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委托合同

2024-11-13

广告公司委托合同(9篇)

1.广告公司委托合同 篇一

甲方: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传真: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以OEM方式生产“ ” 商标的 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 公司授权【参见《商标授权委托书》或《购销合同》附件】,委托乙方生产“ ”商标的 产品。

授权方公司资料:

二、“ ”商标 产品的模具由甲方提供,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模具进行生产。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模具及技术资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原因解除后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自己直接使用或在此基础上改造使用该技术资料,也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泄露相关技术资料。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本协议因各种原因解除时,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模具及技术资料返还给甲方。

三、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 ”商标 产品的规格型号为 ,产品数量为 台,由乙方分批生产交货。

各批次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期限等,甲乙双方每批次另行签订订货合同执行。

四、产品保修期限

1、乙方生产的“ ”商标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 公司的企业标准,乙方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整机保修 年,其中第一年内保换,第 年内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

2、保修期限从甲方提货当日开始计算。

五、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六、运输及费用:

1、交(提)货地点: 。

2、运输方式: 。

3、运输费用负担: 。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由乙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订货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2、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

3、乙方对甲方所订货物的交货期限,从乙方负责人确认甲方订单之日起计算。

八、验货的标准、方法和期限:

1、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依据甲方和乙方商议认可的质量文件为依据。

2、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 天内完成。

3、甲方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4、甲方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为验收货物即日起算180日内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在三日内给予处理答复,超过答复期限视为保修处理。

九、独家销售要求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 ” 商标 产品只具有甲方委托范围内的.生产制造权,无经营销售权。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原因解除后五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甲方以外的渠道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销售甲方委托其加工生产的 “ ”商标 产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原因解除后五年内,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下直接或间接与授权方 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供货商、产品销售商直接联系、报价、交易,也不得私自接受来自授权方 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供货商、产品销售商关于“ ”商标 产品的订单或“ ”商标的其他产品或其他商标的

产品订单。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五年内,乙方如有来自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的有关“ ”商标 产品的询价或订单,乙方应转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接受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的有关“ ”商标 产品的询价或订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有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有别于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生产的 产品,从而会影响到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的 产品的销售并影响到甲方的经济利益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有关协议,以保障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十一、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原因解除后五年内,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中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应当为其每次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圆(¥2,000,000.00),并在甲方发现乙方违约行为并向其发出警告函的叁个月内支付给甲方。

若双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又有新的合作约定,该五年期限自动顺延至新的合作约定完成后五年内。

2、乙方违反订货合同中关于交货期限的约定,延期交货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批次货款总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当批次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3、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壹佰万元(¥1,000,000.0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一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甲方为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十二、解决纠纷的方式:

1、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需要诉讼的,任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2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效期满,如需继续委托生产,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2.广告公司委托合同 篇二

1.1 委托合同的种类

(1)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3)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 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 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2 委托合同的特征

(1)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 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 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 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 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 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2)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委托人委托的事务通常是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 委托人不便或不能亲自处理的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 《合同法》解释上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 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 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 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 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 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 则为无偿合同。

(5)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 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采用何种形式, 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因此, 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 委托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1) 委托人欺诈受托人。

委托人欺诈受托人主要指委托人没有遵循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把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受托人, 而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做了欺骗性的描述, 并以利益引诱, 使得受托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与委托人订立了委托合同, 并因此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 A市甲机械厂, 生产多种型号毛织机, 其中部分型号的机种获得了合格证及获奖证书, 但有一种**型号的毛织机质量不合格, 常有客户退货, 造成库存积压近百台该种型号的毛织机, 占用了大量资金, 导致财务状况不佳。为了摆脱困境, 甲机械厂派人联系B市乙机械厂, 请其代为销售积压型号的毛织机, 并出示了不同型号的其他机种的合格证及获奖证书, 以获取信任。同时许诺, 每售出一台毛织机, 乙机械厂可从价款中直接提取20%作为报酬, 剩余价款汇回甲机械厂。双方根据约定订立了委托合同。合同生效后, 乙机械厂为甲机械厂代售**型号毛织机。在一个月内乙机械厂售出20余台毛织机, 扣除报酬, 剩余价款尽数汇给甲机械厂。但是第二个月所售出的毛织机因质量问题纷纷被买家退货, 乙机械厂被迫返还毛织机货款, 加上运输费、保管费等, 乙机械厂因此受到损失20余万元。本案例即为委托人欺诈受托人, 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情形。

