现在申请的专业分流。
3、经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在2014年9月5日前到转入专业学院报到。
4、转专业后学生就读年级不变,以后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其课程学分和成绩管理,以转入新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5、中途申请退出转专业者,必须在公示之前提出申请,否则,一经确定,新的学籍即刻生效。
6、常州校区转专业工作由常州校区教务部组织进行,有关事项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附件:
1、河海大学2014年各专业转专业学生名额
2、河海大学2014年本科生转专业报名表
3、河海大学2014年各学院转专业汇总表
教务处
2014年6月5日
附件1
河海大学2014年各专业拟接收学生名额
附件2
河海大学2014年本科生转专业报名表
附件3河海大学2014年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表(须用Excel制表)
学院(盖章)
序号 学号
12345678910
姓名
性别
绩点
外语语种
原专业名称拟转入学院
拟转入专业
制表人:
日期:
备注
7.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七
为进一步落实“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和确保转专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转专业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办法》和学校“关于开展2013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学院决定成立2013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制订了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
一、转专业计划人数
根据学院的师资力量、学生人数和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13的转专业计划人数定为:
1.转出学生数不限。
2.接收一年级转入学生数不超过20人:自动化专业15名;物流工程专业5名。
二、转入资格及要求
1.只针对2012级在校理工科专业本科生。
2.入学后必修课程无补考,第一学期必修课学分绩点不得低于3.0。
3.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三、考核内容
1.学生的高考成绩不得低于2012年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在当地的录取最低分数线。
2.学生在校第一学期的高等数学成绩、大学英语成绩按照各占30%的比例记入最终考核成绩。
3.学院组织本科生转专业面试专家组,对报名申请转入自动化学院的学生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按照占40%的比例记入最终考核成绩。
4.根据学生最终考核成绩,按照所申请转入的专业分别进行排名,确定转入学生名单。
四、转专业考核流程
采用学生自主报名申请,经过资格审查、面试等阶段,最终确定转入学生名
单。
1.资格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转入资格及要求的学生不接受其申请,不能参加下一轮考核。
2.面试时间:2012-2013学第二学期第二周。
3.最终录取名单根据学生在校第一学期的高等数学成绩(占30%)、大学英语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形成的最终考核成绩综合排名确定。
五、对上述实施办法及具体实施过程有任何疑问者,可直接向学院、学校教务处反映,学院将及时回复。
自动化学院
8.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八
(2007年 9月 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 [2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60人(设计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
2、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计划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规划、师资情况等的必要文件。
3、一般应以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4、必须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发展支撑,具有一定数量且比较稳定的、能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其中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中具有该专业背景的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 5人。
5、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次限报一个。已有新专业(指申报时有毕业生不满三届的专业)的各学院,原则上必须待学校对其新专业进行评估且通过后方可再申报新专业。第七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八条
在学校进行的专业评估中,排名列后 30%的学院 3年内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九条
学校每年视需要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时间一般为 4月 20日至 5月 10日,评审时间一般为 6月 20日至 6月 30日。每年 7月 30日前学校统一上报国家民委。
第十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的申请报告应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校专家组评议,评议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人才市场需求预测分析,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根据学校规定的格式填写的申请表;
3、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4、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5、拟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授课名称)。
6、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7、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拟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或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须经学校充分论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按教育部要求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2、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3、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与学校已有专业的相关性;
4、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与能力结构)、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等;
5、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6、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7、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8、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本科专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及人才市场需求,以提高学校竞争力的需要为出发点,遵循学科专业发展的规律,着力保护传统优势学科专业、积极发展应用学科专业、大力扶持交叉学科专业、努力创建特色专业的方针。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实施计划、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各学院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名牌专业,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建设新专业。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定位,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调整与建设方案,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第四章 本科专业的评估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定期对各学院的本科专业进行随机性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专业建设是各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学院专业建设总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担任。专业建设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确定,专业建设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订现有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订拟设(调)专业的筹建计划,配合学院进行专业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组织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1、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在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前 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2、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在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后 10%的专业,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
3、对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未能达到合格的专业,经学校研究,可以停止招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重点建设专业和名牌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思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1、学校积极推动按学科专业大类招生,实行打通基础,分专业培养模式。
2、学校对现有专业根据专业性质进行必要的归并和调整,整合和优化教学资源。
3、根据人才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九
西校〔2008〕332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关于
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关于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西南大学关于
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07]4号)和《西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西校[2007]3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和调整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的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情况。
第三条 根据岗位调整或变化情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
第二章 岗位转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本人可以申请岗位转换: 1.转入岗位有空缺;
