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2024-07-01

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10篇)

1.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篇一

单位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

单位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并入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用于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之支出,也不得扣减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予扣除。

2.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篇二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性质及类型

( 一) 社会保险的定义和性质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劳动者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劳动者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下,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2]

( 二) 我国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类型

我国的社会保险是由社会保险法直接明确和规定的,具体上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种,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及其他条件满足法律政策规定后,依法享有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老年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具体的帮助形式一般情况下为以年或者月为单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又分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基本医疗两大类, 主要是针对参保人群在患有疾病进行治疗情况下,对所需医疗费用报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减轻病患及其家庭的由于就医造成的生活困难。

生育保险,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费,劳动者不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相关支出后,可以申领生育保险。

由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特殊性,没有相应类型的商业人身保险与之对应,也就谈不到险种之间的交叉问题,故本文不予探讨。

二、我国商业人身保险的由来及类型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也就是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是以保险标的作为标准划分的。其中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作为保险标的的类型。

三、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保费在现实中缴纳出现的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福利的一种,其承担的是最基本的养老服务,提供最基础的养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快速迅猛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逐步提高,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基础性的养老服务难以满足全部人群的需求,商业养老保险也就随着社会整体的需求而蓬勃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对养老更高需求的选择,方便了社会大众,但是同时因其过快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有关保费的争议就是其中之一,具体表现在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二者交叉的情形下:

1. 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商业养老保险

这种情况有多种情形,一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尚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又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 二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又投保商业养老保险; 三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中断缴纳保费,又参加商业养老保险; 四是参加了养老保险后,在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中断缴纳保费,又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尚不足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2. 先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这种情况也有多种情形,一是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后,尚不满足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又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后,已经开始享受商业养老保险金,又投保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后,在缴费期间中断了缴纳保费,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是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期间中断缴纳保费,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又续缴商业养老保险; 五是先以部分缴纳保险保费,每年续费为模式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六是先以一次性全部缴纳保险保费为模式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二) 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的是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提供最基础的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会中有着兜底的作用,就是防止一个家庭因为家庭成员的患病造成生活困难或者放弃对患病家庭成员治疗的一项制度。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在设计时就赋予的特殊目的,使其在当今现在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群众对于医疗保险服务的更多需求,很多人在参加基本医疗的同时又投保了商业医疗保险,而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也适时地推出了很多的医疗及其相关类的商业保险服务,这些保险服务的合同当中有很多条款对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是不利,侵害了他们的合法利益,这些受影响的合同利益当中就有关于保险保费类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商业养老保险

这种情况有多种情形,一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未出现需要领取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情况,又参加了商业养老保险; 二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出现了需要基本医疗保险负担的条件并取得了相应的保险救济,后投保商业养老保险; 三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断缴纳保费,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四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 在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断缴纳保费,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尚未出现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救济的情形,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2. 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这种情况也有多种情形,一是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后,尚未出现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救济的情形,又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又分为一次性缴纳全部商业医疗保险和分期缴纳商业医疗保险; 二是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后,出现过商业医疗保险救济的情况,继续投保同种商业医疗保险后,又投保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后,在缴费期间中断了缴纳保费,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是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在缴费期间中断缴纳保费,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又续缴商医疗保险。

( 三) 生育保险与商业生育险

生育保险是保障妇女在生育时产生巨大的风险所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于妇女生育的一种特殊保障手段,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生育保险是指针对妇女生育及其特点,通过国家强制的方式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参保妇女提供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以确保参保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维持和健康养护, 从而维持社会人口再生产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3]商业生育类保险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一种以商业保险合同为基础的保险服务,目的是提高被保险人的生育有关的保险需求,其能满足的需求层次更高,相应的保费也就更多,同时由于其具有更明显的个性及超出社会福利的一般范畴,是由投保人个人负担的一种商业服务。生育保险与商业生育保险在一定的范围内的交叉在部分程度上同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交叉所产生的问题有类似之处,但是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相同之处不再赘述,其特殊之处在于由于医疗保险与生育类保险的保险类型不同, 且法律对于不同的保险有着不同的特殊规定,造成了两者在部分情况下的不一致。

