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委托书

2024-07-21

林木采伐委托书(共11篇)

1.林木采伐委托书 篇一

合同

发包方:昭平县安方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本着达到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

一、地点:甲方承包的大脑山林场上们分场大田站

林班部分小班(附作业小班图),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管理人员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

二、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场开工,在****年**月**日前完成采伐作业内容。

三、采伐作业内容: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村点、木材装车、伐区清理(6公分以上树木砍倒)、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作业要求

一、乙方须组织不少于

名工人进驻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取得甲方《林木采伐通知书》后方可开工。

二、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作业质量标准要求:

l、不破坏林地表土。

2.杉(松)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

10cm,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20

cm。

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公分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

4、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谁至甲方指定的集村地点,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防止水材流失、被盗。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得越界采伐:乙方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甲方可依金额双倍扣除乙方的作业费,属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伐区内采伐迹地上遗弃水材(长度大于或等于2米,小头直径大于等于6厘米的木材)每公顷不得超过0.5立方米。

7、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伐区清理工作,柴火归谁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归谁的地点,对不清理的柴火甲方不给予结算,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采伐作业量确定方法:以甲方与购销方签订合同(检尺)为准,甲方检量检尺单乙方执一份,作为和甲方结算依据。

第四条、采伐作业单价和支付款结算规定:

一、采伐作业费:技乙方实际完成采伐作业量及单价确定。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人员作业工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水材装车费用、合理报酬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采伐作业单价:杉原条木

140

元/立方(包剥皮),杉原木

元/立方,(如需剥皮另加

元/立方)。杂木、松木

95元/立方,技杈材

元/吨。

二、支付及结算方式

1、借支伙食费:原则上开110无后可须借款(标准按每人每天

20元计)。

2、甲方装运乙方采伐的林木500立方米,按70%结算采伐费用(扣除乙方的预结款。)

3、结款时间: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采伐款。

第五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

2、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

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即

****年**月**日前)将没装运完乙方砍伐的木材在乙方集村点车辆能到达的道路旁检量验收结算(以实际检量结果扣除乙方装车费用)。

5、负责在约定时间付款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作为民工用人单位,(甲方与乙方民工无任何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证在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如乙方没有为其人员投保,其人员发生一切伤亡,疾病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进场开工7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代表及民工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披甲方技术管理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工程款。

4、负责伐区范围内林木(含伐倒木)、木材的管护。对有可能发生林地产权或界线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甲方付清乙方的造林款后,乙方必须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若乙方拖欠民工工资、与民工发生其他经济

纠纷或发生意想不到的资金损失事件与甲方一概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清款项的,对本付款金额自付款期限界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采伐过程中有偷窃、盗卖林木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赔偿甲方三倍以上的经济损失。

2、对不按规格造材造成不合格原木段,甲方按不合格原木数量50元/条对乙方进行处罚;对采伐归谁的木材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木材流失、被盗的,甲方追究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水材现行实际销售价格三倍的赔偿)。

3、若乙方拖欠作业人员工资或在作业过程中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导致

纠纷影响采伐作业的,甲方查实后可从乙方承包作业费中扣除有关款项付给相关方。

4、对违反林木采伐标准的,甲方按200元/亩计扣乙方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采伐作业质量要求作业和不按要求造材的,如发现一次作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不合格作业的,则由甲方罚扣乙方人民币500-15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大灾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安全责任:在甲方林区内作业,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管理,若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民工进入林区作业要做好防火工作,工棚周边必须铲一条10-15米防火隔离带,生活

用火做到火灭人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林业部门有关的森林防火规定。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竟份,自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昭平县安方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2.林木采伐委托书 篇二

1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现状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 各种科学技术的应用, 使林业部门开始致力于信息化改革。我国的林木采伐信息化建设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 对林木采伐系统的现状进行改进。我国林木采伐信息化主要是指在林木采伐的过程中对林木采伐的全过程都实行信息化管理, 从而使林木采伐工作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有效提升。近年来, 我国林木采伐系统信息化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 林木采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也逐渐改进, 逐渐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背景。比如林业部门逐渐开始尝试实现联网管理, 对林木采伐的范围、时间等进行统一化的规范管理, 使林业部门的发展得到极大的促进。但依旧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第一, 林木采伐管理信息化意识不强。当前很多林业部门虽然在努力加强对林木采伐工作的管理, 积极制定林木采伐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林业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协调, 但由于大部分林木采伐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 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表现出缺乏林木采伐管理知识以及林木采伐管理的信息化意识比较淡薄等现象, 对于林木采伐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有很大影响, 比如在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中, 各种程序的完成进度较慢, 仅存在对采伐数量上的管理, 其它方面的管理还未实现信息化管理, 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传递, 没有实现信息化管理, 采用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 对林木采伐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也采用人工记录的方式, 很容易导致各种信息的丢失, 管理不规范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第二, 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林木采伐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有的地区有人私自采伐, 出现了管理的盲区, 林业部门对林木采伐工作的管理要求更高, 但是林木的采伐管理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很多林业部门对林木采伐管理处于比较随意的状态, 即使是实现信息化管理, 也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

