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平台

2024-08-26

备案审查平台(精选11篇)

1.备案审查平台 篇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实践与思考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意义、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最大范围内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使权力的行使不致于脱离民主与科学的准则,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 谋利益。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主张和维护权利。通过有效的审查监督,还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从而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二、备案审查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具体到市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

②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③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难界定的问题,比如市政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公文能否开展审查等。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

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对于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例如: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以及2012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如果确有备案审查的必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同意后进行备案审查。

三、备案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查包括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合法两方面,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与上位法的衔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备案 审查的文件,是否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公布和报送备案等。

(二)适当性审查

监督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不适当”的情形,作出了实体性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不适当的文件或者文件中的不适当内容,有关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撤销。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凡属于上级机关行使的权力,不经授权,下级机关不得行使。凡属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而且,有些法定权力,行使机关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授权。超越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是理所当然的。一是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广泛的内容,如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对这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人员,都不准予以限制或剥夺。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如果下级人大或同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有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都在撤销之列。二是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无论地方权力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应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任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随意增加群众的负担。前些年在某些基层政府中一度发生的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这类规范性文件,当然也在撤销之列。

2、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并不是所有不适当都要予以撤销,而是不适当达到一定程度,应当予以撤销的,才给予撤销。比方说,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显失公平,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比如,有的地方不区分城市和农村、新车和旧车,不切合实际地要求所有上路汽车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际最高标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上路,违背了客观实际;又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不得进入本地销售,或者对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额外征收费用,或者禁止外地到本地收购农产在品,违反了平等竞争要求,造成市场分割。这些都是属于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四、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制定机关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备案报告。应为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的正式文件,使用统一制式的文件格式,报告中应当写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通过的时间、文件字号、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内容。②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命令。对于没有以公告或命令形式公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制定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报送文件原件及相关附件。③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报告。④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文件制定过程中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等。⑤其他应该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原件,对重大问题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同时报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等。

规范性文件报备时提交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等有关文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十份报送,以便在备案之后开展审查。同时,市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上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按以下四个环节来处理。①接收。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一般为法工委,以下简称接收登记机构),统一接收报备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②登记。由接收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登记时应当对报送的材料格式、内容、数量等逐项进行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的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机关补充报送,按要求补充报送到位后办理备案登记。③分送。接收登记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④存档。接收登记机构对登记、分送后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纸质文本、电子文本 进行分类存放,以便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来进行。属于被动审查的,可以按以下环节进行。①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接收。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接收,并对要求或建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②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审核。接收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进行审核,看是否写明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等,对于要求或建议内容不全面、诉求不清的,应当要求其重新提出并进行二次审核。③提出办理建议。对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对文件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的建议,只涉及一个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提出具体审查机构建议名单,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按上述程序分送审查;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组织或个人及时回函说明情况。④开展具体审查。具体审查机构收到送达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 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理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无制定必要,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具体工作实际等;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有没有限制、剥夺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义务的情形,有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相关的程序。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⑤审查意见的汇总。由具体审查机构对审查情况进行整理,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如果是两个以上具体审查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汇总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对于没有提出被动审查要求或建议、也没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可以通过主动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

(四)备案审查结果处理

具体审查结束后,可以分三个环节对审查意见进行处理。①审查意见的形成。由接收登记机构对其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经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 见,由接收登记机构送达;对没有不适当情形、不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审查处理终结,并由接收登记机构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审查意见。②沟通纠错。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在接收登记机构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后,具体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详细说明存在的不适当情况及理由,帮助和支持制定机关在30日内主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上述要求报备。③撤销或废止。制定机关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思考篇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年12月份,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我市在2010年12月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措施。会后,市人大明确法工委为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迅速为法工委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橱等办公用品。各县区也明确了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36件,各县 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3件。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23件,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8件。今年以来,共接收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11件,都按规定分送有关委室进行了审查。备案审查的数量在全省的位次是比较靠前的。

围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应该说是大同小异。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人才少的现象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或从法学领域招考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使审查环节更加严格,从源头上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或者有失公允的现象。

