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五项机制化解涉路矛盾

2025-03-10|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建立五项机制化解涉路矛盾(精选3篇)

1.建立五项机制化解涉路矛盾 篇一

关于建立全镇信访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根据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全镇信访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镇党委政府决定提出建立健全镇信访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省、市、镇联席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发展、构建和谐羊流总体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的原则。

2、坚持镇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原则。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坚持齐抓共管,各方协同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集中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全年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数量及群体性事件进一步下降;夯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提高基层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领导、责权明确的“矛盾合力排查、问题一线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机制

1、明确矛盾纠纷排查重点。重点是:因土地征用、青

苗费补偿、涉法涉诉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社会遗留重点、难点问题;信访老户问题。

2、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排查工作进行分村排

查和部门排查。各村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隐患。要健全定期排查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镇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村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逐级汇总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送镇联席办和上级主管部门。镇联席办要汇总排查结果,并进行跟踪管理。

3、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1)、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做好预警防范工作。(2)、联合调处机制。镇村负责解决本镇范围内的矛盾纠纷。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3)、分级调处机制。实行两级调解工作制度,村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镇

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镇。(4)、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调化解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滋事情况。

(5)、应急处置机制。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问题,要由镇村组织调解并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镇党委、政府和村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4、加强法制教育和依法处置工作。镇村要按照《信访

条例》和省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千方百计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严肃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信访事项尤其是信访老户反映问题的终结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有实质性诉求的问题,当事人不接受办理意见的,应书面告知、引导信访人按程序逐级组织复查、复核。对非正常上访、串联聚集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要加大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以图释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实效性。通过召开恳谈会,组织“三个讲

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强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三级复核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要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对受境内外敌对势力资助、支持、操纵的各类“维权组织”及“挑头人物”,要坚决依法打击、果断处理。

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镇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结合工作分工具体抓;党委、政府每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具体措施,明确人员,负责落实排查化解工作任务。对上级交办和本级处理的矛盾纠纷案件,及时反馈、汇报。

六、严格奖惩。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镇分情况,将依据《关于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中共羊流镇委员会

2012.2.22

2.建立五项机制化解涉路矛盾 篇二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带给了人民巨大的福祉,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中国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 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 更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目前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许多前所未有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涌现, 在这种情况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旋律。而和谐社会是动态的, 它的构建是要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克服各种不稳定因素的, 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 在现今的历史时期, 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有效化解社会维稳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的稳定, 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和特点

(一)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个人、群体间的一种失衡、冲突、对抗、失范及摩擦现象。从性质上, 可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从引发的原因上, 可分为结构性矛盾 (由社会制度、制度因素导致的深层次矛盾) 与非结构性矛盾 (一般性矛盾) ;从风险预测上, 可分为社会风险性矛盾与无风险性矛盾;从检查环节来看, 可分为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和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三大类。1957年, 毛泽东同志撰写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著作, 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的变迁, 中国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各种矛盾纠纷凸现的阵痛期, 然而所有这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 仍然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非对抗性矛盾, 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是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 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纠纷。

(二)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化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 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 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矛盾纠纷主体趋向多元性。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与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并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各方面, 因此参与纠纷的人员就相应涉及工人、农民、市民等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 主体趋向多元性。如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市民物业的“理性维权”等都是多元性的具体表现。

第二, 矛盾纠纷成因复杂, 处置难度增大。政策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行的偏差, 还有政策法律规制对象自身的问题等各方面导致了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又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由此增大了社会矛盾纠纷处置难度。

第三, 矛盾纠纷趋向群体性。与传统的矛盾纠纷所具有的个体性特质不同, 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群体性特征。许多矛盾通过人民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群际关系表现出来, 一旦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 形成了利益群体, 群体性事件就很容易发生。例如, 从1993-1999年, 国内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的数量增加了3倍, 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社会事件已达8.7万起, 特别是征地类、拆迁类、改制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向群体性特征。

