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2024-07-08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6篇)

1.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篇一

余江县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质量状况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建设的发展、县城区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农民收入增加,耕地占用现象无法避免,根据国家的耕地政策,我县严格执行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了全县耕地面积的动态平衡。耕地面积虽然没减少,但部分补充耕地的质量却存在一定问题,现将我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告如下:

一、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步骤、质量评定方法及验收内容:.(一)质量验收步骤及评定方法

1、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结束后,我局向市农业局提出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检测的申请。

2、市农业局派人到土地开发项目区实地进行勘察。

3、市农业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壤检测机构到项目区进行取土,并进行检测,每亩平均取样4-6个点。

4、出具《土壤检测报告》。

5、市农业局组织专家依据《土壤检测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察看现场,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综合意见书》。

(二)验收内容

1、补充耕地的PH值、有机质、含氮、有效磷、速效钾、阳离子的含量。

2、补充耕地土壤耕作层厚度,排灌设施,道路建设情况。

3、综合评定地力等级。

二、补充耕地的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在耕地后备资源中,面积大、条件好、易于开发利用的地块已基本被开发利用,现在开垦的耕地大多在山区、丘陵,新开耕地没有形成耕作层或耕作层很薄,土壤肥力低,漏水漏肥严重,再加之绝大部分新增耕地没有进行地力培肥,致使新开耕地质量明显不如被占耕地,甚至有些由于质量差、产量低或种不出庄稼,无人愿意耕种而被撂荒。<二>后期管护资金难以落实

我县各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结束后,均及时移交了工程管护主体,落实了管护责任人,但后期管护资金难以落实,时间一久部分梯坎倒塌,U型槽、预制板破损无法修复,造成项目区水土流失,致使耕地质量下降,群众耕种积极性降低。

三、提高耕地质量的建议

(一)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1、视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占补”折抵

建议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分等定级,与占用的耕地质量进行对比,按一定比例对其面积折抵,迫使各地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2、扩大后备资源范畴

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面积比第一次土地调查耕地面积增加了近5万亩,其中一部分为农民自行开垦的不稳定耕地,建议将该部分不稳定的耕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范畴。通过工程措施,使其变为稳定的耕地,并将其作为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对需征用的耕地未施工前将其肥沃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运至新开垦耕地,加厚土层,该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三)完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目前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全面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果,要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研究耕地占补平衡中的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为评价补充耕地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四)建议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从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基金,以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耕地质量不断提高。

2.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篇二

驱车从龙泉县城出发往岩樟方向大山深处行驶,远远望见高山大块秃地,在郁郁葱葱的山林中显得格外刺眼。据当地农民介绍,这就是政府新造出来的“耕地”。这座山上的“耕地”是2009年下半年开发的,面积约有130多亩。原先这里都是山林,当时政府说把它改造成可以种植水稻的标准农田。

“这里能种水稻吗?”记者询问。村民郑妹儿笑着说,“你看这块山头哪有水,而且都是沙石瘦地,没有养分。别说是种水稻,就是种玉米、地瓜、大豆之类的作物都会枯死的,怎会有收成?”一位老农说,“政府干部明明知道这些山地不能种庄稼,还要这么做,这是在弄虚作假。”

政府为什么要在山上开发“耕地”?知情人告诉记者,这些山上的造地项目,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置换在平原低洼地区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农保田。龙泉市一些干部群众指出,过去平原低洼地区的农保田大多是可以种植稻米的良田,如今良田变成了山上这些不能种植的“耕地”。从表面上看农保田的数量没有减少,但实际真正可以种植的良田却大大减少。

3.青海连续15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篇三

青海省国土面积辽阔,但耕地面积小,其中又以贫瘠田地居多,優质农田居少。此外,青海省耕地大都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黄河流域和湟水河两岸的东部地区,这些地区同时也是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最快、需占用耕地最多的地区,因此,近年来土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耕地保护压力颇大。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亚松介绍,2015年,督促各州县政府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职责,调整完善耕地开垦费相关标准,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制度。同时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出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其中,西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工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审核。

据了解,2015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争取资金5.9亿元,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5个,整治耕地面积22.54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得到有序推进。此外,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与监测工作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全国9个首批通过国家验收的省份之一。

