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2024-11-03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精选8篇)

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篇一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摘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密切相关,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对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截至2009年年底已覆盖全国90%以上的农村居民。“新农合”自从实施以来,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了许多弊端。现将近年来相关研究中的主要问题和观点作一综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般性分析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性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性,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分别把“新农合”制度归入社会保险体系、社会救济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持前两种观点者较多。目前官方没有明确的划分,但从官方对“新农合”的定义来看,侧重于社会救济方面。从“新农合”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而言,是国家试图通过借助社会保险的形式,实现居民的互助共济,“新农合”应该归类于农村社会救济体系。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实施“新农合”是国家从农村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作出的一项决策,这种政策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程度而言,还无法做到将13亿人口全部纳入国家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故政府借鉴了保险业的运作模式,通过“大数法则”让农民缴纳一定的经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2 “新农合”制度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

关于逆向选择问题,目前国内专家的观点普遍比较一致,都认为在“新农合”的参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新农合”实行农民自愿参与原则,即农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山东大学刘雅静在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问题时认为,由于人们健康水平不同,不同人群面临的疾病风险不同,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各不相同,因此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必然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合作医疗的潜在参加人基于“理性经济人”的特性,老、弱、病、残者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概率更高;年轻健康者因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任其自愿选择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也就是参保农民都要比未参保农民的身体状况差,长久来看,“新农合”基金必然难以为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2008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729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8.14亿,参合率为91.5%,提前两年实现了中央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截至2009年年底已覆盖全国90%以上的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开展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2.1 农民参合积极性低,自我保健意识薄弱

在2003年的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之前我国曾有过两次重建合作医疗的高潮,但都由于投入太少和基层的应付性行为等原因而终于失败。这几起几落的重建工作给农民留下了很深的阴影,极大的打击了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首先,原有合作医疗制度无政府参与,集体“空壳”使得农民全盘出资,报销=自费,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的“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转诊程序”等词,短时期内农民无法充分理解,以致大部分农民都处于观望状态。再次,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期望过高,“大病统筹”原则使大多数住院人得不到多少实惠,这也让农民参合积极性大大受挫。最后,大部分农民缺乏风险意识,自我保健观念薄弱。他们存在着“小病能扛,大病没那容易恰巧碰到我”的侥幸心理,不想没病先交钱,尤其年轻人是最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

2.2 缺乏有力监督,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有限,长期以来缺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乏配套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撑,对服务提供者

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缺乏高效制约能力,各种侵蚀问题难以避免。即使大多数地区设置了监督机构,也由于监督模式单一且极不固定等问题成效不大。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2.3 管理成本过高,农民压力增大

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报销,统筹层次表面上很低,可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又大,县政府的组织管理能力跟不上,管理成本偏高。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在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极大地增加了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了减轻压力,许多县乡政府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而最终又将被循环转嫁给患者。

2.4 资金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

据统计,2004年城镇人口约为3.97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30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农村人口为8.66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0.7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前者是后者的13倍。我国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危房率达3316%,需要改造建设的乡(镇)卫生院达70%,60%的乡(镇)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一些村级诊所只有诸如高压消毒锅、听诊器、血压计等最基础的医疗器械。尽管近几年上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有所提高,但仍不能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要,从而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2.5 缺乏合理的人才机制,卫生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因为资金不足,条件差,工资低而无法引进专业卫生人才,没有合理的人才机制,人才来了也留不住。根据卫生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表明,我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6%,大专学历人员17.1%,中专学历人员59.5%,高中以下学历人员21.8%,以上数据反映出中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现状是高学历人才奇缺,卫生人员素质低。3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3.1 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畅运作,国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地政

府也应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在管理上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经办机构和参合患者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原农村合作医疗依赖于个人和集体,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作,这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个人自助共济的原则。农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会有积极性,因此,要加大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诚信服务、取信于民,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政府以民为本,积极参合。

3.3 完善基金筹措机制,减轻农民负担

合理的筹资机制实质就是明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自主自愿,确定所需筹资额,并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户交纳额度。

首先,政府在将医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其次,政府补助的基金要先到位,“即由地方财政先将合作医疗的补助金筹齐,然后中央财政注入补助金,再凭着已经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收缴个人负担部分,让农民感觉到真实可靠”。最后,强调投入机制的多元化,国家通过税收杠杆,鼓励企业、社团等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财产捐助,还可以考虑发行彩券充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开筹资渠道。

3.4 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会化程度

“小政府,大社会”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必然需要按照这一原则来构筑自己的运作和监督机制。如成立有农民参加的监督小组,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过程的监督,并且保证实施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定期公告相关信息。让农民代表在选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作用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鼓励各种社会公共组织和其他服务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过程,这样可以节约运行成本并且提高运作的效率,调动民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激情。同时,由于承担有关实施任务的非政府团体或组织有着其自身的利益,从而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方案的设计中也要兼顾各方利益,力争用经济手段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

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篇二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本着实现“小病首诊在乡村、大病再住院、健康进家庭”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 使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 让群众方便快捷地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对门诊补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增强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 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 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为宗旨。由于山区集体组织无经济来源, 集体补助成为空话, 山区农村新农合主要依靠个人和政府双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它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仅直接关系我国几亿农民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 而且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来, 新农合历经八年的风雨洗礼, 在探索的道路上慢慢前进, 在我国大多数地区 (平原、经济发达地区) 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在我国贫困山区由于种种原因, 2010年新农合在运行中面临巨大的困境, 主要表现在参与困境、补偿困境、筹资困境、监督困境等几个方面。我国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通过构建可持续参与和筹资机制;提高补偿标准、促进监管来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良性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1、我国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现行的统筹方式制约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 个人账户上8元, 交大病统筹基金2元;2004~2007年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 个人账户上9元, 交大病统筹基金1元;2008年农民每人每年缴费20元, 个人账户上12元, 交大病统筹基金8元;头6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大病实现统筹, 个人账户可以累积转存, 不伤害群众的切身利益, 解决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志,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愿意为自己的健康投保。2009年农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 取消了家庭账户补偿模式, 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补偿模式。现在我国贫困山区农民群众经济条件差, 文化素质低, 老百姓看的是自己切身利益和自己的钱袋, 看的是眼前的经济利益, 思想意识还没有达到任何一件事情全民共同参入的境界。也由于我国山区百姓大部分群体一般不得大病, 所以大部分群体没有享受合作医疗补偿, 影响了老百姓切身利益, 制约了参合者的积极性。

2) 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保大病为主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 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 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出现的因病返贫问题。但是大病往往导致大贫、返贫现象发生。由于重大疾病发生机率较小, 在我国山区农村70%以上居民多年没有住过院。也由于我国山区农民由于缺乏基本保健意识, 平时根本不存在体检, 及时发现身体内隐藏的疾病, 往往等到身体出现不适的现象时候, 再到医院治疗检查, 等检查结果出来的时候一般都是大病晚期, 已经无力回天了。虽然新型合作医疗基本原则是保障大病,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差, 仍然是很难支付报销后需要支付的高额药费 (个人支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 , 大病往往需要几万到几十万元医疗费用, 现阶段我国山区老百姓根本无力承受这一个巨额负担。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保大病为主伤害了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所以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政策应该引起决策者的注意。由于重大疾病和住院治疗发生机率较小, 会降低参保者的预期收益, 健康人常常低估参保的重要性, 而高危人群却非常愿意参加。这种逆向选择, 即“选择性加入”和“选择性退出”可能威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可持续性;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 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 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 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 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 就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发展成大病的。

