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工作学习体会(共10篇)(共10篇)
1.扫黑除恶工作学习体会 篇一
【篇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标本兼治,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校上下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扫黑除恶攻坚战中。
一、为彻底扫除黑恶势力,学校统一思想,形成以下共识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扫黑除恶”工作,落实各项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加强检查,及时整改,迅速报告,建立追究责任制。
2、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当前形势,检查综合治理情况。专项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扫黑除恶”工作的宣传发动,采取有效的工作方式,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摸排区域内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动群众检举揭发。
4、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重视,全面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各方关系,建立完善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长效机制;
5、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6、负责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信息汇总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总结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学校加强组织宣传,全面收集线索,积极查找问题
(一)强化舆论宣传。学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了上级会议精神。大力宣传区委、区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及时给广大教师报道典型案例,营造氛围。我校在校园显眼处制作了两块展板,门口设置了信箱,网站、办公和家长微信群公开了举报电话。
(二)广泛发动师生和群众。学校充分利用板报、主题班会、微信群、国旗下的讲话等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发动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群众参与学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鼓励检举揭发涉校黑恶犯罪行为和嫌疑人。
(三)全面收集线索,建立排查台账。学校扫黑除恶工作小组进行了走访、摸底排查,全面收集线索。
1、对学校安全和财产方面进行了三方面排查:①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②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干扰教育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和干扰、阻挠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
2、对教师和学生人身安全进行了五方面排查:①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②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③使用非专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④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和拉帮结派形成校园欺凌行为;
⑤游荡在学校周围,长期以来骚扰学校学生,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的不良社会少年。
3、对教师和学生参与社会黑恶势力进行了排查。排查教师中有没有勾结社会黑恶势力的,社会黑恶势力有没有强迫本校学生参与非法活动的。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校将继续加大集中摸排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上级扫黑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整改学校安全管理漏洞等问题,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
三、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学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践行,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紧盯重点任务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彰显组织担当;
始终扛硬政治责任,把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扛实扛硬政治责任,从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的高度抓管理,精心组织实施,抓出成效,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应有贡献。
【篇二】
当前,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斗争目标下,黑恶势力的横行不仅阻碍了本地的经济成长,也使群众的生命家当平安得不到根本的保障,群众的幸福感无法获得提升,反糜烂斗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效果更会年夜打折扣,我们毫不克不及让黑恶势力的存在成为一块“短板”。
在下层,真正影响老庶民幸福感、平安感的是“苍蝇”式糜烂和处所黑恶势力。特别是农村地区,一些“村霸”等恶势力耐久欺压蹂躏糟踏庶民,“地头蛇”的毒性耐久在本地蔓延,其危害水平不见得比贪腐轻,群众之痛恨不见得比贪腐弱。众多案例证明,处所黑恶势力往往以金钱、关系开道,编织“好处链”,寻求“掩护伞”,以巩固其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犯法势力壮年夜的处所,也是糜烂横行且正当政权软弱散漫的处所。
由于“掩护伞”的存在,黑恶势力更为跋扈獗,人民群众的怨声更年夜,幸福指数只减不升。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废弛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我们对每一起黑恶犯法,除了严厉惩办“外部”犯法分子外,纪检监察部分还必须要实时深挖其背后的糜烂问题,发明一起、查处一起,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糜烂耐久、深度交错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糜烂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对于根除黑恶势力要深挖失落其背后的“掩护伞”,做到“连根拔起”,标本兼治,让黑恶势力无再生之力。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紧扣住了当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又一突出问题,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也是党中央保持全面从严治党向下层延伸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要有雷厉盛行的魄力,有“刨根问底”的钻劲,有敢于担当、敢于动真碰硬的实干精力,保持“严打”、“常打”、“深挖”、“细扫”,久久为功,努力守护一方净土,给下层庶民长久的安宁。
【篇三】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决策。开展这场专项斗争,事关稳定社会长治久安和基层政权巩固的大事,进行这场伟大斗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工程、推进、实现伟大的中国梦的必然。
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有8种情形的黑恶势力属于此次专项斗争重拳打击范围: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3、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4、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5、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8、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通过学习,我们提高了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增强了“四个意识”,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作为法律工作者,要在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挥好法律工作者的专长,为这场攻坚战做好法律服务。
