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2024-07-31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共8篇)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管,提高资产处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集体资产处置,是指镇属企事业、村转制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其拥有或者控制的集体资产进行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所有权变动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必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处置需要上报审批的集体资产,应在处置资产项目获得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再进行处置。处置资产的实际金额低于评估价格的,应上报低价处置的原因和单位意见,经批准后再行处置。

第四条 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报送备案、审核及审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及其他资产报废申请表及相关凭证。

(二) 车辆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资料。

(三) 对非正常报损、报废资产鉴定资料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各单位转让、报废、报损、无偿调出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批准的`文件,调整有关资产账务。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核准文件批准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账务。镇集资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文件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账务的基本依据。

第六Http://条 各单位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集体资产处置备案、审核及审批的标准

(一) 镇属企业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的资产处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集体研究后,报镇集资委审批。

(二) 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镇集资委审批。

(三) 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处置50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后,报镇集资委办公室审核,处置方案必须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四) 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组织实施,同一资产不得分解处置。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镇集资委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征镇人民政府于12月7日发布的普长府第68号《长征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篇二

在我国农村, 有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 不召开村民会议, 私自转卖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而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 当村民知道后, 就会与村干部之间产生矛盾;还有一些村干部, 利用权利, 任意处置集体资产, 胡乱花钱, 引起村民不满意, 使干部和群众的关系恶化, 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 同时也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 影响农村和谐。从上可以看出, 在处置农村集体资产时会出现各种问题, 原因如下。

(一)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分布不均, 监管难度大

造成这种分布有差别的原因是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有的村比较富裕, 集体资产就比较多, 对资产的管理经验先进, 管理手段先进, 管理方法先进;有的村比较贫穷落后, 集体资产除了外债就是比较混乱的管理局面。特别是自从农村合并以来, 集体资产就更加难以监管了, 原因是在合并前, 两个村的人口不同, 村子大小不同, 财产多少不一, 所以在合并后, 对于集体财产及其处置就更不便于管理。

(二) 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集体资产, 造成监管困难

基层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片面思想, 只注重完成任务, 不注重集体资产的管理, 他们认为领导干部要一心一意地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这种重任务、轻监管的想法不利于对农村集体财产处置的管理。他们认为, 如果对农村集体资产抓得过紧, 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监管得过于严格, 就会影响干部的办事效率, 使他们不能放开手脚大胆去干。如果村干部的手脚受到束缚, 就直接影响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影响他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导致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三) 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 村组织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在对村干部的管理方面,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目前, 我国乡镇机构对村组织的管理多数停留在换届选举、计划生育方面, 而对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理方面无法进行具体的监督和管理。二是一些村干部的思想素质不高, 法律意识淡薄, 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 所以即使有了法律, 也难以依法办事。当前, 在我国农村, 有文化的年轻人大部分外出打工了, 农村剩余的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 他们多数是初中毕业, 甚至有的是连小学都没有毕业。而且村中留下来的人年龄偏大, 思想保守, 他们自身的基本素质较差, 法律因素淡薄, 所以这样的人当上村干部后, 认为村里的财产都是自己的, 随意挥霍浪费。三是村民缺乏参与监督管理的意识, 对于村里的一些事务, 没有参与意识, 很多家庭都是自家种自家的田, 自己只顾赚自己的钱, 存在两耳不闻窗外事的思想, 他们不积极主动参与村里的事务, 也不能监督村里的各项事务。

(四) 监督管理缺乏力度, 审计制度不健全, 审计不及时

近年来, 各个村也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 但是在实践中, 这些制约机制并没有发挥理想的作用, 特别是在乡镇实行机构改革以后, 人员减少, 有的乡镇甚至没有专门从事农村财务审计的人员。另外, 有些审计人员不精通业务, 在进行审计时不能够严格把关;有些审计人员缺乏严肃性, 不能很好地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由于审计制度不健全, 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 所以监管就流于形式。

二、应对我国农村集体财产处置问题的策略

为了避免在处置农村集体财产时出现问题, 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流失, 所以要从根本上加强监督和管理, 加大查处力度, 使制度更加完善,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 严抓村级组织建设