3) 现行公立医院垄断医疗行业体制扼制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现行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 在本乡镇之外的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本乡镇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在县外就诊的除外) ;与各县级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向抵触的医疗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等不予核销。以上规定为公立医院撑起了一个巨大的保护伞, 除公立医院和定点村级卫生室外, 其他医疗机构没有此权力也不能为参合者提供医疗补偿服务。

4) 现行合作医疗制度制约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农民工外出无法享受门诊报销权利。补偿办法明文规定, 参加农合的农民工在县外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 由参合者本人持本人《合作医疗卡》、身份证 (或者户口本) 、门诊医疗费用发票, 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分日分次报销, 全年报销总额不超过150元。也就是说农民工外地就医, 当地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费用分到每一天, 一天一张处方, 每一天报销8元;每一天再上交医院处方费 (平普通处方每天0.5元、专家处方每天20元以上) ;我县一个农民工在外就医费用1200多元, 由于是住院治疗, 医院开了一张处方一张发票, 回家后到乡镇卫生院报销8元, 他当时就把发票撕了一个粉碎。

5) 现行报销程序及环境限制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山区大国, 现在还有很多边远山区村庄还没有通信线路及设备, 部分村庄即使有通信线路也由于线路太长信号微弱, 电脑根本无法使用;而且有一部分农村医生年龄扁大, 文化素质低, 根本不会使用电脑, 导致本村参合农民无法使用医疗卡享受应有的补偿。虽然乡镇卫生院想了一些解决办法, 允许这一部分村庄参合农民到外村医疗室就诊, 但是村民每天往返车费需要20元以上, 只能报销8元, 所以村民宁愿自己掏腰包也不去享受合作医疗治疗。

6) 现行医院运行机制影响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现行医院采购药品一般是到药品批发单位赊账采购药品, 导致药品价格上浮5%左右;加之医院大、人口多、检查多、设备好等原因又要加一定的费用, 所有的医疗费用最终都落在患者头上, 现实生活中买药品在大药房买比在大医院按规定报销后还要便宜, 很大程度上伤害了百姓的经济利益。

7) 现行医院运行体制阻碍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医院靠药养医, 医生工资主要靠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组成, 同一所医院内医生之间工资悬殊很大, 部分医生受经济利益驱使, 加上部分医生医德医风败坏与医药经销商非法勾结开大处方、大检查成为人所皆知的普遍现象, 本人今年亲身经历两次, 一次是感冒到县医院看病后把医院处方拿到外面大药房打针, 每一针便宜17.50元;第二次是小孩感冒, 打了十二天针费用是1352元;因此医院的药品比外面同样的药品要贵很多, 严重侵害了参合者的经济利益, 挫伤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8) 现行的医疗报销制度妨碍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医院报销范围为基本类药品和一些常规的检查、治疗费用, 带有补品类基本药品不补偿, 如:大病需要用的血液、补药等, 只有大病才需要祖国援助、才能够显示出国家惠民政策, 才能够让老百姓感受到祖国的温暖, 现行实际需要时又不能够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

9) 现行山区农民思想和经济基础低阻挡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基本制度是增强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 引导农民适时就医、合理就医, 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但是我国山区农民由于无经济来源, 空空的钱袋导致每一个人紧紧捂住自己的口袋, 根本没有共忧意识, 当前流行话为“拿自己的钱给别人用, 那是钱多的用不完的人干的事情”, 试想一下在自己就没有钱用的时候, 怎么可能拿钱去给别人用, 这也是现实生活中残酷的现实。

10) 现行的监管机制挡住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现行监管制度中, 监管单位设在卫生部门, 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本职工作权力去监督和制约卫生部门, 甚至同流合污的现象时有发生。现行卫生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和农村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它既要代表需求方购买卫生服务, 又一定程度上代表医疗服务提供者。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医疗保障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卫生行政部门要调节和平衡卫生服务供给者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者的利益, 实现“适度保障”难度很大。在实际操作中, 一些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 少数医疗机构开大单、乱检查、开贵药、有意拖长住院时间, 一些药品报销后仍高于医药公司的价格, 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 使农民产生了逆反心理抵制到医院看病。

2、完善我国山区新型合作医疗良性运作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及途径

1) 改变现行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筹资方式, 恢复原先的统筹筹资模式。即仍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筹筹资模式, 大病实行统筹, 个人账户可以积累转存, 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调动农村居民参合的积极性。

2) 改变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我国经济实力雄厚, 综合国力强大, 已经有经济实力和精力来改变现状, 改变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前提是需要国家加大财政补偿资金投入, 在大病补偿资金不变的前提下, 逐步完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机制, 提高补偿标准, 让农村居民充分享受国家的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与好处。

3) 改变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方式。国家应该放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机构, 改变公立医院垄断经营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机构逐步将全社会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补偿范畴。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 引进竞争机制, 综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将全社会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位, 一是可以方便农民就医;二是提高医疗机构竞争意识, 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降低药品价格, 达到让利于农民的目的。

4) 改变现有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方法。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缺乏基本保健意识, 平时根本没有体检, 保证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身体检查, 所以国家应该考虑采取一定的方法措施, 让农村居民定期免费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及时准确的掌握自己身体状况, 及时发现病情及时治疗, 这才是我国山区农村居民实现健康治本的根本所在。

5) 改变现在山区农民的思想意识。国家应该在广大农村加大社会公德正面引导, 提高农村居民整体公德意识, 只有提高了文化素质, 才可能达到国家实行新型合作医疗的真正目的;即增强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 引导农民适时就医、合理就医, 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

6) 改变现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参合农民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不论什么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 全部纳入报销范畴, 废除现在每日一处方的管理模式, 医疗费用只要发生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卡应该在全国可以通用, 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群体, 应该可以享受打工所在地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保健及看病治疗服务;

7) 改变现有的卫生办公条件及其附属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巩固和健全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现代化网络基础建设。

8) 改变现行医生工资制度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制度。国家应该强制性规定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制度、医生根据付出的劳动强度大小合理的给予补贴, 将医生工资和福利收入与使用药品数量脱钩, 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总额, 让患者得到实惠。

9) 改变村级卫生室服务条件及环境。由于乡镇卫生院距各个村庄在山区乡镇都有很大一段路程, 所以村级卫生室和农村居民接触多, 也是农民愿意和方便接触的基层医疗机构, 村级卫生室工作人员一般都是本村从业人员, 群众基础好, 国家要加强村级卫生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只要村级卫生室从业人员有过硬的医疗技术, 村民就能够就近及时就诊治疗, 实现“小病首诊在村级、大病在住院、健康进家庭”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 使村级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 让群众方便快捷地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0) 改变全国药品市场药品供应格局, 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关系到百姓的生命, 涉及千家万户, 触及每一条生命, 国家应该考虑将药品制造企业统一兼并, 收为国有企业, 不允许私营企业加工药品, 药品作为一种商品只要在私营企业之间流通, 其利润空间国家根本无法控制。只有国家控股医药企业, 自己生产药品才可能从源头上控制住药品价格, 国家成立统一医药物流公司, 药品实行零利润, 全国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才可以更好地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造福百姓。

3.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篇三

【关键词】制度缺陷;需求方;供给方;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该制度的健康运行,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这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一)“自愿性”原则导致“逆向选择”问题

