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

2024-07-2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精选3篇)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 篇一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7]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二、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一)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和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只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只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最低价中标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三)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下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四)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五)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有具体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适用其规定。

(七)简易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目录由省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行业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发布。

三、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制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开、公平和防止腐败”的原则,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则,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进一步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保持招投标制度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加大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加大对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三)严格招标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整顿和规范招标信息的发布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在国家和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四)整合和规范招投标活动交易场所,完善服务功能。研究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投标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五)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尽快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制定科学的信用评价办法,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体系。附件: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打破行业和地区封锁,防止发生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及其部门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成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经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认定、考核、监督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科技、卫生、铁道、通信、信息产业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0人。专业、地域的分类和设置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依托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建立。

第六条 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申报以下相关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请,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各部门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颁发《湖南省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应为评标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情况,并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网络终端解答;

(六)对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

(八)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五)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次评标活动;

(六)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八)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活动的(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项目,并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设置在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州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省管的工业、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进口机电设备采购、信息产业、通信等项目,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在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抽取。

各市州、县市区管理的项目,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发展改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七条 省、市州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不受专家所在地的限制。

其它特殊或重大工程,应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并在抽取前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一般项目可以抽取当地专家,但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当地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当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两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扩大至邻近地区。

第十八条 对下列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因特殊情况,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进行监督。除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外,其他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派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抽取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29日(地方法规)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 篇二

苏园管[2005] 4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镇、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 政府项目

招投标

管理

意见

打印:华

校对:江 帆

共印220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经研究,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苏园管[2004]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政府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范围。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园区财政、乡镇政府出资或园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维护工程等。

(二)招标规模。园区政府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中心进行招标。

1、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关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条件和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应满足的条件、实施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条件。①低于前述规模标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②按照规定时间和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次以后,响应招标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批准后由招标转为不招标的政府项目。对于此类项目,招标人应通过调研,确认该政府项目无法邀请到其他符合要求的投标人。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批准后由招标转为不招标的其他政府项目。

(二)程序。符合上述条件②和③的政府项目,须经以下审批程序:①招标人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申请理由;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招标办初审后报批标委员会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办审批。

(三)方式。符合上述条件不招标的政府项目,一般应选取不少于三家单位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只有2家承包商或供应商满足要求的,应采用比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只有1家承包商或供应商满足要求时,方可采用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

— 3 —(四)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的项目,鼓励在符合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价格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园区内企业的产品。

三、关于自行组织招标管理

(一)园区政府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成立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统一负责的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园区政府项目成立指挥部的,应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筹建处组建招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二)园区政府项目招标小组成员应相对固定,并报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

(三)园区政府项目鼓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四、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管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一般应择优选取不少于9家投标单位入围,其他招标项目应择优选取不少于7家投标单位入围。

(二)招标公告中设定的资格条件应与工程项目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相适应。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园区重点工程,在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设定上可适当提高,但是如果入围单位少于5家(含5家),原则上应以与

— 4 — 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最低资质等级要求重新发布公告接受报名。因专业特殊等原因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少于5家(含5家),应报批标委员会批准。

(三)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应由招标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所有责任人签字,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筹建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报园区招标办备案。

(四)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报告应报批标委员会备案。

五、关于评标专家管理

(一)评标委员会一般应由招标人业主评委,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社会专家评委组成。

(二)关于业主评委。

1、为规范业主评委管理,园区招标办要逐步建立园区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统一园区政府项目业主评委的选择、抽取程序。业主评委库由管委会各部门、各大公司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经批标委员会批准后组成。凡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中已有相关专业评委的,园区政府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允许自行委派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园区重点工程,招标人如申请自行安排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须经批标委员会批准。

2、园区政府项目业主评委,应由招标人提前一至二天从园区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提前熟悉招标文件

— 5 — 和项目情况,代表招标人参与评标委员会。

(三)关于社会专家评委。

1、为增加社会专家评委数量,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逐步将政府采购、交通、水利等系统的评委库与建设系统的数据库整合。