要针对村级制度的薄弱环节和缺陷, 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要对村级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自身素质, 使监督和管理更加规范化。要明确村集体财产的处理方式, 在处理集体财产时, 必须集体通过才可以, 避免领导一人说了算, 防止某些人进行暗箱操作。在理财方面, 要加强制度建设, 组成村民理财小组, 对理财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现有异议的情况, 马上提出来, 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议定。

(二) 严抓村级制度建设

当前, 许多村的财产产权关系不明晰, 一些财产长期闲置, 造成资源浪费, 容易出现财产流失或被侵占的现象, 因此要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在乡镇成立“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心”, 对村级集体财产进行产权界定、评估、登记等。对村级财产进行清理和核实后, 在资金往来和财产处理方面要进行严格管理, 严把监督关, 防止出现集体资产流失问题。

(三) 严抓村级财产监督管理

对于村级集体财产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要成立专门的审计部门, 对财务方面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项审计;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 在筹资筹劳、村级转移拨付资金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在集体资产处置、土地承包、债权债务等方面, 要依据《经济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 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对村集体财产进行监督管理方面, 要依据当前的现状, 降低广大农民行使监督权利的门槛, 同时拓宽农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渠道, 使集体资产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 加强对农村集体财产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需要健全并完善各项财产管理制度, 严格进行管理, 落实好各项有效措施, 要防范出现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只有这样, 才能使集体资产管理改造不断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摘要:所谓农村集体资产, 指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农村实行合作化初期以土地、耕畜、农具等入股及以后长期生产经营积累所形成的公共财产。集体资产管理的对象包括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一切财产。近年来, 农村集体财产处置中伴随不少问题, 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村和谐, 因而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迫在眉睫。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监督

参考文献

[1]霍翠芬.浅谈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11) .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篇三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有效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甘肃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具体业务、信息和档案资料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代理。

第三条 依托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成立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原来的乡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对村级‚三资‛实行统一代理后,配备2-3名人员,负责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并按照‚一乡一户、一村一账‛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记账核算,统一管理。第四条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三资‛代理中心要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和自愿原则,与各行政村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收支、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集体资金支取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双印鉴‛监管制度。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票据统一使用由甘肃省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第五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审计、监督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的安全运行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编制应当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 经财政服务中心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九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二节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一是开立账户。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设立村级银行基本账户,所有资金统一在基本账户中核算, 不允许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并取消一切形式的存折户。村级资金管理基本账户财务印鉴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并在开 户行备案。二是设置账簿。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分村设账,分村记账。各村具体应设置‚四账三薄‛: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村集体固定资产分类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明细登记簿、村务公开登记薄。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设置账薄、统一记账(报账)程序、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统一会计报表、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村集体企业上交收入、资产统一经营收入和财产变卖收入、土地房屋资产租赁收入、荒山承包收入、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及各种捐赠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款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村级必需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农经部门提供的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村级出纳对各项收款应当自收款之日起5日内缴存到村级基本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代理机构结算。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支、白条抵入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拨收入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各村标准及数额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由村上统一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 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节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村上使用资金时,无论数额大小都由村出纳依村委会商议意见填写‚现金申领单‛,经村主任审查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审核,代理会计可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在‚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八条

票据传递。村出纳从银行领取现金后,按项目支出后取得的原始凭证于下月初汇总整理后填制原始凭证交接单(一式二份)并送代理会计审核。对不合格的票据,代理会计要退回重新办理;审核合格的凭证由代理会计与出纳盖章相互认可,代理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并核销。乡镇农村集 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第四节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清查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第二节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 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第三十二条

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节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三十七条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第四节

资产经营制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村民公开。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条

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级账户核算。

第四十一条

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节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一)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核算分析,参与拟定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一节

资源登记簿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十四条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第四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七条

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节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四十八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五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节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因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十五条

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十六条

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村级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审计

第五十九条 全区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定期审计制度。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各乡镇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对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农村集体‚三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十条 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及乡镇纪委监督管理,各乡镇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报告规定》于每年12月底将审计报告上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二条 村干部、经手财务的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及乡镇纪委、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按照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报告规定》于每年12月底将审计报告上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及村可依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三资‛管理具体制度。

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篇四

4、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乡(镇)领导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认识重视不够。一方面,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不够,硬件软件投入不足,工作经费保障也不足;另一方面,工作措施不力,“三资”底数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乏力。

