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

2024-10-19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精选5篇)

1.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 篇一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决定:

任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委任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年月日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1.本范本适用于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设有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织机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情形;

3.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人员的内容;

4.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和考评

第六条 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提案权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九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本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一条 董事应至少每一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第十二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利益,发现上市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九条 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章 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第三十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监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上市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存在未根据本指引规定善尽职守情形的,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约见谈话。

第三十七条 董事违反本指引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酌情予以下述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三十九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责:

(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

(二)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

(三)董事已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注意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未包含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上市规则中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未包含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与关联方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比未含有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 篇三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前两款规定适用。”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保险机构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对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符合反洗钱要求的相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升任同一保险机构的总经理;

(三)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助理升任同一保险机构的副总经理;

(四)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转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自转任之日起未逾3年。

保险机构董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监事调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 篇四

注:

1、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并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

事会;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广州御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注:

1、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并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

事会;

5.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 篇五

发布时间: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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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6〕6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现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月18日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试成绩是核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保险机构类别分为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7类。

第四条

岗位类别分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等10类。

第二章

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

第五条

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等3部分。

公共知识主要是指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

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各类保险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

岗位要求主要是指各类岗位要求的拟任职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等。

第六条

考试试题由客观试题和主观试题构成。

客观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自动抽题、组卷并阅卷。

主观试题题型包括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抽题、组卷,人工阅卷。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试题库并定期更新,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情况随时更新。

第三章

考试方式和成绩标准

第八条

任职资格考试按照机构性质和岗位类别区分,定期集中组织考试。

第九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机考方式进行。试卷总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统筹管理工作,培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题库建设和更新。

第十三条

拟任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前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推荐考试人员。

报名工作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系统进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系统要求提交报名信息。

对于不精通中文的外籍考试人员,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允许其带1名翻译参加考试,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两月安排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当期考试安排,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发布考试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考试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客观试题考试后在系统后台当场生成成绩,主观试题由阅卷专家匿名阅卷。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在考试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考试成绩。保险机构及考试人员可在任职资格考试系统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

考试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二)携带资料抄袭,参加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三)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保险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每年向行业通报任职资格考试情况,并及时通报违纪处理等情况。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各保监局负责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并应遵循“精简范围,集中管理,考审分离,统一方式”的原则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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