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小型优惠活动

2024-07-03

装饰公司小型优惠活动(精选10篇)

1.装饰公司小型优惠活动 篇一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主要变化在于两个文件的第一条,变化的原因,即是在于财税[2009]133号文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185号文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由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税率是25%,这样的规定就实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对于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预缴该如何申报呢?笔者认为,此类企业仍应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处理,即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说,2009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

其他方面,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的处理,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核实及处理等,两个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财税[2009]133号文只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在未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国税函[2010]185号文也仅在2010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适用。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二○一○年五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篇二

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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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三

答: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下同)的、自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问: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解答

4.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5.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从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问: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本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定额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7.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8.问: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9.问: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4.装饰公司小型优惠活动 篇四

尊敬的纳税人:

通过系统反映,您201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如果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请按程序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并及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规定: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情形的,应在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豫国税发【2009】141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上一纳税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发生情况、政策依据等;

(2)财务会计报表、工资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从虚线栏剪下-----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纲回执

纳税人名称(识别号):***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签名:赵俊杰

5.装饰公司小型优惠活动 篇五

20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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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35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4年4月8日、18日、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4号公告》”)。因为与这五个文件相关的,还有其他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为便于大家的理解、把握和运用,现将所有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规定进行整理、整合,并结合实例就如何填写相关申报表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4]34号》文件,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23号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为了切实将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税总发[2014]58号》、《28号公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了《省4号公告》。

二、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4]34号》指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3号公告》指出,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简化公式:

全年月平均值=[(1月月初值+12月月末值)÷2+1月至11月的各月末值之和]÷12。这样四舍五入的次数大幅降低,计算过程更加简单,有利于节省工作时间和提高数据计算准确性(其原理是每月的月末值就是次月的月初值,计算全年月平均值时可以合并同类项)。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此次优惠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2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指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企业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甲公司2014实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50%×20%=1(万元)

四、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2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指出,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财税[2009]69号》第八条[本条款失效]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按照《23号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23号公告》第二条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六、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查账征收企业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

【例2】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4采取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税款,累计实际利润额合计为10万元。其中四个季度实际利润额分别是2万元、4万元、1万元、3万元。分别填写四个季度的预缴表。

【解析】四个季度的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1)第1季度应纳所得税额=20000×50%×20%=2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2014年1月1日 至2014年3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9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

×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

220000 200000.25 0.25 5000 50003000 30003000

3000——

00

0——

200010

11121314

1516

行-13行-15行-16行)

减: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0

—— 19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2000

(2)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0000×50%×20%=4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税款所属期间: 2014

类,2014年版)

年4月1日 至2014年6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 项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9 弥补以前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

40000 0.25 10000 6000 6000

60000

0.25

15000

9000

9000

2000

0

4000

0

4000

行-8行-9行)11 税率(25%)12 应纳所得税额 13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14

税额=第10行×15%

—— 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6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

行-13行

—— 17

-15行-16行)减: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9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3)第3季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0×50%×20%=1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税款所属期间: 201

4类,2014年版)

年7月1日 至2014年9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

项目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亏损 实际利润额(4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000 0.25 2500 1500

70000 0.25 17500 10500 10500

10行×1500

15% 15 16 17 18 19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

2——

6000

0 1000 0

0

——

行-13行-15行-16行)

减: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1000

(4)第4季度应纳所得税额=30000×50%×20%=3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2014年10月1日 至2014年12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

项目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亏损 实际利润额(4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行+5行-6行-7行-8行-9行)30000 0.25 7500 4500

100000

0.25 25000 15000 15000 7000

0

10行×15% 4500

——

0 17 18 19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

3000

减: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0

3000

2、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

【例3】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4采取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税款,累计实际利润额合计为15万元。其中四个季度实际利润额分别是2万元、4万元、1万元、8万元。分别填写四个季度的预缴表。

【解析】前三个季度的预缴申报表与【例2】的相同,不再赘述。只是在第四季度预缴时,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乘以5%(25%-20%)直接填在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的本期金额栏,第14行累计金额栏填写第三季度的累计金额加上第四季度的本期金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在进行通算。

(1)第4季度应纳所得税额=80000×20%=16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

项目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亏损 实际利润额(4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行+5行-6行-7行-8行-9行)80000 0.25 20000 4000