(2) 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

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主要是通过骗取委托人信任, 以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为名, 骗取报酬, 为自己牟利, 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孙某原是甲木材厂的办公室人员, 现已被开除。在偶然的机会, 孙某得知乙家具厂急需购买一批木材, 孙某主动找到乙厂厂长, 声称自己曾经任甲木材厂的办公室主任, 和甲厂厂长很熟, 能以低于市场价的出厂价采购木材。甲厂厂长信以为真, 于是与孙某订立委托合同, 委托孙某为乙家具厂代购木材, 价格为出厂价。双方还约定货到付款。过了几天, 孙某找到乙厂厂长, 称需要“活动费”2万元, 乙厂厂长先付给其1万元, 约定有消息后, 再付1万元。孙某拿到1万元钱款后潜逃。本案例即为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的情形。

(3) 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

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主要是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信任,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欺诈委托人, 以谋取委托人的报酬、费用, 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甲服装厂委托张某代购一批布料, 张某找到其亲属任销售科长的乙布厂, 购买了一批库存积压布料, 并开出虚假发票, 上列价款15万元, 实际只支付给乙布厂9万元, 剩余6万元, 被张某及其亲属平分。此案例即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的情形。

3 委托合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1) 学习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了解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法律知识, 这样在订立合同时才不会盲目无从。

(2) 明确委托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订立委托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 (或姓名) 及住所;委托事项 (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授权范围;委托期限;报酬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等。

(3) 订立委托合同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 通过与对方的接触、谈判, 获知对方的有关信息, 包括对方的姓名、职业、社会关系、道德品质、经验阅历及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等方面, 以利于合同安全。

(4) 在利益面前保持理智, 做好理性分析。

欺诈者常用的手段就是以利诱人, 有些当事人为了利益, 被对方所欺骗、蒙蔽, 以致上当受骗, 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 而且还有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最后追悔莫及。根据经济学的原理, 利润越高, 风险越大, 因此, 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保持理智, 对委托合同的条款要详加分析, 查看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齐全、有无不合理的地方或者矛盾的地方, 这样才可有效地防止被欺诈。

(5) 不擅作主张, 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对于自己不了解的领域, 要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他们比一般人熟悉本领域的情况, 有丰富的经验, 可以分辨出合同的漏洞及陷阱。当事人应当用认真的态度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6) 一旦被欺诈, 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当事人一旦察觉被对方欺诈, 一定要立即采取中止交易、追缴财物、提起诉讼等手段, 保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 可以请求法院对欺诈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搜集证据, 准备材料, 为庭审做准备。总之, 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 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逐步增多, 委托合同的订立也越来越频繁, 因委托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 其中有很多是因为欺诈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主要介绍委托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及如何防范。

关键词:委托合同,欺诈,防范

参考文献

3.广告公司委托合同 篇三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损失范围的界定上,实际上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概念。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时,法院判决只赔偿“直接损失”值得推敲。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97 条之原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合同法》第 410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因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解除人对被解除人赔偿损失。两者的损失赔偿应属不同。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二、比较法考察

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按德国民法典第 675 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 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三、分析与借鉴

各国多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都进行了类型化。而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体制,委托合同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包含实在太广,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其他受托行为都可统一于传统民法典的委任契约之下。这时如果仍然只是统一的规定其损害赔偿范围,难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因此,也应对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笔者同意将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一)无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均将“不利时期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作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德国仅规定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却没有规定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对受托人的赔偿义务。原因在于除了德国是无偿的委托,其他国家的委托虽然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也存在有偿委托。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不可能只存在委托人受损害的情形。

德国法这种将赔偿限于受托人的“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委托的无偿情形,委托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却无合同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对受托人都难生损害。“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与不利之时期,乃是基于保护无偿合同拘束力的合理信赖。”对德国法的规定,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二)有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在有偿委托的场合,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类型化,兹具体分析如下:

1、任意解除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除权基于正当事由而发生的解除,另一种是没有正当事由的解除。前一种解除是真正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行为;后一种解除只有解除之名。如果没有正当事由,而于相对人不利时期为解除基于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委任,没有理由宽容,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恶意违约,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应注意的,此种情况下如被解除人按照《合同法》第 110 条之规定要求接触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持合同效力,是否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参照违约赔偿不等于就是违约,行使任意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具有违约的特征,但又与违约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上,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强行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对于委托合同实际上已无意义,而通过对受损害方履行利益的赔偿,一方的损失也已经能够得到弥补,另一方也得到了惩罚。在此,当事人不能选择强制履行的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结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3、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4.公司食堂委托经营合同 篇四

委托机构:_________(简称甲方)

服务机构:_________(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食堂委托经营事宜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经营

为甲方职工提供物美价廉的伙食,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所属食堂。

第二条 设备

甲方向乙方提供食堂经营所必要的设施、场地、器物。

第三条 经费

各种经费的负担划分为:

甲方负担:食堂设施费、食堂备用品费、水、电、暖气费和消费品费。

乙方负担:劳务费、材料费及相应杂费、保健卫生费、交通费、电话费(限于长途电话)和营业费。

第四条 供餐

由乙方印制餐券,甲方职工凭餐券就餐。餐券由甲方销售或发放。

第五条 支付

乙方将回收的餐券交给甲方,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等额现金。

第六条 食谱

乙方以周为单位确定食谱。食谱的制定应以职工饮食调查结果为依据,并需经甲方总务部门审查。

第七条 规格

乙方向甲方职工提供的三餐价格为:早餐_________元,中餐_________元,晚餐_________元。

第八条 供餐时间

乙方向甲方职工的供餐时间为:早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中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晚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

第九条 合同变更

乙方在变更食品种类、质量、分量规格、价格及供餐时间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 管理监督

甲方对乙方的供餐内容、服务态度和供餐业务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人

乙方更换食堂经营人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其本人的履历表。

第十二条 损失赔偿

乙方应妥善管理各种设施,因乙方责任造成有关设施损坏时,应以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卫生

乙方应努力保持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乙方从业人员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卫生责任

因乙方供餐不卫生造成甲方职工食物中毒或患病时,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事务处理

乙方负责与政府相关机构的事务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损益计算表。应甲方要求,有义务向甲方提交财务帐簿。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需在2个月前提出。

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则本合同在原有条下延期。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

当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迅速撤除属乙方所有的物品,归还属甲方所有的物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秘密保持

乙方有义务保持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秘密。

第二十条 失误处理

因乙方工作失误,不能为甲方职工提供餐食时,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外事项

发生本合同外未规定事项时,双方应以诚意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供餐开始日正式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篇五

甲方(卖方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乙方(买方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甲方就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广告内容

广告面积设置位置

广告字数起止日期

广告费用结算方法

二、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报有关部门份。

四、附则:

五、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司章):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6.公司商标设计委托合同 篇六

公司商标设计委托合同1

甲方:___ ______

乙方:____ 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___ _____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________个,公司产品商标_________个。

二、委托设计费用:

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35%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帐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始时间)。

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3.如有相关设计,设计费用需另计,标志通过即付总项目费用的50%,余款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标志设计,标志通过即付所有余款。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单个标志设计完成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标志电子稿交予甲方。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35%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商标设计委托合同2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执行方):

为了更好的塑造符合企业的视觉形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企业的商标设计工作,甲乙双方秉承相互促进,相互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和要求

“君宝科技”中文字体

二、费 用

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50%,即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同时乙方即开展设计工作.2、项目设计完成经甲方认可确认,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乙方在收到款项的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电子文件光盘。

四、作业时间

商标设计系统设计工作分为二个阶段完成,共 天(不含甲方校稿时间)

第一阶段: 天,设计标志初稿交甲方认可。

第二阶段: 天,修改标志及完成应用设计。

五、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甲方须积极地对乙方提供的设计进行审核,审稿时间不得超出 个工作日(从乙方提交设计稿的次日开始计算),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六、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其作品著作权即刻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乙方保证设计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已经支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传真件、复印件同样有效),生效日为双方最后签字日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打款信息: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公司商标设计委托合同3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7.广告公司委托合同 篇七

1.审计的需求者即会计信息需求者。

从一般意义上说,会计信息的最终需求者为资本市场中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虽然从形式上看,资金提供者包括国家、法人以及社会公众等,但是就资金的终极所有权而言,国家和法人均属于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中的某级代理人。因此,从总体意义上看,会计信息最终需求者就是社会公众。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广泛性决定了审计信息需求的广泛性。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审计是为公众服务。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认为审计机构应成为受监督的一个机构,因为要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经济学家科斯(1937)提出交易成本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是获取准确市场信息的成本;二是谈判和监督履约的成本。现实中,审计人员被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定位为信息风险减少者和保险人角色。进而依据审计结果确定会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并依此做出相关决策。

2.公司治理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公司透明度。

世界银行前任行长沃尔芬森说过,公司治理就是为了提高公司的公平、透明或责任。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非对称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非对称信息也是我们理解泡沫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关键。

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公司利润及运营效率。企业发展初期所有权、经营权未分离,公司层级较少,结构也相对简单,因此治理的目标较易实现。随着企业发展,尤其是出现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后,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产生了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阻碍了公司治理最终目标的实现。消除这种现象的办法是督促经营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就成为两权分离状态下的现代公司治理的目标之一。本文讨论的是两权分离状态下的审计委托问题。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保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而年度审计应当由独立的、合格、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来进行,以向董事会及股东提供一种外部的、客观的确信,确信公司财务报告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在所有重要领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审计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为外部监管力量的民间审计,成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力量。那么由谁来委托审计更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更有利于信息质量的鉴定,更有利于实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公司治理目标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所以从这意义上说,审计委托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公司治理的问题。