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主要是指高风险人群更愿意购买保险,低风险人群则更倾向于不购买保险,于是保险基金便面临更大的风险,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农民“自愿”参保,由于缺乏参加合作医疗的强制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尤其是健康状况良好的青壮年人群更不愿意参保,积极参保的多是高风险的老、幼、病、残人群。这就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较高的赔付率和较重的费用负担,不利于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大病统筹”原则和“起付线”的设立导致农民实际受益很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大病统筹”,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参保农民中得大病的比例很低,占农民医疗消费比重最大的是一些常见病和多发病,这些病种却不属于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即使一些农民符合“大病统筹”的条件,但“起付线”的设立又使得一些家庭贫困的农民因交不起“起付线”而不得不放弃治疗。另外一些病人的医疗费用因未达到“起付线”标准,自然也不属于合作医疗保险补偿的范围,也只能由农民自己负担。由此可见,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实际受益是很少的。

二、医疗服务需求方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需求方为农民,由于受到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制度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心存芥蒂,参保积极性不高,对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受到几千年的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一个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国家,从文化的视角来看,中国人认为个人应该对家庭负责。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人们认为一个人在青壮年时期生病尤其是生大病的可能性比较小,再加上很多农村家庭生活还不富裕以及受到农民自身“短视”行为的影响,于是处于青壮年时期的农民便希望可以通过不缴纳保险费来节省家庭开支,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于是选择拒绝参保;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作为患大病的高风险人群,本应是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体,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老年农民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基本无收入来源,靠子女供养维持生活,出于节约家庭开支的考虑,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也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广大农民没有深刻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对互助共济的作用不了解,互助共济意识淡薄。农民对医疗消费存在侥幸心理,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对未来不能确定发生的疾病进行预先投资是没什么必要的。特别是当连续几年参保而并未从中获得补偿时,会认为自己是在浪费钱,那些因病从制度中受益的人白白占用了自己的资源,此时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将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出现退保现象。

三、医疗服务供给方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国家政府责任的缺失。首先表现在立法滞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过程中国家只是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制度建设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县级。目前,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高纲领性文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的有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部委的单项指导性意见。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覆盖,它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仅靠目前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够的,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其次表现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公共产品”,国家应该承担供给责任,我国政府对卫生的投资比例较低,仅占中央财政支出的1.6%~1.7%,其中70%的医疗费用用于城镇,只有30%用于农村。最后表现在管理不力。组织管理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且质量较低和管理成本不高;基金管理能力不足,凭借经验操纵基金管理缺乏科学性,并且资金管理机制缺乏长效性;信息网络化管理能力不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

2.一些地方政府对制度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受到不合理的政绩观的影响,在缺乏对当地实际情况的科学论证以及条件不具备时,简单、盲目地采取定指标的方法,片面追求制度的高覆盖率,忽视了制度实施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没有充分认识到此项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解决我国广大农民的医疗问题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导致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背自愿原则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较低、服务质量较差,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医疗定点机构看病可以按比例报销,到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则没有任何补偿或补偿很少。我国乡、县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比较低,医疗设备也比较差,难以满足农民患大病时的医疗需求水平。医疗服务供给垄断使得医疗定点机构缺乏竞争和市场的约束,造就了这些机构的“优越感”,这会导致医疗机构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较差。

2.受经济利益趋使,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缺乏规范,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且增长迅速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医疗机构市场化趋利行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在医疗服务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结果是:社会上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非公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另一方面政府减少了对公有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让其更多的从市场经营中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在市场化改革趋势下,医疗服务提供机构的趋利化行为不可避免。在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给患者提供一些不必要、过度的医疗服务,如给患者开大处方、开高价药、让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以此来增加机构的收入。高额的医疗费用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降低了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可支付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提出了严重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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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军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约因素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06(6)

4.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篇四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针对当前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而制定的一项惠民政策,这对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是一项有力举措,目前这项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制度方案欠合理,农民受益程度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风险还很大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加强制度建设,增加投入,以利于这项制度的完善,从而在实施中取得好的效果。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问题; 对策

On the problem of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and its

countermeasure

Sun Tingting(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NormalUniversity Jiangsu Huaian223300)

Abstract: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care system is a good policy that government drew for the residents of rural areas,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medical treatment is difficult and expensive” ,which is a strong initiative for alleviating the situation of “Poverty caused by illness”,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ystem a series of problems still exist, such as system programs due to reasonable benefit from the low level of farmers,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care funds such as the risk is still very great.To resolve these issues, we need to strengthen advocacy, strengthen institutions, increase investment, So as to help improve this system to achieve good results during implementation.Key words:

New-type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care system;problems;countermeasures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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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的报告中强调:“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表明党中央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

一、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及意义

在相关经济政策保障下,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普通百姓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医疗卫生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偏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更加突出。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农村有40%~60%的人没钱看病,导致农村贫困人口比例攀升。在西部地区,60%~80%的患病农民死于家中,无法得到良好的救治。“小病拖,大病躺”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农民看病难是新时期我国农村医疗事业中面临的一个难题,因病致贫、因病反贫,成为我国农民绕不开的怪圈。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之后,全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全国244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工作,参合农民达713亿[1]。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已经表现出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预示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有必要对这些经验和做法进行进一步归纳,形成相对统一的稳定模式,通过法律将其定型化、制度化,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地推广,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因此,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社会目标,被列入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它直接关系中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从全国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已从试点阶段顺利转向全面推进阶段。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为民是目的,利民是核心,便民是关键”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健康的保障作用逐步显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地区,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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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明显提高,小病拖、大病捱的情况有所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真正体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这一系列方针政策对于深化农村卫生改革,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农民的医疗健康水平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从可持续发展观来看,人的健康与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到2020年要建立一个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制度。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之一。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安全网。各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必须建立包括健康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调节社会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人口占整个社会人口的大多数,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大头,是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构成要素。近年来,一些地方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医疗费用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所增加。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广大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会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要条件。从长远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所以中央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就明确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改变大多数农民无法充分享受医疗保障的现实,就无法保证农民都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从而就不可能解决城乡健康公平问题,势必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加大对农民健康保障的支持力度,使其有同等的就医机会、适宜的医疗保障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利于实现农村小康,同样有利于建设和谐的农村社会。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由于此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法还不尽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面临诸多困难与问题。

1.宣传不到位,农民参合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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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是农民,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至关重要。因此,如何通过宣传使农民从思想上意识到参合的重要性便成为一大问题。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宽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合作医疗,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没有一种固定的医疗消费投入意识。再加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政策缺乏深度认识,工作方法简单,对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许多农民产生不满情绪,担心重蹈覆辙,对制度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加上种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农民变得怀疑、谨慎,产生了理性农民在合作医疗中的“不理性行为”,以致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效应。

2.农村医疗条件落后。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条件虽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有些地区仍存在医疗设备简陋,布局不合理,卫生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

﹙1﹚ 政府投入资金不足,基础设施简陋。由于资金的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基础设备损坏无力维修,医疗设备使用率较低,不能满足卫生医疗的需要。严重影响地方卫生部门的工作进度。

﹙2﹚ 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就农村与城市卫生资源的配置来说,城市占据了大量的卫生资源;而农村配置的比例极少,造成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低下、质量偏低、部分贫困地区缺医少药,有些地区由于乱办医、盲目扩张地方医疗机构,使资源闲置和浪费的问题突出。

﹙3﹚ 基层卫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据有关部门调查,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所占比例为11.5%,专科以上学历为19.3%。在大多数的农村卫生队伍中,简单的跟师学徒仍存在于基层卫生室,就是在县级卫生院工作的医务人员中,仍存在着一些没有过硬技术的医务人员,而这些医务人员根本没有进修学习的机会,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不到农民的认可,基层卫生人员素质令人担忧。