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能解决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力量薄弱的问题,还有利于从实践的角度、更深层次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样做,不仅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还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成立法律咨询小组。聘请离退休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组成法律咨询小组,不仅定期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能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机关专门人员的作用。通过各级人大机关通力合作,可以有效克服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以地级市人 大常委会为例,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不仅可以邀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人员参与,也可以邀请下一级及平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人员参与。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也有利于工作交流,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突出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如果联名提出关于备案审查的建议,应作为被动审查的主体予以高度重视。另外,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比政府、法院、检察院更贴近基层,更接近群众,更能代表群众的利益,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应撤销情形的话,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可行性应该会更强。

2.备案审查平台 篇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践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现状分析

当前政府法制机构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活动,有时会涉及多部门、多内容,所以存在着工作量较大、工作任务较重的问题。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通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根据2014年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工作谈会公布信息能够看出,当前我国每一个省、市地区均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过程中,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1]。虽然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较为重视,但因为审查制度不够明确、审查方式不够科学等,进而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应用效果,不利于规范性文化的有效审查与全面监督[2]。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尽管我国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式在不断发生着改变,但是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着管理制度较为匮乏、可操作性法律制度较少等方面的问题[3]。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逐渐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仍然会由于审查规范制度不够完善而造成审查实践活动价值难以突显的问题,在实践活动中,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相关范围不够明确,审查的标准不够统一。另外,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够有力等问题,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促进政府法制机构的有效构建。

二、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构建

新时期背景下,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开展。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

政府法制机构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活动,需要明确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会直接影响行政备案审查的质量。但是当前我国相关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的规定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4]。

相关研究学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行政目的性特点。结合相关研究学者的理论研究内容可以看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活动较为注重法定主体、法定程序以及反复适用等特点,在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内容与特点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划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

其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行政机关,例如国务院、人民政府等等;其二,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而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等,具有规范性、科学性以及民主性特点[5]。其三,规范性文件需要包含一定的外部性特点,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能够涉及到公众、法人以及各类行政组织的权益。其四,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特点,能够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期以及不同的场合进行反复使用,并产生行政性约束与管理的效果。

(二)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

当前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活动主要具有合法性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的原则[6]。在合法性审查方面,需要对规范性的文件进行全面了解,判断其是否具有明确的科学标准,在实践中应用的价值如何等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的审查管理对策是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前提。但是当前很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由于仅就合法性进行审查、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不足、审查人员自身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会出现备案审查理解方面偏差的问题,所以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遵循着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原则,还需要适当增加协调性审查原则,进而全面提升规范性文化备案审查的质量。

协调性审查主要指的是审查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协调一致性特点,分析其是否会造成行政机关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能够有效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避免各类不良问题的发生。行政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学习广东省的做法,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遵循着“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问题,兼顾审查合理性和协调性问题”的理念,进而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果。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主要包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可以结合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处理方式。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对审查人员产生一定的职务约束作用,使每一位相关工作人员都恪尽职守,进而从根本上消除问题的发生,构建良好的政府法制机构环境。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终止审查、准予备案以及不予备案等方式,针对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实施处罚。比如针对于不合理的问题或者违法的问题,必须实施不予备案,终止机关单位相关活动的处理方式;针对于存在一定问题并且具有可改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暂停备案的处理,在修改合格并审查同意即可实施备案。新时期背景下,需要加强对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监督与管理,针对于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改正,注重监督的价值,彰显管理的意义,避免不良问题的产生。

三、结语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全面构建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对规范内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规范性文化备案审查的质量。

摘要:在简单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案审查制度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构建完善的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参考文献

[1]王腊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其完善建议——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角度[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22):15-23.

[2]柳砚涛.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权之检讨——以当下制度设计文本为分析对象[J].政治与法律,2014,04(21):53-63.

[3]孙成.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探析——以湖北省荆州市的实践为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23):1146-1153.

[4]郭清梅.改进区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以某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为例[J].人大研究,2015,07(15):18

[5]戴激涛,杜春燕.试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机制的完善——从立法法的修改说起[J].人大研究,2015,10(24):26-29.