二、尽责的董事会才是良好的审计委托人

1.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审计委托人。

在现实中,各国企业制度的发展均有各自的特点,因而审计委托关系有所差异,这是企业制度或者说是治理结构的不均衡引起的。实际上,谁充当企业(公司)的权力中心,就可能由谁代表某方利益进行审计委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中心存在差异,所以审计委托人也有所不同。

(1)股东中心主义:股东大会委托审计。从理论上来说,由所有者(出资者)与审计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进行审计委托是一种均衡的、正常合理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在契约理论基础上的传统的审计关系理论一直认为,审计业务三方关系人是指审计委托人(通常是财产的所有者),被审计人(通常是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审计人(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审计活动的发生就是这三方关系人发生联系的结果。

在契约关系中,股东会认为一些可能的损失与审计收费之和小于审计报告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因此即使不知道审计人员实际做什么以及实际做得怎么样,也要委托审计。鉴于以上表述,股东即财产所有者可以成为审计委托人。在现代企业中股东大会作为决策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符合委托代理理论的思想。但是,随着公司股份的增加,股权越来越分散,股东人数越来越多。这削弱了每个股东收集信息和有效监督管理者的动机和能力。尤其是中小股东很难了解到对公司进行有效干预所需要的信息,这使得他们难以避免地进行信息监督权的隐性委托。

(2)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委托审计。作为股东大会常设机构,公司董事会承担着监督管理层的责任,作为治理层的董事会对于公司向外部提供的信息质量应该履行监督责任。2006年出台的中国注册会计执业准则提到鉴证业务(含审计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责任方可理解为提供信息并监督信息质量的组织和人员,包括治理层及各层级的管理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指出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有责任监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也规定了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应及时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着重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

作为信息质量的监督者,董事会可以借助具备专业知识的外部审计人员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以确保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系统的完整性。

(3)管理层中心主义:高管层(CEO、CFO)委托审计。管理层进行审计委托往往出现在董事会受控于管理层的情况下,这样最易导致审计独立性缺失,最终导致审计市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公司董事会不作为的时候,会由公司CEO或CFO进行审计委托并付费,由此产生了“购买审计意见”行为。此时,企业管理当局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自然会淡化,这也是独立审计市场失灵的根源。房巧玲(2006)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审计市场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就是审计信息的购买者不是审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视审计信息购买权的配置。

(4)外部利益相关人:企业外部机构(组织、个人)委托审计。关于外部利益相关人的界定可以参考德国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即使注册会计师未受第三人的直接委托,也可以间接推断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缔结了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其成立要件包括: (1) 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重大意义,信息使用者意图将信息作为实质性决定的基础; (2) 信息提供者认识信息所具有的意义以及将之作为信息使用者决定的基础这一事实; (3) 信息提供者具有该信息的专门知识,并受特别委托提供信息且对信息提供有利害关系。

第二种观点,具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说。这种观点认为,具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不是指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契约债务人有给付请求权,而是指第三人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被纳入保护领域。

第三种观点,契约缔结上的过失。这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基于对专家的信赖并据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如果因此遭受了损失,专家应对其承担契约缔结上的过失责任。

第四种观点,违反良俗的侵权行为责任。这种观点是基于德国《民法》第826条的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尽管在侵权行为的成立上要求有故意,但从效果上来看,若专业机构因重大过失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向第三人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认识到不实信息使第三人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而仍予以许可,即解释为故意。根据这种观点,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不实信息时,理应认识到有可能使潜在的第三人遭受损失而仍然散布该信息时,应界定为违反良俗,基于这种行为即可确定专业机构的民事责任。

2.尽责的董事会才是良好的审计委托人。

良好的审计关系,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审计委托人对审计具有内生需求,而这种需求源自公正的专业人员监督的缺位; (2) 被审计人独立于审计委托人; (3) 审计委托人对被审计人拥有控制权; (4) 审计人独立于审计委托人。

(1)尽责的董事会能够有效代表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有监督管理层的积极意愿。董事会存在的前提是监督管理层,然而即便是最辉煌和最理性的董事,他又能做什么呢,如果缺少必要的、精确和及时的信息的话。张维迎教授认为:“股东对经理层监督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监督所需的充分的信息,而且依赖于监督者的积极性。而信息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内生的,它依赖于监督者的积极性。”而中小股东因为对企业的低风险承担导致他们对企业的低水平控制,一方面,使得中小股东缺少监督的力量,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其对于企业的监督没有大股东那么积极。但这不代表中小股东及其他的信息使用人没有获取信息的意愿。一方面,尽责的董事会,应该有监督管理层的积极意愿,而不是以“无知”为借口或信仰“别没事找事”,借助外部审计进行信息质量评价,其能够更有效完成监督职责,是审计结果的最终需求者。另一方面,尽责的董事会,应该成为包括中小股东利益在内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的有效代表,是审计服务的代理需求者。在这两种情况下,其对审计的需求均具有内生性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有效的审计市场中应当能够对代理需求者提供必要的激励和约束,促使其自发追求高质量审计,从而真正体现最终需求者的真实需求。另外,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应该承担其重要的职能,即保护外部投资者不受内部投资者及管理者的欺骗。因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得越好,股票市场就越健全、越活跃。这类似于任何一个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越好,市场就越繁荣,就越能够得到发展。