2林木采伐管理信息化发展策略

2.1 转变传统的林木采伐管理观念

林业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林木采伐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 因此很多人有违规采伐的现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模式创新, 需要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改革, 在信息化时代, 应该要加强信息化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在林木采伐管理中的应用, 使林木采伐管理效率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 从而促进林业部门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当前林业部门在发展过程中, 对林木采伐管理信息化认识的程度还不高,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意识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 因此未来林业部门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模式的认识, 建立完善的林木采伐管理体系, 对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进行细分, 确保不同人员的责任可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2.2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要想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实现信息化管理, 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要加强对各种信息技术设备的完善, 比如要加强林业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 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就当前形势而言, 我国的林业部门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还不够, 国家对这部分的投入也不足, 比如网络建设、电脑硬件的配备等还不足, 使林业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因此, 在林业部门的改革过程中, 首先需要对各种信息基础设备进行完善, 为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提供一定的支持。比如加强林业部门、基层林业站的计算机设备的配备、加强信息管理体系的研究和构建等, 从而使林木采伐管理信息化基础得到完善。

2.3 加强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完善

信息化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过程, 林木采伐管理只是林业部门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内容, 在管理过程中, 应该要完善信息化管理机制。首先, 林木采伐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维护林木采伐过程有序推进的责任, 比如对于各项采伐手续的审批、采伐过程的管理, 都应该要随时掌握各种情况, 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确保各项采伐工作的有效。其次, 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传递体系。一方面要建立自上而下的领导管理体系, 以便利用各种信息化技术对林木采伐管理中的各项任务以及相应的工作进行有效地传递, 从而使林木采伐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另一方面, 林业部门还应建立一个比较明确的横向管理体系, 即在林木采伐管理的小组或者部门内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任务的传递以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 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可以实现有序地推进, 从而使林木采伐管理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

2.4 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与资源数据动态管理相结合

资源数据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数据, 林木采伐数据与资源数据进行有效地结合, 可以使一个地区的资源数据更准确, 实现资源数据的动态管理, 可为领导提供可靠、准确的决策理论依据, 也可为林业的信息化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3结语

综上所述,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 林业部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 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于当前的时代, 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模式的创新是林业部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在林木采伐管理过程中, 信息化是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为实现信息化管理, 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比如加强信息管理体系的完善, 加强各种基础设施的配备等, 都是提高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摘要:林木采伐信息化是林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 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加强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 可以提高林木采伐的管理效率, 促进各项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完成。文章对当前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的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旨在提高林木采伐管理水平。

关键词:林木采伐,信息化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郭旭亮.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中的信息管理[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2012 (8)

[2] 井忠国, 王庆斌.浅谈林业信息化建设与森林资源管理[J].才智, 2013 (12)

[3] 王喆.浅谈如何加强林业管理及可持续发展[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2 (9)

3.林木采伐委托书 篇三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169-2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1.1 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民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得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所有权,确定农民是林地的经营主体,农民可以对承包的土地自主经营,并拥有承包产权70年不变。

1.2 放活经营权

要对承包的林地进行分类经营管理。林地分成商品林和公益林,依照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林地的采伐和经营活动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对于生态脆弱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和林木,不能进行林木的采伐和过度消耗林地资源破坏生态功能,该林区应划定为公益林,只能进行林下种养业或景观旅游等经营。对于商品林,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3 落实处置权

农户拥有了林地的经营权就可以依法对承包林地行使处置权,但承包农户不可以改变林地的用途,恰当落实林改政策,农户可以自由对拥有的林地进行出租、转让、入股或转包等。

1.4 保障收益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服务于广大承包农民,为农民谋利,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全归农户所有,政府对各项补偿税的实施要落实到户,依法保障农户各项权益。

2 林改后林木采伐调查设计说明

2.1 设计资格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必须要由拥有合格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通常为县林业设计队进行,还要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林木采伐作业做设计工作。设计结束后,要由县林队派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审核认定后。才可加盖公章,确定林木采伐作业的设计。

2.2 设计书类型及适用范围

林业采伐设计书包括简易申报卡和作业设计书两种。其中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散生林木,受到自然破坏的林木,抚育间伐10厘米以下的林木或者是经济林等小规模林木的采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适用于蓄积10立方米以上、抚育间伐10厘米以上的林木、公益林或国有林木的采伐。

2.3 通过调查对伐区分类

通常分为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蓄积量10立方米以内)、竹林、公益林。竹林和个人所有林木采伐采用伐区简易调查设计,公益林不采用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2.4 设计的相关要求

设计前要进行实力考察,记录相关数据,还要进行实地绘图,以便保证作业设计书的可靠性,设计书还要符合实际情况。设计的采伐强度要在规定范围内,采伐量要符合要求。

2.5 采伐前要进行伐区拔交

由相应的负责单位对不同种类的林木采伐进行拔交,拔交应遵守林业设计人员的规定,采伐证要有相关部门和农户双方的签字,明确承包农户对承包林地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林木采伐调查

