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精选12篇)
1.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编号:TZ2018-05
因目前请长假的员工较多、时间较长,此情况直接对项目工期以及人员安排造成严重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请假管理机制,便于工作更好的开展,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假期说明及请假流程(一)、各类假期说明 1.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保险和福利待遇。2.病假
员工因重大疾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医疗期间,公休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员工医疗期小于3个月的,享受正常的保险和福利待遇。超过3个月,公司将暂时中断员工的社会保险,取消员工的福利。
3.事假
员工连续请事假,最长期限为1个月,请假期间的保险费用员工自行承担。
(二)、请假流程
1.员工请长假需提前填写纸质“请长假申请单”(详见附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批准;
长假说明:(1)产假;
(2)病假、事假5个工作日及以上。2.办公系统中填报“请假申请”,并上传纸质“请长假申请单”,发送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系统具备条件后执行上传功能)
员工请病假销假时,需同时上传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出示的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的,将按事假处理。
二、超期规定
1.病假、产假、事假:请假时间超出公司规定上限的,原则上将不再准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届时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再有相关岗位需求,公司会优先对其进行考虑。
2.旷工(1)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2)员工日常请假,超期未上报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3个工作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附件:请长假申请单
2018
综合管理部 年01月12日
2.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二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 行政机关设立, 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 (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以下统称保证金) , 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 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 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 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 一律取消。
(二) 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 要严格落实到位, 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 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 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 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 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 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 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 统一缴纳标准, 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 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 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 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 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 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 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 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 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 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 (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 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办公室, 并抄送财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 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 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三) 创新完善管理方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 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 做好政策过渡衔接,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额度) ;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 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 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程序, 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财经纪律, 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抓好落实, 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工信、财政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机制,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明确任务分工, 加强统筹安排, 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 建立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联席会议在四季度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将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各级工信、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涉企保证金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 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 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 营造关心支持清理规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3.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垦厅(局、委、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农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农药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区农药市场秩序混乱和非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切实加强农药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
各地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特别是进一步督促其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要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推进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
二、严格规范农药经营流通行为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药经营流通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所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和登记真实性、标签合法性的核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要特别重视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监管。要加强对农药运输的监管,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不得运输,对合法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寄农药产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和邮政企业要严格落实农药经营管理规定,把好农药进货关,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和统一采购。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药经营索证索票制度监督力度。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
三、组织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清理工作
各地工信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清查,重点核查各企业是否具备农药生产定点资质和农药生产条件,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是否含有禁用成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撤销相应农药生产定点资质、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登记证等许可证。生产高毒农药的企业要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原料采购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掌握高毒农药生产数量和销售流向。