“十二五”期间,青海共实施占补平衡项目49个,实现补充耕地25.92万亩,全面完成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06个,建设规模107万亩,新增耕地20.78万亩,形成30处万亩连片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青海的12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林亚松介绍,今年,青海将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在全省建成6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4.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篇四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和《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精神,确保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问题

(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标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项目考核不合格:没有按规定要求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占用与补充耕地项目没有挂钩;补充耕地没有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没有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补充耕地没有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擅自调整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等。

(四)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程序和要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应当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逐级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报表,并附说明材料,随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省国土资源厅对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考核和抽查的情况,对省辖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提出意见,并在全省进行通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耕地占补平衡的新要求 加强对占补平衡的审查,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后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二)城市分批次用地占用耕地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除大型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可经批准实行边占边补外,其余项目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三)原有园地、林地、打谷场和牧草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形成的耕地,不作为补充耕地面积计算。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用于养殖业、林木栽培的,不得作为耕地统计。

(四)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有权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补充耕地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五)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和补充耕地协议书。补充耕地任务须在1年内完成,部分工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适当延长补充耕地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附具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新补划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

(七)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资金、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和补充耕地地块。工程概算中未列入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者费用标准未达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可用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关于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管理问题

(一)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省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从2007年4月29日起,耕地开垦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中的规定执行,即: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从2007年起,对城市规划区外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凡不能在本省辖市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直接用于跨区域“占补平衡”项目的调剂安排。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和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用地项目应在工程概算中安排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

(四)补充耕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补充耕地的验收问题

(一)单独选址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和省辖市建设用地项目及县(市、区)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10公顷以上的补充耕地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其他建设用地项目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含验收文件)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二)验收程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或终验、省国土资源厅终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扩权县也应初验或终验。

(三)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前30天提出验收申请。

(四)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补充耕地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报1套按顺序装订成册):

1.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补充耕地的请示; 2.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初验意见(附具验收人员签字的名单);

3.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批准文件;

4.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书和项目规划图(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5.拟补充耕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6.补充耕地项目面积量算报告或勘测定界报告(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7.涉及滩涂、荒坡地开发的,还应出具相应的防洪设施或水土保护措施及相关部门批复意见;

8.补充耕地项目的影像资料(附具补充耕地实施前、中、后的照片)。

(五)严格补充耕地验收标准。一是补充耕地验收的基本标准是补充耕地的数量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数量相等,补充耕地的质量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二是补充耕地的质量应达到土地平整、耕作层土壤厚度在45cm以上、土壤质地适宜农作物生长,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等有关配套要求。三是补充耕地项目的现场应有明显的标志牌及有关工程的标志,要配备相应的浇灌等设施。

四、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要求,加快项目库建设,规范项目库管理。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当地本项目库的规模;后备资源较多的省辖市在建库时,可按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考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最新资料,实地查清当地土地后备资源的土地类型、数量、质量和权属,确定补充耕地地块,建立项目库。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经会审、评估论证后方可入库。

拟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县级项目库报省辖市汇总后,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检查确认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项目库中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核查。

(二)要建立和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制度。补充耕地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经立项批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参照豫国土资发〔2000〕135号文件关于立项的有关规定)。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补充耕地前,应按照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要求,在项目库中选取补充耕地项目,编制项目立项材料,向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立项材料,经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批准立项。立项批准文件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补充耕地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储备库的建设,规范储备库的管理。各地必须储备足够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先补后占,积极服务好当地经济建设。

省、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省级、市级和县级三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省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前提下,认真组织补充耕地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纳入市级和县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属于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各地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纳入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实行分级建库、统一管理的原则。省级储备库原则上用于需报省以上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市级储备库原则上用于需报省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储备库的耕地可作为当年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当年还有剩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最长不超过2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市级和县级储备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抽查。补充耕地项目均应进入储备库进行管理,未列入储备库的补充耕地项目,不予认可。储备库的补充耕地实行指标划转管理。

五、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易地补充耕地和台帐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河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3〕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地易地补充耕地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调出市应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前2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易地补充耕地的原因,拟易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拟易地补划基本农田数量、质量、补充期限、耕地开垦费标准、资金来源等。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调出市易地补充耕地的请示后,依据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库情况,初步确定相应的调入市和补充耕地项目。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调入市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国土资源部规定城市分批次用地占用耕地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后备资源较多的调入市,可储备一定数量的补充耕地。当调出市申请易地补充耕地时,已储备耕地的调入市,可从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先补后占。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实施、验收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的台帐管理。省、省辖市、县(市、区)三级要建立专门账册,按项目进行登记,做到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一一对应。