3.1 面积调查

3.1.1 调查精度 蓄积调查精度要在95%以上。

3.1.2 调查方法 (1)罗盘仪实测:对于面积在0.2公顷以下的小区域,可采用罗盘仪闭合导线法实测,导线测量的闭合差要小于1/150.整理相关数据,绘制比例尺大于1/5000的实例图,采用几何图解法求算面积,若图形过于复杂,无法应用几何图解法时,可用求积仪或网格法求面积。

3.1.3 GPS测量 对于大于0.2公顷的林地,要采用定为误差小于10米的GPS技术进行面积的测量工作,输入测量的参数,调整好GPS的工作状态,选择区域的起始点后,持着GPS一起沿区域外边缘绕测一周,对数据进行处理,确定出该区域的占地面积。

3.2 绘制勘测地界图

实地核对采伐林地界限、地块,调查记载林地小班归属权,还有林地土壤状况、林地类别、林种、树种、林分起源、林龄组、树高,平均胸径等林木内容。各部分数据整理备案,用于林木采伐设计说明书的制作,便于对整体林区的管理和经济发展方案制作工作。

3.3 林木蓄积调查

3.3.1 蓄积调查精度 要求在90%以上。

3.3.2 调查方法 (1)标准地调查法。标准地调查法就是要在林区内找到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半径为12.62米、面积500平方米的圆形标准地或20*25米的方形标准地,用每木检尺对标准地内的林木进行分类登记,并查表计算出采伐蓄积和出材量,进而推算出整体区域林地的蓄积和出材量。(2)样地调查方法:样地调查方法比较常用,通常也要先选定一块具有代表性的地段,用断面系数1.0的角规控制检尺,对样地内的林木按径阶、材质分类登记,查相关计算表计算出样地的采伐蓄积和出材量,进而推算出该区域内林木的蓄积及出材量。

4 林区设计原则

4.1 森林分类经营原则

在林木采伐之前对采伐林地的类型、树种、面积等情况已经做好了具体的调查统计,在进行经营开发时,采伐作业设计必要分别按照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不同的林木经营类型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和采伐方法,贯彻分类经营理念,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采伐商品用材林木。

4.2 生态优先原则

森林资源是脆弱的,过度无计划的林木采伐会对森林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要必须协调好森林环境保护与林木采伐利用之间的关系,严禁偷猎狩猎等行为,要保护动物生存环境,严禁偷伐、滥砍滥伐等现象,保护生态林自然景观不受破坏,还要定期对林地进行垃圾处理,防止污染,严禁火种带入,避免火灾,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基础上严格保护伐区周围的生态环境。

4.3 科学设计原则

林木采伐设计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林木采伐需要考虑多方要素,如自然条件、伐区特点、树种特点、交通路线和经济条件等,所以林木的采伐需要进行科学统筹规划,严谨周密的设计方法,为了达到经济最优化,必须遵循科学设计原则,即设计科学、技术科学、施工科学等,在进行林木采伐时尽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来提高生产率,降低采伐成本,但同时要保证新科技的应用符合经济成本,能确保各项采伐工作按期完成。

4.4 采伐竣工验收原则

采伐工作的进行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林木采伐设计文件,采伐工作人员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认真阅读,并在采伐全过程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作业要求进行工作,对于采伐方法和工序,必须要有技术人员的监督和指导才能标准的完成采伐任务,在采伐作业完成后,还要对采伐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出综合评价。

5 设计监督检查

5.1 检查内容

对林区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区域划分是否合理,界限是否清楚准确,还要对标准地或样地进行抽查实测,验证设计的精准度。

5.2 设计监督、质量责任

伐区调查设计经过检验为不合格的,要立即要求重新返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采伐证发放要进行监督,对于凭证采伐检查为不合格的,要视情况给予整改纠正,扣留采伐证等相应处理措施。林木采伐设计合格后还要对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由于林改后承包户很多,设计的执行情况很难得到保证,工作技术人员也不充足,有些个体户会急于赚钱私自采伐,不遵守设计要求,对整体林区的林木采伐工作带来相应的问题,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平时要加大力度监督管理,对农户进行讲解教育工作。

6 结束语

林权改革不仅关系到林业,也关系到整个农村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林木采伐设计工作一定要严要求,抓质量,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作业设计,认真细致的进行了设计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严格遵守相应的设计原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林木采伐的经济效益,对于林木采伐设计要求各承包农户要严格遵守,在相关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合理的采伐作业,地方工作人员还要对设计质量和执行情况严格把关,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做到位。

参考文献

[1] 何得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08,(6):46.

[2] 苗吉伟.明晰产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J].中国林业,2008,(19).

[3] 周宏.新形势下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初探.河北农业,2009.