四、切实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2010年农资打假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管。要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强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多次检查不合格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动态跟踪。要严厉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药标签检查。对被抽查产品,要重点检测其中是否含有禁用或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要依照有关规定收缴和销毁,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农药生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要接受监察、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法院要加大对制售假劣和禁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要注重针对此类犯罪现象的调研,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地方,要追究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确保案件查办到位。要落实农药监管所需工作经费,整合各种项目资源,加强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残留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毒农药禁限用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自觉守法意识,及时宣传整治工作成效,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农业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监察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附件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附件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19种)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4.关于规范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 篇四
关于规范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严肃组织纪律,规范请假休假行为,严格执行西安市曲江第一中学请假休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教职工因公或因私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临时出门须填写《XX第一中学教职工临时出门证》,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的需填写《XX第一中学教职工请假单》。以下简称《出门证》和《请假单》。
2、《出门证》一式两份,用于临时因公、因私出门办事,需科室负责人签字,一份交校办XX老师处,一份交学校门卫后方可出门。
3、《请假单》一式两份,用于半天以上的月公休假、病假、事假、工伤、丧假、婚假、产假、公事、探亲等。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需科室负责人签字,3天以内的需主管主任签字,4-7天需主管校长签字,7天以上须校长签字。教师须报教务处一份(XX老师负责)、校办一份(XX老师负责);行政人员报校办一份留底。教师每月公休假为两个半天,行政人员为一个半天。当月公休假未休不累计到下个月。
4、休产假需提前在校办办理请假手续,由科室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收假时凭请假单,并提供相关证明、证件、证书等,于校医务室核准应享受的产假后,在校办办理销假手续。
5、婴儿在一周岁之内的女教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在当日累计使用。每多增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申请人可提出使用哺乳假的书面申请,并经科室主任签字,交校医务室核准应享受的有效期限后,交校办报备。申请人需按照实际出勤时间打卡考勤。
5.关于规范考勤工作的通知(范文) 篇五
中心各科室:
为了规范考勤制度,准确反映工作人员的考勤时间,现将考勤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考勤打卡时间:
上午:上班时间7:00-08:30,下班时间 11:50-13:00; 夏季下午:上班时间14:30-15:15,下班时间17:30-19:00; 冬季下午:上班时间14:00-15:15,下班时间17:00-19:00。
二、考勤机24小时开机,请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考勤,如未在规定时间考勤的,按照迟到、早退处理。
三、加班人员根据实际加班时间进行考勤,综合科综合《加班申请表》及考勤机记录进行统计。
四、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考勤的,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统计:
1、因外出参加会议(时间紧急)不能及时考勤的,综合科根据会议通知进行核实;
2、因公外出办事不能及时考勤的,需本人填写《因公外出申报单》并报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次日上午10:00前报综合科核实、备案。
五、非公务请假的,综合科根据请假单进行统计,如无请假单的按旷工处理。
六、综合科每月10日前公示考勤情况。
七、本规定自2013年6月17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6.关于严格规范考勤打卡事宜的通知 篇六
公司各部门及车间:
根据考勤机自身计量的特点与限制,为了准确反映考勤打卡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现就考勤打卡及请销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考勤打卡,每个工作日上、下午上班前、下班
后按时打卡四次。上午签到时间为6:30-08:00,签退时间为
12:00-13:00;冬季下午签到时间为13:01-13:30,签退时间为17:30;夏季下午签到时间为13:01-14:00,签退时间为18:00以后。请严格按照规定的签到/退时间打卡,未按以上时间打卡者,将根据考勤机计量的迟到、早退及旷工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暂未安装考勤机的车间请严格执行考勤申报制度。
二、考勤机24小时开机,加班人员必须根据加班时间进行签到与签退。对
于加班的统计,将基于《加班申请表》的申报,根据打卡记录进行核实。
三、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的,需由本人填写《因公外出申报单》(见附
件),并报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于次日上午10:00前报总经办备案。
四、非公务请假的,需填写请假条,按要求进行签批后,报总经办备案;
假期满后,特殊情况不能如期销假的,需重新请假,不能填写请假条的,需由其部门代办请假手续,并报总经办重新备案。
五、对于有新进员工以及离职员工的考勤,各部门领导需向总经办提供开
始及截止考勤的准确日期。
六、对未打卡人员每月将公开通报,并按有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七、本规定自2011年10月8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总经办另行规
定。
特此通知
总经理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
附件:
因公外出申报单
部门:日期:
7.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七
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各部门员工上下班时间及请假等考勤管理,为准确核算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既有的作息、考勤相关制度,现将出勤制度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出勤、迟到、早退、会客及外出
1.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周日为定休日。法定假日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如定休日与法定假日在同一日时,不另行补假。
2.员工上下班实行指纹打卡。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出勤。
3.根据指纹考勤记录月度累计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次;累计11-20分钟,罚款20元/次;累计21-31分钟,罚款30元/次;累计31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
4.员工如因工作需要外出,需提前在前台认真、仔细填写《外勤单》并报部门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后呈总经理批准。如未获批准擅自外出将视为旷工。5.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私自会客,但有特别事情经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二、加班
1.每个岗位人员本职范围内的工作不产生加班。凡部门主管及经理以上的员工,一律没有加班及超时工作之概念。
2.部门加班必须由部门主管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有效加班(核对员工指纹考勤记录或外出登记记录),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3.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需要加班,但又不能提前书面申请的,部门主管必须在当月底前核算完毕,逾期将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三、请假
1.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表》,由相关部门审批后至人力资源部存档,未向公司请假而缺勤者视为旷工。
2.员工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者,应电话向经所属部门主管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立即知会人力资源部,回公司销假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如延期不办者视为旷工。
3.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15天。超过15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6.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当月全勤奖都将被扣除,年终奖也按比例扣除。7.试用期内员工,一月内请假不得超过一天。
8.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9.事假的审批权限,普通员工请假3天以下的,由部门主管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普通员工请假3日以上|(含三天)或职能部门的员工、部门经理、主管以上人员请假1天以上的,逐级上报,并由总经理批准。
10.请假时间最小计算单位为小时。未向公司请假而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按日薪的3倍扣薪(即扣薪=日薪×旷工天数×3倍)。
四、奖惩
1.建立考勤情况通报制,每月初人力资源部通报上月考勤情况。
2.全月出满勤者,公司将发全勤奖;未出满勤(含学习、开会、劳动等请假)或月内有迟到、早退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3.被安排参加内部培训的员工,需暗示按点参加培训,并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到,如未签到视为旷课。因故不能参加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培训组织人员在签到表上著名请假。如未请假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场将视为旷课,旷课一次除罚款20元外,给与记小过一次。
