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兵工作调研报告

2024-08-30

关于征兵工作调研报告(精选9篇)

1.关于征兵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粮食工作的调研报告

依据近三年来我县粮食情况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就我县粮食生产状况、粮食企业现状、粮食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浅显的归纳分析总结,加之接触粮食系统时间不到2个月,因此本调研总结仅是我个人的一些浅薄的认识,现报告如下:

一、我县粮食生产基本情况及现状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又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县。去年全县粮食播种面积达到40.8万亩,农业人口26.3万人。全县社会粮食总供给8.4亿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总供给量),总需求8.5亿斤,供需基本平衡,粮食市场运行安全平稳。

最近几年,由于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三农”政策,粮食连续增产,粮食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但从中长期看,耕地数量日趋减少,农民进城务工或定居导致农业人口递减,高产出高效益经济作物的引进导致粮食种植业退化,气候恶化影响加深及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动荡,使我县粮食供给增长面临诸多负面因素,粮食供给总体趋向偏紧,形势不容乐观。

二、粮食加工收储企业情况:

全县有老牛面粉有限公司、陕丰淀粉厂两家粮食加工企业;有五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别是:城关粮食收储中心、槐芽粮食收储中心、横渠粮食收储中心、齐镇粮食收储中心、省粮食储备库。五家共有效仓容7000万斤,年均经营量1.5亿斤,年均收购量8000万斤。

目前,两家粮食加工企业运营正常。五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2006年粮改以后,营运范围紧缩,现有职工仅60余人,经营状况不良。

三、粮食工作基本经验及主要做法

针对我县粮食发展情况及粮食购销企业现状,县粮食部门的工作主要在宏观调控、购销服务、供应网络、流通监督、粮食物流五大方面进行了开展。主要的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推广:

1、加强粮食生产、运输、储存、消费等环节的宏观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正常发展。县粮食局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初步完善购销市场化体系,建立覆盖全县的粮食价格监测网络服务体系,加强对县内外粮食价格的跟踪分析,及时研究粮食价格和市场波动情况,正确引导农民开展粮食生产,助农增收。同时积极构建了粮食安全保障调控体系。

积极推进全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继续做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同时推进粮食仓储项目建设,保证存粮比重和安全,以维护社会稳定。

2、创新经营模式,促进粮食企业发展,搞好粮食收购

工作,稳定粮食收购价格,保证种粮农民利益。县粮食局大力开展了诉讼减债工作。依法对我县原12户国有粮食企业6793万元银行债务进行了化解,实现了银企双赢,减轻了企业负担,为企业再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因地制宜,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抓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培育粮食加工转化型龙头企业,建立发展粮食物流体系,维持市场平衡。

四、存在的几点问题

通过本次调研,我认为制约我县粮食发展的主要问题为:

一、全社会对粮食问题的淡漠化。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物质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已奔向小康,粮食已从原有的计划分配发展到了纯市场运行,全社会整体对于粮食问题比较淡化:

1、农民种粮积极性普遍不高,农村劳动力短缺,耕地面积剧减。

2、粮食浪费仍十分严重,节约意识未体现在具体行动中。

3、粮食种植业效益较低,种植经营水平偏低,粮食生产基础设施相对较弱,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差。

二、粮食加工及购销企业发展动力不足。我县粮食加工企业单一,数量少,规模不大,产品技术和科技水平有待提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体制、粮食政策及企业法人代表个

人综合素质的制约,发展甚微,未能发挥出应有的能力。主要可分为主客观2个方面:

1、客观方面:整体粮食行业发展萎靡,国有企业的体制与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磨合期,国家稳定粮食消费价格致使加工购销企业利润微薄,农业发展银行对于粮食购销企业的贷款门槛较高、贷款力度较欠缺、贷款时间不及时、贷款利息较重,全国粮食充足商机较少,粮食流通经纪行业仍需发展。

2、主观方面:企业主管人员综合管理素质有待提高,存在计划经济残存的“等、靠、要”思想,对于粮食发展悲观的思想。

三、粮食仓储分散、仓储能力有待提高。就我县而言,有5家粮食仓储站,均库存容量不高,仓库设施落后、仓库年久失修,仅前期降雨造成各仓库发生漏雨、滑坡、围墙倒塌等受灾情况,加之储粮分散,各自为政造成互相成为市场竞争对手。

四、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滞后。我县粮食物流体系尚未成熟,粮食储运成本高、效率低、损耗大等问题突出。

2.关于征兵工作调研报告 篇二

1武城县县政府农险工作亮点

1.1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武城县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局、金融办、财政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各镇街、开发区也根据武城县安排,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武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通知》,通知中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明确了责任分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落实武城县委、县政府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大决策,研究会商武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形势及政策措施,指导武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武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活动,督导、检查农业保险工作各环节,对全年工作总结通报。

1.2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竞争机制

为了推进武城县农险工作顺利开展,武城县通过充分调研,并经武城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竞争机制,将武城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武城支公司独家承保,调整为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武城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2家公司承保。每4a作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周期承保结束后,继续采取竞争机制进行调整,引入机构健全、服务质量和农户反响较好的承保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

1.3探索农作物保险理赔定损的新机制

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和其他农险经营主体的好做法、好经验,由武城县农业局牵头调整完善了查勘定损专家队伍,武城县承保公司理顺理赔工作程序、严格规划操作。在保证农险承保、理赔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确定灾害损失程度和赔付金额,不断推进农险工作的精细化和规范化,以期最大程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

1.4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

武城县里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农业保险县及承保公司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制定农业保险考核办法,对2家承保公司进行考核打分,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2武城县农业主管部门农险工作亮点

2.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为了更好的推进农险理赔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武城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武城县农业局成立了以农业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种植业管理科工作人员及各乡镇农技站站长为成员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武城县种植业保险理赔监管工作;理赔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合力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规范开展。

2.2调整专家队伍、严格标准赔付

为确保武城县种植业保险理赔工作规范开展,武城县局于吸纳了7名武城县级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及9名乡镇专家,把业务能力强、群众威望高、基层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充实进来,严格按程序、按标准对受灾地块进行查勘定损,按实际损失率出据测产报告。