作者简介:农取(1971-),男,广西西林人,广西西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营林生产技术。

4.林木采伐协议书 篇四

根据《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天坪岗村二社空山坪2011经林业部设计范围,户数按规定分户进行采伐,经农户和采伐业主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采伐业主负责一切采伐手续及运输销售。如在采伐中造成无证采伐、销售等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农户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均由采伐业主自行负责。

2、农户必须按业主设计的户数和林业部门指定树木和树种,按每亩0.6立方米进行采伐,不得超范围采伐,且运至大公路,如不按规定采伐,或砍天窗,发生火灾,及其它安全均由农户自行负责。

3、采伐业主必须在农户把采伐的木料运至指定地点上车,按3米长直径20公分以上检尺,按每立方500元计算,3米18公分以下包括2米10公分以上,按每立方400元计算,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农户资金。

4、以上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若任何一方反悔,造成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本协议一式二份,采伐业主和农户各一份。

农户签字: 采伐业主签字:

5.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篇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四川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

03日

文件编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森、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即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第七条 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国有林木以森工企业、林场、农场、厂矿等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和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平衡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指未建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

第八条 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可以按照轮伐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用材林的未成熟林面积超过用材林总面积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按照低于用材林生长量70%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其它林种、林木按照合理经营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1次。

第九条 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政府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根据森林资源和市场变化的情况,分别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编制,每年下达到县(市、区)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乡(镇)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规模较大的林业经营业主、集体林场按照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下达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总指标、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和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得相互挪用。

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在计划期内调剂使用。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必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商品材的消耗实行采伐、运输、销售总量控制,采伐限额编制单位木材运输、销售总量分别不得超过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

第三章 采伐审批和发证管理

第十二条 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商品材,必须申请定额采伐证。

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十三条 申请采伐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更新验收合格证;

(二)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下同)的,应当提交采伐申请文件,文件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授权单位,必须在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内批准采伐和发放采伐证。

第十五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审批、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采伐证的核发,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有林业事业单位的林木、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具有特殊价值的国有成片硬阔叶林、部队林和批准增加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二)国有林业企业单位的林木、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自营成片林的采伐,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三)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零星林木、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承包山自有林以及其他个人采伐自有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第十七条 林权共有的,按协议或林权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立木转让后需采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其工艺成熟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按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第十八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前款规定林木的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第十九条 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第二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下同),必须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伐申请和有关文件,按以下规定核发采伐证:

(一)占用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征用集体林地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成都市、重庆市4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二)征用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成都市、重庆市4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三)征用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森林公园核心区的林木、以及古树名木。

上述林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砍伐古树名木,按《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采伐其它林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证。

第二十三条 因烧木炭、烧石灰等工副业生产,需采伐薪炭林的,由生产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发放采伐证。

第二十四条 采集树木的根、茎、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集许可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采集。

第二十五条 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级保护树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险的单位事后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有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效的林权证明,审核发放采伐证。

第二十八条 采伐证、采集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伐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开发国有林伐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并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

第三十条 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

伐区调查设计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核发林木采伐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依照经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采伐证,组织作业单位到实地进行伐区划拨,发给伐区划拨证。

未经划拨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经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伐区划拨证、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并严格执行青山检尺和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采伐面积、蓄积或出材量其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采伐单位、个人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报经发放采伐证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发采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应当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组织采伐、更新和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发验收证明。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采伐限额下达采伐限额指标、木材生产计划的;

(二)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采伐或发放采伐证、采集证、伐区划拨证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新开发国有林伐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减当年或下采伐限额指标,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采1年:

(一)采伐消耗总量超过限额5%或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

(二)未经批准消耗有林地面积超过批准消耗面积5%的;

(三)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森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工作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对超限额采伐的市、地、州、县和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超限额采伐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伪造、倒卖、涂改采集证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采集证的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伪造、倒卖、涂改、无效的采伐证实施采伐的;

(二)超限额采伐的;

(三)无采伐证和伐区划拨证实施采伐的;

(四)违反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伐区划拨证、采伐证的规定实施采伐的;

(五)擅自在被责令中止采伐的地点继续采伐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6.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 篇六

一、林木采伐审批

1、个人林木采伐:(1)林权所有人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必

须有林权证。(2)村两委进行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林业站。(3)镇林业站接到申请后派人到现场测树,核对有关申请内容后填写有关材料,由林业站长签字盖章,报镇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集体林木采伐:(1)村两委开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

(2)召开由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3)向镇政府提报书面申请及会议记录复印件。(4)镇政府召开由镇长、分管副镇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经集体研究同意,由林业站上报市林业局进行审批。(5)申请人必须按《采伐证》载明的数量、范围进行采伐,不准少批多伐,严禁无证采伐。(6)集体林木采伐后,必须按同等数量进行更新。

二、林木采伐计划公示

7.林木采伐委托书 篇七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森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原有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 为进一步探索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制度, 逐步实现“耕有山、造方便、林好管、树好砍”, 调动和释放林农经营森林积极性, 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探索传统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方法, 增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既是林业行风建设的需要, 又是当前林业配套改革的需要, 同时也是林业长远发展的需要[1,2]。