3.资金筹集和管理存在不足。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每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合作医疗资金在筹集以及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困难。由于农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不够、理解不透彻,再加上农村居民比较分散,乡镇人员采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在收费困难的同时,也增大了工作量。在筹资原则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财政适当支持为辅,但部分地方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专项医疗拨款迟迟未见。最终,合作医疗资金就落到了本来不富裕的农民身上,农民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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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使用监管不力。目前,合作医疗的监管在乡一级的工作主要是由乡卫生院承担,日常监管只能靠卫生院的自我约束,这很容易给合作医疗管理带来隐患,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资金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形成对合作医疗经费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4.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 2 ]。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5.地区实施差异大。

现在为止,有不少镇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还低,没有达到制定的发展目标要求,有个别的村甚至刚刚启动。欠发达的村镇,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低,农民的收入增长指数小于医疗费用的上涨指数。据有关数据显示,1990~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而平均每人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从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3]。农民收入的缓慢增长跟不上医疗费用的快速增加,缴费能力就低。开展比较好的乡镇绝大多数也是靠近市区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

6.制度不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够完善,各地各村合作医疗形式多样,做法很不统一,各地方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具体表现为:

﹙1﹚ 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就要求合作医疗管理及工作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把握好市场经济的规律,做好合作医疗的管理。然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中,没有完全应用科学管理程序,不少地方政府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及管理验。

﹙2﹚ 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政策存在缺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医疗,两者有一定的联系,其最大不同是传统合作医疗立足于预防、保健生活中的多发病、常见病,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足于大病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政府、社会和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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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都是用于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重点放在了大病治疗上。这在多发病普遍存在的农村似乎有些不太合适。

7.立法不完善。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现有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以上各项零散颁布的决定、意见、通知等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总的来说,它们的立法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有的甚至还相互冲突,并且它们大多是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所采取的应急性、过渡性措施,缺乏整体性、综合性和前瞻性,并不能有效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持久发展。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1.加强宣传引导,转变观念。

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合作医疗是推行合作医疗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不仅在财政投入上要采取更积极的态度,还要营造有利于合作医疗发展的社会环境。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借助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介,开辟专题栏目,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使制度深入人心,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好处,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健康风险意识,自主、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另一方面,充分赋予农民知情权、管理权与监督权,提高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任程度,增强农民的互助、风险及健康意识。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相信制度,才能提高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2.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改造医疗用房、更新医疗设备、提高人员素质,使广大农民能享有更好的基本卫生服务。

﹙1﹚ 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完善医疗基础设施。加大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是吸引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健全镇(街道)、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各个医疗卫生室的基本医疗设备进行整修、翻新、补充。

﹙2﹚ 调整优化卫生资源。根据地区需要,扩建或合并一些不合理的医疗机构,调整服务功能、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解决资源闲置和浪费的问题,以发挥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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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医疗队伍建设。可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优秀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参与到农村卫生服务和制度管理中来,充实技术力量,同时加强对现有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修,提高医德和医疗水平,创造留住人才的从医环境。

3.重视资金的管理。

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上来后,即成为广大农民的“保命钱”,其是否得到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是合理开支和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参保农民医疗保障程度和受益幅度。

﹙1﹚ 注重把握资金的来源渠道。建立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是保证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前提。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参合人交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其他收入。与以往的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了政府财政的资助。政府成为合作基金的筹资者,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财政应当配备等额数量的专项资金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资金,逐步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投入力度。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金的筹集上,更加注重了对社会闲散资金的筹集。在各地区设立了合作医疗基金会,发动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

﹙2﹚ 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首先,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并设立专门账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次,因地制宜确定与当地医疗情况相适应的补偿标准,探索简便可行的报销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员会应根据筹资总额和该地区各种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概率,进行科学预测,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补偿标准,并根据农民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伤残者进行适当的医疗费用减免。

﹙3﹚ 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强化监督机制。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腐败,从而能够更好地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造福百姓。首先,要加强法律保障,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用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其次,要建立高效的监督主体,不仅要包括政府,而且还要包括审计机构、农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机构。再次,要在各级合作医疗的组织中建立惩罚机制,对违反基金管理的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惩罚。

4.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斑。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换言之,逆向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会契约”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代理人”的应有定位。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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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并积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度失灵”的困境[ 4 ]。

5.加强制度建设。

中国式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要适合中国的国情,要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要适应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特别要适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1﹚ 加强科学管理,取信于民。一是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实行政府主导、逐级把关、社会监督,增强按章办事的管理意识。二是在对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的选用上,应投入大量的精力,对每个领导的选拔都要经过专业的考核,要求领导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对每个乡镇的领导者进行统一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在一定的间隔时间之内,要求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各个乡镇领导之间要经常相互学习、交流。三是注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点的宣传。四是在医疗费用的报销等手续上要使群众知道详细的流程,尽量简化报销的程序,缩短报销费用到账的时间。

﹙2﹚ 因地制宜,完善医疗制度。政府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应从多方面深入考虑。利用与当地农民谈心的方式,了解各地的医疗卫生条件、经济状况、农民健康状况、居民就诊的意向、群众医疗保健的意识、多发病及常见病的类型,要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进行测算,制定和完善科学的制度。

6.加强政府立法。

“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增长二者呈现正向的交互关系”[ 5 ],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必要的政府财力支持是关键。以往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长期制约了政府对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建设,致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处于“低保费、低保额与低保障”的“ 三低”状态。近年来,国家财力明显增强,为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进一步增加该部分的支出规模和比重完全可能。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2417万亿元,上升至世界第四位,财政收入达511万亿元,外汇储备超过115万亿美元。然而,各级政府并未妥善尽到“代理人”的职责,以使“委托人”皆能享受到应有的“免于匮乏”的社会制度保障。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的显示,我国有近66%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有近25%的受访者表示,“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相关医疗” [ 6 ]。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长期以来,我国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与社会保障支出形成强烈对比。行政管理支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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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915%。而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却不足13%,且每年公共卫生资源的总支出不到GDP的5%。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往往是其公共财政支出的最重要部分。如,美国约有1 /3的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北欧国家,公共财政的50%以上被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从而确保弱势群体急需的“免费医疗”制度得以运行。可见,只要政府对现行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必要的“存量调整”,完全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用来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个能解除国民后顾之忧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在经历30年的高速增长后将经济增长成果逐步转化为国民福利的理性选择。目前,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较为雄厚,以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财力,建设一个水平适度的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医疗保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核心要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医疗权益的实现。长期看,应通过立法,比如制定《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以明确赋予全国农民医疗保障权,使农民真正享受到“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各种认识误区和实践困境,从而使农民真正感受到当下民本政府“以人为本”的德政,并使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保障健康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结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民心工程”、“政绩工程”来抓,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一个崭新、健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到全国农村,切实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造福9亿农民,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03-10.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44.[3]马正林.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及对策[J].前沿,2004,(7).[4] 李珍,王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困境[J].南风窗,2008,(1).淮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5] 董拥军,邱长溶.我国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 J ].统计与决策,2007,(4).[6]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09~233.致谢:

5.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篇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摘 要:通过调查分析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发展前景,探讨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取得的一些成绩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比较分析利与弊的情况,从而针对如何更好地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一些建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现状;问题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仅直接关系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而且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顺应形势,适合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理性制度安排,在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度的医疗和卫生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从部分省份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医疗保障的依托

在中国农村,随着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渐退出,造成了农村人口看病贵和看病难等现实问题,甚至一些农民因此而致贫和返贫。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并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型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满足医疗和卫生保健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应农民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而产生,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大病实现统筹,个人账户可以累积转存,解决了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保障意志,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愿意为自己的健康投保。

