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精选11篇)
1.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 篇一
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充分体现教育育人的思想和我校人性化管理的工作理念,从为学生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帮助受违纪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鉴于部分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对解除违纪学生处分作出如下规定:
一、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尊重老师服从管理;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
(五)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学生受处分后,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适当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成绩突出或有明显提高;
(二)是班级的优秀学生和干部;
(三)代表班级和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大型活动、比赛、竞赛等表现突出;
三、本规定适用于因各种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时间开始考察时间至少为一学期(半年)。
四、对受到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下处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在半年后解除原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可在一年后解除原处分。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受到处分又情节严重者,原则上不予解除。
五、解除处分的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科任教师签署意见,按学校要求上报政教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六、学生解除处分后如再有违纪行为将加重处分。
七、学生解除处分后表现良好,处分决定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日
2.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 篇二
一、实现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实体正义
(一) 完善涉及学生处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
法治的核心, 首先应当是在建立起一套严谨、科学的规范体系。针对目前教育立法的不足, 立法者有责任为高校提供一个相对符合现实状况的法律环境, 尽可能使所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运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国家立法与学校制定校纪校规的法律关系, 从而使高校拥有的行政职权应有明确的授权。应制定《学生法》, 明确规定保护学生权益, 将学生的每一受教育阶段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保障机制具体明确。应根据具体学生管理行为的特点, 制定配套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明确管理程序的步骤、顺序、方式以及时限。教育部可从法律上明确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和制定范围, 规范和约束学校内部规章的制定权, 限制高校违纪处分权的权限, 将该权利的范围逐步细化。对学校违纪处分权的对象应该将其具体化, 明确“违法、违规、违纪”具体达到什么程度才给予违纪处分。校规作为内部管理规范, 是一种自治规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 可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校规在其立改中必须坚决贯彻以下几点:1.校规的制定以国家法律规章为基础和主要依据, 必须是高校自主办学范围内的事项, 无权超越法律的规定对学生作出更重的处分, 更不能加强学生的义务, 不能侵害学生的尊严、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2.要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态, 保持与法俱进, 提高校规的应变力;3.学生的具体权利在校规中要有充分的体现;4.把简明、标准、规范、可操作作为准则, 尽量克服处分制度相关用语的模糊性, 多用倡导性条款、少用禁止性条款、慎用惩罚性条款。
(二) 创新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执行机构
根据程序公正原则和相对人参与原则, 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纪律处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部分违纪处分权, 负责对学生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并作出是否处理的初步意见。该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 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老师、普通授课老师、学生代表按均等比例组成, 实行逐年换届选举制度, 且选举过程本身应该透明化、公开化。该机构应当制作详尽的纪律处分规则与流程, 并对每届选举进入该机构的人进行培训, 强化他们的程序意识。可以配备一批独立于学校行政单位, 具有法律精神的、处于中立地位的专职人员。这批人员中应保证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学生和法学教育的教师参与, 并且使其成为学生处分制度运作中的主导力量, 这样有利于机构成员在分析问题、解决纠纷时的高效性和合理性。
二、实现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合法合理
(一)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程序
处分制度作为一项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为确保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妥当性, 应逐步完善学生参与的制度。学校制定或修改违纪处分制度可以遵循下列程序:首先公布规则草案, 在学生代表参加下举行听证会, 通过认真采纳学生意见、吸收学生参与制定, 经过学生的合议而形成。高校还应当对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进行规范, 保障规章制度真正得以实施;加强制度的清理工作, 以保持制度的生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列为行政和司法审查的范围, 从基础和本源上对学校管理加以规范。要以审查学校内部规章的制定权为重心, 作好预防性监督。对《学校章程》应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方能生效。对高校制定的条例性规章可进行程度不等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审查, 可视具体规章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的轻重采取备案、核定、核准等方式。对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查被认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学校内部规章, 可要求学校直接进行修正或者予以撤消。