(2)尽责的董事会能够保证、维护审计独立性。董事会与审计人签约符合契约原意中“自愿协作和自由合意”的本质,约定双方在互惠互利前提下形成委托、受托关系。这是审计人独立于审计委托人的基础,也是审计独立性、公正性的保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面以招标形式委托审计就是一个例证。有董事会进行审计委托能够保证审计委托权与监督权的统一。委托权相当于授权进行审计业务,而在监测和维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方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又享有知情权并拥有知情的能力。董事会成为股东的代理人,与审计师沟通,代审计师向股东报告,评价审计收费是否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完成但又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与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共同商讨并落实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措施。会计师事务所是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并不是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有权选择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是为股东服务的。

(3)尽责的董事会具备独立判断和解决利益冲突、控制管理层的能力。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其有效性成为公司治理成败的关键,而董事会独立性是发挥其有效性的先决条件。董事会应当考虑任命足够数量的非执行董事,能够对有利益冲突可能性的行为作出独立判断。

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的监督机制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建立有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安然事件后,SEC主席Harvey Pitt要求证券交易所重新审视其公司治理方面的具体标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改革方案中,至关重要的是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等。而索克斯法案更是把审计委员会提升到公众公司的法定审计监管机构,使其在外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构成隔离带。

在英国,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架构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的Cadbury报告就首次提出CEO和董事长必须由不同人担任,董事会一半以上董事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而且所有的董事任命都有非常正式严格透明的程序,董事会中的提名委员会都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这些建议分化了公司高层的权力,鼓励董事独立于经理人进行经营决策并有效监管经理人的行为。2003年的Higgs委员会专门针对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和有效性展开调查研究,除了再次强调两职分离,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非执行董事应该对公司的决策负责,监管经理人的业绩,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委任,为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控制体系的风险承担一定责任。

应该借助有效的审计监管来推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完善。由尽责的董事会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审计委托,有利于审计市场、资本市场有序发展,最终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在转型期的中国,大多数企业不存在完善的或者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委托并没有起到保证审计独立性的作用,这也导致审计监管的无效。因此,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特点出发,探讨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的安排将成为另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应最终实现审计委托模式的市场化。

摘要:本文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了公司治理与审计委托之间的关系, 认为只有尽责的董事会才是良好的审计委托人。由尽责的董事会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审计委托, 有利于审计市场、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最终使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市场经济目的得以实现。

关键词:审计委托,公司治理,董事会

参考文献

[1].张前, 马力.独立审计市场失灵的相关研究.山东社会科学, 2009;5

[2].房巧玲.中国审计市场效率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6

[3].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8.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新探讨 篇八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模式 事业单位审计

当我国上市公司接连爆出银广厦、蓝田股份、ST黎明等一系列会计造假案件后,人们往往把原因简单归咎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因素。而后,在一向被认为当今世界上资本市场最完善、法制比较健全的美国,也接连爆发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世界著名跨国大集团的财务舞弊丑闻。长期以来被视为注册会计师业界楷模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嫌参与“安然”舞弊事件,卷入官司而土崩瓦解。在“安然”“世通”等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中,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应是独立审计委托的问题。

一、审计委托模式的种类

纵观审计委托模式的发展变迁,审计委托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委托模式,直接委托模式就是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所有人)将审计业务直接委托给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处理方法和结果的公允性等发表审计意见。直接委托模式可以形成一种比较清晰的委托受托关系和明确的权责结构。但直接委托模式要求财产所有者人数较少,审计委托意见较容易统一,一般适用于独资、合伙企业或股权比较集中的股份制企业。

另一种是间接委托模式。间接委托模式是审计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所有人)人数过多或无法准确确定,直接委托审计业务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或交易成本太高或因委托人无法界定而致使委托不能较合理的操作,往往委托一个代理机构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委托工作。这种委托模式的关键是选择一个独立公正的代理委托机构。使代理委托机构真正(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审计主体、全部审计委托人(不是其中一部分审计委托人)在目前资本市场上,因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资本流动性大,委托人(包括财产所有人)不确定或人数众多,审计往往只好采用间接委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代理机构代表委托人具体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进行监督,并直接向代理委托人报告审计情况。