(二)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大病统筹机制,比如贵州省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10元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就能得到国家、省、市、县财政共计40元的补贴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这一机制切实解决了农民大病治疗问题,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旧合作医疗制度相比,统筹层次高,管理体制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到位,并逐渐形成了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以贵州省为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统筹单位,各乡村的缴费都要交由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模式建立了县级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缴费、筹款、核算、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地规避了制度运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制度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贵州省三个乡镇的无结构访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比较满意,只有个别农民认为服务需要改进。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但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由于农村合作社体制的逐步解体,随农村内的“工分制”瓦解,赤脚医生无法通过从事医疗活动来换取工分进而获得粮食等其他生活资料,赤脚医生便完全丧失了外出行医的动力。另外,由于合作社的瓦解无法再为村内卫生所的正常运行提供资金来源,导致村内的公共卫生机构无法继续支撑而瓦解。所以从赤脚医生和村内卫生所这两方面来看,自从合作社体制瓦解以后,农村内的公共医疗机制基本上呈现着真空的状态。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二、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现在,从制度设计到运行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不到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志不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是农民,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志和接受程度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和农民的主观期望效用有很大的关系,主观期望效用能否达到要求或者能够达到多大的要求指标,这就决定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意愿。因此,如何通过宣传使农民从思想上意志到参加合作医疗的重要性便成为一大问题。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宽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合作医疗,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随机的,主观期望效用值偏低,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志,没有一种固定的医疗、消费投入意志。再加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政策缺乏深度认志,工作方法简单,对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许多农民产生不满情绪,担心重蹈覆辙,对制度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加上种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农民变得怀疑、谨慎,产生了理性农民在合作医疗中的“不理性行为”,以至于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效应。

(二)农村医疗条件落后

1.政府投入资金不足,基础设施简陋。由于资金的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基础设备损坏无力维修,医疗设备使用率较低,不能满足卫生医疗的需要,严重影响地方卫生部门的工作进度。

2.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就农村与城市卫生资源的配置来说,城市占据了大量的卫生资源;而农村配置的比例极少,造成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低下、质量偏低、部分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的局面,有些地区由于乱办医、盲目扩张地方医疗机构,使资源闲置和浪费的问题突出。

3.基层卫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据有关部门调查,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所占比例为11.5%,专科以上学历为19.3%。在大多数的农村卫生队伍中,简单的跟师学徒仍存在于基层卫生室,就是在县级卫生院工作的医务人员中,仍存在着一些没有过硬技术的医务人员,而这些医务人员根本没有进修学习的机会,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不到农民的认可,基层卫生人员素质令人担忧,这也使得农民的主观期望效用值降低,从而影响了参保意愿。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存在不足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困难。由于农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志不够、理解不透彻,再加上农村居民比较分散,乡镇人员采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在收费困难的同时,也增大了工作量。在筹资原则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财政适当支持为辅,但部分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专项医疗拨款迟迟未见。最终,合作医疗资金就落到了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身上,农民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主力。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监管不力。目前,合作医疗的监管在乡一级的工作主要是由乡卫生院承担,日常监管只能靠卫生院的自我约束,这很容易给合作医疗管理带来隐患,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资金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形成对合作医疗经费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四)制度不完善

1.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就要求合作医疗管理及工作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把握好市场经济的规律,做好合作医疗的管理。然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中,没有完全应用科学管理程序,不少地方政府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及管理经验。

2.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政策存在缺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医疗,两者有一定的联系,其最大不同是传统合作医疗立足于预防、保健生活中的多发病、常见病,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足于大病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政府、社会和个人的筹资都是用于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重点放在了大病治疗上。这在多发病普遍存在的农村似乎有些不太合适。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意义

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疾病,像一把利剑挂在农民兄弟的头上,“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将进一步加剧,要使这一转型能够平稳推进,整个社会需要构建严密而可靠的安全网。因此,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问题本身,解决农民的看病难,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的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农民的看病难?回顾历史,我们曾经解决过这一问题,而且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1993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投资与健康》指出:“直到最近,(中国)一直是低收入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例外……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人口还占全国人口80%,但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6岁提高到了68岁。专家们承认,这种健康业绩的基础是在“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资源配置大格局中,辅之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络、遍布每个农村社区的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三大法宝”。因此,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是新时期建设新农村题中应有之意,是非常必要的。

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前景

在相关经济政策保障下,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普通百姓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医疗卫生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偏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更加突出。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农村有40%-60%的人没钱看病,导致农村贫困人口比例攀升。在西部地区,60%-80%的患病农民死于家中,无法得到良好的救治。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之后,全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到2007年上半年,已经覆盖了全国84.9%的县和82.8%的农村人口。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已经表现出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预示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我们有必要对这些经验和做法进行进一步归纳,形成相对统一的稳定模式,通过法律将其定型化、制度化,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地推广,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因此,我们有信心让新农合制度更加完善,并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大的利益。

五、结语

6.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篇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不断努力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目标重点是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推开以来,首批启动的试点县(市、区)有304个,2004年增加到333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近期,中央决策层进一金融论文代写步显露出加速推开对这项试点政策的果敢决心。2005年9月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决定:2006年将试点的县(市、区)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到2008年建立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比原定目标2010年提前两年。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提高到20元,同时将中西部地区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地区部分参加试点的困难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协调发展的战略性政策,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五个统筹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项惠及七亿六千万农村人口的政策,仍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面临许多挑战,如果不注意到这些问题以及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将可能削弱这项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导致政策目标的偏离,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以大病为主的医疗保障政策值得再推敲

新型合作医疗立足于基于大数概率的大病保险,政策方向以大病为主,即政府补助的人均20元和农民自缴的人均10元,都“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

首先,以大病为主的保障容易诱发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由于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发生机率较小,会降低参保者的预期收益,健康人常常低估参保的重要性,而高危人群却非常愿意参加。这种逆向选择,即“选择性加入”和“选择性退出”很可能威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可持续性。在运行一年后,有相当一部分县乡出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即前一年参加新农合并获得大病报销补助的农民,往往选择不再加入,这是因为农民往往抱有某种心理预期:“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第一年得大病,第二年还连续接着生大病”。有些地区考虑到这一问题,对前一年未得到大病补助的参保农民安排一次免费常规体检,但这仍然无法解决低风险群体参与意愿低的问题。

其次,现行筹资水平难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有效的大病医疗保障。2003年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15元,但合作医疗的筹资总水平才人均30元,用每人每年3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不足成为合作医疗的软肋。即使是针对大病救助,在目前的安排下,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仍然无力支付看病共付的费用。

再次,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从卫生投入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此外,大金融论文代写病为主的保障方式导致“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有调查发现(汤胜蓝,2005),在西部很多试点县,就出现了不少本可以不住院的病人进行了住院接受治疗。

二、筹资困难和运行管理费用过高

首先,合作医疗筹资困难、筹资成本高。

每年合作医疗的筹资都需要基层干部挨家挨户的筹资,筹资成本相当高。在一些试点地区,为了达到上级规定的参合率,合作医疗参合率达标甚至是一个一个谈出来的。同时由于历史上存在诸多以“合作”为名目的乱收费等原因,造成部分农民对乡镇干部上门做工作持逆反心理,加上一些乡镇干部本身素质不高,政策宣传不当,导致筹资困难程度增加。其次,合作医疗管理成本高,相关费用开支难以有效落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组织能力和管理成本上的分析。以县为单位集中审核、报销费用,表面看来,统筹层次已经很低了。但实际情况却是,绝大部分县都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人口,且农村居民居住相当分散。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面对千家万户,居民健康状况差异很大且记录有限,县卫生部门在组织管理能力上凸显窘迫,管理成本之高难以负荷。