1 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采伐指标分配模式滞后

长期以来, 国家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仍然按照陈旧的计划经济模式, 计划按照省、地、县、乡镇、行政村从上至下层层下达, 对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限额管理, 按照林木蓄积量控制的原则, 确定年采伐指标, 而后逐级分解下达。原来的主体是国有林、集体林2种, 而现在是国有、集体、企业、合作社、林农等多元化形式, 并且林农个人所有为主, 过去指标下达面对的是村委会, 现在面对下达指标是千家万户。

1.2 林木采伐受到管理的约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看, 林权的“四权”, 即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没有完全到位,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往往是由林业部门单方面操作, 特别是在编制人工用材林大、中、小径材经营类型时, 没有全面与经营者商量, 更未征得林权所有者 (业主) 的同意, 而指标又按大、中、小径材下达, 林木所有者没有经营处置权, 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约束,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1.3 采伐指标获取困难

林改后, 林木采伐管理主要受采伐指标的限制, 林权是各业主所有, 采伐指标由村干部掌握, 只有与村干部人际关系较好, 才能得到采伐指标;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复杂, 手续繁琐, 从林木采伐指标申请到林木采伐证的获得, 林农不了解办理程序, 因而不得不将大部分可主伐的林木采伐权出让, 损害了林农的营造林积极性。

1.4 采伐指标分配不合理

采伐指标按“米”设计砍伐指标, 给业主造成许多不便, 一片林班的林要分几次采伐, 开路经过山场, 要赔偿因砍伐、占道、挖山的开路工资款;开路进山场运输木材要多花费用;重复开设造林炼山火路款;造成采伐和更新造林成本过高。同一片山场分2年造林, 影响林木生长和收益的效益。同时, 为解决指标分配问题, 指标平均分配, 忽略了林木的生长规律, 出现林龄小的林木先采伐, 而成熟的林木因得不到采伐指标无法采伐等现象。

1.5 指标下达迟影响翌年造林

每年春季木材市场、加工企业急需木材时候, 也是木材价格最高时;但市场没有木材可销售, 因为林木采伐指标未下达, 林农无法进行采伐, 待上级正式下达指标并分解到行政村都下半年了, 取得采伐指标太迟, 部分山场因而拖到年底采伐才能完成, 造成影响翌年造林。

1.6 指标监督机制乏力

由于采伐指标分配不公开, 监督措施不到位, 林农群众对分配依据、过程和结果不了解, 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出现了“找关系、托人情、跑指标”等现象, 个别地方还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2 促进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2.1 合理制定森林限额编制体系

按建瓯市森林合理年采伐量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基础, 以林权证为依据, 取消林木采伐类型、林分起源分项限额限制, 实行皆伐和择伐2种采伐方式, 适当放宽商品林主伐年龄。采伐指标应在上年底下达全年采伐指标, 以便翌年雨季前或市场需求木材时安排生产。森林限额编制既要考虑经济利益, 特别是林农的经济利益, 又要考虑保护青山绿水;既要考虑林农的近期利益, 又要考虑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既要考虑林政管理有序不乱, 又要考虑老百姓的办理采伐手续便捷;既要考虑到利用木材, 还要考虑到发展资源, 更要考虑到生态保护[3]。

2.2 采伐指标按林分大小排列分配

推行可伐森林资源份额分配采伐指标, 林木年龄大小顺序根据森林资源建档数据库, 由电脑自动排列出各乡镇各行政村, 所有符合采伐条件的成过熟林小班一览表, 按从大到小依次排列, 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将成过熟林的林木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序分配给林权所有者, 按林龄排序设计砍伐小班, 采伐指标按小班的面积下达, 按小班四至确定采伐。将小班成熟状况与树龄等信息在行政村张榜公布, 做到群众无异议, 防止和避免在采伐指标分解过程中的人为干扰, 让群众一目了然, 从而有效杜绝了私自截留和凭个人关系、个人感情安排采伐指标的行为, 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让广大林农能够顺利拿到指标处置成过熟林, 避免围绕着指标团团转, 想方设法去争取指标的现象。

2.3 放宽林木所有者采伐处置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林农有了自己的山场, 辛苦经营了几十年的林木, 总希望有个好的收成, 在采伐限额总量控制前提下, 放宽林木所有者采伐处置权是很有必要。一是生态林的采伐。林权所有者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或林改时, 获得林木所有权, 因生态区位需要, 又划入生态林, 并且取得林权证, 根据《物权法》法律保障依据, 这种情况可以采伐, 但要依法从严, 采伐年龄应比用材林提高1~2个龄级, 采伐方式只能是择伐或小块状皆伐, 而且伐后迹地要保证营造阔叶树, 确保生态林的功能不降低;二是“三线林”的采伐。“三线林”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江河沿线的一重山林木, “三线林”在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景观绿化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生态功能。对“三线林”采伐年龄上提高龄级, 面积上控制在3 hm2以内, 并且缴纳保证金, 采伐后迹地限期完成营造阔叶树后, 方可退还保证金;三是对非规划林地商品林采伐。对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采伐, 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由林权者提出申请, 经林业部门核实后, 办理采伐和放行手续;四是放宽人工用材林采伐年龄。一般人工用材料林设置最低采伐年龄, 即杉木16年、松木21年、阔叶树21年, 不再分大、中、小径材。只有放宽采伐处置权, 林农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 合理自行安排林木采伐, 使林木采伐逐步进入良性循环[4,5]。