2、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考评管理,园区将逐步建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实行诫勉谈话、警告、直至劝退等处罚,确保评委评标质量。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有较大差异的,各成员均须作出明确说明,写明评审依据和理由;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3、专业特殊、专家名册中没有相应社会专家评委的,经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评委。招标人应于开标前一天将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的相关资料报园区招标办备案。相关专家应熟悉招投标业务,具备评标能力,基本条件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要求。

六、关于加强招投标行为规范管理

(一)未经招标人批准,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退出投标。如果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参加投标并导致招标失败的,相关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园区政府项目投标活动。

(二)开标后,投标人主动退出投标,或者出现中标人

— 6 — 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外,相关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园区政府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凡在园区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投标单位二年内不得在园区承接任何业务。

(四)因标底编制失误导致招标失败的编标单位,半年内不得承接园区政府项目相应标底编制业务。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 篇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投资促进局制订的《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发展环境。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组织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

二、市有关部门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保障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顺畅运行的相关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中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各自分工,分别对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阶段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对策,进行综合协调,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对内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梳理,完成内部运转流程的规范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作用,将能够下放的具体项目审批权尽量向区县下放。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力度,使入库项目基本达到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建立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信息传递。

(五)建立和完善监察监督机制。市监察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各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强化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

三、《意见》试行过程中,市有关部门要在其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方便企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汇总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的内部办理流程、办理条件,统一编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指南》,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意见(试行)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投资促进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明确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现就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适应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环节,优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留的环节,明确环节与环节之间的连接关系,规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时限。通过梳理和规范,实现效率与质量的统一,促进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维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提高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办理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取消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的环节。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手续。

(二)改变规划部门对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方式。规划部门不再对企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改为对规划设计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

(三)解决办理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的职责分工问题。建设部门不再承担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立项阶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将其办理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的施工计划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职责交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四)加大土地一级开发的力度,简化土地上市交易后相关环节的办理手续。充分发挥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作用,在土地上市交易前,完成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园林绿化、人防、消防、防疫和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排水等方面的许可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并组织落实好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要加大土地一级开发的深度,减少土地上市交易后相关部门的办理环节。

(五)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于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事项直接由许可部门许可,不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在审批或监管规划设计方案时,将绿地率审查征求园林绿化部门意见的环节改为只对不符合绿地率标准的建设项目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直接审批或监管;取消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方案征求教育部门意见的环节,改为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市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详细规划确定的教育设施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或监管,规划部门和教育部门内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指标审查或监管由规划部门征求市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改为规划部门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审查或监管,并将结果抄告市政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征求市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从项目办理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办理时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建设部门办理国家重点工程、市重点工程施工许可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8个工作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环保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时限分别由15、30、60个工作日压缩为10、20、30个工作日。园林绿化部门办理移伐树木许可、移植古树名木许可和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的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地震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

一、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具备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土地成交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土地公开交易市场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国土部门核发土地成交确认书(即时办理)。

(二)办理土地成交有关手续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其中,对外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有关手续后,方可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立项有关手续。对于内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次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或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核准(20个工作日)或备案(3个工作日)手续。对于外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20个工作日)、工商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其中房地产项目还需到建设部门办理开发企业资质)手续。

2.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3.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办理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在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核准类项目)

(一)办理项目核准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征求规划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还需书面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核准前所需办理的事项。规划部门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函后,研究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告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地震、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核准(20个工作日)。对外资项目,经核准后建设单位还需依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20个工作日)、工商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有关手续并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投资计划(10个工

作日)。

2.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了投资计划,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三、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备案类项目)

(一)办理项目备案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3个工作日)后,可同时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过程中,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二)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

2.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了投资计划,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四、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新征占用地)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并提出预审意见(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后,书面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研究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

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收到规划部门复函后批复项目建议书(20个工作日)(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5个工作日)。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对需要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办理征地计划通知书,5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划拨用地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和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

2.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可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后,可办理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五、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自有用地)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2.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

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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