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2024-07-21

汽车公司委托经营协议(共11篇)

1.汽车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篇一

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位于

项目

号铺位(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简称“该商铺”)委托乙方独家经营及管理(统称“经营管理”),乙方负责商铺招商及培育市场。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该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及管理的期限(含市场培育期、装修期)共计

年,即(预计

年 月

日)起算,简称“委托期间”,在上述委托期间内,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进行经营及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自己名义或以甲方名义进行如下活动:对外招租、确定营销方案和租赁/使用条件、与租户/其他使用人签订租约等合同、收取租金等款项、进行管理和解除合同、将商铺全部或部分地交他人使用/自用/与他人共同使用、安排物业管理等各种配套服务、签署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其他与经营及管理有关的事项。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具体的经营及/或管理事项,若委托第三方的,则本协议项下赋予乙方的全部或部分经营及/或管理权可由第三方行使。

在上述委托期间内,甲方、甲方或甲方合同地位的继受者、该商铺的继受者不得以任何原因撤销或单方变更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各项委托条件或干预甲方的正常经营管理。在委托期间,该商铺的占有、使用和安排他人占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之相关权利授权乙方完全独立享有,乙方有权独立处理与该商铺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务。

乙方根据本协议自行安排该商铺的经营管理事项,无须事先或事后告知甲方。

基于本协议项下的委托,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书》(详见附件)。

第三条:商铺的市场培育期、装修期的约定

由于商铺所在区域系新建房地产项目,乙方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招商宣传、商铺装修并对首批入驻商家给予扶持经营,因此自--年--月--日起两年为市场培育期及装修期,双方一致确认在市场培育期、装修期内,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经营管理费。

第四条:收益及支付方式

1.租金收益

【1】委托期限第 贰

年(预计为 2017 年 月

日至

2018 年

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乙方根据商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每年向甲方支付

元的租金收益。

委托期限第 叁 年(预计为 2018 年

日至

2019 年 月

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乙方根据商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每年向甲方支付

元的租金收益。

委托期限第肆

年(预计为 2019 年

日至

2020 年

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乙方根据商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每年向甲方支付

元的租金收益。

委托期限第 年(预计为

日至

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乙方根据商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每年向甲方支付

元的租金收益。

【2】委托期限第伍至拾

年(预计为 2020 年

日至 年

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按照乙方与租户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按照甲乙双方二八分成的

方式分配,即甲方可获得80%租金收入,乙方获得20%租金收入,支付时间为【半年一付,期中支付】。本条款所涉租金收益为税前收益。

【3】租金收益的支付方式

(1)就本条第1款述及的租金收益由乙方以六个月为支付周期向甲方转账支付,支付时间【半年一付,期中支付】,以2016年 月 日起算为例,第一笔租金收益支付的时间为2016年

月 日前,第二笔租金收益支付的时间为2017年 月 日前,以此类推。.因该商铺产生的其他收益/收入:

3.因该商铺产生的所有收益/收入应当支付至本人如下账户:

乙方因向甲方划转款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关于税费

1、有关租金发票的出具问题

在委托期间,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提供甲方为收款人,商铺承租人为付款人的租金发票,并自行承担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税费,若甲方不能提供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乙方要求,则由乙方代扣代缴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的收益为扣除税费后的税后收益。

2、因该商铺产生的其他收益/收入之发票,由相关收益方负责出具。

3、委托期限内,应当由所有人承担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维修养护该房屋的费用、未明确约定由乙方或其他主体承担的与该商铺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乙方负责包括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所有委托经营管理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统一安排物业管理;有权决定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物业经营布局和宣传推广;在不改变铺位主体结构和整体风格

前提下统一进行装修管理,所涉费用与甲方无涉;以及本协议赋予的其他权能。

第七条:

上述商铺仅作商业用途。

第八条:商铺的移交

1.甲方应于上述商铺的开发商公告或通知的交付日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及时完成交付,并在与开发商办理完毕交付手续的当日将商铺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经营管理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2.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开发商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在此特别明确授权乙方在开发商公告或通知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代甲方与开发商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且不会因该等代为办理行为对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指责,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商铺即正式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

第九条:委托期间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保证乙方拥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完整经营管理权利和相应的收益权。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可以转让上述商铺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但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转让他人,甲方保证受让人必将继续履行本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若甲方以赠与、交换或其他任何方式将商铺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移第三方的,则甲方亦应遵守前款约定。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及时签署相关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等),就需要以甲方名义进行的事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完成。

2、若乙方在委托期间认为有必要对商铺进行维修、养护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提供的方案进行,费用由甲方承担。前文约定并不免除甲方作为所有人应对商铺承担的保证商铺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

3、乙方安排的租赁等合同在委托期间届满前终止的,乙方有权继续或重新安排有关租赁等事宜,乙

方就该商铺安排的租赁等合同关系的期限可以长于委托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而不受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的终止、届满、无效和失效等影响。如超过委托期间1年以上的,则需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4、未经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及乙方根据本协议在该商铺上安排的合同终止前,甲方不以该商铺及/或该商铺上产生的收益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应事前告知抵押权人有关本协议的约定,并获得抵押权人保证其行使抵押权后,仍应持续保障本协议的履行不受影响的书面文件。如该商铺在本协议签订前设有抵押的,甲方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商铺进行本协议约定之经营管理的书面文件。

