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24-12-30

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选5篇)

1.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篇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71号

Notic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of Construction CompanyNo.Su Local Tax(2007)71Issued by Local Tax Bureau of Jiangsu Province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征管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二、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Concerning all the construction companies and persons from other province execute projects with complete , accurate financial accounting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ould be paid after checking the accounting.This method of levy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local tax bureau where the project locates.三、对于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Concerning all the companies and person that do not establish the accounting book-keeping or can not do the financial accounting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should be levied 1% of project turnover.四、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61号)第五条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41号)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停止执行。This notice become effective from 1 July 2007.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2.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篇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篇三

改革创新 大胆实践 积极探索建安业税收管理新途径

*县地方税务局

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部分。近年来,我局把征管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做为一项突出的工作来抓,采取“两严格、三坚持、四强化、五到位”的管理模式,收到了好的效果。2004年1—9月份共征收建筑安装业营业税114万元,绝对额增加1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个百分点,此项税款收入占全部税种收入比重明显增加,全县税收管理秩序明显改善。

一、瞄准着力点,“两严格”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重要保障。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

凡在我县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都必须在县级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工程预算、结算方式等,以备税务机关跟踪检查。为了把登记管理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密,我们对登记工作进一步延伸,对所有建筑公司的下属施工队实行“户籍式”管理。即对每一个建筑公司建立了一个户籍簿,对其下属分公司、挂靠企业、建筑施工队等统一纳入该公司的户籍簿里进行管理。这样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施工队之间就建立起了一种经常的联系。目前全县三个建筑施工企业中国共产党有34个施工队和挂靠企业被列入“户籍簿”管理,增加注册外地施工单位5户,全部纳入地税部门的管理视线。

2、严格双重申报制度

我们从严从细改变以往单纯由建筑单位申报的做法,实行双重申报制度。一项工程完工后,其应纳的税款由建设单位和承揽单位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承建单位申报内容主要是工程收入、应纳税款、建设单位申报内容主要是工程决算及资金支付情况,这样双管齐下,及时堵住施工单位的申报不实问题。国营5429厂厂房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决算时,双方申报数字不符,经核实,建设单位将一部分自购材料单独记帐,施工单位没有申报,从而漏申报营业税9.7万元,经过对双方的政策疏导和有关数字核实,承建单位重新进行了申报,挽回国家税收9.7万元。

二、主攻薄弱点,“三坚持”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1、坚持大小税收一起抓

建筑安装业税收遍布全县各地,我们在日常管理中,不仅要看到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更要看到小的工程项目,而且小项目大多是管理混乱、流动性强,少则两、三人,多则十几人,有活就干,无活就散,他们即无施工许可证、工商执照,又不办理税务登记证,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工程规模小,工期短,进场快、撤场也快,大多进行现金结算,又不需要开具发票,当税务人员闻讯赶到,早已清场撤退,是征管工作的难点,因此税务机关不应把这一块税收作为无足轻重的零散税收来轻视,而应把其作为地税收入的增长点来认识和管理,树立地税无小税思想,确立税源有大小,征收无大小的观念,从一分一角收起,尽量减少建筑安装业税收的跑、冒、滴、漏现象,真正实现大小税收一起抓的征管氛围。一年来,我们共查处各类小型施工队逃税、漏税12起,补征税款5.9万元,这样以来既规范了征纳行为,又改善了征管环境。

2、坚持城乡并重齐管理

建筑安装业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广大农村也十分活跃,农村建筑安装业这个层面存在以下特点:

1、分散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形成难以控管的局面。

2、农民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差,为施工单位和个人偷、漏税提供了方便。

3、建筑安装队纳税意识低,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形成税款流失的大漏斗。因此,在对待农村税收管理中,我们一是强化税收宣传,增强建筑队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的征管力量,加大税收处罚力度;三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合力协调的作用,取得土地、房管等部门的积极配合,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2004年1—9月我县乡村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收入达7.8万元,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

3、坚持本地、外地同等对待

《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其施工所在地,在施工地没有缴纳的,由其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建筑安装业存在着流动性大,季节性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相对隐蔽,加之工期较短等原因,极易形成税收管理的盲区,尤其是一些跨市、县工程,由总机构代征税款,使施工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预算、决算及结算情况,给施工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带来不便。我们对外地施工队的管理同当地施工队管理同样对待,认真负责,决不厚此薄彼,凡来我县的施工企业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按正常户管理。2004年我县共管理外来施工企业5户,管理工作全面到位,1—9月份,他们主动缴纳营业税25万余元,成为建筑安装业税收的一项重要税源。

三、培育增长点,“四强化”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关键措施。

1、强化以票控税

以票管税,是减少税收流失,控制税源的有利手段。建筑业专用发票的使用为建筑业税收实现以票

管税,减少税收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此我们对建筑业发票实行严格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对外发售发票,而由征收大厅为纳税人代开,这样有利于杜绝纳税人乱开,代开建筑业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年我局共开具发票264份。对建筑单位,加强宣传、告知其接受白条支款的严重后果,一旦发现严厉处罚,给其心理上造成压力,变被动征收为主动征收,杜绝了建筑安装业税款的流失。