第四, 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下, 时而平缓, 时而激化, 呈现出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有些矛盾纠纷产生过程较短, 发展却较快, 事前毫无征兆, 往往是一触即发, 酿成群众突出的信访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甚至是发生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普遍的一种, 它揭示了事物联系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社会矛盾纠纷同样适用于因果联系, 它的产生也是基于一定成因的。只有对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把握, 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 社会贫富分化严重, 社会公正缺乏。

改革开放30多年, 中国形成了双重的“城乡二元结构”, 即在经济上存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二元结构的同时, 也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社会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社会公正严重缺乏。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 中国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超越0.4的国际警戒线, 2006年升至0.496, 2007年达到0.48, 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变成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以及城乡等各内部之间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造成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严重的一个主要后果就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亚当·斯密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 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 那么“富人的阔绰, 会激怒贫者, 贫人的匮乏和嫉妒, 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 这种不公平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诱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2. 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不平衡, 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缺失。

在政治生活中, 公民理应借助投票选举、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平台,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合法方式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行使政治权利, 使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国家的一部分, 从而实现民主政治。但目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匮乏、透明度差, 参与渠道狭窄、途径不畅等情况导致民主政治的参与有效性低、程度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 公众对利益表达的愿望也日益迫切, 但有效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却是缺失的。一方面, 公众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另一方面, 缺少国际上通行的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如游行、请愿、罢工等, 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 法律制度不完善, 司法腐败现象存在。

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规则, 但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处于一个相对不成熟的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 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这成为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 体系不够健全, 规定不够完善, 许多领域存在着空白, 尤其是综合治理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等法律体系缺失;在执法和司法方面, 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 使得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的现象, 不能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 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

(二)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1. 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 政府陷入“维稳”悖论。

中国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付出了高昂的成本, 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仍然不断增加, 从某种角度上说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中, 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 在上级政府把社会稳定状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时, 许多基层官员在维稳中便出现了“唯上不唯下”的悖论现象。基层政府维稳的目标因此就变成了如何尽量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在本届领导任期内的爆发, 而要避免社会冲突在短期内爆发的惯性手段就只能是捂或压。这种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 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甚至激化了矛盾纠纷, 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2.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 维稳目的难以实现。

(1) 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 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 诉讼案件剧增数量居高不下。诉讼是中国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人们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 中国的诉讼高潮也随之到来, 但现在中国司法资源并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 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法院的司法供给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其次, 诉讼制度局限凸显, 功效低下, 难以解决问题。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 一个正常的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总是有限度的, 诉讼是最后选择, 但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当下对公力救济的需求远远大于社会自治性调整, 这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甚至造成了矛盾激化。同时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有些利益冲突的领域缺乏法律规定, 诉讼无法解决相关纠纷, 即便是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判决, 由于政策的时代性特征, 也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从而产生新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 (2) 非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 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衰落, 社会自我化解能力丧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 资源严重闲置, 尤其是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一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二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的比例下降。长期以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格局,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赖于政府, 听从政府调解, 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及各部门充当了利益矛盾调解主体, 社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的低下, 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 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缺失, 难以保证社会稳定。当前只有人民调解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而其他化解形式, 包括行政性调解和民间性调解, 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非诉纠纷化解机制也缺乏应有的规范性, 其运作机制存在任意性和随意性, 规定上基本属于原则性的规范, 缺乏细致的运行规则, 可操作性程度较低, 未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体制, 由此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保证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事物矛盾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激化、消灭的过程, 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 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 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的稳定。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两种机制的有机结合, 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所以, 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践中, 应积极探索一种动态型和互补型相结合的, 非诉和诉讼“殊途同归”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也应认识到有效化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 减少社会贫富分化, 维护社会公正

当今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 确保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同时, 由于贫富差距的形成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 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 再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 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 鼓励公平竞争, 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逐步破除城乡的二元结构, 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 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体现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 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参与, 重塑民意表达机制

伴随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社会管理应由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步向行政服务为主嬗变, 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 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拓宽民主渠道,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参与, 健全与完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 变传统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 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三是公共领域也至关重要, 要着重发挥其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方面的作用, 建立政府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 注重社会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 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要求和呼声的窗口, 健全对重大传媒事件的回应机制, 注意从中发现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并及时进行分析排查, 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 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 完善法律制度, 严惩司法腐败