2.符合转入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
3.符合转入岗位的学历要求,转入教学科研岗位者,原则上应有博士学位或本专业最高学位;
4.具备转入岗位的工作能力。第五条 岗位转换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本人提交岗位转换的申请;
2.初步审核:转出单位、转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人事处审核。
由人事处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若原岗位或转入岗位为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者,须经过党委组织部、学工部审核;若申请人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审核。
3.能力考核:经初审同意转岗者,由人事处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能力考核。
转入专任教师岗位者,由转入单位、教务处及人事处考核;转入专职科研岗位者,由转入单位、科研处或社科处及人事处考核;转入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者,由转入单位、组织部、学工部及人事处考核;转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者,由转入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及人事处考核;转入管理岗位者,由转入单位、组织部及人事处考核。
4.领导审批。根据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5.学校发文备案。
第六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岗位转换申请,与每年岗位聘用工作同步进行。因组织安排调整岗位或干部任命调整岗位者,可同步进行岗位转换,无须履行上述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人事处发文备案。
第七条 学校应从严从紧掌握岗位转换,原则上转岗人员不
得再次申请岗位转换。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评
第八条 转入管理岗位者,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后,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入档案管理。由管理岗位转入专业技术岗位者,可按正常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工作年限、学历要求、业务和科研工作等评审条件申请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类别不符者,应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手续。
第十条 达到规定条件可申请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仅转评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转评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转换岗位以来业务方面达到转评现岗位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2、科研成果是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以来与转入岗位工作相应的成果;
3、达到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转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再要求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外语和计算机合格成绩。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务,需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合格成绩。如国家和重庆市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我校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转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请晋升转入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晋升转入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任职时间,从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时间算起。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转评申请,与每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1.西南大学岗位转换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2.西南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
主题词:人事 岗位转换 职务转评 办法 通知 西南大学办公室
10.湖南大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教务处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科生专业选择工作,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专业选择
第一条从2006级开始,符合条件的学生有资格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需求,在学校同年的招生专业中一次性选择一个专业申请转入。
第二条可以选择专业的范围。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大文类、大理类和其他类的范围内选择专业,也可以跨类别选择专业。
大文类专业有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财政学、会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险、金融学、统计学、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行政管理、政治
学与行政学、汉语言文学等18个。
大理类专业有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车辆工程、工业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热能与动力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安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28个。
其他类专业有工业设计、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英语和日语等8个。
第三条有下列之一情况的不能选择其他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的艺术设计、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能选择这些专业。
(二)生源属于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联合招收的华侨港澳台湾学生。
(三)国防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内学生。
(四)外国留学生。
(五)外校转入的学生。
(六)因学籍处理、休学或其他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可与该年级学生一同选择专业。
第五条在第一学年选择专业未获得通过的个别学生,因为特殊要求申请选择其他专业的,只能在本学院所属专业范围内进行,在第二学年春夏学期申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办法》,在第一学年春夏学期第3周上报每个专业的转出、转入计划人数和转出、转入的规则,经学校审批后,教务处在教务系统中公布。
拟接收跨类别选择专业学生的学院,必须同时公布针对拟转入学生的学业特点制定的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以确保转入学生有可能顺利完成后续学业。
第七条各专业原则上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数的20%。
对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作为学科支撑的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化学和统计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第一年允许转出的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数的8%,每年按3%递增,四年后与其他专业相同。
第八条学生在第5周内向转出专业所在学院提出选择专业申请,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专业选择操作,一经确定,不能更改。
第九条学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在第6周内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并在教务系统内进行确定转出操作。
第十条学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后,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在第7-8周内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跨类别选择专业的学生由接收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确定接收名单,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确定接
收操作。
第十一条接收学院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后,经公示三天后,在第9周周四前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系统中公示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学校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在第12周内根据选择专业后的学生数在教务系统中重新编排班级。教务处在第13周将重新编班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和后勤处。
第十三条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按照批准后的专业进行下学期选课,教务处根据重新编班情况完成下学期排课。
第十四条第二学年开学前,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正式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办理注册手续,并按照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五条因专业调整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在每个小学期补办学生证时集中更换,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章选择专业后学分和课程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在转出专业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记载。
(一)与转入专业学时和学分相同的通识教育阶段平台课程仍然有效。
(二)学生已修读,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设置的课程,可考虑作为专业教育阶段的选修课学分记载。转出专业已修读,并高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成绩和学分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记载,所收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三)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转出专业未修读,或虽已修读但低于转入
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定不能满足进一步学习要求的,需重新修读,但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超过6学分。重新修读的课程须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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