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章程范本(精选9篇)
1.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篇一
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2.公司章程范本 篇二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街(巷)号 房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一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3.最新制式公司章程范本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第二条公司名称为:宝鸡航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6号荣上居10单元10楼2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 万元,实际出资 3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迟令军
第七条 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为迟令军、刘敏娟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5、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 公司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办理设立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服从和执行股东决议;
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7、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3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和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比例(%)
迟令军2货币2012.1.566.67%
刘敏娟1货币2012.1.533.33%
第十二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定期会议每季举行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全体股东必须同意,若发生分歧,以执行董事意见为准。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若发生分歧,以执行董事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第四章
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主持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主持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主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方案;
6、主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主持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主持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9、提议聘任或者公司经理人选、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10、检查股东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提出报告;
11、签署公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五章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其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执 行 董 事 第二十条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向股东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
第二十八条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股东、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杂;
3、拟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对股东会和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平衡收支、向股东会和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
3、参与经营计划的制定,筹经营资金;
4、编制财务报告;
5、接受监事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协助工作。
第七章工 会 组 织
第三十条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企业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当地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均须参加工会组织,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十二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关于劳动人事的规定管理公司劳动、人事、工资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按政策和制度招收或辞退职工。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按政策和制度决定职工的工资水平,支付方式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公司按规定提取职工退休、待业保险基金,并上交劳动部门。
第九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八条公司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准则》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经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益金。第四十二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公司的终止事宜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四十五条公司因前条原因解散的,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取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从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发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三条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随同其也变更文件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涉及事项变更的,应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并及时依法定程序修订章程。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以外事项按公司内部制定的协议执行,与本章程具备同等效力。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制订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通过,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4.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范围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的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要负责人任期。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一般规定及企业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XX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 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 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5.最新制式公司章程范本修改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万元,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要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法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
1、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股东: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占注册资金 ;
2、股东: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占注册资金。
原 万出资额已于 年 月 日缴足,现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于 年月 日前交足,公司应按规定将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同时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比例;
2、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缴纳的出资比例分红取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购的出资;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章 股 东 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位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驶表决权;
4、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行驶或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执 行 董 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指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请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宫缩,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委托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在每一会计终了30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三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益金。第三十五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七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财产存储。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款1、2、3、4,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 年,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手续或解散手续。
第四十七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又不能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股东会时,由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2、修改章程,需按下列程序:
1)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2)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决议;
3)根据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4)章程修改补充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3、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6、公司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有公司承担。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中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一律无效。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未载明的事项按《公司法》执行。第五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
6.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范本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 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实施公司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第十一章 公司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7.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8.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篇八
1、本章程仅适用于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所列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方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各方为:
甲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 乙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 名(注:3-1
3人)董事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注: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中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事项内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加)
第五章 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注: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共同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并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注:董事长或总经理二者选其一)担任。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营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章程系股东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文本,当事各方承诺已知晓文本全部内容,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修改的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9.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篇九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XXX、XXX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沙石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商务服务、社会信息咨询、劳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商业批发、零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伍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XXX。
XXXX,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3。住址:XXXXXXXXXXXX。
第六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XXXX,出资额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 货币。XXXX,出资额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 货币。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八条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珠海市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珠海市………..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XX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如下:
XXX 身份证号码为:***789 住所:XXXX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XXX 出资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其中XX年XX月XX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XX万元。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依法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依法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定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定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者聘任)。经理对股东负责,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以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股东有权随时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和检查股东落实情况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四)其他职权;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款第(三)项解散事由外,公司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四十一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决定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共同订立,自本公司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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