长期以来,一些黑恶势力霸据一方,为非作恶,广大群众深受其害,一些黑恶势力甚至以腐化党政机关干部、腐蚀法院法官为手段,寻求保护伞,谋取暴利。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也深切体会到黑社会的猖獗狂妄、敛财无度,欺压百姓,体会到群众受到欺压时的委曲求全、有苦难言。有人可能会说黑恶势力与我何干,但人毕竟不是独处的,有与其他人交集的可能,你可以保证你不会成为黑恶势力,但你绝对不敢保证你不会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扫黑除恶就是为了保障我们有清明的政治生态,保证我们有安居乐业的生活,甚至是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要不畏强暴,积极投入到这场斗争中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打好这一仗。
黑恶势力与黑恶性质犯罪牵涉面广,群众反映强烈,背后所牵扯的各方面势力、利益盘根错节,矛盾也非常复杂隐蔽,要想连根拔起、彻底解决一定要,党政一起抓,上下齐动手,群策群力。这就要求我们广大的法律工作者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在今后执业中,我们要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的新动向,应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
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工作者,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我们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贡献。
【篇四】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集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
在扫黑除恶中争当先锋,党员干部要提升政治站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自觉将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人人支持,个个参与,凝心聚力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扫黑除恶中争当先锋,党员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参与,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尽职尽责。要检视自己是否涉黑涉恶,是否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充当保护伞;
要排查亲属、朋友圈、生活圈是否有人员涉黑涉恶;
发现问题要坚决自纠自律、互查互纠并及时向组织汇报;
要大力发动群众,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鼓励群众踊跃举报,及时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扫黑除恶,民心所向。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使命,以实际行动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篇五】
扫黑除恶,意义重大。如今全国都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这场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关系着人民的安居、社会的安定、国家的长久治安。所以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人民群众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意见统一,共同努力扫黑除恶。
黑恶势力的存在,让不少群众遭受欺压,有的黑恶势力为求“保护伞”腐化党政领导干部,也导致相关管理部门想惩治却怕惩治,最后诉求无果;
有的是相关部门管理松懈,不引起重视,只在群众反映是进行管理,这样长久以来,导致黑恶势力不断壮大。扫黑除恶,任重而道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所以我们都要参与其中。首先是相关部门要要加强管理,更要敢于管理,不能因畏惧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而放弃,继续给黑恶势力滋生的机会。也要大力宣传,让群众了解,呼吁群众参与,发现问题能及时举报。其次是人民群众一定要参与,不能置身事外,这样才能保证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全面开展。
通过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方式,必然会给黑恶势力以沉重打击,但不仅仅只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加强管理、打击力度,应该建立长效机制,在平日里对黑恶势力进行不间断打击,当黑恶势力出现苗头时即被痛击,就不会有坐大的机会,这样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的损害也能降至最低。
【篇六】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有必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依法打击、精准打击上下功夫,有力的推进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当前,在面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时,我们需要保持高度警觉,群众面对扫黑除恶的意识还不够。对于一系列的问题,提醒我们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艰巨,任重道远,必须狠抓工作落实,持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
首先,必须时刻谨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要求。也是我们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其次,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摆在重要的位置,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开展专项斗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后,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从源头扫除黑恶势力,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
【篇七】
当前,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奋斗目标下,黑恶势力的横行不仅阻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也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基本的保障,群众的幸福感无法获得提升,反腐败斗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效果更会大打折扣,我们绝不能让黑恶势力的存在成为一块“短板”。
在基层,真正影响老百姓幸福感、安全感的是“苍蝇”式腐败和地方黑恶势力。特别是农村地区,一些“村霸”等恶势力长期欺压残害百姓,“地头蛇”的毒性长期在当地蔓延,其危害程度不见得比贪腐轻,群众之痛恨不见得比贪腐弱,合营销众多案例证明,地方黑恶势力往往以金钱、关系开道,编织“利益链”,寻求“保护伞”,以巩固其黑恶势力;
黑社会性质犯罪势力壮大的地方,也是腐败横行且合法政权软弱涣散的地方。由于“保护伞”的存在,黑恶势力更为猖獗,人民群众的怨声更大,幸福指数只减不升。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我们对每一起黑恶犯罪,除了严厉惩治“外部”犯罪分子外,纪检监察部门还必须要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对于铲除黑恶势力要深挖掉其背后的“保护伞”,做到“连根拔起”,标本兼治,让黑恶势力无再生之力。
在中国的大地上,中国政府绝不允许危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以雷霆之手段,法治之利器消灭一切敢于挑战权威,挑战正义的不法之徒。
国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如此安全稳定,是有着坚定理想信念的支撑,有着王者之师的军警护卫,有着共产党人秉持着公平正义的司法利剑作为保障。