(二) 建立处分行为实施程序的规则
尽快出台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法规是实现高校学生处分程序的法治化的一种现实选择。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对有不良行为倾向的学生进行提醒和约束。凡学生的行为已有触犯校纪校规倾向, 并有可能向被处分方向发展的, 应进行预先警示。某一类型的违纪违规行为在达到每一等级的处分之前, 在程度还较轻的阶段进行预先警示。预警用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 并应成为给予处分的前置条件。当学校认为学生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时, 学校应该以处分意见书的形式告知学生, 给学生一个表达意见和为自己陈述、申辩的机会, 充分考虑其合理的要求和意见。高校作出处分决定后, 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 学生有权了解自己所受处分有关的情况, 包括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被告知依法享有的申诉、复议的权利。决定书应当由学生本人签字接收, 若学生拒绝签收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进行, 缺少该项程序的视为决定书没有送达, 不对学生产生任何效力。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认真复核, 学校不得因受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 建立和完善处分过程中几项重要制度
1. 建立听证制度。
听证是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制度。学生处分听证制度虽然还未在我国高校正式建立, 但个别高校已经对此进行了尝试, 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1]。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应遵循符合公开性的规范。更重要的是要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听证细则, 而其中听证范围的界定、听证程序的设定以及听证原则的框定是有效构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应当注意, 涉及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这些比较严重的处分决定, 都应当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记过以下的处分决定可以保障公正、正确的前提下, 采用简易化的非正式听证程序。
2. 建立处分先例制度。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一事不同罚”的案例引起了强烈关注。在各个高校处理考试作弊的事情上, 其处理结果差距很大;更有甚者, 在同一学校, 对考试作弊处理的结果也会出现本质的区别。实际上, 学生违纪情况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处分先例”是在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现行体制的框架内加强对高校行使处分权者的规范[2]。如学校已对其中一位同学因夹带纸条作弊而处以警告的处分, 学校则不应对其他当事人作出大相径庭的处分。高校在行使处分权过程中, 应当遵循先例, 以增进高校规范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处分先例”制度具有补充条文不足的价值。各高校作为处分先例的确认主体, 可以汇集一定时间内具有典型性的学生处分个案汇编。各教育部门在处理申诉案件后, 应及时的汇集、整理处理结果, 将处分先例以文件的方式公布于各高等院校。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处分先例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将是否遵循先例以及理由写入, 以便学生行使知情权。
3. 完善证据制度。
高校处分权的运用要受证据规则的约束。对学生的处分是其依授权主动作出的, 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主动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及时, 不仅要收集直接证据, 也要收集间接证据;不仅要注意收集正面证据, 也要收集反证。坚持“学校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 不能要求学生自证其罪。高校不仅要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也有权说明责任。只有把举证责任压在学校身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学校与学生的权力剪刀差, 才能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单纯的口头证言在处分过程当中一般不能作为定性的依据, 还要结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 以便形成一个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如在学生考试舞弊的查处过程中, 通过监控所获得的论据一般优先于口头证言的效力。高校获得的证据在定案前, 学生有权获悉证据的内容, 并给予学生质证的机会和权利。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成为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 并允许学生举出对他有利的证据。如果学生违纪行为并不能被充足的证据确证, 则处分违法。高校可借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采用不同的证据保存规则。
三、完善处分后的权利救济制度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权利的保障作为基础和中心环节。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中, 应当构建完善的学生个体权利救济机制, 使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之后, 可以诉求于相应救济途径。
首先, 建立处分后的教育评议制度。处分后的教育评议制度是处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往往又是目前高校所缺少的。要用建立悔过机制的方式激励大学生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从法律层面确立目前部分高校施行的处分解除制度, 既可以严格维护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真正发挥学生处分制度的育人功能, 又能给受处分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可谓化解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实践中尴尬处境的良方[3]。“处分解除”是指受处分学生在一定期限内如符合相关要求, 学校即对其作出的处分予以解除, 解除后恢复处分前的状态。解除是对学生所受处分之后表现的一种肯定, 是维护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真正发挥学生处分制度的育人功能的有效机制。纪律处分解除的方式应由受处分学生申请提出,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由学校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解除后则不再具有效力, 但解除学生处分不是撤销原处分, 对于原处分材料、解除学生处分的决定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为了有效地激励学生改过, 可以按处分后的不同表现给予不予解除与提前解除。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 制定宽严不同且宽严适中的解除条件。