同时作为组织者,试点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一套相应的管理机构,县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通常是挂靠于县卫生局的事业单位),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对于财政状况本身就很拮据的县乡政府和较低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许多县级政府迫于无法安排这部分经费,通过种种方式将其转嫁给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诊所,而这些机构最终又会把这部分费用在经营中转嫁给患者。

三、逆向补助和累退性负担较明显

首先,“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显失公平,累退性负担较明显。

也许是出于管理简便的考虑,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了人均负担10元的基本缴费形式,但这实际上是金融论文代写一种“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没用考虑到农村居民个人和家庭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差异,这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较重。与此相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下的个人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还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平负担的问题。

同时,由于新农合实行政府补贴与自愿参加相结合,同时实行医疗费用报销制,而且设立了较高的自付率。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个门槛,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虽然医疗救助对部分特困家庭和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予以了补助,但目前受益范围较小,无法普遍照顾到一般贫困家庭)。这种状况不仅导致部分人口无法受益,而且还会导致逆向转移支付。因为富人相对更有能力交费,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违背

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另外,自愿参加的制度必然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群体区分,难以有效避免体制外人 员对体制内资源的侵蚀问题。

其次,还存在地区性的逆向补助问题。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个人缴纳、集体扶持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决定了入保者越多,国家财政补贴就越多,合作医疗基金就越雄厚。较富裕的县市,地方政府和农村居民缴费能力较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就相对较容易,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以套取中央补助资金为目的的快速推开铺面现象。各省市在启动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时候,为了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基本上都是拿出当地经济发展好、财政实力较强的县作为试点地区,这就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一步和多享受到上级政府的资助。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运不佳。因为中国正在取消几项农业税,这就意味着乡、县本级财力的进一步减少。虽然中央对地方的补偿性的转移支付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地方税收减少的负面影响,但基层财力困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加上农业税的取消,乡村两级全靠国家转移支付来维持运转,乡村两级负债累累,地方财政根本挤不出资金投入到新的合作医疗。由于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农民参保率低,制度覆盖极为有限。

四、自愿参保机制难以避免逆向选择的难题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合作医疗制度中,虽然政策也规定农民自愿参加,但鉴于当时强大的行政动员力量和以人民公社为基础的体制,事实上具有强制性,因此大多数农民都得到了保障;在80年代中后期以来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中,仍坚持自愿参加原则,但是自愿参加意向特别低,最终导致重建努力的失败。在当前行政强制力弱化的条件下,农民有了较大的选择权,导致低风险人群参保积极性很低。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仅覆盖不到20%的家庭平均卫生费用,许多农户可能会觉得这个计划对于减少医疗支出的风险起不到什么作用,他们对新农合的支持就会减少,其结果是要么不参加,要么退保。如果低风险保户(年轻和健康人群)首先退保,这是非常可能的,那么合作医疗计划就变成高风险者的互保,接下来就可能需要提高筹资标准。然而这又会进一步促使低风险保户退保,这样保险计划开始逐步萎缩,最终瓦解,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

由于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即健康人群选择不参保,自愿性保险制度几乎都难以持久。国际的经验表明,逆向选择会迅速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保险计划的解体。在任何人群中都有高风险保户和低风险保户,如果保险建立在志愿加入基础上,低风险保户会宁肯自己给自己保险。因此,工业化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般都是强制性参保,采取社会保险的方式。

五、定点卫生机构可能成为最大的赢家,农民并未能切实得到实惠

首先,卫生机构利用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创收,可能引发新一轮重治轻防。越是制度改革领先的卫生机构,往往越容易在大病为主的政策倾斜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卫生机构的注意力被引向以医疗为中心,这极易导致不顾实际需求盲目增加设备和设施、提高治疗标准的竞争,而忽视切实改善服务质量和预防保健。

其次,资金向公办卫生机构转移支付,可能保护落后,带来低效率。由于新型合作医疗的费用报销基本只限公立卫生系统,这不仅消除了公立卫生系统与私人系统的竞争,而且也部分地解除了未经改革的卫生机构的市场压力。只要是公立卫生机构,服务差、价格高也可借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得到市场份额。特别是乡卫生院,以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由于新政策的倾斜便起死回生。

再次,定点医院选择机制的僵化可能带来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这可能意味着患者不得不花费更大的费用、走更远的路去看病,也可能意味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家庭带来的只是看病从到私人医生那儿转到公立机构,而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患者就医的次数。

六、新型合作医疗对费用的合理控制仍是一个难题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制度是另一大挑战是费用的合理控制问题,即基金的稳定、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一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缺乏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和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的同步支撑,以至于不得不突出对患者的约束——在制度设计中引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起付线、封顶线、较高的共付比例以及分段按比例报销等做法。这些做法对于维持资金平衡是有益的,但对患者过分严格的约束,特别是过高的患者自付比例必然导致参保积极性的下降。

目前的合作医疗尚缺乏对供方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在许多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相同或类似,即它们都是被动地报销保户的医疗账单。这种运作模式容易引发医疗供方甚至患者的道德风险,最终很可能导致医疗支出急剧增长。有调查发现,一些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有农村居民反映,合作医疗买的药贵,虽可报销一部分,但是自己承担的部分并没有切实减少,与在别处买药没有什么差别。在很多地区地方,合作医疗实行后,医疗费用呈现普遍上涨的趋势,患者可报销的部分被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了,通过合作医疗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目标大打折扣。

七、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组织面临农村居民信任窘境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对健康问题不重视,从而导致相互间缺乏一种共济互助意识。鉴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几次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尝试的失败,在农民心里留下了阴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面临不少的信任挑战。在现阶段,部分农民不清楚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心存疑虑,担心合作医疗基金被挪用,担心医疗费用升高,得不到实惠等等,影响了农

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如果人们要参加合作医疗计划,那么他们需要信任计划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这一教训来自以前试图恢复合作医疗实践的失败。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消除腐败,以往许多合作医疗计划失败的原因就是由于腐败和管理失善。让保户参与合作医疗计划的监督可能有助于减少腐败的发生。

目前试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规划、管融资、还直接管操作,同时监督。这在试点的初期可能难以避免,但是,如果不从现在开始就重视农民民主参与的问题,不注重将农民参与决策和监督作为试点的重要方向,那么,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即便设计管理得再好也难持续。农村卫生服务领域的三个主体——政府、卫生机构、农民之间如果出现利益严重失衡,其机制的内在作用就会诱导制度操作偏离预定目标,而长期偏离目标的操作很可能就会颠覆制度本身。因此,必须要逐渐引导农民对合作基金管理的民主参与,使基金本身能够真正代表参保者利益,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的买方代理人职责。

八、医疗保险没有照顾到日愈壮大的流动人口

当前我国每年都有一亿左右的农村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这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农村来到城市的移民正处在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由于没有正式户籍,他们没有资格参加城市医疗保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很可能会要求他们返回原住地去看病,或者如果他们在务工城市就医,那他们就得承担合作医疗只予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的风险。

如果要充分发挥劳动力转移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确保医疗保险能够跟随保户迁移而流动就很重要。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随着城乡差别的逐步弱化,将中国所有居民纳入一个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是大势所趋,正如其它国家,包括菲律宾、泰国和越南,已经实现或正在进行的那样。