【篇八】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这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涉黑涉恶犯罪,必须“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为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排除阻力。
这就要求我们坚定政治立场,时刻以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目标,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敢于发现黑恶、敢于阻止黑恶、敢于斗争黑恶,切实把惩治基层“蝇贪”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保和街道团结社区积极行动,多措并举,将扫黑除恶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是领导班子及时组织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研究布置会,通报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目标、内容以及重大意义,针对容易出现黑恶势力进行了研究部署。二是通过在辖区各院落悬挂横幅、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微信和qq工作群、召开专题宣传会等多种方式向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居民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有效提升参与率、知晓率。三是社区班子成员、网格人员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进行排查。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谋划、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实践证明,扫黑除恶斗争是一场主动仗,也是一场攻坚仗、整体仗。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这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惩治基层“蝇贪”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深挖彻查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坚决斩断“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以更主动作为求深入、扩战果,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进一步加大线索摸排和核查力度,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不仅要重视群众提供的线索,更要深入群众,深入重点地区、领域、行业,主动摸情况、找线索,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取得更大成效。
要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必须坚持一查到底、除恶务尽。在深度打击上下功夫,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将惩治基层“蝇贪”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做到敢想善谋,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完成好“打伞”各项工作任务,用坚决的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提高群众安全感。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在3年内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必须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确保专项斗争有重点、有步骤地有力有序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着力拓宽举报渠道、强化执纪审查、严肃问责追究,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要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作用,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切实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好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监管责任;
基层各单位要畅通来访、来信、来电举报渠道,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扎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突破新成效新战果。
【篇九】
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初显。从扫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差体现出中央对于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经济社会维持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扫黑除恶不可少。
扫黑除恶重点主体是政府,参与者是全体人民群众,政府牵头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政府在扫黑除恶工作中首先必须得要坚持高位推动,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扫黑除恶不是政府一家之事,更重要的其实还应该是人民群众参与其中。调动广大民众支持、参与的积极性,政府整合资源,投入最优的力量,促进群众心中“扫黑除恶、人人有责”的意识形成和强化,确保我们扫黑除恶取得实效。同时也应鼓励、引导群众参与到对党员干部的监督队伍中,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一来切实感受到国家对于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感受扫黑除恶带来的好处,例如安全感提升等等。人们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扫黑除恶,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的解决了之后,才会有生活愉快,有未来憧憬的“蓝天”。
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工作方法,人民群众始终是党和国家事业的胜利之源。群众是是哦我们扫黑除恶工作的受益者,要持续长久让人民群众放心还有安心,扫黑除恶工作中,不应只是活动般的一阵风。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保持常态化,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清理打击黑恶势力,推动扫黑除恶的贯彻落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准情况,不搞一刀切,根据实际情况定方案,定计划,行成制度与规则,做到扫黑除恶有依据,有动力,有实施的具体程序、步骤,可以从源头思考,从源头杜绝黑恶势力的抬头。
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出重拳,出长拳,把黑恶扫除,打扫出希望无限的“蓝天”。
【篇十】
扫黑除恶意义重大,务必高度重视。一些黑恶势力长期霸据一方,为非作恶,广大群众深受其害,一些黑恶势力甚至以腐化党政机关干部为手段,寻求保护伞,谋取暴利。有人可能会说黑恶势力与我何干,但人毕竟不是独处的,有与其他人交集的可能,你可以保证你不会成为黑恶势力,但你绝对不敢保证你不会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扫黑除恶就是为了保障我们有清明的政治生态,保证我们有安居乐业的生活,甚至是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员,必须自觉置身大局,将扫黑除恶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扫黑除恶迫在眉睫,务必重拳出击。黑恶势力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比如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因嫌疑人是涉黑人员,通过恐吓等方式找被害人调解,找证人做假证言,案件证据得不到手机固定,使得案件无法进展,黑恶势力从而更加有恃无恐、肆意妄为;有些黑恶势力有保护伞的支持,攫取暴利,操控重要领域,打击黑恶势力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重大。虽然扫黑除恶困难重重,但作为公安干警,必须坚定信念,自觉屏蔽阻力,对苗头性问题,及早扼杀,确保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扫黑除恶任重道远,务必一以贯之。黑恶势力都有滋生、成长、壮大的过程,黑恶势力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作为公安民警,我们除自身要学习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外,还要注重结合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懂得用法治的武器抵制黑恶势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人人都是扫黑除恶的斗士,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根除黑恶势力滋生成长的土壤。