5、甲方获得该商铺的产权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协议约定经营管理的前提,甲方应按其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时完成办理产权证前必须完成的相关事项,否则,若因产权证未及时取得而对该商铺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元/天的违约金。

6、本协议的约定并不免除甲方作为房屋所有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7.本协议的委托期间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和甲方继续签署相关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权利。

8.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XXX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履行。甲方对此表示认可,应当于乙方发出该等转让通知后五(5)日内与XXX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按本协议的内容签署相关新协议,由甲方和XXX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履行新协议,本协议不再履行。如甲方未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则该等转让视为于书面转让通知发出后第六(6)日生效,届时,本协议由甲方和XXX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继续履行,与乙方无关。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书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决定征用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和依法需拆除委托经营管理商铺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三条:商铺的返还

甲方同意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委托经营期届满后3日内(简称“返还期间”),乙方应将商铺交付给甲方,并保持届时装修现状(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如届时有租赁合同/其他使用合同尚未到期或虽已到期但承租人/使用人交还房屋的期限尚未届满,则甲方同意委托期间相应延长。

如甲方愿意继续与委托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经营商户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可在委托经营期届满前30日内或最后一个租赁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以先到者计)向乙方提出书面意向,并由乙方协助甲方与经营商户商谈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事宜,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不保证一定能令甲方与原经营商户建立租赁关系。如甲方与经营商户在返还期间届满前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亦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返还商铺的义务;如甲方与经营商户未能在返还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则乙方的返还义务按照前款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协议。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书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因甲方违约而导致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上述违约金的,甲方除应承担上述违约金外,对超出部分应予以赔偿。

2.甲方保证上述商铺权属清晰,若甲方发生与上述商铺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乙方或实际经营商户受到损失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对甲方商铺前期招商投入巨大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宣传、商铺装修、经营管理等,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已完全认识到一旦违约对甲方及商铺承租方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因此甲方自愿遵守上述违约条款,并承诺在将来的任何时间不就违约金、赔偿金问题向乙方提出异议或主张违约金、赔偿金过高而要求调整。

4、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乙方催告后拒不纠正的,则每逾期纠正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直至甲方纠正违约行为;迟延纠正超过九十日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的,应按当期应交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达三十日的,甲方可提出书面催告;逾期超过九十日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协议书。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甲方催告后拒不纠正的,则每逾期纠正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直至乙方纠正违约行为;迟延纠正超过九十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的义务不能按约履行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4、鉴于在本协议项下,乙方是投入方,因此,在本协议因非乙方过错终止时,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一:甲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平面图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或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2.汽车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篇二

(一)利润最大化的要求

税收虽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 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只要做好税收筹划,依法纳税,就能够使企业获得较大的利益。 对于跨地区经营经营租赁汽车集团而言,系统掌握行业税务知识,利用集团管理的方式,在竞争激烈的汽车租赁市场中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公司经营需要参考税务筹划方案制定企业战略

对于企业而言,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纳税前做好相应的税务规划活动。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而言,为了扩大规模或开拓市场,往往需要不断增设分支机构,由于不同种类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和纳税义务并不相同, 需要企业在机构设立之前, 就从经营角度出发,考察要设立的公司架构是否适合公司本身的发展,并从税务角度考察,判断该模式是否有利于整个公司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机构设置和商业模式的设计,从而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风险规避的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 虽然可以采用调整商品价格等方式来提升企业的收益,增加企业的利润,但是市场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商品市场出现变动,即使企业调整商品价格,也会不可避免的遭受损失。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的避税,是企业获得稳定收益的重要途径。

企业所采取的税收筹划,即是企业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下,使用合理的方法对企业将要纳税的一种规划。 企业采用合理的手法进行税收筹划,不仅能够使企业减轻税赋,还有利于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经营租赁汽车集团来说, 首先要研究理清经营租赁行业的主要税种和税收政策, 并结合不同地区地方税收政策的不同,研究设置分支机构,综合跨地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办法,整体筹划, 以防范税收政策理解错误、 业务模式选择不当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利润损失。

二、经营租赁汽车集团税收策划

(一)组织形式的选择

对于汽车租赁企业而言,跨地区、联网经营的集团化管理方式是企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公司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往往需要向下增设分支机构,即开办分公司或子公司。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 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区别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方式之间的差异。 所谓的子公司就是企业拨付资金,协助创立的一个能够进行单独核算,盈亏自负的公司, 而所谓的分公司就是企业发放资金, 另行创立的一个由企业统一管理的公司,相当于企业的一个部门。 第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核算方式之间的差异。 子公司的核算通常是独立的,自负盈亏,企业只需要在年末收取分红即可,而分公司则是由企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