其次, 完善两级行政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的实行在我国还刚刚起步, 还应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要把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落到实处, 这就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容体系及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运作机制。建议国家教育部下达统一的行政命令, 要求各高校必须根据各自校情制定《学生申诉条例》, 基本内容应当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学校不能作原则性的修改。结合司法实践及国外高校的作法,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应建立制度与机构相结合、制度合理、机构多元的内容体系。首先要保证申诉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做到申诉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公正透明, 避免申诉机构因具有行政性特点而出现“一边倒”倾向, 申诉委员会应独立于处分决定机构, 应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在处理学生的重大权益问题申诉的时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吸纳法律专门人士、校外知名教育专家共同参与申诉处理;防止学校管理层人员占多数为了维护学校权威以多数压倒少数的结果使得学生申诉制度形同虚设。
应该对目前规定的第二重申诉即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首先, 申诉受理机关不应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担任, 建议由国家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个专门处分评价委员会, 各省设立分会, 专门受理学生申诉案件, 该委员会独立于当地行政机关、高校, 其资金、人事等关系由教育部直接管理, 直接对教育部负责, 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专业人员担任, 如法律工作者、教育专家、社会学者等。该委员会其独立性高, 在进行处理申诉中立性、专业性更强, 申诉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更高。二重申诉不应仅限于书面审核, 应当吸纳当事人参与, 听取意见, 最后由委员会综合评议, 作出书面申诉结论。从法律上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述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 该申诉结论对学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学生的复议申请符合条件的, 复议机关就应该受理并尽快进入复议程序,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复议。
最后,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扩大学生权益的救济途径。当学生穷尽了所有的行政救济途径, 其合法权益依然得不到充分的救济时, 司法救济就成为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得以实现其权利的最后也是最有利的途径。因此, 应该将高校行使违纪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范畴, 赋予学生在不服申诉决定或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权, 使司法适当介入到高校的管理行为中来, 作为对高校管理权力有效的外部监督和保护学生权益的最有力的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将高校管理权引起的纠纷排除出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法无明文排除即可诉的原则, 高校违纪处分权纠纷是具有可诉性的。违纪处分权具有被审性, 应当被依法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希望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正中能弥补这一缺陷, 从而统一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不一致。完善司法救济注意把握有限审查原则。如果纪律处分直接影响教育权, 就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反之则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尚不至于改变学生身份, 对受教育权尚未构成重大影响, 故不宜成为司法审查对象。但是, 开除学籍已改变学生身份, 对受教育者构成重大影响, 则应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在将司法审查引入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争议时, 笔者建议设立申诉/复议前置制度, 并将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在教育行政诉讼程序中。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应当首先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教育部处分评价委员会申诉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复议, 只有经过双重申诉或者复议后仍然不服的, 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坚持申诉前置原则, 有利于尊重高校的管理自主权, 避免司法权过早干预学校行政事务。教育行政部门本来即负有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义务, 通过处理学生的申诉, 也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提供一条渠道。
参考文献
[1]胡大伟, 晋国群.论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在高校管理中的构建[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1, (4) .
[2]牛翔.论“处分先例”在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的构建[J].丽水学院学报, 2007, (3) .