2.扫黑除恶工作学习体会 篇二
乡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干部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会议、夜校宣讲、进村入户宣讲等形式开展了30余次扫黑除恶政策法规宣讲、线索摸排等工作,将专项斗争的目的和要求层层传达、层层落实,家喻户晓,形成了联扫联除、严防严控、全员参与的有利态势。
强化领导,压实责任。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村组干部、各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持续常态有效的开展。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乡严格执行“三必讲”要求,大力宣传扫黑除恶相关要求,让社会更加和谐、生活更加幸福,群众更有安全感。“逢会必讲”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必讲”针对性查找问题捋清思路,斩除黑恶根源;“入户必讲”联防联动,全民动员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在公路沿线、各村显眼位置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公告等15处,设立举报信箱6处,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表明了“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信心和决心。
摸底排查,突出管理。乡联合派出所等对辖区内的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进行明察暗访,掌握线索情报,主动出击,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乡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负责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截至目前我乡辖区内暂无涉黑、涉恶事件和人员。
3.扫黑除恶工作学习体会 篇三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要求和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会议精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打击黑恶势力的信心决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采取的重要举措,不断壮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声势,形成强大时打击合力,努力营造全党动员、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专项斗争动态。深入学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和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广泛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中央、省、市、县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弘扬正气,提振广大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二)宣传上级部署要求。持续加大对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重要思想,中央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依法治省重要要求和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系列部署要求。
(三)宣传重要法律法规。加大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力度,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泛开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信法、护法。
三、宣传方式
(一)媒体宣传。镇文广新站要办好法治宣传专题广播,村(居)、各单位部门要办好专栏,加大版面和黄金时段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信息的发布。各村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上的主动性。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宣传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效、经验及涌现的先进典型等。
(二)社会宣传。各村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要在公路要道口、街道、临街墙体等重要区域和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广场、景区、车站、商场、市场、药店等公共场所,设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益广告,张贴专项打击通告和线索举报通告,开设宣传专栏(板报),发放宣传资料,发送手机短信,广泛开展以案说法、基层宣讲等主题活动,确保氛围浓厚、家喻户晓。
(三)舆情管控。对办理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加强与同级或上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引导、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防止负面舆情扩散蔓延。加强法律政策宣讲,进一步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核查反馈实名举报,严格落实保护措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四、工作要求
4.扫黑除恶工作学习体会 篇四
一、工作情况
富区教育系统自2018年1月30日参加了全区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之后,立即召开全局“扫黑除恶”动员会,成立了“富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落实责任要求。从2018年3月份至今,我局集中力量、扩大声势,扎实推动了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8年3月,我局根据教育系统具体情况,首先制定了“**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局机关各个科室负责人和各中小学校长为组员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扫黑除恶”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增强了扫黑除恶斗争专项行动推进力度。
(二)召开会议,统一认识
2018年3月1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全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全区24所中小学校的校长、安全工作负责人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富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根据重点打击的12项犯罪情况,确定了我局和各校的“扫黑除恶”工作重点:一是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校园欺凌行为;五是干扰、阻挠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是各类非法校园贷及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各校将此项工作作为本的工作重点,抓住学校及周边的突出问题,奋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推动教育系统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4月13日、5月24日、6月27日、9月29日、10月24日,我局通过每月的安全工作例会,对“扫黑除恶”情况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要求各校要与当地派出所积极沟通,做好扫黑除恶的随时行动。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校充分利用学校的班团队会,电子屏、家长微信群、致家长的一封信、学校大会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和家长进行广泛的宣传,让广大师生和家长朋友了解富区及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全区共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13000封,各校学生制作手抄报共计236幅,黑板报72块。其次,各学校利用安全教育课、聘请法治副校长讲座等形式,教育学生分辨是非,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全区24所中小学校门口设立了“扫黑除恶”举报箱,以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和举报。全区共在各所学校外围悬挂条幅27幅,起到了面向全社会宣传的力度。