四、针对这些情况的思考及应对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二者交叉的情况所产生与保费缴纳有关的问题,我认为出现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具体从法律角度去分析我认为由几点组成:

( 一) 国家层面

保险作为现今社会生活当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社会活动,越来越多的人与保险有了密切的联系,也因此受到国家越来越多的关注。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通过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保险法历经两次修订,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三个保险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同时保险监督部门也出台了很多的部门规章,努力对社会生活中的保险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制,保障保险活动可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成果是令人瞩目的,但是仍然有很多的问题不容忽视。伴随着社会生活中保险活动的爆发性增长,出现了很多法律法规触及不能到地方的“灰色空间”,这些“灰色空间”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法律有一个自身的特性———滞后性,这在保障法律的稳定性的同时又导致了社会生活中出现了问题之后,不能很快的有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难以使问题通过法律来解决。

( 二) 社会层面

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活动、一种商行为,保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地位并不平等。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要求成立的公司主体,法律对其成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其具有特定的条件,且该条件很高。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至少具有六个主要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一个强大的法人组织。而保险相对人很多是普通的民众,不论是在经济能力又或者专业知识上,二者是难以等价齐驱的,这就造成了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很难有实际上的平等,且商业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都由保险公司单方订立的格式合同,而保险本身就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不可能过多的对其进行干涉,这就更加加剧了双方之间的不平等,进而造成利益的失衡。

( 三) 保险相对人

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很多情况下是单独自然人或者小的法人组织,其自身的力量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单薄的。他们迫于自身的需求去进行保险的投保,从投保之初除了理论上与保险公司的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之外,并没有在实质上享受过平等,或者只有很少的平等。 这些投保的个体在受到非平等的对待时,出于自身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去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进行解决问题,更多的是妥协,将自己法律上的权利拱手相让,最后在出现问题时没有可行的解决方法导致自身的合法利益受损。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二者交叉的情况所产生与保费缴纳有关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寻找一个平衡点进行解决:

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源泉,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国家任何机关都不可以自行创设自己的行为,同时法律还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准则,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在有法律明文规定时,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因为范围交叉造成的保费问题,其解决方法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但是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又要求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那么允许法律授权一定的行业组织,通过行业组织根据当前的社会需求和热点问题出台对应的建议方案来进行解决,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解决方案。不同于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该行业组织应当为法定准入性组织,即各个保险类公司必须加入该组织。为了提高解决社会中有关保险的问题的能力,该组织也不应承担保险自律组织有关方面功能,仅针对保险热点问题的解决进行关注,从而实现快速应对和解决保险实务中具有规律性问题的能力进而达到设立该组织的目标,从而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商业保险制度逐渐成熟,社会保险的不断完善发展以及商业保险不断创新进取,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险服务和选择。伴随着二者的快速发展,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交叉。双方的不同目的决定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费缴纳上是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也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二者之间的有关保费缴纳的矛盾和问题。

关键词:保险保费,社会保险,商业人身保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2004.9.

[2]郑云瑞.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篇三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社会保险基金。

4.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篇四

和诉讼吗?

(2011-07-18 12:16:01)经常有人问:“单位从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可以告单位吗?”,我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单位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缴纳了工伤、失业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或诉状里要求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或者补交五险一金的申请或诉讼请求,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驳回。

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一般是这样回答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但重庆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

首先,我们看看为什么说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83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五、《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法律、地方法规到司法解释来看,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单位未缴纳五险一金中任何一种保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应当受理(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其次,我们看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依据什么不受理。

2001年4月3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个通知,即《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79号),内容是:“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该类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权管辖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二、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行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劳动者已经缴纳,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应作实体审理。

三、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以上就是重庆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养老保险争议(其实已经扩大至社会保险争议)的依据。这个《通知》现在还有效,它居然能够推翻前面列举的那么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效力层次的确是太高了!