二是村(组)集体“三资”登记的台帐资料不完善、不全面,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状况公开不全面。村(组)的资产、资源处置不阳光,有的村干部违规发包集体资产、资源,个别村干部在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时,不进行招投标,搞暗箱操作。

三是村(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少部分村(组)报帐不及时,坐收坐支、资金帐户管理不规范,甚至有的村干部出现挪用集体资金的严重违纪行为。有的村(组)财务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少数财务人员责任心差,报帐不及时,档案不全。

四是有的村(组)签订的经济合同不规范,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部分经济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公平、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是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力度不够。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账务公开是村民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但不少村(组)虽然公开了群众却看不明白,公开的内容也不够及时,事后公开多,事前、事中公开少。在审计监督问题上,对村(组)干部的任期离任经济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对(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审计监督不够。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领导

5.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篇五

一、林甸县农村集体“三资”基本情况

林甸县共有86个行政村,521个自然屯,5.6万个农户,农业人口19.9万人。,全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9543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17398.7万元.其中,流动负债9235.3万元,长期负债8463.4万元;总资产26981.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656万元,农业资产12.7万元,长期资产13312.9万元; 总农用地面积287.9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69.8万亩(承包地面积151.2万亩、机动地面积18.6万亩),草原面积89万亩,林地面积16.5万亩,水面3.1万亩,其它土地面积9.5万亩。

二、林甸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林甸县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监督为保障,不断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力度,实现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动态化、规范化和监督立体化,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建立机制促长效,实现“三资”管理制度化

从建立机制入手、强化保障做起,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建设,做到“三资”管理制度化。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三资”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指导、督查等3个工作组,全面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的指导检查。同时,各乡镇场也成立了相应组织,采取分片包村、责任到人等形式,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二是改革监管模式。在广泛调研和深入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村财民理乡代管”要求,全县86个村全面推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级财务统一实行专户管理,村级会计业务统一由乡经管站代理,村里不设会计、出纳,只设报账员。同时,各村成立了村民理财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林甸县实际,先后制订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实施细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明确要求、严格程序、统一标准,促进了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设立台账建载体,实现“三资”管理动态化

以清理核查为基础,以“三资”台账为平台,认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不断夯实“三资”管理工作基础。一是开展“三资”清查。近年来,由县纪检委牵头,农工委、农业局、各乡镇等部门配合,先后两次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工作,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17项内容进行逐一细致核查,基本摸清了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二是建立“三资”台账。根据“三资”清查结果,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为各村统一建立“三资”台账,详细登记每一项资金、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分布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实行微机化管理。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对“三资”变更情况做到随时记账销账,定期审核清查。对村级支出用于新购置资产的,乡镇农经管理中心支付资金的同时,及时将新购置资产记入台账,防止各村少报或瞒报资产情况。对国家扶贫、项目投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赠予增加的村级资产,村组织向上述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关手续,并及时上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记入台账。

(三)严格程序抓关键,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

通过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不断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进程。一是把好资金管理关。全县转移支付、扶贫、专项和自有资金等村级资金统一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资金统一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支付。各项村级收入资金一律使用专用票据,村记账员收取各项资金在1000元以上的,三天内必须存入“村集体收入专户”集中管理。超过规定时限未入账的,按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小金库”清理力度,对设立“小金库”的严查严处,防止出现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问题。二是把好资金审批(核)关。村级支出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村级小额资金(3000元及以下)支出全部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查,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对大额资金(3000元及以上)支出,村民委员会在征求村民理财小组意见后,召开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研究讨论,并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准。各种票据必须经过经办人签字、村主任(村书记)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代理服务中心把关四道关口方可入账。三是把好资产资源处置关。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专家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标的额50000元以上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县经管部门“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复核,县经管部门“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50000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四是把好合同签订关。资源发包合同由村委会拟定,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把关,并报县农经管理总站和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形成合力重监管,实现“三资”监管立体化