汽车租赁集团在分支机构组建期,往往出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业务特点及管理便利、当地设置分公司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将分子公司的建立按照地域管辖划分为东、西、南、北等片区。 一般情况下,若是企业的总公司长期处理获利的状态,那么设立子公司较为适宜,因为企业的总公司带动子公司发展盈利, 就会使子公司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预计组建的新公司在经营初期就会发生亏损,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业务量才能达到一定水平,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管理成本, 另一方面分公司的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抵减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另外,也可以考虑将不同业务发展程度地区的分公司统一设置在同一子公司下, 从而利用业务欠发达地区分公司的亏损抵减业务发达地区子公司承担的税赋, 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经营租赁汽车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1、经营租赁汽车公司主要业务

通常情况下,汽车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汽车租赁公司将其内部的汽车出租给他人,汽车租赁公司提供汽车的保险费用以及年检费用, 但是不提供汽车驾驶员以及汽车的燃油费用等,然后汽车租赁公司向顾客收取租金;第二种方式是,企业租赁公司不仅将汽车出租给他人,并且提供汽车驾驶人员,燃油费等日常费用,然后汽车租赁公司向顾客收取租金。

2、相关政策规定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汽车租赁公司的第一种租赁业务,即只将汽车租给客户,不提供汽车驾驶人员的租赁方式中,汽车租赁公司所收取的费用适用17%的增值税率,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租赁公司可以凭借所购汽车或是燃油等费用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

经营租赁汽车公司的第二种业务,即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客户,同时提供汽车驾驶人员以及汽车修理费,燃油费等所有的日常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租赁公司所收取的租金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从2013年8月1日起,发生购进汽车、燃油、汽车修理费等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同时,企业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客户也可以据此抵扣税款。

3、企业选择

从税收政策看,只提供汽车租赁,不提供驾驶人员的汽车租赁模式17%, 不仅提供汽车租赁也提供驾驶人员并承担日常费用的租赁模式增值税税率为11%,二者均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故企业应在企业战略目标、公司设置、人员安排、租赁合同签订、运输工具购买等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状况选择设置相应的业务经营内容和产品模式,使自己的业务操作符合相应税目的要求,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

与此同时, 企业应兼顾出租车辆的购入日期, 将出租的汽车属于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企业需选择采用简易办法纳税的业务并且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的业务与现行征收11%或17%增值税的业务分别核算, 以避免未分别核算而使用较高的税率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集团内部间相互租赁

汽车租赁业务能够同时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带来很大的收益, 这是因为对于汽车租赁的承租方来说,其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就能够使用自己理想的车型, 使其因为资金不足难以支付理想汽车的购买费用的情况得到有效的缓解,而对于汽车租赁的出租方来说,利用其现有的汽车资源,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增加其资本。 同样,当租赁业务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只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就能够将企业的资产以租赁的方式转给另一个企业,这样不仅能够实现收益,同时还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赋。

例如,甲企业(出租方)和乙企业(承租方)属同一利润集团,乙企业处于税收优惠地区(时期或行业),所得税率为15%,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将年赢利10万元的车辆(价值100万元)以租赁形式转给乙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租金水平符合公开市场原则),收取足够低的租金(如4万元)。 这样,对于甲企业(出租方)方来说少收入10-4= 6万元,乙企业(承租方)则少支出6万元,甲企业就将6万元利润转移到了乙企业, 享受乙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 使整个集团税负减少了6×(25%-15%)=0.6万元,从而提升了集团利润率。 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从甲企业转移乙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个集团利润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税收筹划的效果就越好。

(四)因汽车牌照受限等因素引起的同业收购中应注意的问题

因汽车保有量的增大,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逐渐开始对小汽车牌照实施限制性规定。 汽车牌照的稀缺性,使公司并购成为取得牌照和租赁经营权的一种捷径。 但因汽车租赁行业起步较晚,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企业在兼并前,应加强与目标企业所属税务部门的沟通,确认目标企业适用的税务政策及真实缴交状况, 核实被收购企业是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否存在税务应补退税款及罚款,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收购企业补税额的高低, 应在投资前予以充分考虑。 在此基础上,应尽量选择一些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的公司进行合并,通过收购企业盈利与被收购企业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而使企业所纳税获得减免。 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

摘要:作为时下新兴的交通方式,汽车租赁已经成为我国人民出行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文从跨地区经营租赁汽车集团角度,对集团如何在成立之初就从税务筹划角度出发,制定其联营网络及经营模式,合理适用汽车租赁公司的主要税种、集团公司内部租赁、汽车租赁公司并购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关键词:跨地区,汽车租赁,集团,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刘利,余永俊.企业集团战略重组中的税务筹划问题研究[J].西部财会,2008

3.委托经营协议书 篇三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通成世纪广场的铺位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商铺坐落位置: (基本情况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示为准)

商铺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铺使用面积:平方米 商铺总价款为: 万元

购房合同号: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于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可以聘请国内外商业专家和专业零售不动产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管理;

2、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3、在保证甲方约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独立处理一切于商铺经营有关的内外事务。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本合同约定商场铺位的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自乙方正式营业(不包括招商期间的四个月试营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起开始计算至 年 月 日时止。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商铺经营回报收益。双方约定:

回报利益以货币(人民币)方式收支。

乙方自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开始日( 年 月 日)起每满三个月后(先付后租)于次一个半月为结算日,向甲方支付一次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含税)。商铺经营回报利益计算方式如下:

商铺经营年回报利益=商铺总房价数×7%

2、商铺的回报额及支付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签定已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实际成交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的回报额,即按购房合同金额的7% 支付年租金。

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届时由甲方自行凭本委托经营合同书由乙方直接打入甲方在按揭银行的帐户或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指未办理按揭的)。

3、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在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

4、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应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6、因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经营所得(租金所得)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乙方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的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9、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另行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10、商铺的财产以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11、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如发生产权转移行为时,其产权受让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若乙方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自第六个工作日起逾期每日可按三个月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2、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失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失、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为准,按〈投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合同期满的商定

在本合同正式履行期间,乙方会同有关方面召集商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本合同委托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就以后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合同续签事宜由乙方与业主委员会洽商确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

2、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生效、其他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开发商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4.委托经营协议书 - 样本 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造价咨询公司的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业务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经营管理性质、形式、目的1、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合作意向,甲方委托乙方对造价咨询公司的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资质业务进行全权经营管理。

2、双方应本着发扬甲方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资质,在业内做大做强、并把造价咨询公司的声誉、形象发扬光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查乙方提交的经营战略规划、经营方案,并提出相关修正意见,对 乙方的经营方向进行监督。

2、对财务有直接管理权,负责发票的开具、经营收入的登记入账,并负责每月5号前把上月的账目与乙方财务人员清算完毕,每月8日前除扣留费用外其他收入均返还到乙方基本账户。

3、财务用章由甲方直接安排一名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并负责发票开具和应收、已 收账款的登记入账,月度应缴费用的结算、返还。

4、工商登记、税务、资质延续、建设部、省市定额站(申请先进招标代理或造价 咨询证书)等关系及资质维护涉及的学习、培训、证件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管理。甲方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档案、上报业绩、资质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保证乙方合法经营管理。

5、除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外甲方不可干预与乙方经营管理相关的所有事项。

6、确保一名财务人员的到位到岗,及时开具各项票据,不耽误公司的正常运营管理。

7、及时办妥各项经营手续,保证乙方开展经营所必须的全部手续合法合规。

8、确保乙方作为管理者拥有完整的人事与经营管理权及除上交管理费用外的财务独立权。

9、甲方负责为扩大公司知名度所需策划的经营促销、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费用,乙方安排人员协助配合。10、11、12、协议期内甲方须确保乙方是“造价咨询公司”唯一的经营管理者。每月收取乙方缴纳的经营管理费用。自经营管理之日起,经甲方监督检查,乙方经营管理中如连续多次出现违法违规事项,经甲方通告两次以上不予以纠正者,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作关系。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享受甲方提供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和经营许可。

2、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并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4、乙方负责管理和使用甲方相关资质,负责公司经营中的各项档案管理等工作,若因乙方管理或使用资质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5、公司公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涉及业务需要用章的由乙方负责统一管理,由甲方负责监督管理。

6、乙方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拟定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规章制度、人事任免、考核、工资方案等,公司的发展战略甲方有监督及建议权,但甲方不得干涉其经营管理的内部事务。

7、对于正常经营方面的财务类费用报销、支出等除票据外的事务由乙方另行安排人员负责,对于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所得税由乙方依法纳税。

8、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经营管理服务费用:甲方承揽的项目,由乙方负责项目咨询服务的,乙方按收入的30%上交管理费;乙方自行承揽的项目,按收入的20%的上交管理费。

政府部门的入库由甲方牵头的,乙方负责投标的,甲方可按照25%的收入作为管理费(乙方单独承揽的业务按20%收取);若由乙方组织入库的,甲方提取20%的收入作为管理费。

乙方缴纳的管理费包括开具发票税额及相关税费、甲方财务管理费用、资质维护管理费用(证件费、培训费等)、甲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承揽业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等,且该管理费所产生的所得税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为甲方负责资质、信誉维护而处理关系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自缴纳的管理费中扣除。

9、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行政处罚、劳务纠纷、债务纠纷或意外伤害等情况产生的经济赔偿(含罚款),若因乙方经营管理出现的问题由乙方承担,其余所有情况由甲方承担.10、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总体经营管理中的或投资建设的项目的成本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义务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可与甲方自有项目咨询服务上缴的管理费对顶,即对于甲方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乙方咨询服务的其管理费用除税金外可免于缴纳。

11、乙方有权自主招聘公司所需人员,甲方须协助乙方及所招聘人员办理其劳动保险等关系到造价咨询公司名下,办理期间及经营期间费用缴纳由乙方负责。

12、经营期间营业场所及办公支出由乙方自行负责,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固定及流动 资产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其他条款

1、经营管理期限:暂定陆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经营管理期限届满,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延长经营期限及相关事宜。

2、违约责任

经营管理期间,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友好合作,共同处理合伙期间的问题,努力提高经营业绩,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严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4、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约束力。