(四)深入检查,治乱树威
各校严格执行教育局的要求,全区24所中小学严格进行封闭式管理,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防止了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各校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宿、带班领导制度。在早中晚上下学期间,各校的校长、安全领导、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和保安,均保证在学校门口迎送学生,确保了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各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按照打击重点,每天不定期的对校园内和学校门口进行巡视,并及时的做好巡视记录。各校每月按照排查情况,向教育局上交一次排查台账。
我局在领导小组组长的带领下,有针对性的对各校进行了细致的排查,从三月份至今,共重点摸排了50余次,排查学校24所。重点排查是否有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寻衅滋事的,是否有侵占学校公用财产、非法入侵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结合2018年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动方案,从5月12日开始,我局开始对校园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排查。通过细致的排查,全区24所学校的周边200米以内,没有发现网吧、歌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场所,没有出现音像书刊店非法经营活动。
从6月11日开始,我局又联同区城管局、公安局,对校园周边的无证经营的小商贩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清理无证小商贩24个,保证了校园周边的环境。公安局共派出48名巡特警,每天早中晚在各校校门口帮助学校维持秩序,保证了校园的安全。并协同区交警队重点排查整治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和无证“黑车”私拉学生非法营运等问题,加强出入校园的车辆管理,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减少校园周边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学生的出入安全。
8月11日上午,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带队,区纪检委、教育局、安监局、公安局、食药监局、卫生局、城管大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文化市场管理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对“齐齐哈尔市理工职业学院”的周边环境进行了联合大检查。检查组对理工职业学院附近的网吧、饭店、台球厅、超市进行了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细致的检查,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了整治,清除了各种针对师生的安全隐患,保障了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为全区广大师生创造了健康稳定的育人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认为“黑恶”与教育离的很远,特别是在没有发生“黑恶”犯罪的现状下,在中小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要影响到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导致在专项治理的安排上措施不够全面,行动上还不够深入,只注意到校内“黑恶”问题,没有注意校外能够影响到学生和社会的“黑恶”问题,这是政治敏感性不强,目光短浅的表现。
(二)线索提供明显不足
由于只关注校内的“黑恶”问题,在宣传发动师生举报上没有更深入,因此线索提供上没有提供出什么有效的信息,影响了全区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三、下步工作
(一)立即召开深入推进专项斗争动员会,进行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地位,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重点在发挥师生和家长检举提供线索上采取安全有效的办法,让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斗争上来。(二)加强督查力度。
局专项斗争领导下组要每月听取一次各校的工作情况,将工作情况纳入综合督导考评,确保力度不减,斗争不止。(三)加强对提供举报线索的搜集和分析,及时将有价值、清晰具体的信息提供给区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5.扫黑除恶心得体会 篇五
自二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到如今已过半年,在这半年间,各地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对社会各界各个方面的黑恶势力开展强有力的清扫,成效显著。
众所周知,黑恶势力对社会稳定、社会和谐与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在城乡基层,黑恶势力让人深恶痛绝,有横行乡里的“村霸”,收保护费的“市霸”,非法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违法行为让群众叫苦连天,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全、健康和稳定。
安全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和归宿。只有坚持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才能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加充实。
6.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 篇六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依法严惩了一批欺压残害百姓、破坏营商环境、侵蚀基层政权等的黑恶团伙,深挖查处了一批“保护伞”,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大力提升广大群众的满意度。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是黑恶势力的直接受害者,对扫黑除恶工作最期盼、最有发言权。出重拳、下重手,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用实际行动守护一方安定,扫黑除恶顺民心、合民意,也必然深入人心,有利于整合扫黑除恶的社会力量,形成人人参与的局面,进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不断夺取新胜利。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行动与以往的不同之处,恰恰是一个字的差别:“打黑”和“扫黑”。所谓“打”,击也,打黑是指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目标精准集中、行动稳准狠快,纵向作用于黑恶势力。所谓“扫”,消灭也,扫黑是指彻底消灭黑恶势力,目标更加深入、行动范围更广,全方位无死角横向覆盖,将他们的“保护伞”连根拔起,彻底绝了他们死灰复燃的念头,还以清朗的政治生态。学到此处,我不禁为我们博大精深的汉字文化充满了敬畏,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我身为一名扎根基层的青年工作者,扫黑除恶的冲锋号已经吹响,必须坚定打赢这场攻坚战的决心,立足于自身工作,为不断增强人民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7.扫黑除恶工作学习体会 篇七