最后,我们谈谈解决办法。

1、劳动者在尚未退休的情况下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了,只能向本地劳动局内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至于劳动监察大队是否查处就只能听天由命了。不听天由命的,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追究其行政不作为呢?理论上可以,但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本人在实践中还没有遇到过。

2、若劳动者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发现单位在养老保险的缴纳上有问题的,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其依据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以上司法解释只约束法院,不能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所以若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

5.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篇五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缴纳社保费,履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市人社局通报了几宗案例,以案说法,解释劳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下面选两个案例来说明。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简要案情】

皮某于1月1日入职江海区某物流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6月20日,皮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皮某先后两次住院,住院期间,某物流公司向皮某发放了工资。皮某所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复查为伤残等级九级。皮某201月至5月平均工资为元,而某物流公司以1215元作为皮某月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皮某认为某物流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享受的工伤待遇降低,皮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最终,皮某的仲裁请求获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案例点评】

皮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如果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皮某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由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皮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20元,而某物流公司仅按1215元的标准为皮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而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工伤待遇与按皮某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伤待遇存在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6.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篇六

关键词:困难企业,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中一项, 它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来建立, 当参保职工因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之后, 就会由医疗保险机构从基金当中支付, 减轻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其中城镇职工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员, 包括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 不管是国有经济单位还是非国有经济单位, 也不管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困难企业, 都必须为自己的职工办理城镇医保。

所谓的困难企业职工主要有几种情况:

(1) 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 由于变现的资金不足够去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或退养人员;

(2) 已经被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

(3) 还没有被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 但是因为长期亏损所以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4)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但目前由于经营不善因此无力继续缴纳保费的企业, 其员工也属于困难企业职工;

(5) 被纳入全国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

1 困难企业职工难以参保的现状与致因

1.1 医疗费用控制难, 降低保险的受益度

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改革严重滞后, 随着政府对医院的投入逐步减少, 导致医院开始往追逐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 以医疗手段间接地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特别是在考核机制的作用下, 许多医务人员往往给患者开一些高价药, 或是促使患者进行一些非必要的检查。尽管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非正常增长, 各地的医疗保险机构都采取了包括管理协议、结算方式、制度设计等方面内容的措施和手段, 然而这些方法对于医疗费用虚高的问题却无法做到真正的解决。归根究底, 还是在于医疗机构制度本身深层次的矛盾, 难以触及, 即使能够控制住医疗基金的支出, 但是往往又会增加患者的个人负担, 实际上还是等于无效。

1.2 各地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并没有制定统一, 现有的规定立法层次较低, 仅属于行政法规的类别, 因此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同时, 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又各不相同, 征缴、支付和管理医疗保险费的实施也还不够规范和一致。因此, 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就大大制约了医疗保险的顺利施行。

同时, 由于有些地方的财政比较困难, 也有许多企业属于困难户。因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除了要适应当前的国情外, 还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手段、给付标准等等, 更不能脱离当地的实际盲目确定。

1.3 企业经济困难

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的, 那么参保就等于变相减少了企业或个人的短期收入, 因此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未能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困难企业往往连员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出, 何谈缴纳医保。作为困难企业的职工, 他们的收入连支付基本生活费都十分勉强, 又谈何参加医疗保险。可是, 困难企业的职工也正因为收入微薄, 离退休后的生活更加难以保障, 所以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才会更大。

2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的措施

2.1 尽快完善医疗保险的立法

将现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逐步演变制定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法律与法规, 明确其法律地位及权威性, 把医疗保险各地统筹转变为全国统筹兼顾, 协调发展。如此既能保障医疗保险法律系统的科学发展, 也能让困难企业职工得到全国从上而下的关注与帮助。

由政府主导, 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使其能与其余城镇职工一同参加医疗保险, 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同时, 也为困难企业解决了职工离退休的后顾之忧。

2.2 科学制定参保的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 应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对于困难企业职工实行参保补助的同时, 还可以根据投保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确定一档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为困难企业职工设立一档最低标准的医疗保险, 既满足了职工的医疗需求, 又能缓和我国社会保险投入的压力。

2.3 创建一个门诊病种的报销办法

由国家倡导, 联合各相关部门进行门诊慢性病医疗方案的研究。根据疾病类型制定不同级别的“医保诊疗套餐”, 即针对同一种疾病的不同治疗方法, 以不同需求不同消费层次进行划分。这些诊疗方案里, 可以分为3种套餐类型:

(1) 全免费; (2) 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3) 全自费。

参保人进行诊疗时, 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由医师针对患者的病症去选择出相应的“医保诊疗套餐”, 并且允许在该级别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4 制定“免费医疗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目录被称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各医疗统筹地区可以在这“三大目录”的基础上, 进行探索, 科学合理地制定出一套“免费医疗目录”。即在“三大目录”当中, 选择一些价廉又适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对困难企业职工开放免费使用。这样一来, 既能引导患者积极就医, 又能减轻这些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负担。

3 结语

困难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 应努力扩大参保的覆盖面, 积极争取补助的资金, 并且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实施大病医疗互助、困难群体专项统筹的措施, 还应建立一个可行性强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确立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惠安.医疗保险体系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及其违规行为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 2003 (8) .

[2]张冉燃.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上不成功[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 (14) .

7.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篇七

编辑老师:

你们好!在贵刊的支持帮助下,我由一个下岗女工变成月月有利润的个体工商户。我衷心地感谢你们。

我有了生产经营收入和利润,但不知道应该怎样缴税。请编辑老师给以指教。

江西读者:杨月娥

杨月鹅女士:

你好!我们为你的成功感到高兴。也谢谢你对我们的信任。

你有纳税意识,这是很好的。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缴税款,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你(纳税人)应该在次月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你本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将税款预缴入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你再向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祝你顺利!

本刊编辑部

合伙企业欠税能否执行家庭财产?

编辑老师:

我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副食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纳税不能限期缴纳,合伙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税款。请问,税务机关能否执行我和合人伙的家庭财产?

湖北读者:赵宝玉

赵宝玉读者: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你和你的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但在执行中应保留你们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规定: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务机关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刊编辑部

送货风险责任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

编辑老师:

我按照贵刊介绍的项目在本市开了一家数码照相馆,经营得很好。

为了扩大业务,前几天,我在一家的电子办公设备专卖店买了一台电脑和打印机,该店承诺免费送货。可在送赏途中遇上暴雨,导致电脑被淋湿而出现严童故障。我要求专卖店更挟一台电脑,而其负责人却说,专卖店和我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送货只是售后服务措施。我的要求被拒绝。请问专卖店的这种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新疆读者:李继敏

李继敏先生: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的是送货途中货物的风险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免费送货”实际上是买卖活动中的一个附加条件,而且此条件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你与专卖店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运送途中由于意外因素致使货物损毁,专卖店应当负责。专卖店拒不调换电脑属于违约,你有权解除这种买卖关系,拒收电脑,并要求专卖店退还货款。

本刊编辑部

合同约定“随行就市”该如何解释?

编辑老师:

我在当地开了一家饭馆,去年我与外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在双方约定的价格后又写了“随行就市”。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对方以其当地赏价上涨为由要提价,而我以本地赏价未涨为由拒绝。导致对方未供贷,致使我的饭馆受到损失。请问,我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我违约金合法吗?

山西读者:李大伟

李大伟读者:

你与外地的合同中没有写明“随行就市”指的是哪里的市。而当合同中“随行就市”参照的地点不明确时,应以交货地点的行情标准来确定价格。那就是以你所在地的价格来确定。因此,你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你违约金是合法的。

8.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篇八

发文机构: 所属类别: 【个人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05-04-13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第31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

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9.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篇九

2013年,深圳市社保局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思路,采取四项工作措施,深入居民社会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各项工作。一是提供企业比例,增加养老金,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顺利、及时发放,;二是妥善处理参各项医疗生育报销待遇,提供享受待遇,完成待遇核发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完成清理核查和补发工作(如按揭购房、生育报销);三是社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清理上线工作,确保系统运行顺利;四是及时做好各项保险享受待遇政策调整宣传工作。

2013年开始外地人选择在深圳买房,社保是首要条件(官方信息):

自从限购令出来后,深圳、广州、佛山、北京等地区都纷纷要求外地人要求购买最近一年以上社保,而且不能断,不能补交,申请的过程中也要在参保,才可以申请买房。

非深户的女性,怀孕了,在深圳生高额费用是他们的压力,有深圳社保可减压(最新):