2.3理顺理赔程序、严格规范操作

严格遵照农险业务实务操作规程,加强各环节风险管控,确保农险数据真实。督促承保机构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严格执行“三到户”、“四统一”、“五公开”、“六红线”的相关要求,加强承保与理赔的沟通互动,完善风险评价沟通机制,优化理赔环节,理顺理赔流程,最大限度简化理赔程序,使所有受灾农户享受到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2.4执行监管职责、完善农险机制

在武城县政府引入保险竞争机制后,武城县局经过选派专家充分调研,完成了对2家承保公司承保区域的划分,同时对承保的2家保险公司农险工作人员开展系统的业务培训,完善建立村级农业保险理赔协保员,充实完善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体系。

2.5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武城县局联合2家承保公司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将农业保险险种、保险责任、保费标准、保险金额等条款,在县电视台、电台定期或长期播放;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农业保险知识;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等,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知识和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知晓率和知情率。

3武城县承保公司工作亮点

3.1技术优势,灾情测算准

公司将卫星遥感、GPS定位、无人机等技术应用于承保理赔工作中,通过卫星遥感技术进行承保面积的测量、划分,损失面积的确定,损失程度的基本确认;通过无人机设备对受灾较为严重、不方便查勘的地块进行高空的影像收集、受灾面积确认,并通过色谱技术初步掌握损失程度;通过GPS定位系统,丈量小范围受损地块面积和精确经纬度,结合卫星遥感系统进行损失程度的确认;通过人工复勘进行数据校验,核定损失面积和减产程度,做到赔款依据最大限度可靠,赔款兑现最大限度快速,政府、农户最大限度满意。

3.2队伍优势,查勘技能强

武城县承保公司配备了1支80余人的查勘队伍,查勘车辆20多台,全部配备了GPS定位仪、激光测距仪、平板电脑等先进的查勘工具,承办农险业务8a来,通过大、小灾情查勘历练了这支吃苦耐劳的查勘队伍,积累了丰富的查勘工作经验。

3.3协调优势,工作效能高

承办农险业务的过程,是调动公司承保理赔资源的过程,也是配合政府部门完成配套资金拨付的过程,公司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形成了从承保资金配套、投保信息收集、报案信息分析、受灾情况查勘、农户赔款支付的一整套完善机制。

4农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1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2大误区

4.1.1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同于商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不等同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条款,不具有盈利性;而商业性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经营主体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指派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国家给予补贴;而商业性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政府发挥的作用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80%由政府买单,而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4.1.2农户一旦受灾,承保公司就应当包产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成本险,而不是收益险或损失险。主要是保障农民在发生灾害时的投入成本不受损失,能够迅速投入再生产。种植业保险保的,不是农作物产量或者市场收益,而是当年当季农作物生产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成本。

4.2灾情过后查勘定损难度大

每次灾情发生后,由县农业专家、乡镇农技人员和承保公司工作人员组成的查勘工作小组根据村委报案信息,分赴各镇村现场查勘定损,对受灾地块进行逐块丈量,现场记录每位受灾农户的实施面积和受灾程度开展定损工作。但是一旦发生大的灾情,导致查勘定损不及时。建议加大科技力量投入,引入无人机航拍、GPS定位、3G3S技术运用等高科技手段,在制定查勘方案时,继续采取乡镇政府、农业专家、农户、保险公司共同会商机制,保证查勘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公正性,体现政策性保险的惠农性,应赔尽赔,不惜赔、不漏赔、但也不烂赔,切实把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5一步工作打算

5.1保公司的要求

武城县承保公司继续坚持合规经营。在今后的农险工作中,在承保公示、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环节,务必做到依法合规,使农民真真切切的享受到政府的惠民政策;进一步提高农险工作人员的素质。继续加大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农险工作人员为农民提供“面对面”服务的能力;继续扩大服务面。进一步加大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险的承保覆盖率,使更多的农户享受到保险服务,在灾后及时得到补偿。

5.2单位的要求

3.关于征兵工作调研报告 篇三

随着科普工作的普及,前来参观的人数有所增加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仔细分析这些数字还是可以发现一些问题,由于场地有限,时间较短(2天),传统科普点如博物馆、校史馆和天体物理中心的参观人数都是稳步增加,简单的互动项目如基础陶艺体验并没有吸引到更多的人,而推出新的科普活动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科普点如光电子实验室却人数激增,同时生命科学院、数字文化中心和陶艺中心的总参观人数虽减少,但是其中非中小学生的人数却在增加。

火灾重点实验室科普情况

火灾重点实验室作为安徽省内唯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我们也重点作了专访和参观,声誉较高而且是必须掌握的火灾科学,仍吸引了较多的公众,但是人数却在大量减少,这在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于基础火灾科学的了解程度在提高,说明在这2天活动期间人们有其他更希望了解的科学,同时也跟火灾实验室本身科普展示有关,去年跟今年相比几乎没有变化,都是常规的火灾科学和装置讲解、视频也很陈旧,新的研究成果并没有任何反映,因此人数会有所减少。

通过我们针对火灾实验室的实地调研和访问,我们了解到,作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年科技部下发专项经费,再加上实验室经费和学校拨款,资金上问题不大,却没有一人是专职做科普,积极性不高。只有一人每年花不到十天在做有关科普方面的工作,而且这种工作只是兼职工作,不会在业绩或是工资上有任何体现,这样就没有积极性。这些科普工作基本每年相同,包括一年一次的只在中科大进行的疏散演习、一年4次的社区宣讲以及每年一次的科技活动周上的展示,和火灾实验室自身的发展没有结合,包括火灾实验室目前正在研究的超高层建筑主动防火技术及复杂环境森林火行为与扑救辅助决策。但是同时在本领域火灾科学交流上及实验室的发展上还是非常让人瞩目的,目的可能不是为了科普但却是对本领域专业人才知识的共享和传播。主办第8界国际火灾安全科学大会,曾举办了6次地区和双边性会议,3次国内大型学术会议,参加国内会议150人次有105人宣讲论文,名下的《火灾科学》学报和网站也发挥了科普的作用,更是在2012年4月与安徽电科院开展了“产学研”合作共建项目,并多次组织人员到消防队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在产业上曾开发“虚拟灭火”产品、考核和训练官兵的“灭火打分”产品并与中科大讯飞合作生产;与西藏政府合作建立3700米海拔实验室;与波音公司签订年200万的飞机防火项目等等,这表明作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其实力与发展是其他重点实验室无法企及的,而在科普工作上如若没有经费和人员的支持,没有政府的推动,效果也不大。