150000

0.25 37500 14500 14500 7000

0

10行×5% 4000

——

0 17 18 19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

16000

减: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0

——

16000

(2)年终汇算清缴时,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50000×20%=30000(元)

全年已累计预交企业所得税=2000+4000+1000+16000=230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30000-23000=7000(元),申报表填表如下:

①首先将150000×(25%-20%)=7500(元)填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此数也填在《纳税申报表》第28行“减:免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五、减免税合计(34+35+36+37+38)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0000×(25%-20%)

7500

②根据相关数据依次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

类)

税款所属期间: 2014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

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三、利润总额(10+11-1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减:弥补以前亏损(填附表四)应纳税所得额(23-24)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25×26)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应纳税额(27-28-29)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

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 11 12 13 14

150000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5 22 23 24 25 26 27 28

150000

25%

37500

7500

30000

30000

23000

7000

应纳30

税额33

计算

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3、对于按上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例4】甲公司2014年按2013应纳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2013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每季平均额2.5万元。每季度应纳所得税额=25000×50%×20%=2500(元),申报表填写如下(在此例中只填写了第一季度预缴申报表,其他三季度与第一季度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2014年1月1日 至2014年3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

项目 次

金额

金额

本期

累计

二、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21 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0 25000 25% 6250 3750 2500 2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1行×1/4或1/12)23 税率(25%)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22行×15%或5% 26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

425000 25% 6250 3750 2500

行-25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

1、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例五】甲公司实行定率征收,并按收入总额核定所得额。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4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0万元。其中四个季度分别是2万元、4万元、1万元、3万元。分别填写四个季度的预缴表。

①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额=20000×50%×20%=2000(元),填写申报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税款所属期间:201

4类,2014年版)

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行次

累计金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计

所得额

收入总额 减:不征税收入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免税收入

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1-2-3)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4×5)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7÷(1-8)×8] 税率(25%)2 3 4 5 20000 7 8 9 25% 11 5000 12 3000 13 0 14 200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②第二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0000×50%×20%=4000(元),填写申报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税款所属期间:201

4类,2014年版)

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累计金额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计

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7÷(1-8)×8]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收入总额 减:不征税收入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免税收入

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1-2-3)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4×5)成本费用总额 2 3 4 5 60000 7 8 9 25% 11 15000 12 9000 13 2000 14 4000

③第三季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0×50%×20%=1000(元),填写申报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目 行次 累计金额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应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

2免税收入 税

应税收入额(1-2-3)4 所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5

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4×5)额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的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8

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7÷(1算

-8)×8]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7500

10)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13 6000 应补(退)所得税额

1000

70000

成本费用总额

税率(25%)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25%

10500

(11-12-13)

④第四季度应纳所得税额=30000×50%×20%=3000(元),填写申报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应 收入总额 纳 减:不征税收入

税 按收入总额核免税收入

定应纳税所得应税收入额(1-2-3)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

得率(%)

额 应纳税所得额(4×5)的

成本费用总额

按成本费用核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计

定应纳税所得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7÷(1算

-8)×8]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6×10行次

累计金额

456 100000

7925% 11

25000

或9×10)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

15000 7000 3000 14

(11-12-13)

(2)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不再赘述。

2、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务机关本核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确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可在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时确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例六】甲公司原先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25000元,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25000÷25%=100000(元),低于10万元,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100000×50%×20%=10000(元),比原先少缴15000元(25000-10000),占原先税额的10000÷25000×100%=40%,即按照原先定额的40%调整定额。

【例七】甲公司原先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25%=200000(元),高于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200000×20%=40000(元),比原先少缴10000元(50000-40000),占原先税额的40000÷50000×100%=80%,即按照原先定额的80%调整定额。

七、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八、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九、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23号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2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十、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要求

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14]58号》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如下要求:

(一)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简便办税程序,做好落实工作。二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四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五是及时修订纳税申报软件,在软件设计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动给予享受优惠,积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6.装饰公司小型优惠活动 篇六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2〕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2号)。现结合国税实际,提出如下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由事先备案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数据逻辑关系及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45行企业从业人数”、“46行资产总额”、“47行所属行业” 信息的逻辑关系审核需求,纳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年度所得税电子申报系统,各地应按照电子申报系统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后,应对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资料审核,并与电子申报数据比对。经审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应通知企业调整年度纳税申报,并按有关税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作为征管资料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并保存,作为所得税评估、检查和下一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适用税率的备查资料。