5、本协议一式肆份,正副本各贰份,甲乙各正副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5.酒店式公寓委托经营协议 篇五

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中国VIP移动公寓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委托经营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最终必须与甲乙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使用方有效。

第二条甲方将该公寓委托给乙方经营的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按照总价款%的年回报率一次性支付年%的租金给甲方,即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并直接在首期款中扣除。自200年__ 月__ 日至200年___月___日止,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元。由甲方由每月15日前转至与乙方约定帐户内。上述租金为税后金额(发展商确认税前或税后);

第四条甲方于年月日前购买该公寓的,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公寓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于年月日后购买该公寓的,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使用的时间。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费、管理费、租赁税。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该公寓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该公寓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则需拆除出租房屋。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公寓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甲方同意乙方对公寓进行适当再装修,返租期满后,乙方负责将公寓按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的装修标准恢复原状交付甲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

1、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6.汽车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科技职业学院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安徽徽电电蓄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协议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合肥科技职业学院紫蓬山校区学生浴池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经营管理,特订立本协议。

乙方投资男、女洗浴设备,设备使用年限15年。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应符合安检要求并接受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审,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办理低谷电表安装使用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协议期限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长期,如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在校生人数达到3000名以上,乙方按每月营业款的总额的3%缴纳管理费.达到5000人以上,乙方按每月营业款的总额的6%缴纳管理费.第四条乙方一期投资总额为15万元,甲方因用房性质变化等主观不可预测原因,在2019年8月31日前,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将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后对乙方的投资作出相应补偿。

第五条因乙方原因,在协议期内需提前终止协议的,乙方投资的设备设施等不得拆除和损坏,并无偿交给甲方。

第六条本协议执行中,如一方要求更改协议条款,则需提前两

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认可方可变更。

第三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 违规经营,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通报批评;

② 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

③ 经营不当,服务低下,学校师生群体反映强烈对抗的;

④不认真履行协议条款,不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管理。

⑤其他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过失。

甲方有权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提出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后果。如果因经营过程中过错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质量每月进行考核,考核时乙方可派人员参加,考核范围主要是浴室环境卫生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等,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甲方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乙方必须做出相应回应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内容及结果书面报告甲方;

甲方每年将开展一次浴室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连续三年达到80%的甲方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满意度连续三年在60%以下,甲方将分别进行

1、经济处罚、2、警告并经济处罚。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浴池的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进行最终确认和否决。乙方洗浴售价应参照合肥高校后勤管理中心或其他兄弟院校收费标准。洗浴现行价按:0.3元/分钟。

第九条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经营风险和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应负责设备房、浴池、开水房土建、装饰、水管照明到位。水管按乙方要求接入热水设备房位置。主电缆连接到电热热水锅炉控制柜。

第十一条甲方应考虑到乙方投资风险,若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下,学院每月应补贴乙方1000元。

第十二条甲方按合肥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提供给乙方所需要的自来水、电力和电话等供应,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偿提供其它相关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智能控水系统由乙方投资,乙方向学生售水卡,每卡收押金10块,退卡时全额退款。

第四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在协议期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乙方负责浴池采暖设备、铁皮柜、所有管道及淋浴器等设备的购置和安装。

第十六条乙方在保证热水供应服务项目正常开展的基础上,可适当拓展其它相关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合理收费,但须报请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果因卫生问题被政府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和最终责任,甲方有权在经营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乙方在二期贵宾浴室落成后,免费给学院在职员工(凭工作证)提供每人每年十次贵宾服务。

第十八条乙方须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卫生器具,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接受甲方及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乙方在协议期内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看管好自己的经营管理场所。由甲方、乙方共同承担“平安校园”的责任。

第二十条协议期间,乙方需每月按时缴纳水电费,使用量以计量器具数据为准。电价按合肥市电热锅炉分时标准执行,水价按合肥市政府有关规定生活水价执行。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遇国家出台相关强制执行的政策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浴池委托经营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期满时,乙方除将甲方移交乙方使用和管理的房屋、设备设施和器具按移交清单完好交还甲方外(正常损耗除外),乙方对协议期内投资添加的设备设施等不得拆除和损坏,并无偿交给甲方。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友好协商认可,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解决争议方法:友好协商!

甲 方 签 章乙 方 签 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7.商业项目投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篇七

委托经营协议

甲方:江苏XX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本着优化经营,共谋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乙方所拥有 物业证号:,面积为平方米,设置酒店房号为 特委托甲方统一经营管理该酒店客房。

2、在约定委托经营期间所有权归乙方,但是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按本协议约定行使,双方不得违约。

第二条:本经营管理协议有效限期为15年(2012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 12 月 31 日)。

第三条:甲方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干涉和影响甲方之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为经营业务所需,甲方有权对客房内的装修及家具作改动或调动,乙方不得干涉。乙方享受酒店服务时应遵守酒店管理规章制度、各项法律法规。若乙方违反规定,导致甲方和其他业主蒙受损失和损害时,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乙方有关行为构成违法,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若有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15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报总额扣除按约定已履行部分之金额的两倍计算。