总而言之,尽管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形势依然严峻,政府正在努力为没有保险的近八亿人口提供医疗保障,并明确提出了增加政府投入的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试点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大胆的历史性开端。当然,任何一项政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或面临很多挑战,特别是在启动之初。指出问题总是相对容易的,更多的挑战来自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而不断完善政策。令人欣慰的是,有大量的经验可以参考,这包括九十年代城镇医疗改革的经验、过去旨在复兴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次尝试,以及来自国外医疗卫生发展的经验。有理由相信,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并促进城乡协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的形成。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卫生伙伴合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形势评估》2005年7月。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探析 篇七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 到2008年, 参合农民超过8亿, 已实现农村居民全面覆盖, 成为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2年是我国开展新农合工作的第10年。10年来,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 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50年历史上最好的成绩。但在运行过程中, 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 缺乏长效的筹资机制。

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通知, 明确指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自愿”为原则。由于是自愿参加, 筹资成本高、筹资难度大一直是困扰很多试点地区管理者的问题。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 各地政府都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各尽其责, 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但是, 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为一项日常工作以后, 新型农村合医疗制度的发展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建设、机制健全过程中的立法滞后问题, 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为了使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 加快立法进程就显得极其重要。

3. 经办机构的人员构成和办公经费不足直接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

目前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架构已经建立起来, 但是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除东部个别地区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选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外, 大部分试点县的经办机构人员基本上是由内部调剂解决, 人员结构和工作配备不尽合理, 工作开展起来受到很大制约。同时, 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已经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推开后, 个别市县, 尤其是贫困市县, 由于财政能力有限, 不能完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问题, 这将成为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由于筹资水平有限, 为了规避风险, 各地新型农村合医疗的实施方案中都设有起付线和封顶线, 客观上也导致补偿水平还比较低, 农民受益的程度有限, 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5. 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费用控制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 门诊就诊人次、住院人次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机构的收入也有所提高。这里有合理业务增长, 但也有过度服务和过度消费等问题。调查中发现, 定点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 而且比较突出, 次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势头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大大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 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 既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 又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6. 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给乡镇卫生院提供了机遇与挑战, 镇卫生院的建设关系到卫生改革的兴衰成败。为了方便参合农民及时就医, 许多试点县实行了“一卡通”制度, 农民可以自由选择首诊的医疗机构, 但乡镇卫生院整体水平弱的现状, 不仅不方便农民就诊, 农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 无形之中加大了农民利用医疗服务时的间接成本, 与之相应地又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出。许多地区的经验证明, 乡镇卫生院建设情况, 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有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完善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偿、人才培养和机构管理等机制。

7.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 特殊人口的医疗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时下,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处在了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 由于其没有正式户口, 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只能在原住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要求他们返回原住地看病, 或者如果他们在务工城市看病, 但只能报销极少一部分医疗费用, 很难达到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的目标。此外,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更好地解决这部分人口的医疗问题, 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

二、完善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思路

1. 强化经济手段, 确保资金的可持续性。

合作医疗的发展最主要的是, 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作保障。为此, 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 切实把合作医疗资金补助明确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并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 还要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 积极探索和鼓励多渠道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如集体或企业筹资、社会赞助、商业保险等。除此之外, 技术支持也是政府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应采取捐赠医疗设备、双向转诊、代培代训、技术指导、网上远程医疗、合作管理等方式, 扶持县与乡镇医疗机构的建设, 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培养更多的农村新型医务人员, 更好地服务于农民。

2. 全面加强经办部门建设, 扎实推进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

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 由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 健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配齐配强人员, 足额落实工作经费, 保证管理经办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内部管理, 通过制度建立和完善规范运行程序, 并着力实现微机化、信息化管理, 建成联通兼容、资源共享、统一制式的信息系统平台和数据库, 逐步减少人为因素而产生的管理漏洞。依托网络对各地新农合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

3. 加大基金监督管理力度, 坚决防止和杜绝基金流失。

据统计, 目前新农合参加人口已达8亿多人, 基金已达800多亿元, 这么大的基金数额, 如果没有有效有力的监管是绝对不行的。要不断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保证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看病报销, 努力谋求基金效益的最大化。要积极探索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坚持好新农合的县、乡、村公示制度, 如实从快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和所反映的题。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 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真正把不合理的费用控制住, 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让有限的新农合基金更好地造福参合农民。

4. 完善统筹补偿方案, 提高保障水平。

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 各地应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着力完善统筹补偿方案, 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 应对一些治疗效果和医药费用较明确的重大特殊疾病的报销补偿方法进行探索, 可通过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切实解决重大疾病的医疗负担问题。可选择若干病种开始试点, 逐步解决农民大病补偿问题。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可有效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提高基金使用率, 也可以实现早期治疗的目的。

5. 完善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制度, 努力建设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化系统平台。

要注重加强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补偿方案上的衔接, 会同民政部门积极推行补偿报销的“一站式”服务。要注重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 引导城乡中小学生、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相应保障制度, 尊重群众的自主选择, 防止重复参保和参合。要注重探索适应和方便参合农民工的就医和报销方法, 对于跨省的农民工可以通过两个渠道, 一是在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输入地的有关部门协商, 确定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这样在务工地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可以即时报销。二是努力建设新农合的国家级信息化系统平台,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农民工到任何一个跨省的医疗机构就医, 他的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实现即时即结报, 保证其公正享受新农合待遇。

6. 积极探讨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在现有补偿方案不变的基础上, 通过提高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形式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具体操作。通过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7. 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卡面向新农合实施。

目前, 社会保障卡已向社会发行, 社保卡具备的社保和金融两部分各自独立的系统, 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 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如果将社会保障卡运用到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中来, 农民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时就可以到卡面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存款, 由银行划拨到其社保账户上;养老金、医保报销费用以及各种政策性补贴等最后会划入持卡人的银行账户, 这无疑是利国利民的举措。

8. 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要引导各地进一步加大投入, 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 使村卫生室基本条件、基本设备、常备药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保证农民就近就便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 提高农村医务人员临床技能水平。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 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岗位培训和学习教育, 鼓励更多的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使他们的能力素质有较大提高。要将大力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 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械等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 走出一条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共同发展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国发[2009]12号)

[2].李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求是, 2005 (10) 40-41

8.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成就及探析 篇八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变迁;合作医疗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1-0063-03

农村公共产品是农村区域农民生产、生活共同所需的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其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的共同生产条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近些年来,随着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农作制度向农户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在为促进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提供了很强激励的同时,也引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即由集体农作制度下的国家财政负担、动员并组织群众以劳代资的供给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私人共同承担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转变,出现了如供给总体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一系列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公共产品,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受到了同样的影响。本文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所产生的困境,提出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及其供给现状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经历了由解放前的私人供给为主或个体农户合作供给模式到解放后的互助组形式再到合作社供给三个阶段,即供给制度逐步由私人供给发展为合作供给再发展为政府供给。这样的供给制度在当时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时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2]。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作制度非集体化的变迁引起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的实施,促使农村私人产品供给激增,虽然在短期内的激励制度的改善增加了农户对于农耕的投入和产出,但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下,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力量和组织能力普遍低下,既无力用集体经济力量解决村级公共产品的良好供给,也没有人民公社体制下随意调动劳动力进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的权力[3]。农村公共产品有政府和集体统一提供的供给机制出现缺失,同时适应新的农作制度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能及时建立,导致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出现了供给总体不足、供给制度不规范以及供给结构失衡导致的供给低效率等一系列问题[4]。主要表现在:

首先,供给主体经济乏力,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难以产出。无论是在生产队时期还是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都不是“需求主导型”,制度内与制度外相结合的不规范的供给制度,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决策程序和制度外筹资为主的筹资方式,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同时供给也脱离农民的实际需求。另外,乡镇财力匮乏,多年来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数额始终偏低,财政的支农支出徘徊不前,以及较少顾及需求信息和农民本身存在的文化特质等原因,使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其次,生产公共产品出现“两重两轻”现象,即重“硬”轻“软”、重“准”轻“纯”,农民很难享受到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于有限财政的覆盖范围有限,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追逐政绩,农民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不畅,导致了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的乏力,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阻碍。

最后,供给的渠道单一,长期自上而下的供给方式,使得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但有限的政府财力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以满足需要。政府和私人相结合的供给方式从理论上讲是一个有效的供给方式,但是长期的制度外筹资使得私人供给缺乏制度保障,没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导致私人供给很难充分满足实际中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影响

1.医疗产品供给经济主体的消失,加剧逆向选择

农作制度的改变,农民获得了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经营自主权越来越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收益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大大弱化,农村医疗作为农村公共产品其供给的经济主体逐渐消失,形成了“空壳”,农村医疗制度由传统的国家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入占主要部分,农民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就能获得较大收益的保障形式完全蜕变为由农民自身负担的自我保障形式。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瓦解,自我保障形式下投入成本和潜在收益之间的极大的不平衡性和不经济性,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同时使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以及持续性产生了怀疑,这对于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的设计上,基本上将费用相对较低的乡村卫生诊所排除在合作医疗体系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农民的吸引力,加剧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2.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瓦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运行的平台

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生产重“准”轻“纯”,国家对医疗保障放任自流,医疗保障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性政策,发展医疗保障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政府对于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投入大幅度减少,从1992年以后,尽管政府对卫生投入的绝对数有所增加,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在一路下跌不止,到2002年已经跌入4%以内[5]。农村乡、镇医院的医生缺乏,知识结构和医疗水平下降严重,医院设备陈旧,乡镇医院以及当时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兴盛逐渐发展起来的县、公社和生产大队的医疗卫生机构纷纷倒闭或撤销,大大削弱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公共卫生功能。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体系的逐渐瓦解,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3.医疗服务的市场化,费用增长过快,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过重

在市场转型的大背景下,公共卫生机构也毫不例外地从原来的完全由政府财政拨款的公立机构,转型为以服务换取收入的组织。在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呈现出民营化的趋势。作为农村医疗保健重要载体的村卫生室演变为个体或个人联办的卫生点,无论是民办还是公立,所有卫生服务提供者均以按项目付费的方式向病人收费。激励结构的变化,使得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所有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了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县、乡医院虽然被纳入了合作医疗的体系,但是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合作医疗看病补偿比例的增加,农民自付部分的费用支出仍然远远超过其医疗支出的预算约束,医疗费用支出的负担依旧很重。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建议

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进行大致的分类,从而确定其相应的供给方式。一般认为,按照消费的竞争性、受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分成三类:(1)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这类公共产品只有外部收益而没有内部收益,适合于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引进私人投资或直接交由私人生产,然后再由政府购买提供。(2)农村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和农民混合提供。这类公共产品通常既有社会受益又有个人受益的特点,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熏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集资生产。(3)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可以考虑将农民组织起来?熏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这类公共产品由于其外溢较小,且受益群体相对固定,由政府提供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对农民来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私人提供也容易造成效率损失,因而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合作社,将外部收益内在化,以提高供给效率。遵照分类供给的原则,可以从不同的分类角度审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供给,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公共卫生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制度保障,具有纯公共产品的属性,要求政府承担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责任。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纯公共产品的属性

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这就使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出现失灵,“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得市场上的私人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无法弥补生产成本;同时,由于公共产品的个人消费量不能确定,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竞争市场上一般无法提供这类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只有政府的力量能够充足的供给公共产品,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来弥补生产成本,并免费向公众提供,满足社会需求,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这也是一种效率选择的结果。农村的公共卫生保健服务是全体国民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公共卫生职能和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主要制度安排,需要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支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这一制度安排的良好运行。

此外,顾昕、方黎明研究认为,提高统筹层次,在县级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不是简单的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是我国在坚持社区还是国家组织合作医疗的大问题上首次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这意味着合作医疗将从社区医疗筹资制度转型成为国家福利[6]。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政府在合作医疗的制度安排上要负起更大的责任。

2.政府在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

政府在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需要从医疗保障的政策设计、财政投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首先,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卫生保障的投入,增加财政支出中的卫生费用,解决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的财政投资“缺位”问题。在当前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中的投入重点应该放在两个方面:(1)增加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投资,保证农村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供给。如农村防病防疫的投入,重建村卫生室的启动资金的投入等。(2)增加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经费,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的医疗水平。通过对基础卫生建设的投入,逐步恢复和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保证医疗资源的稳定供给。其次,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实行财政分权制。加大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建立起大病医疗基金,解决贫困人口重症治疗,消除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最后,加强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引导,完善和强化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医疗保障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医疗考评制度,一方面,督促医疗保障实施、审核医疗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和医疗服务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考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7]。

(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医疗卫生体系,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在医疗卫生的提供上,可以进行多渠道的供给。

医疗卫生体系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医疗卫生服务与个人的劳动能力以及个人收入状况密切相关,具有较高收入潜力的个人具有享受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从这一点说,医疗卫生针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性质。这样,在提供和享受医疗服务上,就会出现上述所说的既有社会受益又有个人收益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多种形式的供给。对那些有差异的与个人联系密切的医疗服务,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的渠道进行购买。此外,就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是一种社区医疗筹资制度,基于他的非营利性和立足于社区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中,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动农民进行合作,在一定的范围内,将医疗作为一种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进行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洛川的试点就具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特征。

(三)来自陕西洛川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

自2003年至今,中国社科院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在陕西省洛川县旧县镇开展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其做法是建立农民医疗合作组织——旧县镇农民医疗合作社,集体筹款、集体签约、集体购买、集体监督乡镇卫生院提供的规定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形成需方补偿供方与制衡供方并举的新机制。该做法与当地大病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合,试图探索一个新合县(大)统筹、农医合镇(小)统筹的大小结合、县乡结合的农村卫生服务新模式。农医合作社组织分为三层:一层为村,二层是片,三层是镇。按户每个农民每年缴费10元,由镇农医合作社代表会发给社员证。小钱聚大钱,大钱搞镇统筹,由农医合组织代表社员集体购买社区的基本卫生服务。社员有权凭证享受质优价低的基本医疗与健康服务,有权参加农医合对社区基本卫生服务的管理与监督,反映意见,健康信息,有权通过推选或选举成为农医合作社代表、组长、主任。民办、民用、民管、民受益是农医合的运营原则,农医合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可以用征集社员会费的方式向农民筹资,同时也可向社会筹资。在运行的过程中,6万多人不同程度地享受到了医疗补助,一些大病患者报销了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医药费用,“大病统筹”使一大批农民家庭免于因病致贫。

在解决大病统筹的同时,一些学者也开始对小病统筹进行试点。我国学者杨团在洛川进行了旨在解决农民仍旧看不起小病这一问题的农村社区卫生实验。通过设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农民个人账户中的一部分资金进行门诊和体检的费用支付。但是现行制度对于利用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作为经费还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预防保健和常见病跟踪等公共卫生服务还没有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系内,这一试验的效果并不明显。不过关于小病统筹的试验,对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方式的改进以及制度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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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健夫,要敬辉.公共财政视角下中国医疗卫生支出分析[J].河北大学学报,2005,(3).

[6] 顾昕,方黎明.自愿性与强制性之间——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嵌入性与可持续性发展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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