天体物理中心的科普工作

作为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天体物理中心直接由科协负责。天体物理作为理科的集大成者,知识具备涵盖广、交叉性、前沿性等特点,毕业生的职业多样化,在提高公众素养上可以发挥别的学科不能发挥的作用,可以是不同层次背景的公众,非常值得挖掘和开发科普形式。目前实验室的主要科普活动包括展板和知识竞答、观看《银河铁道之夜》和《宇宙探索》等影片以及天文观测,在平时出现奇特天文现象如日食时,中心也会宣传开放天文观测台,制作天文基础知识的书签赠送,同时还举办了夏冬令营组织一批青少年天文兴趣小组到郊外观测和学习基础知识,对于培养他们成为天文物理的下一代研究人员有很大意义。同时科大校园里还成立天文爱好者协会,经常举办一些协会活动包括讲座和科普展板宣传,同时这些成员因为具备比其他人更多的专业知识,在学科交叉创新上有一定的优势,在科技活动周上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深入浅出的讲解获得一致好评。在访谈时我们还了解到比起火灾实验室他们遇到的最大挑战是缺乏经费,很多好的项目计划因此不能实施,特别是在活动周上本来计划希望将一些当代天文物理的发展展示出来,需要制作视频或更新影片,希望能把研究生们做的实验能够简化出来做给公众们看,但是首先没有专业人员拿出时间和精力来做,更没有专门的基金支持,只能选择常规的科普展示,据负责人介绍他们是很想创新,很有积极性,也曾有很多科普计划,最大的困难在于经费,许多想法无法实施。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4.关于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篇四

市、县(区)党委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围绕建设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把乡村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不断加强。在乡镇换届中,推行党政一把手“一肩挑”,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30名、兼任乡镇长的35名。全面推行村党支部“两推一选”和村委会“公推直选”,341个村实行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占总数的36.8%,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1405名。实施“村干部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各级党校、农村党员电化教育站点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对村干部进行技能

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和学历教育,全市85%以上的村干部持证上岗,600多名村干部参加了学历教育,先后涌现出了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党支部和李玉荣、童玉梅、张玉花、单发俊等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村干部。

党组织设置方式和活动方式不断创新。围绕培育开发四大支柱产业,不断创新和优化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大力推行“支部加协会”模式,将支部建在产业链上,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了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对接共振,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目前,全市有各种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266个,其中由村党支部领办、创办或村支部班子成员在其中任职的176个,占66.2%。已在务工人员较多、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新疆、福建、银川等地建立了劳务输出产业党支部。

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XX年以来,全市在127个村开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践活动”,实行村干部从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离任村干部从村集体经济积累中享受生活补贴、其他村干部和无职党员根据表现“以奖代补”的激励政策,极大的提高了村干部及党员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目前,全市村集体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村达9个,5至9万元的村达12个,1至5万元的村242个,村级党组织服务群众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凝聚力、号召力进一步增强。

党建工作基础设施明显改善。XX年以来,全市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扎实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186个。坚持采取“倒排队”的方式,集中整顿建设后进村党组织40个。积极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和党员电化教育标准化站点建设。全市2个县进入“全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行列,32个乡镇党委、624个村党支部达到“五个好”目标。

(三)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机关单位、学校、街道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等领域党的建设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市委、县(区)党委坚持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协调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领域党建工作,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相互促进的城乡一体化党建工作格局。

机关党建工作在规范中提高。市委制定下发了《中共固原市委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坚持实行党员目标化管理制度,以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为重点,把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组织监督、群众评议相结合。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示范窗口和创建“五个好”基层党组织等争先创优活动,增强了机关党建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进一步改进。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创建“全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社区”活动为载体,大力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初步形成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社区党建新格局。不断加强社区党员活动阵地规范化建设、社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网络建设。全市3个社区党支部被确定为“全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示范区”,5名党务工作者被评为“全区街道社区优秀党务工作者”。

学校党建工作取得新进步。通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师德教育月活动、文明礼貌月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主题教育,不断加强学校党风建设,引导党员教师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创办“青年党校”,扎实做好在学生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学校党建为“人民满意教育”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5.关于乡镇人大工作调研报告 篇五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也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已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为了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安排,我们以麦市镇为例,对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麦市镇设镇人大主席1名,人大副主席1名。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7人组成。目前有省人大代表1名,县人大代表15名,镇人大代表55名。

二、工作成效

近几年来,我镇不断加强了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依法行使人大职权,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依法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能够坚持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党委、政府能够在经费、人员上给予保障。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能够行使职权,认真审议政府和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特别是在人代会的各项选举中,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引导好代表对候选人的酝酿、讨论,使组织的意图与群众的意志相统一,确保了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职务调整,都及时召开了镇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履行接受辞职和补选程序。

二是镇人大依法开展监督,使监督职能得到了体现。

镇人大能较好地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较好地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重点对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加强了对基层执法部门的监督,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通过检查监督,努力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本镇的贯彻执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对本镇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还对本镇所属事业单位和上级部门延伸到镇的有关单位采取工作评议等办法实施监督。如:组织人大代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视察;对农村信用社工作进行评议,开展低保、新农村建设、村级工作情况调研,有力地推动了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是积极组织代表活动,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成立了代表活动小组,能够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建立了代表学习培训制度,能够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如:利用召开镇人代会的时机,组织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知识进行培训,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参加了全县组织的集中轮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代表和人大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能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并及时答复代表。