社会和谐的基石是公平正义, 法律又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有力手段, 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 就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整;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统筹各方面利益”的准则, 同时防止司法腐败,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关键, 把反司法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 法制上惩治腐败, 防止腐败, 根治腐败, 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建设, 扩大人民民主, 确保人民的监督权, 把健全的监督体系纳入法制轨道。宏观上, 要通过制度确保司法权力体系中位置的适当与稳定;中观上, 要建立起确保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司法体制;微观上, 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庭审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

(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 提升政府公信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首先要解决好对政绩的认知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有说服力的政绩评价的考察方法和指标体系, 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庄国波 (2004) 认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应把握“四个维度”, 即自身的努力程度、群众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指标) 、目标的可行程度、政绩的可信程度。作为现今考核指标之一的社会稳定, 是以“上访率”而不是以“问题解决率”为指标考核, 在维稳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要着重改变这种模式, 将政府公信力指标引入政府的绩效考核, 提升政府公信力, 把服务于民的行政管理理念彻底贯彻到整个组织内部, 加强处理公共危机和社会事件的能力, 按照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 转变工作作风, 变上访为下访, 着力回应群众的新期待, 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 防止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损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事件发生, 从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

(五) 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相关解决机制

1. 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美国著名公共学家戴维·奥斯本指出, 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 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矛盾纠纷能否有效预防, 取决于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最新动态, 排查预警成为了现行维稳机制中应有的基础环节。排查就是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 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 做到面上排查、点上排查与专项排查, 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 以个案为平台, 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 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方法, 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探究整个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的建立。

2. 重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ADR) 。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是英文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 缩写为ADR, 起源于美国, 原来是指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 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在性质上是民间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在中国快速地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之际, 我们应该正视前进中出现的问题, 充分认识到ADR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纷争中的特殊作用, 它的最终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缓解司法压力, 或者缓和社会矛盾, 而是对于平民文化与多元价值追求的一种认同,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3. 基于传统文化乡土调节机制的创新。

苏力 (1996) 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利用中国传统法文化本土资源, 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文化特征的再认识, 客观分析其在维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 进行化解现今与日俱增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 同时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 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简要的结论

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是一个新课题, 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新旧体制的转换, 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变化, 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各种矛盾纠纷接踵, 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也表现出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性、成因复杂性、群体性、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有效预防与解决矛盾纠纷, 就要找到其中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 建立与完善相应的预防与化解机制, 本文就此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然而作为系统工程, 正确处理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 仍需要学界与实务界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 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摘要:社会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 而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对社会的稳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目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特点进行分析, 深入探究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3.建立五项机制化解涉路矛盾 篇三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必要性,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 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信访诉求等形式涌入司法领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任务。笔者从灵山县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出发, 结合工作实践, 就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完善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谈谈粗浅看法。

一、基层检察机关完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在“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管理创新, 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 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 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纵观基层检察机关所面临的社会矛盾, 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1.基层刑事案件的发案率高。这已经成为影响基层稳定、阻碍基层经济发展的一大毒瘤。如2008至2010年, 灵山县检察院批捕1566人, 其中批捕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272人, “两抢一盗”616人。这些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案情琐碎, 案件的顺利解决不仅需要司法手段, 在可能的情况下还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基层检察机关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 严格依法办案, 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 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以促进基层的稳定、和谐。

二是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多。如2007至2010年, 灵山县检察院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7件81人, 其中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达12件13人。村干部的腐败使村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打了折扣, 甚至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 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激化了农村社会矛盾。

三是群众涉检上访案件增多。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 各类经济纠纷及因这些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矛盾纠纷激化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上访, 出现了表达方式组织化的群访、表达方式极端化的缠访、闹访等倾向。这些与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有很大关系。如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 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 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 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 有关账目等证据材料因保管不当而损坏、丢失;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难以取得, 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 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上访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