一是加强专业监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力度,每年对各村“三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对照账目逐笔逐项进行资金、资产、资源盘点校对,保证账、物(钱)相符。同时,县农经管理总站每年对“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审计。二是加强民主监管。村委会定期将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并向村民监督小组、党风廉政监督员通报“三资”管理情况,征求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作为村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加强纪检监管。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室建立与乡镇代理服务中心相应的农村集体“三资”台账,随时掌握各村“三资”情况,并对资金使用、资产变卖和资源发包等重点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加大查办力度,对“三资”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几年来,共参加各种监督活动40多次,查处“三资”管理案件28件,处理乡村干部28人。

三、林甸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和问题:

(一)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底数不够清。一是“三资”登记的台帐管理不完善、不全面。对资金、资产还好些,对资源,尤其是林遮地、取土坑、废弃地等登记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从而造成资源底子不清、管理混乱。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土地、林木、水面、草原等资源性资产权属界定不清。

(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落实不到位。乡镇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最主要部门,但由于乡镇经管站人员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少,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加之经费和办公场所紧张,办公设施陈旧,难以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和规范性。此外,有些乡镇领导对此项工作不重视,使一些经管人员常年围绕中心工作奔忙,顾不上本身的工作业务,往往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委托代理服务作用发挥的不明显。

(三)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力度不够大。一是部门监督乏力。由于职能限制、违规金额小等种种因素,司法机关不能、不愿介入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村干部是党员的,纪检部门还可以查处,对不是党员的,纪检部门不便查处。二是群众监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其对集体的事不了解、不关心、不过问。加上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给了某些不廉洁的干部可乘之机。三是村班子内部监督乏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对其无法监督。四是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乏力。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是民选的,不为群众说话;有的一干多少年不调整;有的不懂财务知识,没有理财能力;还有的原则性不强,对村干部做小动作听之任之。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程序不规范。一是资金管理不规范。有的资金违规滞留帐外,规避财务监管;一些村存在资产出售款或其他收入不及时入账现象。二是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有少数村为避债,用村干部名字在信用社开户,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造成公款私款难分。如某村干部因急病去世后,造成其代管的村集体资金3万多元无法全部追回。三是财务公开不规范。个别村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群众意识淡薄,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都不符合要求,有的对于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有时甚至是走过场。四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五是资产资源处置不规范。有的在资产租赁、资源处置、机动地发包等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整、上交承包费不及时等现象。有的为缓解一时资金所缺,将资源发包期限延长,降低价格,一次性收取资金,出现寅吃卯粮现象。

(五)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方式不明晰。一是项目资金管理。惠农项目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不到村级支出账户,在乡财政所直接核销,资产在村级资产账上无法体现。二是粮补资金管理。作为村机动地原农业税纳税人的村集体理应是集体机动地粮食补贴对象,由于乡镇财政所不给村集体设户头,村集体机动地粮食补贴无法直接进入村级账户,以个人名义代替村里领取补贴,容易造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三是村干部工资管理。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村干部工资,村集体无法下账,造成村集体账目不完整,无法科学体现村级全部财务活动。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点。一是农村“三资”的清理工作。“三资”清理是搞好农村“三资”管理的基础工作,如何摸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家底,如实填写调查表格、登记入账,把问题搞清搞实是做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重点。二是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构。依托乡镇经管站组建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设立服务大厅,配备业务人员及设备,组建现代化的网络管理系统,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关键。三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内部控制。要建立资金支出,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清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保障。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难点。一是村级债务界定认定问题。有的村债务时间长、成因较为复杂,账目不清,特别是有些债务只有极个别村干部清楚,其真实性难以认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干群之间的矛盾,造成农村的不稳定, 影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二是村集体资源权属问题。村集体资源有的被部分村干部、村民低价承包或无偿占有使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也是农村的热点问题,矛盾较为集中。三是逃避监管问题。集体收入较大的村干部对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存在抵触情绪,存在不愿意如实申报村级收入和资产、资源,不愿意乡镇统一委托管理。

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农民最关心、最关注的核心问题,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建设,改善党群关系,发展农村经济的推进器,必须认真加以完善,逐步提高,要从源头上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思想认识更深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看起来是业务工作,实质上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一项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在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的同时,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把“三资”管理作为党委、政府谋发展、抓稳定的重要内容,克服少数乡镇不够重视“三资”管理的倾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各级干部的畏难情绪及部分群众不愿参与、不想参与的思想,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的目的。