二、我国目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鉴证。委托人是由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审计目标是对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完整性发表审计意见,并由其支付审计报酬。即审计委托人——全体股东(通过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选聘审计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甚至包括经理)推荐的审计机构审计被审计单位(上市公司)。

在我国上市公司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注册会计师是否能保持独立性呢?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模式看似合理,实质上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即在上市公司审计模式中应保持以下几方面的独立:(1)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2)审计代理委托机构与审计委托人。(3)审计代理委托机构与被审计单位。(4)审计主体与审计代理委托机构。我国上市公司理论上审计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1)控股股东(部分审计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 负责批准董事会——审计代理委托机构选聘的审计人员)聘请审计人员审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权选聘董事会成员,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其它审计委托人(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2)审计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享有部分权力的代理委托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为一体。从以上两方面的缺陷可以得出上市公司审计模式有部分委托人(包括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聘请审计人员审计自己的嫌疑。因此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保持其审计独立性。

在实践中也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真正独立,造成独立审计不独立的尴尬局面。

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注册会计师仅听命于大股东。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独立在国内外都是普遍的现象),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对中小股东而言,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几乎不存在了。因此,在生存的压力和利益的驱动下,注册会计师迁就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也就在所难免。

三、改革审计委托模式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独立审计制度要高效运行,解决上述缺陷的关键就是选择一个公正独立的审计代理委托机构,由其全权行使审计委托权。审计代理委托机构既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而且能够代表包括全体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代理委托机构选取的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审计委托模式:第一,保险公司委托模式。又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第二,审计委员会委托的模式;第三,真实信息需求者委托模式;第四,证监会等政府机构委托模式。上述各种审计委托模式虽然选择不同的独立第四方,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割断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联。保护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说都是可行的。

本文试图尝试采用事业单位审计模式解决这一问题。事业单位审计是由具有事业编制性质的单位实施的审计。本文所指事业单位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仅为上市公司。从国内外审计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审计按不同主体划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相应形成了三类审计组织机构,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这里所指的事业单位审计同时具有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特点,审计主体具有事业单位性质(非营利机构且审计人员具有事业编制),其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取证权限、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来源自收自支,收费按法律规定强制收取,审计委托模式为按相关法律规定由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审计。

就目前的审计状况而言采用事业单位审计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上市公司审计应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带有公益性质),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经营。证券业的发展,可以使公司在短期内筹集大量的资金,加快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通过鉴证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繁荣证券业的发展,国内外大量的违规鉴证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鉴证的信任,造成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也不利于证券业的良好发展,另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众多,包括股东(大股东、中下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正如西方的一句格言“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这对上市公司审计来说可能更为合适。由此看来,上市公司审计带有公益性质,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一旦因故意或过失产生而审计失败,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来执行,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均符合企业的本质特征,由于营利的本性,股东或合伙人基于高的收入或利润考虑,具有冒险倾向和侥幸心里,很可能铤而走险,不顾及公共利益,比如具有百年历史的国际“原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公司为了巨额的利益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而在“安然审计”中的违规鉴证。具有营利性质的私营会计师事务所在面临生存问题时,很可能会违规鉴证,在目前的审计环境下正如国内一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所说,当你还剩下最后一个客户时是否还会保持独立性。另外,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也往往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其次,事业单位审计有利于加快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准的审计人员以及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待遇从而吸引并留住优秀的人才。我国目前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多缺乏对员工进行培训,即使每年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实际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收入水平进行比较时,我们选用了2003年的国家统计年鉴的表5~23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2年)为比较对象,结果显示,信息、咨询服务业的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为30596元,通过采访业内人士也了解到,虽然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薪酬水平同其它行业相比起来,处于一个中等偏上的水平,但同IT、证券、金融、保险行业人员的薪酬相比起来则明显偏少,与同属中介行业的律师的收入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在我国,一个高级律师年薪约30万~50万元,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年薪在20万元左右,证券公司高级经理年薪20万~30万其他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年薪能达到20万以上的只占相当少的一部分比例。由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无论是与其期望值还是与相关行业的实际收入相比,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注册会计师行业难进入、工作强度大、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这一行业内的人应有一份较高的收入,而注册会计师收入水平偏低这一事实状况则造成许多本来想考注册会计师的人,不愿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已通过考试的又不愿加入到注册会计师从业队伍中来;同时行业人才流失严重,优秀人才大量向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单位流出,而逆向流动的情况则要少的多。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WTO的加入,这种人才流失的速度还将加快,更多的注册会计师将进入外国会计公司、外国企业。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薪酬偏低的现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深思,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真正工资、股利等待遇较高的是合伙人以及高级经理,但这些人之所以能拿高工资主要是因为他们有社会关系,能拉到客户,所谓专业水平有的可能还不及一般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还经常加班加点,那些月薪8000至数万的只是这些少数人,大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是非常低的,但工作强度却是大得超乎想象。中国目前跳槽率较高的企业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几年下来除了合伙人和高级经理几乎所有的人都要换一遍,如果待遇好地位高,会有这么高的跳槽率吗?比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最后,也可以解决目前一般情况下存在的项目负责人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屈从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负责的副主任会计师的问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恶劣,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最典型的问题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互相压价,争抢客户,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事务所对客户的“强烈依赖感”,使上市公司在审计市场的交易中掌握着主动权。而在上市公司作假司空见惯、中介机构恶性竞争的大环境下,而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不长,整个行业不规范的地方很多,合伙人缺乏有效的约束,事务所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业务质量控制机制,合伙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以牺牲事务所利益为代价,过分地迁就客户。签名是事务所安排的,一般应有项目负责人和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但获得的收益却相差悬殊),即使自己对该审计项目有保留意见,上述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要为利益冒险而出具不适当意见的审计报告时,项目负责人要么听从要么走人,很显然在生存的压力下项目负责人往往会屈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的意见(也存在着项目负责人本身不负责这个项目也被要求签字)。有人说“如果事务所不接受项目负责人的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当把自己的意见及其依据记录在相关的底稿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用来保护自己。”我们知道审计工作底稿是要经过三级复核的有时还可能被有关部门检查,因此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包括经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是不允许这种与审计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工作底稿保留(即不会允许从审计工作底稿中看出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因此项目负责人没有办法把自己的意见及其依据记录在相关的底稿中。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是屈从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负责的副主任会计师的。