第五条:甲方保证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1、前三年(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21% 元(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分配乙方的收益,乙方可以直接从购买客房的房款中一次性抵扣获得分配收益。

2、第四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8%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3、第五年(自 2016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8%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4、第六年(自 2017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9%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5、第七年(自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9%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6、第八年(自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9%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7第九年(自 2020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甲方在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6%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8、第十年(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8%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9、第十一年(自 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8%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10、第十二年(自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8%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11、第十三年(自 2024年 1 月 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9%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12、第十四年(自 2025年 1 月 1 日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房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9%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13、第十五年(自 2026年 1 月 1 日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甲方按照乙方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的9% 元分配乙方的收益(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甲方代扣乙方收益所得各项税费。

14、委托经营管理期内,按乙方购买户型,甲方每年免费赠送该户型客房共10天入住权予乙方。但乙方入住时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遵守酒店一切规章制度。若乙方在内实际使用不足10天,则不足部分视为自动放弃甲方不作任何形式补偿,同时,次之免费房亦不能提前至上一使用。

15、租金从2012年1月1日起算;第四至第十五年每年租金为当年的6月份支付。

第六条:委托期内,双方职责:

1)每年乙方向甲方领取以上第五条之收益的同时,必须出示有关客房之有效房屋产权证明。委托期内任何时间乙方有义务确切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乙方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的客房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2)乙方保证甲方能正常使用该房屋,且乙方负责上述客房的财产保险。

3)甲方需正确、安全使用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并对其管理、使用之部分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在15年委托期限内,若超出日常维修保养范围,即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增扩、装修,则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及以速8守则为标准。

第七条:本协议到期后:

1)若期满后乙方继续委托甲方管理,任何一方未有书面提出异议,则本协议其它条件不变,甲方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乙房购房总价人民币 元,以每年不低于8%(含代扣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的收益率分配乙方的收益;若任何一方有异议,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若期满后乙方若需转让该物业,乙方必须书面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而且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若甲方未购得该物业,二手房主则同样享受上述回报,并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使得二手房主遵守甲方的相关约定并另行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如未在此条件下买卖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期满后乙方继续持有该物业,但不再委托甲方管理,则甲方按合同期满后该房产的正常使用现状退还乙方。

第八条: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友好协商;若友好协商不成,则向该酒店客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如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部分免除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协议期内,本协议提及的通知将按本协议注明的对方地址寄出;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名称的,应在15日内通知他方,否则一方当事人向本协议所写明的对方住址发送有关文件的,视同送达。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本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8.汽车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篇八

甲方: 南京xx油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 联系地址:

乙方: 北京维美盛景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中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15层

鉴于,乙方是加油站广告媒体经营的专业广告公司,拥有全国范围内加油站广告开发、经营、管理的丰富经验和新媒体建设的良好实力。为提升甲方所属加油站的整体形象、提高加油站广告品质、增加广告业务收益,甲方愿意将下属加油站委托给乙方进行广告开发经营。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管辖范围内的加油站经营广告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加油站”是指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加油站,即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xxxx加油站。

2、“广告”是指在加油站指定场地,由乙方利用广告媒体设备或者一定空间,自行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组织的商业宣传活动。第二条 场地用途 甲方将所属加油站内广告业务整体交给乙方独家开发经营。

1、乙方在甲方站内进行媒体开发建设、广告招商、广告发布以及组织宣传活动。

2、现双方规划的站内广告媒体包括六面翻滚动灯箱或LED、机罩棚立柱看板。如乙方另需增加广告位,须和甲方协商,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办理广告位的开发、审批、经营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所有审批经营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2、甲方负责广告媒体的电力供应。为乙方建设的媒体提供电力线路、防雷接入等必要条件,允许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站内进行上下刊、维护清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或合作从事加油站内广告开发经营及广告发布业务。

4、保证加油站内媒体的正常、安全、有序的运行,保证广告媒体的按时通电,若站内媒体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乙方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维修和故障排除。若遇站内媒体遭车辆碰撞事件,甲方应作为见证方,协助乙方要求肇事方赔偿处理。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承租场地后的开发和经营活动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2)服从加油站日常管理,遵守加油站规章制度,不能以任何理由影响加油站的经营管理。

(3)乙方广告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加油站安全、环保、施工管理方面的规定,保证经营期间的安全。

(4)负责经营广告的报批、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的实施和费用

(5)负责合同期内广告牌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牢固安全,若因广告位的设施等造成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广告位租赁费,并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户号: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场地的用途。

2、甲方保证乙方独立自主地经营广告业务。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因广告开发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的购置、安装、电费、相关政府审批费、税费、日常经营管理和维修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广告媒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协助保持完整。

5、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强制行为、国家法律调整等不可预见并不能抗拒的事件形成的不可抗力,造成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受影响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6、若甲方加油站由于政府原因需要拆迁,则甲方应在收讫上述搬迁计划后5日内通知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与拆迁部门申请相关赔偿。若甲方加油站需形改、市政工程施工等影响乙方广告经营的,甲方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广告媒体的调整或移除。如因甲方形改、施工、暂停营业等或者征用广告位导致乙方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广告位的,甲方应按中断期限等额补偿乙方经营期限。若甲方撤站或者其他停止加油站经营的事项发生,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妥善解决广告发布善后事宜,并据实结算广告位租赁费、电费等各项费用。