(二)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清理核查更彻底。开展“三资”清理,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基础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先规范当前、后梳理历史的原则,凡是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及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无论帐内、帐外一律作为清查的对象。主要采取看、查、记、核、认、议、报等方法,核对债权债务,落实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核实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数量、面积、价值、分布、界限等,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权属,由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对外公布。同时,结合村级财务电算化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现网络化管理,规范资产资源增减变动、经营处置等行为。

(三)要进一步健全机制,长效管理更规范。围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随意性和不作为。同时,要逐步建立“村组管理、民主监督、县镇审核、共同把关”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制。一是建立资产资源经营制度。建立适应当地民情的规章制度,明确村集体资源管理、资产运营、资金运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和工作权限。二是建立资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建立一套层层监督、公正透明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暗箱操作,通过有为的运作,还群众一个明白,给干部一个清白。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益分配制度落实到位,让村民共享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效益。三是建立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制度。建立资产资源公开招投标、拍卖及集体资产出租出让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有关文件,以刚性条文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集体资产出租出让管理的规范工作。

(四)要进一步完善程序,重大决策更民主。民主决策是权力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朽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规范农村民主决策过程,对农村土地租赁承包、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以及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建设承包等重大事项,坚持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告、结果公示”的“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形成以制度治村、按程序办事的民主决策模式,使农村两委的决策更加科学,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五)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违纪查处更严厉。由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出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健全监督体系,推进权力公开,严肃查处农村“三资”违纪案件。重点是查处用权谋私、私分、挪用、侵吞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在处置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案件。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资产随意变卖、人为造成资源流失浪费等行为。加强后续监管力度,及时查纠问题,对滥用权力、徇弊舞私、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篇六

一、各村成立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由村支两委班子成员、村委会会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各村民小组长组成。

二、全面完成村财务审计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要彻底摸清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理顺资产所有权关系,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集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经济联合社顺利组建。清产核资工作要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资金、理清债权、债务,清查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界定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要报经村民会议通过确认,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组建社区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设置社员代表大会、社委会、监事会等机构。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经济联合社章程,按照章程规定进行选举,产生。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在过渡期内,由原村民代表大会为社员代表大会、原村委会为社委会、原村务监督小组为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社委会、监事会产生办法的产生按照《干田经联社章程》执行。

7.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篇七

农经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稳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条件但还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工作;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确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四)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指导工作。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规建设,已经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的省(区、市),要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并根据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规定;尚未出台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操作程序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现就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积 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于农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是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 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根本途径,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在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探索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三资”底数不清,账目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乏力等问题在少数乡(镇)仍然存在,集体资金被贪污、挪用、侵占、挥霍和集体资产资源低价承包、租赁、转让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三资”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为载体,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四权”不变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三资”具有占有、经营、收益和分配的权利。

2、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3、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公开协商、公开竞价或招标投司法等制度,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4、成员受益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一)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强化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清产核资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乡(镇),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定期资产清查、资源登记、财务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做到账 账、账证、账实相符;尚未开展清产核资的乡(镇),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要强化农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各类合同进行清理,依法规范完善合同条款,加强签订履行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合同行为。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是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要在原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十四项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在资产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和资产经营等制度;在资源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三)切实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在总 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有效办法,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涉农票据管理和会计电算化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私设账外账逃避监督等问题。尚未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乡(镇),要研究制度措施尽快实行,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四权不变和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拓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范围,努力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

(四)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具备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探索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努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要摸清底数,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四、继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规范财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机制,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在村民方便阅览的地方制定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设立举报箱。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要适时拓展公开内容,切实做到公开格式统一化、公开内容明细化、公开时间标准化、公开范围延伸化、公开资料档案化。

(二)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各级农村经营管 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工作。要结合村组换届选举,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内村级财务收支、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经济合同、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三资”,责成有关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三资”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乱纪,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协调工作机制,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把“三资”管理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切实纠正治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 租赁、低价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的案件。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繁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分解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评价考核机制建设,促进工作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策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积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注重“三资”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队伍。

(三)注重工作创新。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拓宽工作 思路,加强分类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以争先创优精神和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主题词:农村

集体资产

监督管理

意见

中共罗平县纪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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