生活或者工作在深圳,怀孕了,只要有深圳社保,而且有社保卡,当月参保次月1号开始可以去深圳医院报销,报销比例基本全免,简单只需要有买住院医疗。

外地小孩,今明年入学了,想申请学位,大人一方有社保(有社保小孩才可入好学校):

已经在深圳工作生活了很多年,小孩大了,今明年需要在深圳读书,好学校,都要求大人一方有社保,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以上参保记录。补交也不了才可以申请。

2013年深圳(骏伯)个人社保办理流程,详情可到本司了解:

A1、本月18号之前(左右)本人签定《社保及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A2、委托代理个人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

A3、缴纳相关费用(社保费、服务费„„);

A4、我公司向社保局申报增减员及办理相关事务;(每月22-29号在网上查询参保记录)

A5、后期由骏伯公司客服人员专门人士跟进(客服一对一跟进)。参保资料另告知„„

(骏伯)人力资源社保办理公司简介-全称: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骏伯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在广州,深圳、北京、中山、上海、茂名、佛山、阳江等城市都已开始开立分公司,是中国国内有知名度的人力资源、中国100强劳务派遣品牌公司之一,是社保代理行业的老品牌公司。

欢迎公司、个人(非深户、深户)来电咨询办理深圳社保,十年社保代理公司骏伯解决您(买房、养老、生育报销等方面)的需求,值得您信赖!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唯一一家中国100强劳务派遣

机构

联系人:王超龙(深圳人事外包经理)

TEL电话:***(24H服务)办公QQ:747349767

传真或座机:0755-83983606转8007(来电请注明找王超龙经理)办公邮箱:747349767@qq.com

地址:深圳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大厦A栋2203号(市社保局隔壁)

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深圳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明细表(按1600基

数)

(1)非深圳户口住院医疗保险:(另加残保金18.38元一个月)

(2)非深圳户口综合医疗保险:(另加残保金18.38元一个月)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篇十

劳务公司根据要求会做一份虚假劳动合同、开具虚假工资单,然后填写相关补税表格,把上述资料与企业税务登记证附件、申请人的身份证等,一起提交给地税局。

由于开发商不方便出面给买楼者“办证”,二手中介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甚至一些二手中介成了专职的“办证黄牛党”。记者调查发现,二

手地产中介在为外地人办理广州购房资格证明时显得十分“热心”,外地人通过中介办理纳税或社保证明在广州买楼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而且正如记者在此前的暗访中所知道的一样,这些证明都是真的。

目前北京已经出台限购车和房,外地人需要连续缴纳五年以上社保和纳税,我想问一下我想以后在北京买车和房,个人和公司分别是怎么交社保和纳税的,每月大概一共能交多少钱?还有就是如果有一天要离开北京,社保和纳税可以跟自己回到老家吗?个人交和公司交哪个对自己有利?什么流程?先谢谢了

首先,在北京,外地户口的人员只能由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应该由单位的人事部门为你办理。

第三,缴费基数最低是1615,比例是养老单位20%、养老个人8%,失业单位1%、失业个人0.2%,工伤单位是根据单位行业性质定的个人不交,生育外地户口没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上不了,医疗单位10%、医疗个人2%+3元。

第四,在北京缴纳的社保可以转回老家。

第五,在北京,你只能由单位为你缴纳社保。

第六,如果你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找你单位注册地的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告单位。

工商纳税与社保缴费分别是两个系统,互相之间不联网,而且纳税与社保适用的法律法规完全不一样,所以不会有任何影响。

纳税证明是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该是社保局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等5险)的证明。

第一,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是纳税人,我们都为国家缴纳了税收;

第二,作为企业,他也为国家缴纳了税收。

个人和企业从税收的角度来讲都是纳税人,没有理由让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保。目前普遍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的时局下,政府不但没有减少税收,不但没有减少各种费用,反而不断增加各种税费,你不是把企业都逼死吗?企业死了,你政府能好过吗?企业死了,大家还能就业吗?如果是让企业缴纳社保,那要你政府干什么?你政府收税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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