四、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于按照20%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应审核其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每年要开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检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促使企业完善会计核算,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六、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评估或检查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结合企业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以及上年度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情况,重点审核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有无漏计收入、多结转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从业人数。应结合企业的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及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参考年度申报中扣除的工资总额,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一方面申请减免税优惠时虚减人数,另一方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虚增人数,多列成本问题。

(三)资产总额。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实各类资产项目是否存在虚报不真实等问题。

七、在实施评估或检查的过程中,若发现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7.优惠活动细则 篇七

持卡人使用本活动优惠需提前一天通过万事达卡官网、手机网站,或致电客服热线400 882 6036等方式进行预约,预定成功将会收到确认短信及验证序列号。

如非特别说明,商户所提供的本活动优惠不包括税费、服务费、超出两人自助餐净价合计金额的部分以及套餐里未包含的项目及服务。

本活动优惠以商户当日可接受的实际承接量为准。如因客满或不可控因素无法提供服务,有发生预订不成功的可能。

参加本活动的自助餐单价以酒店当天实际价格为准。

本活动优惠不适用于商户部分指定日期, 如圣诞节,情人节,大除夕,父、母亲节及法定节假日等。

本优惠不可与商户的其他优惠同时使用。

本活动由万事达卡组织主办,由客乐芙(上海静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服务支持,客乐芙对其所提供的礼遇保留最终解释权,并保留随时撤销和调换相关商户和优惠的权利。

本活动仅限交通银行万事达白金信用卡用户使用。

查询本活动更多信息,请登录万事达官网

8.装饰公司小型优惠活动 篇八

2018年注册深圳前海公司优惠政策

1、前海注册公司地址目前为统一挂靠,免费期为1年,企业可异地经营,大大降低了创业成本和经营成本。

2、在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的企业,其主营收入70%以上符合《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注册在前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前海注册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6、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私募基金企业,前海会根据私募基金的规模,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

8、境外高端人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9.教师节优惠活动 篇九

金秋九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在这样一个季节里,扬州金迪奥迪在9月10日,面向所有客户,推出“特价购车,豪礼大放送”优惠活动!感谢那些桃李满天下的辛勤园丁。新车大幅让价,分期、置换惊喜优惠,还有大礼等你拿!

凭教师证订购A3享三重大礼。

一重礼:A3车型最高现金优惠5万元;

二重礼:凭教师证可尊享1元大礼包;

三重礼:首付5.28万起,日供78元,等多种金融政策。

A3―15万起

心动不如行动

活动期间―

l1重礼:到店购买奥迪A31.4T,专享¥3000国家节能补贴,轻松驭见未来

l2重礼:到店购买奥迪A3,日供仅需¥69,只为日久天长的未来

l3重礼:到店购买奥迪Q3,日供仅需¥89,只为经久不衰的潮流

教师节教师登广州塔半价优惠

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又如期而至,为表达对园丁们的尊敬爱戴,广州塔推出感恩教师节・难忘师恩师生同游广州塔优惠活动。教师节当天,教师凭本人教师资格证可以获得塔顶户外观景套票五折优惠,教师随行家属限两人(含儿童)享八折优惠。而以学校单位组织的十人及以上的教师团或学生团带上老师(至少一位)来塔参观,可全部享99元游塔顶。组团需要提前一天预订。林涛

预订热线:

89338105、89338106、18927598283

西峡龙潭沟旅游度假区教师节期间推出优惠活动

在教师节来临之际,西峡龙潭沟旅游度假区推出多项优惠活动,向辛勤的园丁们感恩献礼。

9月10日――13日,教师持教师资格证可享受龙潭沟、五道幢、龙河漂流门票半价优惠;县(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凭获奖证书(原件)及教师资格证书可免费游玩龙潭沟景区和五道幢景区。教师持教师资格证入住五道幢宾馆即可获赠五道幢门票一张。

另外,9月10日――9月13日,西峡龙潭沟旅游区还推出了160元特惠联票,即160元畅游龙潭沟、五道幢两景区,爽玩激情龙河漂流。(房松玉 林玉娥)

景区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双龙镇二郎坪镇

电话:0377――69928666

10.装饰公司小型优惠活动 篇十

热点咨询: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小微企业代账报税助理

衡信会计工作室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货物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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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境外单位为境内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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