面对以上所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方式, 革新工作理念, 完善工作机制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完善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的主要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 既要确保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 既要科学定位检察职责, 又要严格把握好矛盾化解的原则。笔者认为, 关键要探索矛盾化解新方法, 创新工作思路, 建立完善长效的工作机制。

(一) 完善执法办案矛盾化解机制

一是努力减少对抗、融化矛盾。在办案中, 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 慎重逮捕和起诉, 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 化解矛盾,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2010年, 灵山县检察院共开展刑事和解不予逮捕5件5人, 不起诉2件3人, 执法效果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工作。注重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中和案后教育, 达到挽救、教育和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促使未成年人知法守法, 重新做人。2010年, 灵山县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33人, 经审理依法作出不捕15人, 对13人进行了跟踪帮教。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两人涉嫌盗窃案中, 因2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女性, 该院安排女检察官办理此案, 讯问时, 对她们进行耐心教育, 2人均表示悔过。于是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与监护人、公安派出所联合进行帮教, 向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发出检察建议, 并到学校上法制教育课,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加大查办涉及民生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如2010年, 灵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农领域犯罪10件14人, 商业贿赂案件9件11人, 工程建设领域案件3件5人。

(二) 完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外部配合机制

一是建立重大案件介入工作机制。在一些突发性的群体事件中, 检察机关应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 以积极的态度介入, 以公正的立场处理, 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 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如2010年8月22日发生的灵山县檀圩镇沙井村委会炮竹爆炸案, 是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大案件。该院派侦查监督科在案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引导公安机关合法正确收集证据和维护现场秩序, 向公安机关提出的取证建议获得了采纳。当公安机关将案件呈送灵山县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 办案人员加班加点审查, 从速从快办结, 依法打击了犯罪, 也及时平息了民怨民愤, 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2010年至2011年3月, 该院派侦监部门共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39件。

二是建立检法联动机制。与法院建立了检法息诉联动机制, 形成检法相互协调, 相互配合的息诉工作机制, 使一些长期缠诉上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2010年, 灵山县检察院通过加强检法协调配合, 成功息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7件。

三是建立司法诉求通报机制。加强与政法、纪检、监察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 互相通报信访信息, 共同做好息访息诉工作, 解决群众司法诉求, 化解矛盾纠纷。2010年, 灵山检察院充分运用“大控申”工作格局的联动优势, 息诉罢访涉检信访案件56件。

(三) 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控申部门对群众控告举报案件应当准确作出研判分析, 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信访预警提示, 共同预访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坚持实行“抓早动快, 预防在先”的原则, 制定出信访风险化解预案、化解措施, 提出化解目的和要求。

二是整合接访衔接协调机制。建立各业务科室衔接协调接访机制,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联系制度, 实行检务接待一站式办公, 把各业务科室和检务接待工作连接协调起来, 整合接访资源及各类检务来访接待工作, 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和答复, 以此提高便民诉求程度,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健全落实检察信访救助制度。要把信访救助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与依法办案相并重, 从人道主义出发, 体现人为关怀。2010年, 灵山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在做好解释说法的基础上, 针对涉检信访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救助, 将共计3.6万元的救助资金发放到刑事被害人手上, 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 完善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工作机制

一是探索乡镇检察室设置。在开展工作条件基本成熟, 能够辐射周围乡镇的中心乡镇设置检察室, 把法律监督职能的触角延伸到基层, 从而畅通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渠道, 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目前灵山县检察院已制定了设立驻乡镇检察联系点的实施方案, 年内将完成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农村、工厂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由于不懂法、不用法带来的社会矛盾。2010年, 灵山县检察院选派了五名中层干部参加了县委县政府主办的“百名科长进百企”活动, 与五家企业建立了常态性工作机制, 积极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选派了五名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中层干部参加檀圩镇沙井村“结对帮扶”活动, 积极引导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炸的群众走安全致富之路。在开展“四走进四服务”活动中, 灵山县检察院共建立服务联系点17个, 收集到群众意见和建议33条, 为联系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00多人次, 帮助企业、农村解决实际困难30件次,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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