3.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时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1
分;
(四)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由于身体、精神等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饮酒后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多次违纪,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二)该学年已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停发或追回该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和取消荣誉称号;
(三)取消公派留学、交换学习、保送研究生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非法书写张贴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传播宗教思想或从事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极端宗教思想、与境外宗教组织勾结或聚众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传播封建迷信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或者多次殴打、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窥探或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总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总价值500元以上的,或多次作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或者包庇、故意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毁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损害学校名誉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借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视为不假离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假离校3~5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假离校5~10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假离校10~15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不假离校15~2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不假离校20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假离校天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法定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未请假离开天数。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燃点物品、乱扔烟头,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严重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者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规定,打闹嬉戏、拥挤起哄、危言耸听,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私自下江、河、池塘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五条 乱涂画、张贴、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从事销售、租赁或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九条 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条 利用网络、通讯媒介编造、散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网络、通讯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故意窃取、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创建、参与非法网站,或者故意浏览、下载非法网站内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科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是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负责考察;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和学院(部、所、中心)考察意见,学校作出提前、按期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考察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校〔2007〕246号)同时废止。
4.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 篇四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持规定证件(学生证、校园卡)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
第二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以任何形式作弊。闭卷考试不准带电脑记事簿、手机及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产品和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入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手册入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
第三条 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都不准携带传呼机、手机入场,已带入考场的,必须在发卷前关机,并集中放置在指定地方。
第四条 无故迟到超过2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考生不得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 分发试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成绩。第八条 凡作弊的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考试违纪与作弊
第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2.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而不放置到指定地方;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 5.开考后传呼机、手机铃响;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7.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考前把该门课程有关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4.接传答卷,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或利用电脑记事簿等电子工具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5.考试期间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7.其他形式作弊。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2.交换答卷;
3.考前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组织团伙作弊。
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经警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5.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 篇五
海师办[2012]42号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创造有利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坚持从严治校,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有违法犯罪行为者,除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外,还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 学校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研究生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研究生成长环境。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应严格坚持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者。
(二)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者。
(五)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者。
(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涉外活动违纪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者,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即宣布处分之日算起。毕业年级研究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可开除学籍,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四条 对受纪律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一)凡受纪律处分者,均取消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比资格,取消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应届毕业研究生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
(二)纪律处分的有关材料,归入违纪研究生本人档案。
(三)研究生违反校内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成立其他非法组织者,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其它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者,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首或者幕后操纵,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学校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者,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是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部门未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1、行政拘留十天(含)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行政拘留十一天(含)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6 籍处分。
(五)被依法判处徒刑、管制、拘役、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过失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管制刀具枪械者,加重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拾捡能知失主的物品或者磁卡(如饭卡)等,而予以消费或者使用者,视情节及金额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单)者,视情节及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多次偷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3、4、6、7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3、4、6、7的有关规定加重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1、抢夺、抢劫公私财物未遂者,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2、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严重财物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者研究所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他人打麻将、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加重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打闹、喧哗、非指定场所吸烟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者,加重处分。