4.一月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8日以上者(保安热暖1个月内旷工1日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日以上),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与当事人补偿金及赔偿金。5.考勤记录材料,与绩效工资挂钩。
6.到假不归或不假外出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报总经理室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人事部
8.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八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的自觉性,纪律性,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工作纪律规范。
1、按时上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请假。
2、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恪尽职守,完成本职工作。
3、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及时办理,做到不拖延缓办,不相互推诿。
4、上班时间不允许玩游戏或利用电脑做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情,严禁工作时间吃零食、睡觉等。
5、上班期间要统一配戴胸卡,胸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如有丢失、损坏、污染等及时上报办公室。
6、为节省能源、低碳环保,加强安全防护,各部门下班前务必将自己区域所负责的空调、灯、显示器等用电器的电源关闭。
望各部门严格遵守如上规范,违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
特此通知。
考勤暂行管理办法
一、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据下列规定处理。(迟到、早退名单将于每月月初在公告栏张贴通报。)
1、迟到、早退: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薪酬规定:迟到、早退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人民币罚款。
2、旷工:
员工外出办事要认真填写好员工外出登记表,由办公室人员进行核实,未经填写而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视为旷工;员工无正当理由向部门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未到岗者视为旷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按旷工半日处理;4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当天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处理。
无故连续旷工3天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1年累计旷工15日者,予以辞退处理。
薪酬规定:旷工者,一天扣发本人当月全额工资的30%,两天扣发本人当月全额工资的60%,三天扣发本人当月全额工资的100%。
三、严格考勤制度,由办公室人员核实。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程序
1、员工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认真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5、备案制度
公司领导层干部无论因公私请假,均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管理层无论因公或因私请假,获批准后,均需备案。
第二条 公司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提前当面或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3、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1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1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2)主管级人员,由副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4、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5、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6、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7、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8、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9、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0、员工办理续假手续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续假;职员假满当天须到行政部销假;
11、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行政部备案,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作无效处理;紧急请病假/事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考勤人员且应于病假/事假销假后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条;
12、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请事假者需填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联系说明并补假。病情证明单、事假申请单原件交办公室备案;
13、员工如赴外地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表》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出差申请表》交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的有效附件;
14、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15、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第三条 附 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补充。
9.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九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
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海南师范大学
关于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
为了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的管理,严明纪律,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 教职员工本人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内可以请婚假,一般准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假期再增加10天。
(四)丧假 教职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省内的,假期不超过5天;省外的,不超过10天。
(五)探亲假 教职员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间。
(六)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女性教职员工产假90天,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假期再增加90天。属计划生育晚育者,再增加15天。产假如正值寒、暑假,产假时间顺延寒暑假的相等天数。女性教职员工流产休假25天(按规定一孩上环,一孩未上环造成怀孕后行人流术者,不包此项),上环休假3天,取环休假1天,结扎休假21天。男性教职员工结扎休假7天。其他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七)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经我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第三条 假期时间计算方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算起。病假、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
(一)病假
1、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效益津贴、特殊津贴)
(一)事假、病假
事假、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计发。
(二)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在因公负伤首次连续医疗期的前40天内照发,自第41天起按照病假开始计算假期,并按照病假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
第五条请假、销假手续
(一)教职员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校医院或学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准假。离校在外地期间因突发疾病或负伤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伤病状况缓解后应及时返回到校医院或学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复诊,补充提供复诊的诊断证明。请婚假须提供请假者本人结婚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准假。其他情况请假的,如有关部门在审批时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请假者
提供说明请假理由的佐证材料,请假者应当提供,否则不予准假。
(三)请假须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由,须附上有关佐证材料的要附上,经相关部门及领导签批方可准假。因特殊紧急情况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条由考勤员妥善保管备查。
(四)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批准(若离开海府地区,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2天至4天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4天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其他教职员工请假,4天以内须经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天至14天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14天以上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三)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婚假由请假者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报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由人事处批准。