二、存在不足

尽管乡镇人大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一定成绩,但与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大的职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而言,乡镇人大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一是一些领导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缺乏正确认识,思想上不够重视,支持不够有力。二是社会民众普遍习惯于乡镇党政“两驾马车”,没有将乡镇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来看待和认识,对乡镇人大的认同度较低。三是一些乡镇干部认为乡镇人大是“

大牌子、空架子,二线干部找岔子”,人大干部是“退居二线”,并戏称人大主席团为“活动团、会议团和举手团”。

(二)现行机制不利工作。

“兼职不兼,专职不专,干事不干”,是目前乡镇人大机制的现状。大多数同志是重党政工作,轻人大工作,兼职不履职;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实际工作都兼任部分党政工作,绝大多数有3—4项,大多集中在信访维稳、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责任重大的岗位,有的乡镇人大副主席兼职工作还更多,兼职过多牵扯了乡镇人大副主席的大部分精力。“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人大工作反倒成了“副业”。

(三)履职行权不够充分。

乡镇召开人代会1天时间的占绝大多数,半天时间的也有,1天以上的较少,且大都是“上午10点开会,中午2点结束,吃完饭就散伙”,被戏称为“快餐人代会”,审议工作几乎不进行。乡镇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仅为5—10条,人均不到0.2条,有的1-2条建议甚至没有。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监督乏力,一方面,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评议、检查等监督活动少,疏于监督;另一方面,有的乡镇即使开展了监督活动,但绝大多数满足于听一听,看一看,问一问,走过程的多。

(四)工作保障尚需加强。

县里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实际上,乡财县管后,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虽然纳入财政预算,但报账方面还未理顺,造成人大工作经费报账不到位,使乡镇人大工作缺乏“底气”。主席团成员变化过快或补充不及时,无相对固定的人大工作人员,使一些乡镇人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五)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乡镇人大代表多数是农民代表,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如何履职不太清楚,开会不发言,表决随大流,一届无一条建议、批评、意见,根本谈不上执行代表职务,成为

“荣誉代表、代表荣誉”。乡镇人大干部接受培训的次数和时间均较少。由于学习不系统,程序不熟悉,致使组织会议或开展活动时,犯了一些低级错误——议了不该议的事,举了不该举的手,投了不该投的票。

三、对策建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五级人大中最基层的一级,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是基层民主政治最鲜活最直接的政治舞台。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党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维护农村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乡镇人大行使职权的舆论氛围。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使其明确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熟悉人大工作规范,真正树立起人大意识。党委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乡镇人大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在机构配置、人员配备、工作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使之与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相适应。同时还要加强对乡镇党委书记尤其是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党委书记的教育,把人大理论和业务知识纳入乡镇党委书记培训的重要内容,让乡镇党委书记认识到做好人大工作是其份内之事、应尽之责,责无旁贷。二是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真正形成社会各界关注、了解、支持、参与人大工作的良好格局。三是加强对人大干部自身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人大工作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职责,牢固树立“作为”意识,对从事人大工作充满自豪感、使命感。从而理直气壮、充满激情、心情愉快地开展工作并做出成绩。四是乡镇人大要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使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人大工作动态,扩大影响,提高关注度、认同度和支持度。

(二)理顺体制,夯实基础。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结合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建议从理顺体制,夯实基础着手,进一步加强和有效改进乡镇人大工作。一是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根据现行体制,各乡镇应配备1名兼职人大工作人员,主要从事乡镇人大工作;保持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的相对稳定,从而确保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的连续性。二是落实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在乡财县管体制下,县级预算应将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作为单独科目予以单列。三是着力增强活力。注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配备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可面对人大工作者、乡镇副职公开选拔。同时,加大乡镇人大干部的交流力度,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乡镇人大干部转任乡镇党政领导或选拔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

(三)履职行权,积极作为。

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乡镇人大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一是做好“规定动作”。人代会、主席团会议召开、选举、制度建设等常务性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规,规范运行。二是做到监督有力。除做好常规性监督工作外,每年要结合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事项进行监督,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和效果。三是突出代表主体作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抓手,适时开展调研、检查、视察,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积极总结各地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代表接待日”、代表联系上访选民、代表+产业+基地等制度实践,切实引领代表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选民、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代表制度,建议对评议满意度差的代表及时予以罢免。

6.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六

县委党校课题组:陈军、唐立、康勇

(2015年9月)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困难群体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要确保这个网的网眼不破,每一个困难群众都在这个网内,事关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和稳定大局。尤其对于我县贫困群众较多,近年来大病患者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妥善解决广大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有着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通过工作实践中发现,近年来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虽然成效明显,但还存在保障对象确定难、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政策落实出现偏差等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调研报告从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

一、低保工作的基本评价

我县于1997年和2002年相继建立了城乡低保制度,建制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将城乡低保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低保制度不断完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我县城乡低保的保障人数已达47103户81933人,覆盖面已占全县总人口的5.6%。城乡低保保障 1 标准也分别增加至330元/月和2100元/年。从此次调研的情况看,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制度措施健全、操作程序规范、资金兑现及时,有效保障了全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低保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兜底作用,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城乡低保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也有操作层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家庭经济收入核查方面。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只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才能享受城乡低保。因此,准确认定家庭收入就成为确定低保对象的核心环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均收入核实缺少统一标准,低保工作人员也缺少相应的核查手段。目前,我县城乡低保人均收入认定,主要采取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里取证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有一定的客观性,但较为粗放,无法消除瞒报、少报或者不报个人家庭收入的情况。由于无法准确获得家庭成员务工收入,无法查询金融机构存款、证券信息以及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也无法通过税收、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来核对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保对象的认定和补差水平的确定主要凭主观臆断,缺乏科学依据,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保”。收入核查 2 难问题已成为城乡低保科学运行的重大瓶颈。