(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者,收看或者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或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研究生证等证件或者证书者,在办理(补办)研究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研究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或困难补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坚持不改正者;或者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坚持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垃圾及杂物,向走廊或窗外泼水、丢垃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私占、出借、出租床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用度未经允许,私自更换门锁或挪用寝室公物者,视12 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未参加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按期返校者,须提前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者,应按时返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旷课(包括擅自离校)时间累计在3次以下者(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2次计),责令其检查,并在院内通报批评,旷课时间累计在4次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5—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10—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5—2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4、20-25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25次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五)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工人师傅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婚育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办理《生育服务证》而怀孕拟生育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如发生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舞弊者,除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时,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给予警告处分。主动协助他人偷看抄袭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三)使用电子设备作弊,如用手机发送或接收考试答案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考试时,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威胁他人为自已考试抄袭提供资料或答案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考场,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无理纠缠者,14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习期间,有两次及两次以上考试作弊并再次作弊者,给予比前一次高一级的处分。
(八)对举报作弊者施以恫吓或报复,从严处分。
(九)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者,加重处分。
(十)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试卷分数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叫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以及陪考、互考者,组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处罚,遵照《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属于秘密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或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擅自利用学校名义行为之一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者。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擅自以学校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改动或者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6 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猥亵他人者,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且情节恶劣者;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园等公共场所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坚持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 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寝室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学校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权限与管理:
(一)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18 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审核做出处分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五)学校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学生违纪事件调查清楚后,要及时将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材料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七)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保卫处联合调查,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八)对违纪事实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做处理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
(九)有关单位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程序不当,定性不准确或未按规定办理,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
(十)全校在籍研究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的,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寄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七条 程序
(一)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研究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陈述和申辩。
(二)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研究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研究生处。
(三)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研究生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相应部门填写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将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受处分研究生在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上签字。
(六)直接送交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以将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5款。受处分研究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受处分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八)向研究生送交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送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结论后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研究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研究生处分决定书》、《研究生处分登记表》及研究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其它已施行的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印发 规定 通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6.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 篇六
各系:
为了做好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范处分程序及文件草拟,保证处分文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分流程
1、事件发生后,要求相关的学生把“事情经过”和“检讨书”在指定的时间上交。
2、辅导员应对相关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亲自撰写事件调查报告。如学生触犯校规校纪,在教育过程中辅导员须告明学生,使其明白(按《学生手册》)自己可能将受到何种处分。
3、辅导员草拟处分文件,并将“事件调查报告、检讨书、学生违纪谈话记录表、学生违纪报告单 和处分报告”原件附在文件后,然后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文件处理单要求逐级办理。
4、文件签发后,须把文件底稿出示给相关的学生,询问意见,耐心教育。
5、文件印发后,须在五天内提供一份给相关学生签领,如学生拒绝签领,应按照《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年9月修订)》、《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社区学生违规处分规定(2008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处理。学生签领时,辅导员应告知他们,文件将张贴公示,并归入个人档案,被留校察看处分者则不能获得学位等等。同时,视情况决定是否将文件邮寄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
二、材料方面
1、材料包括:学生检讨书、辅导员关于该事件的调查报告、学生违纪谈话记录表、学生违纪报告单、处分文件(草稿);
2、事件调查报告必须体现有关方面(包括辅导员)针对学生所犯错误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做过思想教育,效果如何;以及是否与家长联系,家长的措施及态度等等。
3、草拟处分文件须慎用“可能”、“也许”、“他认为”、“我以为”、“大概”、“大约”、“必须”、“应该”等词语。
三、文件格式
1、第一部分:学生姓名,性别,系别专业班级;
2、第二部分:如学生曾经受过处分,应简要说明所受处分的时间、原因、等级、以及文号;
3、第三部分:详细说明本次违纪的事情经过;应指明时间、地点、涉及人员、重要环节、辅导员教育工作的简要情况及事发后学生的态度。
4、第四部分:结尾。结尾应明确指出给予学生处分的等级、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条款。
四、范文说明
×××(姓名),男/女,×××系×××专业××××班学生;
(第一部分说明:如人数较多,请另起段落一一说明。)
××年××月××日,×××(人物)曾因×××(事件)被处以××(等级)处分,【见(广州城建学[200×] ××号)】。
(第二部分说明:这部分应视情况查阅档案予以说明。)
××年××月××日,×××(人物)在××(地点)××(事件),××××××××××(事情经过)。事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如能深刻反省自己,主动承认错误,并进行检讨等)。
(第三部分说明:事件经过应详实,思路清晰,用词得当。对于留宿或滞留外人的处分,应准确指出发生时间;对于旷课应指明是连续旷课还是累计旷课多少学时;)
×××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其本人及广大同学,根据《×××××××××》第×××条第×××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同学×××处分。
(第四部分说明:这部分应明确说明处分依据的规章制度和条款,有无加重处分等;如处分等级为留校察看,应在处分等级后,指明留校察看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7.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七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8.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严肃政纪,监督公司员工清正廉明,尽职尽责的工作,保障公司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含公司中,高层领导)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者有价证券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行政处分分为:
1、警告;
2、降级;
3、降职;
4、撤销职务
5、留用查看;
6、罚款;
7、开除工职(或解除合同);
8、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条
公司员工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于起诉或者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四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往来中,不得收受其下属及其亲属馈送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修建、装修、婚丧嫁娶等提供资助,不得接受回扣,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宴请、健身或旅游活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为谋取私利,私下就材料供应、数量变化、材料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明知工程材料不合格,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的;
2、私自指定和本人有关系的人员在施工中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3、向施工承包人索取和接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