2.4 科学经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结合2007年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最新成果, 以及“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等, 适时编制建瓯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规划总体控制各类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年度森林采伐、造林更新等指标。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为“十二五”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做准备。编制方案的主要对象为经营范围明确、山林权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的森林经营单位或组织, 进而规范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 平等落实林农对林木采伐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让林农群众通过方案编制得到实惠。

2.5 加强源头伐区监管力度

各乡镇、村要切实担负起源头管理职责, 成立以乡镇分管林业领导为组长, 行政村、林业站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伐区检查验收小组, 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伐区检查和验收工作;伐前、伐中及作业质量由林木采伐经营者自主管理, 检查验收小组搞好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伐后验收;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按采伐证和采伐作业规程规定的越界采伐、擅自改变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采伐结束后, 林木采伐者及时向乡镇伐区检查验收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由伐区检查验收小组组织伐区验收, 填写伐区验收卡。未经伐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销售。同时, 建立伐区采伐管理、验收登记台帐, 强化伐区监管。

3 结语

森林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们的宝贵财富, 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森林, 不可能有人类的今天。但是, 人类和社会经济建设需要木材, 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采伐。只有通过采伐管理改革调整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 经营与利用的关系, 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培育好森林后备资源, 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建兴.林权制度改革激活了福建林业[J].绿色中国:理论版, 2005 (02M) :11-13.

[2]洪伟.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

[3]杨乐夫, 蔡俊修.福建林业资源开发应用的新思考[J].福建林业科技, 2006, 33 (1) :102-104.

[4]叶继革.林业活起来林农富起来林区强起来——三明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体会[J].绿色中国:理论版, 2005 (02M) :13-15.

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材,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即按照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第七条 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国有林木以森工企业、林场、农场、厂矿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单位,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和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平衡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未建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期额编制单位。

第八条 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可以按照轮伐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用材林的未成熟面积超过用材林总面积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按照低于用材林生长量70%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其它林种、林木按照合理经营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1次。

第九条 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根据森林资源和市场变化的情况,分别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编制,每年下达到县(市、区)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乡(镇)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规模较大的林业经营业主、集体林场按照经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下达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总指标、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和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得相互挪用。

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在计划期内调剂使用。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必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商品材的消耗实行采伐、运输、销售总量控制,采伐限额编制单位木材运输、销售总量分别不得超过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第三章 采伐审批和发证管理

第十二条 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商品材,必须申请定额采伐证。

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十三条 申请采伐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代区调查设计文件、上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更新验收合格证;

(二)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下同)的,应当提交采伐申请文件,文件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授权单位,必须在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指示内批准采伐和发放采伐证。

第十五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审批、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采伐证的核发,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有林业事业单位的林木、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具有特殊价值的国有成片硬阔叶林、部队林木和经批准增加采伐限额的林木的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二)国有林业企业单位的林木、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自营成片林的采伐,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三)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零星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承包山自有林以及其他个人采伐自有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第十七条 林权共有的,按协议或林权的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林木转让后需要采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工业原材料林的采伐,其工艺成熟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第十八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前款规定林木的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第十九条 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第二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下同),必须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的许可证,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文件,按以下规定核发采伐证:

(一)占有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征用集体林地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成都市、重庆市4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二)征用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成都市、重庆市4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三)征用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本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森林公园核心区的林木,以及古树名木。

上述林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砍伐古树林木,按照《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砍伐其它林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证。

第二十三条 因烧木炭、烧石灰等工副业生产,需采伐薪炭林的,由生产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发放采伐证。

第二十四条 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集体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集许可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采集。

第二十五条 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级保护树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救的单位事后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有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效的林权证明,审核发放采伐证。

第二十八条 采伐证、采集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四章 伐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开发国有林伐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并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

第三十条 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

伐区调查设计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核发林木采伐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依照经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采伐证,组织作业单位实地进行伐区划拨,发给伐区划拨证。

未经划拨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经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伐区划拨证、采伐证的规定的进行采伐作业,并严格执行青山检尺和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采伐面积、蓄积或出材量其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采伐单位、个人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报经发放采伐证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发采伐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应当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组织对采伐、更新和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发验收证明。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过采伐限额下达采伐限额指标、木材生产计划的;

(二)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采伐或发放采伐证、采集证、伐区划拨证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新开发国有林伐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可以扣减当年或下采伐限额指标,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采伐1年:

(一)采伐消耗总量超过限额5%或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

(二)未经批准消耗的有林地面积超过批准消耗面积5%的;

(三)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森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乱砍滥伐工作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对超限额采伐的市、地、州、县和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超限额采伐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伪造、倒卖、涂改采集证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采集证的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伪造、倒卖、涂改、无效的采伐证实施采伐的;

(二)超限额采伐的;

(三)无采伐证和伐区划拨证实施采伐的;