二是基层政府履行职责方面。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保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批。从此次调研的情况看,多数乡镇对城乡低保工作是重视的,履行工作职责是认真的,部分乡镇从村(社区)民主评议的环节就积极介入,履行好监督审核的职责,确保了城乡低保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但是确有极少数乡镇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人员少、工作忙为由忽视入户调查,放任村(居)委会进行评议,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对象不能严格把关审核,起到的仅仅是“二传手”作用。另一方面,基层民政能力明显不足。县、乡两级由于从事低保工作的人手少、经费短缺造成城乡低保工作难以实现精细化管理。目前,我县的部分乡镇仅有一名低保工作人员,他们除负责低保工作之外还要负责医疗救助、救灾、优抚、福利慈善、基层政权建设等工作,由于兼职工作太多,难以对低保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同时,城乡低保工作需要经常入户走访、调查核实,还需要为每一名低保对象建立档案资料,这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目前乡(镇)一级普遍没有低保专项工作经费。县民政局也同样存在人手严重不足的问题。三是政策落实方面。城乡低保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乡镇没有真正负担起低保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擅自突破政策界限,对改变低保准入条件的不良后果缺乏清醒认识,急于解决眼前棘手问题,把低保当作安抚一些特定群体的手段,随意扩大救助范围,作为拆迁户、下 岗失业、失地农民的优惠措施,甚至通过低保来解决信访等矛盾问题,扭曲了低保制度的功能定位,牺牲了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这也是导致低保对象不准确的原因之一,造成部分群众对低保政策执行产生误解,也导致一些群众因为低保多次信访。

三、下一步应对措施

城乡低保工作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存在作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低保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下一步,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做好工作:

(一)建立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逐步健全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将申请对象的信息与公安、社保、车管、税务、工商、公积金、房管、金融等部门信息进行比对,通过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核对,纠正和杜绝不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的做法,有效减少和遏制“错保”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因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难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二)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目前,我县已初步建立起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慈善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些政策主要惠及的是低保对象群体,由于政策叠加,低保“含金量”越来越高,部分低保家庭得到的各项救助累加后,生活水平高于低保边缘群体,这种状况引发了较多矛盾和问题。为此,建议政府抓紧制定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使更多的专项救助政策惠及低收入家庭,同时,通过完善“救急难”临时救助政策,加大临时救助的力度,解决好低收入家庭出现的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缓解目前低保操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

(三)着力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低保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职责所在。城乡低保自运行以来,保障资金不断增多,保障人数不断增加,但低保管理能力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建议在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低保专职工作人员;鉴于低保工作任务繁重,乡(镇)人民政府应考虑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为基层培养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服务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低保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目前城乡低保存在的问题,在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政策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谁调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低保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事件,举报一起、查实一起;对违法违纪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有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法 5 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要不断规范低保运行,使全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7.关于征兵工作调研报告 篇七

蔡某, 男, 大四学生, 单亲, 父亲常年在外务工, 从小由亲戚带大, 无恋爱史, 有暗恋对象, 学习优异, 文史哲等知识丰富。从高中起怀疑自己患有严重的肠胃疾病。进入大学, 其父带其到上海某医院做了小肠息肉切除手术, 术后感觉病情加重, 埋怨庸医无能, 觉得患直肠癌是早晚的事。认为身体是对自己最大的拖累, 而自己无法摆脱。

二、主述和个人陈述

(一) 身体状况。各项检查表明案主并无疾病, 但案主常抱怨无法消化食物, 肠胃不适无法入睡。

(二) 学习状况。案主自学能力很强, 文史知识丰富, 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在自述中, 也从未抱怨学习吃力。

(三) 精神状况。对社会易产生消极厌恶情绪。其父带案主看过精神科医生, 案主也到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进行过心理咨询, 诊断表明案主患有心理疾病——疑病症。

(四) 资源情况。单亲家庭, 其父从事建筑行业, 愿与老师合作, 案主也愿与其父沟通。但其父常年在外, 工作繁忙。案主是国家免费师范生, 免学费, 每月享有600元补助, 案主用于治病。

三、观察和他人反映

案主的室友和同学反映其除了爱抱怨外, 学习和生活都很正常。综合评价案主较幼稚, 行为和语言多是想引起老师的关注。一旦老师关心, 他会变本加厉, 这时老师冷落他一段时间, 他又恢复正常。

四、评估与诊断

初步评估结果:因渴望被关怀诱发强烈心理暗示, 导致生理不适, 而导致疑病症及系列并发反应。

(一) 评估依据

1. 身体状况:医院检查未发现身体异常;除听案主本人抱怨“肠子痛”外, 并未见不适反应。

2. 情绪表征:在抱怨自己身体不适已不能引起周围人更多的关注后, 会谈及因病致死和“如果我死了”等语言, 以引起旁人关心过问。

3. 资源状况:其父收入不低, 案主不承担学费, 每月有补贴, 经济上无太大压力。

4. 对现实的感受:就医和就业中, 案主表现出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和厌恶感。

五、思想引导方案

思想引导分为接触了解、信任沟通、共面问题三个阶段, 内容涉及生活、情感、工作三部分。

(一) 接触了解

1. 查阅档案, 与老师交谈, 了解案主家庭信息、教育背景、既往病史和个性风格。

3. 与案主室友、班委交流, 了解其日常表现。

4. 与案主座谈, 亲切聊天, 打消其抵触情绪。

(二) 信任沟通

1. 引导案主分享成长故事, 以引导者自身经历相呼应。

2. 时机成熟通过互换秘密的形式, 谈及病情和案主真实想法。

(三) 共面问题

1. 帮助案主正确看待暗恋问题。

2. 物质资助, 表达学院的关心。

3. 选定优秀学生对其进行面试辅导。

六、思想引导过程及效果评估

(一) 教育实习阶段

本阶段已与案主建立融洽的沟通关系, 沟通以短信为主, 打电话为辅。主要集中关注案主在赤壁不习惯辣食、住宿条件差、与实习小组成员关系淡漠问题, 密切关注案主的QQ动态更新, 及时回复和引导。

对于饮食和住宿问题, 以案主“身体-精神”的二分思维模式入手, 以他喜欢的圣人贤人苏格拉底和马克思等为例, 在为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式供其选择的同时, 提出强大的精神力量是否能够帮助我们客服身体上的细小不适, 多观察实习小组其他同学。