为贯彻落实省扫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 20xx 第 x 次会议和 x 月 x日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深入调查研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综合治理工作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 综合治理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要求各行业部门统筹资源,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持综合治理,推动各部门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对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我院在综合治理工作中,一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形成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长效机制;二是对办案发现的黑恶势力犯罪新动向、乡镇基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等存在的管理漏洞等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截至目前,共向 xx 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 x 条。第一条司
法建议是我院在审理(20xx)x 号被告人 x 等四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中,发现在 xx 市辖区内大量游戏机室存在经营带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的违法犯罪行为,遂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 xx 市辖区内游戏机室的清理整治,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常态化,同时,加强辖区内基层群众的宣传工作,使群众充分认识到赌博的危害,远离赌博。第二条建议是我院在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大排查大起底专项行动过程中,共排查清理出涉黑涉恶线索较多,遂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线索摸排核查,对移送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及时核查办理;同时,对已查实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入开展专案攻坚,保持严打高压态。发出的司法建议已经得到相关部门回应,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成效。三是统筹普法力量和资源,从宣传方面发力,利用巡回审判积极向当地老百姓宣传扫黑除恶政策法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召开涉恶案件新闻发布会;组织全院干警参加扫黑除恶知识测试;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扫黑除恶信息、发放扫黑除恶宣传册、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的环节 一是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意识不强,统筹推进信访、维稳等工作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在开展审判、执行以及其他事务工作时,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行业漏洞,形成司法建议较少;二是线索摸排工作不够深入,存在等靠要思想。线索收集渠道比较单一,在案件深挖细探方面做的还不够深入,收集到的有价值的线索不多。在线索排查过程中对有些线索把握不准、甄
别不清,即使有所发现,也无法准确、及时的做出判断;对涉黑涉恶腐败和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的力度不够,存在被动等待举报线索的现象。三是日常宣传形式单一且口号化,仅仅停留在依靠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海报、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宣传,没有最大限度将宣传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和各家各户。
四、加强和创新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线索摸排,提高打击覆盖面。强化纪检监察作用,确保“扫黑”与“打伞”、“拍蝇”并行,提高专项打击影响力。二是进一步宣传发动。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三是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坚持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执行、诉讼调解、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形成综合治理大格局。四是进一步强化齐抓共管。加强与上级党委、法院的汇报请示,确保思想和行动不走偏。加强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与纪检部门协作配合,确保“两个一律”落到实处。
五、挖掘扫黑除恶综合治理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 我院一方面充分整合全院扫黑办力量,组建了一支从事涉黑涉恶犯罪调研、审判、指导的专业力量,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专门合议庭建设,实现专案专人专办,对 20xx 年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原则上在两个月内结案,并扎实开展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刑专项执行活动,坚决追缴生效判决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刑等,确保刑罚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指导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
8.扫黑除恶工作 篇八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不少地方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扫黑除恶”与“扫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两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扫除黑恶势力与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结合起来,与反腐败、基层“拍蝇”、打击“保护伞”结合起来,与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要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钱捞人、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保护伞”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对管理监督宽松软、执行纪律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完善违法违纪案件集中通报、公开曝光制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9.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心得体会 篇九
在扫黑除恶中争当先锋,党员干部要提升政治站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自觉将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人人支持,个个参与,凝心聚力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扫黑除恶中争当先锋,党员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参与,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尽职尽责。要检视自己是否涉黑涉恶,是否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充当保护伞;要排查亲属、朋友圈、生活圈是否有人员涉黑涉恶;发现问题要坚决自纠自律、互查互纠并及时向组织汇报;要大力发动群众,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鼓励群众踊跃举报,及时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0.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篇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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