3.备案审查平台 篇三

我国立法法将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大类。部门规章重在规范本系统和行业领域内的有关事项。相较而言,地方政府规章的内容则更具全局性、综合性。依现行规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主体是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同时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这种“双重备审”的制度设计源自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体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地方政府规章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备案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案体现的是同级人大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从法理渊源方面理清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才能找寻到进一步规范、完善这一制度的逻辑起点。

从现实而论,立法法颁行不过十余年的时间,实践中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有关环节、做法仍旧存在不少争议和分歧,笔者拟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大家。

其一,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标准应如何认定?简言之,备案审查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是只进行合法性审查还是对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都要审查?检视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有关省一级人大对报批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标准可否参照?笔者以为,回答是否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内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通常冠以“规定”、“办法”等名称,虽位阶较地方性法规为低,但操作性、执行性更强,规章的合理性方面如出现重大失误,势必动摇其法理基础。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以不抵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原则,合法性只是最低要求,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还忽略其合理性或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减损执法效果、有害于执法实践。所以,对规章的备案审查,不仅应求于其合法性,也要考虑其合理性。

其二,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启动机制应怎样设置?备案审查是两个法律程序。一是备案,二是审查。备案是审查的基础,但不是所有的备案规章都需要审查。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程序和办法,但未涉及到规章。分析上述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法规审查的启动机制都是“被动审查”,即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省级人大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个人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人大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审查机关方可启动审查。笔者认为,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可以考虑“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进行。因为地方政府规章实行“双重备审”制,同级人大作为审查机关以“被动审查”为原则,着重审查其合法性;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审查机关以“主动审查”为原则(适应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着重审查其合理性。

4.办理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程序1 篇四

一、25人以下的企业到单位所在街道的工会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之后的手续由街道人员代为办理。

二、25人以上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到所在街道的工会办理集体合同预审手续,之后到区人社局(三和大厦一楼3号窗口)办理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手续,须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

1、《集体合同草案预审意见书》;

2、《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和工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和工会法人任职证明(其中一种:任免决议、人事任免书、证明、大会选举报告、任职通知);

7、职工协商代表2人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其中一份是职工首席代表);

8、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9、《集合合同审查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10、《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二份。

预审咨询电话: 25319317(区总工会)

5.备案审查平台 篇五

1、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1.1 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1.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 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3 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 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4 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 承包合同的要求;

1.5 审查承包单位分包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1.6 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 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1.7 审查承包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 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1.8 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2、审查要点 2.1 程序性审查

是否有编制人、审核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 的应预退回。2.2 符合性审查

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 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 审查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2.3 针对性审查

6.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流程 篇六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

2、事项类型:联办件

3、是否进驻市政务大厅:否

4、承办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5、单位主页:

6、办理窗口: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八宝街111号2楼)

7、承诺时限: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项目,在市建委出具审查材料签收凭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

9、联系电话:86647715

10、联系地址:八宝街111号2楼

11、是否网上预审:否

二、法定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市政府成府发[2001]1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通知》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报送申报村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具体实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报送地址: 八宝街111号成都市建设工程服务管理中心2楼

咨询电话:86648510 第二步:审查

市建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市规划、市政公用、消防、卫生防疫、人防工程、文物保护等部门进行专业审查,同时按建设部建设[2001]41号文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四、申请资料

1、表格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及相关表格

成都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及相关表格

成都市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及相关表格

2、附件

(1)施工图设计概要表 7份

(2)抗震审查登记表 1份

(3)结构设计审查报审表(按结构类型填写)每栋建筑 各1份

(4)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2份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 项目报送)2份

(6)总平面图 8份(7)建筑专业施工图 7套(其中1套只提供地下室结构专业施工图)

(8)结构专业施工图 5套(其中1套只提供地下室结构专业施工图)

(9)给排水专业总平面图 4份

(10)给排水专业施工图 5套

(11)电气施工图 3套

(12)采暖通风专业施工图 4套(12)煤气专业施工图 4套

(1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份

(14)结构计算书原件或复印件 1份

(15)采暖通风计算书或复印件 1份

(16)设计概(预)算书 1份

(17)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 各1份

五、前置条件

完整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备注

按市政府成府发[2001]118号文件,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市建委牵头,统一受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委统一发放审查批准书,盖市建委审查专用章。

送审需知:

1、关于建筑工程送审资料目录的说明 ⑴、经规划局批准作施工图设计的总平面图

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的应重新报送市规划局认定。⑵、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凡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地上层数超过12层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政府投资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应提供。

⑶、结构设计审查报审表

按结构类型填写,钢结构项目不填写。⑷、对各专业施工图一般要求 1)签字栏应有3人以上签字。2)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

3)建筑、结构专业应加盖相应专业的注册师章。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应在相关专业设计图上加盖建设工程设计防火管理专用章。

⑸、相关部门的部分要求 1)规划

①、建筑高度、层数不得超过规划批准方案。

②、建筑距周边红线、距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得突破规划批准方案。③、建筑专业总平面图应标注经济技术指标并与方案指标相符。2)防疫

①、公共建筑中商场、餐饮娱乐、酒店设施应按公共卫生场所卫生标准设计到位。

②、工业项目应报送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3)人防 ①、按市政府第80令规定应设结建人防的项目,应同时报送结建人防设计图。

②、按市政府第80令规定应设结建人防,如情况特殊,施工图设计未设结建人防的项目,须出具市人防办同意不设结建人防的证明。

4)市政

①、雨、污水应分流,给排水总平面图应标注雨、污水与市政管网接口的位置和街道名称。

②、与市政管网接口的雨、污水管管径分别不得小于dn400和dn300。③、化粪池不得临街设置。

④、建设场地内已设有雨、污水管网,新建项目雨、污水排入原有管网的项目不再审查。

⑹、修改项目(含网架等)此类项目应报送1套原设计图。、关于装饰装修工程送审资料目录的说明

⑴、改、扩建项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要求送审,不应按装饰装修项目送审。⑵、凡装饰装修设计中涉及到的专业(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均应报送原土建设计图纸;未涉及到的专业,应由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在设计说明中对未改变原土建设计的部分作出具体说明。

⑶、凡装饰装修设计中涉及到主体及承载结构设计改变的,应提供原土建设计单位对结构修改的审核意见。

⑷、消防部门对装饰装修工程报审材料的要求:

1)顶棚、墙面、地面、隔断装修材料说明(单独列表写明)。2)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提供原自动消防系统图纸或更改后的自动消防系统图纸。

3)原消防审核意见(如原意见有修改,则提供修改意见及修改图纸)。4)如二次装修改变了建筑结构或建筑内部平面布置,则应提供原建施图纸。3、关于幕墙工程送审资料目录的说明

《建筑幕墙报建申请表》在市建委建管处领取,并盖章。

相关表格下载:

施工图设计概要表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及相关表格

文件解压后可有多个表格。

成都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及相关表格 文件解压后可有多个表格。

成都市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及相关表格

7.备案审查平台 篇七

分设立审查备案、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步骤:

一、设立审查备案

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可行性研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综合分析报告审查备案。

1、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1份);

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3)投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备案管理权限

(1)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等建设项目按照《安全生产许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3)其它普通建设项目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二、设计审查备案

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1、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1份);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另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还需向许昌市安监局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2、备案管理权限

同设立审查备案权限。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或组织专

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1、企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2、审批权限的划分

8.备案审查平台 篇八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二)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和质量 行署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把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作为重点。一是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于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经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再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员签署发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在相关媒体或行署网站予以公布。二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行署要求法制办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否有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等情况。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办都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制发部门不接受整改建议的,由行署下达责令通知书,限期纠正。三是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行署法制办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对行署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省政府报备。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及时向行署报备。并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四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材料各一份,统一格式,统一时限,使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和监督管理

我们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先行登记制度和正式登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在部门建议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先行登记,由行署法制机构审查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然后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起草,经法制办进行审查后,提交专员常务会议研究。在正式行文后由行署法制办进行登记,纳入正式目录,有关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资料也一并归档,既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也就方便了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及时清理。