效果评估:

案主顺利完成教育实习各项任务, 事件之后与实习小组同学再无摩擦传出。案主与引导者的信任感也大大增强, 愿意分享个人内心感受及朦胧的暗恋的烦恼。

(二) 就业阶段

本阶段主要是通过提高案主面试技能、讲课技巧和沟通能力, 让案主在努力获得他人认可的过程中, 提高自信, 看到自身闪光点, 正确看待人无完人, 各有小毛病但努力客服就会有所改变。

通过与案主座谈、散步聊天等形式, 传达乐观积极的人生态度, 引导其以欣赏和理解的眼光看待世界和自身, 在看到有一定身体不适的同时, 也看到自己在专业技能和综合知识方面的过人之处。

考虑到案主反映自己看病贵, 没有一套像样的面试西装, 引导者向学院申请了临时困难补助缓解了案主的经济压力。安排了同宿舍已顺利就业的优秀学生对案主进行形象和面试表达等方面的帮助, 加上案主本身的专业能力, 案主很快签到了就业单位。当得知面试单位有意签约时, 案主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和电话形式与引导者进行沟通, 听取建议, 引导者也综合考虑目标单位和案主的情况, 咨询了有经验的老师, 给出了个人看法供案主参考。并在签约第一时间表达了学院老师的祝贺。

在散步谈心过程中, 倾听案主对感情的看法, 鼓励其勇敢承认自身真实感觉, 选择合适时机以适当方式向对方表达自身情感。每次当案主因身体不适无法入睡的晚上发短信向引导者倾诉, 抱怨“身体是其最无法摆脱的存在”时, 引导者都及时给与了积极回复, 及时引导其放松心态。

效果评估:本阶段解决了摆在案主面前的就业问题, 也为进一步思想引导创造了良好条件。引导者与案主已建立很好的信任感, 案主在心理波动、身体不适、就业签约等时候都愿意第一时间与引导者保持沟通。在面试就业和准备面试的过程中, 案主并未出现明显心理波动, 也未出现因身体原因影响就业的情况, 整体表现良好。

(三) 就业后阶段

本阶段因案主的签约单位未及时回寄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而又一次产生厌恶和焦躁情绪。引导者从协议流程方面进行了耐心解释, 并提醒案主, 这时特别应注意以平和的心态看待事情。安抚之外, 引导者积极联系了用人单位, 在未透露学生情绪的前提下, 确认签约事宜进展顺利。及时与案主父亲及案主身边仅有的一两个好朋友保持联系, 让其加大对案主的关心, 传递正能量。

8.关于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调研 篇八

一、胡屯镇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1.全面实施“村财村用镇代管”制度

胡屯镇辖46个行政村,4个管理区,总人口3.12万人,耕地面积4.51万亩。经管站现有人员4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32岁,年龄结构相对年轻,但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仅占一人。近年来胡屯镇全面实施了“村财村用镇代管”制度,先后出台了村级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并与各村签订了《胡屯镇村级资金账务委托代管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资金收支管理程序、报账业务审批程序等多项内容,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了加强对各村收支情况的管理,确定为每月1-5日为各村报账时间,对未及时报账的村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

2013年胡屯镇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并通过账务处理系统将每一张原始凭证进行拍照上传留存,对收支凭证进行严格要求与审核。于去年2月份,全部完成了46个村的村级账户开设,账户开设后,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对公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使农村财务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二、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村干部思想认识不够

虽然“村财镇管”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村干部存在侥幸心理,不及时报账,收入支出不公开,有的收入不入账或者入账不及时,公款私存等。例如:对于上级财政部门的拨款,财政所都是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拨付;而对于村级自收的土地承包费等一些收入,由于村与村之间承包标准不同,面积不同,涉及的户数不同,经管站难以掌握其收入情况,就导致了村干部思想上的懈怠松动。

2.“白条”入账情况依然存在

此次调查中发现,在单据支出方面,与原来相比规范了许多,经管站也加强了对原始单据的审核,但是依然有“白条”入账的情况,主要是小额的出工费用、购买办公用品等。

3.村级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

村级监督委员成员由部分村民组成,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对集体观念、民主参政管理思想认知度不高,对村级事务过问极少,甚至从不过问,更别说发挥监督作用,使村级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导致民主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4.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目前农村会计人员都是通过村民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这种方式产生的会计人员,一般年龄较大,对法律规定和会计知识缺乏了解、知之甚少,包括镇政府经管站人员和所学的专业知识也不对口,同时相关部门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导致了会计人员素质偏低、不专业、法律意识淡薄。

5.村干部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村会计的职责是依照财务制度,履行村财务手续,负责按时报账等,有的村在这一方面执行的好,有的村村干部工作中配合协调不够,支部书记则是“大权独揽”、“包办代替”,导致了问题矛盾突出,争权争位现象。

三、对抓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1.加强教育,切实提高村干部的思想认识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使他们认识到“村财镇管”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爱护干部的需要,而不是将村级的资产划归乡镇,由乡镇统一调用。二是加强村干部财务管理知识和财务纪律的学习,使其学会科学合理的管理村级财务,清楚了解“村财镇管”的工作流程,以便其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管理村级财务.三是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聘请相关人员进行法纪知识讲座,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意识。

2.认真做好农村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农业局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审计部门指导和配合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减少和避免村级财务舞弊的发生。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财经纪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进程。

3.落实农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做到财务透明

首先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思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敢于说真话和有理财经验能力的村民组成,其次制定监委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其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权限,如在“村账镇管”中票据报销时必须要经过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才能予以入账。另外,还要强化外部监督,做到村财公开,公开的内容要保证详实、及时、真实,公开后要随时听取群众意见,及时答复,对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的,乡镇要责令其整改,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可对其质询。

4.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学习培训

9.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九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关于完善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我办专门成立调研组,对行政裁决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调研组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赴xx省实地了解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有关情况,研究了xx、xx等外省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同时向我区各设区的市和区直各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统计行政裁决工作情况的通知》,全面了解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围绕行政裁决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框架和主要内容、行政裁决范围和原则、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相关思路。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现状