第六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7年 8月 30日止。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协议的优先权。

第七条 广告位租赁费

1、乙方根据实际开发站点向甲方按照年支付整站广告位租赁费,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加油站的年租金含税标准:每站人民币 叁万 元整(小写:¥ 30000 元)。(其中含预付电费壹万元,电费年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支付时间和方式:

加油站广告位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租,于每个租约期开始前一个月支付下期租金。甲方收到乙方的租赁费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开具足额有效的广告位租赁费发费。乙方若逾期,每日加收月租金的20%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如乙方实际开发经营的广告位因非乙方原因而不能继续经营,则从停止经营之日起,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收取被停止经营广告位的租赁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守约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守约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内容,承担对外保密责任;乙方对知悉的甲方的企业资料、本协议内容和商业秘密,对外承担保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守约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包含两个附件:《加油站明细及媒体点位安装平面图》(附件一)和《授权书》(附件二)。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 权 书

我司于 年 月 日与北京维美盛景广告有限公司签署了《广告位委托经营协议书》,特授权北京维美盛景广告有限公司自 年 月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经营上述协议内约定的加油站广告业务。

特此授权。

有限公司

(盖章)

9.公司委托协议书 篇九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 (交易场所) 上市的 (品种) 交易委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委托事项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或承诺:

(一)甲方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业务资格;

(二)甲方具备符合期货交易所要求及从事委托结算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制度、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或承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或承诺:

(一)乙方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条件,具有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资格;

(二)乙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代表人”)签署。

(三)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中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或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接受并根据乙方委托为乙方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乙方作为境外特殊参与者,其交易指令直接下达到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将成交回报实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

第五条 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成交结果负有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乙方与其客户在参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过程中因委托、交易、风险控制、结算、交割等发生纠纷的,应当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协议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所采取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委托结算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对其境外客户负有管理职责,负责开展其境外客户的、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八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并配合甲方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及其客户的相关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履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检查等情形外,应当为对方保密。甲乙双方承诺不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因此获得的信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具备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乙方缴纳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通过甲方的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 除交易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外,乙方原则上以银期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期货保证金到账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甲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乙方开立综合资金账户,用于乙方的期货结算、交割等。甲方仅针对乙方综合资金账户收取保证金及登记明细账,不为乙方的每个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乙方应当为其每个境外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和核算每个境外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五条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收取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保证金不低于期货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发布的公告、市场风险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标准。甲方调整保证金标准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通知:

第十九条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可折抵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其支付或收取的与本协议、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如涉及货币兑换,兑换汇率以兑换发生时存管银行提供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乙方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监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三节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 □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换汇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协议约定计算乙方所有合约的盈亏及乙方参与交割合约的交割货款,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的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乙方办理出入金业务。

乙方在交易时段不得出金,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业务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出金标准为(金额或计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_ 。 出金后乙方账户留存的结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对于出金标准的调整对乙方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甲方不能向乙方及时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另行通知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应当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知延误或未收到相关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未对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如乙方有任何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实物交割。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进行期转现、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的,乙方应根据自身交易持仓和期货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委托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节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得开新仓,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结果:

(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二)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三)乙方持仓超出甲方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应予限制开仓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第(三)项,甲方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调整保证金标准,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保证金不足的范围内强行平仓。

第三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的,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一条 进入交割阶段前,乙方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时,甲方有权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对乙方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四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六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限制乙方出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限制乙方出金,以及有权要求乙方配合限制其客户出金。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限制开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措施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因甲方保证金不足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乙方造成损失且乙方没有过错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关于风险控制的其他约定:

第五节 费用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结算、交割、协助货币兑换等服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如遇期货交易所收费办法调整,甲方将依据期货交易所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当日结算后,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等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五十三条 乙方以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时,应当交纳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为(金额或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六节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于乙方最低结算准备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补充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五十六条 除本协议第五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如需要变更或补充本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生效。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协议的解除对已发生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溯及力。

第五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资金调拨、交割等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被取消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

(二)违反本协议第一节的有关声明与承诺;

(三)违反本协议或诚实信用原则,经催告仍未改善;

(四)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在甲方的期货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六)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要求甲方暂停或者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七)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存在交割、质押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六十二条 甲方被取消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或因故不能从事委托结算业务的,本协议终止。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当及时、妥善清理委托业务,依法返还乙方的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乙方对于委托结算的持仓有了结或转移的义务,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持仓转移业务及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原则承担:_________________

第七节 责任与争议

第六十四条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证金存管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出现未履行义务、重整、破产清算、停业结算、被接管或托管等情况,从而对乙方交存保证金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先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乙方的相应追偿权;

(三)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乙方强行平仓后依然受到损失的,可就此损失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偿。

第七十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第八节 其他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七十二条 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四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如下: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十六条 乙方委托以下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他两份各向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10.XX公司委托培训协议书 篇十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学院