参考文献:

[1]葛家澍 黄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会计研究,2002.2

[2]张宜霞:审计委托模式的演进与改善.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1月

9.2021公司委托合同协议书 篇九

公司委托合同协议书一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错误,如果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以________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便利,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按________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部分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协议书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________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_________个,公司产品商标_________个。

二、委托设计费用:

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35%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帐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标志设计的开始时间)。

2.标志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标志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3.如有相关设计,设计费用需另计,标志通过即付总项目费用的50%,余款在相关设计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标志设计,标志通过即付所有余款。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标志初稿。单个标志设计完成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标志电子稿交予甲方。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30%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协议书三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其他说明。

第二条 物业管理范围

乙方所接受的物业管理范围是物业建筑产权标注及周边区域、设施设备等资产在内的管理服务,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

(一)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屋顶 □外墙面□承重墙体□楼面 □门厅 □各类通道

□电梯厅□车库□广场道路 □室外管道□窨井 □其他

(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中央空调 □变配电室 □照明 □电梯 □弱电 □监控设备

□给排水系统 □泵房 □消防设施 □备用电源 □其他

(三)公共秩序的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治安 □消防 □车辆□其他

(四)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公共绿地 □花木 □建筑小品□其他

(五)其他约定(请在选择项中打“√”):

□会务接待 □后勤保障 □其他

第三条 日常管理服务职责和要求

(一)建筑物管理 做好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建筑物公共部位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各种对建筑物侵蚀、损害行为的发生。

(二)设备设施管理 按照各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规范,做好日常养护工作。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以及照明、给排水等日常维修工作。

(三)公共秩序管理 物业区域内24小时全天候公共秩序管理,包括门禁巡查、中央监控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四)公共环境管理 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

(五)交通秩序维护 物业区域内各类车辆进出交通引导与车辆正常的停放秩序。

(六)消防防灾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好消防监控值班和巡查,注意发现火灾隐患,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一旦发生火灾配合消防部门扑救。

(七)能源管理 定期做好对电、水、燃气能耗的统计、分析工作,在甲方的指导下努力开展节能工作,制定节能措施并不断挖掘潜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八)会务及接待服务 按甲方要求提供日常会务服务和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的接待服务,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其他后勤保障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餐饮、咖吧、送水、洗衣、洗车、废弃物处理、物品搬移等服务及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突击性、临时性任务。

以上各项管理服务内容或延伸服务内容可根据甲方需求,另行增加相关内容和具体质量标准。

第四条 管理服务期限

管理服务的期限为_ 年,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 日止。

第五条 管理服务的质量标准

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以及在管理服务方案中具体表明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按□酬金制,酬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包干制的方式约定,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元。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每月计算。

(二)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双方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季/□每半年/□其他方式支付,支付日期为。

(三)结算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国库直拨 □支票□转账□其他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政府政策性调价、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增设缴费项目、物价指数上升等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显著上升,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物业管理服务费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

2.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

3.为乙方的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工具库房(含相关工具、物料)、员工更衣及休息场所等设施和涉及本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验收图纸、资料等。为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相应的协助和配合。

4.按合同约定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按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5.按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和费用预算,报送甲方审定。