在国家层面,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裁决制度,而只在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作原则性规定,对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功能、范围等基本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等等。这类法律规定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用“裁决”表明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与此相对的是另一种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在这类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行政“裁决”一词,而是用“处理”等用语来代替,但事实上说的就是行政裁决。我国的一些行zd规也规定了行政裁决,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等等。这些行zd规在对行政裁决进行规定的时候,也和有关法律一样,将行政裁决灵活地称为“处理”“裁决”等。

在地方立法或者省本级制度建设层面,目前只有xx、xx、xx等省出台相关行政裁决制度或者在其他制度中对行政裁决作出规定。xx省在《xx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程序等进行界定,但未就行政裁决进行专项立法。xx省于2017年1月出台《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号),从明确行政裁决范围和原则,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和期限,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等方面对行政裁决进行了规范。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政府批准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裁决工作职责,行政裁决的范围、原则及程序,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等。综合看,外省对于行政裁决制度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行政裁决的概念。《xx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如下:“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号)认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行政裁决定义为“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明确了行政裁决的种类。《xx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裁决种类未作规定。xx省、xx省均列举了行政裁决的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

3.明确了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xx省对行政裁决基本原则未作规定。xx省和xx省规定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大致相同,均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回避原则等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机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都应当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要做到处于中立地位,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实现裁决的公平;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此外,xx省增加了调解原则、职能分离原则(即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担任)、效率原则。xx省则强调便民原则,提出繁简分流理念,对简单的裁决事项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裁决效率。

4.规范了行政裁决的程序。为了确保行政裁决工作的规范有序,各省结合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将行政裁决的步骤、方式设定为申请、受理、通知、答复(辩)、审查、裁决。其中xx省对受理审查的时间和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间均明确要求为5日,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审查方面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调查或听证为辅;先行调解;行政裁决书的格式要求和内容均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一致。xx省、xx省未对受理和答复时间作出规定,但均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之所以规定一般案件需在60日内作出裁决,主要是参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而作出规定。另外,xx省未对延长期限的问题未作出限定;xx省则根据行政管理实践的需要,参照行政复议法延长复议审理期限的规定,规定行政裁决案件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加强了行政裁决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xx省对行政裁决的工作体制机制未作规定。xx省建立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监督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六大配套机制建设,确保行政裁决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一是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二是建立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集体讨论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三是建立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四是建立行政裁决行政协作机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为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五是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加大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六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完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裁决、送达以及文书使用等制度,在2018年年底前,所有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制定裁决办法;省级行政机关要制作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和文书,指导市、县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xx省强调行政裁决机关要落实行政裁决责任,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还要求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审理工作机构,案件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决决定,重要的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由行政裁决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接待、立案、组织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协调有关事宜等相关工作;完善调解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和宣传机制。

调研组认真分析研究了xx省、xx省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文件资料,并与xx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面对面座谈交流,兄弟省对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一是既要重视制度建设,也要重视推动落实。在出台规范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要对行政裁决实施成效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检验,对各行政裁决机关是否已制定相应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或争议处理办法以及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审理工作机构等情况进行考核和指导。二是进一步细化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提高行政裁决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以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进一步整合相关行政资源。

(二)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组通过仔细分析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兄弟省份关于行政裁决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和顶层设计。由于国家缺少对行政裁决的总体理论构想和总体立法设计,学术界对行政裁决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关于行政裁决的性质、功能、范围等基本理论问题仍未形成共识,对其标准、程序、救济等都缺乏明确界定,造成现实中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零碎不全,随意性很大,行政裁决所能产生的实际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并不作出裁决决定,而是以行政复议代替裁决,行政裁决工作无法高效推进。

2.没有明确行政裁决的种类。法律法规未具体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和范围,社会公众往往分不清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的区别,不知道何种情况下应当适用行政裁决,既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长,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权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职能,也不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利用行政裁决的方式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的要求。

3.缺失统一的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可以遵循,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行政裁决有程序上的规定外,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裁决应遵守的程序,很多行政机关因不知道如何实施行政裁决而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者虽然实施裁决但裁决程序五花八门,造成行政机关工作非常被动,影响到行政裁决的具体实施和行政裁决作用的有效发挥。

4.行政裁决的主体缺乏独立性。目前我国行政裁决主体分散,尚未形成统一体系,多数裁决机关没有设置专门裁决机构,行政执法权与行政裁决权由同一主体行使,不符合自然公正的基本要求。另外,组织管理制度的缺失,从业资格及职业保障制度的缺位,导致行政裁决主体独立性与专业性不足,严重影响裁决权威。

5.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不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时,往往不履行行政裁决救济途径的告知义务,老百姓也不懂得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裁决本身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它的救济理论上应包括行政复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其他处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广西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的情况

截至目前,广西尚未建立统一的行政裁决制度,但是相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相继开展了行政裁决工作。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区行政裁决事项及行政裁决工作开展情况,为建立全区行政裁决制度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调研组对全区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裁决纠纷类型、行政裁决事项、法律依据、实施主体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等进行了调查统计。据不完全统计,2015-2017年,全区共办理各类行政裁决案件4528件。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2228件,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裁决1860件,民间纠纷调解348件,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异议裁决60件,专利侵权纠纷16件,计量仲裁运营商检定裁决8件,拆迁补偿安置裁决3件,企业名称争议裁决3件,征地补偿争议标准裁决1件。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行政裁决制度看,部分领域建立了制度规范。如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针对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2.从行政裁决涉及的领域看,行政裁决事项比较集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裁决占裁决案件的90.3%。行政裁决之所以集中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领域,一是由于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用地需求量大增,涉及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日益增多。二是建国以来部分农村土地权属固定或者变更手续不全程序不规范,留下了大量的权属争议隐患。三是过去征占农民集体土地时有关手续不够完备,随着土地资产不断增值,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被重新翻出来引起纠纷。四是上述领域的法律和行zd规把行政裁决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亦有相同的规定。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面临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事业单位等改革不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进入多发期,行政裁决也大量集中在劳动人事争议领域。