(四)加强学习培训,培养锻炼专业队伍

行署十分重视加强对全区法制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和能力。深入学习贯彻《贵州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重点加强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机关文秘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操作程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感。同时还把规范性文件制作与备案审查纳入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范围,注重从理念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努力营造执法守法氛围。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有三点体会:第一,提高认识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区正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不长,还处于起步阶段,有的领导和部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还不够了解,认为这样做太麻烦;有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不重视,往往追求简单化,在送审时只提交规范性文件文本,不提交相关的制定依据、制定说明,也不按规定的格式报告。这实际上是个县市和部门领导的认识问题。为此,行署在各类会议上,只要涉及到依法行政问题都强调规范性文件报备问题,通过常务会议、专题培训会议,不断提高县市政府和行署部门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思想认识。在行署常委会议上对各部门提报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法制办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对于没按报备程序上会的,责令其重新按程序提报会议。

第二,专业化水平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在审查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带有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这对行署法制机构是个挑战。为此行署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到法制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送到法学名校进修学习,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基础。第三,制度约束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保障。制度是一种规则,无规则,事难立。我们根据省政府71号令,结合实际细化了有关制度。特别是操作程序上简明具体,便于掌握和实施。同时,还结合工作需要,制作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告格式和审查格式文书,利用格式文书这一形式,固定有关工作程序,使这项工作具有更强的规范意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们近两年来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备案审查制度的层级监督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行署及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国务院、省政府决策在我区的贯彻执行。但由于我们的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仍有一些部门没有把备案审查工作摆上相应位置,尚未意识到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重发文轻备案”的现象依然存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也不到位。二是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不够高,创制性规范性文件少,执行性规范性文件多;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文件少,规范相对人的文件多;行署或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少,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多,而且不同层次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不

一、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打架”的情况。三是备案不及时,尽管行署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和时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还有一些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备案,仍存在迟报、漏报的现象。四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五是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力量比较薄弱,水平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备案审查工作任务。

三、下步工作思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在今后个工作中,行署将按照:“坚持一个原则,构建两个机制,突出三个重点,完善四个制序,健全五项制度”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凡是行署或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通报制度和备案检查制度。凡是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对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都坚决给予纠正,确保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构建两个机制就是构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和备案审查机制。即“两级备案,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制度建设,提高我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突出三个重点就是突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主体、程序、内容合法,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超越权限制定。严厉禁止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增设行政管理程序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管理相对人利益事项的规定行为。其对象、制定动机及目的要合理,处罚相当,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工作机制顺畅。完善四个程序就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纠错、绩效评估程序。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制定《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纠错以及绩效评估规范和管理,确保每个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9.备案审查平台 篇九

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采取事前指导、事中审查、事后备案制度。

事前指导是指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采取事先协调、讨论并提出处理方案制度。

事中审查是指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查处过程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结果是否符合案件事实和案情等进行审查。

事后备案是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办结后,立卷归档,留存备查。

第三条 自受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其案件接收登记簿上登记并载明案件流程。

第四条 法制稽查人员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负有指导义务。

第五条 重大、复杂案件依据《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试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流程进行审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10.备案审查平台 篇十

省政府令107 号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政府规章除外。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 备案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备案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备案机关批准,由备案工作机构向发布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布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备案工作机构;发布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备案工作机构报请备案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备案工作机构认为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备案机关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备案机关提出的审查申请,由备案工作机构负责审查。

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备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发布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备案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上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定期对发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发布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备案工作机构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11.备案审查平台 篇十一

一、工程管理资料(卷一):

1、市人防办签发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复印件;

2、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审查最终意见、设计院审查意见回复及设计变更复印件;

3、市人防办签发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图纸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复印件;

4、人防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需要办理地面单体建筑竣工手续的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一份;

6、人防工程施工竣工报告(表1),勘察质量检查报告(附表2),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表3),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附表4),建设单位竣工总结(附表5),施工单位质量保修书(附表6)原件各一份;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一份(附表7);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附表8);

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附表9);

10、质监站签发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一份;

11、单建人防工程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

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二、技术与质量控制资料(卷二):

12、人防地下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一份(国家人防质监站监制专用表格);

13、人防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复印件。

三、竣工图纸资料(卷三):

14、规划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定位图和加盖竣工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安装)一套。

15、按竣工图编制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一套。

建设单位将以上资料备齐后用纸制档案盒分类装齐,按规定对每个档案盒进行标注说明(附表),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送人防办窗口备案,经审查竣工备案资料齐全后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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