2、强化税款预征

针对工程竣工长期不结算,税款后移现象,我们对施工企业实行按预付款征收税款制度,只要施工企业预支工程款,就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据发票,预缴税款,建设单位凭建筑业发票付款,否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补缴税款并进行处罚,竣工结算时,进行应纳税款的汇算。今年1—9月份,我们通过预征的办法共征收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达30余万元,成为建筑业税款征收的主要途径。

3、强化税务稽查

由于建筑安装业涉及的税款额大,社会影响广,必须在进行税务登记,双重申报的基础上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稽查方式,严厉打击长期有税不缴和有意隐瞒工程决算行为。特别是农村无证施工的个体业户,通过认真检查使之走上正规化的道路。2004年我们共对全县建筑业实施大小检查30余户(次),补办税务登记4户,查补税款12万元。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双向追究制度,杜绝“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要严格追究,强化其责任意识。今年,我门对疏于管理、征管不利的2名税务专管员给予了通报批评,对全面管好建筑安装业税收起到了警示作用。

4、强化清欠力度

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同时拖欠税款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日常征管中一是加强管户的正常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及时掌握企业的开户、经营情况、各项资产的基本情况等;二是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前周密安排部署,不给被采取措施的企业留有采取对策的时间和空间;三是对一些涉税案件采取措施前,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减少因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税款流失,由于各种措施及时到位,本我局共清理历年欠税20余万元,最大程度地实现清欠目标。

四、创优闪光点,“五到位”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机制。

1、税法宣传及时到位

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逐步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一是注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并主动向他们汇报有关税收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二是对施工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式税法宣传,对未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三是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资料送到建筑工地,把宣传工作重点放到征管第一线。今年以来,我们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组织专题培训2次,让这些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

2、职能部门协调到位

为了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同工商、土地、公安、计划、建筑管理部门要经常联系,召开联席会议,通达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征纳双方的意见和分歧。今年以来我局同工商部门核对管户情况3次,同土地部门了解土地的批准使用情况4次,同建筑管理部门了解各工程的施工情况6次,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及时解决一些争端1次,确保征收管理工作畅通无阻。

3、协税护税网络到位

一是与建筑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要求他们在发放施工准建证时要求施工单位出示税务登记证,通过控制施工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地税部门可以及时了解施工情况,及时组织税款入库;二是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发挥他们的优势。地税部门及时了解店面出租、装潢等情况,较为准确地建立征管底册,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三是对居住小区管理比较规范的地方,要及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减少家居装潢税收的流失。2004年2月,我们接到东关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河南某施工队要在其村承建*县志信小区的住宅楼工程项目,我们及时介入,按期办理了有关手续,为后续营业税的管理提前作好了准备。

4、税收征管执法到位

我们定期组织税务干部逐路逐街进行拉网式检查,建立比较详细的户管档案,及时了解税源变化情况,实行税收信息化管理。检查中,注重宣传和处罚并举,对一些通知到地税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而不及时办理的要进行处罚,对检查处理情况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本我们共对未按期办理注册登记的5户企业进行了处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欠缴税款额度较大的2户企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营造了 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5、管理服务到位

我们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把执法为民,勤政爱民,行风建设贯穿于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一是做到了各主管税务机关由专人负责本辖区建筑业的税收管理;二是要求专管员对本辖区建安业税收有比较详细的管理底册和税收实现和征收情况;三是要求专管员工作变动时要有明细的交接清单和情况说明;四是对建安业税收管理明确岗位目标,规范征管程序和实施责任追究,保障了建筑安装业连续管理不空位,没有出现一起违规违纪、举报投诉案件,赢得了广泛的好评。

4.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

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合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为一个纳税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税 率 表 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率 表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 率 表 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篇五

赣地税发[2010]6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肃征管纪律,避免对纳税人重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精神,现就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指跨市、县)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经证时,一律不得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直接预征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开出外经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建立分户管理资料,加强跟踪管理。

二、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施工的,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办理报验登记。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照规定要求建立征管档案,对符合项目管理条件的,应按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施工,其在工程所在地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工程部、合同段等,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馈机制。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和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信息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其经营情况。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建筑业发票开具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企业发票开具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缴纳情况依照本通知所附格式传递给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四、完善跨区域施工建筑业企业的双向申报制度。凡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定期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按月或按季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终了后,汇算清缴。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外地施工项目完工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建筑业发票开具以及营业税及其附加缴纳等情况一并提交。

五、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跨地区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要与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反馈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相符,应认真进行核查。凡涉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资料,有意隐瞒收入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如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未及时传递有关发票开具等资料情况的,应及时加强联系,并函请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严格政策、依法征收。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税务总局和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以及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做法应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清理结果在今年5月20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应在项目施工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外经证时预征了所得税而被纳税人投诉、因征管不到位,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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