(四)违反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伐区划拨区、采伐证的规定实施采伐的;

(五)擅自在被责令中止采伐的地点继续采伐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9.林木采伐委托书 篇九

一、基本内容:

1、采伐林木调查设计

采伐地点:采伐林种:采伐方式:采伐树种: 林权证号:持证人:调查设计人员:

采伐数量:蓄积()m³;出材()m³;面积()亩:建议更新树种:

2、造林、评估调查设计

设计地点:林地使用者:林木所有者:调查面积:公顷;用途:;调查人员:

3、备注:

4、调查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元整,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因此必须按时上报调查设计材料,进行上一级审批。

二、双方责任:

1、甲方需提供明确的工作要求,同时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及咨询等;甲方需及时对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反馈;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乙方需通过林地现场制作代表性的标准样地,采集被调查设计小班综合因子,向甲方提供详细设计方案,供甲方参考此项设计是否继续进行,甲方认可后,乙方需严格按《通知单》要求,以专业水准进行“操作规程”之规定科学操作。乙方需尊重甲方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

3、造林设计、林地临时征用调查设计,必须持有上级批复文件及相关当事人参与,确认边旁四至后,方可评估设计。

三、利益要求:

1、外业设计完毕后,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足额设计费用,不得随意更改。

2、如甲方因欠费带来的审批拖延,乙方不负责任;反之,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它事项:

1、乙方要按调查设计现场的实际问题,及时向甲方要说明的情况: A:出材情况:B:其他情况:

2、本协议签字有效,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

10.林木采伐委托书 篇十

1横县林业的基本情况

横县位于广西东南部,地处东经108°48′~109°37′,北纬22°08′~23°30′,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根据《2014年横县林地及森林资源变更调查报告》显示,横县全县土地总面积345 075.85 hm2,其中:林地面积179 908.05 hm2,占52.1%;非林地面积165 167.8 hm2占47.9%,森林覆盖率46.65%,活立木蓄积7 120 557 m3。2014年林木采伐蓄积量为421 357.3 m3,共504份林木采伐申请材料;2015年林木采伐蓄积量为514 469.2 m3,共508份林木采伐申请材料;2016年根据财政部文件《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提出“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林农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积极性将会更高涨。

2创建林木采伐专题图地图文档所需准备的基础数据、软件和设备

最新林地变更数据、地形图、行政边界数据、安装Arc GIS10.1版本的Windows操作系统电脑。

3地图文档的创建

3.1数据库的建立

Geodatabase是一个全新的空间数据模型,是建立在DBMS之上的统一的、智能化的空间数据库,为Arc GIS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地理数据提供数据接口和管理框架[3]。

具体创建方法为:(1)在标准工具条(Standard)中打开目录(Catalog)窗口,然后在目录窗口中找到要存放数据库的文件夹,右击文件夹,选择新建(New)文件地理数据库(File Geodatabase),并将数据库命名为“要素图层数据库”;(2)右击“要素图层数据库”,选择新建(New)要素数据集(Feature Dataset),命名为“限制要素图层”,点击下一步,选择投影坐标(Gauss Kruger->Xian 1980->Xian_1980_3_Degree_GK_Zone_36),点击下一步直到完成。

3.2各类限制要素图层的建立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然而国家对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文根据《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法》等关于林木采伐的相关规定以及横县的实际情况,整理出几个在林木采伐许可审核与审批过程中需经常注意的几个要素(如纠纷、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公益林和天然林等),并将这些形成相应的限制要素图层[4]。

3.2.1纠纷、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图层的建立

纠纷图层具体创建方法为:1右击“要素图层数据库”中的要素数据集(限制要素图层),选择新建(New)要素类(Feature Class),名称为“纠纷”,所储存的要素类型为“面要素”,点击“下一步”2次,字段名分别依次输入“文件名”“收文日期”“林地所在的乡镇”“林地所在的村委”“林地基本情况”“单位或个人名称”“备注”,所输入的字段数据类型除“收文日期”设置为“日期”,其他均选择“文本”且长度设置为255,点击完成(见图1);2在Arc GIS中分别添加上述“纠纷”图层、校正好的地形图(或遥感影像图);3打开编辑器(Editor)工具,点击编辑器下三角,点击“开始编辑(Start Editing)”;4逐份翻阅纠纷档案资料,并根据资料描绘出相应的纠纷地块界线,同时在该地块属性表中录入相应的属性信息;5完成边界绘制及属性录入后,点击“编辑器(Editor)”,依次选择“保存编辑内容(Save Edits)”“停止编辑(Stop Editing)”。

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图层的创建与纠纷图层的创建方法类似,不一样的地方是所翻阅查看的档案不一样,所建立的字段名称不同,银行抵押字段名分别依次输入“公司或业主名称”“抵押登记证编号”“林地所在的乡镇”“林地所在的村委”“林权证相关情况”“抵押期限”“备注”,所输入的字段数据类型均选择“文本”且长度设置为255,点击完成,法院查封字段名分别依次输入“文件名”“收文日期”“法院名称”“林地所在的乡镇”“林地所在的村委”“法院查封基本情况”“查封期限”“备注”,所输入的字段数据类型除“收文日期”设置为“日期”,其他均选择“文本”且长度设置为255。