台帐登记应注明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编号、拟补充耕地面积、地块的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项目进展情况等。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分别对国务院、省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耕地占补平衡的台帐是必查资料。

六、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督检查和责任问题

(一)加强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对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完成;没有按期完成或在一年内有超过两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不合格,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对该省辖市补充耕地验收的委托。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有关人员要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原有耕地占补平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篇五

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实施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三、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

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的相关规范,为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持续加大投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断提高

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项目验收意见是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验收有关意见,充分应用已有农业技术成果,继续指导开展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消除土壤障碍因素,改革耕作制度,防止土壤退化和污染,培肥地力和平衡土壤养分,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进程,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综合能力。

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全社会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激励机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跃上新台阶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并在项目验收后开展补充耕地的等级监测,掌握补充耕地的等级变化情况。农业部门要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形成的本底数据基础上,适时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监测,及时掌握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将把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6.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篇六

1耕地后备资源贫乏

目前福建省耕地后备资源数量上逐年减少, 且并不是所有图斑都具备开发条件, 加上考虑2020年之后的补充耕地工作需要留存资源, 所以在“十三五”期间, 各县、市要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 存在一定难度。只有充分挖掘开发资源, 调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此类项目的积极性, 并与林业部门处理好冲突的部分, 才能为将来开展补充耕地工作做好准备。

2农村土地缺乏规模经营

长期以来, 我们为了追求耕地占补数量上的平衡, 忽略了对耕地质量及产能的关注, 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 必然会随着逐年的开发而减少, 能否将耕地面积平衡转化为耕地产能平衡, 将耕地的有效利用率也作为耕地占补平衡的考量指标, 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心转到农村耕地的规模化经营上, 真正提高耕地产能, 只有开发出来的耕地真正产出粮食, 创出收益, 才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的体现。

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不善

3.1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

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 必须要对项目立地条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并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群众征集意见, 但实际上, 由于项目业主对前期调查工作不够重视, 设计人员通常也走马观花, 导致这些工作草草了事, 前期调查不够充分直接导致项目施工困难重重, 频现群众阻拦、实际施工与设计出入大等问题。

3.2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

从目前情况来看, 大多数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人员, 他们的专业性都不是很高, 技术能力也欠缺, 所以要想工作顺利且高质量的完成, 必须要建立专业的技术工作组, 而且每个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必须要提高, 这样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才能正常开展。

4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建议

4.1深入挖掘后备资源

(1) 加强调查废弃园地资源。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所进一步调查废弃园地资源, 上报国土资源部变更。 (2) 协调林业国土冲突图斑。建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召开研讨会, 整合林业部门提供的林业图斑和国土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提出与林业图斑冲突的部分, 根据现场情况具体分析, 划清林地与国土各自的后备资源。 (3) 创新补充耕地奖励机制。制定补充耕地奖励机制, 以乡镇、村委、农户为对象, 分级设置奖励标准, 充分调动各相关单位开展土地开发工作的积极性。

4.2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由于目前农村的耕地均被分割到户30年不变, 形成大片农田上井田片片的现状。这些井田既不利于耕种, 又对耕地资源造成了浪费。建议加强对乡镇的耕地进行科学规划, 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将耕地进行大规模平整, 修建与之配套的水利设施和耕作设施, 将平整好的耕地出租给具有较高农业技术水平、经营水平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统一耕种,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 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确股不确地, 农民可以现有土地入股经营或收取租金。

4.3完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1) 加强项目前期调查。强化项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 在整个工程中起到很重要的影响, 项目的规划和决策与该工程是相互联系的, 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的准备工作都必须要严格对待。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强化项目决策的民主和科学性, 保证工程管理的合理有效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建议国土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参建单位与管理人员至周边县市学习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经验, 参观优质项目, 切实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水平。

5结束语

要想顺利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是需要国家、社会、政府等不同部门相互配合和联系, 必须要严格遵循相关制度、规范, 我们一定要加强重视, 加大对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采取合理的措施去解决问题, 才能顺利完成该工作。

参考文献

[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手册,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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