甲方为提高员工的物流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培养从事港口物流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特委托乙方对甲方员工进行培训,现双方就委托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对象:甲方公司基层管理人员38人。

二、培训时间:2008年3月上旬---7月上旬共四个月650学时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三、培训内容:现代物流概论、物流实务、港口物流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应用、物流信息技术、物流设施与设备、统计基础与物流统计物流常用法律法规等课程,以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水运实务等专题讲座。

四、培训地点:****学院****校区

五、培训形式:全体学员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

六、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拟定培训要求;(2)负责组织参训员工;

(3)配合乙方搞好参训学员的日常纪律管理;(4)负责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经费。

2、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的培训要求设计培训方案(计划),并按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计划)组织合适的教师实施;

(2)保证授课教师按本协议书规定按时授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授课教师或变更培训内容;

(3)配备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4)学员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5)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全国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七、培训经费:

1、培训费总额****万元整(****元);

2、学员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给乙方;

3、学员参加全国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费用(550+68=618元/人)由甲方承担并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认证主管部门。

4、甲方在培训班开始十个工作日内先支付****万元培训费给乙方,余款在培训班结束前付清,乙方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正规收据给甲方。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08年 2 月18 日

11.汽车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篇十一

编号:农地协字()第号

委托人(简称甲方):

代表人:

地址:xx乡村社

联系方式:

受托方(简称乙方):宜宾蕤香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定玉

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311号2层附2号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本着平等互利,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林地)、荒山承包给乙方统一经营,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期限和面积及四界

承包的集体土地共亩的经营权,委托乙方统一经营,土地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40年(注:期间如国家土地承包制不变,农户继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本协议承包期为40年。如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变,本协议的承包期为16年)。林地及荒山承包期限50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承包土地地块名称、四至界限、地类、农户名称等附件(表1)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林地)委托给乙方统一经营,用于农业用途。主要项目油茶等经济作物及林下养殖,涉及坡改梯的土地按政府规划和要求种植油茶和间种其它作物,乙方长期管理至承包期满,乙方可根据气候、环境、市场需求更新种植。

三、委托经营模式

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农户把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到公司,由公司统一经营,公司按实际测绘面积支付流转费给农户。

四、流转费用

1、荒山及林地流转费用,前五年每年/亩荒山30元,6—10年(含10年)期间/年/亩70元,10年后/年/亩170元,至50年期限满。

2、坡改梯整理后土地按实际面积前五年每亩120元/年,第二个五年按每亩220元/年,第三个五年每亩320元/年,以后延续每亩每年350元/年计算。

3、国土整治区域内原有熟田熟土整理后按实际面积前五年每亩180元/亩,第二个五年按每亩280元/年,第三个五年每亩380元/年,以后延续每亩350元/年。

五、支付方式

荒山、林地一级坡改梯整理土地,按每年支付一次流转费直至承包期满。

六、承包土地时间和交付的时间

委托时间(林地50年)于年月日止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承包的土地交付给乙方。

坡改梯整理后土地委托时间(土地40年)于年月

日止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承包的土地交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计算时间自丈量土地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确认流转土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移交承包的土地,并在此协议签订后持原林权证书和流转协议,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过户登记。

3、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获得土地委托应有的流转效益。按照国家政策领取粮食直补。

4、甲方不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5、委托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甲方有权获得委托土地的征用、占用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6、委托方土地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资金,归乙方所有。

7、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实施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凡乙方因生产经营方面需要建设道路、房屋、堰塘等设施时,甲方应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占地,青苗,赔偿等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将土地实施对外承包、承租、合作、合伙或自主经营。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移交承包的土地。

3、依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费。

4、乙方可以在承包土地上修建非永久性生产实施,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

5、乙方依法享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资金。

6、委托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委托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7、乙方用工,在同等待遇情况下,优先满足土地所有人务工。

八、其它约定

1、承包期内,甲方不得违约提前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林地),承包到期后,如:国家承包制度没变,本协议继续有效执行,40年期满后(1)也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和固定设施经相关部门评估后,由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乙方后才交由甲方自己经营。(2)如评估协商价不能达成协议,也可面向市场招标竞价,招标竞价高于评估价多余部分提留10%给甲方。(3)满足此两项协议后甲乙双方才能解除承包经营协议,甲方才能与其它竞价第三方重签合同。

2、在委托期内如有甲方社员病故需要埋葬在委托土地内,不给予乙方青苗补助,但不能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并按实际面积扣除转让面积,如:有其它社员在甲方同意埋葬在委托基地内的应补偿乙方青苗费200元。如:甲方需要新建房屋在种植基地按所占面积(包括建房时修建公路所损坏的青苗在内)每亩给予乙方500元青苗补助。如有其它社员在争取甲乙双方同意下新建房屋在种植基地每亩补偿青苗费1000元,补偿的青苗费甲乙双方5/5均分,并按实际面积扣减转让面积。

3、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乙方不按时付款,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甲方违约也应按乙方已支付流转费每日万分之三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三倍罚金。

5、若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委员会存档一份。

委托方(签字盖章):

受托方:宜宾蕤香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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