3.2.2公益林、天然林图层的建立

公益林图层具体创建方法为:根据最新林地变更数据筛选出公益林图层。1在Arc GIS中添加林地变更小班数据图层,在菜单栏中点击选择(Selection)按属性选择(Select By Attributes),方法(Method)选择“创建新选择内容”,选择事权等级(SHI_QUAN_D),横县的公益林都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所以在表达式窗口中输入“SHI_QUAN_D='10'”,将公益林图层选择出来(见图2);2右击林地变更小班数据图层,选择数据(Data)导出数据(Export Data),在弹出窗口中“输出要素类型”选择“文件和个人地理数据库要素”,存储路径设置为上述所创建的“要素图层数据库”,文件名称为“公益林”。

天然林图层的创建方法与公益林图层创建方法类似,根据林地变更数据字段为“起源(QI_YUAN)”的字段筛选出为天然林的小班,再导入到“要素图层数据库”中,图层名称为“天然林”。

本文仅根据几个考虑得比较多的限定因素创建图层。审批者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创建其他图层,如“上年度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图层”“水源保护区图层”等[5]。同时,各创建的限制图层需要根据资源档案的变动实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3添加及显示各图层信息

3.3.1添加数据

点击标准工具条(Standard)中添加数据(Add D a t a),依次将行政边界数据、各限制要素图层、最新林地变更林班和小班数据、校正好的地形图添加到Arc GIS中。所加载数据图层从上往下依次按点线面顺序进行排放,地形图或其他栅格数据放置在最底层。

3.3.2数据符号化

数据符号化是利用符号将连续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概括化、抽象化的过程[6]。本文对所添加的矢量数据主要是采用单一符号和分类符号来进行设置。

单一符号设置具体操作:右击所需设置的图层,选择属性(Properties)符号系统(Symbology),点击要素(Features)单一符号(Single symbol),在符号选项区域中点击选择所要的符号进行设置(见图3)。

分类符号设置具体操作:右击所需设置的图层,选择属性(Properties)符号系统(Symbology),点击类别(Categories)唯一值(Unique Values),在值字段选项中点击选择一个字段并依据该字段的值来进行符号分类设置(见图4)。

为突出各限制要素图层,除各限制要素图层填充颜色外,其他面要素图层均填充为无填充色,由轮廓线来表现出来。

3.3.3地图标注

为方便查找与定位,需要将某些图层的属性值标注出来。具体方法如下:右击所需设置的图层,选择属性(Properties)标注(Labels),勾选标注此图层中的要素(Label features in this layer),在文本字符串选项区域中点击选择一个字段,并在文本符号中设置其标注的字形、字体、字号和颜色。

行政村、乡镇图层标注村与乡镇的名称,林班界标注村名称和林班号,小班界标注小班号,其他图层要素再根据需要进行标注显示。

3.4保存地图文档

把在Arc GIS中创建好的专题图保存成*.mxd地图文档。点击文件(File)保存(Save),命名并选择相应的位置进行存放,或点击标准工具条中的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4审核审批流程

首先打开上述保存好的地图文档,对照林木采伐申请材料中伐区的具体地点以及伐区的界线范围,然后通过打开的地图文档(Arc GIS桌面窗口)快速定位到该伐区范围[7]。一是通过查看该伐区林地变更数据属性信息,审核采伐树种、林种等信息;二是通过在Arc GIS桌面窗口显示出来的各限制要素图层,直观判断该伐区是否存在纠纷、银行抵押和法院查封,是否位于公益林和天然林界线范围内,是否为上年度重大滥伐、火灾、病虫害范围,如果存在以上情况,还可以查看相应限制要素图层的属性表。综合以上所得到的伐区信息,再结合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当年采伐限额以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见图5)。

5结语

Arc GIS桌面产品的强大功能让审核审批人员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灵活应用,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与适应性。本文通过创建Arc GIS地图模板来辅助林木采伐材料的审核与审批。可能刚开始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创建地图模板,而往后使用只需打开地图模板,便可以轻松、直观、快速地了解到相应伐区的林地具体信息,让审核审批人员减少翻阅资源档案的次数,从众多档案与法律法规条框中解脱出来。

参考文献

[1]张志平.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规定的法律思考[J].浙江林业科技,2001(6):10-13.

[2]李永岩,朱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采伐管理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华东森林经理,2007(3):15-18.

[3]吴秀芹,张洪岩,李瑞改,等.Arc GIS9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张虹.Arc GIS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基本图中的应用[J].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2015(9):44-45.

[5]钟一文,景林,罗沛韬,等.林木采伐审批计算机管理系统[J].福建林学院学报,2001.21(2):146-148.

[6]汤国安,杨昕.Arc GIS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实验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11.林木采伐委托书 篇十一

一、林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四章也详细规定了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占用林地。

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申请征用、占用林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属凭证;(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受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对建设用地申请未被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四、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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