3.从行政裁决的主体看,行政裁决主体既分散又相对集中。行政裁决工作分别由相关行政机关实施,尚未推进行政裁决权的相对集中。绝大部分的行政裁决案件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由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实施裁决的较少。

4.从行政裁决案件数量看,近年来案件较为平稳。2015年行政裁决案件2298件,2016年是1168件,2017年是1062件,无明显增长或者减少趋势。

5.从行政裁决具体实施机构看,我区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多样。一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兼管行政裁决,如自治区法制办按照原国务院法制办的规定办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行政机关根据裁决纠纷的性质,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裁决,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三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裁决机构,如调处办。但大多数行政机关都没有单独设置或者根本不明确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和人员。

三、对规范和完善我区行政裁决工作的建议

行政裁决对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调研组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区行政裁决工作,一方面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切实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活动合法、公正,使行政裁决工作真正发挥化解矛盾主渠道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国家出台行政裁决的相关文件后,要立足广西边疆民族地区实际,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尽快建立广西的行政裁决制度,理清行政裁决的原则、范围、主体、程序、依据、时限界定以及救济途径等,整合行政裁决资源,畅通行政裁决渠道,行政规范裁决程序,实现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扎实推进全区行政裁决工作开展。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促进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法治政府建设服务。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裁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促进行政裁决工作依法开展,确保行政裁决活动合法、公正,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二)强化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裁决工作是具有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加强领导,科学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办案保障措施。具有行政裁决职权的行政机关要认真梳理本机关行政裁决清单,进一步厘清职权,规范工作流程,努力实现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裁决实施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我区自2011年起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批准征用土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而是将行政裁判申请作为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但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坚持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否则就以行政不作为起诉自治区人民政府,且行政复议机构即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并非具体实施征地审批的部门,对涉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审查,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和把握更为合适。

2.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效整合现有行政裁决资源,提升行政裁决效率。广西在下一步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探索同步推进行政裁决相对集中改革,集中行政裁决职权,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决行为,按照集中原则,实行一口受理,集中裁决,相关业务部门不再具体实施裁决。制定行政裁决格式法律文书,提高行政裁判的质量和水平。加强行政裁决人员专业化建设,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保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顺利开展。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要加强行政裁决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总结行政裁决方面的工作经验,牢固树立法定职权和依程序履行职务的办案理念,提高行政裁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法制部门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指导职责,及时研究指导和沟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行政裁决工作,扎实推进全区行政裁决工作开展。

3.强化考核评价机制。我区在研究建立行政裁决制度的同时,可以将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行政裁决工作的合法、有效。

(三)不断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1.依法行使行政裁决职权。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机关处理特定民事纠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按照规定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时限等受理和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没有行政裁决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审理行政裁决案件;不得越级或者超范围处理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裁决决定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zd律、法规,还要依据民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

2.畅通行政裁决渠道。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要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裁决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对没有规定法定期限的,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审结。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拒绝受理或久拖不决。

3.坚持公正中立裁决纠纷。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中立者意识和程序、证据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公平中立为原则,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同时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实现裁决的公平中立。二要遵守行zd的回避原则,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三要坚持职能分离。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要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担任。

4.规范行政裁决程序。一是依据行政效能原则,对行政裁决案件进行合理的繁简分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凿且争议不大的纠纷,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简单调查的基础上,可直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裁决。对其他案件则采用普通程序,完善申请、受理、通知、答复、审查、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要公示办案流程,便于当事人知晓;及时受理申请,按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对证据材料进行查证、核实,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组织听证、质证、辩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行政裁决;规范制作行政裁决文书并送达,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5.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实施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特别是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较多,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将调解、协调作为行政裁决工作的必经程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长期以来国家层面并无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目前司法部也只是正在起草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尚未统一部署行政裁决工作。我区行政裁决工作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职责、程序不完善,调查取证不认真、全面、细致,文书使用不规范,裁决质量不高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且容易导致行政裁决机关滥用行政裁决权或者行政不作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损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建立我区行政裁决程序制度,确立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完善基本程序显得尤为重要。课题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区行政裁决制度作出规定。

1.界定行政裁决的内涵。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行为。在界定行政裁决的内涵和特征时,应当把握以下方面:一是行政裁决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与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二是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三是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四是明确行政裁决救济途径。对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要依法告知救济途径。

2.明确行政裁决的范围

考虑到我国民事纠纷的现状、救济途径的有效性以及国家权力配置等情况,调研组认为行政裁决的范围应当包括主要以下几类纠纷:一是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纠纷都可归入此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裁决。指民事主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的侵犯,要求侵权方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纠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三是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指民事主体就有关安置补偿方面的争议可以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裁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四是其他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除了前述的主要三类纠纷外,鉴于行政裁决事项的分散性和复杂性,设此项兜底条款,将诸如医疗机构名称争议、政府采购答复异议等纠纷纳入此类。

3.确立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行政裁决应遵循行政裁决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回避原则、行政调解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便民高效原则,并贯穿于行政裁决全过程,这是法治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行政裁决依法、公平、公正,提高行政裁决公信力的有力举措。

4.明确行政裁决的实施主体

确定行政裁决事项的主管或管辖机关和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规范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人员的职权;在行政裁决申请受理量大的领域设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而非目前的由行政机关内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治机构兼顾,裁决人员依法独立裁决。而在案件受理量较小的领域,裁决机构也应当实现与执法机构的分离。

5.规范行政裁决程序

程序正当是公正裁决的保证,也是行政裁决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优势,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裁决程序,明确申请、受理、答辩、审理、裁决等相关流程和程序要求。一是行政裁决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提出;二是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行政机关可迳行裁决。四是行政机关收到书面答复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质证、听证程序,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的除外。五是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属于重大行政裁决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后方可作出。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6.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

(1)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或者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案件办理机构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提出裁决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裁决。

(2)建立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重要的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3)建立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4)建立行政协作机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协调行政裁决工作,应当采用公文方式,及时协调催办,保证行政裁决工作高效运行。

(5)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加大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裁决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行政裁决的使用率。行政机关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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