4、以工程管理的名义明示或暗示其下属请客吃饭、送礼等一系列活动的;
5、贪污或者挪用项目部经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款物的;
6、在工作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其项目部、施工承包人或在财务部门报销的;
7、在工程结算工作中(对内、对外)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实结算,而搞人情结算的;
8、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将给予实际发生数额2-3倍的罚款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1000元以下);
2、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
3、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贪污行为真实的有功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公司纪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5000元-10000元。
第九条
公司纪委对有贪污、挪用公款的员工给予处分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查处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时,公司纪委有权决定对被审查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主管部门暂停其职务;
2、查阅或者复制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件等其他资料;
3、经公司纪委研究决定并报董事长批准,可对其与贪污、挪用等有关的财务在公司的职权范围内暂予扣留。
第十一条 对公司纪委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被处分人员的申请复核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不能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原因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在查处员工贪污、挪用公款、倒卖公司设备、材料及其他公司财物行为时,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及有价证券、倒卖公司设备、材料及其他公司财物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照下列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1、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2、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给予降级处分。
3、数额不满3000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五条 挪用公司各类财物归个人使用超过一年的,参照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失职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予以处理。承担领导责任的认定,应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 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制定的工作计划,任务不认真完成落实,或做出错误决策,致使工程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其主管的部门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即时解决的不即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者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施工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中、高层管理者,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汇报,不查处或拖延不管,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中、高层管理者在施工、生产工作中,违反施工程序,盲目施工,投产,或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的施工材料,设施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高层管理者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或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1、由于管理混乱,致生产、施工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2、对其主管的施工项目或部门购销假冒产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其主管的项目部购进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或伤亡事故的;
4、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公司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5、对主管项目或主管部门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第二十二条
盲目购进施工材料,不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造成材料不合格,致使施工材料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发现购进材料不合格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均要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
主要领导或员工在物资储藏、保管、运输过程中,由于失职行为,致使物资丢失,损坏、腐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施工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1、不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安全施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致使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翻车、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出现事故之后,未采取必要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在组织员工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是:
1、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伤亡5人以下的视为重大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伤亡5人以上的视为巨大损失。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是指本公司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所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9.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宣讲稿 篇九
诸葛亮在《诫子书》中说道:“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古往今来,中华民族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生活俭朴清正廉洁的清官,包拯和海瑞就是两座巍然屹立于历史长河的不朽丰碑,他们手握重权而不谋私利,永远成为后世学习的楷模。今天,我们地税人肩负着组织税收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使命,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规范我们的税收行为,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地税人廉洁奉公的光辉形象呢?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共23条,可以简单概述为“四明确”:
一是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及法律依据。“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制定《处分规定》的目的。
二是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主体。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处分规定》对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一一列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四是明确了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就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收核定权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靠的是税收管理员的调查、核定,如何使得纳税人税负水平合理,考量的是征税工作者的责任和良知。在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中,权钱交易隐蔽性很大,不当得利的空间大,诱惑性强,而可能导致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如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核定计税依据帮助纳税人少交税款、伪造买卖合同或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等手法来和纳税人交易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例如,200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第四税务所职工高晓云,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交易资料和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手续,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晓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去年下半年,我系统对在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的检查中,我们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在同地段两间相隔不远的房屋交易的税收征收就存在着计税依据核定相差很大的情况,其中有一间的计税依据核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调查,得知原来是我们的税务干部的亲戚的房屋,在和有关人员讲情后使计税依据的核定远低于市场价格。检查后,我们执行了最低基准价计税,避免了税收的流失。如果按低于市场价计税,这种行为就违犯了《处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为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我们应该通过采集历史交易数据、中介交易信息、多次模型推演,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制定出分地域、分地段、分楼盘、分类型的较为科学合理的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指导价,进一步完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流程,使我们的干部没有机会触碰《处分规定》的高压线。
10.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 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党九十岁了,在感慨之际,我想起这样一句歌词:让我们把蓝图再一次描绘,让时代检阅,让时光体会,我们是否问心无愧。
九十年前,在江南的风雨中,在南湖的湖面上,在飘荡的小船中,在炽热的的灯光下,那一群群仁人志士,热血青年,讨论着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名运,那面由锤子和镰刀构成的旗帜再次被高高举起,对全国乃至全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助学金是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的学业。
11.关于对XXX同学违纪处分的决定 篇十一
2015(4)班李纯贤同学,自从入学以来,经常迟到、旷课,经常上课睡觉,老师批评时顶撞老师,经常晚休后偷溜出学校,夜不归宿,并与本班同学谈恋爱。班主任多次找其谈话教育,并多次与其家长沟通后对其共同教育。但该同学仍没有悔改之意,于2015年9月10日凌晨3点又私自偷溜出校。
李纯贤同学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学校纪律,在同学当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其行为经老师和家长多次教育仍没有悔改之意。为了严肃校纪校规,经学校讨论同意,按《来宾市卫生学校学生奖罚条例》(第二项
第七条
不尊重老师或学校其他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未经许可,强行进出校门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私自外宿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无悔改者,给予警告(含)以上的处分,在外发生任何事情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不提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谈恋爱,违者经教育不改,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因谈恋爱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后果自负,如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决定给予李纯贤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来宾市卫生学校学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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