(四)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出境)探亲,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其他教职员工出国(出境)探亲,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批准。
(五)海南教育杂志社、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教职员工请假,除其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按程序报经学校审批以外,其他教职员工请假均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最终审批权,不须报经学校审批。
(六)后勤集团(含校医院、附属小学、幼儿园、学术交流中心)自筹资金聘用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其请假均由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行使最终审批权,不须报经学校审批。
第七条旷工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2、教师私自请人代课,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5次,旷课
2节,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的活动1次,均按旷工1天计算;
专任教师在因教学计划轮空不排课,没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学期(或学年),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离岗,每满一周按照旷工5天计算。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和安排,又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工作的;
5、申请外出进修,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经批准的外出进修期满,或者进修培训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不按时回校返岗工作的;
6、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按照旷工天数扣(停)发相应的每日工资;旷工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工资。
(三)根据旷工人员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及其对所犯旷工错误的认识与改正情况,可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连续旷工5天或1年累计旷工10天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连续旷工6—10天或1年累计旷工10—20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其中,对于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与之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聘用(劳动)关系。
第八条考勤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必须结合本部门(单位)不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出勤登记报到制度。对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日出勤情况登记;对非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周出勤情况登记和报到;结合本部门(单位)召开会议或开展其它集体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点名和考勤评议,并对缺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各部门(单位)要有1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单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及考勤员须与学校签订《考勤工作责任书》,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及考勤员如有变动须报人事处备案,以便明确岗位职责。
(三)考勤员必须逐月统计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出勤情况,经本部门(单位)考勤负责人审核后,按月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公布考勤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四)考勤员必须逐月把经过本部门(单位)考勤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请假及旷工人员姓名及有关情况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各项处理。
(五)各部门(单位)对于有旷工行为的人员,应及时地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于旷工违纪行为达到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解聘标准的人员,各部门(单位)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部门(单位)根据相应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六)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考勤主管人员和考勤工作人员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职守,没有对缺勤、旷工人员及时处理,或者瞒报、漏报、迟报考勤统计报表,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考勤工作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同时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海南教育杂志社、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后勤集团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其部门(单位)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具体规定,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10.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十
为加强部门内部管理,有效落实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各级管控流程,现针对我部门员工考勤制度中请假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员工请假操作:
要求每位员工请假前必须在OA系统里填写请假
审批单,跟踪本人填制的请假单审批流程,待全部审批结束后方可请假,关于各类假别审批权限,请认真学习公司考勤制度;
二、部门内各组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物流成品原料组、运输计划组请假审批人:窦高
兴;采购组、综合仓库、综合组请假审批人:张立。
要求每位员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凡未经请假审批人同意,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经营管理部
11.关于严格公司考勤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公司各部门:
为确保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各部门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见附件),并重申如下:
一、公司员工必须按公司标准考勤时间打卡,一日两次;上午上班打卡有效时间为:8:30前;下午下班打卡有效时间为:17:00后;
二、请假在一天以及一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如未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当天未有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条者,视为旷工处理;
三、考勤记录和旷工记录将作为年底考核及评优依据之一。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12.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及效能建设,强化上班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按照市局《考勤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要按时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串岗,有事有病不能上班要填写书面请假单。
二、局长审批副局长请假,各科室人员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长分级审批。
三、职工请假,要填写请假单。请假半天以内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分管副局确认备案。事假当月累计超过4天需分管副局长批准,副局长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要经局长批准。各科考勤员凭批准件登记,请假手续不齐全者按旷工处理。3天及3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证明并要填病假单。事、病假考勤按小时统计。
四、职工请事假、病假(有医院证明)、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报人事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职工因参加学历教育培训而请假,按区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五、因急事、急病来不及办请假手续,要在2天以内补办。
六、无故迟到、早退或在办公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由人事科检查登记。上述行为人员屡教不改者按旷工论处。
七、职工出勤和请假应由各科室考勤员记于考勤登记表,请假要有书
面请假单。
八、因公离开本市或外出开会、学习、下基层等,应凭会议通知等有关函件,经局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告知办公室、人事科备案。经批准外出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凡不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出差费用一律自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九、应到单位考勤后再外出工作,有特殊情况需凭会议通知、科室工作记录、出差审批单等材料并书面填写缺勤说明及时送人事科备案。
十、年内无故不参加早操十次,不得参加单位安排的体检。
十一、无故不按指模,按旷工处理。
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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