2.保证从事本物业管理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3.对管理服务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内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但应及时报甲方备案。委托的工作内容仅限于分项内容,整体管理服务项目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4.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总结报告。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移交房屋、物料、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

5.按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物业费用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实赔偿;因乙方管理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火灾、失窃等事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五)其他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盖章: 乙方代表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合同协议书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合同双方协商决定,以政府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框架,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委托期间的责权利关系,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服务的物业基本情况

名称:__市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地址:

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行政服务中心地上_层、地下_层。1至3层为行政服务窗口,4至5层为办公区域。大厦配套设施功能有:中央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乘客电梯,大小会议室,技防监控系统及建行服务区等。

第二章 委托服务范围与内容

一、大厦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二、大厦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洁。

三、大厦的公共秩序维护。

四、负责大厦的导办、解说。

五、建立本大厦物业基础档案和日常运作档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合同条款外的由双方协商决定的其它有偿或无偿服务事项。

第三章 管理运作方式

一、双方约定本委托合同签订的有效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乙方对大厦每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_整),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结算__万元,合同到期之日起十日内结算__万元。

以上费用含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工装费用、器材费用、办公费、福利津贴、税金和利润。明细如下:

(一)人员工资__万元。

其中:保洁员8名,解说、导办员5名,水电维修工2名,弱电系统维护工1名,秩序维护人员11名。

以上合计27人,月工资__元,全年共__万元。

(二)其它费用__万元

1、社会保险:__万元×32.5%=__万元

2、福利费:__万元×2.5%=__万元

3、保安着装费:__人×500元/人=__万元

4、保安器材及保洁工具费:__万元

5、物业公司利润:__万元×4%=__万元

6、税金:(__+__+__+__+_8+__)×5.6%=__万元

二、乙方接受甲方监督,在甲方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甲方负责大厦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换件费用和涉及外委专业保养和维修费用的支付(外委专业保养费用包括:电梯月度保养与年检保险、以及空调、消防、配电、技防等机组的计划性保养。外委专业维修:是指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之外的需要委托外部专业公司进行维修的内容)。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审核批复由乙方递交的有关大楼物业管理建议性、整改维修、约定费用结算等书面材料。

二、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管理质量进行随时检查,并要求乙方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大楼共享部位设施或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如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物业费用结算时扣除,如整体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在限期整改还达不到明显效果的,直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复印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档案数据,并在双方终止合同时乙方交还给甲方,不得交给第三方。

四、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物业服务费用。

五、负责大楼电、水、电信、网络等费用以及制冷供暖材料能耗费用。

六、甲方视同需外委服务的各类经营性代办、商务、代购、大厦外墙清洁等业务,以同质同价为前提,乙方为优先选择方。

七、支付因甲方特殊需要由乙方进行加班加点而发生的费用。

八、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九、协调处理由乙方请求协助的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矛盾。

十、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从大楼管理目标定位要求出发,制订本大厦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有效地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大厦委托合同责任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应尽事务,积极做好甲方机动相关事务的配合工作。

三、有权依照相关法规、本合同范畴和大厦的有关规定,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协调和处理。

四、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其它使用人的合理监督。

五、对本大厦的共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如在本大楼管理中需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乙方按工作需要在本大厦设置物业管理处。

七、建立大厦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事项。

八、有义务配合甲方对保修期内的第三方施工质量监督和现场管理。

九、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人文宣传活动,以及各项人性化服务工作。

十、本合同终止时,须向甲方移交相关的大厦及甲方相关财产和物业管理档案数据。

十一、不承担对大厦工作人员和使用人的财产保管、人身保险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管理目标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因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未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管理不善甚至发生重大失误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服务费用中罚款,并应同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以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准)。

三、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如台风、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二、因大厦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负责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八章 合同更改 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为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三、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如须续订,应在本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或报请行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__仲裁委员会裁决。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盖章: 乙方代表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合同协议书五

兹有(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定做服装,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二、付款方式:乙方给甲方供货,组织材料进行生产。甲方应预支付全额的0%订金即(¥0元),乙方交货给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剩余100%货款(¥6000元)。

三、交货规定:

交货日期:月延误期不得超过3天。

四、验收方法:

乙方按甲方制作样板为依据制定款式、面料、颜色、数量。质量水准等供货给甲方确认。

五、双方责任:

1.乙方给甲方供货时。甲方验收,清点数量无误则须给乙方付清余款,如甲方无故拖延乙方货款,乙方有权收加其所供货,并追究因此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如无故中途退货或者拒收货,甲方应偿付乙方货款总值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以双方认可样板为准(如无样板或合同无特别说明,则按国家市场同类服装标准)。

4.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制作服装,否则,乙方应负责返修,并承担返修的费用。

5.乙方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货,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乙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罚金。

六、补充附则以上价格为含税价。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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